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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丽达花园业主管理公约

富丽达花园业主管理公约
富丽达花园业主管理公约

中山富丽达花园业主管理公约

为加强中山富丽达花园(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本公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例、法规及中山市物业管理法规各文件和政府有关机构所限制及约束,内容如与中国法律、法例、法规或中山市物业管理法规有任何抵触,以中国法律、法例、法规及中山市物业管理法规为准。如政府有关机构认为内容不合,政府有关机构有权指导或命令修改,各业主须接受其指导及修改,如需要的话,另签署修改以后的公约或其他文件。

第一章定义

(一)在本公约内,下列用语(除文义另有规定外)应具有以下意义: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指由中山市国土局确认备案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于

年月日,就转让位于中山市而签订的有关土

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

发展地指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内所载地块编号为的统称。分期发展指发展商在发展地内的将有关建筑物、结构及设施等规划

成不同类别,分期完成,以便有效的发展和管理,按目前

规划(发展商保留全权作出修改),分四期开发。

发展商指富丽达地产(中山)有限公司。

本物业指在发展地上由发展商分期开发和建设的整个物业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各“分期发展”。本物业命名为“中山富丽

达花园”。

物业管理指物业管理公司根据本公约规定或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执行及履行之一切职责及责任。

物业管理公司指负责管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公司。第一任物业管理公司由发展商或由其全权指定的公司出任。

业主指发展地内房地产所有权人。

业主大会指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委员会指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

物业公用部分指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场所(地)、人工湖及附属设施、道路、路灯、沟渠、井、池、供水电系统、绿化、娱

乐场所、自行车房(栅)及其他公共部分及公用设施,但

不包括建筑物本体共用部位。

建筑物本体共用部指本物业内各房屋的:1. 楼盖、屋顶、樑、柱、内外

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

道、门厅、设备机房及其他的建筑物本体共用部位。

2.共用的供水系统、排水系统、垃圾道、共用照明、加压

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及其他的

建筑物本体共用设施设备。

单元指本物业之一部分,而该部分的业主相对于本物业内其他

各业主或合法使用人而言,有权享有该部分独有占有权

者。各单元之位置面积及其他详情,由发展商与各业主

签订之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确定。

住宅单元指本物业内用作住宅用途的单元。

商业单元指本物业内可作商业用途的单元。

保留部分指本物业内未售出的部分极其未售出部分的公用部分及建筑物本体共用部位。保留部分归发展商所有,例如会所、

气化站及供气管道等。

维修由物业管理公司或其委任之人士进行之检查、检验、修整、

维持、重建、翻修、清洗、洗擦、清洁、清理、修改、

保养、更换、装修、改善及在适当情况下和在改善物业

管理之前提下提供的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费指用来支付物业管理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项目:-

1.本物业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地)及建筑物本体

共用部位的日常管理、维修和养护的费用(包括材料

费、设备损耗费、清洁卫生费、绿化养护费及除四害消

杀费等);

2.业主委员会、管理处规定人员的津贴工资、福利及办公费

用;

3.就物业管理工作而聘请的专营公司及其他聘请人员的费

用及物业管理公司的酬金;

4.本物业公用设施、设备及建筑物本体共用部位必要的保

险费用和法定税费;

5.本物业必要的社区文化活动费用;

6.保安费

物业管理服务费不包含小区及楼宇内的公共水电费、业主

与非业主使用人的人身保险、财产保管、保险费用及智能

化系统的管理维护费用等。

物业已交付使用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时,则由物业管理

公司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质量和深度,并经市、区

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按优质优价的原则确定。成立业主委

员会后,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

管理公司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中协商确定。

合法使用指在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如需要)的同意人下,合法使

用有关业主的单元或物业公用部分及建筑物本体共用

部位,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该业主或承租人在该

单元内同住的家庭成员、佣人及访客。

管理规定指由物业管理公司不时就本物业制定并供有关业主及合

法使用人共同遵守的规则。

会所指现在或将来在地块C0803831设立的会所及其设施。

会所规则指由发展商和 / 或物业管理公司不时就会所及其设施的使

用及管理而制定并供有关业主及其他使用人共同遵守的

规则。

物业维修基金指由业主按规定分摊、分期缴纳、由物业管理公司以建筑

物本体为单位设立专帐代管、用于共用部位及物业公用

部分的维修及更新改善、不得挪作他用的基金。

装饰装修管理规定指由物业管理公司不时就本物业内各单元的装饰及装

修制定并供业主及其单元用户及装修施工队共同遵守的

规则。

(一)本公约提及的“发展商”包括其合法继承人、受让

人、接办人及其同意参与的其他公司。

(二)本公约提及的“业主”及“物业管理公司”包括其

合法继承人、受让人及接办人。

第二章发展商的权利及特权

(一)在中国法律、法例和法规及中山市物业管理法规文件许可下,发展商除有普通业主的业权及权利外,还有以下特权(在此章包括其特权承让人),而以下特权亦不受本公约内其他条项所限制及约束:

1.除物业公用部分、建筑物本体共用部位和已转让给其他业主的单元

外,发展商独占拥有保留部分,并可全权出售、转让、抵押、出租、许可使用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保留部分或其中任何部分。

