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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2020)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2020)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2020)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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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急救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是科学的,符合当地实际的,盘活了医疗急救资源,提升了急救能力和水平。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众生命健康权益,规范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能力和水平,及时、有效抢救急、危、重患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按照调度机构的调度,在将急、危、重患者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和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以及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交接活动。

本条例所称调度机构,是指受理院前医疗急救呼叫、调派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提供服务的机构。

本条例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是指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条件,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医疗机构。

本条例所称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是指具有急诊抢救能力,接

收、救治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患者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基本公共服务和城市安全运行保障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领导,对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施统一规划布局、统一服务规范、统一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建立符合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特点的管理体制,明确划分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并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区人民政府按照全市统一规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持续保障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发展投入,保障本行政区域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需要相适应。

第六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管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

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国土、人力社保、民政、公安、交通、教育、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相关工作。

第七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执业范

围、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持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配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做好转运急、危、重患者的交接工作。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配合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自觉维护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秩序。

第九条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开展医疗急救公益性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提高社会医疗急救意识。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作为地方课程专题教育内容,在专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适合学校实际和学生特点的针对性,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公益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支持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事业。

第十一条鼓励医学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急救和急诊医学相关研究,提高医疗急救和急诊医学科学技术水平;鼓励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使用先进医疗科学技术。

本市倡导中医药诊疗技术和方法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中的推广和应用。

第二章服务机构

第十二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城乡布局、区域人口数量、服务半径、交通状况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接诊能力等因素,编制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统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的布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设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应当符合

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规划。

现有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设置不符合规划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规划组织调整。

第十四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的建设应当符合统一的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五条院内医疗急救机构的名录、地址、急诊抢救能力等信息,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统计、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在有突发事件或者其他公共安全应急需要的情况下,全市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及其人员和急救车辆,应当接受政府或者有关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十七条调度机构应当与110、119、122等城市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突发事件和其他公共安全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章服务规范

第十八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制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执行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规范和质量控制标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急救业务。

第十九条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专用呼叫号码为120。

999为市红十字会履行救护、救助、救灾职责的呼叫号码。市红十字会可以协助政府提供部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市红十字会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应当按照全市统一的规划设置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工作站,遵守统一的服务规范,并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恶意拨打、占用急救呼叫号码和线路。

第二十条调度机构应当根据人口规模、急救呼叫业务量,设置相应数量的专线电话线路,保证急救呼叫电话畅通,并配置专门的调度人员24小时接听急救呼叫电话。

调度人员应当掌握医疗急救知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基本情况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接诊能力,及时接听急救呼叫电话,询问并记录患者信息,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进行分类登记处理。对急、危、重患者,按照就近原则迅速派出院前救护车;对非急、危、重患者,告知其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解决。

急、危、重患者的具体标准,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患者及其家属或者现场相关人员应当配合调度人员询问,如实提供患者病情、位置、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急救人员应当及时接听派车电话,在规定时间内出车;及时与患者及其家属取得联系,询问病情、指导自救;按照医疗急救操作规范对患者实施救治,并将患者及时转运至院内医疗急救机构;按照规定标准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不得因收费问题延误救治。

第二十二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根据患者情况,遵循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及其家属意愿的原则,将患者及时转运至具有相应急诊抢救能力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患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由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决定送往

相应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一)病情危急、有生命危险的;

(二)疑似突发传染病、严重精神障碍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急救人员不得为谋取本单位利益或者个人利益,违反患者转运原则。

患者转运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患者被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前,调度机构和急救人员应当与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进行沟通,将患者有关情况提前告知拟转运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做好接诊准备。

患者被送达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后,急救人员应当与接诊医生、护士交接患者病情、初步诊疗及用药情况等信息,并按照规定填写、保存病情交接单。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协调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建立有效衔接机制。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设置专线电话,并保持24小时畅通,保证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调度机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时沟通院前医疗急救相关信息。

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坚持首诊负责制,不得拒绝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院治疗的,应当由首诊医生判断转运安全性,并联系接收医院,在保证患者安全的前提下转运至其他院内医疗急救机构。

第二十五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不得擅自停业、中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因故停业、中断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至少于停业、中断服务前两个月向原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该区域内的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受影响。

第二十六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做好医疗急救信息的登记、保存、汇总、统计、分析等工作,并按照规定报送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平台,实现全市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共享互通。

第二十七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区域人口状况、交通状况和院前、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分布情况,合理确定院前救护车配备数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建立院前救护车定期查验和报废制度,保持车况和车载医疗设备、物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车辆处于正常待用状态。

第二十八条院前救护车应当统一喷涂院前医疗急救标识和呼叫号码,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标志灯具和警报器,不得用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以外的其他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配置、使用院前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不得设置、使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院前救护车应当安装计价器,并在明显位置粘贴价格公示,

标明收费项目名称、标准及价格举报电话。

第二十九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急、危、重患者提供搬抬服务,患者家属和现场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条每辆院前救护车应当配齐包括驾驶员、医师、护士、担架员等急救人员,具备为有需要的患者提供搬抬服务的能力。

第三十一条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医师应当依法取得医师执业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临床类别急救医学专业;

(二)临床类别非急救医学专业的医师,应当在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接受急救医学专业系统培训或者专业进修,并经考核合格。

中医类别医师应当按照其执业范围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

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的护士,应当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驾驶员、担架员应当经过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组织的急救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三十二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可以聘用医疗救护员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开展辅助性医疗救护工作。

