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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监管体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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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监管体制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的建议作者:党静静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3年第08期

摘要:本文从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实际情况出发,着重阐述了完善金融监管制度、提高监管效率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金融监管;三行一会;分业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1

2003年,我国金融业分业监管的体制才开始成型,发展到现在已经有10年的时间了,目前我们面临着混业经营所带来的监管难题。但是短期内就要求我国的监管体制从现在的分业监管转变到统一监管是不现实的,势必会带来金融业的波动,影响金融体系的稳定。在我国金融业目前的发展现状下,应该坚持独立性、审慎性、综合性和前瞻性的原则,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因此,缓和渐进式的改进型路径更适合我国金融体制,也更具有实践意义。

一、建立健全主监管制度

分页监管模式需要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相互协调、信息共享,提高监管的效率。因此,一些国家为了对分业监管这种模式的弊端进行修正,因此在监管部门之间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最具代表性的当属美国的“伞形监管模式”。在该伞形监管模式下,监管核心是中央银行,各专业监管机构联合协作,其中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实行整体监管的是美联储,同时证交会和州保监署的各项专业监管给以辅助,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相互协调和配合。这种监管模式在混业经营的条件下可以有效的控制原有监管存在的“监管真空”问题,同时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制衡也避免了监管垄断的存在。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参照美国的伞式监管模式,构建一个适合在我国运行的混业监管制度,确定以一家监管机构为主体,与其他的监管部门相互协调和配合。我国目前存在一些大型的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混业经营,在现有的监管制度下对其的监管总是存在一定的漏洞,存在三家监管机构相互推卸责任、监管权力归属不明确的问题,在建立这样的主监管制度以后,可以有效的解决这类问题的发生,明确了监管的对象,提高监管效率。

二、向功能性监管体制的过渡

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是机构监管,是按照金融机构的不同类型来设立监管机构,不同的监管机构职能在职能范围管理各自的金融机构,而无权干涉其他金融机构的活动。在金融发展的初期,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也相对简单,这种监管形式有利于监管机构发挥各自的职能,提高监管效率。但是如今随着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金融创新脚步的加快,金融机构间的业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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