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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突法的结果选择说

冲突法的结果选择说

技术与市场第18卷第7期2011年

1概述

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革命使得对冲突法价值的理解,作出了比较大的转变。传统冲突法是建立在如下的基本假设基础之上的:冲突法的作用在于确保每个跨国(涉外)法律争议都应适用与争议具有最“适当”联系的国家法律解决。至于如何界定或者量度这种关系的“适当性”,不同的法律体系在不同的问题或问题的不同方面一直存在着分歧。尽管如此,所有传统理论依然倾向于选择一个合适的国家法律作为准据法,而不是直接寻找合适的法律,更没有想到直接寻求适当的结果。但是,现代冲突法理论追求实体法公平。其设定的前提是:跨国案件的性质与纯粹的国内案件没有区别。

2利弗拉尔的结果选择说

在实体公平价值观的大潮流中,美国很多学者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具有代表性的有柯里的政府利益说,利弗拉尔的结果选择说等,本文将从利弗拉尔的结果选择说出发,探析该理论的具体内涵的内在价值。

2.1利弗拉尔结果选择说的内容

利弗拉尔是20世纪著名冲突法学家,生前任美国阿肯色大学和纽约大学法学教授。他在冲突法领域最杰出的贡献,是提出了“影响法律选择五点考虑”学说,对美国的冲突法理论与实践产生了重大影响。1966年间,利弗拉尔教授先后发表了两篇经典性学术论文,即“冲突法中影响法律选择的考虑”和“冲突法:再论影响法律选择的考虑”,详细阐述了影响和指导当代美国法院作出法律选择决定时的若干考虑。这些论文及利弗拉尔教授的其他冲突法著述,后来成为推翻传统法律选择模式的美国冲突法革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尽管美国法院在确定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时往往不明确或不清楚地说明理由,但利弗拉尔教授经研究后发现,此种法律选择决定的做出,一般要受五点考虑的影响,并且在解决各类法律冲突、法律选择问题时都离不开这些考虑。它们是:1)判决结果的可预见性;2)维护州际秩序和国际秩序;3)司法任务简单化;4)法院的政府利益优先。2.2对于利弗拉尔结果选择说的各种看法

利弗拉尔的理论中,在大多数案件中更好法律的因素只有五分之一,而这五分之一在其它案件中可能不相关。但是,当其它四种因素在一个案件中并非决定性时,这一因素一定会成为决定性因素。这正是法院在缺乏其它四种因素的时候,可以有效地采用这一因素(至少在初期)。因此,利弗拉尔的做法当之无愧被称为“更好法律的办法”。但是,他的做法也遭到一些批评:1)更好的法律方法可以成为一个法院法做法的委婉语;2)它为司法主观提供了方便。虽然利弗拉尔告诫反对主观选择,但是我们有足够的理由相信,这一理论将会有导致司法主观过大的危险。

2.3结果选择说的“结果”

结果选择性规则会以不同的形式出现。但有它们的共同特点,它们都是专门为实现某种实质性的成果而设计的。这个结果可能是下列之一:

(1)有利于对如遗嘱、婚姻、以及普通的合同等法律行为形式方面或实质性的有效性。

(2)有利于亲子关系、对配偶的地位甚至是一个状态解散(离婚)合法性成立。

(3)有利于特定的一方,如侵权的受害者、被盗动产者、消费者、雇员或任何其它法律秩序认为软弱或其认为值得保护的利益的拥有者。

2.4结果选择说有利于一定情形

2.4.1合法性

至少直到20世纪中叶,非婚生子女在几乎每一个国家都遭到歧视、诬蔑的法律和社会效果。由于这些可怕的后果,大多数国家的国内法载有旨在确保所有含糊以及怀疑之处的都得到有利于合法性的解决。由于合法性是在国内法优先地位,它也成为了冲突法的优先规则。这种优先选择在冲突法中具体表现在,在特定的一定的范围下,其目的是促使有利于合法性地位的规则得到适用。

2.4.2收养

比利时为收养的合法性的变化提供了坚实的司法经验。1969年比利时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可适用的国内法都规定收养为合法的,此时收养才是合法的。1987年,该法律被新的法律所替代,新法律规定无论可适用的收养的父母任何一方的国内法或比利时法律规定收养行为为合法,那么该收养行为就是合法行为。比利时新规定,不仅允许“父母双方或一方法律规定的领养或收养行为合法,亦授权根据比利时法律适用的外国法律,收养行为合法。

2.4.3有利于一方当事人

有利于法律行为的有效性或一定的合法地位,冲突性法律规则将直接或间接规定,根据特定行为或情形,有利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利益和法律地位。然而,其它规则对于法律纠纷的解决,通过更明确的规定来有利于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这个当事人可以是侵权行为的受害者、维护债权人、消费者、雇员或任何其它法律秩序认为软弱或其认为值得保护的利益的一方。

3小结

结果选择说是在美国冲突法革命中一种很有意义的学说,该学说以克服僵化方式选择法律为目标,通过对当事方的利益、社会秩序、法律秩序以及法律的价值多方面的考量,设计出有利于各种结果实现的法律选择,而不是僵化的按照连接点指向来选择法律。该学说的设计理念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但是,在实践的操作中也会遇到一些标准的难以掌握,使得法律难以达到落实。

参考文献:

[1]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国际私法教研组.国际私法教学案

例选编[M].人民法院出版社,1988.

[2]张潇剑.国际私法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3]邓正来.美国现代国际私法流派[M].法律出版社,1987.