医疗救护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聘用医疗救护员,应当审核其职业资格,并进行岗前培训、考核;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聘用。

本市医疗救护员职业资格管理和聘用、培训、考核的有关规定,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本市将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产生的医疗服务费纳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具体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分别制定。

第三十四条患者及其家属应当按照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收费标准支付费用。

患者及其家属因自身原因拒绝接受调度机构已派出的院前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应当支付已经发生的院前救护车使用费。

第四章服务保障

第三十五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及其急救人员依法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其正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院前救护车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受法律保护,并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

(二)使用公交专用车道、消防车通道、应急车道;

(三)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

(四)在禁停区域或者路段临时停车;

(五)免交收费停车场停车费和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市卫生计生、交通、公安交通管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院前救护车信息共享机制,为院前救护车管理和通行提供保障。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在行驶中遇有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院前救护车,应当采取停车、减速等方式主动避让;因避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免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患者确无能力支付医疗急救费用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和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实施救治后,可以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申请经费补助。

第三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向院前医疗急救事业进行公益捐赠的,依法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队伍建设。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社保等行政部门,制定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引进、培养和职业发展规划,建立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特点相适应的医护人员岗位轮转机制和薪酬待遇、职务晋升等激励、保障机制。

第五章社会急救能力建设

第四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急救能力建设,组织开展社会急救技能培训和急救知识的宣传普及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急救规范和社会急救能力建设要求,编制统一的社会医疗急救培训大纲和教学、考核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开展社会医疗急救培训活动,应当执行统一的培

训大纲和教学、考核标准。

第四十三条红十字会应当依法履行医疗急救知识普及、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等职责。

鼓励医学行业协会、医学科研机构、医疗机构等具备专业能力的组织开展社会医疗急救培训活动。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学者、具备专业能力的组织等对单位和个人开展的社会医疗急救培训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四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发现他人有医疗急救需要的,可以拨打急救呼叫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

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鼓励个人学习医疗急救知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四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志愿者组织可以招募、组织志愿者开展医疗急救公益性宣传、普及医疗急救知识等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活动。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志愿者组织参与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医疗急救志愿服务所需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和保障,开展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四十六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利用互联网技术宣传普及急救知识、统筹利用社会急救资源,提高社会急救能力。

第四十七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等应急救援队伍应当掌握必要的基本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设置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参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应急救援队

伍的医疗急救能力。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医疗急救保障等相关内容纳入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等相关内容,提高工作人员在预防、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中的医疗急救能力。

鼓励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根据本单位工作性质和特点,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掌握必要的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八条影剧院、体育场馆、机场、火车站、学校、景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安全保障需要配置医疗急救设备设施和药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医疗急救知识和技能,提高医疗急救保障能力。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社会医疗急救需要,分级分类制定医疗急救设备设施、药品配置指导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将医疗急救服务保障内容纳入突发事件,为参加者提供必要的医疗急救服务保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单位和个人发现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调度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可以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投诉、举报。

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投诉、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及时作出处理;需要公安、

交通、发展改革、人力社保等行政部门配合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配合。

第五十一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拒不配合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考核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根据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调度机构及其调度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提供服务不符合规定的,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急救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提供服务不符合规定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四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不按照规定转运患者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五条院内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不按照规定与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交接急、危、重患者信息或者拒不接收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转运的急、危、重患者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停业、中断服务前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院前救护车从事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以外其他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配置、使用院前救护车或者使用假院前救护车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收缴,并处罚款。

第五十八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不按照规定配备急救人员的,由市或者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扰乱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恶意拨打、占用急救呼叫号码和线路的;

(二)阻碍执行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院前救护车通行的;

(三)侮辱、殴打急救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阻碍急救人员实施救治的;

(四)其他扰乱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六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中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不当履行职责行为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问责和行政处分。

第六十一条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院内医疗急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工作中对患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中医医疗机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由中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急救中心(站)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

急救中心(站)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急救中心(站)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院前急救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院前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等资料的记录。 第三条急救中心(站)应当建立急救病历管理制度,在急救中心(站)和分站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急救病历的保存与管理。 第四条急救中心(站)严格管理病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窃取、抢夺病历。 第五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六条院前急救病历应进行编号管理,标记页码。 第七条急救医生必须在每班次结束时向急救中心(站)或急救分站上交本班次全部院前急救病历。 第八条院前急救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时,应由急救中心(站)指定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九条急救中心(站)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息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十条急救中心(站)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急救中心(站)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急救中心(站)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院前急救病历、院前病情告知书、院前院内交接记录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0月22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 2013年11月29日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院前医疗急救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与急救网络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共同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第七条急救中心(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 第八条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设区的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县级市),可以依托县级医院或者独立设置一个县级急救中心(站)。 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县级急救中心(站)并提供业务指导。 第九条急救中心(站)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医院专科情况等指定急救网络医院,并将急救网络医院名单向社会公告。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其承担任务达到急救中心(站)基本要求。 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内设机构、个人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的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十条急救中心(站)负责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指挥和调度,按照院前医疗急救需求配备通讯系统、救护车和医务人员,开展现场抢救和转运途中救治、监护。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指挥和调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完整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

