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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32_J13-2005_江苏省《预拌砂浆技术规程》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

DGJ32/J13-2005

预拌砂浆技术规程

Practice Code for Ready-Mixed Mortar

2005年11月3日发布 2006年1月1日实施

江苏省建设厅审定发布

江苏省建设厅文件

苏建科(2005)356号

关于发布《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

由东南大学、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编制的《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经审定为江苏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GJ32/J13-2005,自二OO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该标准由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站组织发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三日

抄送:厅有关处室

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省工程建设标准站

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

厅新技术推广站

前言

本规程是根据江苏省建设厅2003年科技立项(编号JS200333)要求,由东南大学、江苏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和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为主编单位,汇同参编单位共同制的。

建筑砂浆在现场拌制存在质量不稳定、文明施工程度低和污染环境等问题,而采用工业化生产的成品预拌砂浆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预拌砂浆是根据江苏省推广砂浆商品化的要求而出现的新生事物,编写组经过大量调研和科学试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本规程。

本规程主要内容是:1总则;2分类和术语;3标记和符号;4引用标准;5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6生产质量控制;7订货与交货;8施工过程质量控制;9产品与施工验收;10试验方法。

本规程统一了预拌砂浆生产、施工的质量控制标准,使在生产、施工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对推动建筑行业的技术进步、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为进一步完善本规程,有关各方在执行本规程时有何建议和修改意见,请与江苏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地址:南京市虎踞北路12号,邮编:210013)联系,以供今后修订时采用。

本规程主编单位:东南大学、江苏省建设厅新技术推广站、江苏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规程参编单位:江苏省散装水泥办公室、南京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南京臣功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一夫建材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宏洋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三鑫富安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南京丽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常州协和建材有限公司、常州亚帮骏马建材有限公司、无锡江加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本规程主要起草人:潘钢华、王然良、刘加平、刘建忠。

本规程参加起草人:毛永琳、张金山、费宗欣、苏峥。

目次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分类和标

4.1分类

4.2标记

5预拌砂浆的技术要

5.1一般规定

5.2干拌砂浆质量标准

5.3湿拌砂浆质量标准

6生产质量控制

6.1预拌砂浆原材料和配合比

6.2干拌砂浆生产质量控制

6.3湿拌砂浆生产质量控制

7订货与交货

7.1订货

7.2交货

8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8.1一般规定

8.2干拌砂浆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8.3湿拌砂浆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9产品与施工验收

9.1一般规定

9.2干拌砂浆产品验收

9.3湿拌砂浆产品验收

9.4施工验收

10试验方法

附录A干拌砂浆实验取样方法

附录B砂浆保水性试验方法

附录C散装干拌砂浆均匀性试验方法

附录D砂浆抗渗试验方法

附录E砂浆粘结强度试验方法

附录F本规程用词说明

条文说明

1 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预拌砂浆的定义、分类、标记、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订货与交货。

本规程适用于预拌砂浆的生产质量控制、采用预拌砂浆的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物的砌筑、抹灰、地面(屋面)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

预拌砂浆的生产与应用,除应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外,尚应满足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本规程不包括特种预拌砂浆的生产质量控制、采用特种预拌砂浆的3Z,_lk 与民用建筑物的工程和装饰工程的施工质量控制和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使用本规程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656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JGJ98 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52 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GBl345 水泥细度检验方法筛析法

GBl596 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

JC474--1999 砂浆、混凝土防水剂

JGJ63 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

GB9776--88 建筑石膏

GB 9774 水泥包装袋

GB 50209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3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GJ70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

GB/T50315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JGJ/T136 贯入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GBJl29 砌体基本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3.1预拌砂浆ready-mixedmortar

预拌砂浆系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的,用于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的砂浆,包括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3.2干拌砂浆dry-mixedmortar

又称砂浆干拌(混)料,’系指由专业生产厂家生产、经干燥筛分处理的细集料与无机胶结料、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按一定比例混合而成的一种颗粒状或粉状混合物。在施工现场按使用说明加水搅拌即成为砂浆拌合物。产品的包装形式可分为散装或袋装。干拌砂浆包括水泥砂浆和石膏砂浆。