2.在合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条款下,发展商有权将保留部分的任何部

分进行发展或重建,包括建设任何建筑物、结构物或任何设施。

3.发展商有权将保留部分的任何部分指定及公布为物业公用部分或建筑

物本体共用部位,有关指定部分可以是永久性亦可以是暂时性,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保养及维修,有关业主须分摊该等部分的管理费用。

4.发展商有权在其认为合适情况下将本物业及本物业内任何一期命名及

更改本物业及本物业内任何一期的名称,各业主无权就有关命名或更改向发展商或任何人士提出异议或索取任何赔偿。但更改本物业及/ 或本物业任何一期的名称前,发展商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各业主。

5.发展商有权在保留部分及物业公用部分的任何部分安装、架设、更

改、维修、拆除任何天线、视讯设备、发射器、招牌、广告牌、照明、通讯设备及其他各种设施,因此取得之收益全部归发展商所有。

且发展商为唯一有权在物业公用部分设置和使用视讯设备及发射器等设备的许可者。

6.发展商有权单独与有关政府部门商讨及决定更改发展地任何部分的地

界或分期发展,并完成任何有关的法律手续。

7.发展商有权委托代理人行使本公约项下发展商的任何权力或权利。

8.发展商有权将现在及将来关于本物业或其内任何一地块的建筑规划及

蓝图进行更改、修订、增订及改动。

9.发展商有权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及获得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及其内容

的修改、修订、增订及改动,包括改变用途,取得发展地或任何一部分的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增加,因改变用途或/

及增加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的利益全归发展商,发展商亦有权保留部分之任何部分,有偿或无偿转让给政府,所得利益全部归发展商所有。

10.将本物业任何一部分(除已卖出予各业主的单元及物业共用部分外)

归还政府,所收益全部归发展商所有。

11.发展商有权按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将其在本公约项下的所有或任何权利

及特权转让予其认为适当的公司或佣人,所得利益全部归发展商所有。

(二)为了使发展商可以有效地行使本章给予发展商的所有权力及特权,各业主特此共同及各自任命及委托(此任命及委托不得撤销)发展商作为其代理人,代表各业主处理一切与本章有关事项及代表各业主签订一切需要或附带的文件。发展商依本项所作之一切对各业主具约束力。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单元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建筑物本体共用部位和物业公用部分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其单元独立使用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

其它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修缮时必须尊重维护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

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建筑物本体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公

用设施的状况,建筑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有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

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

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

理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

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12.有全权处置其单元之权利,包括出售、转让、抵押、按揭、出租、许

可享用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而无须与其他业主或对本物业有任何权益的人同意,但该处置须明确地受本公约所限制和保障本公约的履行。

13.在符合所有有关法律、法例和法规下将其单元分成多个分单元,并订

立关于该单元的分业主公约,并要各分单元业主及用户共同遵守,以保障全体分单元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要责成分单元业主维护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及合理使用。

14.住宅单元业主及其合法使用人在会所完成所有权使用会所,但每个住

宅单元业主极其合法使用人使用会所的人数必须受会所规则的限制,使用会所的先决条件是遵守规则。

上述权利均受本公约规定所限制,如有关业主及单元用户未能遵守本公约的条项及根据本公约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基金及其他费用,不能享有本公约赋予之权利。

各业主除上述权利,在本物业内并无拥有任何其他权利。

(二)义务及责任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单元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以

及本公约的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地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及准时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明白并承诺:

(I)业主及用户如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

业管理公司缴交指定金额的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

工。装修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

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其单元或损害建筑物本体共用

部位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

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同意清运垃圾清

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

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II)业主及用户在单元装修中有责任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共同管理装修施工队伍,配合装修管理人员对装修施工过程的现

场监管工作;

(III)业主在装修、装饰中必须维护房屋外观的统一美观,安全按照物业管理公司规定的有关外观的统一规范进行施工,

如:阳台、窗户室内侧的防盗网、防盗门、空调安装位置

等。阳台不允许任何形式的封闭;玻璃门、窗户室外侧严

禁加装防盗网。

(IV)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在使用房屋前、后花园或屋顶花园(如有)时,须遵守本公约及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

不得建棚搭架、设置妨碍观瞻或影响他人通风采光、安

全、防盗等各项权益的构筑物。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单元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的设施

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时,应按物业管理公司规定支付有关费用,但物业管理公司有权拒绝其请求。

7.明白并承诺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

拥有单元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本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内不存

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合同约定除外)。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停车场时,与车主(包括业主及业主客人)之间不存有车辆保管关系。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I)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备的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

功能和布局等;

(II)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樑、柱、板、阳台进行违章拆、搭、建;

(III)占用或损坏任何物业公用部分和建筑物本体共用部位;

(IV)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公用设施;

(V)不按规定存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VI)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饲养家禽、宠物等;

(VII)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VIII)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的乱搭、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等;

(IX)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X)利用其单元进行危害公共利益、违法或不道德的行为;(XI)侵害他人正当权益的行为及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它行为;

(XII)使用、切断、损害、改变、障碍或干扰物业公用部分及建筑本体共用部位;