完整版《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 来了! 2017-09-29 23:56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总则第1条指导思想(略) 第2条主要规划依据(略)第3条规划范围 本次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 第4条规划期限 本次规划期限为2016年至2035年,明确到2035年的城市发展基本框架。近期到2020年,远景展望到2050年。 第一章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明确发展目标、规模和空间布局第一节战略定位第5条北京城市战略定位是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第二节发展目标(略)第三节城市规模第14条严格控制人口规模,优化人口分布 按照以水定人的要求,根据可供水资源量和人均水资源量,确定北京市常住人口规模到2020年控制在2300万人以内,2020年以后长期稳定在这一水平。 1.调整人口空间布局 通过疏解非首都功能,实现人随功能走、人随产业走。降低城六区人口规模,城六区常住人口在2014年基础上每年降低2—3个百分点,争取到2020年下降约15个百分点,控制在1085万人左右,到2035年控制在1085万人以内。城六区以外平原地区的人口规模有减有增、增减挂钩。山区保持人口规模基本稳定。2.优化人口结构 形成与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功能疏解提升相适应的人口结构。制定科学合理的公共服务政策,发挥公共服务导向对人口结构的调节作用。加快农村人口城镇化进程。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提升人口整体素质。采取综合措施,保持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提高城市发展活力。 3.改善人口服务管理 构建面向城市实际服务人口的服务管理全覆盖体系,建立以居住证为载体的公共服务提供机制,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提高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在常住人口2300万人控制规模的基础上,考虑城市实际服务人口的合理需求和安全保障。 4.完善人口调控政策机制 健全分区域差异化的人口调控机制,实现城六区人口规模减量与其他区人口规模增量控制相衔接。加强全市落户政策统筹,建立更加规范的户籍管理体系,稳步实施常住人口积分落户制度。强化规划、土地、财政、税收、价格等政策调控作用,加强以房管人、以业控人。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人口调控工作责任制。 5.转变发展方式,大幅提高劳动生产率 到2020年全社会劳动生产率由现状19.6万元/人提高到约23万元/人。 第15条实现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减量第16条降低平原地区开发强度(略)第四节空间布局第17条构建“一核一主一副、两轴多点一区”的城市空间结构为落实城市战略定位、疏解非首都功能、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充分考虑延续古都历史格局、治理“大城市病”的现实需要和面向未来的可持续发展,着眼打造以首都为核心的世界级城市群,完善城市体系,在北京市域范围内形成“一核一

院前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12-19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0月22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3年11月29日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 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院前医疗急救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与急救网络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共同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 一设置、统一管理。 第七条急救中心(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 置、审批和登记。 第八条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设区的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县级市),可以依托县级医院或者独立设置一个县级 急救中心(站)。

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全集

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1993年以来,经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1991年-2010年)》在指导首都建设和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规划确定的2010年的大部分发展目标已经提前实现。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北京进入了新的重要发展阶段。为紧紧抓住本世纪前二十年重要战略机遇期,充分利用好城市发展的良好机遇和承办2008年夏季奥运会的带动作用,实现首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解决城市发展中面临的诸多矛盾和问题,迫切需要为城市未来的长远发展确定新的目标,开拓新的空间,提供新的支撑条件。 为了适应首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2002年5月北京市第九次党代会提出了修编北京城市总体规划的工作任务,根据2003年国务院对《北京城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的批示精神,以及2004年1月建设部《请尽快开展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函》,特编制《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 第2条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为目标。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抓住机遇、加快发展的战略思想,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构建首都和谐社会的能力。 (1)贯彻更好地为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服务、为日益扩大的国际交往服务、为国家教育、科技、文化和卫生事业的发展服务和为市民的工作和生活服务的原则。 (2)贯彻“五个统筹”的原则。结合首都发展的实际,统筹城乡发展,推进郊区城市化进程,实现城区与郊区的统一规划;统筹区域发展,协调好京津冀地区以及北京城区与郊区、南城与北城、平原地区与山区的发展规划,积极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统筹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好产业与社会事业发展的空间布局;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协调好人口、资源和环境的规划配置;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提高城市现代化、国际化水平。 (3)贯彻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的原则。强调城市

院前急救管理制度

天门市第三人民医院 院前急救管理制度 一、目的 完善院前急救设施配备,加强人员配备管理,利于院前急救患者的救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适用范围 急诊科一般情况下的院前急救过程控制(不包括大型灾害事故急救)。 三、职责 (一)、由科主任、护士长负责督促配置救护车上院前急救所需的设施及药品。 (二)、由医务科、护理部、总务科和科主任、护士长负责配置救护工作所需的医生、护士、司机。 (三)、由护士长、护理责任护士认真做好院前急救的准备工作,急救箱及常用急救器材完好率必须保证达到100%,并经常保持救护车箱内的卫生。 (四)、由出诊医护人员实施院前急救工作,并做好记录。 (五)、救护车司机要熟悉本区交通情况,保持车况良好,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和年审。 四、工作程序: (一)、救护车设施策划及配置:由急诊科主任负责救护车设施策划和配置,所需设施及通讯器材,由科主任、护士长负责申请、领用。(二)、值班人员准时接班,熟悉了解上一班的救护情况,坚守岗位,认真作好院前急救的准备工作。

