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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管理)贵州省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百问百答

(环境管理)贵州省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百问百答
(环境管理)贵州省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核算和报告百问百答

(环境管理)贵州省重点企(事)业单位碳排放核算和

报告百问百答

目录

一、各行业共性问题解答1

二、化工行业常见问题与解答19

三、建材行业常见问题与解答21

(一)水泥行业21

(二)平板玻璃28

四、钢铁行业常见问题与解答29

五、有色行业常见问题与解答33

六、造纸行业常见问题与解答34

七、电力行业常见问题与解答35

(一)发电行业35

(二)电网行业44

八、航空行业常见问题与解答45

九、石化行业常见问题与解答45

一、各行业共性问题解答

1.在开展2013-2015年度核查工作过程中,若部分参数2013年和2014年无自测值(采信缺省值),2015年有自测值,是2013-2014年使用缺省值,2015年使用自测值?还是全部采用缺省值?

为了数据来源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一律采用缺省值。

2.报告主体拥有多个分厂怎么办?

建议将地理上相对独立的分厂作为一个个核算单元,在报告中分别识别并计算每个核算单元的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CO2回收利用等排放源,最后汇总即反映了报告主体的总排放情况。

3.如企业间存在设备租赁、承包情况,该如何核算和报告?

按照运营控制权法,如设备租赁、承包等,由此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应纳入具有实际运营权法人企业的核算和报告。租赁来的设备应纳入企业报告范围;租赁出去的设备不纳入报告范围;外包的生产活动不纳入报告范围。

4.报告主体存在跨行业生产活动怎么办?怎么从政府发布的诸多《指南》中选择适用的《指南》?

建议按产业活动细分核算单元,每个核算单元对应一种产业活动,也方便适用具体所属行业的核算报告《指南》。

5.国家给出了区域电力排放因子,但是在执行MRV课

题时,我们也看到了国家出台的每个省的排放因子,这样,从国家的角度,为了数据可比,肯定要用国家的因子,但从各个省份上来说,是不是自己省份的排放因子更加准确?

采用国家给出、并不断更新的区域电力排放因子。国家区域电网包括:华北、东北、华东、华中、西北、南方六个区域,其中贵州省属于南方区域电网,目前企业进行2013-2015年碳排放核算报告时需要使用的电力排放因子为2012年南方区域电网排放因子0.5271kg CO2/kWh。

6.对于缺省值和检测值,应怎样选择?

对于缺省值和检测值,应该优先使用检测值。如果没有条件或方法规范检测,就采用缺省值。但是,对于同一报告主体在填报不同年度数据时,所有的数据获取方式必须保持时间序列上的致性。例如:某个数据采用检测值,就应一直采用检测值;采用缺省值,就应一直采用缺省值。

7.企业排放量贡献小于1%的排放源是否可忽略?

第一,《指南》在“排放源和气体种类识别”中明确提到的排放源,无论是否大于1%都必须核算。

第二,《指南》没有明确提到的排放源如果占企业排放总量的比重大于1%,应参考该排放源相关的行业《指南》进行核算。确实小于1%的,不作强行要求,如果企业已经有相应的监测数据支撑并可计算出排放量,鼓励企业进行核算和报告;如果补充数据监测的成本较高、不确定性较大,则

可暂不报告。

8.《指南》和上述问答中所谓的排放量贡献小于1%的排放源,这个1%是否是指目前报告门槛10000吨二氧化碳当量的1%?

不是,这个1%是指某个被关注的排放源占报告主体排放总量的比重是否小于1%。

9.《指南》中提出的活动水平数据的选取,可以选择原始记录、台账和统计报表,应采用哪个数据?

活动水平来源的选择取决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及是否能够支持既定排放源的活动水平需求。存在多个可选的数据源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简单、准确、可核实、可溯源的原则选取其中一个合适的选项,关键是整个时间序列上数据源必须一致。

10.企业同时存在自备电厂、电网购电及电量外销的情况,净购入的电力隐含排放如何计算?企业自备电厂是否应按发电企业核算《指南》来单独核算?