(XIII)制造不合理的声响或震荡,或容许水、污物或气体从其单元外泄,以致损害物业公用部分及建筑物本体共用部位或

对其他业主及合法使用人构成滋扰、不方便或损害;(XIV)使用或容许或容忍其单元或任何物业公用部分或建筑物本体共用部位作任何违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本公约、管

理规定以及适用法律规定的活动或用途;

(XV)作任何非法或不道德行为,或容许或容忍其他人士作此等行为;

(XVI)在管理公司指定的地方以外晾晒衣服或弃置垃圾或废物,或将垃圾及废物抛出窗外或抛掷在下层之帐篷或私人庭

院;

(XVII)进行任何工程或行为以致可能影响或损毁任何单元或物业公用部分或建筑物本体共用部位之任何结构、支承、

间格、设备及设施;

(XVIII)作出任何导致影响本物业或任何单元购置的保险的有效性或使用有关保险金因而被提高的行为;

(XIX)在单元内外进行任何结构或管线更改(得到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同意除外);

(XX)安装、架设、建筑任何天线、视讯设备的室外接收器或发射器、广告牌或其他任何建构或构建物;

(XXI)在单元内指定位置以外的窗口或墙壁上装置空调系统,应尽一切可能减低空调系统所发出之声响及水滴以免影响到

邻近单元的业主或合法使用人;

(XXII)任由其单元内种植的花草树木或任何物件,伸展入其他单元的范围内;

(XXIII)在单元内外或在物业公用部分或建筑物本体共用部位陈列、展示、架设、张贴、放置、摆放、派发或贩卖任何

传单、通告、标语、信件、广告、宣传品、海报或单张;

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在无需通知或警告下,拆毁、移走及清

理任何未经批准而违反上述规定之任何物品,及禁止或驱

逐任何人士作出任何上述行为,并可对该等人士或物件、

装置、设备之负责人或拥有人追讨所有费用、开支、行政

费及损失;所追讨得来的费用将用作本物业之管理费用,

并列入帐目;

(XXIV)要求物业管理公司或其职员提供与管理本物业无关的私人服务;

(XXV)责骂管理公司属下的职员,各业主如对某职员不满,当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由物业管理公司采取其认为适合

的行为;

(XXVI)利用其单元作斋堂、殡仪、宗教活动用途或从事滋扰他人的活动;

任由白蚁、老鼠、蟑螂或任何其他昆虫或害虫在其单元内滋生。

10.准时缴交其单位应缴交的一切税费及其他费用。

11.各业主应自行负责其单元内部范围及设施(包括由业主独占使用

的各种入墙管道及地方)的维修。任何单元内的排水、排污、装

修工程或其他原因损害或影响其他单元时,业主须对该单元负起

赔偿及维修责任。

12.任何业主或其单元之合作使用人违反本公约的规定引致其他业主

(个别或全部)或其他人蒙受损失或损害时,该业主及有关合法

使用人须负起全部连带赔偿责任。若有关行为构成违反其适用的

刑事、民事或行政法律或法规,该业主及有关的合法使用人亦须

负上相应的法律责任。

13.遵守其单元所在的小区内有关该小区分业主公约(如有)的所有

条项。

14.受以下权利所约束:

(I)受本公约内赋与物业管理公司及赋与发展商的权利和特权的约束;

(II)物业管理公司及其代理人无论是否有测量员及人或其他人陪同,若事先曾发出通知(紧急情形下除外),在合理时

间进入任何单元以便进行视察、维修、翻新物业公用部分

及建筑物本体共用部位及按照本公约之规定执行物业管理

公司之权利及职责;

(III)其他业主在本章第(一)条项所述的权利;

(IV)受其单元所在的小区内有关小区的分业主公约(如有)所有条项的约束。

第四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一)业主大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的业主自治管

理组织。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后,依法行使各项权利,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权益。业

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均应接受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2.本物业已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时,发展商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

字区房管部门的指导下,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的业主组成,业主大会必须经由入住的过半数投票

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大会,不满十八周岁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

4.第一次业主大会的召集人,须于召集会议前十四天将会议时间、地

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侯选人名单、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书面送达每名业主。

5.(i)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并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委员会应负责在会议召开七天前将业主大会召开日期、会议

地点、时间及拟在会议上进行讨论的事项和内容送达每名业主,

并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ii)经持有本物业全体业主百分之二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在接到该项提议之日起二十日内就其所指的提议内容召

开业主的大会;逾期未召集的,由提议的业主向区房管部门申

请,区房管部门可以责令或限期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

6.(i)业主大会的决定,由出席会议的业主所投票数的过半数通

过。

(ii)大会表决可以采用投票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各类房屋按建筑面积每十平方米计算为一票;不足十平方米的,五平方米及五平方米

以上的计算为一票,不足五平方米的不计票。

7.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i)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ii)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iii)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iv)决定本物业内关于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v)修改本公约;

(vi)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vii)批准业主委员会章程。

8.本物业所有享有投票权的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加

投票,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

9.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他人出席和投票,否则视作

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委托他人投票的,必须出具有效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于被授权人拟出席投票的会议不少于24小时前或于主席批准的较短时间内送达召集人或业主委员会秘书(如业主委员会成立),否则该项委托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须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10.业主大会应接受市区房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与