(三)、值班人员接到呼救电话后,详细记录时间、地点、行车路线、病情或受伤情况,要求呼救者提供联系电话(且不要随意使用该电话)以便随时联系,并立即通知出诊医生、护士和司机在5分钟内出诊。不得拒绝出车。 院前急救内容: 出诊医生到达急救现场时,对患者应有高度负责精神,应立即检查患者,动作迅速,处理果断,根据病人情况可就地或就近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送回医院进一步抢救,转送过程应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变化。如有3个以上的重伤者,应迅速报告科主任是否增援。 1、现场急救:目的在于挽救和维持基本生命,减轻途中痛苦和并发症,强调对症治疗。 ①维持呼吸系统功能(包括吸氧、吸除痰及分泌物,呼吸兴奋剂,口对口人工呼吸,气管插管人工呼吸等)。 ②维持循环系统功能(包括胸外心脏按压、心电监护、除颤、有生命危险的心律失常的药物治疗等)。 ③维持中枢神经系统功能(急性脑血管病的处理,预防治疗脑水肿、降低颅内压治疗、控制癫痫等)。 ④急性中毒、意外事故处理。 ⑤脑、胸、腹、脊柱、四肢以及其他部位外伤的止血、包扎、固定、搬运。 ⑥止痛、止吐、止喘、止血等对症处理。 2、途中救护: ①合理转运分流患者,但对转运伤病员要求快速安全。

医院院前急救管理制度

医院 院前急救管理制度 一、出车前: (1)救护车为医疗救护专用,实行24小时院内值班,由院办公室统一安排(夜间由行政值班,特殊情况下医务科可直接调用)。 (2)救护车司机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保持车辆处于随时待命状态。接到电话10分钟内必须出车。并填写有出车登记,记录出车时间、地点、到达时间、随车人员等。 (3)急救车应按规定停放在指定位置,定人、定车、责任到人。车上的设备、附件不得私自拆卸,如需变动,需经院办公室批准后由专业人员拆卸。 (4)急诊护士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班交接。当日出诊前必须对照《救护车物品配备清单》对抢救物资进行检查。护士长每周一次检查药品、器材、物品,护理部每月检查一次。 二、出车中: (1)院办公室或行班值班接到120电话,并简单询问病情及联系方式后,立即通知驾驶员及值班医生、护士,告之简要病情和联系方式,医务人员携带必要的抢救设备10分钟内出发(用物见《救护车物品配备清单》)。出发前出诊医生必须与报警人取得联系,再次询问病情。 (2)当班驾驶员严禁饮酒,不得酒后驾车。驾驶车辆时不得抽烟,不得与人闲谈,驾驶室内不得私自带人,病人及陪护人员上车后应关好车门后再启动车辆。 (3)救护车司机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认真执行操作规范。确保行车安全。完成救护任务后及时返回医院,不得路途中办私事和单独出车,私自出车。 (4)医护人员、救护车司机在出车救护时,应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佩戴工作

牌,对病人及家属在态度热诚,文明礼貌。 (5)出诊人员对病人应有高度负责的精神,进入现场应立即检查病人情况,对危重病人必须向病人家属交待病情并签署《120出诊、转诊、转院知情同意书》,取得家属签字。 (6)抢救病人要严格遵守医疗急救工作程序及急救原则,按急救医疗规范及服务标准对待病人,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 (7)使用担架搬运病人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将病人固定于担架上。 (8)接送过程中医护人员至少应有一人在病人身旁观察病人病情变化,如系危急重症病菌,医护人员均须在病人身旁密切病人生命体征变化,便于及时处理,严禁医护人员坐在驾驶室内。如遇危急情况,可第一时间报告院办公室或行政值班,取得院办公室或行政值班的同意后,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就近医院抢救,杜绝责任事故发生。 (9)加强查对制度,不管是在现场还是在路途中救护,护士所执行的口头医嘱及所有操作,包括时间、药名、剂量、给药方法,要及时记入抢救记录,所有药品安瓿及包装均要核对后带回医院。 (10)接诊病人返回医院后,出诊医师要立即对接诊医师交接出诊情况。如系危急重症患者或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须提前向行政值班或院办公室汇报,告之相关科室提前做好准备。 (11)车辆在外出执行急救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或机械事故,驾驶员应第一时间及时报告院办公室,等候院办公室的指示和安排。 三、出车后 (1)为防止传染病交叉感染,救护车用后要及时清洗消毒。一般情况下每周清洗消毒一次,如遇外伤血液、呕吐物污染等需及时清洗消毒。车辆清洗消毒由救护

院前急救担架工工作规范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担架工工作规范 为加强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担架工的工作行为,特制订本规范。 一、规范用语 (一)您好,我们是120/999的担架员,我们负责抬担架,请您配合。 (二)请您躺好,双手交叉在胸前,伸直双腿,我们给您系好安全带。 (三)抬担架时您有什么不舒服,请直接告诉大夫。 二、禁用语 (一)你躺好了,别乱动。 (二)摔下来,我们可不负责。 (三)这人真重,都抬不动了。 三、仪表着装规范 (一)仪表端庄,举止文明。 (二)按要求穿着工作服上岗,着装整洁规范。 (三)佩戴工号牌上岗(工号牌必须挂在前胸左上方)。 四、行为规范 (一)遵纪守法,执行院前医疗急救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语言文明,仪表端庄,规范服务, 不说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话,无论何种原因,不得与病人及家属发生争执。