3.3湿拌砂浆wet-mixedmortar

简称湿拌砂浆,系指由水泥、砂、保水增稠材料、水、粉煤灰或其他矿物掺合料和外加剂等组分按一定比例,经计量、拌制后,用搅拌输送车运至使用地妥善存储,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完毕的砂浆拌合物,包括砌筑、抹灰和地面砂浆等。3.4普通预拌砂浆ordinaryready-mixedmortar

普通预拌砂浆系预拌砌筑砂浆、预拌抹灰砂浆和预拌地面砂浆的统称,可以是干拌砂浆,也可以是湿拌砂浆。本规程中预拌砂浆即指普通预拌砂浆。

3.5特种预拌砂浆specialready-mixedmortar

特种预拌砂浆系指具抗渗、抗裂、高粘结和装饰等特殊功能的预拌砂浆,包括预拌防水砂浆、预拌耐磨砂浆、预拌自流平砂浆、预拌保温砂浆等。

3.6保水增稠材料water-retentiveandplasticadmixtures

保水增稠材料系指用于预拌砂浆中改善砂浆和易性的非石灰型粉状材料。3.7存放时间

对于湿拌砂浆,存放时间是指湿拌砂浆运到工地后按一定的方法储存与保管,能保证砂浆的使用性能的时间。对于干拌砂浆,存放时间是指砂浆干拌料装袋或装罐后到加水搅拌使用的时间,干拌砂浆存放时间应短于其有效期。

3.8交货地点deliveryplace

供需双方在合同中确定的交接预拌砂浆的地点。

3.9出厂检验inspectionatmanufacturer

在预拌砂浆出厂前对其质量进行的检验。

3.10交货检验inspectiona[deliveryplace

在交货地点对预拌砂浆质量进行的检验。

4 分类和标记

4.1分类

预拌砂浆按生产的搅拌形式分为两种:干拌砂浆与湿拌砂浆。按使用功能分为两种:预拌砂浆和特种预拌砂浆。按用途分为预拌砌筑砂浆、预拌抹灰砂浆、预拌地面砂浆及其他具有特殊性能的预拌砂浆。按照胶凝材料的种类,可分为水泥砂浆和石膏砂浆。

4.2标记

4.2.1用于预拌砂浆标记的符号,应根据其分类及使用材料的不同按下列规定使用:

a) DM ——干拌砂浆

DMM——干拌砌筑砂浆

DPM——干拌抹灰砂浆

DSM——干拌地面砂浆

WM ——湿拌砂浆

WMM——湿拌砌筑砂浆

WPM——湿拌抹灰砂浆

WSM——湿拌地面砂浆

b)水泥品种用其代号表示;

c)石膏用G表示;

d)稠度和强度等级用数字表示。

4.2.2干拌砂浆标记

干拌砌筑砂浆、干拌抹灰砂浆和干拌地坪砂浆标记符号可按其种类、强度等级、稠度和胶凝材料种类符号的组合表示。标记示例:

4.2.3湿拌砂浆标记

湿拌砌筑砂浆、湿拌抹灰砂浆和湿拌地坪砂浆标记符号可按其类别、强度等级、

稠度和凝结时间的组合表示。标记示例:

5 预拌砂浆的技术要求

5.1一般规定

5.1.1预拌砂浆的原材料、砂浆拌合料和硬化后的砂浆硬化体的技术性能指标

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国家有关标准及本规程的有关规定。

5.1.2预拌砂浆以70.7mm 370.7mm 370.7mlB 立方体、28天标准养护试件的抗

压强度划分等级。

5.1.3预拌砂浆放射性核素放射性比活度应满足GB 6566标准的规定。

5.1.4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的对应关系见表5.1.4,可根据其强度要求选用

