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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规范公务员 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对离职法官进行了从业禁止

最高法《关于规范公务员 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对离职法官进行了从业禁止
最高法《关于规范公务员 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对离职法官进行了从业禁止

最高法《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对

离职法官进行了从业禁止

近日,最高法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对离职法官进行了从业禁止,引起各方关注。

笔者作为对最高法如何管理自己的工作人员不做评论,只是对该实施意见中规定的“对于违规从业人员的接收单位,可处以被处罚人员违规从业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不认可。

按照该意见的行文来看,笔者认为这一处罚规定是一种行政处罚。而我国《行政处罚法》对此是有明确规定: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

以上条款对设立行政处罚进行了明确规定,并且该法第十四条明确规

定“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一个内部管理的实施意见,却对外单位设立行政处罚,不知法律依据何来?如果被处罚的单位不服处罚决定而告上法院,不知法院审理时会依据什么来断案?

劳动合同法关于离职的规定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劳动合同法关于离职的规定 篇一:劳动合同法有关辞职条款 劳动合同法有关辞职条款 依据1995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见,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办理。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条是关于劳动者预告辞职和试用期内辞职程序的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预告辞职权。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是用人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履行。其次为有关手续办理规定了时间限制,必须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 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 ,用人单位都必须履行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这包括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依法责令用人单位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形。用人单位出具证明的时间是在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规定用人单位有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的义务,主要是考虑便于劳动者办理失业登记。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进行失业登记的必备条件,因此劳动合同法不仅将失业保险条例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

南京彭宇案原告搬家彭宇辞职 主审法官被调离

南京彭宇案原告搬家彭宇辞职主审法官被调离 https://www.sodocs.net/doc/5c4703237.html, 2011年09月28日15:22 半岛网-城市信报 彭宇不服法院判决。资料图 当事人徐寿兰老太曾居住的地方 主审法官王浩被调离法院到这儿工作。

2006年11月20日早晨,南京老太徐寿兰在南京水西门广场一公交站台等车时,被撞倒摔成骨折。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彭宇表示无辜。 和彭宇案不同的是,今年9月16日“女版‘彭宇案’”在济南上演后,媒体从最初对“女彭宇”刘凤伟的认同,似乎已衍变成了当前对刘凤伟的质疑。 4年前的9月4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判决彭宇给付骨折老人徐寿兰40%的损失。事后,有人形容这一引起极大争议并轰动全国的民事诉讼案,让国人的道德观倒退了50年。 4年后的今天,事实上彭宇案并未在古都南京的秦淮河两岸画上一个完美的句号,彭宇案所留给南京的仍是挥之不去的伤痛记忆。 A 原告老太:躲避“骚扰”搬家 邓府山村,是位于南京市区南部雨花台区雨花南路的一个小区。而在4年前,这个普通的小区、这个小区某幢楼的103户在一段时期内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小区和103户备受关注,是缘于彭宇案事件的当事人之一徐寿兰老太就住在这里。 “那些天,被吵死了,天天有人在楼下按门铃。”楼上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居民说,“在楼道外按门铃,有时候按错了,都按成我家的了。” 从那之后,这位邻居才知道住在103户的就是之前被媒体纷纷报道的彭宇案事件的当事人之一。因为门铃常被按错,他甚至把家中的门铃线暂时切断,“过了半个多月才又接上”。 这位邻居说,因为媒体记者时常上门来找徐老太,那时,徐老太干脆离家到别的地方居住了,等风头一过,才又“潜”回家中居住。而如今进出小区的每一位陌生人,都会被保安问上一遭甚至要登记姓名。 在赶往南京前,记者拨打上海一媒体朋友提供的老人家中的座机电话时,该座机的主人称“天天被错打,吵死了,早知道就不用这个号码”,这个座机的新主人还称,原来的户主徐寿兰用的电话已经换成了她。小区物业公司的一名负责人坦言,彭宇案发生后,来找徐老太的人确实不少,“天天被打扰”。在这幢楼的楼道里,记者敲了半天103户的门,室内传出一个年轻女子的声音,年轻女子称他们是租的中介的房子,她向记者表示她知道彭宇案,但她确实不知道这个房主就是案件的当事人徐老太。物业公司的这名负责人同时表示,彭宇案事发后,直到2010年,徐老太才从这里搬走,房子确实是租出去了。在楼上的邻居看来,徐老太可能是出于人身安全的考虑。 B 辩护律师:结案后离职“隐身” 提及彭宇案,众人会想到彭宇案的当事人之一,彭宇的辩护律师高式东。