冲突法的结果选择说

江小梅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

摘要:主要从利弗拉尔的结果选择说,来洞悉实体正义实现的理论架构。通过各种对结果选择说的肯定和批评,以及学说

本身的具体规则来了解结果选择说的具体内容。

关键词:结果选择说;实体公平;冲突法革命

doi:10.3969/j.issn.1006-8554.2011.07.344

专题研究

501

过程比结果更重要

第一篇:《辩论:过程与结果哪个更重要》 诸葛亮虽然出师未捷身先死,虽然蜀国未能得到天下,但是他们谱写了历史,成就了千古英名. 要注意通过结果反思与进步。这个问题其实根本不是选择题,当你看重一个结果时,你必然会在过程中努力,从而得到收益,当你关注了过程,态度够认真,你也必定会的得到一个好的结果哦。而就在这样无法分离的联系中,可以实现自己的自我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对方辩友陈词时抑扬顿挫的语调,丰富的情绪起伏都让我深切地感受到你在陈述的过程中实现了作为一个辩手吐气如兰的辩才,展示了一个青年昂扬的风采,也向在座的各位传递着这样一个明确的信息:那就是人的自我实现过程比结果更重要!因此也与你侃侃而谈的观点相悖。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人是社会文明的创造者和享有者,对自身的发展有着更高的需求,对自身能力的实现有着明确的目标也就是自我实现。现代汉语大词典里对过程和结果是这样解释的,过程是事物发展变化的程序,结果是一定阶段事物发展变化的最后状态。人的自我实现是一个最终结果,可是完成这一个结果的过程却是充满了酸甜苦辣的漫长过程,因此我方认为:人的自我实现过程重于结果。理由有三:其一,过程是结果的必要条件,过程是自我实现的必经之路。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不计小流无以成江河;一个“积”字道尽了过程对结果不可忽略的影响!我们知道,人的自我实现是一个人对自身期望取得结果的预期目标,而决定这个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的是一个人成长各个阶段的过程而非那一个个零散的毫无联系的结果。 其二,人的自我实现本身含义决定了过程比结果更重要。在马斯洛的理论当中,对自我的定义是一种扩大的、超越个体范围的,超越动机的。我们不难想象,奥运会作为全世界各色人种的盛会,在白色的会旗上五环紧紧相连,所昭示的精神是重在参与,推动世界的和平和全世界人民大团结。在奥运会上,获得金牌和没有获得金牌的运动员同样为体育事业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实现了作为一名运动员的自我价值! 其三,人的自我实现由不同的许许多多的过程组成,每个过 程的完结都对下一个过程的开始起着修复和指导的作用。也就是说,结果直观地告诉我们输赢成败,就像色彩绚烂的影像永远替代不了字里行间涌动和流淌的丰富内涵,不能对人的自我实现起决定性作用。 一、、过程与结果的关系也向我们说明,人的自我实现过程重于结果。从哲 学的观点来看,过程是因,结果是果。“因”是“果”的前提和基础。只有重视过程,把事情向自已设定的方向引导,才能得到理想的结果。第48届世界乒乓球锦标赛的帷幕已经落下了,结果也早已人人皆知了。但是,不管是女单得主张怡宁、男单冠军王励勤还是热爱乒乓运动的热心观众,茶余饭后津津乐道的决不是历史定格的那一瞬,而是在比赛中奋力搏杀,

高中生物练习-适应是自然选择的结果(2)(教师版)

第5章生物的进化第2节适应是自然选择的结果(二) 1.下列关于生物进化的叙述,正确的是 A.出现生殖隔离是新物种形成的标志 B.种群中的个体是进化的基本单位 C.人工选择是进化最重要的动力和机制 D.选择是不定向的,会随着环境的改变而改变 【答案】A 【解析】新物种形成的标志是产生生殖隔离;种群是生物进化的基本单位;自然选择是进化的重要动力和机制;选择是定向的,环境对生物起着定向选择作用。 2.某一小岛上的野兔原种种群由于某种原因造成部分个体分别迁移到了两个其他的小岛上。如图表示野兔原种进化的过程,相关说法不正确的是 A.新物种1与新物种2可能是同一物种 B.由野兔原种形成新物种显示了物种形成的一种方式,即经过地理隔离而达到生殖隔离 C.图中X、Y分别表示突变和基因重组、自然选择,Z仅表示自然选择过程 D.在新物种形成的过程中一定存在种群基因频率的定向改变 【答案】C 【解析】新物种1、新物种2无法确定是否存在生殖隔离,可能是同一物种;分析题图可知,该图是由地理隔离产生生殖隔离而形成新物种的模型;X是突变和基因重组,Y是自然选择,Z是生殖隔离,其中突变和基因重组以及自然选择均会引起基因频率的改变;新物种形成的根本原因是种群基因频率的定向改变。 3.实验室条件下可以研究细菌抗药性形成的机理。野生型金黄色葡萄球菌对青霉素是敏感的,将它接种到青霉素浓度为0.1单位/mL的培养基里,绝大多数细菌死亡,但有个别细菌能存活下来,并能进行繁殖。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A.在青霉素的影响下,金黄色葡萄球菌种群抗青霉素的基因频率降低 B.存活下来的个体通过繁殖导致金黄色葡萄球菌种群抗青霉素的基因频率提高 C.接触青霉素之前金黄色葡萄球菌个体间已经产生了抗青霉素的差异 D.细菌抗药性的产生是人工选择的结果 【答案】C 【解析】在青霉素的影响下,不能抵抗抗生素的细菌死亡,存活的个体存在抗青霉素的基因,因此金黄色葡萄球菌种群抗青霉素的基因频率升高;存活下来的个体通过繁殖后代仍然具有相同的基因,因此金黄色葡

