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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系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鲁人社发[2017]49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12.08

【实施日期】2017.12.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完善我省社会保障体

系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

(鲁人社发〔2017〕49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

社会保障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经济制度,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基石。近年来,我省社会保障事业取得长足发展,为保障人民生活、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新型城镇化、人口老龄化、社会结构多元化,我省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完善、机制不够健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等问题日益凸显,与人民群众对拥有更加稳固可靠的社会保障的新期待还有一定距离。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建成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现就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机制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新时代我省社会保障体系机制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全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基本方针,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基本要求,聚焦实现覆盖全民、城乡统筹、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奋斗目标,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主体作用,强化社会救助托底功能,积极完善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等制度,力争用两到三年时间,建立起基本保障人人享有、保障项目基本完备、待遇水平逐步提高、转移衔接顺畅有序、管理服务精准便捷的制度体系,形成责任界定明晰、事权划分合理、运行规范高效、活力充分激发的体制机制,促进社会保障朝着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方向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

二、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国家顶层设计,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做好全国统筹等重大改革举措的衔接准备工作。深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全面实施按新制度计发待遇工作,加快推进省直驻济以外单位和中央驻鲁单位参保,实现新制度全覆盖。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健全与中央调剂办法相衔接的省级调剂制度,进一步增强调剂能力。研究制定适合省情的遗属抚恤、病残津贴政策,逐步健全“老遗残”一体化保障体系。

(三)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从今年起全面实施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完善总额控制办法,建立完善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按床日等适应不同人群、疾病、服务特点的多元复合支付方式。逐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和实施范围,到2017年底,各统筹地区按病种付费的病种数量力争达到100种以上。巩固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成果,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水平。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稳妥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试点。

(四)拓展社会保障制度领域和基本功能。推进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力争用三年时间在全省推开。各试点市要按照鲁政办字〔2017〕6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其他市要确保2017年选择1到2个县(市、区)启动实施。修订《山东省失业保险办法》,出台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完善参保企业稳岗补贴和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制度,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的功能作用。坚持“先保后征”原则,加快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

(五)加快构建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在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完善针对企业职工的企业年金具体办法,形成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年金的政策机制,促进覆盖率明显提升;出台针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具体办法;支持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加快发展。不断巩固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及时确定纳入支付范围的药品品种和数量,逐步扩大大病保险特药保障范围。理顺优化大病保险购药结算流程,充分发挥零售药店的积极作用。规范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建立健全盈亏调节机制和清算制度,加强对商业保险公司的考核评估。统筹推进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发展。

三、加快实现法定人群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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