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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巡视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中国科学院巡视工作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巡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实中央巡视工作方针,强化政治巡视,坚持问题导向,为实施“率先行动”计划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

第三条巡视工作坚持院党组统一领导;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坚持群众路线、发扬民主。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院成立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院党组书记担任,副组长由有关院领导担任,成员由院机关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及院党组有关巡视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审议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视工作汇报;

(四)研究巡视成果的运用,分类处置,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五)向院党组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情况;

(六)研究处理巡视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为其日常办事机构。挂靠在院监督与审计局。

第七条巡视办的职责:

(一)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二)研究提出巡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统筹、协调、指导巡视组开展工作;

(四)承担有关巡视工作的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

(五)对院党组和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六)对巡视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管理和监督;

(七)办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根据院党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巡视组,承担具体巡视任务。巡视组向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视组分为常规巡视组和专项巡视组。

第九条巡视组由组长和工作人员组成,一般为5至7人,实行组长负责制。中央纪委驻院纪检组根据工作需要,选派人员参与巡视组工作。

(一)常规巡视组组长一般由院机关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的厅局领导,分院分党组书记、副书记、纪检组组长,以及新近退出领导岗位的相关人员担任。巡视办建立巡视组组长人选库,根据巡视任务,提出建议人选,报领导小组批准并授权。

(二)常规巡视组工作人员一般从院属单位或院机关有关部门选调,要求具有较强的相关专业背景。巡视办建立巡视工作人员人选库,根据巡视任务提出建议人选,报领导小组审定。

(三)专项巡视组组长和工作人员由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和国科控股公司负责提出建议人选,经巡视办汇总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巡视组组长人选库和巡视工作人员人选库实行动态管理。入库人员应服从巡视办统一安排,根据需要参加巡视工作。

第十条巡视组组长和巡视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

(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三)熟悉院情所情,具有较为丰富的相关工作经验与较强的文字综合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选配巡视组组长和巡视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对不适合从事巡视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巡视组组长和巡视工作人员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第三章巡视对象和内容

第十二条巡视组的巡视对象是:

(一)院属各事业单位、院机关各部门、院投资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被巡视单位的中层领导人员;

(三)承担重大科技任务和重要基建工程项目的负责人。

第十三条常规巡视组重点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着力发现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廉洁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问题。重点了解:

(一)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

(二)党的建设工作情况;

(三)领导班子建设情况;

(四)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五)纪检机构监督责任落实及巡视对象廉洁从业情况;

(六)选人用人方面的情况;

(七)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院党组“12项要求”落实情况;

(八)院党组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第十四条根据院党组的部署和安排,对重大科技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和院投资控股企业等开展机动灵活的专项巡视。专项巡视由巡视办统一组织实施,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和国科控股公司负责协调和联络,须指定专人配合巡视办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工作方式和权限

第十五条巡视组可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的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与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领导人员、课题组长以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群众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五)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

(六)调阅、复制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七)召开座谈会;

(八)列席被巡视单位有关会议;

(九)进行民主测评;

(十)根据需要到被巡视单位的分所、分中心、野外台站等实地调查了解情况;

(十一)开展专项检查;

(十二)提请有关单位予以协助;

(十三)院党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巡视组依靠被巡视单位及其所在地区分院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

第十七条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期间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须及时向领导小组有关领导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领导小组组长报告。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巡视办在征求院领导、院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驻院纪检组有关领导的意见和建议后,提出年度巡视对象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

根据工作需要,院党组可随时安排常规巡视或专项巡视。

第十九条巡视组开展巡视前,巡视办应当会同巡视组向驻院纪检组以及人事局、监督与审计局、相关分院等了解巡视对象的有关情况,同时对巡视组进行工作动员、任务分工和业务培训。

被巡视单位应按要求发布巡视公告、设置举报意见箱、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电子信箱,并提前通知相关人员参加巡视动员大会。

第二十条巡视组进驻被巡视单位后,首先组织召开巡视动员大会,通报巡视任务、巡视组工作方式和权限、其他相关要求等。被巡视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须代表领导班子作关于全面加强党的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的专题报告。

巡视进驻时间实行弹性管理。常规巡视进驻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专项巡视进驻时间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第二十一条巡视组撤离进驻单位前,应当就有关情况进行集体会商。针对巡视期间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形成《立查立改问题清单》并提出相关建议。经巡视办主任同意后,由巡视组组长向被巡视单位进行初步反馈,同时交由所在地区分院纪检组负责督办。

第二十二条巡视工作结束后,巡视组应当在一周之内完成巡视报告。

巡视报告经巡视组组长签字确认后,及时提交巡视办审核,并报请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巡视结果应及时反馈被巡视单位。反馈巡视期间,被巡视单位应对照《立查立改问题清单》,逐条报告有关事项办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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