(三)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与医生、护士和司机互尊互敬,团结协作。 (四)在医疗人员进行现场医疗处置时,得到医生指示时方可进入现场。平稳搬抬病人,系好约束带。 (五)加强责任心,无条件服从现场需要,在医生指导下安全搬运病人。不得参与任何医疗行为。 (六)注意个人卫生,班前班上不得饮酒,车上载有患者时禁止聊天及大声喧哗。 (七)严禁索要、接受病人及家属的钱物,对难以拒绝的馈赠要上缴主管负责人。 五、工作流程规范 (一)提前到岗,上岗前按规定检查担架(车)及约束带是否按规定配置,能否正常使用和是否有损坏;保证担架的清洁。如发现担架有损坏或不能正常使用,应及时报告并使用备用物品。 (二)上班后在值班室待命,不擅自离岗。接到出车任务后,在2分钟内出车。 (三)负责拿担架, 患者搬抬上担架后负责系好约束带。在医生指导下和司机、护士的协助下安全搬抬患者。 (四)完成任务后及时清理担架上的污物,并用消毒水进行擦拭。 (五)下班后负责打扫车厢卫生。

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年)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与策略 第三章城市规模 第四章城市空间布局与城乡协调发展 第五章新城发展 第六章中心城调整优化 第七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八章产业发展与布局引导 第九章社会事业发展及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章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 第十一章资源节约、保护与利用 第十二章市政基础设施 第十三章综合交通体系 第十四章城市综合防灾减灾 第十五章近期发展与建设 第十六章规划实施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概要解读 ■城市性质 北京就是中华人民共与国得首都,就是全国得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就是世界著名古都与现代国际城市。 ■城市定位

国家首都:按照中央对北京做好“四个服务”得工作要求,强化首都职能。 国际城市:以建设世界城市为努力目标,不断提高北京在世界城市体系中得地位与作用。 历史名城:弘扬历史文化,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形成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具有高度包容性、多元化得世界文化名城。 宜居城市:创造充分得就业与创业机会,建设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得宜居城市。 ■城市职能 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所在地。 邦交国家使馆所在地,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主要所在地,国家最高层次对外交往活动得主要发生地。 国家主要文化、新闻、出版、影视等机构所在地,国家大型文化与体育活动举办地,国家级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聚集地。 国家经济决策、管理,国家市场准入与监管机构,国家级国有企业总部,国家主要金融、保险机构与相关社会团体等机构所在地,高新技术创新、研发与生产基地。 国际著名旅游地、古都文化旅游,国际旅游门户与服务基地。 重要得洲际航空门户与国际航空枢纽,国家铁路、公路枢纽。 人口规模 ■总人口控制在1800万人 2020年,北京市总人口规模规划控制在1800万人左右,年均增长率控制在1、4%以内。其中户籍人口1350万人左右,居住半年以上外来人口450万人左右。 ■农业人口再减118万 2003年农业人口为318万人,到2020年将下降到200万人左右,占全市人口得10%左右。 ■中心城人口850万人 积极引导人口得合理分布,通过疏散中心城得产业与人口,大力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人口向新城与小城镇集聚。2020年,中心城人口规划控制在850万人以内,新城人口约570万人,小城镇及城镇组团人口约180万人。

_院前急救管理规定

2011年改善医疗服务具体措施 一、改善门诊服务 1、规范窗口服务。落实《江苏省医疗机构主要窗口服务规范》,三级和县级综合医院以及门诊量较大的专科医院实行挂号、检验、“一站式”服务台等窗口工作人员提前30分钟以上挂牌上岗。挂号、取药等候时间一般不超过15分钟。改善服务态度,杜绝生、冷、硬、顶、推现象。 2、改革服务流程。实行首问、首接负责制。优化门诊“一站式”服务和导医服务。开设简易门诊。门诊服务窗口和诊室弹性排班、分层分科分区挂号、收费、候诊。三级医院和县级综合医院要全面实行电子排队、叫号。注意运用信息化、网络化手段,实时传输门诊和入院患者相关信息,提前做好服务,缩短患者门诊检查、缴费、取药和办理住院手续时间。鼓励开展门诊适宜手术、开设日间病房,减轻群众医药费用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3、推进预约诊疗。建设省、市级区域预约诊疗服务信息平台。各医院积极推进窗口、诊间、出院、电话、短信、网络、社区等多种预约方式,方便患者预约。2011年,二、三级医院专家门诊预约率分别达20%、50%以上。其他医院也要积极开展预约诊疗服务。加强预约诊疗管理,确保预约成功率。 4、方便患者检查。合理安排检验检查设备和人力资源,进一步减少预约检查,力争做到随到随查。对需要空腹检查等特殊项目,在人员和时间上要尽可能从患者角度考虑,努力节省患者等候时间。全面推行检验检查报告及时发放制度,能即时出结果的,即时发放;能当天出结果的,当天发放。继续完善检验检查结果查询方式,在确保患者隐私的前提下,通过自助打印、手机短信、电话或网络查询等多种形式方便患者。