法律、法规和政策想抵触。违反规定的,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予以纠正或撤销。

11.每次业主大会须要有会议过程记录,记录有业主委员会保存,并须要

由主持会议者证明该记录为有关业主大会过程的真实记录,该本已证明的会议记录必须在开业主大会会议日期后25天内由业主委员会秘书展示在本物业布告板上。

(二)业主委员会

1.(i)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在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业主委员会在其委员中选举产生。第

一届业主委员会在本物业整个住宅区竣工并入住后方可成

立。

(ii)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数额一般为十一至十七人,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适当增减,但最低不得少于五人。

(iii)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人士担任。以下人士有权被选为业

主委员会委员:-

(a)本物业任何一个单元的个人业主;

(b)假使业主是一间公司,该公司所委派之代表。公司对代表的委派应以书面通知业主委员会。该公司亦有权以书

面面通知业主委员会委派另外的代表以取替前委派的代

表。

(iv)业主委员会聘请执行秘书一名,负责处理业主委员会日常事务。

2.业主委员会应当制订章程。业主委员会章程经业主委员会委员一致

同意制订,并经业主大会批准。

3.业主委员会极其成员名单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报所在

地的区房管部门备案。

4.(i)所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除

非:-

(a)该委员书面向业主委员会辞职;

(b)业主大会以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多数通过决议提前免除其职务;

(c)该委员破产,或经法庭判决,在判决后一个月内未能偿还债务或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确定或正接受调查(轻微违

反交通规则罪行除外)或作出其他对本物业公共利益有损害的

行为;

(d)该委员去世,或因身体或心理疾病失去担任委员工作的能力;

(e)未得业主委员会同意,连续3次没有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

(f)该委员已停止成为业主,如委员是由一间公司所委派之代表,该公司另委派代表或该公司不再拥有本物业内的单元。

(ii)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为兼职,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均为兼职。

(iii)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并应在会议召开七天前将会议通知书及开会议时,可以邀请政府

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和非业

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

5.业主委员会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6.业主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i)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ii)审议决定住宅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的使用;

(iii)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并与其订立、变更或解除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实施公众

招标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市区住宅主管部门实施;

(iv) 审议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对本物业的年度管理计划、本物业配套工程和重大的维修工程项目;

(v)审议本物业物业管理服务费和物业维修基金的收费准;

(vi)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对本物业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前款第(iii)、(iv)、(v)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业主大会批准。

7.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义务:-

(i)执行业主大会各项决定;

(ii)遵守和履行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iii)不得从事各种投资和经营活动;;

(iv) 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正当经营和管理活动予以支持和配合;

8.业主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9.业主委员会应接受市、区房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章程的

内容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

10.(I)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执行秘书负责处理,设有专职业主委

员会主任的,只能聘请一名执行秘书;未设有专职业主委员会主任

的,业主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人员承担业主委员会的一次性

工作。

(II)业主委员会聘请执行秘书和其他人员,均应签订聘任合同。

11.专职业主委员会主任、执行秘书的津贴数额由业主大会确定;其他

聘请人员的临时一次性津贴由业主委员会确定。津贴可从物业管理

服务费中支出。

12.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为单数。

业主委员会委员工作不认真负责或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业主委员会

可向业主大会建议罢免其委员职务。

13.业主委员会极其委员不应因其在业主委员会内之工作收取费用或补

偿,有津贴,不领固定工资。

14.(I)业主委员会应保存下列事项之记录:-

(a)业主委员会执行秘书和委员之委托;

(b)业主委员会之所有会议记录及决议。

(II)上述所提之记录将由业主委员会在指定地方存放,任何业主有权要求查阅。

第五章本物业之管理

(一)物业管理公司的委托

1.为了本物业建设和管理的完整和统一,在开始入住后两年内,本物业

的物业管理由发展商自行或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本物业进行物业管理,在此期间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应与发展商或发展商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但不得终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开始入住两年后,业主委员会可依照中山经济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聘请物业管理公司就本物业进行管理,发展商及发展商委托的管理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承包管理,业主委员会亦可针对当时情况与发展商委托的管理公司商讨继续管理工作及更新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2.在本物业开始入住两年后,如业主委员会仍未成立,由发展商自行或

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继续管理。

3.发展商或发展商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在本物业开始入住两年内承担

物业管理责任或在物业开始入住两年后业主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而继续管理时,可予各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不少于三个月的书面通知自行终止其管理任务。

4.在全体业主大会总数相等于百分之五十(50%)以上的业主决议可给予

物业管理公司不少于三个月通知终止其管理职务,但在开始入住后两年内不得终止物业委托管理合同。

5.物业管理公司在管理期满终止时,由业主委员会通过召开业主大会决

定是否给予原物业管理公司在同等条件下续约的优先权。

6.物业管理公司应被视作为本物业全体业主之代理人及代表,根据本公

约授予之权力代表全体业主处理本物业之一切物业管理事宜。

7.物业管理公司须受本公约所载之一切条件、职责和责任约束及须遵守

和履行该等条件、职责和责任,并享有本公约给予物业管理公司之一切权利和权力。

(二)委托管理事项

1.楼盖、部分屋顶、樑、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

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建筑物本体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建筑屋本体共用设施设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烟

