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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2012

民法学2012
民法学2012

民法学2012-2014年CLSCI论文数据分析

2012-2014年,CLSCI期刊[i]共发表论文4326篇,其中民法学共发表论文723篇,占论文

总数的17%,居于十三个学科之首,显示了民法学研究的繁荣和强大。这显示出民法学研究在研究力量和研究质量上保持了逐渐提升的良好势头。从具体研究领域来看,2012-2014年度,民法学研究继续围绕民法研究的热点重点展开,其中民法基本理论研究论文以165篇居于首位,物权法研究论文以161篇紧随其后,知识产权法研究论文以132篇居于第三,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研究论文以115篇和109篇分居第四、第五,数量排在最后的是继承法和婚姻法研究论文。2012-2014年度,除了继承法和婚姻法领域外,其他领域的论文绝对数量都在稳步增加,物权法领域近三年增长最快,2014年以81篇跃居第一位,增速居次席的是合同法领域,2014年以50篇居于第四位,民法基本理论研究比较稳定,除了2014年被物权法领域超过之外一直居于第一位,而知识产权领域、侵权责任法领域和合同法领域一般在第三到第五的位次徘徊。

总体而言,2012-2014年度的民法学研究以民法解释论为主,围绕民法典编纂等问题兼顾民法立法论。解释论为主的研究态势,一方面反映了在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民事基本法律体系健全之后,法律的解释适用成为研究者面临的主要问题,另一方面也反映了我国民法学界开始不断重视实践问题和实证研究,比如近三年有多篇论文对农村土地利用问题进行了研究。具体而言,在民法各研究领域呈现如下特点:

1. 基本理论中的民法典编纂、人格权立法问题备受关注

2014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部署了编纂民法典的重大任务,民法典迅速成为学界关注的焦点。鉴于该问题的重要性,我们对近三年来的文章进行了详细的梳理。2014年,302篇CLSCI民法学论文中有14篇

直接对民法典编纂问题作出了专门论述。其中,《清华法学》2014年第6期专题组稿“民法典编纂的愿景与构想”就有7篇高质量论文,包括王利明的《民法典的时代特征和编纂步骤》、谢鸿飞的《中国民法典的生活世界、价值体系与立法表达》、郭明瑞的《关于编纂民法典须处理的几种关系的思考》、崔建远的《编纂民法典必须摆正几对关系》、王轶的《民法典的规范类型及其配置关系》、耿林的《民法典的规范表达研究》、杨立新的《论民法典中债法总则之存废》,这组文章发表后通过财新网、微信等新媒体的传播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这7

篇文章的作者倾其所思,描绘了中国民法典的图景,既有整体的时代思考又有局部的制度分析,既有宏观的指导思想又有微观的编纂技术,拉开了新一轮民法典编纂研究热潮的序幕。

除此之外,2012-2014年度民法学界对民法典编纂的研究还包括了以下视角:有学者从比较法角度分析了我国民法典编纂进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可借鉴

的经验,如陈卫佐的《现代民法典编纂的沿革、困境与出路》、殷安军的《瑞士法上民商合一立法模式的形成——兼评“单一法典”理念》;有学者从我国民法

立法演进的角度思考了未来民法典对现行法规范的整合,如孙宪忠的《我国民法立法的体系化与科学化问题》、易继明的《历史视域中的私法统一与民法典的未来》、朱广新的《超越经验主义立法:编纂民法典》;有学者特别关注了民法典编纂中的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比如王竹的《以“非基本法律法典化模式”编纂民法典的立法程序——一种“实用主义思路”的合宪性思考》;有学者关注了民法典编纂中民法典和民事特别法的关系问题,比如谢鸿飞的《民法典与特别民法关系的建构》、茅少伟的《寻找新民法典:‘三思’而后行》、陆青的《论中国民法中的“解法典化”现象》;还有的学者研究了民法典编纂中所涉及的具体制度,比如夏吟兰的《民法典体系下婚姻家庭法之基本架构与逻辑体例》。