各类预拌砂浆。

表5.1.4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对应关系

5.2 干拌砂浆质量标准

5.2.1干拌砌筑砂浆的等级有DMM30,DMM25

,DMM20,DMMl5,DMMl0,DMM7.5,

DMM5.0等,其性能指标要求列于表5.2.1。

表5.2.1 干拌砌筑砂浆的性能

5.2.2干拌抹灰砂浆的等级有DPM20,DPMl5,DPMl0,DPM7.5,DPM5.0等,其性能指标要求列于表5.2.2。

表5.2.2干拌抹灰砂浆的性能

5.2.3干拌地面砂浆的等级有DSM25,DSM20,DSMl5等,其性能指标要求列于表5.2.3。

表5.2.3千拌地面砂浆的基本性能

5.2.4散装干拌砂浆的均匀性要求应满足表5.2.4的规定。

表5.2.4散装千拌砂浆的均匀性要求

5.3 湿拌砂浆质量标准

5.3.1湿拌砌筑砂浆的等级有WMM30,WMM125,WMM20,MM15,WMM10,WMM7.5,WMM5.0七种,其性能指标要求列于表5.3.1。

表5.3.1湿拌砌筑砂浆性能

5.3.2湿拌抹灰砂浆的强度等级有WPM20,WPMl5,WPMl0,WPM7.5,WPM5.0五种,其性能指标要求列于表5.3.2。

表5.3.2湿拌抹灰砂浆性能

5.3.3湿拌地面砂浆的强度等级有wSM25,WSM20,WSMl5三种,其性能指标要求列于表5.3.3。

表5.3.3湿拌地面砂浆性能

5.3.4 湿拌砂浆稠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3.4中规定,在交货地点测得的砂浆稠度之差,应不超过表中的允许偏差,稠度损失在规定的时间内应不大于交货实测稠度的35%。

表5.3.4稠度允许偏差范围

5.3.5湿拌砂浆的凝结时间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但一般不大于24小时。规定在合同指定的存放时间内,湿拌砂浆稠度损失应不大于35%,即在合同规定的存放时间内,应保证湿拌砂浆具有可操作性。

6 生产质量控制

6.1预拌砂浆原材料与配合比

6.1.1预拌砂浆所用的材料,不得对环境有污染和对人体有害2,其相关指标应符合GB 6566的有关规定。

6.1.2胶凝材料

6.1.2.1预拌砂浆的胶凝材料可以是水硬性胶凝材料,也可以是石膏类气硬性胶凝材料,但所生产的预拌砂浆中胶凝材料种类和预拌砂浆性能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和本规程要求。6.1.2.2水泥

a) 除预拌地面砂浆外,预拌砂浆宜选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和矿渣硅酸盐水泥,并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对于预拌地面砂浆,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水泥。

b) 水泥进货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水泥进厂时应按批量取样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c) 选用水泥时,应考虑到水泥出厂后活性(强度)将随时间有所下降这个因素对干拌砂浆成品保存期的影响,必须保证干拌砂浆成品在保存期内强度符合相应等级要求。

6.1.2.3预拌砂浆所用石膏必须满足GB9776-88的要求,并且所配制的预拌石膏抹灰砂浆性能必须满足表5.2.2要求。散装石膏抹灰砂浆均匀性必须满足表5.2.4要求。

6.1.3集料

a) 预拌砂浆用砂应符合JGJ 52的规定,且砂的最大粒径应通过5mm筛孔。采用天然砂,宜选用中砂。抹灰砂浆的最大粒径应通过2.5mm筛孔。人工砂及混合砂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规程。

b) 砂应保持洁净,按批量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c) 砂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应按不同品种、规格进行堆放,不得混杂。在其装卸及存储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使砂颗粒级配均匀,保持洁净,严禁混入影响砂浆性能的有害物质。