劳动法关于辞职规定

劳动法关于辞职规定 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的内容,具体内容: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它是资本主义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它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法律部门;是一种独立的法律部门。这些法律条文规管工会、雇主及雇员的关系,并保障各方面的权利及义务。 辞职即辞去职务,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的行为。下面是我为您整理的劳动法中关于辞职的规定条文: 一、职工辞职,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 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二、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三、如有争议,应及时提请劳动仲裁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予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留置在原用人单位;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劳动保险、不能办理出国政审手续、影响技术职称评定、不能进一步求学深造和丧失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机会。所以,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方面发生争议后应当在60天内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1

法院人员辞职申请书

法院人员辞职申请书 以下是的法院人员辞职申请书,请参考,上公文站,发现学习。 法院: 我于年月日从大学毕业后到本院部门工作,至今已三年有余。由于妻子在广州工作,长期两地分居,造成生活实际困难,现向领导提出辞职申请。 在部门工作的三年,我积累了实践经验、锻炼了材料撰写能力和法律应用能力,感谢领导和同事们一直以来给予的关心、支持和帮助。我相信这段经历将是我今后职业生涯的坚实基础。 我自年月结婚后,妻子一直在广州工作。随着年龄的增长,安居、生育等事项逐渐提上日程,两地生活的实际困难凸现,这些家庭的羁绊不免时时分散精力。为了妥善安排生活、解决困难,特请求领导批准我的辞职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尊敬的领导: 我是一名普通的国家机关公务员,于一九九五年学校毕业后分配到县法院上班,至今已经上班十年时间。如今,我就要辞掉这个铁饭碗,真有点舍不得。回想这十年,感慨万千——对人生,对名利,对事业。

在法院辛辛苦苦干了这么多年,本来是想换个工作环境,可是几经周折,还是没有实现这个愿望,要想调个好单位真的比登天还难,说实话,只要能调出法院,在什么单位我都会很开心。实权单位当然是不可能的了,因为我知道我的条件,也知道我的性格。就算有钱,我也不愿意拿去做那种丑恶的交易,做人就要光明正大,死了也不会被打进十八层地狱,所以如果我有钱了,我首先想到的是我们身边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钱要花在刀刃上,同时也为自己积点德。其实在法院上班也不错,工作也轻闲,而且也没有什么利益冲突。一起参加工作的哥们都变成局长、书记、乡长了,可自己还是个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小科员。本来大家都是很好的朋友,可是现在级别发生了变化,见到面的时候也会觉得有一种隔阂,这些都无所谓,因为我压根就没有想到要当官,并且也没有谁会莫名其妙给我个一官半职,在法院过点清淡的生活也是不错的,可以淡薄名利,可以休养身心。 虽然默默无闻,无私奉献是机要工作的的特点,但是如果让所有的大官小爷们也来法院默默无闻,无私奉献一下的话,可能咱们的组织部门再不怕机构雍肿了,因为这样的话,很多人辞职会比我更加积极。 恳请有关领导早日批准我这个辞职要求,我感激不尽。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劳动合同中的辞退、离职问题范文

公司辞退员工的规定(暂行) 国泰行政【2013】03号 一、员工出现下列情况:(劳动合同法第39条)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伪造假证件、编造相关的工作经验等)、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符合以上条件的,公司可以无条件及时辞退员工,员工需要按照公司流程的要求办理交接工作,公司只需要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支付工资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出现以下情况:(劳动合同法第40条)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针对公司正式员工);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

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先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达成共识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2款) (5)劳动合同到期后,员工在聘用期间不符合岗位考核标准、不能胜任工作、员工所属岗位撤销等情况,公司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的。 公司在辞退员工时,应按照员工实际出勤天数支付工资和相应的经济补偿,员工需要按照公司流程办理工作交接等手续。