除了直接以“民法典编纂”为题的论文外,2012-2014年度在民法总论方面的研究也为民法典编纂中民法总则的制订提供了理论支撑。在民事主体制度方面,主要关注了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如蔡立东的《法人分类模式的立法选择》、刘召成的《部分权利能力制度的构造》、朱广新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化的局限性及其克服》,也有学者关注了当前老龄化社会不容回避的老年监护问题,如李昊的《大陆法系国家(地区)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简论》、杨立新的《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立法突破及相关问题》。在民事法律行为方面,主要集中于法律行为的类型和意思表示理论,如常鹏翱的《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分及其意义——以民法学为考察领域》、杨代雄的《恶意串通行为的立法取舍——以恶意串通、脱法行为与通谋虚伪表示的关系为视角》,王雷的《情谊行为基础理论研究》提出了与民事法律行为相区分的情谊行为。在代理制度方面,主要关注了表见代理制度,如叶金强的《表见代理中信赖合理性的判断模式》、杨代雄的《表见代理的特别构成要件》。

2012-2014年度民法基本理论研究的另一个焦点是人格权法。这部分的研究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人格权立法模式的探讨,主要涉及人格权法在民法典编纂中是否独立成编的问题,如王利明的《再论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张新宝的《我国人格权立法:体系、边界和保护》、龙卫球的《人格权的立法论

思考:困惑与对策》、李永军的《从权利属性看人格权的法律保护》、黄忠的《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体系效应之辨识》、高圣平的《比较法视野下人格权的

发展》。和这一问题密切相关的是对一般人格权理论以及我国是否应该采纳这一理论的讨论,如张红的《一项新的宪法上基本权利——人格权》、朱晓峰的《作为一般人格权的人格尊严权——以德国侵权法中的一般人格权为参照》、许可的《一般人格权:观念转型与制度重构》、李莉的《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下的人格权立法模式:兼论否定一般人格权》、鲁晓明的《论一般人格理论的摒弃及替代》等。另一方面是对各种具体人格权的研究。这既包括对传统具体人格权的研究,如满红杰的《荣誉权:一个巴别塔式的谬误?》、张红的《“以营利为目的”与肖像权侵权责任认定》;也包括对新兴类型人格权和人格权新问题的关注,如王利明的《论个人信息权的法律保护》、贺栩栩的《比较法上的个人信息数据自决

权》、温世扬的《论“标表型人格权”》、王叶刚的《人格权中经济价值法律保护模式探讨》等。民法学界人格权研究的繁荣,反映了人格尊严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本身也会积极促进实践中以民法权利和民事责任的方式来保护人格利益、实现人的尊严。

2. 物权法研究增长迅速,积极回应社会热点问题

2012-2014年度物权法研究领域论文数量增长迅速,2014年共有CLSCI

论文81篇,大约是2012年39篇、2013年41篇的2倍。这些明显增加的论文很大程度上是在积极回应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比如2013年11月中共中央十

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作出重大部署后,2014年有25篇论文关注农村土地制度,约占该年物权法论文总数81篇的30.86%。近三年围绕

农村土地的法律关系,涌现了不少有价值的研究成果,比如王利明、周友军的《论我国农村土地权利制度的完善》、陈柏峰的《土地发展权的理论基础与制度前景》、高圣平的《农地信托流转的法律构造》、陈小君的《构筑土地制度改革中集体建设用地的新规则体系》、耿卓的《农民土地财产权保护的观念转变及其立法回应——以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为视角》、房绍坤的《论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制度构建》、温世扬的《农地流转:困境与出路》、王崇敏的《论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代化构造》、赵万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功能转型及权能实现——基于农村社会管理创新的视角》。除了对农村土地制度的关注,学界还积极回应了其他方面社会急迫关切的问题,比如崔建远的《征收制度的调整及体系效应》、孙宪忠的《不动产登记基本范畴解析》、张双根的《论房地关系与统一不动产登记簿册》、马俊驹的《解决小产权房问题的理论突破和法律路径——结合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平等入市进行研究》、王卫国的《宅基地如何进入市场?——以画家村房屋买卖案为切入点》、蔡立东的《闲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制度的司法实证研究》、王恩见的《集体维权中程序救济的实践逻辑——以M小区业主

维权个案为分析对象》等,这些论文既有理论分析又有实证研究,为妥善解决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贡献了民法学人的智慧。