5、实行专家门诊“全日制”。方便农村和外地患者就医,合理安排专家门诊,积极推行专家门诊“全日制”和专家门诊“中心制”。专家门诊要确保诊疗时间,确保诊疗质量,对疑难杂症要以专家诊疗中心为平台,及时组织相关专科的专家会诊,让患者得到便捷、优质的医疗服务。进一步加强紧缺专家门诊号的管理,想方设法杜绝“炒号”牟利行为。 6、安排好节假日服务。认真执行我厅下发的《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节假日正常开诊的通知》(苏卫办医…2008?11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取消“黄金周”休假方式的通知》(…2007?14号),合理调配人力、物力资源,安排好节假日门急诊和住院医疗服务,满足患者需求,确保医疗安全。 7、改善服务设施和环境。坚持一切从方便患者出发,完善医院标识和就诊流程引导系统。门诊实行分科候诊,并保证各医疗区域有足够的候诊空间,保持安静、舒适。有条件的医院要开设自动取款机、小卖部、休闲区等服务设施。加强医院安全保卫工作,为患者创造安静、有序、安全的诊疗环境。 8、强化患者身份识别。运用信息手段,加强对患者的身份识别。对首次就诊患者,建立规范的电子档案。对重复就诊的患者,及时查阅相关门诊或住院病历资料,及时识别患者,以便于及时、详细了解病史和治疗情况,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查。运用信息网络技术,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院之间建立患者就诊信息交流机制,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医疗费用。 二、改善急救医疗服务 9、强化院前急救服务。完善院前急救医疗服务体系,加强调度指挥,接到呼救信息后,无特殊情况下,农村30分钟内、城市(含县城区)10—15分钟内救护车赶到现场规范开展救治、转运。加强院前、院内急救医疗服务的协调配合,确保急救医疗服务的

急救中心站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

急救中心站院前急救病历 管理规定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急救中心(站)院前急救病历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急救中心(站)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院前急救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院前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等资料的记录。 第三条急救中心(站)应当建立急救病历管理制度,在急救中心(站)和分站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急救病历的保存与管理。 第四条急救中心(站)严格管理病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窃取、抢夺病历。 第五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 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六条院前急救病历应进行编号管理,标记页码。 第七条急救医生必须在每班次结束时向急救中心(站)或急救分站上交本班次全部院前急救病历。 第八条院前急救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时,应由急救中心(站)指定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第九条急救中心(站)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息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第十条急救中心(站)应当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

《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 财联社29日讯,9月29日,《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发布,要点如下: 一、建设什么样的首都 1、战略定位: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 2、发展目标: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 3、城市规模:常住人口到2020年控制在2300万人以,并长期稳定在这一水平;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到2020年减到2860平方公里左右,到2035年减到2760平方公里左右。 4、空间结构:一核一主一副、两轴多点一区 一核——首都功能核心区 一主——中心城区,包括东城区、西城区、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 一副——城市副中心,原通州新城规划建设区 两轴——中轴线及其延长线,长安街及其延长线

多点——5个位于平原地区新城,包括顺义、大兴、亦庄、昌平、房山新城 一区——生态涵养区,包括门头沟、平谷、怀柔、密云、延庆以及昌平和房山的山区。

二、怎样建设首都 核心区“两减一增一控” 5、核心区逐步降低人口密度,逐步降低建设密度,增加绿地和水域,加强建筑高度控制。 中心城区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 6、疏解腾退区域性商品交易市场。严禁在三环路新建和扩建物流仓储设施,严禁新建和扩建各类区域性批发市场。 7、疏解大型医疗机构,鼓励五环路现有综合性医疗机构向外迁建或疏解。 8、严禁高等院校扩大占地规模,严控新增建筑规模、办学规模。 高水平规划建设城市副中心 9、构建“一带、一轴、多组团”的空间结构。 10、建设水城共融的生态城市、蓝绿交织的森林城市、古今同辉的人文城市。 11、坚持建管并举,努力使未来城市副中心成为没有“城市病”的城区。

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简报

灵武市人民医院简报 (2014年度第5期) 灵武市人民医院 2014年11月18日铃声就是命令,时间就是生命 ——灵武市医院院前急救网络使用知识培训 为进一步规范灵武辖区医 疗机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提 高医院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 事件的能力,确保在重大疫情 发生时,能够反应迅速,处理 及时。我院于2014年11月17日正式加入了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建立了灵武市急救分站,“120”院前急救归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统一调度指挥。 为了提高急救分站的院前急救和应急救援能力,为广大市民提供优质、高效的院前急救服务,11月17日下午2:00分,我院特邀请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副主任殷刚,指挥调度科科长杨蕴青、车辆管理科科长王晓东三人,在四楼多功能厅进行《灵武市医院院前急救网络使用知识培训》,医院应急领导

小组成员及急救中心全体医务 人员,包括院内急救,院前急救, 120急救车司机全部参加了此次 培训。会上,院长胡学清做了重 要讲话,他指出:120急救热线是医院急救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必须规范运行,生命大于一切,我们要不惜一切代价,做好急救工作;他说:这是一次正规化的培训,这标志着我院作为急救中心分站正式开始运行,灵武市急救分站的建设,要以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为核心,医院网络信息化建设为基础,24小时听候银川市急救中心统一调度,确保急救工作的万无一失。之后由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的三位领导分别对紧急救援工作做了详细讲解。 首先,银川市紧急救援中心调度科杨科长对《院前急救工作流程及院前医疗纠纷的防 范》做详细介绍。她重点强调: 院前急救是急救医疗服务的延 伸,服务时限性强,要求我们 要做到“有呼必应”“有求必救”。按照“现场抢救,就近救急,病人自愿,医院能及,统一调度”的原则,开展院前急救工作。同时杨科长通过培训对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救治环境的局限性、院前急救工作流程、院前急救医疗纠纷的因素和防范对策

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年)

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与策略 第三章城市规模 第四章城市空间布局与城乡协调发展 第五章新城发展 第六章中心城调整优化 第七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第八章产业发展与布局引导 第九章社会事业发展及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章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 第十一章资源节约、保护与利用 第十二章市政基础设施 第十三章综合交通体系 第十四章城市综合防灾减灾 第十五章近期发展与建设 第十六章规划实施