6.1.4矿物掺合料

a) 用于预~-re)浆的粉煤灰应符合GB 1596的规定,粉煤灰的质量不低于Ⅱ级。

b) 粉煤灰或其他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按有关规定取样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其掺量应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试验确定。其他掺合料在使用前需进行试验验证,能满足要求方可使用。

c) 高钙粉煤灰应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并应加强对游离氧化钙含量的检测。

d) 粉煤灰或其他矿物掺合料进厂时,应按不同品种、等级分别存储在专用的仓罐内,并做好明显标记,防止受潮和混入杂物。

e) 检验批量,连续供应相同等级的粉煤灰以100t为一批,不足loot者以100t论。其他矿物掺合料应按其产品标准规定批量检验。

6.1.5外加剂

a) 保水增稠外加剂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的产品鉴定(或评估),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用于砌筑砂浆的保水增稠材料,必须经过砌体力学性能验证。

b) 每批外加剂进厂时应具有质量证明文件,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有机塑化剂应有砌体强度的型式检验报告,即掺加有机外加剂的预拌砌筑砂浆应提供砌体强度型式检验报告。试验方法按GBJl29执行。

c) 对进厂外加剂应按批进行复验,复验项目应包括本规程规定的预拌砂浆质量指标,并同时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d) 具有防水、抗冻、早强、抗裂和抗渗等作用的外加剂的使用应通过试验确定。预拌防水砂浆中的防水剂应符合JC474—1999中的规定。

e) 外加剂应保持匀质,不得含有有害砂浆耐久性的物质。检验批量应按其产品标准的规定进行,连续15d不足规定数量者也以一批论。

f) 湿拌砂浆所用外加剂应具有增稠、缓凝双重作用,即能改善砂浆的保水性能和调节砂浆的凝结时间。

6.1.6水

凡符合国家标准的饮用水,可直接用于拌制砂浆。当采用其它来源水时,必须先进行检验,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JGJ 63的规定后方可用于拌制砂浆。6.1.7配合比的确定与执行

a) 预拌砌筑砂浆配合比设计中的试配强度应按JGJ 98的规定确定,预拌抹灰砂浆和预拌地面砂浆的试配强度参照执行。预拌砂浆配合比必须按绝对体积法设计计算并经试配调整,结果用质量比表示。

b) 干拌外墙抹灰砂浆水泥质量不宜少于物料总质量的15%,湿拌外墙抹灰砂浆水泥用量不宜少于250kg/m3。地面面层砂浆水泥质量不宜少于物料总质量的18%,且水泥用量不宜少于300kg/m3,宜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矿物掺合料掺量不宜大于水泥质量的15%。

c) 湿拌外墙抹灰砂浆水泥用量不宜少于250kg/m3,地面面层砂浆水泥用量不宜少于300kg/m3。

d) 预拌砂浆应通过试配确定配合比。当砂浆的组成材料有变更时,其配合比应重新确定。

e) 生产厂家应根据试验结果,明确干拌砂浆加水量范围。

在确定湿拌砂浆稠度时应考虑砂浆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损失。

6.2干拌砂浆生产质量控制

6.2.1原材料干燥与储存

a) 集料必须经干燥处理,干燥后含水率应小于1%。

b) 集料应采用分级筛分,按不同粒级等级分别储存在筒仓内。

c) 其他原材料应分类储存,并标记清楚。

6.2.2计量

a) 计量应按质量计量,配料时计量允许偏差应满足表6.2.2的规定。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计量设备必须能满足不同品种干拌砂浆的生产。

表6.2.2配料计量允许偏差(%)

b) 干拌砂浆出厂按质量计量,偏差不大于±2%。

6.2.3搅拌

a) 砂浆干拌料必须采用机械强制搅拌混合,确保各组分混合均匀一致。

b) 品种更换时,混合及输送设备必须清理干净。

6.2.4原材料和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配合比。

6.2.5产品检验

a) 型式检验:干拌砂浆产品在正常生产条件下,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型式检验包括本规程技术要求规定的全部项目。

生产中如果原材料发生变化、生产工艺进行调整、设备进行维修、连续停产超过一个月后恢复生产或成品存放期超过三个月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型式检验的项目见表6.2.5-1。

表6.2.5-1干拌砂浆产品的型式检验项目

表6.2.5—1未列出的其他品种干拌砂浆按照其相应的产品标准或应用规程的规定确定型式检验项目。

b) 开盘检验:干拌砂浆生产厂在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配比砂浆连续生产的第一盘必须进行取样检验,开盘检验的项目与出厂检验的项目相同(见表6.2.5-2)根据其检验结果对生产工艺参数进行调整。

c) 出厂检验:每一批干拌砂浆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见表6.2.5-2。干拌砂浆产品合格证应以出厂检验结果为依据。