自备电厂如果为独立的法人或视同法人单位,应按发电企业核算《指南》单独核算报告;如果被划作一个核算单元,自备电厂的化石燃料燃烧排放也可参考发电企业核算《指南》来计算,以适用更准确的碳氧化率,但净购入电力(由电网采购的电量)隐含的CO2排放核算仍应按该企业所属行业的适用指南来核算。外销电量如果是自备电厂产生则不应扣减,

如果外销电量是将采购自电网的电量进行的转供,则应在计算时扣减外销部分。

11.对于余热发电,有的发电是自发自用的,联网但不上网;但也有企业的余热发电上电网,同时也从网上购买电量。怎么来计算电力排放量?

对于余热发电是自发自用的,企业的电力排放量只需要考虑外购电力所对应的排放量;如果余热发电业务发出的电量有上网的,同时也从电网购买电力,此时需要扣除余热发电上网电量,用净购入的电量计算电力排放量。

12.自备电厂是报集团公司名称还是电厂名称?

企业报告名称需要报独立核算的法人名称,如果自备电厂本身有独立法人资质或独立核算单位资质,则报告自备电厂名称,否则由自备电厂所属最低一级企业法人报告。

13.各种类型自备电厂的核算方法?

燃煤自备电厂:按照发电行业《指南》核算;

使用本厂废气/废热/废压自备电厂:无需核算;

使用外购废气/废热/废压自备电厂:购入的废气按化石燃料排放计算;

自备电厂向电网供电:企业即购电也供电,则扣除发电上网部分电量,用净购入的电量计算电力排放量;

企业自备电厂业务外包,再回购电量,且电厂燃料完全来源于该企业的,将供给外包自备电厂的燃料在企业排放计

算中扣除,将回购电量以下网电计。在外包自备电厂电力排放因子可计算的情况下,回购电量排放量可采用该排放因子计算。

注意:如果供电大于购电,则此排放计为0,不能为负值。

补充:企业自备电厂业务外包情况复杂,建议将具体情况上报讨论。

14.有的企业是自己发电,有的企业外包给其他企业发电。外包企业把余热给发电企业,发电企业就在外包企业里面弄了一个余热发电厂,发出的电以协议价卖回给外包的企业用,怎么来计算电力排放量?

对于余热发电(利用生产工序的余热资源进行发电,发电未直接消耗化石燃料,无温室气体排放),不管是企业自己发电供给生产使用,还是外包后以协议价购回,都不需要计算使用余热发电产生的电量对应的排放,仅需要核算采购自电网的电量对应的排放。

15.当购电发票的核算周期(如每月25日计费)与碳排放核算周期(1月1日至12月31日)不一致时,该如何处理?

优先使用企业直接计量数据作为电量消耗数据;如果企业没有每天抄表的数据,可以将电量折算成每日电量再换成核算年度的电量,折算时仅折算一月和十二月的数据,中间

月份不用折算。

16.外售CO2产品(如食品级CO2)是否从总排放量中扣减?

如果外售CO2来源于工业生产,可以扣除,但如果来源于生物发酵法或者空气压缩法,不能扣除。

17.厂区内生活设施所产生的排放是否计入企业总排放中?

按照核算《指南》,厂区内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应包括在核算边界内,其他不在核算范围内。

18.企业实测低位发热值,取值在两种煤种之间的,按《指南》是怎么选取单位热值含碳量呢?就近?取高?

按煤品种,选取单位热值含碳量,提供煤品种证据(如采购合同)并保持时间序列上的一致性。

19.关于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的填写

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模板由国家发改委编制,企业在填报过程中不得更改。

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仅包括特定行业,如果企业的主营业务在这些行业之外,则不需要填报该补充数据核算报告。

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补充数据核算报告所涵盖的排

放范围与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不同,因此两者排放数据也不相同,各企业只需要填写补充数据核算报告中要求的排放项。

20.集团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处理

分公司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即没有独立的营业执照)的下属公司;

子公司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即拥有独立的营业执照)的下属公司。

国家发改委MRV技术交流平台上专家对该问题的回答是:“企业需要按照独立核算的法人进行报告”。

由此,针对集团公司、分公司、子公司的纳入原则如下:(1)如果纳入本次碳核查名单的企业是集团公司,则该企业的排放报告需包括集团公司和下属分公司,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的排放量需要分别、分行业、分年度核算;

(2)子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单独填报,不与集团公司合并填报。如果子公司未纳入核查企业名单且综合能耗达到了核查门槛(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1万吨标准煤以上),第三方需向本省主管部门汇报,建议补充纳入名单,经本省主管部门同意后,再进行核查。否则不纳入核查范围;