此外,2012-2014年度物权法研究还深入探讨了某些基础理论,这些探讨同样带有显著的问题意识,对实践有着很强的指导意义。比如对于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有税兵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双阶构造说》、巩固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公权说》、徐祥民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之国家所有制说》、王涌的《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三层结构说》;对登记对抗主义,有崔建远的《机动车物权的变动辨析》、龙俊的《中国物权法上的登记对抗主义》、郭志京的《也论中国物权法上的登记对抗主义》;对善意取得制度,有甄增水的《双轨制:我国善意取得制度设计的应然路径——兼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鲁春雅

的《论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和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区分》、吴泽勇的《论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要件的证明》、张双根的《德国法上股权善意取得制度之评析》;

在抵押权问题上,有刘贵祥、吴光荣的《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之抵押物转让的效力》、王利明的《抵押财产转让的法律规制》、程啸的《论抵押财产的转让——“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评释》、陈华彬的《论所有人抵押权——基于对德国法和瑞士法的分析》;对于地役权,有耿卓的《我国地役权现代发展的体系解读》、孙鹏的《社会变迁与地役权的现代化》、黄忠的《地票交易的地役权属性论》。

除了上述热点问题和与实践紧密相关的理论问题,2012-2014年度物权法研究还关注了占有、所有权保留、原物返还请求权、物权的公示等基础理论问题。

3. 知识产权法研究立足本土问题,展现了强劲升温的趋势

2012-2014年度知识产权法研究领域共有论文132篇,居于民法各学科的第三位。其中2012年47篇,2013年31篇,2014年54篇,2014年比2013年增加了23篇,呈现了强劲升温的趋势,这既显示了该领域研究者的实力,也说明近期知识产权法存在不少热点问题。近三年来,一个重要的热点问题就是我国《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对于著作权法修改,2012年3月,国家版权局公布《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并于同年7月、10月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第2稿、第3稿, 2014年6月,国务院正式公布了国家版权局提交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业界的激烈争议,至今仍在审议之中。对于商标法修改,2012年12月、2013年6月和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对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并于2013年8月30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

知识产权法学界积极关注《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踊跃为立法献计献策。在著作权法修改方面,有吴汉东的《<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背景、体例和重点》、曹新明的《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5条第2项之修改》、杨明的《著作权许可中的公示公信——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57条的质疑谈起》、丛立先的《违禁作品著作权问题辨析——兼评我国<著作权法>第4条的修改》、黄汇《计算机字体单字的可著作权问题研究——兼评中国<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焦和平的《“异体复制”的定性与复制权规定的完善——以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契机》、王迁的《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转播”——兼评近期案例和<著作权法修改草案>》、李雨峰的《论追续权制度在我国的构建——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为中心》。在商标法修改方面,有李雨峰的《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改造——兼论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王太平的《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杜颖的《商标先使用权解读——<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理解与适用》。

《著作权法》和《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既非基于加入国际公约的需要,也非源于国际社会的压力,而更多的是立足本土国情做出的主动性安排,我国学者在相关论文中在遵循知识产权法一般规律的前提下,突出了中国特色和中国问题,在此次修法中作出了应有的贡献。此外,近期知识产权法学界还关注了其他一些热点问题和新兴问题,如张广良的《知识产权法院制度设计的本土化思维》、杨千雨的《论我国知识产权融资许可制度之构建——以美国UCITA法的融资许可为借鉴》、张志伟的《创意的版权保护》、杜颖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保护的构想》、阳东辉的《我国音乐版权证券化的法律困境及其破解之道——基于美国经验的启示》等。

2012-2014年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有不少学者从宏观角度对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的移植和体系化进行了深入思考,如吴汉东的《知识产权法价值的中国语境解读》和《知识产权法的制度创新本质与知识创新目标》、马一德的《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余盛峰的《知识产权全球化:现代转向与法理反思》、何隽的《全球化时代知识产权制度的走向:趋同、存异与变通》、王宏军的《技术文化输入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分析——从历史与逻辑的视角》、黄莎的《论我国知识产权法生态化的正当性》。这些思考反映了知识产权制度在我国从被动接受到生根发芽的现实变迁,也是我国学者在这种现实变迁下对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化、科学化和本土化的积极探索。此外,学者还从整体上思考了知识产权的客体以及知识产权的救济制度,如何敏的《知识产权客体新论》;如吴汉东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过错责任推定与赔偿数额认定——以举证责任规则为视角》、罗莉的《论惩罚性赔偿在知识产权法中的引进及实施》、崔国斌的《知识产权确权模式选择理论》、胡晶晶的《知识产权“利润剥夺”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研究》、何炼红的《论中国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于志强的《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犯罪制裁体系检视与未来建构》。