中国婚姻状况

提要] 日前公布的全国民政事业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我国共有46.5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较去年同期增长17.1%,平均每天有5000多个家庭解体。中国离婚率已连续7年递增。“中国式离婚”成为一个令世人关注的现象。国外媒体甚至创造新词“我一代”,分析这个曾号称世界婚姻最稳定的国家离婚率走高的原因…[我来说两句] 一向崇尚“家和万事兴”的古老中国,正遭遇婚姻动荡的冲击。 日前公布的全国民政事业统计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我国共有46.5万对夫妻办理了离婚登记,较去年同期增长17.1%,平均每天有5000多个家庭解体。中国离婚率已连续7年递增。 “中国式离婚”成为一个令世人关注的现象。国外媒体甚至创造新词“我一代”,分析这个曾号称世界婚姻最稳定的国家离婚率走高的原因。 中国人的婚姻怎么了?在社会转型期的今天,我们该如何经营维护健康、文明、幸福、安全的婚姻家庭? ①社会转型期的婚姻震荡 22—35岁人群是离婚主力军,36—50岁年龄段是婚姻平稳期,50岁以上人群离婚率上扬 今年29岁的唐娜,2年前结婚,一年后分手。“婚后我才发现找错了人。婚前,他勇于担当的优点,婚后变成了独断专行;婚前,他善交异性朋友,以为他有"女人缘",谁知婚后半年他便出轨!” “一见钟情,婚了。一怒之下,离了。”北京市朝阳区婚姻登记处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该处近年来登记的离婚夫妻中,35岁以下者超过一半。其中,“80后”又占多数,“闪离”现象日益突出。“有些人办手续时还在吵架,等拿到离婚证后,又抱在一起痛哭。” 不仅“80后”的婚姻多生变故,他们父辈一代的婚姻也亮起红灯。“现在孩子大学毕业可以自立了,家庭责任已经完成,不再彼此凑合了。”年逾50的项先生叹道:“结婚近20年,如人饮水,冷暖自知啊!”北京宏健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文旭说,他代理的离婚起诉案中,中老年人约占三成。 “随着社会转型、社会环境变化对婚姻家庭发起的挑战,"新离婚时代"来临。”中国社科院研究员、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专家委员会副主任陈一筠说,新中国成立60年来,我国婚姻从前30年的超稳定型阶段,进入后30年尤其是近年来的动荡时期。 统计数据显示,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我国离婚人数和离婚率持续上升,近5年来增速明显,增幅高达7.65%。去年,全国120多万对夫妻喜结连理的同时,196万多对夫妇劳燕分飞。目前,北京、上海的离婚率已超过1/3。 从年龄结构看,22岁—35岁人群是离婚主力军,36岁—50岁婚姻相对平稳,50岁以上离婚率迅速上扬;从教育背景看,学历高低与离婚率高低成反比,学历越低,离婚率越高,学历越高,离婚率越低。 陈一筠表示,离婚率的提高,反映了社会发展与时代进步给个人生活带来更多的选择机会与自由空间的同时,也带来了人际矛盾与情感风险。 “我国的婚姻趋势,发生了与西方国家趋同的现象。”陈一筠介绍,婚姻家庭大规模的

法理学论述题及其答案

一、论法理学在法学中的地位 (一)法理学是法学的一般理论 1、一般法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 一般法:(1)指法的整个领域,即包括宪法、民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现行法从制定到实施的全部过程;2)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律制度及其各个发展阶段情况的综合研究。 2、法理学与部门法学 法理学概括出各个部门法及其运行的共同规律、共同特征、共同范畴,从而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南,为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服务。法理学可能回答的不是法律实践中的具体问题,比如案件如何审理,程序如何进行,引用何种法律,适用何种制裁等等,它所关心的是法律的原理性问题。而对这些原理性问题的分析说明,则必然是理论性的和思维性的。 (二)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 法理学研究的是一般法中的普遍问题和根本问题。法理学的论题是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根本性的问题:法是什么?法是怎样产生发展的?法有什么作用和价值?同时,法理学还要概括和阐述法学的基本范畴如法、权利义务等,是各个部门法学共同适用的。 (三)法理学是法学的方法论 方法论是指关于方法的理论和学说。法理学特别注重对法学方法的研究,其所研究的一些方法也运用于各部门法学的研究。 二、论法学的研究方法亦可见教材P24-29 1、价值分析方法 法律是调整利益关系的标准,只有研究法律的价值问题,才能对法律的正当性、法律的目的、作用和社会意义等问题做出理论说明。包括价值认知和价值评价。 2、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 法律体系是一种有序的逻辑结构,并通过语言符号表达出来,如果排除对法律形式问题的研究,人们就无法理解、运用和执行法律。形式逻辑(归纳推理和演绎推理、比较分类)和辩证逻辑(从抽象上升到具体、归纳与演绎的统一,分析与综合的统一,以及逻辑的与历史的统一) 3、社会实证研究方法 法律是一种社会制度,它的运行是一种社会过程,只有把法律和相关的社会事实联系起来,对法律的研究才是全面的,法律也才是真正的法律。 三、论三大法学派的法律观念 在西方三大法学流派中,各学派各有自己不同的研究内容和方法,比较而言: (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 其一,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

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

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 (1)是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层级冲突或纵向冲突。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之间发生的规范冲突。(2)同 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同级冲突或者横向冲突。如处于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的规范冲突。(3)是不同时期发布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为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冲突,又称为新旧冲突或时际冲突。(4)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冲突,又称为特别冲突。行政审判中,对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第一,对于层级冲突应当确立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效力低的法律规范服从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依据《立法法》第78 条规定和宪法是国 家根本大法这一特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立法法》第79 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座谈会既要》亦确定了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适用原则: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此看来,法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的法律层级排列有序,其法律效力一次递减。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 第二,对于新旧冲突,通常适用新的法律优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则。即当新的法律规范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但新的法律规范一般不溯及既往8.《座谈会纪要》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对实体问题适用和程序问题适用进行严格区分,并对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情形即新法可以溯及既往的几种情形作了列举。《座谈会纪要》对新旧冲突的解决明确了这样一个适用规则: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第三,对于特别冲突,通常适用特别法规范优于普通法规范的规则。适用此原则时又会遇到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怎么办?依照《立法法》第85 条之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座谈会纪要》进一步规范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适用关系: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不能确定新的一般规定是否允许旧的规定继续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属于法律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属于行政法规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裁决;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由高级人民法院送请制定机关裁决。 法律制定程序 即立法程序,广义的立法程序是指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在制定、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各种规范性