(3)考虑到某些集团公司总部没有实体行业(仅有办公楼),如果该集团公司总部达到了核查门槛,则需要单独核算和核查,否则不纳入核查范围;

(4)如果分公司、子公司属于国家颁布的24和核算行

业之外的行业(如物业、房地产、医院、学校等),则不纳入核查范围。

21.跨行业经营

考虑到某些企业跨行业经营(如水泥企业拥有矿山、煤矿企业拥有电厂等),则该企业各行业的排放需按照相应行业的核算《指南》分别进行核算,填报一本整体的排放报告,但各行业排放需分别列出。属于国家颁布的24和核算行业之外的行业(如物业、房地产、医院、学校等),则不纳入核算范围。

22.关于停产、复产

(1)如果企业是因为“关停并转”等政策因素停产且不再复产,则不纳入核查范围;

(2)如果企业是因为其它原因停产且停产时间在两年以内,则需纳入核算,停产期间的排放量计为零,并在排放报告中明确注明停产的时间;

(3)如果企业停产两年以上,则不纳入核查范围;对于停产两年以上又复产的企业,按新增产能核算。

23.其它行业某些物质的含碳量?

多个行业的核算《指南》中使用了碳平衡法计算生产过程的排放量,这就要求企业拥有每种流入、流出核算边界内的物质的含碳量数据,进而计算排放因子。各行业核算《指南》中虽提供了常见物质的排放因子,但并不全面。处理方

法如下:

(1)如果某种物质可以明确定义分子式,则使用纯度和分子量计算该物质的含碳量。例如PVC生产中的原料电石,分子式为碳化钙(CaC2),分子量是64,其中含有两个碳原子(2*12),则电石的质量含碳量计算为:

(24/64)=37.5%

假设企业消耗100吨电石,纯度为99%,则这部分电石的隐含排放是:

100吨*99%*37.5%*44/12=136.125吨二氧化碳;

(2)如果某种物质无法定义明确的分子式,则可采用其它文献中的含碳量数据作为默认值;

(3)某种物质的分子式明确不含有碳元素,如赤铁矿(Fe2O3),但矿石中依然含有微量的碳元素,如果企业有其中碳元素的含量数据(实测值,或供货商数据等),则可以用于计算,如果没有,则可忽略。

24.燃料燃烧子表内的碳氧化率。

要明确填入小于1的数,因为很多企业会看见%就填入百分号后面的大数。比如89%,需要填入0.98。

25.原煤的热值有实测值,在填表时是按我厂的实测值还是采用表格中已经给定的值?

如果煤品热值有实测,符合要求,就按实测值的热值,取缺省值的含碳量进行计算。

26.在填报《发电行业温室气体报告》时,其企业信息可以不填报吧?(自备热电厂,是总厂的一个二级单位,好多数据无法填)

填总厂的信息。

27.新的报告里面没有补充数据报告,是不是补充数据报告就不用写了?

根据57号文件要求,补充数据按照实际情况填写一并报送的。

28.补充数据中既有设施和新增设施交流电耗CO2排放量填写什么?

填写2013-2015年数据,4.既有设备CO2排放应该跟2项一致;新增设施(2016年1月1日后投产)如果没有就写没有,如果有的话,可填写预估值。

29.企业的行业代码若与实际生产不一致的话,需要以实际还是以行业代码为依据?

如果企业实际生产的产品中有《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附件1中包含的产品,建议按照对应的行业核算《指南》和通知附件3的相关要求,报送企业及设施的温室气体排放数据。

30.关于代码共享的问题

按企业之间的分摊协议来确定。

31.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报告书模板和报告填报《指南》里

报表格式及内容有不一致的地方,以哪个为准?

根据行业《指南》计算方法结合贵州省的实际情况,对表格内容略作调整用于企业上报。

32.集团公司是由总公司统一报告,还是由分公司分别报告?

企业需要按照独立核算的法人进行报告,如果分公司本身有独立法人资质,则由分公司报告;如果没有独立法人资质,则由该企业所属最低一级企业法人报告。

33.目前是所有行业都上报相关排放量数据还是只有八大行业上报相应的排放量数据?

