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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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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常识

1.“一知”、“三能”、“三会”:一知消防工作的方针,“预防为主,消防结合”;三能是:“能检查发现隐患,能宣传防火知识,能扑救初起火灾”;三会是:“会使用消防器材,会维修保养器材及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自救,会报警”。

2.2.火险隐患:是指生产,生活过程中可能造成火灾危害的不安全因素。

3.3.电路火灾最基本的原困是:短路、超负荷、接触电阻过大、电火花和电弧。4.4.日光灯起火:主要是镇流器,如果散热条件不好或与灯管配套不合理,其内部温度逐渐增高,线圈绝缘温度遭到破坏,造成区间短路,产生高温或因接触不良产生火花,造成周围可燃物燃烧起火。

5.5.电视机起火:电视机放木箱(柜)内或用布罩围着收看,其热量散发不出去,时间过长,温度点逐渐升高而起火。

6.6.烟头的中心温度一般在700-800度左右,蚊香的燃烧温度也达700度,均属于纹帐、木材及棉、麻等许多物品的燃点。

7.7.燃烧的必要条件是:可燃物,助燃物和着火源。

8.二、可燃物按物理状态分为:气体、液体、和固体三种。

9.三、着火源:明火、高温物体、化学热能、电热能、机械热能、生物能、光能、核能等。10.四、着火源温度:火柴焰:500-600;机械火星:1200;煤炉火焰:1000;烟囱飞火:600;碳与水反应:600-700;气体灯焰:1600-2100;酒精灯焰:1180;煤油灯焰700-900;植物油灯焰:500-700;蜡烛焰:640-940;焊割火星:2000-3000;汽车排气管火星:600-800。11.1、着火:可燃物质与空气共存条件下,当达到某一温度时与着火源接触,即引起燃烧,并在火源离开后仍能继续燃烧,这种持续燃烧叫着火。

12.2、燃气:可燃物质开始持续燃烧所需的最低温度,叫燃点或着火点。

13.五、义务消防队的任务(职责)

14.1、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及本单位的消防法规制度,参加业务训练演习;15.2、开展防火宣传,制止和劝助违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

16.3、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险隐患;

17.4、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18.5、熟悉本岗位的设备(物质)性能和商品市场运作时的火灾危险性,掌握本岗位的灭火方法,维护保养灭火器材和设备、设施;

19.6、及时报警并积极参加火灾扑救。

20.六、灭火器

21.1、化学泡沫灭火器:这类灭火剂充装是硫酸铝和碳酸氢钠水溶液,使用时,两种水溶液混合引起化学反应而产生泡沫,并在具压力下喷射灭火。

22.一般为6.9kg的手提式,或推式40、65、90。主要是油类火灾扑救,6kg/40秒——6米;9kg/60秒;40kg/120秒。

23.2、二氧化碳:充装的是液化的二氧化碳气体,灭火时瓶中的二氧化碳与大气接触迅速化为二氧化碳气体,从而减少空气中的含氧量,将火窒息而扑灭。

24.该灭火器主要用于精密仪器、仪表、写字楼、档案馆、初起电气火灾。3kg/8秒;5-7kg/9-12秒,——距离1.5-2m。

25.3、干粉灭火器

26.常用的有二种即:BC,碳酸氢钠干粉;ABC磷酸铵盐干粉。该灭火器主要用于初起电气火灾、可燃气体、可燃液体,及固体火灾等。2kg/8秒;4kg/9秒,35kg/20秒。

27.七、火的燃烧阶段:初起,发展,猛烈,熄灭。

28.八、灭火方法

29.1、冷却法:就是将灭火剂直接喷洒到可燃物上,使可燃物的温度隆至燃点以下。最好的冷却法(剂)是水。

30.2、隔离法:是将燃烧物与可燃物隔离或疏散。主要是固体,液体及气体。

31.3、窒息法:是采取适当措施,阻止空气进入燃烧区,或用惰性气体稀释空气中的含氧量,使燃烧物质缺乏或缺绝氧气而息灭。如湿棉被,湿麻袋,石棉被,砂土,泡沫,水

蒸气,二氧化碳,镐盖灭火法等。

32.4、抑制法:将化学灭火剂喷入燃烧区,参与燃烧反应,中止链反应而使燃烧停止。如1211,1301等卤(lu)代烧系列。注意的是,一是要有足够的量进入燃烧区域,同时还必须有足够的冷却降温措施。

33.九、扑救初起火灾的要求:1、及时报警,组织扑救;2、集中灭火力量,控制火势蔓延;3、消灭飞火(下风一定要防范);4、疏散物资,建立空间地带,5、注意安全(灭火人员);6、积极抢救被困人员。

34.十、原则:A、先控制后消灭;B、救人重于救火;C、先重点后一般。

35.十一、使用干粉或1211灭火器扑救带电火灾应保持一定距离。

36.十二、火警、火灾应急处理程序

37.巡逻保安员、物管及其相关人员发现火警、听到警铃或发现楼层冒烟雾:

1、迅速拨打119报警,并及时通知市场部,部门领导,同时通知相关人员现场确认;

2、2、利用周围的消防应急器材,及时赶到现场,配合义务消防员(指各商户)将火源扑灭;

3、3、拨打“119”火警电话的注意点:报警时应讲清着火的具体楼号和楼层、商铺号码、有无重大危险源、什么物质着火、报警人姓名及其报警电话号码,同时通知公司部门领导并安排相关人员去路口接消防车;

4、4、做好火场安全秩序维护,保护好火灾现场;

5、十三、发现停放车辆着火

6、1、及时用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石棉毯将着火车辆火源扑灭;

7、2、向领导汇报,并通知车主前往相关部门处理;

8、3、发现车辆漏油或油箱着火及时用沙土或干粉、泡沬灭火器将火源扑灭,并迅速撤离现场,同时远距离现场监控。

9、十四、消防控制中心值班队员火灾、火警处理

10、1、值班队员在发现火警的情况下(消防监控系统)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其他保安员、电工或市场管理员)赶到现场(报警点)确认,如系统发生故障应及时通知检修员排除。

11、2) 如发现明火应立即用楼层的消防设施器材将初起火源扑灭,并及时向部门领导汇报情况;

12、十五、火灾事故处理

13、1、当火灾得到确认并迅速蔓延时,值班人员应立即打“119”电话报警,同时通知公司、市场部领导,并安排专人去路口迎接消防车;

14、2、与此同时通知值班电工切断着火层电源、开启消防泵和应急发电机,确保消防供水正常。

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第十九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四十四条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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