窗、共用照明、配电系统、楼内有消防设施设备、电梯等)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3.物业公用部分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

4.本物业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公用设备(道路、室外公用部分

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湖、池、井、水泵房、路灯、自行车房(栅,如有)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5.本物业规划红线内的属配套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6.本物业的公共环境(包括公共场地、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

生、垃圾清运。

7.交通、车辆行驶及停泊。

8.配合和协助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本物业内安全监控和巡视等保安工作

(但不含人身、财产保管保险责任)。

9.社区及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10.法规和政策规定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项。

(三)物业管理公司的职权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公约的规定,制订本物业的各项管理办

法、规章制度、实施细则,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大多数业主(住用户)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遵照国家、地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规定,按市、区价格主管部门的收

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加价,不得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少服务。

3.负责编制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经

业主委员会 / 发展商决定后由物业管理公司组织实施。

4.有权依照法规政策、物业委托管理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违反本公约

和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进行处理。

5.有权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并支付费用,但不得将

整体管理责任及利益转让给其他人或单位,不得将重要专项业务承包给个人。

6.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及有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指导,并接受业主委

员会 / 发展商和业主的监督。

7.每半年向全体物业公布小区维护管理情况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物

业管理费用收支状况。

8.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并负责及时记载有关变更情况。

9.开展社区文化活动和便民服务工作。

10.清洁卫生管理。负责小区(大厦)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在内的公共地

方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11.除“四害”消杀服务。代表住(用)户与除“四害”专业消杀队伍签

订协议,监督做好除“四害”消杀服务工作。

12.绿化日常维护管理。对小区(大厦)管理范围内公共绿化地的花、

木、草地进行定期修剪、施肥,尽力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13.治安防范。保安人员24小时巡逻值班,维护小区(大厦)的公共秩

序。

14.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负责小区(大厦)公共场所(地)

道路、机电设备、消防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公共排水、排污系统及化粪池等的清疏、维修。

15.配备专职电梯管理人员,搞好电梯维护、保养,维持电梯正常运行。

16.向各业主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基金及其他根据本公约项下

应缴之一切费用。

业主公约【模板】

《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说明:1、本示范文本中未订立事项可以用“×”表示;2、本示范文本中的[ ]中内容,据实填写在其前面的空格中;3、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文本有关条款予以选择、调整、补充;4、本示范文本中所指物业类型分为:住宅、办公用房、商业用房、厂房、仓库、其他用房。) 第一条(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物业类型:,物业业主总户数户,总建筑面积(m2); 物业座落位置:; 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状况:。 第二条(订立公约的目的)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现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 第三条本公约的订立、修改、通过、生效等遵照《成都市物业管理业主大会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本物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 2、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大会及其办事机构、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投诉,并得到答复;有权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3、有权依法通过民主程序与其他业主一起对本物业实施民主管理。具体是: (1)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及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建议权、表决权; (2)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章程和物业管理工作报告等的审议权; (4)请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权利;

(5)监督业主大会及其办事机构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情况。 4、对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为,有权检举、投诉。 5、。 第五条(本物业业主在物业管理中的义务) 1、本物业全体业主均须自觉遵守本公约和业主大会章程。 2、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还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 在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受让人有关本物业管理的制度,并将本公约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 3、执行业主大会及其办事机构——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4、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遵守成都市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规定。 5、遵守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配合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服务活动。 6、依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主大会决议,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7、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时,遵守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和《成都市城市房屋装修结构安全管理规定》;在工程开工前,向物业管理公司申报登记,清楚物业管理公司告知的关于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将此协议内容告知自行委托的装饰装修施工企业;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公司依据装饰装修管理协议的约定,对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不得因房屋装修影响毗邻房屋的使用安全。 8、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物业管理公司,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

小区物业管理公约文本

小区物业管理公约文本 小区物业管理公约文本提要:全体业主应遵守和履行本公约的规定,支持配合物业公司的工作,同时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公约 于 小区物业管理公约文本 为加强物业小区管理,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创造一个安全、清洁、舒适、优雅的生活环境和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XXXX公司受XXXXXX公司委托,组建海韵XXX 物业管理处,对XXX小区物业的公共设施和居住秩序等事项进行管理和服务。 第二条:全体业主应遵守和履行本公约的规定,支持配合物业公司的工作,同时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业主公约》及《业主手册》等文件规定的使用要求进行使用。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建设单位的权利: 1、住宅出售后至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管理单位进行物业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按有关程序和授权选聘管理单位进行物业管理。物业公司在获得建设单位或业主大会委任后,将被视为全部业主之集体代理人,全面负责统一管理土地及物业。 2、建设单位有权按土地或物业实际需要另行制定适用于该土地及物业其他部分、地方或单位的附属公约,有关业主同意签署后,须遵守该附属公约。 3、经有关管理部门许可后建设单位有权改换本物业公共外墙和公共部位的颜色。 4、涉及政府有关法律、法规(配套、规划)政策的调整,建设单位有义务按政府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5、建设单位有权将本公约内保留给建设单位的权利转让给其认为适当的人或公司。 6、建设单位有权在经地名办等机关同意后更改本物业的名称或其中任何部分的名称及编号,无须就因此而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或开支向业主或其他拥有使用权的人负责或赔偿,物业公司亦不承担因更改名称及编号所引的任何损失。但建设单位必须提前一个月通过物业公司向业主发出更改名称及编号的通知。