表6.2.5-2干拌砂浆产品的出厂检验项目

表6.2.5-2未列出的其他品种干拌砂浆按照其相应的产品标准或应用规程的规定确定出厂检验项目。

d) 干拌砂浆的出厂批次应符合表6.2.5—3的规定。

表6.2.5-3干拌砂浆批次的规定

6.2.6取样与组批

a) 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用于出厂检验的干拌砂浆试样应在生产地点抽取。

b) 按附录A规定的方法取样,稠度取值范围与第8.2.3条中的b)款相同。

c) 组批按照表6.2.5-3规定进行。

6.2.7包装、储存、标志和运输

6.2.7.1袋装干拌砂浆的包装、储存、标志和运输应符合GB/T191要求。6.2.7.2包装

a) 袋装

干拌砂浆可用纸袋、复合袋、复膜塑编袋或复合材料袋以糊底或缝底方式包装。包装袋的牢固度、包装袋的外观质量等均须符合GB 9774的要求。袋装干拌料每袋包装质量不得小于标志质量的98%。若采用小包装附应附产品使用说明书。

b) 散装

散装干拌砂浆运输可分为散装车运输和罐装运输。散装车或罐装的贮存罐应密封、防水、防潮和备有除尘设备。

c) 标志

干拌砂浆用的包装袋(或散装罐相应的卡片)上应有清晰标志显示产品的以

下内容:1)产品名称;2)产品标记;3)生产厂名称和地址;4)生产日期;5)生产批次号;26)加水量要求;7)加水搅拌时间;8)内装材料重量;9)产品贮存期。

生产厂家亦可视产品情况在包装袋(或散装罐相应的卡片)上加注以下标志:

i)产品用途;ii)产品色泽;iii)使用限制;iv)安全使用要求等。

d) 运输和贮存

袋装或散装干拌砂浆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不得淋水、受潮、靠近高温或受阳光直射,装卸时要防止硬物划破包装袋。不同品种和强度等级的产品应分别运输和储存,,不得混杂。

干拌砂浆贮存期不宜超过3个月,超过3个月的干拌砂浆在使用前的需重新检验合格方可使用。

e) 散装干拌砂浆采用罐装车将干拌砂浆运输至施工现场,应提交与袋装标志相同内容的卡片。

6.3湿拌砂浆生产质量控制

6.3.1计量

a) 计量应按质量计量,配料时允许偏差应满足表6.3.1中规定。计量设备应具有法定计量部门签发的有效合格证。计量设备必须能满足不同配合比砂浆的连续生产。

表6.3.1湿拌砂浆配料计量允许偏差范围

b) 湿拌砂浆供货量应以运输车的发货总量计算。如需以工程实际量进行复核时,其误差应不超过±2%。

6.3.2搅拌

a) 搅拌机应采用全自动计算机控制的固定式搅拌机。

b) 砂浆搅拌时间不宜少于2min。

c) 湿拌砂浆的生产中应测定砂的含水率,每一工作班不宜少于1次,当含水率有显著变化时,应增加测定次数,依据检测结果及时调整用水量和砂用量。6.3.3运输

a) 运输应采用搅拌运输车。装料前,装料口应保持清洁,简体内不得有积水,积浆及杂物。

b) 在装料及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搅拌运输车筒体按一定速度旋转,使砂浆运至储存地点后,不离析、不分层,组份不发生变化,并能保证施工所必须的稠度。

c) 运输设备应不吸水、不漏浆,并保证卸料及输送畅通,严禁在运输和卸料过程中加水。

d) 湿拌砂浆在搅拌车中运输的延续时间应符合表6.3.3的规定。

表6.3.3湿拌砂浆在搅拌车中运输的延续时间规定

6.3.4产品检验

a) 开盘检验:湿拌砂浆生产厂在同一品种、同一规格、同一配比砂浆连续生产的第一盘必须进行取样检验,根据其检验结果对生产工艺参数进行调整,开盘检验的项目与出厂检验的项目相同(见表6.2.5-2)。