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变化

中国女性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变化 摘要: 中国历史上,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随着社会的转型一直发生着变化,而我们可以看到的是,社会地位影响着女性在家庭婚姻中的地位,同时,女性对婚姻家庭的观念也不断发生改变。母系氏族社会中,女性享有很高的社会与家庭地位;父系氏族社会中,男性成为了社会与家庭的主宰,女性沦为附庸;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中,女性成为传宗接代的工具,甚至男性的玩物;而当今社会,女性在婚姻家庭的地位逐渐提升,观念上也追求男女平等。 关键字: 女性,婚姻家庭,地位,变化 引言: 所谓婚姻乃人生大事,尤其对女性而言。中国有句俗话——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这句话充分地说明了婚姻家庭对一名女性的重要性。探究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变化对女性学有着重大意义。 正文: 大约在四、五万年前,当由古人进化为新人时,中国原始社会便进入了母系氏族社会。在母系氏族社会中,女性在社会生产中居于主导地位,世系按母系血9缘计算。女性是家族的领导者,子孙归母亲所有。母系氏族社会女性负责生产,是农业、畜牧业、制陶业、纺织业的主要发明者,而男性负责狩猎,没有突出的作为。因此奠定了女性在社会与家庭中的主导地位。女性在社会与家庭中受到高度尊重。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男性在生产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母权制渐渐过渡到父权制,父系氏族逐渐形成。在父系氏族时期,氏族以父权为中心子孙皆归父亲所有。男性成为生产经济领域的主要生产力量,而女性的生活劳动则局限于家庭之内,以家庭劳动和家庭副业为主,除了生儿育女之外,还负责纺织、炊煮等家庭劳动。从此,女性在社会和家庭中退于从属地位。 社会进一步发展,人们的劳动出现了剩余,奴隶社会逐渐代替了原始社会。历史不断发展,又进入了封建社会。但是父权制并没有动摇,甚至逐渐的加强。在这段历史中,女性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地位逐渐下降,在婚姻家庭中,女性变得没有任何地位。 封建社会中,女性在家庭中受到男性的统治,没有任何的地位可言。“未嫁从父,出嫁从夫,夫死从子。”一句话概括了封建社会时期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一生。 在中国传统思想中,总有重男轻女的观念。《诗·小雅·斯干》最后两章说:“乃生男子,载寝之床,载衣之裳,载弄之璋。其泣喤喤,朱芾斯皇,室家君王。”“乃生女子,载寝之地,载衣之裼,载弄之瓦。无非无仪,唯酒食是议,无父母贻罹。”意思是说,生了儿子,要把他放在床上,给他穿华美的衣裤,让他玩玉器。他那响亮的哭声,光彩闪耀的衣服,都表明他将来高官厚禄,可以振兴家业。而生了

法理学的视野

法理学的视野 法理学是一门什么样的学问?这是一个虽被许多中外法理学著作和教科书解读过无数遍但仍然困惑人们的问题。尤其是对于生活在现代社会的人来讲,法律渗透于社会生活和个人生活的角角落落,法律无处不在。法律问题也就成为现代人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与此相应,对法律问题的解说也就成了我们生活中的一道“风景线”。君不见,只要我们打开电视,翻开报纸,启开电脑,法律问题或与法律有关的问题会迎面而来,进入我们的视线和视野,想绕也绕不开。虽然我们可以说,我们并不是生活在法律中,但是,我们的生活确实离不开法律。那么,这种现象与法理学又有什么关系呢?大约二十年前,时任国际法律哲学与社会哲学协会主席的澳大利亚悉尼大学法学教授郑如纯(Alice. E-S TAY)女士来中国西安西北政法学院访问,在座谈中当我问到法理学到底应该研究些什么问题时,她的回答令我映象深刻。当时正值苏联奉行“改革与新思维”,东欧一些国家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她说这些问题都是法理学应该研究的问题。这对于我一个刚读法理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狭小的视野无疑是一个不小的冲击。到后来,当我们有机会参加国际法律哲学、法理学或法律社会学的会议时,看到会议的议题和安排,真有点眼花缭乱,目不暇接。它的议题之广泛,内容之丰富,远远超出了我们原有的视野范围。可以说,只要生活中有的法律问题,都是法理学涉及的问题,甚至生活中没被法律涉及的问题,也是法理学研究的问题,因为法律还有一个随着生活的变化而发展变化的问题。法理学确实是一个开放的体系。

这么讲,是不是法理学就成了一个箩筐,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这确实是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这涉及到对法理学中“法理”的理解。可以说,每一个法律里面,都有法理问题。不管是一个制度,一个法令,一条规则,或者法官的一个判决,都有其背后的法理,否则,无以解释它成立和存在的根据和理由。从这个角度讲,任何法律问题中都有法理问题存在。这也可以解释大约十多年前在中国有些部门法的学者开展的有关部门法理学的研究以及对部门法理学的理论解说。[1]但这样一来,是否法理学就没有必要存在了?既然每一个法律问题中都有法理问题存在,那对它的研究就是法理的研究,还要法理学干什么?[2]这实际上又涉及到法理学的分类问题。 《牛津法律大辞典》的作者在解释“法理学”的辞条时,将法理学分为“普通法理学”、“特殊法理学”、“比较法理学”三个类型。具体的解释是:普通法理学的任务在于研究法律制度中具有一般性意义的理论。特殊法理学是以某一种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比较法理学则通过分析来自不同法律制度中的材料,研究其相互关系。[3]这样的解释可以部分地消除人们的上述疑惑,也使法理学——作为研究法律制度中具有一般性意义的理论的普通法理学——有了存在的理由。对某一种法律制度或某一个法律问题的具体研究属于特殊法理学的研究范围和对象。 还有一个需要交代的问题,即作为教学体系或教材体系的法理学和作为研究体系的法理学的区分。这是我十年前在一篇文章中所提出的一个看法。[4]前者是作为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一门基础性学科(教

