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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纯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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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纯收入”应用的思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十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此处参照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是国家统计局按照《统计法》的规定计算得出,是用以衡量城市居民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以及反映一个地区或一个农户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入水平的最重要和最常用的指标。这是国家为了观测城市与农村平均收入情况,从宏观的角度统计得出的,从其统计公式便可看出。(可支配收入=家庭总收入- 交纳的所得税- 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障支出- 记帐补贴;农民纯收入=农村居民家庭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税金和上交承包费用)。

司法解释的规定成为了判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依据,而此依据尽显不合理之处。首先,统计两项数据的目的不同于法律赔偿目的。司法解释中采用了国家为观测城市与农村平均收入情况,从宏观角度统计得出的数据。这两项数据因其使用的目的不同于法律意义上的赔偿目的,而必将导致此项规定的运用对受害人产生灾难性的后果。其次,农民纯收入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比明显不公平。2004年5月1日颁行的司法解释,采用两数据作为赔偿裁判的依据已是“同命不同价”的根源,然而,农民纯收入数据的应用更是把这根不公平的橡皮筋拉长了,表现在民法赔偿的是损失,此损失通常以收入替代,但是农民纯收入数据只是收入的一部分,当然不能代表农民收入而成为民法赔偿裁判的依据。至少也应在农民纯收入的基础上,再加上其支出也许才能相对衡量受害农民的损失。

以上足以明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应用,是在没有周密思延、未为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之谋下作出的,而在此司法解释之前并未有相关规定,但此规定一出便藐视了根本大法宪法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不是法治的进步,而是退步,所以修改相应司法解释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计算方法及指标解释

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计算方法及指标解释、计算方法 农村贫困户家庭年纯收入=总收入(包括现金形态和实物 形态折算款)-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赠送农村外部亲友支出; 总收入=家庭现金收入+实物折算款; 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家庭年纯收入椽庭常住人 口。 二、指标解释 一)纯收入:指贫困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 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 二)家庭现金收入:指贫困户和贫困户成员从各种来源 渠道得到的收入总和(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按收入的性质划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馈赠现金物资不统计在内。 1.工资性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 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工资性收入是指应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缴纳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各种税费。工资收入由支付单位或个人直接存入储蓄卡或信用卡的,要在“工资性现金收入”统计。 (1)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在不具备企

业性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种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包括村干部和民办教师的工资(奖金、补贴),乡及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等。 (2)在本地劳动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在贫困户所属乡地域范围内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 (3)常住人口外出从业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到贫困户所属 乡(镇)地域范围以外从业得到的收入。 2.家庭经营收入:指贫困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 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贫困户家庭经营活动按行业划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批发和零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 庭经营。 属于民营企业收入,不能作为家庭经营收入处理。凡在企业获得的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则作为工资性收入,凡在企业获 得的纯利润(税后利润)额或分红等应统计在财产性现金收入。个体 企业没有独立核算,其经营活动与家庭生活难以分开 的,所雇员工超过8 人以上的,其企业的收入不能直接作为家 庭经营现金收入,仅以该企业获得的纯利润(税后利润)额或分 红等应统计在财产性现金收入。所雇员工不足8 人的,其企业的收入可作为家庭经营现金收入;但该企业属于批发零售行业的,其收入和支出按照扣除进货的金额,即以毛利为基础计算收入以及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贫困户人均纯收入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1)

贫困户人均纯收入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一、人均纯收入的概念 农村居民纯收入指农村住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计算方法: 人均纯收入=(总收入-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赠送农村外部亲友)÷贫困家庭常住人口 按收入表现形式分: 总收入=家庭现金收入+实物折算款 按收入性质分: 总收入=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家庭常住人口指全年经常在家或在家居住6个月以上,而且经济和生活与本户连成一体的人口。外出从业人员在外居住时间虽然在6个月以上,但收入主要带回家中,经济与本户连为一体,仍视为家庭常住人口。贫困家庭常住人口数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在册人口数。 二、人均纯收入的构成 (一)家庭现金收入:指贫困户和贫困户成员从各种来源渠道得到的收入总和(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按收入的性质划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馈赠现金物资不统计在内。 1、工资性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工资性收入是指应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缴纳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各种税费。工资收入由支付单位或个人直接存入储蓄卡或信用卡的,要在“工资性现金收入”统计。 2、家庭经营收入:指贫困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贫困户家庭经营活动按行业划分为第一产业收入(农业、林业、牧业和渔业)、第二产业收入(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第三产业收入(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以及农、林、牧、渔业中的农、林、牧、渔服务业,采矿业中的开采辅助活动,制造业中的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 经营性纯收入=经营总收入-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生产税 3、财产性现金收入: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非生产性资产供其支配,作为回报而从中获得的现金收入。 财产性纯收入=财产性收入-财产性支出 4、转移性收入: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住户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住户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养老金或退休金、社会救济和补助、政策性生产补贴、政策性生活补贴、救灾款、经常性捐赠和赔偿、报销医疗费、住户之间的赡养收入,以及本住户非常住成员寄回带回的收入等。不包括住户之间的实物馈赠。 转移性纯收入=转移性收入-转移性支出 (二)实物折算款:“折算金额”中,小麦、玉米、薯类等粮食作物按照“生活使用数量×出售价格×0.9”计算金额,其他经济作物和农产品按照“生活使用数量×出售价格×0.85”计算。 (三)家庭经营费用支出:指贫困户以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消费的商品和服务、自产自用产品。所消费的未计算为贫困户收入的自产自用产品,不计算为费用支出;库存的化肥、农药也不计算为本期费用支出。 (四)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指在农业生产经营中,所有使用年限在两年及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役畜、产品畜等资产应作为固定资产统计。农业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按照15年的使用期限来处理。 (五)税费支出:指贫困户以现金和实物形式缴纳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种税费、工资收入所得税、附加费、各种集资推派费用和一事一议费。具体分为农业生产税费支出、工业建筑业生产税费支出、其他经营税费支出和其他税费。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影响因素分析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影响因素分析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影响因素分析》