b) 出厂检验:每一批湿拌砂浆产品出厂前必须进行出厂检验。出厂检验项目与干拌砂浆相同(见表6.2.5-2)。湿拌砂浆产品合格证应以出厂检验结果为依据。

6.3.5取样与组批

a) 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工作应由供方承担,用于出厂检验的湿拌砂浆试样应在生产地点抽取。

b) 试样量应满足砂浆质量检验项目所需用量的1.5倍,且不宜少于0.0lm3。

c) 砂浆强度检验的试样,其取样频率和组批条件应按以下规定进行:

i)用于出厂检验的试样,每50m3相同配合比的砌筑砂浆,取样不得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砂浆不满50m3时,取样也不得少子一次。抹灰和地面砂浆每一工作班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ii)砂浆稠度试样应每车取样检验。’

iii)有特殊要求项目的取样检验频率应按合同规定进行o

6.4质量管理

供方为使其制备的预拌砂浆达到第5章规定的质量要求,必须具有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

7 订货与交货

7.1 订货

7.1.1购买预拌砂浆时,供需双方应签订订货合同o

7.1.2合同签订后,供方应按订货单组织生产和供货。订货单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订货单位及联系人;

b) 施工单位及联系人;

c) 工程名称;

d) 交货地点;

e) 拌砂浆使用部位和施工方式;

f) 浆标记;

g) 术要求;

h) 货起止时间;

i)供货量(t或m3)。

7.2 交货

7.2.1交货时,供方应随每一运输车向需方提供所运送预拌砂浆的发货单。发货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合同编号;

b) 发货单编号;

c) 工程名称;

d) 需方;

e) 供方;

f) 砂浆使用部位;

g) 砂浆标记;

h) 供货日期;

i) 运输车号;

j) 供货数量(t或mj);

k) 发车时间、到达时间;

1) 供需双方确认手续。

需方应指定专人及时对供方所供预拌砂浆的质量、数量进行确认。7.2.2供方应按子分部工程分砂浆品种、强度等级向需方提供预拌砂浆出厂合格证、出厂合格证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 出厂合格证编号;

b) 合同编号;

c) 工程名称;

d) 需方;

e) 供方;

f) 供货日期;

g) 使用砂浆的部位;

h) 砂浆标记;

i) 其他技术要求;

j) 供货量(t或m‘);

k) 原材料的品种、规格、级别及复验报告编号;

1) 砂浆配合比编号;

m) 砂浆强度指标;

n) 其他性能指标;

o) 质量评定。

供方需在送货日35d内向需方提供该批次预拌砂浆的28d抗压强度等其他出厂检验结果报告。

8 施-I-过程质量控制

8.1一般规定

8.1.1供方应提供相应的预拌砂浆使用说明书,包括砂浆特点、性能指标、干拌砂浆有效日期、使用范围、加水量、凝结时间、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等;施工人员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施工;供方还应提供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限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和出厂检验报告,并出具产品合格证。

8.1.2预拌砂浆的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8.1.3预拌砂浆拌合料的稠度、保水率和凝结时间应满足相应的质量标准要求。8.1.4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d稳定低子5℃时,砌体工程应采取冬季施工措施。气温根据当地气象资料确定。冬期施工期限以外,当日最低气温低于0℃时,也应按冬期施工的规定执行。

a) 现场的砂浆拌合料应采取保温措施。

b) 砂浆拌和料的温度及施工面的温度不应低于5~C。

c) 抹灰(粘贴)层应有防冻措施。

d) 湿拌砂浆可掺入混凝土防冻剂,其掺量应经试验配确定。

e) 湿拌可适当减少缓凝剂掺量,缩短砂浆凝结时间,但应经试配确定。8.1.5预拌砌筑砂浆施工按现行GB 50203的有关规定执行。

8.1.6预拌抹灰砂浆施工按现行GB 50210的有关规定执行。外墙、卫生间和厨房等宜受潮部位的抹灰不得采用石膏预拌抹灰砂浆。

8.1.7预拌地面砂浆施工按现行GB 50209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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