业主管理公约

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条本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住宅; 物业座落位置:_____ 栋_____单元_____楼______ 号 第二条订立业主临时公约的目的 为维护本物业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并营造安全、文明、方便、舒适的生活与工作环境,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订本业主临时公约(下称《临时公约》)。 第三条本物业业主的权利 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3、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4、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5、选举业主委员会,并享有被选举权; 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8、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0、有权就物业服务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大会及其办事机构、物业服务公司提出投诉,并得到答复; 11、有权对本物业的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和批评; 12、对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与工作的行为,有权检举、投诉。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本物业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 1、本物业业主须自觉遵守本临时公约,遵守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的本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配合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业主在与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的有关制度和本临时公约,并承担连带责任;在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告知受让人有关本物业管理的制度,在制定正式的业主公约之前,还应将本临时公约作为转让合同的附件; 2、维护本物业公共场所(地)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良好;遵守成都市及大邑县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绿化、环境保护等相关管理规定; 3、依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根据有关物业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

2017年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为加强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房屋、设施、设备、环境卫生、公共秩序、保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政府有关法规政策和业主委员会委托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五、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确保家庭人身财产安全。 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装修房屋,应遵守有关物业装修的制度,并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房屋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将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规、违章装修房屋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应当及时纠正,造成他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损失,对拒不改正的,物业管理公司可采取相应措施制止行为,并及时告知业主委员会并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八、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毗连部位的有关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应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危害毗连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按规定应由业主单独或联合维修、养护的,业主应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进行维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理企业进行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与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建立合法租凭关系时,应告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并承担连带责任。

某住宅小区业主临时公约

安徽省某住宅小区业主临时公约 第一条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在交付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交付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收房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物业管理企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小区栋室 物业类型:住宅房

建筑面积:m2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平台、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楼梯间照明、消防设施、避雷设施、楼宇电子对讲系统、监控系统、网络系统、广播电视系统、管道液化气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小区大门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第十条业主应按原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在征得相邻业主书面同意后,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业主需要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业主应按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从事装修行为,遵守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修的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业主必须严格遵守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部2002年第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相关内容制订的《某小区住宅小区装修管理规定》(详见附件一)。 第十三条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以及侵害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某小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规定》(详见附件二)。 第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业主临时公约范本

【合同标题】业主临时公约 【合同分类】业主公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 座落位置:____; 物业类型:____; 建筑面积:____。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____; 南至:____; 西至:____; 北至:____。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____、____、____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____ 、____、____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____、____、____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____; 2.____; 3.____; 4.____。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2020年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附业主公约)

2020年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附业主公约) Property management service contract 2020 (attached with the owner's Convention) [official version] 合同编号:XX-2020-0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2020年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附业主公约)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服务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组织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_____________(牧业名称)委托乙方实和行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市________区________路(街道)____号四至_________________占地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建筑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委托管理的物业构成细目见附件)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庭院____________。 第五条

业主临时公约(2020版)

业主临时公约(2020版) 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21758

业主临时公约(2020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公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公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公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公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类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西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______、______、______等;

前期物业业主公约【物业管理经验分享】

物管从业二十年,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请打赏支持,谢谢! 前期物业业主公约【物业管理经验分享】 为加强、(以下行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小区物业管理业主公约

东方水岸明珠小区业主公约 为加强常宁市东方水岸明珠小区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舒适、和谐的宜居环境,我们必须遵守以下公约。 一,权利部分 1.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小区内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2.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3.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得到答复直至解决。对不作为、慢作为的物业管理公司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辞退、解聘,并要求业主委员会重新进行公开招聘。 4.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合理的、有建设性的建议或善意的批评。 5,有权要求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对小区内的所有公共设施设备保证正常运转。 二,义务部分 1.在使用、租赁、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之规定。 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并及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干净、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并教育自家小孩爱护公共设施设备。 4、进入该小区的车辆(包括小车、摩托、自行车),时速不得超过5千米。小区的所有车辆一律禁止乱停乱放,影响和阻碍交通。 5.自觉增强安全意识,注意防火防盗防电防爆,谁引发火灾谁理赔。 6.本小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或损坏楼梯(电梯)、通道、楼面、道路、停车场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共场所(地)。 (2)擅自损坏、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3)不按规定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4)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品及饲养家禽、宠物,婚丧喜庆燃放烟花爆竹(电子鞭炮除外)。 (5)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小区建筑物。 (6)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影响他人休息。 (7)利用房屋经营锻造、锯木、建筑油漆、危险品、殡仪业以及利用住宅开舞厅、招待所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活动。 三、其他事项 1.本公约对本物业所有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具有同等效力。业主更换,本公约继续有效。 2.业主大会可以根据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订。 业主住宅:栋号商业用房:栋号(店、铺) 业主电话:业主签章: 2016年7月9日