劳动法对于员工辞职的规定

2017劳动法对于员工辞职的规定辞职一般有三种情形: 一是依法立即解除劳动关系,如用人单位对职工有暴力或威胁行为强迫其劳动、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等,职工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二是根据职工自己的选择,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三是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可能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滞留在原用人单位,会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正常的录用手续,拿不到包括档案在内的个人材料,也不能缴纳劳动保险。 在这里特别要提醒读者的是,当你合同中有服务期限或保护商业秘密约定,因而有违约金的约定的话,虽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辞职,但是必须按合同违约金的规定给予赔偿。 劳动法关于员工辞职的补偿: 一、新劳动法辞职赔偿、新劳动法辞职补偿 1、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不需用人单位的批准。 2、如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立即辞职。 3、如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 4、试用期的,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可以随时辞职,之后,提前3天通知就可以了。

有关法院的辞职报告模板

有关法院的辞职报告模板 尊敬的领导: 我进入**至今已近十个年头,我绝大部分最有价值的经验与成长 历程都是在这儿得到的,同样,我也付出了我的努力与心血。这十年,已如同烙印一般无法轻易释怀。 但因为个人原因,我还是决定离开。非常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的 指导和协助,您也一直是我最敬重的一位师长,感谢同事们对我的支 持和鼓励,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也明白了更多道理。但人生本就是 一条道路,每一个站点只供驻足小憩。 十年过后,我要踏上新的征程,面对未来,继续努力。路途中, 我会记住每一位领导和同事,记住共处的这十个年头,记住**的团结、努力和奋进。 最后,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XXX XXXX年XX月XX日 篇二 尊敬的院党组: 我从XX年进入法院工作,至今已XX年,在这XX年是我人生中 最厚重的部分,有我的理想和事业,有我的奋斗和努力,有我的成功 和失败。从一名法律工作者到以法律为业,唯法律是我安身立命的职业。在这我要谢谢院长和院党组其他成员对我的培养和关怀,使我从 一名书记员到助理审判员到审判员,使我有机会进入法律之门,成为

一名真正的司法者,一个法官的头衔对一个以法律为业的人来说是非 常崇高,是的成就,即使法官这个职业在中国没有得到尊重,我仍以 我是一名法官为荣。 今天我因为以下自己个人的原因要辞去这份神圣而崇高的工作, 一是近年的我在工作与学习遇到了很多法律问题无法弄清,如梗在喉,已经防碍我在法律专业的发展,尤其是在外出锻炼的一年中,更加觉 得自己的学识有如井底之蛙,法律与社会、各种学科的关系犹如星空 浩渺,我始终觉得自己没有真正的进入法律之门,但这扇门一直在召 唤我向前,法学之博大、法学之精巧、法学之美,促使我要持续向前,我需要加倍的努力和学习,但当前的条件与环境,资料的贫乏和好的 指导,我很难提升自己,我希望找到适合自己学习的条件与环境。二 是以法官为职业,在中国当前始终是一名地位微卑的行政人员,微薄 的薪水不但影响到法官生活的质量,更影响到我和我家人的生计,如 此的贫困不是在考验一名法官的纯洁,而是在持续的动摇法官的纯洁,我不能保证自己能否抵挡的住未知的*,我也无法向政府要求加薪,但 我要生计,也要洁身自好,之路只有改变自己,即使这是我引以为荣 的职业。 我知道我这个决定有负于院领导对我的培养和关怀。但这是对于 我来说是一个非常无奈的决定。 最后,谢谢*院长、*书记、*院长、*院长、*组长对我的培养和 关怀。 此致 敬礼! XXX XXXX年XX月XX日 篇三

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怎样辞职

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怎样辞职辞职也就是职工主动向用人单位申请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辞职是发生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事件,那么大家知道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该怎么辞职吗?下面就让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

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予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留置在原用人单位;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劳动保险、不能办理出国政审手续、影响技术职称评定、不能进一步求学深造和丧失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机会。所以,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方面发生争议后应当在60天内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职工主动要求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需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同时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但要是因为辞职造成了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的,则要进行相应的赔偿。更多劳动合同期限内辞职的知识,请您到网站进行咨询。

辞职法官:给想要辞职的法院人一点建议!(避坑攻略)