班级:商学院 姓名: 学号: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年月日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影响因素分析 摘要:随着我国工业化与城市化建设的发展,农村问题越来越凸显,留守问题、看病问题、养老问题等,农民收入问题亦是国家各界人士十分关注的问题。本文旨在用计量经济学方法简单分析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影响因素。 关键字: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财政年度支农支出农业机械总动力农作物播种总面积乡村就业人数乡村人口数 第一产业总产值

正文: 一、引言 国家“十二五”规划第六章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中明确提出: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提高农民职业技能和创收能力,千方百计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促进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同时“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以下几点: 1、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单产和品质。 2、健全农业补贴制度,坚持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继续实行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 3、推进农业技术集成化、劳动过程机械化、生产经营信息化。结合这几方面,本文从第一产业总产值、财政年度支农支出、农业机械总动力等几个方面分析其对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影响。 二、预设模型 令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Y(元)为被解释变量,农作物播种总面积X1(千公顷)、乡村就业人数X2(万人)、乡村人口数X3(万人)、第一产业总产值X4(亿元)、财政年度支农支出X5(亿元)农业机械总动力X6(万千瓦)为解释变量,据此建立回归模型。 三、数据搜集 从中国统计年鉴得到如下数据: 年度农村居 民家庭 人均纯 收入Y (元)农作物 播种总 面积X1 (千公 顷) 乡村就 业人数 X2(万 人) 乡村人 口数X3 (万人) 第一产 业总产 值X4 (亿元) 财政年 度支农 支出X5 (亿元) 农业机 械总动 力 X6(万千 瓦) 1990 686.3 148362.47708 84138 5062 221.76 28707.7

SPSS数据分析:我国各省城镇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数据分析

2010年 我国各省城镇与农村居民人均收入数据分析 学院工商管理 专业班级人力资源0910 学生姓名赵飞飞 学号0802091033

一、选题理由: 在我国,城乡收入差距一直是国家和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城乡收入差距问题关系到民生,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关系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本次调研的数据来自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10年城镇与农村人均收入水平,目的是通过SPSS软件进行数据分析,对我国2010年城乡收入情况有一个全面细致的认识。 二、原始数据资料(2010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

从表中可以看出,在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社会保障进一步加强以及各项惠农政策贯彻落实到位等积极因素作用下,2010年各地区城乡居民收入继续稳定增加。全年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19109 元和5919 元,增幅分别为11.3%和14.9%, 2010 年农村居民实际收入增幅首次高于城镇居民实际收入增幅。但是,一方面,不管是城镇还是农村,各省份之间的差距还比较大。

尤其像上海、北京、浙江等比较发达的省市,人均收入非常高;而像西藏、青海、甘肃这样的省份,人均收入又非常的低。另一方面,每个省份的城乡收入差距也比较大。 三、SPSS统计数据分析 城镇人均收入分为4组:第1组10000元—15000元; 第2组15000元——20000元; 第3组20000元——25000元; 第4组25000元以上。 农村人均收入分为3组:第1组0元——5000元; 第2组5000元——10000元: 第3组10000元以上。 1.城镇人均收入和农村人均收入水平分布状况分析 (1)城镇人均收入 依据表格,2010年,全国31个省市(除港、澳、台地区)中,城镇人均收入在10000—15000元的有6个,15000—20000元的有18个,20000—25000元的有4个,25000元以上的有3个。从以上数据可以得出,各省市城镇人均收入水平集中在15000—20000元这个区间,说明整体水平都比较高。