2020年最新版业主公约(1)

(合同范本)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HT-004414 2020年最新版业主公约(1) owners'pledge

2020年最新版业主公约(1) 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物业状况 第三章公约中各主体情况 第四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开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第八章物业管理费与公共维修基金 第九章房屋使用、管理、维修的具体规定 第十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约目的 本公约的立约目的如下所列: 1.阐明本小区(公寓、别墅、大厦)业主、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2.规定对本小区(公寓、别墅、大厦)内各单元及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保养、保险、维修,达到对本小区(公寓、别墅、大厦)的统一管理,使各业主有效享有其购置的单元,使得小区(公寓、别墅、大厦)内环境整齐、卫生、清洁、美观,使得建筑物的使用期限延长。 3.规定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及职责,以保障民主决策、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条本公约在各方签署列为本公约附件的承诺书后生效。因此,本小区(公寓、别墅、大厦)的所有业主(包括其受让人)、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均受本公约的约束。第二章物业状况第三条物业名称:第四条物业坐落:第五条物业四至:第六条土地使用权面积及使用期限: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文号:第八条总建筑面积及划分单元:第九条共用部位:第十条共用设施设备:第三章公约中各主体情况第十一条开发企业: 名称: 注册地址: 邮编: 法定代表人: 注册资本: 联系电话: 联系人:第十二条业主投票权分配原则: 1.业主指在小区(公寓、别墅、大厦)中拥有全部或部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土地使用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业主(包括业主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房屋套数行使表决权,每一套房屋拥有一票投票表决权。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一章总则 一、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马鞍山市建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二、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综合小区 座落位置: 四至:东 西 占地面积: 35600 平方米 建筑面积: 95600 平方米 其中住宅房屋建筑面积:68078.66平方米 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12568.71平方米 三、乙方提供服务的收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四、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楼盖、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承重结构部位、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设备机房等。 五、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和运行服务。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垃圾库、抽风排烟道、共用照明、加压供水设备、配电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电梯、供水系统等)。 六、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沟渠、池、井、室外泵房、路灯、自行车库、停车库及地面停车位等。 七、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的附属配套服务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等 八、公共区域绿地、花木、建筑小品、水系的养护、维修和管理。 九、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房屋建筑物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小区消杀。 十、小区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十一、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巡视、门岗值勤登记等。对大地豪庭住宅小区实行24小时封闭式管理,对大地豪庭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范围进行全天候监控巡视,实行外来人员检查登记出入制度,配合和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小区保安工作。 十二、建立、保存、管理好与物业有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 十三、为小区业主提供社区文化娱乐服务。 十四、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托时,乙方应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收费标准应公布。

业主公约(标准版)

STANDARD CONTRACT SAMPLE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HT-009850 业主公约(标准版)

业主公约(标准版) 为加强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行称“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优良环境,同意签订本公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的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的权利; 3.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有权自己或聘请他人对物业自用部位的各种管道、电线、水箱以及其他设施进行合法修缮,但法规政策规定必须由专业部门或机构施工的除外; 5.有权根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属物业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设施的状况,建议物业管理公司及时组织修缮; 6.有权参加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策的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提出质询,并

得到答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按照规定的期限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支账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向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提出意见与建议; 11.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的其他维修责任人承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的,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公司强制维修养护,按规定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规定;:2.执行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的整洁、美观、畅通及公用设施的完好; 4.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公司审查批准后,向物业管理公司缴交装饰装修押金方可按规定施工,完工后由物业管理公司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予以退还,否则视违章情况予以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和粉刷楼梯的,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和粉刷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如电梯、供电增容等)的,还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公司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有关费用;

临时管理公约

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远达·美美国际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简称《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当表示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结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远达·美美国际”; 座落位置: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中路260号; 物业类型:高层住宅、商业网点; 占地面积:8882.6㎡; 建筑面积: 34562.8㎡;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 东至:兴华路实验驾校; 南至:绵兴中路正大饲料; 西至:市政用路农贸市场; 北至:永发路。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安防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人行道(市政道路除外)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地下车库(未出售的); 2、未分摊入买受人房屋共有建筑面积的其他建筑物及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八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九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业主公约范本

【合同标题】业主公约 【合同分类】业主公约 为加强____(以下简称“本物业”)和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制订本公约。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须自觉遵守。 第一条定义 (一)本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二)本公约所称共用部位是指一幢房屋内部,由整幢房屋的业主、使用人共用的房屋主体承重结构、外墙面、门厅、楼梯间和其他在使用上、功能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房屋等。 (三)本公约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单幢房屋内,由业主、使用人共用的上下水管道、电梯、供配电设施设备、消防及安全监控设施设备、公益性文体康乐设施、绿地、道路、路灯、非经营性停车场所和有关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二条目的与依据 为保障本物业的依法与合理使用、维护、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环境,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公约(以下简称本公约)。 第三条公约效力 本公约对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住宅区情况 (一)地点:____区____路; (二)总占地面积:____平方米; (三)总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平方米,非住宅____平方米(商业用房____平方米,其他____平方米); (四)楼宇____栋____套;其中:高层楼宇____栋____套,多层楼宇____栋 ____套; (五)业主数量:____户; (六)管委会财产: 1.公用设施专用基金;____元; 2.物业管理用房____平方米,其中:管委会____平方米,物业管理公司____平方米; 3.商业用房____平方米; 4.其他____; (七)公用设施及公共场所(地)状况: 1.道路:车行道____平方米;人行道____平方米; 2.园林绿化地面积:____平方米; 3.教育设施:中学____所,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小学____所,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幼儿园____所,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 4.文体设施:文娱活动中心____个,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网球场____个,占