辞职法官:给想要辞职的法院人一点建议!(避坑攻略) (图片来源于网络)对他们的这种状态,我是理解的。在我考虑自己是否应当要辞职的时候,心里也充满了矛盾和犹豫,甚至在下定决心前那一两个月的时间里,我在晚上都没办法入睡。对于我们这些辛辛苦苦通过考试进入体制内又在里面呆了几年到十几年的人来说,辞职意味着我们人生旅程要做一次重大转向和调整,一旦出去,以前手中拥有的稳定安逸就要和自己说拜拜,未来我们伸手能够触摸到什么却是一个茫然未知的问题。更何况,从心理上来说,一般人都有从众心理,在一个“官本位”观念根深蒂固的社会里,放弃已经握在自己手上的可以安安逸逸吃“皇粮”的铁饭碗,绝对是一种逆向小众、“折腾”自我的行为选择,需要很大的勇气和决心。(图片来源于网络)不过再怎么艰难,也要尽早作出一个决定来,不能让自己在矛盾和纠结的泥潭中陷得太久,因为这样只会无谓地消耗掉自己宝贵的时间,其实最可怕的不是选错路,而是你站着不动或者在原地徘徊。那么对有辞职想法的人来说,在做决定的时候该考虑清楚什么问题呢?在我看来,最根本的问题只有两个:一个是“为什么一定要辞职?”,另一个是“出来后该怎么生存和发展?”人到成年,身上的包袱和束缚是很多的,不能像个小孩子一样想怎么样就怎么样,作出一个决定要理性,就辞职这个事

来说,首先要想清楚自己为什么要辞职,是不是一定要辞职,心血来潮式的辞职肯定不可取。(图片来源于网络)从实际的情况来看,之所以辞职出来,无非主要是分别因为三个原因:没钱;受委屈;太累了。第一个原因是很容易想清楚的。如果是家庭负担重了,或者想要追求一个较好品质的生活而现有的经济条件负担不了,那辞职起来就不要那么犹豫。工资存款摆在那里,经济上的问题想绕都绕不开,只能改变自己谋生的手段和方式,这就存在必要性。如果负担不是那么重,或者自己追求生活的意愿不是异常强烈,那么就不存在必要性。想清楚了必要性的问题,如果你稍有一点担当的勇气,决定就容易做出来了。(图片来源于网络)第二个原因要稍微多想一想。许多问我辞职建议的人,他们大多是被阻挡在员额制大门口的年轻法官、检察官。从他们的言语中,多少可以知道他们之所以冒出这种辞职的念头,是因为事实上向领导倾斜的员额选任机制将原本是办案主力的他们阻 挡在大门外,令他们感觉到强烈的不公;在已经被任命为法官、检察官后又倒退为助理,心理上难以接受;一边是只能充当助理,另一边是实际要挂名办案,甚至有时候比作为员额法官、检察官的领导办的案子还要多,心生不满;下一次员额遴选的机会遥不可望。在这种情况下,领导再怎么强调奉献精神和事业情怀,都是一碗寡淡无味、与白开水无异的“心灵鸡汤”。心寒思变,在所难免。但是对这种因为受了