城市总体规划概要解读 ■城市性质 是中华人民国的首都,是全国的政治中心、文化中心,是世界著名古都和现代国际城市。 ■城市定位 国家首都:按照中央对做好“四个服务”的工作要求,强化首都职能。 国际城市:以建设世界城市为努力目标,不断提高在世界城市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历史名城:弘扬历史文化,保护历史文化名城风貌,形成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交相辉映、具有高度包容性、多元化的世界文化名城。 宜居城市:创造充分的就业和创业机会,建设空气清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的宜居城市。 ■城市职能 中央党政军领导机关所在地。 邦交国家使馆所在地,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主要所在地,国家最高层次对外交往活动的主要发生地。 国家主要文化、新闻、出版、影视等机构所在地,国家大型文化和体育活动举办地,国家级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聚集地。 国家经济决策、管理,国家市场准入和监管机构,国家级国有企业总部,国家主要金融、保险机构和相关社会团体等机构所在地,高新技术创新、研发与生产基地。 国际著名旅游地、古都文化旅游,国际旅游门户与服务基地。 重要的洲际航空门户和国际航空枢纽,国家铁路、公路枢纽。 人口规模 ■总人口控制在1800万人 2020年,市总人口规模规划控制在1800万人左右,年均增长率控制在1.4%以。其中户籍人口1350万人左右,居住半年以上外来人口450万人左右。

福建规范院前急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福建省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5年) 为贯彻落实《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方案(2014-2015年)》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 二、实施时间 2014-2015年。 三、主要内容 (一)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活动内容 1. 加强建设,严格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 (1)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定急救网络医院,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告。 (2)急救中心(站)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 (3)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设置急救中心(站)和配置救护车,省及设区市设立急救中心,设区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市)依托县级医院或独立设置一个县级急救中心(站);救护车的配置达到《福建省救护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要求。. (4)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使用急救中心(站)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医疗机构内不得擅自使用急救中心名称。 2. 多措并举,推动院前医疗急救发展。 (1)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专业人员在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待遇等方面有倾斜政策,保证院前医疗急救队伍稳定。 (2)积极协调物价部门,院前医疗急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及医疗服务整体水平相适应,并建立相应调整机制。 (3)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建立长效、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 (4)按照有关规定,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地域范围、经济条件等,加强急救中心(站)的应急储备。 (5)建立规范的院前急救与医院急诊的有效衔接流程,病人送达医院后,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接受病人。 (6)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培训,定期组织演练。 3. 加强监督,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 (1)除“120”以外不得开设其他承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电话号码。 (2)制定全省的救护车辆统一标识,并向社会公示和宣传。 (3)主动定期会同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黑救护车”进行清理整顿。(4)对院前医疗急救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院前医疗急救工作制度规范

XX市院前医疗急救信息报告制度 为完善院前医疗急救信息报告工作机制,规范院前医疗急救信息上报流程,提高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相关信息上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特制订本规范。 一、突发事件院前医疗急救信息报告 (一)报告范围 1.突发事件死亡1人或伤病3人及以上。 2.各类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 3.敏感时期、敏感地区、敏感人群发生的突发事件。 4.上级部门规定需要上报的其它情况。 (二)报告方式及时限 突发事件息报告分为初次报告、进程报告、终结报告。 1.初次报告:院前医疗急救调度指挥机构在接到相关信息后,及时调派医疗资源参与救援,并在30分钟内进行初报。初报内容数据尽量准确。 2.进程报告:事件处置过程中,及时跟踪事件进展,收集现场信息,根据情况进行追报。 3.终结报告:救援工作结束后,及时进行终结报告,并于24小时内完成书面报告。 (三)报告内容 1.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件类别、伤亡人数。

2.目前已采取的医疗救援措施及投入的急救力量;是否需要上级医疗支援。 3.现场救治情况。 4.伤病员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初步诊断、伤情、病情、去向等。 5.还需进一步投入的急救资源(人员、车辆、设备、物资和资金等)。 (四)报告程序 1.现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向所属120调度指挥中心报告。特别是第一辆到达现场的救护车,院前医疗急救医生要经过初步评估后,第一时间向所属120调度指挥中心报告。 2.各医疗机构急诊或其他科室向本院医务科(处)上报伤病员收治信息。 3.各医疗机构在汇总本院收治伤病员信息后,向任务派遣的120调度指挥中心和所在地卫生健康委报告。 4.各区县(自治县)120调度指挥中心向所在地卫生健康委报告和市120调度指挥中心报告。各区县卫生健康委和市120调度指挥中心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 (五)报告责任 1.各120调度指挥中心负责人是院前医疗急救信息“初次报告”第一责任人。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按照统一指挥调度,在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在医疗机构外开展的以现场抢救、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服务需求相适应。

第四条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规划和指导全国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和实施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本辖区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院前医疗急救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与急救网络医院组成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共同实施。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就近、安全、迅速、有效的原则设立,统一规划、统一设置、统一管理。 第七条急救中心(站)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 第八条设区的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因地域或者交通原因,设区的市院前医疗急救网络未覆盖的县(县级市),可以依托县级医院或者独立设置一个县级急救中心(站)。 设区的市级急救中心统一指挥调度县级急救中心(站)并提供业务指导。 第九条急救中心(站)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