从微观的知识产权法具体领域看,著作权法研究一直占据研究的重头,2012-2014年度每年CLSCI发文数量不低于知识产权法CLSCI发文总数的40%,其次才是商标法研究、专利法研究和其他制度研究。对于著作权法研究,一方面主要探讨了特殊的可版权性客体,如梁志文的《摄影作品的独创性及其版权保护》、王迁的《论建筑作品的表现形式》、吕炳斌的《实用艺术作品可版权性的理论逻辑》、卢海君的《著作权法中不受保护的“时事新闻”》等。另一方面,网络著作权问题受到持续关注,成为学者研究的最大热点,如冯晓青的《网络环境下私人复制著作权问题研究》、崔国斌的《加框链接的著作权法规制》、熊琦的《Web2.0时代的著作权法:问题、争议与应对》和《大规模数字化与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创新》、王迁的《论提供规避技术措施手段的法律性质》、何炼红的《数字作品转售行为的著作权法规制——兼论数字发行权有限用尽原则的确立》、熊文聪的《避风港中的通知与反通知规则——中美比较研究》。

对于商标法研究,近期学者主要对实践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如胡开忠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在商标侵权中的责任》、冯术杰的《论立体商标的显著性认定》、赵建蕊的《商标注册所依赖的商标使用研究——从TRIPS第15条第3款谈起》、王太平的《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关系》和《论驰名商标认定的公众范围标准》、王莲峰的《论对善意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以“杜家鸡”商标侵权案为视角》。

对于专利法研究,近期研究主要集中在专利权的取得、专利权的保护和遏制专利权滥用三个方面。对于专利权的取得,有周长玲的《风险预防原则下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的再思考》、李晓秋的《析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周围的《研究工具的可专利性探析——以美国法例为借镜》、张爱国的《我国外观设计保护创造性要求之检讨与重设》、王子灿的《专利法的“绿化”:风险预防原则的缘起、确立和适用》等。对于专利权的保护,有李晓秋的《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抑或摒弃》、张鹏的《美国专利再审查制度评析》、张玲的《论专利侵权赔偿损失的归责原则》、唐珺的《我国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制度构建》。对于遏制专利权滥用,有张吉豫的《禁止专利权滥用原则的制度化构建》、易继明的《遏制专利蟑螂——评美国专利新政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4. 侵权责任法研究侧重侵权行为基本类型,呈现了稳步回升的态势

2012-2014年度侵权责任法研究共有CLSCI论文115篇,位于所有学科的第四位。从单年论文数量看,2012年35篇,2013年37篇,2014年43篇,虽然没有达到2009-2011年每年侵权责任法CLSCI发文皆保持60篇以上的水平,但还是呈现了逐步回升的态势。

2012-2014年度侵权责任法研究主要是对法定的侵权行为基本类型展开了深入探讨,并尤其关注了与社会热点问题紧密相关的侵权行为类型。

研究热点之一是对网络侵权责任的探讨,如刘文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杨立新的《侵害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张新宝的《网络反腐中的隐私权保护》、梅夏英的《网络侵权归责的现实制约及价值考量》、崔国斌的《网络服务商共同侵权制度之重塑》、蔡唱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规则的反思与重构》、徐伟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认定新诠——兼驳网络服务提供者“应知”论》等。研究热点之二是对医疗损害责任的探讨,如郑晓剑的《<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解释论之基础》、肖柳珍的《医疗损害鉴定一元化实证研究》、吕群蓉的《论我国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以无过错补偿责任为分析进路》、赵西巨的《再访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9条:情景化、类型化与限缩性适用》。研究热点之三是探讨了环境污染责任,如张新宝的《扩张与强化:环境侵权责任的综合适用》、宋亚辉的《环境管制标准在侵权法上的

效力解释》、张敏纯的《论行政管制标准在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的类型化效力》等。侵权责任法研究还对其他一些热点问题作出了回应,如裴敬伟的《略论景观纠纷的私法解决及其路径选择》、叶名怡的《真实叙事的边界——隐私侵权抗辩论纲》、杜国明的《我国食品安全民事责任制度研究——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刘水林的《风险社会大规模损害责任法的范式重构——从侵权赔偿到成本分担》、伍治良的《论信用评级不实之侵权责任——种比较法视角》。