华为补偿10亿鼓励员工辞职 以规避劳动合同法

华为补偿10亿鼓励员工辞职以规避劳动合同法 2007-11-2南方都市报 “连任正非都要改工号了,我们老员工的卡号、ID都被注销,需要等待重新竞聘上岗。”昨日下午,华为员工黄明对记者说。今年9月底开始,华为共计7000多名工作满8年的老员工,相继向公司提交请辞自愿离职。 这次大规模的辞职是由华为公司组织安排的,辞职员工随后即可以竞聘上岗,职位和待遇基本不变,唯一的变化就是再次签署的劳动合同和工龄。全部辞职老员工均可以获得华为公司支付的赔偿,据了解总计高达10亿元。 老员工先辞职再竞岗 来自华为员工的消息显示,华为鼓励员工辞职的方案9月已获通过,10月前华为公司先后分批次与老员工私下沟通取得共识,10月开始至11月底实施,必须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完成。共计将有超过7000名工作超过8年的老员工,需要逐步完成“先辞职再竞岗”工作。 按照华为公司的要求,工作满8年的员工,由个人向公司提交一份辞职申请,在达成自愿辞职共识之后,再竞争上岗,与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基本不变,薪酬略有上升。 老员工辞职之后,这些有着华为最老的工号也将消失,某种程度上体现等级的工号制度取消,所有工号重新排序,排序不分先后,也不再体现员工工作年限长短。 据华为员工透露,华为总裁任正非、副总裁孙亚芳在内的一批华为创业元老,也将进行“先辞职再竞岗”。 华为的补偿方案 华为多位员工提供的信息显示,此次“先辞职再竞岗”时,所有自愿离职的员工将获得华为公司相应的补偿,补偿方案为“N+1”模式。 N为在华为工作的年限,打个比方,如果某个华为员工的月工资是5000元;一年的奖金是60000元,平摊给每个月就是5000元的奖金,假如他在华为工作了8年。那么他得到的最终赔偿数额就是10000元(工资+年奖金平摊)乘以“8+1”,计90000元。 而此次自愿辞职的老员工大致分为两类:自愿归隐的“功臣”和长期在普通岗位的老员工,工作年限均在8年以上。其中一些老员工已成为“公司的贵族”,坐拥丰厚的期权收益和收入,因而“缺少进取心”。由于这些老员工的收入相对较高,华为公司为他们辞工支付的赔偿费,外界预测总计将超过10亿元。 来自外界的解读 即将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此前即已经引起各方的强烈的争议。此次华为“先辞职再竞岗”,被外界解读为直接以规避《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文为目的。 “华为向来倡导员工的危机意识,通过能上能下的机制激励员工,和7000多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任正非和华为的管理风格矛盾。事实上,这也是越来越多的企业面对《劳动合同法》,必须思考和应对的。”昨日下午,深圳雅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阎斌分析。

2017年劳动法辞职规定

2017年劳动法辞职规定 在这里特别要提醒读者的是,当你合同中有服务期限或保护商业秘密约定,因而有违约金的约定的话,虽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辞职,但是必须按合同违约金的规定给予赔偿。2017年劳动法有哪些具体的辞职规定接下来,就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2017年劳动法对辞职时间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 2017年劳动法辞职工资结算是怎样的 劳动者因违法或者违约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还是要承担责任的。但要注意的是:(1)劳动者必须具有主观过错;(2)赔偿只算直接损失,不算间接损失。 具体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但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造成的直接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 上述两点的主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 必要时可参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但须注意:该条例已经由国务院废止) 关于违约责任,你要注意《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违约责任约定范围的限制: 仅限于专项培训费的服务期条款、保密义务、竞业限制三种情况。而且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高级管理人员。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劳动法辞职规定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法院工作人员辞职报告

法院工作人员辞职报告 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岗位辞职报告范文 最高人民法院岗位辞职报告范文 原创优秀范文值得下载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阅读我的辞职信。俗话说:天下无不散之筵席。由于个人职业规划和一些现实因素(简单阐述离职最高人民法院岗位的原因,比如父母年迈、夫妻分居),经过深思熟虑,我决定辞去所担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岗位的工作。 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您正式提出辞职,给×××(改成自己最高人民法院岗位所在的单位名称)管理所带来不便,深表歉意!此时我选择离开最高人民法院岗位,离开朝夕相处同事和无微不至的领导,并不是一时的心血来潮,而是我经过长时间考虑之后才做出的艰难决定。相信在我目前的最高人民法院岗位上,×××(改成自己最高人民法院岗位所在的单位名称)有很多同事可以做得更好,也相信您在看完我的辞职报告之后一定会批准我的申请。 转眼之间,在×××(改成自己最高人民法院岗位所在的单位名称)工作已经×年,回首最高人民法院岗位工作和

生活的点点滴滴,感慨颇多,有过期待,也有过迷茫,有过欢笑,也有过悲伤。 ×××(改成自己最高人民法院岗位所在的单位名称)最高人民法院岗位工作是我职业生涯中珍贵而十分有意义的开端。在领导、同事的关怀指导和帮助下,使我成为一名具有一定实际工作能力和处理日常事务能力的合格的最高人民法院岗位工作者。我十分感激帮助和 篇二:员工辞职报告三篇 员工辞职报告三篇 员工辞职报告三篇 【一】 尊敬的**: 我进入**至今已近十个年头,我大部分最有价值的经验与成长历程都是在这儿得到的,同样,我也付出了我的努力与心血。这十年,已如同烙印一般无法轻易释怀。 但由于个人原因,我还是决定离开。非常感谢您长期以来对我的指导和帮助,您也一直是我最敬重的一位师长,感谢同事们对我的支持和鼓励,让我学到了很多东西,也明白了更多道理。但人生本就是一条道路,每一个站点只供驻足小憩。 十年过后,我要踏上新的征程,面对未来,继续努力。路途中,我会记住每一位领导和同事,记住共处的这十个年