业主公约(2020年)

( 合同范本 ) 甲方: 乙方: 日期:年月日 精品合同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业主公约(2020年) What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ultimately expect to get or achieve through the conclusion and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业主公约(2020年) 业主公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物业状况 第三章公约中各主体情况 第四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开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章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章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第八章物业管理费与公共维修基金 第九章房屋使用、管理、维修的具体规定 第十章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约目的 本公约的立约目的如下所列: 1.阐明本小区(公寓、别墅、大厦)业主、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2.规定对本小区(公寓、别墅、大厦)内各单元及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管理、保养、保险、维修,达到对本小区(公寓、别墅、大厦)的统一管理,使各业主有效享有其购置的单元,使得小区(公寓、别墅、大厦)内环境整齐、卫生、清洁、美观,使得建筑物的使用期限延长。 3.规定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及职责,以保障民主决策、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二条本公约在各方签署列为本公约附件的承诺书后生效。因此,本小区(公寓、别墅、大厦)的所有业主(包括其受让人)、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均受本公约的约束。第二章物业状况第三条物业名称:第四条物业坐落:第五条物业四至:第六条土地使用权面积及使用期限:第七条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文号:第八条总建筑面积及划分单元:第九条共用部位:

业主公约模板常用版

业主公约模板常用版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第一届业主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为加强________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的管理,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公约。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自觉遵守。 一、在使用、维护、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执行业主代表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三、本物业委托______负责房屋、设备、设施、环境、卫生、治安、绿化等管理,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要求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积极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对本物业的各项管理工作,并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五、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工作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也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如对有关事项发生争议时可通过业主委员会协调解决。 六、加强安全防范意识,遵守有关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自学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七、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如需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必须遵守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并事后告知物业管理企业。装饰装修完工后,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对其进行查验,如有违规、违章情况或障碍他人正常使用物业的,应当限期整改。 八、业主如请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的、应当支付费用。 九、凡房屋建筑附属设施设备已经或可能妨碍毗邻房屋的他人利益、安全,或有碍外观统一、市容观瞻的,业主应当及时进行维修养护;拒不维修养护的,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采取措施维修养护,其费用由当事业主按规定分摊。 十、本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发生大修或需更新改造时,由物业管理企业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后,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维修基金中支付费用。费用不足时,业主应按规定比例分摊费用。 十一、业主与其他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合法使用、维修养护、改造所拥有物业的法律关系时,应当告知对方并要求其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项管理规定。 十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重庆示范文本)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 第五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 物业名称: 坐落位置: 总建筑面积: 物业类型: 总户数: 容积率: 绿化面积: 第六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物业买卖合同约定的共有部分外,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避难层、设备层或设备间等结构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柱、梁、楼板、户外墙面等) 2 、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装置等。 3 、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享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道路、围墙、绿地、沟渠、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4 、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业主委员会委托小区物业管理合同详细版

编号:JY-HT-09902 业主委员会委托小区物业管 理合同详细版 The contract is a guarantee for both parties and protects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业主委员会委托小区物业管理合同详细版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公司 为加强小区(大厦)的物业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业主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市物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和政策,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物业管理内容 一、甲方将位于区路的范围内的物业委托给乙方实行统一管理,综合服务。 二、管理事项包括: 1.房屋的使用、维修、养护; 2.物业范围的公用设施、设备及场所(地)(消防,电梯,

机电设备,路灯,走廊,自行车房、棚,园林绿化地,沟,渠,池,井,道路,停车场等)的使用、维修和管理; 3.清洁卫生(不含垃圾运到中转站后的工作) 4.公共生活秩序; 5.文娱活动场所; 6.便民服务网点及物业范围内所有营业场所; 7.车辆行驶及停泊; 8.物业档案管理; 9.授权由物业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委托物业管理形式 承包经营,自负盈亏。 第三条物业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 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本合同规定甲方将住宅区委托乙方实施物业管理;

物业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物业买受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或办理入住手续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规约是为业主之共同利益而制定,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公司、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物业管理企业由开发商依法通过招标形式,委托中标单位北京北大资源物业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简称物业管理公司)对本物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管理期限为开发商发出交房通知之日起至业主大会与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或续聘合同之日止。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赤峰盛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物业位置:赤峰市红山区南新街办事处;; 物业类型: 住宅、商业;

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顶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共用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电梯、供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小区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七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其他业主正常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九条业主应按房屋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物业设计用途的,业主应按照《赤峰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的相关规定办理完毕相关手续,并告知物业管理企业,按实际用途相对应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交纳物业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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