2012-2014年度侵权责任法研究除了高度危险责任之外,基本涉及了《侵权责任法》规定的全部侵权责任类型。对于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有韩强的《“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特殊性辩驳——从“教育机构侵权责任”展开》、金可可、胡坚明的《不完全行为能力人侵权责任构成之检讨》、班天可的《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劳动者解放》、郑晓剑的《揭开雇主“替代责任”的面纱——兼论<侵权责任法>第34条之解释论基础》;对于产品责任,有董春华的《对严格产品责任正当性的质疑与反思》、周友军的《论侵权法上的产品跟踪观察义务》、马一德的《论消费领域产品自损的民事责任》、郑佳宁的《企业产品责任社会性之探讨》;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有汪世的《我国机动车之间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之检讨——以德国法为参照》、雷群安的《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模式反思——以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为视角》;对于安全保障义务,有张凇纶的《关于“交易安全理论”:批判、反思与扬弃》、李中原的《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制度》、刘召成的《安全保障义务的扩展适用与违法性判断标准的发展》。还有学者研究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如袁中华的《规范说之本质缺陷及其克服——以侵权责任法第79条为线索》,以及物件损害责任,如韩强的《论抛掷物、坠落物致损责任的限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困境及其破解》、吕宁的《论公有公共设施致害的国家赔偿》。

2012-2014年度侵权责任法学界还对侵权责任法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深入探讨,主要集中在侵权责任法权益区分保护模式以及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对于侵权责任法权益区分保护模式,有方新军的《权益区分保护的合理性证明》、曹险峰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侵权构成模式——以“民事权益”的定位与功能分析为中心》、阳庚德的《侵权法对权利和利益区别保护论》、姜战军的《论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等。对于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有王利明的《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了违法性要件吗?》、刘文杰的《论侵权法上过失认定中的“可预见性”》、李中原的《论侵权法上因果关系与过错的竞合及其解决路径》、杨垠红的《侵权法上不作为因果关系之判定》、魏森的《客观关联的多数人侵权责任研究——以比较法考察为中心》、程啸的《过失相抵与无过错责任》、郭辉的《共同危险侵权责任之法律重构——按份责任对连带责任的替代》。除此之外,还有学者对惩罚性赔偿、侵权责任能力、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5. 合同法领域研究关注基本制度,研究成果扎实并逐年递增

2012-2014年度合同法研究共有CLSCI论文109篇,位于所有学科的第五位。从单年论文数量看,2012年22篇,2013年37篇,2014年50篇,近三年的增速仅低于物权法领域,展现了该领域研究近年稳步回升的趋势。《合同法》立法已久,虽然没有《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那么强的新鲜感,但仍是民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合同法学界近年来立足实践问题,围绕合同法基本制度的适用展开深入探讨,贡献了一批功底扎实、富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近三年来合同法研究的一个主要热点是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和消费者保护,当然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本身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对于合同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有解亘的《格式条款内容规制的规范体系》、孙良国的《单方修改合同条款的公平控制》、祁春轶的《德国一般交易条款内容控制的制度经验及其启示》、王剑一的《合同条款控制的正当性基础与适用范围——欧洲与德国的模式及其借鉴意义》、马一德的《免除或限制责任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范雪飞的《论不公平条款制度——兼论我国显失公平制度之于格式条款》、马辉的《格式条款信息规制论》。对于合同法中的消费者保护,有崔吉子的《消费者合同的私法化趋势与我国的立法模式》、宁红丽的《分期付款买卖法律条款的消费者保护建构》、杨立新的《非传统销售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反悔权及其适用》、陆青的《论消费者保护法上的告知义务——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第17号指导性案例》。

合同法研究的另一个热点是行政审批合同的效力问题,如蔡立东的《行政审批与权利转让合同的效力》、吴光荣的《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理论与实践》、杨永清的《批准生效合同若干问题探讨》、汤文平的《批准生效合同报批义务之违反、请求权方法与评价法学》。此外,合同法学界还对一些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作出了回应,比如王利明的《论和解协议》、单平基的《从强制缔约看“打车软件”的法律规制》、杨惠的《“航班时刻非契约条款”辨析》、周洪政的《网络时代电子要约和承诺的特殊法律问题研究》,谭启平的《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合同的私法属性及制度构建》、袁绍义的《论体育赞助合同的法律适用》、石少侠的《论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民事救济之合同责任——以英美法为视角》等。