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

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 (1)是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层级冲突或纵向冲突。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之间发生的规范冲突。(2)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同级冲突或者横向冲突。如处于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的规范冲突。(3)是不同时期发布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为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冲突,又称为新旧冲突或时际冲突。(4)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冲突,又称为特别冲突。行政审判中,对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第一,对于层级冲突应当确立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效力低的法律规范服从效力高的法律规范。依据《立法法》第78条规定和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这一特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座谈会既要》亦确定了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适用原则: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由此看来,法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的法律层级排列有序,其法律效力一次递减。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 第二,对于新旧冲突,通常适用新的法律优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则。即当新的法律规范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但新的法律规范一般不溯及既往8.《座谈会纪要》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对实体问题适用和程序问题适用进行严格区分,并对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情形即新法可以溯及既往的几种情形作了列举。《座谈会纪要》对新旧冲突的解决明确了这样一个适用规则: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第三,对于特别冲突,通常适用特别法规范优于普通法规范的规则。适用此原则时又会遇到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怎么办?依照《立法法》第85条之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座谈会纪要》进一步规范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适用关系: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

中国男女婚姻观念调研报告

中国男女婚姻观念调研报告 近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培训交流中心与世纪佳缘交友网联合发布的《2019-2019年中国男女婚恋观调研报告》显示,18岁-25岁女性有70%是大叔控,其中气质大叔、事业型大叔、细腻体贴大叔是大叔控们的最爱。所谓大叔,通常指30岁-50岁的中年男士,倾向于选择中年男士作为配偶的青年女性被称作大叔控。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通过民意中国网和搜狐网,对2371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40.1%的受访者直言自己身边大叔控多。44.3%的受访者感觉很多女性抱有要现货的心理,不愿与伴侣共同奋斗。 受访者中,70后占41.4%,80后占24.4%,90后占4.8%。 67.2%的人认为中年男士受青睐是因为大多已具备一定物质基础 1990年出生的张兰(化名)来北京打工一年多了。前不久,她在换房时结识了房东的朋友一个70后的大叔。初次见面,大叔就开车帮她搬来了所有行李。之后两人经常一起吃饭聊天儿。我经常向他倾诉生活和工作中的各种不快,他不但不会不耐烦,还会给出很多实用建议。作为一个独自在北京打拼的女孩子,大叔的成熟体贴让我感到很舒心。 女朋友常指责我自私、不考虑她的感受,夸赞大叔有魅力。山东小伙李守伟说,他女朋友是日漫迷、韩剧迷,最喜欢收集动漫和韩剧里的美型大叔图片,还把大叔定为他以后的发展方向。我感觉这种心态太幼稚了。

为什么一些年轻女性更青睐中年男士?调查中,67.2%的人认为是中年男士大多已具备一定物质基础;55.5%的人认为是中年男士更稳重,有魅力;40.5%的人表示是中年男士更能体贴女性;39.3%的人觉得是作为独生子女的年轻人更愿意被照顾,而不懂得照顾别人。 世纪佳缘婚恋专家张佳芮告诉记者,大叔控大多集中于年轻女性。初入社会的年轻女性缺少社会经验,而这正是成熟中年男性所具有的,他们能给予女性安全感。此外,现在不少家庭是421模式,四个老人、两个大人围绕一个孩子转,很可能导致独生子女长大后缺乏耐性和包容力,在恋爱和婚姻中表现得以自我为中心。 时代不同,适婚年龄人群择偶需求也不同。张佳芮说,70年代生人崇尚与知识分子结合,80年代生人更注重对方物质基础,90年代生人择偶不但务实,而且更注重自我感受。所以不管从物质还是感情出发,不少女性都愿意选择已具备一定条件的男士。 稳定的感情需要男女双方耐心磨合,一同成长 调查显示,52.6%的受访者对年轻女性当大叔控持认同态度,17.0%的人持反对态度,30.4%的人表示不好说。 张兰认为,年轻女性与大叔结合是恋爱自由,没什么不可以。单方面要求女性理解自己伴侣,等待其成长,也是不公平的。 不少年轻女性有攀比心理,看到同龄人因为嫁得好,享受了更好的物质条件,就可能在感情中动摇。李守伟认为,

中国传统婚姻观的特点与影响

中国传统婚姻观的特点与影响 婚姻观反映的是个体对婚姻的基本看法和观点,表现出人们对待婚姻问题的价值取向。它凝聚于社会文化心理结构之中,反映出社会婚姻文化的特点。每个历史时期由于政治经济的历史文化因素的不同,其婚姻观念也展现出独特的色彩。对出身、门第、社会地位、经济等问题的看法往往会随着社会的发展有所不同,越到社会发展的后期,各种因素往往交织在一起,形成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中国传统社会重出身、重钱财以及婚姻中遵守父母之命的特点依旧对当代社会产生着影响。 标签:婚姻观;特点;影响 引言 婚姻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出现的社会形式。不论在封建社会还是现代社会“跟谁结婚”一直是婚姻前男女双方考虑的重要问题。从生物学角度来看,婚姻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一种繁衍需要,男女两性生理上的差别和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存在的生理基础。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讲,婚姻是发生在人类社会中的“求偶行为”,动物求偶,而人结婚则是社会和文化的,婚姻是一种仪式,一种被社会认可的结合。〔1〕心理学家则认为,婚姻是两个人之间的亲密关系,其中包含伴侣之间情感的亲近、性行为的专一,以及短期和长期的承诺。而法律强调的则是男女双方为了共同利益而自愿互为伴侣、彼此提供性的满足和经济上的帮助以及生儿育女的契约,认为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2〕 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婚姻由父母包办,婚姻当事人没有选择的自由,婚姻在当时的主要作用除传宗接代以外,还要符合当时社会对于社会阶层,经济地位,文化因素的要求。纵观整个历史发展的过程,我们会发现每一个历史阶段的社会的婚姻观念上都有其独特的特点,而这些特点影响的不仅仅是当时的社会,对后来的社会发展同样具有深远的影响。 关于婚姻观内涵,心理学家倾向于将婚姻观作为价值观的组成部分,强调其对人的行为、态度及认知的影响。美国学者Craddock将其定义为,已经进入婚姻过程中的人们的终极与工具价值观,强调婚姻观的现实作用。黄希庭提出婚姻观是人们的价值观对于婚姻问题的具体体现,是回答为什么结婚,选择什么样的结婚对象以及追求怎样的婚姻生活等的观念系统。〔3〕 总体来说,婚姻观反映的是个体对婚姻的基本看法和观点,表现出人们对待婚姻问题的价值取向。它凝聚于社会文化心理结构之中,反映出社会婚姻文化的特点。某种婚姻观念一旦形成之后,就会成为制约和规范两性关系的指导思想,约束人们的婚姻意识和行为。 2 中国传统婚姻观的特点