农民人均纯收入是如何调查计算

农民人均纯收入是如何调查计算 目前,部分群众对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农民人均纯收入”提出质疑,特别是不少农民认为自己的收入没有那么多,统计数字高于实际。这是由于部分群众对“农民人均纯收入”这一统计指标的定义不够熟悉,他们的直观感觉不等同于统计数据。为正确理解这一指标,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其专业定义、构成、数据来源、计算方法等作一解释和说明。 一、农民人均纯收入的调查方法和构成 农民人均纯收入是通过农村住户抽样调查获得的。根据国家统计制度统一要求,目前,我市采用的农村住户抽样调查方法是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以辖区内所有行政村人均纯收入近三年平均值为标识,从低到高排队,建立抽样框,以村人口为辅助指标,采取随机起点对称等距抽样方法,抽取调查村,每村抽取10户居民作为调查点。接受调查的农户按照制度要求,在国家统一格式的现金收支帐和实物收支帐上,逐笔记录发生的现金和实物收支情况;统计部门通过录入汇总这些原始数据,来获得一定时期内农民生产、生活、收入、消费等方面的详细数据。 农民收入资料来源:采用科学的抽样方法,在全市抽选确定了560户农村居民家庭调查户(18个乡镇街道各30户,凤城街道20户,鹏泉街道暂时没有),调查户每天记录家庭收支流水账,各乡镇(街道)对记账本逐笔编码后,按月录入计算机处理汇总计算而得。 农民人均纯收入按收入来源的性质,可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1)工资性收入:指农村住户或住户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出卖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在本地劳动得到的收入、常住人口外出从业得到的收入三个部分。(2)家庭经营纯收入:指农村住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相应地扣除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费用后的收入总和。(3)财产性收入:指金融资产或有形非生产性资产的所有者向其他机构单位提供资金或将有形

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与人均纯收入之间的关系

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与人均纯收入之间的关系 【——如何增加其消费农村居民消费水平】工程造价 2007级一班罗明 200712214009 摘要:农村消费不足长期困扰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突出问题,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探讨如何促进我国农村居民消费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文从我国农村居民消费的现状出发,分析了农村居民消费不足的原因,从农村居民纯收入的角度分析了它对农村居民消费的影响,提出了促进农村居民消费的具体对策。 关键词:消费水平、纯收入、经济发展 Abstract: The rural consumption less than the long-term problem in China's economic development, a prominent issue in the current context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crisis and explore ways to promote consumption of rural residents in China have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In this paper, the status of consumption of rural residents in China, analyzes the reasons for insufficient consumption of rural residents, from net income of rural residents point of view of its effect on consumption of rural residents, rural residents made to promote the consumption of specific countermeasures. 一、问题的提出 发端于美国的金融危机,使世界经济遭受巨大损失,中国经济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冲击。由于外部需求急剧萎缩,2008年我国货物出口14285亿美元,增长17.2%,同比减少8.5%。2009年国际市场仍不容乐观,上半年进出口总额下降23.5%,其中,出口下降21.8%。为促进我国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注重内需对经济的拉动作用,重点是消费拉动。因为投资虽然能带动经济的增长,但如果不能把投资转化为消费,必然会造成产能过剩、经济萧条[1]。我国是一个典型的“二元”制经济国家。我国现有7.27亿人口在农村,约占人口总数的55.1%,只有开拓农村居民的消费潜力,国内的消费市场才能真正活跃起来,国民经济才能实现可持续增长。农村居民消费需求的提高时拉动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关键[2]。 二、我国农村居民消费不足的现状分析 虽然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农村经济得到了较快的发展,农民收入也有所增加,购买力水平有一定的提升,但总体而言,农村居民消费仍然不足,较之城镇居民存在较大的差距,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农村居民消费水平偏低。消费水平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居民在一年内平均消费的商品和劳务的价值额。由表1可知,我国农村居民消费水平不到全国居民消费水平的一半,