《劳动法》对于员工辞职的规定

《劳动法》对于员工辞职的规定 一、职工辞职,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二、用人单位具有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 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 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 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如有争议,应及时提请劳动仲裁: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予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留置在原用人单位;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劳动保险、不能办理出国政审手续、影响技术职称评定、不能进一步求学深造和丧失报考国家公务员的机会。所以,职工在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损失方面发生争议后应当在60天内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争议仲裁。 勤劳的蜜蜂有糖吃

主审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羁绊与出路_叶青

政治与法律2015年第1期作者简介:叶青,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本文系2014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保障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4ZD A 017)的阶段性成果之一。本文的写作得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彭建波法官和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研究室徐明敏法官的帮助,在此表示感谢。 ①徐隽:《周强在全国高法院长会议上指出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拉开序幕》,《人民日报》2014年1月14日。 主审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羁绊与出路* 叶青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上海200020)摘要:随着十八届三中全会拉开我国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序幕,主审法官成为了本次改革的核心词汇,也是贯穿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司法改革三大任务的突破口。现有的法律规定及制度设计无法实现主审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目标,必须对审判权主体、审判权运行机制和审判权配套机制进行重新定位与设计。首先,作为审判权主体的主审法官应具有高度职业化和专业化的司法能力。其次,应从职能定位、人员组成、议事规则、责任承担等方面对审委会制度与主审法官联席会议制度进行重新设计。最后应构建科学的主审法官考评制度、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以及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关键词:主审法官;审判权独立;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DF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2015)01-0060-08 随着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拉开我国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序幕,①主审法官成为了本次改革的核心词汇,也是贯穿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司法改革三大任务的突破口。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四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又指出:“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中提到要“紧紧抓住健全审判责任制这一关键点”,“完善主审法官办案机制和办案责任制”,“健全完善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配套齐全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推进以主审法官为审判主体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成为本次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通过构建权责统一、权责明晰的主审法官办案机制和办案责任制,确保主审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进而达到祛除司法行政化,提高司法公信、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 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1期 2015年第1期 ·专论DOI:10.15984/https://www.sodocs.net/doc/5c4703237.html,ki.1005-9512.2015.01.007

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规定 新劳动法关于辞职的手册 一、劳动合同法关于辞职的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管理办法违背法律、法规的手册,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手册的情形以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手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背本法手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背〈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手册的赔偿规定》关于辞职的手册 第四条劳动者违背手册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辞职的手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手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习题的复函》

法院判《离职证明》中写了离职原因要重开!

法院判《离职证明》中写了离职原因要重开! 龙五系广州某金融客户服务公司员工,2014年8月公司因部门业务搬迁事宜征询龙五个人意愿,龙五不同意搬迁,并签署《员工意愿确认函》。 公司决定自2016年1月4日起将龙五从IDD部门调至IRTT部门,职位为高级金融服务专员,工资福利待遇不变,龙五不同意公司调职安排,未前往新部门工作。 公司2016年1月26日、2016年2月3日分别向龙五发出《限期返岗通知书》,告知龙五恢复其原工作岗位,要求龙五返回原工作岗位继续工作。龙五在2016年2月3日的《限期返岗通知书》落款处签署“本人龙五不考虑返岗安排。” 2016年3月23日、2016年3月31日公司以龙五拒绝合理工作安排为由,向龙五发出两份《书面警告》。 2016年5月5日,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与龙五于2016年5月4日解除劳动关系。 公司向龙五出具的《离职证明》中载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为龙五严重违反公司制度。 龙五认为公司属违法解雇,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232433.46元,并不同意《离职证明》中写明离职原因,要求公司重新出具《离职证明》。 仲裁委驳回了龙五全部申诉请求。 龙五不服,起诉到广州市天河区法院。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就协商调整工作岗位产生争议,协商不成公司提出按原工作岗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经公司催告后龙五作出“本人不考虑返岗安排”的意思表示,与龙五抗辩因公司不提供劳动条件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形不一致。龙五拒绝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履行不能,公司以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法院对龙五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及重新出具离职证明的诉讼请 求不予支持。 龙五不服,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在龙五不同意前往佛山工作的情况下,公司同意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为龙五在广州安排另一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职级、薪酬水平均保持不变,并制定过渡方案,愿提供培训和工作支持,帮助其适应新的工作岗位。