院前医疗急救医生工作规范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医生工作规范 为加强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医生的工作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依据《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规范用语 (一)您好,我是急救医生,请问是您要的救护车吗? (二)我们正在路上,病人什么情况?您做了哪些处理? (三)请您配合,我们一会儿就检查完。 (四)现在我们要对您进行XX治疗,请您放松,别紧张。 (五)病人现在的情况比较危重,我们要对他(她)进行XX 治疗,请配合我们的工作。 (六)病人病情危重,我们将就近送他(她)去XX医院,在路上病人可能出现病情加重,随时有生命危险,如果您同意,请您在病情告知书上签您的姓名以及和病人的关系。 (七)对不起,根据医疗规定如果您不同意现场检查和治疗或者不去医院就诊,需要在病情告知书上签字,请您配合,签上 1

您的姓名以及和患者的关系。 (八)患者现在的情况是XX,符合病情告知书的第XX条,如果您同意,请您签上您的姓名以及和患者的关系。 (九)现在病人的情况是XX,还需送到医院进一步诊治,病人是医保、自费或公疗? (十)路上您哪儿不舒服请随时告诉我,我们会及时处置。 (十一)您好,我是XX救护车医生,患者初步诊断考虑为XX病,生命体征平稳/不平稳,我们给予了XX治疗,现准备送往XX医院,请您帮忙联系。 (十二)您好,我们是急救医生,这位患者是XX情况,我们采取的治疗是XX。 (十三)您确认不需要救护车了吗?请您密切关注病人情况,如有需要,请随时拨打120/999急救电话。 (十四)请您付一下急救费用,共计XX元,其中救护车费用XX元,医疗费用XX元,这是您的收据。 二、服务忌语 (一)禁用不礼貌、个人忌讳、无称呼的语句。 (二)禁用有损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形象、名誉的语句。 (三)禁用刺激性、攻击性的语句。 (四)禁用语意不明、令人疑惑的语句。 2

院前急救工作规范

烟台市院前急救人员工作规范 一、上班前准备 值班员、医师、护士、驾驶员、担架员应提前15分钟上班,穿工作服、佩带工作牌,保持良好的仪表仪容。 (一)值班员负责检查指挥终端设备是否运转正常,点击测试铃声是否正常;检查打印机是否有纸,确保打印机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二)医护人员负责检查当班救护车按规定配置的药品器械及各种表单等。 (三)驾驶员负责检查待命车辆,确保车辆处于“站内待命”状态;检查车辆性能、警报器、警灯及车载终端设备,发现不能正常使用时,应及时报市120急救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指挥中心),并启用备用车辆开启车载终端设备登记上班,确保车辆为“站内待命”状态。 (四)担架员负责检查担架完好状况,发现问题及时报修或更换(无专职担架员的,由医护人员负责检查)。 二、接受任务 值班时间内,值班员、医师、护士、驾驶员、担架员等人员应保持高度待命状态,指挥终端必须保证24小时有专人值守,确保随时接受院前急救出诊指令。因故不能出诊的,应提前向指挥中心报告,以免延误出车时间;当不能出诊情况解除时,应立即报告指挥中心恢复对车辆调度。 (一)值班员 值班员接到指挥中心出车指令后,应立即认真查看派车单相关信息,并迅速通知派车单指派车辆驾驶员、相关专科医师、护士及担架员在规定时间内(早7:00至晚21:00在3分钟内、晚21:00至早7:00在5分钟内)出车,因故不能出车的,应立即报告指挥中心请求另派车辆。我市实行统一调度后,各入网医院不再受理急救呼救,如遇病人求救的情况,应告知其立即拨打120求救,由指挥中心统一安排急救。 (二)驾驶员 驾驶员接出车任务后立即发动车辆,待医护人员上车后通过车载指挥终端向指挥中心上传“驶向现场”并立即出车,如发现车辆故障不能出车,应立即报告指挥中心,请求另派车辆。 (三)医师、护士、担架员 医师、护士、担架员接到出诊通知后携派车单,立即跑步上车。 三、行车途中 (一)驾驶员 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应以最快的行驶速度、最近的行车路线到达派车单注明的接车地点。如若途中车辆发生故障,应立即报告指挥中心,同时迅速检查故障原因并排除故障,如无法立刻修复,立即请求指挥中心另派救护车完成急救任务。 发生行车事故时,应按道路交通有关法规程序处理,并立即报告指挥中心,请求另派救护车完成急救任务,同时报122。 (二)医师、护士、担架员 1、医护人员上车后应立即与呼救者联系,进一步核实接车地址、了解病情,给予相应的急救指导,并告知大约到达时间及相关事宜。 2、发生车辆故障和行车事故时,协助驾驶员做好事故的处理工作;遇有伤人事故,应及时做好事故现场伤员的救护工作,同时向指挥中心报告,请求另派救护车完成原急救任务。 3、急救途中原则上不得擅自改变指派的救护对象,如路遇非指派对象拦车时,随车医护人员根据病情轻重缓急确定是否更改救护对象。若确定改变救护对象,应立即请示指挥中心请求另派车辆完成原急救任务。若不需要改变救护对象,医务人员应在现场做好解释工作,在对伤病员进行简单的急救处理后立即执行原急救任务,同时请求指挥中心另派车辆增援。 四、到达现场 (一)驾驶员 救护车到达现场,尽量停靠伤病员位置,驾驶员通过车载指挥终端向指挥中心上传“到达现场”;遇重大事故,应协助医护人员反馈现场情况。现场无呼救者或伤病员亲属等候时,立即向指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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