法理学视野中的权力(一)

法理学视野中的权力(一) 一、权力的概念 什么是权力?对此,人们的认识还很不一致。大体上可以分为如下三类: 一是能力说。有人认为这种理论始于英国哲学家霍布斯,其实比霍布斯还要古老。英文中的权力(power)一词来自法语pouvir,后者又源自拉丁文potesas或potertia,意指“能力”。在拉丁文中,这两个词的词根potere是能够的意思。这意味着权力是与做一件事的能力联系在一起的,具有对一定事物或一定行为的支配性。20世纪的结构功能主义认为,“权力是系统中的一个单位在其他单位的对立面上实现其目的的能力”,是“用于实现集体目标利益的社会系统的一般化能力”,是“为了实现系统目标的利益,使资源流通的一般能力”。[①]罗杰。科特威尔也认为:“权力可被看成一种不顾阻力而实现人们意志的可能性,或者说是一种对别人行为产生预期影响的能力。”[②] 二是强制意志说。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认为,“权力”是指处于社会关系中的行动者排除抗拒其意志的可能性,即一个人即使在被别人反对的情况下仍然具有的以其意志左右他人行为的能力。[③]美国学者彼德。布劳则指出了在权力概念中所包含的三种更为深刻的意义:(1)权力的概念用来指一个人或群体反复地把他或它的意志强加于

他人的能力,而不是指影响他们的一项决定的单个例子。(2)用来对反抗进行威胁的惩罚,这种成分使它区别于直接肉体强迫的限制情况。(3)权力被设想为固有的不对称的和依靠一个人从其他人那里截留报酬并对他们实施惩罚的基本能力-在考虑到他们能强加给他的限制之后依然存在的能力。[④]值得注意的是,持强制意志说的学者都将权力与直接的肉体强迫(如强盗手中的刀枪)区别开来。代写论文 三是关系说。即强调权力是行使者与受动者之间的一种不平等关系,这种不平等关系也被称为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法国学者迪韦尔热和美国学者艾萨克的观点都属于这一类。 很显然,上述三类观点表面上各执一端,并分别抓住了权力的某些重要特质,实际上它们是从社会学和政治学的角度提出来的,算不上是严格意义的法学概念。就连洛克、孟德斯鸠等人的权力分工制衡理论,实际上也是从政治学而非法学的角度提出来的。真正具有法学意味的权力概念和权力理论极为罕见。布莱克法律辞典曾提出三种关于权力的法学定义:(1)权力(Power)是做某事的权利、职权、能力或权能(faculty),权力是授权人自己合法作某行为的职权(Authority)。(2)权力是在法律关系中一方以一定作为或不作为改变这种关系的能力。(3)狭义的权力指为了自己利益或他人利益处理动产、不动产或赋予某人处理他人利益的自由或职权。[⑤]另外,英美法还有仅适用于民法的权力,它指做具有法律效力或作用的事情的

第一章冲突法概述

第一节冲突法的概念 在研究冲突法上的管辖权问题时,还有一个问题要注意,即由于冲突法是以民商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因此冲突法上的管辖权,包括立法管辖权与司法管辖权,往往是可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加以改变的。 一、冲突法的调整对象: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1、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在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或引起该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三个因素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 1)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涉外因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国家。包括

A.一方是内国人,一方是外国人; B.双方是具有同一国籍的外国人; C.双方是具有不同国籍的外国人。 另外,也有人将“住所”(包括惯常居所及法人的营业所)作为确定主体涉外因素对待。如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编纂的《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第二条。 2)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涉外因素:作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部分或全部地位于境外;3)法律关系的内容具有涉外因素:即法律关系据以产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国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 关于涉外与跨国民事法律关系:“涉外”者,说明话语者系以本国为本位,而“跨国”者,说明话语者并非以民族国家为价值

的核心来构筑其理论或阐释其观点。 注意: 第一,中国国际私法示范法使用了“国际民商事关系”概念; 第二,示范法把“住所”和“惯常居所”也作为确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连接因素之一。 2、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民商事法律关系 作为冲突法调整对象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广义的民事法律关系,涉及所有的具有跨国性质的私法关系。 有些国家实行民商分立,民法调整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商法则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即在商务活动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代理法及买卖法等。当我们讲冲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时,这里的民事法律关系既包括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又包括由商法来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 在一些前社会主义国家,将婚姻家庭关

辩论过程与结果哪个更重要精编版

辩论过程与结果哪个更 重要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诸葛亮虽然出师未捷身先死,虽然蜀国未能得到天下,但是他们谱写了历史,成就了千古英名. 要注意通过结果反思与进步。这个问题其实根本不是选择题,当你看重一个结果时,你必然会在过程中努力,从而得到收益,当你关注了过程,态度够认真,你也必定会的得到一个好的结果哦。而就在这样无法分离的联系中,可以实现自己的自我 谢谢主席!尊敬的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对方辩友陈词时抑扬顿挫的语调,丰富的情绪起伏都让我深切地感受到你在陈述的过程中实现了作为一个辩手吐气如兰的辩才,展示了一个青年昂扬的风采,也向在座的各位传递着这样一个明确的信息:那就是人的自我实现过程比结果更重要!因此也与你侃侃而谈的观点相悖。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了人是社会文明的创造者和享有者,对自身的发展有着更高的需求,对自身能力的实现有着明确的目标也就是自我实现。现代汉语大词典里对过程和结果是这样解释的,过程是事物发展变化的程序,结果是一定阶段事物发展变化的最后状态。人的自我实现是一个最终结果,可是完成这一个结果的过程却是充满了酸甜苦辣的漫长过程,因此我方认为:人的自我实现过程重于结果。理由有三:其一,过程是结果的必要条件,过程是自我实现的必经之路。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不计小流无以成江河;一个“积”字道尽了过程对结果不可忽略的影响!我们知道,人的自我实现是一个人对自身期望取得结果的预期目标,而决定这个预期目标能否实现的是一个人成长各个阶段的过程而非那一个个零散的毫无联系的结果。 其二,人的自我实现本身含义决定了过程比结果更重要。在马斯洛的理论当中,对自我的定义是一种扩大的、超越个体范围的,超越动机的。我们不难想