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辞职吗

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辞职吗篇(一):签了劳动合同可以辞职吗? 劳动者过了试用期后,签了劳动合同可以辞职吗?签了劳动合同是可以提前辞职的,一般需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能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下面由法律快车的为您一一介绍。签了劳动合同可以辞职吗?签了劳动合同可以辞职。一般有以下方式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2、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单位三十天后正式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3、如果单位有违法行为,员工可行使单方即时生效解除权。除了试用期内员工辞职外,均可向单位索要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提前辞职要支付违约金吗?关于违约金的问题一般只有两种情况下企业才能和劳动者进行约定 1、合同中约定的专项技术培训并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约定保守公司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试用期离职是不能扣违约金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有以下标准 (1)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责编 | 小云 来源 | 法律快车 签订劳动合同后可以辞职吗篇(二):新劳动法辞职赔偿 一、新劳动法辞职赔偿:1、辞职是劳动者的权利,不需用人单位的批准。2、如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随时立即辞职。3、如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了。4、试用期的,在2008年1月1日之前,可以随时辞职,之后,提前3

法官辞职当律师后的苦与乐

法官辞职当律师后的苦与乐 2014年,我在接受《南都周刊》记者采访的时候,曾经说过一个数字:原来在法院工作时,我的车每个月开800公里;出来做律师后,每个月是2000公里以上。后来,这个数字被写入了名为《出法庭记》的报道之中。 其实,从法院出来后,不止是每个月开车跑的多了,去全省、全国各地出差办案也是家常便饭。不管是北京、上海、重庆、杭州、深圳、珠海等大城市,还是湖南、广西、四川、河南、云浮、怀集等地的小县城,这两年都多次留下我的足迹。 不过,印象最深的还是第一次去湖南怀化的经历。 (2) 2012年底前后,我很荣幸的被介绍加入了中国致公党。这是中国八大民主党派之一,当时全国只有三万多党员。2014年辞职做律师后,我的第一个法律顾问单位,也正是作为致公党同仁的苏总的三浦重工。 在成为三浦重工法律顾问之前,我经人介绍认识了苏总。苏总早年也在政府机关工作,后来勇敢的投身下海,成功创办大型高科技企业——三浦重工,并在2016年成功上市。 当时正好三浦重工有一个案件在湖南省怀化市进行诉讼,马上就要开庭,苏总就向我咨询了一些案件的情况。由于我当时不知道这个案件已经有律师在代理,所以也就没有忌讳,详细的陈述了我的一些观点和看法。 在我说完之后,苏总告诉我,这个案件是由他们公司的法律顾问高律师(也是我们致公党同仁,是一个经验很丰富的老律师)在代理。由于这个案件是他们公司遇到的第一起典型案例,今后肯定还会有类似案件发生,所以苏总希望我也能够加入,一起把这个案件办好。 当时我就拒绝了。因为这是一个律师职业道德的问题,一方面律师不应该去撬别人正在办理的案件,同时,我自己作为律师,如果客户在我之后又找其他律师介绍,我会觉得这是对我的不信任、不尊重。将心比心,所以我很委婉的拒绝了。 不过,苏总提出,他对高律师也很信任和尊重,不过这个案件确实事关重大,所以为了不让双方为难,也不违反律师业的行规和职业道德,所以案件仍然由高律师办理,而我则以法律顾问的身份提供一些参考意见,毕竟两个人的思路会更全面一些。 在当时那种情况下,我确实很为难,所以我主动给高律师打了一个电话,告诉他这个情况。高律师不愧是一个心胸宽广的前辈,他很爽快的就同意了,并且提出都是为了公司能胜诉,多一个人也好。就这样,我和高律师一起坐上公司派的车,踏上了去湖南怀化的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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