国家发改委发改办气候[2016]57号通知中提出拟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涵盖的行业包括: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电力、航空(具体行业及代码参见通知附件1),除上述行业子类中已纳入企业外,其他企业自备电厂也按照发电行业纳入。

34.自备电厂报送补充数据是否使用电力行业模板?供电量与供气量如何填写?

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覆盖行业及代码》一文中的说明,企业自备电厂按照发电行业纳入,在报送补充数据时需采用发电行业模板。供热量和供电量需根据企业台账或统计报表数据进行填报。

35.附件2、3《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企业碳排放汇总表》

中“企业综合能耗(万吨标煤)”是以等价值还是当量值上报。

以当量值上报。

36.关于碳报告核算过程中,有效数字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企业的真实数据填写时,不需要强制有效数字位数。对于《指南》中给出的缺省值的数据,请参考《指南》相关附表的保留位数,不同类型的排放量(如化石燃料燃烧、工业生产过程、购入使用电力、热力)以及最终排放请保留个位数。

37.企业涉及多种生产业务,且化石燃料消费量或电力、热力消费量难以按业务边界切分时如何处理?

通常,电力或热力消费隐含的CO2排放只需以整个工厂为边界进行核算即可;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如果涉及多种业务,且化石燃料消费量难以按业务切分,也可以退而求其次,以整个工厂为边界核算化石燃料燃烧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38.一个企业有两个行业的,企业基本信息中填的内容都是整个企业的吗?

企业基本信息填整个企业,但是要在一个报告里分开核算,然后再加总,说明总排放。

39.核算年份中,比如2014年,企业排放源属于不同行业,到2015年只剩一个行业,其它永久性停产了,在核算年份是否上报停产的行业?

只要过去三年存在运行记录,就需要报,也就是说核算

年份中存在按照存在时间,进行核算和上报。

40.化石燃料燃烧排放量是否需要分设施或分单元核算和报告?

核算和报告以企业法人或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边界,将之看做一个整体,无需分设施或分单元核算和报告。

41.对于外购焦炭等化石燃料,企业是否核算和报告生产这些化石燃料过程中产生的排放?

只计算这些化石燃料在本企业燃烧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应由生产这些化石燃料的企业核算和报告,不纳入本企业核算范围。

42.国家57号文下发的发电行业补充数据表中,如果外购电量无法分机组,应如何填报?

如果外购电量无法分机组,可按机组数目平分。

43.附录中只列出了6种废弃物,企业采用了其他废弃物怎么处理?

附录中只列出了6种废弃物,这是通过典型企业调查,参考IPCC《指南》、《水泥行业二氧化碳减排议定书》等文献收集得到。不同地区、不同国家使用的废弃物不一样,发热量也不同,千差万别。建议只考虑这6种废弃物。若有其他废弃物,企业愿意报告,就需要自己检测参数,而且有认可的检测标准和方法。

44.废水处理产生甲烷的直接燃烧,该如何处理?

直接燃烧的甲烷,可当做回收计算。此外,由于废水处理产生的甲烷来源于生物质,考虑碳中性,不计算此部分CO2排放。

45.行业《指南》中未指出的工艺过程所排放的二氧化碳是否需要计算?

《指南》未提及的排放活动,理论上是不需要核算报告的,如果企业存在其他生产活动且伴有温室气体排放的,应参照其生产活动所属行业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核算并报告这些温室气体排放。

46.工业企业下属单位是非工业企业(比如酒店等)是否需要独立上报?

如果非工业企业是独立法人,则不需要上报。如果非工业企业为非独立法人,且为企业的辅助生产设施(职工食堂、车间浴室、保健站),则需要上报。若非企业的辅助生产设施,则不需要上报。

47.核算《指南》中的第四节第(一)条“报告主体应以独立法人企业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为企业边界”中的“独立核算单位”指什么?

指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和核算的机构,如某些集团公司的二级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等。

48.木质燃料(木渣、木屑)以及其他生物质是否算入排放核算中?

除航空生物质燃油外,生物质来源的排放不计入排放总量中。

49.如果企业使用生物质燃料,是否需要核算?

全部使用生物质燃料,不需要核算,若使用生物质混合燃料,仅核算混合燃料中的化石燃料产生的排放。

50.如果企业回收废水处理产生的甲烷作为燃料燃烧,是否计算其CO2排放?