高中生物第五章生物的进化第二节适应是自然选择的结果练习2含解析浙科版必修2

第2节适应是自然选择的结果(二) 1.下列关于生物进化的叙述,正确的是 A.出现生殖隔离是新物种形成的标志 B.种群中的个体是进化的基本单位 C.人工选择是进化最重要的动力和机制 D.选择是不定向的,会随着环境的改变而改变 【答案】A 【解析】新物种形成的标志是产生生殖隔离;种群是生物进化的基本单位;自然选择是进化的重要动力和机制;选择是定向的,环境对生物起着定向选择作用。 2.某一小岛上的野兔原种种群由于某种原因造成部分个体分别迁移到了两个其他的小岛上。如图表示野兔原种进化的过程,相关说法不正确的是 A.新物种1与新物种2可能是同一物种 B.由野兔原种形成新物种显示了物种形成的一种方式,即经过地理隔离而达到生殖隔离 C.图中X、Y分别表示突变和基因重组、自然选择,Z仅表示自然选择过程 D.在新物种形成的过程中一定存在种群基因频率的定向改变 【答案】C 【解析】新物种1、新物种2无法确定是否存在生殖隔离,可能是同一物种;分析题图可知,该图是由地理隔离产生生殖隔离而形成新物种的模型;X是突变和基因重组,Y是自然选择,Z 是生殖隔离,其中突变和基因重组以及自然选择均会引起基因频率的改变;新物种形成的根本原因是种群基因频率的定向改变。 3.实验室条件下可以研究细菌抗药性形成的机理。野生型金黄色葡萄球菌对青霉素是敏感的,将它接种到青霉素浓度为0.1单位/mL的培养基里,绝大多数细菌死亡,但有个别细菌能存活下来,并能进行繁殖。下列叙述正确的是 A.在青霉素的影响下,金黄色葡萄球菌种群抗青霉素的基因频率降低 B.存活下来的个体通过繁殖导致金黄色葡萄球菌种群抗青霉素的基因频率提高

中国古代婚姻中的女人

中国古代婚姻中的女人 强化培养学院文科强化班23130144 童皓月中国作为礼仪之邦,婚姻之事更是始终脱不开“礼”。《礼记》中有:“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故曰:婚礼者,礼之本也。”然而,在中国婚姻发展过程中,尤其是封建王朝时期,女人在婚姻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在西周、春秋时期,由于夫为妻纲思想还未形成,婚姻和谐,夫妻关系还是比较轻松的。随着父权家长制的确立,夫权的形成,妇女的地位下降成了无法抗拒的历史趋势。无论出嫁前,出嫁后,甚至离婚这件事上,中国古代女性一直处于被动状态。 一、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压迫 夫权至上,尊卑有序,作为结婚伦理规范,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度,对于女性则要求一妻一夫。 奴隶社会时期,为了个人享受,奴隶主往往拥有大批妻妾,奴隶的妻女也可以是他们的“妻子”。周代对于奴隶主的妻子有了明确规定:“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1这里边的后和夫人等指的都是正妻,而数目庞大的妾侍群体则被排除在外。 孟子说过:“齐人乞食,亦有一妻一妾。”贫穷的乞丐都有一夫一妻,更不用说贵族和士大夫阶层,多妾制不仅仅普遍存在于统治阶级,也同样存在在平民生活中。 一夫一妻多妾制满足了男人的欲望,但也造成了女性婚姻弱势地位的加重。晋时有石崇与人比富的故事,最后石崇不仅以钱财多,并且以妻妾多取胜,妻妾俨然成了男子相互间夸耀自我的工具。据说石崇还有个怪习惯,每次请客都让侍妾劝酒,客人饮酒少了,他就立即把劝酒的侍妾杀死。一次,王导和其兄王敦到石崇家作客,王敦故意不肯喝酒,结果石崇一连杀死好几个侍妾。关于石崇,还有用几十个侍妾换爱妾绿珠的故事,2可见,女人在一夫一妻多妾制的压迫下,尊严及生命都无法自我控制。 二、出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中国古代青年联姻的唯一途径。两情相悦,互定终身,现在看来很自然很浪漫,但在中国古代却得不到社会的承认,并且女人将遭到世人鄙视。春秋时一女子与齐襄王私通,尽管后来被封为皇后,其父还是大骂她“女不取媒,因而自嫁,非吾种也,污于世”。3 “父母之命”的绝对权威时不容置疑的,就拿孔子来说,他认为自己的一个学生“可妻也”,就把自己亲生女儿嫁给了他。父母根据自己的看法处理儿女的婚事在中国古代向来是天经地义的。父母是子女婚姻的决定人,但古代婚姻的结合还需要中介人物,这就是“媒妁之言”。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着重的是家族利益,忽视的是个人情感,娶来的媳妇大多数在婚前甚至连面的都没见过。这虽然周到的考虑到了男女各方面的条 1“周代对于奴隶主的妻子有了明确规定:‘天子之妃曰后,诸侯曰夫人,大夫曰孺人,士曰妇人,庶人曰妻’”引自《中国家庭的演变》 2石崇故事引自《中国家庭的演变》 3齐襄王故事引自《中国婚姻的历史与现状》