农民收入统计方法

农民收入统计方法 一、农村住户调查简介 国家统计局对农民收入的统计是通过“农村住户调查”来完成的。“农村住户调查”是通过对农村居民家庭的生产、收入、消费、积累和社会活动的调查,全面反映农村居民的收入和生活质量的变化,对农村居民实现小康和摆脱贫困的进程进行监测,为各级政府制定农村政策和决策提供依据,也为国民经济核算提供了基础数据。 国际上开展“住户调查”已有很长的历史,我国农村开展住户调查始于1954年,在1954年至1977年间,该调查曾因“人民公社化”运动和“文化大革命”运动两次中断,1977年该调查再次恢复。1984年国家统计局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成立以后,农村住户调查获得了长足发展,调查方法、调查内容逐渐与国际接轨,走上了科学化、规范化和现代化的道路。 “农村住户调查”采用的是抽样调查方法,在全国共抽取了6.8万个农户的作为调查样本,样本分布在全国31个省(区、市)的857个县中。这套样本对全国和分省的农民收入水平具有很高的代表性,但是,由于经费和人员的限制,这套样本还不能满足地级以下代表性的要求。因此,调查结果仅能反映全国和分省的情况。 经过多年的实践,“农村住户调查”逐步完善,现已形成一套完整、科学的方法体系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1.调查组织。农村住户调查方案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订,各地按照统一方案的要求贯彻执行,省、县农调队负责组织当地的调查工作。为保证调查顺利开展,全国约有8000名专职调查员和近10000名辅助调查员参与这项调查工作。 2.网点抽选。实行国家统一方案、统一审批、统一管理的原则。网点抽选方案和实施细则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发,并由农调总队负责组织实施;各省农调队根据统一方案和实施细则制订本省的实施细则,在得到农调总队批准后负责具体实施;网点的变动和更新必须由国家统计局批准。现行农村住户调查网点的抽选方法是简单随机抽样、分层随机抽样,有关标志排队对称等距随机抽样和三相二阶段随机抽样的综合运用。首先以省为总体,国家调查县所辖行政村编制抽样框,抽选调查村;然后在抽选出的调查村中抽选调查户,抽选调查户的方法是,首先收集全村每个住户的人均纯收入和每户的常住人口,然后按人均纯收入的高低将所有户顺序排队,编制抽样框,用对称等距的方法抽选出调查户。 3.调查资料采集。现行方法采用的是农户记帐与一次性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反映农户现金收支和实物收支的资料通过农户记帐获得,其他有关农户的基本情况、劳动力就业情况等采取一次性调查的方式获得。调查户记帐按照国家统计局统一编制的帐本和要求来记帐。现金收支帐每日一记,实物收支发生一笔记一笔。县级农调队每月收取调查户的帐本,录入到计算机中。一次性调查由县级农调队的调查员完成,采取入户面访的调查方式。 4.调查资料审核。为确保调查数据的质量,对调查数据的审核有一套严格的制度规定。在现场调查结束后,要求采取三种方法对调查资料进行审核:一是人工审核。在调查数据录入计算机之前,辅助调查员和县农调队必须对农户所记的帐和一次性调查表进行核查。二是

2009年全国各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排名

09年各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排名(334个市、地区、州、盟) 1. 东莞13064 (粤1/20)● 2. 中山13061 (粤2/20) 3. 苏州12987 (苏1/13) ● 4. 嘉兴12685 (浙1/11) ● 5. 宁波12641 (浙2/11) 6. 舟山12612 (浙3/11) 7. 无锡12403 (苏2/13) 8. 上海12324 9. 绍兴12026 (浙4/11) 10. 北京11986 11. 杭州11822 (浙5/11) √ 12. 湖州11745 (浙6/11) 13. 常州11198 (苏3/13) 14. 广州11067 (粤3/20) √ 15. 大连10725 (辽1/14) ● 16. 佛山10699 (粤4/20) 17. 天津10675 18. 温州10100 (浙7/11) 浙江10007 19. 台州10006 (浙8/11) 20. 南京9858 (苏4/13)√ 21. 镇江9642 (苏5/13) 22. 长沙9432 (湘1/14) √● 23. 青岛9249 (鲁1/17) ● 24. 威海9226 (鲁2/17) 25. 厦门9153 (闽1/9) ● 26. 金华9001 (浙9/11)

27. 沈阳8753 (辽2/14) √ 28. 南通8696 (苏6/13) 29. 烟台8642 (鲁3/17) 30. 泉州8563 (闽2/9) 31. 珠海8552 (粤5/20) 注.农村居民纯收入为8552,农渔民纯收入为8575 32. 盘锦8479 (辽3/14) 33. 扬州8295 (苏7/13) 34. 乌海8226 (蒙1/12) ● 35. 泰州8180 (苏8/13) 36. 郑州8121 (豫1/18) √● 37. 鞍山8094 (辽4/14) 38. 巴彦淖尔8066 (蒙2/12) 39. 淄博8013 (鲁4/17) 江苏8004 40. 马鞍山7947 (皖1/17) ● 41. 克拉玛依7876 (新1/13) ● 42. 包头7826 (蒙3/12) 43. 济南7805 (鲁5/17) √ 44. 鄂尔多斯7803 (蒙4/12) 45. 呼和浩特7802 (蒙5/12) √ 46. 潍坊7695 (鲁6/17) 47. 营口7687 (辽5/14) 48. 福州7669 (闽3/9) √ 49. 盐城7650 (苏9/13) 50. 惠州7583 (粤6/20) 51. 江门7534 (粤7/20) 52. 唐山7420 (冀1/11) ● 53. 衢州7336 (浙10/11)