废水处理产生的甲烷气可认为是生物质燃料,不计算其产生的CO2排放。

51.非CO2气体换算成CO2当量的GWP值应采用IPCC 哪次评估报告的数值?

国家信息通报等报告制定中仍采用第二次评估报告中的值,为统一各层级的核算,企业核算时同样采用第二次评估报告中的值。

52.根据IPCC最新的数据,CH4、N2O等的GWP值都已更新,按照国家行业《指南》进行碳排放核查时,此类参数引用最新值还是《指南》中的数值?

国家信息通报等报告制定中仍采用第二次评估报告中的值,为统一各层级的核算,企业核算时同样采用第二次评估报告中的值,仍然采用行业《指南》的数值。

53.如何选取电力CO2排放因子?

根据对应年份选取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的各区域电网平均供电CO2排放因子,贵州所在区域电力排放因子0.5271kgCO2/kWh。

54.关于电力的排放因子,使用省级的排放因子是否更合理?

省级电力调入调出复杂,排放因子不稳定,用区域的更合理。

55.在全国碳交易的碳排放核算中,计算购入的电力产生的排放时采用的区域电网平均供电排放因子与电量边际排放因子(EFOM)、容量边际排放因子(EFBM),组合排放因子(EFCM)的区别与联系?

计算购入的电力产生的排放时采用的区域电网平均供电排放因子需采用发改委最新公布的排放因子,具体网址请见:.gov%2BE11cn..%3D60;

.gov/Deta..%3D60

该排放因子是电网的平均排放因子,即区域内所有电厂排放总量除以总电量,与电量边际排放因子(EFOM)、容量边际排放+因子(EFBM),组合排放因子(EFCM)不同。

56.燃料低位热值和排放因子相关参数是否采用实测值?

目前我国大部分铝冶炼企业做不到对以上参数进行实测。从未来发展趋势来看,低位热值可能可以实测,但含碳量、碳氧化率等排放因子相关参数本行业内部无法实测。

57.关于燃煤的低位热值缺省值,可否采用本企业实测值?

具备条件的企业可采用实测值,但需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根据相关标准对企业测量设备进行检测,否则,采用《指南》推荐值。

58.对于缺省值和企业检测值,应怎样选择?

对于缺省值和企业检测值,应该优先使用企业检测值。如果没有条件或方法规范检测,就采用缺省值。但是,对于同一企业在填报企业排放等系列数据时,所有的数据必须保持一致性。如果某个数据采用企业检测值,就应一直采用企业检测值;如果采用缺省值,就应一直采用缺省值。

59.企业如果有相关年份实测值(如低位热值,单位热值含碳量和碳氧化率),可否在历史排放报告中使用?

根据核算《指南》中具体的参数获取要求填报,如果使用实测值,则需要保证历史与年度监测方法和手段的一致性,每年都采用相同的获取方法。使用实测值后,除不可抗力外,必须一直采用实测值,否侧核查机构将按照保守原则估算。

60.企业在计算单位热值含碳量中,煤中碳元素是用收到基表示吗?

煤的用量,热值,单位热值含碳量,都应保持一致,一般而言,用收到基的数值比较好操作。若不是收到基,这三个因子也需要同时转换成收到基,或者空干基的数值,原则

就是保持一致。

61.活动水平存在多种数据源选项,如入厂数据与入炉数据之分,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之分,企业应该如何选取?

活动水平来源的选择取决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及是否能够支持既定排放源的活动水平需求。存在多个可选的数据源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透明、准确、完整、一致、可核查的原则选取其中一个合适的选项,关键是整个时间序列上数据源必须一致。

62.统计局没有企业的能耗数据,如何获得其活动水平数据?

活动水平数据来源可参考:企业测量记录、能源台账、生产报表、能源购买协议等。不建议使用统计局的能耗数据。

63.有企业同时存在自备锅炉产生蒸汽,外购蒸汽、蒸汽外销的情况,净购入的热力隐含排放如何计算?

净购入热力隐含的CO2排放核算仍应按该企业所属行业的适用《指南》来核算。

64.如何处理企业利用余热或余能发电,满足自身所需的电力需求?

对于干熄焦发电、高炉炉顶余压发电等利用余热余能发电,可作为企业自发自用考虑,不应作为外购电力。如企业自备电厂(非独立法人或视同法人独立核算单位)为燃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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