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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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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见义勇为行为的民法适用

作者:卢建平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1期

摘要见义勇为无论从立法过程、法律解释还是与无因管理的区别来看,都不应认定为无因管理。《民法通则》第109条对损害的救济并不一定比第93条更糟,第109条是形式上正义与实质上正义的统一,是民法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具有正当性,见义勇为原则上应当适用该条规定。

关键词民法见义勇为无因管理正当性

作者简介:卢建平,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3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1-019-02

社会上见义勇为屡见不鲜,一方面助推着全社会正能量的提升,而另一方面因见义勇为引发的纠纷亦时常见诸媒介。见义勇为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法学界对此也投入了极大的热情。

一、问题之存在

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性质,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学界的看法不同:一是见义勇为属于无因管理。认为见义勇为符合无因管理所有构成要件,是一种高层次的特殊类型的无因管理。二是见义勇为是防止侵害行为。见义勇为是在外界存在侵害因素的情况下,时间上具有紧迫性,行为上具有危险性,其结果往往具有不可预测性,因而是防止侵害行为。三是见义勇为属于道德行为。行为人需要有高尚的道德觉悟,因而短时期内不可能完全由法律进行调整。四是见

义勇为属于行政协助行为。见义勇为有利于稳定社会秩序,有利于公共利益,其是代行了公权力的义务,因而是行政协助行为,属于公法范畴。

笔者收集了几则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案例,列表如下:

二、见义勇为不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学说上多把见义勇为归为无因管理,笔者认为,见义勇为不能认定为无因管理,理由是:

(一)从立法过程来看

《民法通则》第109条内容可以说是与生俱来的,1980年的《民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第

一稿就有类似的规定:“公民在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损害或者有遭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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