农民人均收入构成

农民人均纯收入主要由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四个方面构成。 一、工资性收入。指的是农户家庭成员从行政事业单位、其它非企业组织、本地乡镇企业和外出打工得到收入(纯工资性)。 二、农民家庭经营纯收入:①从种植业、畜牧业等一产获得的收入②从第二产业获得的收入(建筑业、工业)③从第三产业获得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包含家庭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土地征用补偿及其它财产性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家庭非常住人口在外寄回、亲友赠送及家庭获得的救济金、救灾款、保险年金、退休金、抚恤金等转移性收入和落实中央退耕还林政策,实施“大绿工程”,进行粮食直补、农机购置补贴、良种补贴等项政策,农民转移性收入逐年增加。 表4—7 农民人均纯收入构成 全年纯收入11128 9858 一、工资性收入6908 6141 1、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830 764 2、在本地企业中劳动得到的收入4451 3942 3、常住人口外出从业得到的收入1627 1435 二、家庭经营收入3392 3061 1、农业收入1139 1040

2、林业收入18 20 3、牧业收入222 164 4、渔业收入329 332 5、工业收入172 124 6、建筑业收入244 233 7、交通运输和邮电业收入605 477 8、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收入426 444 9、社会服务业收入171 157 10、文教卫生业收入52 62 11、其他家庭经营收入13 9 三、财产性收入372 285 # 利息收入与集体分红91 86租金收入94 58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收入94 88四、转移性收入456 371 # 家庭非常住人口寄回或带回的收入19 15农村外部亲友赠送16 14离退休、养老金168 148

2019最新农民收入调查报告5篇

2019最新农民收入调查报告5篇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2019最新农民收入调查报告(一)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不断加大对“三农”的扶持力度,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以保障农民收入快速健康发展。然而,从现实情况看,农民收入依然增长缓慢。 由于农民的收入本来就较低,加上生活支出不断增加,农业结构调整成效尚未充分显现,农村劳动力难以充分就业,农民创业意识和技能薄弱等,使得农民的收入相当低,增收非常困难.我们调查显示: (1)农民绝对收入水平较低。2003年,全国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有2622元,折合为320美元,平均每天不足1美元。更值得注意的是,仍然有相当数量的农村人口,其收入水平比全国平均值还要低得多。按照人均635元的贫困线标准,2003年年底全国尚有2900万绝对贫困人口。如果按照人均825元(100美元)的标准,则全国有9000万左右的人口低于此标准,而这个数量大于欧洲任一国家的人口总数。2003年公布的绝对贫困人口数字,同2002年相比,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增加了80万人。其主要原因就在于仍然有相当数量的农村人口,虽然不属于统计中的贫困人口,但是收入水平很低,仅仅略高于贫困线,只要气候等生产条件稍有不利变化,就会陷入到贫困人口的行列中去。这部分贫困人口和准贫困人口的收入提高,将受到自然和经济基础条件的约束,难度非常大。近年来,减贫速度不断减慢。 (2)增收速度缓慢。我国农民人均收入增长缓慢,表现在两个方

面。一是同过去的情况比速度大大降低。改革开放的前6年,农民人均收入的年增长按可比口径计算在14%~20%之间。而1997年以来平均只有4%。二是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比差距很大。2000年我国农业劳动力人均GDP为4460元,大约相当于540美元,按农业人口折合为人均300美元左右。到 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人均GDP 要达到3000美元。农村人均要实现这个目标,每年的增长率要达到12.2%。即使考虑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将农村人均GDP的目标确定为社会平均水平的一半即1500美元,每年的增长率也要达到8.4%。同这个要求相比,实际发展速度要低得多。 (3)城乡差距加大。改革开放以来的25年中,城乡收入差距扩大的年份有16年,而城乡差距缩小的年份只有9年,缩小年份主要集中在1978--1983年和1995--1997年的两个阶段。其中的主要原因,在前一个阶段是劳动生产率和农产品价格的大幅度提高,而在后一个阶段则主要是农产品价格的提高。城乡收入比例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78年为2.56:1,1983年缩小到最低,为1.82:1;然后不断扩大,到1994年达到了一个新高,为2.86:1;然后降低到1997年的2.47:1;从1998年开始,逐年显著扩大,2003年扩大到3.23:1。近几年来,尽管诸多因素都很有利,农民增收速度可以超过5%,但是仍可能落后于城镇居民,使城乡差距继续扩大。 (4)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同地区之间农民的人均收入差距较大,并且这种差距没有缩小的趋势。总的说来,呈现出明显的东高西低、从东南沿海向西部内陆地区递减的趋势。上海、北京和浙江的农民人