法理学名词解释

社会法治国家基本特征(当代中国):1法律至上2人权至上3权力保护,保障4权力分立制约5完善法律制度6正当法律程序7法律平等8人民主权9社会自治和公民自治10依法行政 法律职业思维:1通过程序进行思考2遵循向过去看的习惯,表现得较为稳妥,甚至保守3注重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情感因素4法律思维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于科学中的求“真”守法:法律遵守,是法律实施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法治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是指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法律,严格依法办事。 守法的根据:1利益与守法2法律与守法3从法与守法4伦理与守法5压力与守法6功利原则7效力原则 守法的要素:1守法的主体“我”2守法的范围3守法的内容,行驶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4守法的状态 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的人们关于善与恶,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法律与道德的区别:法律和道德的起源时间不同2法律和道德调整的范围不同3法律和道德的具体内容不同4法律和道德的表现形式不同,道德通常是约定俗成的,存在于人们的思想和观念之中,法律是作为国家制定的或认可的规范而存在的5法律和道德实现的方式和手段不同,道德的实施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觉维护,法律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以国家机器为后盾,通过外在的强制来强迫人们遵守。6法律和道德的作用不同,道德有引导人类内心向善的作用,法律有约束人类行为使之不趋恶的作用7法律和道德体现的意志不同。法律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的阶级意志的体现,道德是特点阶级意志的体现8法律和道德的历史命运不同,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的消灭,法律也将不存在,而道德在无阶级社会中仍将存在 法与道德的联系:相互渗透;相互制约;互相保障 人权的国内法保护:我国本着以人为本的概念,重视通过法律保障人权,2004年人权入宪开创用宪法保障人权的新时代,为中国人权事业的全面发展,为尊重和保障人权奠定了法律基础。我国将宪法规定的人权原则和各项公民权力具体化倒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去,建立、健全了以宪法为基础的行之有效的人权法律保障体系,使公民各项人权的保障做到了有法可依。这些法律涉及政治权力和自已、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司法执法中的人权保障、妇女儿童老人及残疾人权利,少数民族、归侨侨眷的权益等。我国的人权立法从实际出发,已解决现实问题为中心,将所缔约或参加的有关人权问题的条约转化为国内法上个人能直接享受到的权利,并通过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保证实施,是人权国际保护方面的内容能在我国国内最总得以实现。我国还不断普及人权知识,提高人权意识,使尊重人权、保护人权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 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总称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他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总称 法治:应是以民主为前提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利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法制:是一国法律制度的总和,他包括立法司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的合法性原则,制度,程序和过程。法制强调的是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实施 法定解释:也称正式解释,有权解释,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对

2021学年新教材高中生物第五章生物的进化第二节适应是自然选择的结果教案2浙科版必修2

第2节适应是自然选择的结果(二) 本课时为必修2的第五章《生物的进化》第2节《适应是自然选择的结果》第2课时。本课时主要由“现代生物进化理论”、“遗传平衡定律”两部分构成。前面介绍现存物种的由来及进化论的证据,使学生初步理解生物进化的原因、生物的多样性和适应性,这节课安排“现代生物进化理论”让学生进一步理解生物的由来,也理解达尔文的自然选择学说的重要性和局限性。 【生命观念】运用进化与适应观,认识现代生物进化理论,形成科学的自然观和世界观。【科学思维】尊重事实和证据,基于生物学事实,理解达尔文学说的局限,根据现代生物进化理论解释生物进化现象。 【科学探究】用数学方法讨论自然选择使种群的基因频率发生变化,探讨耐药菌的出现与抗生素滥用的关系。 【社会责任】搜集生物进化理论发展的资料,探讨生物进化观点对人们思想观念的影响,形成正确的自然观和进化观。 重点:现代生物进化理论、遗传平衡定律 难点:现代生物进化理论、遗传平衡定律 一、现代生物进化理论 1.基础:达尔文自然选择理论 同种个体普遍存在变异(繁殖力强)→影响存活与繁殖→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自然选择→进化,新物种产生。 达尔文自然选择理论是现代生物进化理论的核心,但也存在一些局限。 2.内容: (1)个体→群体 现代生物进化理论认为:群体可以将有利变异延续下去。种群是生物进化、繁殖的基本单位,而不是个体。

(2)进化的实质:基因频率改变的过程 桦尺蠖为例,种群的基因频率改变,种群就进化。 反之,种群的基因若不改变,种群就没有发生进化。 Ⅰ.此处,引入遗传平衡定律(哈迪-温伯格定律):在一个大的随机交配的种群里,基因频 率和基因型频率在没有迁移、突变、选择的情况下,世代相传不发生变化。 根据哈迪-温伯格发现的这个定律,进行相关的计算。 例1:在昆虫中,长翅(A)对残翅(a)是显性,若该种群中A=0.6,a=0.4,该种群中出现AA、Aa、aa概率是多少? 例2.已知白化病据调查该病的发病率大约为1/10000,请问人群中该病致病基因的频率以及 携带此隐性基因的杂合子的基因型频率? 此类题型可以运用配子法,经过计算,引导学生得出相应的结论:AA= p2 Aa= 2pq aa=q2 Ⅱ.基因频率改变的因素: ①突变 课本活动:通过计算了解突变对种群基因频率的影响。(此部分由学生自己完成) ②基因迁移 单向迁移:个体的单向迁入、迁出 双向迁移:个体的双向迁入、迁出 思考单向迁移和双向迁移的差别。 ③遗传漂变 比较小的种群,一起突然的事件(如aa死亡或aa没有交配的机会) 比较大的种群,基因频率的变化小 ④非随机交配 相邻的两个个体最容易交配,大种群两端隔离。近亲交配使纯合子增加,隐性纯合往往不利。 ⑤自然选择 不同表型的个体对生存和繁殖的影响和作用不同。 (3)进化过程中物种的形成 Ⅰ.异地物种(渐进的物种形成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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