到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7%以上

到2015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7%以上 耕种收六成机械化(政策解读) 采访人:本报记者冯华解读人:农业部有关负责人 《人民日报》( 2012年07月25日 02 版)《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提出,到2015年,全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达到5.4亿吨以上,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7%以上,农业科技进步贡献率超过55%,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60%以上,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显著提高,东部沿海、大城市郊区和大型垦区等区域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粮食生产核心区和其他主要农产品优势区现代农业建设取得重大突破,草原生态经济区稳步发展。为了落实这一规划,农业部日前出台了实施意见。 现代农业的蓝图怎样描绘?记者采访了农业部有关负责人。 力争到2015年新建4亿亩高标准农田 这位负责人表示,《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由国务院发布的首个指导现代农业发展的重大专项规划。农业部出台的实施意见对《规划》提出的主要目标、重点任务、重大工程和重大政策等内容尽可能地进行了细化、实化和量化。 “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加快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快推进800个重点县(场)中低产田改造,加强田间排灌沟渠、机井、小型集雨蓄水、机耕道路等设施建设,落实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等质量提升措施,力争到2015年新建4亿亩高标准农田。据了解,目前全国中低产田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70%左右。 我国将继续完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积极探索农业全程机械化生产模式,促进形成农机农艺融合的机械化生产技术体系,努力提升玉米、水稻等主要粮食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

中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与纯收入的计量分析

第1章前言 根据影响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的因素的理论观点,本文旨在通过2010年我国各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从事农业经营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家庭其它来源人均纯收入对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的影响进行实证的分析。通过建立理论模型,并收集相关数据,利用Eviews软件对计量模型进行参数估计和检验并加以修正,得到影响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的重要因素为农村居民家庭其它来源人均纯收入。最后,对所得结果作出经济意义分析。 影响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的因素:农村居民家庭其它来源人均纯收入。 农村人均纯收入除从事农业经营的收入外,还包括从事其他产业的经营收入以及工资性收入、财产收入和转移支付收入等。我们将其收入全部包含在农村居民家庭其它来源人均纯收入内。即农村居民家庭其它来源人均纯收入为农村居民家庭总纯收入减去农村居民家庭从事农业经营人均纯收入后的其他收入总额。 随着时代发展,可以发现农村居民家庭其它来源人均纯收入对消费支出的影响能力逐渐增强。农村居民不再只依靠农业经营收入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而越来越重视除农业经营以外的其它经济收入方式。同时,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受农村居民其它来源人均收入的影响比农村居民家庭从事农业经营人均纯收入的影响更大。即农村居民家庭其它来源人均纯收入越多,其消费支出水平越高;反之,消费支出水平越低。

第2章中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与纯收入建模 本文选取了中国2010年各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从事农业经营的人均纯收入、其它来源人均纯收入这2个因素进行分析。 (表一)2010年各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支出与纯收入

2.1 计量经济模型的建立 为了研究中国各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与各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从事农业经营的人均收入、其它来源人均纯收入之间的关系,建立下述的模型: Y=C+β1X1+β2X2+u 其中:Y:2010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 X1:2010年农村居民家庭从事农业经营人均纯收入 X2:2010年农村居民家庭其它来源人均纯收入 βi:为待定参数 u:为随机扰动项 C:为常数项 2.2 模型求解和检验 利用Eviews软件,分别用最小二乘法回归分析,并针对其中的多重共线性、异方差和自相关进行统计检验,最后进行修正再来估计参数。 最小二乘法回归分析: 结果如下: (表二)回归结果

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构成分析

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构成分析 2009-03-20 (3月17日《经济日报》)据国家统计局对31个省、区、市6.8万个农村住户的抽样调查,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761元,比上年增加621元,增长15%,扣除价格因素影响,实际增长8%。具体来看,2008年农民增收的主要特点是工资性收入保持较快增长、家庭经营收入平稳较快增长和转移性收入高速增长。 工资性收入保持较快增长。2008年农村居民的工资性收入人均1854元,比上年增加258元,增长16.1%,增幅与上年持平。工资性收入的增加额占全年农村居民纯收入总增量的41.5%,增幅比上年提高1.6个百分点。 在工资性收入中,务工收入人均1196元,比上年增加188元,增长18.6%。其中,本地打工收入人均434元,比上年增加76元,增长21.3%,增幅比上年提高1个百分点;外出务工收入人均762元,比上年增加111元,增长17%,增幅比上年下降0.5个百分点。 外出务工收入增加主要是因为工资水平提高。农村常住户中,2008年外出务工劳动力数量和时间与上年持平,外出务工

的月工资水平1205元,比上年提高13.7%。 家庭经营收入平稳较快增长。2008年农村居民家庭生产经营纯收入人均2436元,比上年增加242元,增长11%。家庭经营纯收入的增加额占全年农村居民纯收入总增量的39%。家庭经营收入继续大幅增加主要是由于第一产业收入继续保持较快增长所致。 农村居民家庭经营第一产业纯收入人均1946元,比上年增加201元,增长11.5%。其中,农业纯收入人均1427元,增加123元,增长9.5%;牧业纯收入人均398元,增加63元,增长18.6%;林业纯收入人均66元,增加7元,增长11.8%;渔业纯收入人均55元,增加8元,增长17.2%。 农村居民家庭从事二、三产业生产经营纯收入人均490元,比上年增加41元,增长9.2%。其中,从事第二产业生产经营得到的纯收入人均149元,增加11元,增长8.3%;从事第三产业生产经营得到的收入人均341元,增加30元,增长9.6%。 转移性收入高速增长。2008年农民得到的转移性收入人均323元,比上年增加101元,增长45.4%,增速提高22.4个百分点。转移性收入高速增长,主要是由于各级政府给予的农业生产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影响因素分析报告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影响因素分析》 班级:商学院 : 学号: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年月日

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影响因素分析 摘要:随着我国工业化与城市化建设的发展,农村问题越来越凸显,留守问题、看病问题、养老问题等,农民收入问题亦是国家各界人士十分关注的问题。本文旨在用计量经济学方法简单分析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影响因素。 关键字: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财政年度支农支出农业机械总动力农作物播种总面积乡村就业人数乡村人口数 第一产业总产值 正文: 一、引言 国家“十二五”规划第六章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中明确提出:加大引导和扶持力度,提高农民职业技能和创收能力,千方百计拓宽农民增收渠道,促进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同时“十二五”规划中明确提出以下几点: 1、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优化品种结构、提高单产和品质。 2、健全农业补贴制度,坚持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继续实行良种补贴和农机具购置补贴,完善农资综合补贴动态调整机制。 3、推进农业技术集成化、劳动过程机械化、生产经营信息化。结合这几方面,本文从第一产业总产值、财政年度支农支出、农业机械总动力等几个方面分析其对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影响。 二、预设模型

令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Y(元)为被解释变量,农作物播种总面积X1(千公顷)、乡村就业人数X2(万人)、乡村人口数X3(万人)、第一产业总产值X4(亿元)、财政年度支农支出X5(亿元)农业机械总动力X6(万千瓦)为解释变量,据此建立回归模型。 三、数据搜集 从中国统计年鉴得到如下数据: 年度农村居 民家庭 人均纯 收入Y (元)农作物 播种总 面积X1 (千公 顷) 乡村就 业人数 X2(万 人) 乡村人 口数X3 (万人) 第一产 业总产 值X4 (亿元) 财政年 度支农 支出X5 (亿元) 农业机 械总动 力 X6(万千 瓦) 1990 686.3 148362. 3 47708 84138 5062 221.76 28707.7 1991 708.6 149585. 8 48026 84620 5342.2 243.55 29388.6 1992 784 149007. 1 48291 84996 5866.6 269.04 30308.4 1993 921.6 147740. 7 48546 85344 6963.76 3 323.42 31816.6 1994 1221 148240. 6 48802 85681 9572.69 5 399.7 33802.5 1995 1577.7 149879. 3 49025 85947 12135.8 1 430.22 36118.0 5 1996 1926.1 152380. 6 49028 85085 14015.3 9 510.07 38546.9 1997 2090.1 153969. 2 49039 84177 14441.8 9 560.77 42015.6 1998 2162 155705. 7 49021 83153 14817.6 3 626.02 45207.7 1 1999 2210.3 156372. 8 48982 82038 14770.0 3 677.46 48996.1 2 2000 2253.4 156299. 8 48934 80837 14944.7 2 766.89 52573.6 1 2001 2366.4 155707. 9 48674 79563 15781.2 7 917.96 55172.1 2002 2475.6 154635. 5 48121 78241 16537.0 2 1102.7 57929.8 5 2003 2622.2 152415 47506 76851 17381.71134.86 60386.5

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制考核办法及细则

农民人均纯收入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百分制考核办法及细则 为落实工作责任,量化目标考核,按照市委、市政府《发展上水平、干部下基层》立功竞赛活动要求,结合民生改善与提高推进小组的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 农民人均纯收入 一、考核内容: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增长16%以上;各项调查基础工作符合省统计局相关要求。满分50分。 二、考核程序及方式:在当年12月初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根据考核内容,市统计局于当年11月31 日前,将本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报告考核组成员单位。 三、考评标准: 1、目标完成情况 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比上年增长16%以上。25分加减分因素:增幅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0.5个百分点,减1分。 2、基础工作25分 ⑴⑴依法统计,科学评估。严格按照《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依法调查统计数据,切实保证数

据来源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农村住户调查报表及时、准确,杜绝瞒报、虚报、漏报及迟报现象。10分 ⑵定期开展农村住户及辅助调查员培训工作,每年4次查看培训签到簿及培训内容。每少开展一次扣2分。 10分 ⑶定期下点检查指导农村住户调查基础工作。5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一、考核内容: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增长16%以上;各项调查基础工作符合省统计局相关要求。满分50分。 二、考核程序及方式:在当年12月初由市委组织部牵头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根据考核内容,市统计局于当年11月31 日前,将本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报告考核组成员单位。 三、考评标准: 1、目标完成情况 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上年增长16%以 上。 25分加减分因素:增幅每高于0.5个百分点,加1分;每低于0.5个百分点,减1分。 2、基础工作25分

农村劳动力人均受教育年限与农民收入关系分析

农村劳动力人均受教育年限与农民收入关系分析 摘要:农民收入增长是实现农村小康社会的关键,而农民的素质是影响农民收入持续稳定增长的关键因素。本文以江西省1991—2009年数据为基础,分析农村劳动力受教育年限与农民收入、农民收入结构的关系,最后得出结论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江西;农村劳动力人均受教育年限;农民收入 教育是增加人力资本积累、提升人口素质、提高收入的有效举措。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认为,制约农村生产力的主要因素是农村的人口素质,在向教育追加的投资有较高的收益率的意义上说,更多的教育的价值是大的。①江西是个农业大省,教育的发展是破解农民收入瓶颈、发展农村经济乃至全省经济的关键。人均受教育年限反映的是某一人口群体的受教育状况,因此,采用量化指标农村劳动力人均受教育年限来探讨教育与农民收入的关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江西省农村人口及劳动力受教育状况分析 农村人口是指按照户籍管理制度划定为农业户口的全部人口。截至2009年,江西省农村人口为2518.35万人,占总人口的56.82%,其中农村劳动力占农村人口的68.5%。如表1所示,2000 —2009年全省农村人口数量虽然呈下降趋势,但所占总人口比例仍然在半数以上。 将大量的农村人口转为优势人力资源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须依靠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的教育。教育的直接效应体现是农民的文化程度,其量化指标为人均受教育年限。从表2可以看出,在江西农村劳动力文化程度构成中,小学、初中文化程度仍然占很大的比重,而中专、大专及以上程度的比重非常小。从文化程度构成比例变化趋势分析,文盲或半文盲、小学程度的比例逐年递减,初中、高中、中专和大专文化程度的比例逐年递增,但是增加的幅度都很小。 根据现行学制年数,计算农村劳动力人均受教育年限公式如下: 公式中Pi为具有i种文化程度的人口数,Ei为具有i种文化程度的人口受教育年数系数,i可根据我国的学制确定②,文盲、半文盲为1年,小学文化程度为6年,初中文化程度为9年,高中为12年,中专为12年,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为16年。计算得2000—2009年江西省农村劳动受教育年限分别为:7.77、7.82、7.84、7.91、7.91、7.99、8.24、8.33、8.37、8.42年。可以看出,江西农村人口受教育年限逐年增加,农村人口文化程度有所提高,尤其是初中程度的比重不断

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计算方法及指标解释.

贫困户年人均纯收入计算方法及指标解释 一、计算方法 农村贫困户家庭年纯收入=总收入(包括现金形态和实物形态折算款)-家庭经营费用支出-税费支出-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赠送农村外部亲友支出; 总收入=家庭现金收入+实物折算款; 贫困户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家庭年纯收入÷家庭常住人口。 二、指标解释 (一)纯收入:指贫困户当年从各个来源得到的总收入相应地扣除所发生的费用后的收入总和。 (二)家庭现金收入:指贫困户和贫困户成员从各种来源渠道得到的收入总和(包括现金和银行存款)。按收入的性质划分为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收入、财产性收入。馈赠现金物资不统计在内。 1.工资性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工资性收入是指应发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补贴、缴纳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各种税费。工资收入由支付单位或个人直接存入储蓄卡或信用卡的,要在“工资性现金收入”统计。 (1)在非企业组织中劳动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在不具备企

业性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各种组织中劳动得到的收入。包括村干部和民办教师的工资(奖金、补贴),乡及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等。 (2)在本地劳动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在贫困户所属乡(镇)地域范围内受雇于单位或个人,靠付出劳动而获得的收入。 (3)常住人口外出从业收入:指贫困户成员到贫困户所属乡(镇)地域范围以外从业得到的收入。 2.家庭经营收入:指贫困户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生产筹划和管理而获得的收入。贫困户家庭经营活动按行业划分为农业、林业、牧业、渔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业、批发和零贸易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文教卫生业和其他家庭经营。 属于民营企业收入,不能作为家庭经营收入处理。凡在企业获得的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则作为工资性收入,凡在企业获得的纯利润(税后利润)额或分红等应统计在财产性现金收入。 个体企业没有独立核算,其经营活动与家庭生活难以分开的,所雇员工超过8人以上的,其企业的收入不能直接作为家庭经营现金收入,仅以该企业获得的纯利润(税后利润)额或分红等应统计在财产性现金收入。所雇员工不足8人的,其企业的收入可作为家庭经营现金收入;但该企业属于批发零售行业的,其收入和支出按照扣除进货的金额,即以毛利为基础计算收入以及所发生的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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