在债法总则方面,有学者关注了中国债法的体系化问题,比如崔建远的《中国债法的现状与未来》、王利明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与我国合同法的制定和完善》、李永军的《论债法中本土化概念对统一的债法救济体系之影响》、魏振瀛的《论债与民事责任的起源及其相互关系》;有的学者关注了一些特殊的债的类型,比如王轶的《作为债之独立类型的法定补偿义务》、徐涤宇、黄美玲的《单方允诺的效力根据》;有的学者关注了不当得利的制度构成,如赵文杰的《给付概念和不当得利返还》、娄爱华的《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之

概念澄清》。在合同法总则方面,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这两个基本制度。对于合同解除,有崔建远的《解除效果折衷说之评论》、王成的《合同解除与违约金》、贺剑的《合同解除异议制度研究》。对于违约责任,有谢鸿飞的《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理论的再构成》、解亘的《再论<合同法>第121条的存废——以履行辅助人责任论为视角》、周江洪的《<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与适用”》、张家勇的《合同保护义务的体系定位》、刘承韪的《违约可得利益损失的确定规则》、王洪亮的《违约金功能定位的反思》、姚明斌的《违约金司法酌减的规范构成》、武腾的《通往“合理期间”之路——基于“慷慨的一个月”大致基准和有关“不利益”的政策根据》。此外,还有学者对合同形式、合同变更、关系契约理论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近三年来学界对合同法分则的关注不断增加,发表了很多具有较强实践指导意义的高水平论文。在买卖合同方面,关注一物多卖的现象,如许德风的《不动产一物二卖问题研究》、石冠彬的《论一物数卖合同效力与买受人权利救济》、孙毅的《我国多重买卖规则的检讨与重构》。在租赁合同方面,关注承租人的保护,有黄凤龙的《“买卖不破租赁”与承租人保护》、周江洪的《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法律效果——以契约地位承受模式为前提》、张力的《承租人死亡时房屋租赁合同存续问题探究》、常鹏翱的《论优先购买权的法律效力》、张鹏的《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和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竞合之证伪——兼评<房屋租赁司法解释>第24条第1项的理解和适用》。在建设工程合同方面,有黄喆的《论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协力义务——以德国民法解释论为借鉴》、崔玉清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此外,还有学者关注了融资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赠与合同、行纪合同等有名合同。王利明的《典型合同立法的发展趋势》总结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型无名合同问题。

6. 婚姻法、继承法领域研究基本呈下降趋势

2012-2014年度CLSCI民法论文中,共有继承法论文25篇,婚姻法论文16篇,数量偏少。从每年发文的数量看,这两个领域的论文数量基本为个位数,而且呈逐年下降的趋势。这种情况和《婚姻法》、《继承法》立法较旧、修改较少、缺乏热点问题有关。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将《继承法》修改列入了2012年的立法计划,近三年了有不少文章针对继承法修改发表意见,如陈本寒的《我国遗赠扶养协议制度之完善》、罗思荣的《论遗嘱受益回避》等。此次修法至今还未完成,期待学界有更多的文章为修法献计献策。在婚姻法研究领域,近三年的研究主要侧重婚姻中的财产问题,如贺剑的《“理论”在司法实践中的影响——以关于夫妻个人财产婚后孳息归属的司法实践为中心》和《论婚姻法回归民法的基本思路——以法定夫妻财产制为重点》、江滢的《论个人财产婚后收益之归属认定》等。

(二)研究队伍总体评价

民法学研究队伍是法学界最为庞大的研究力量,2012-2014年度在CLSCI期刊上发表民法学论文的作者共有216人[ii]。考虑到民法学界人才辈出,也为了激励民法学人对学术持续追求,我们设置了较为严格的门槛,以“近三年发表CLSCI论文总数五篇以上”的标准,对2012-2014年度民法学者个人三年学术情况进行统计排名。虽然仅凭论文绝对数量的评价较为简单,但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在学术一线辛勤耕耘的学界同仁。经过统计,2012-2014年度民法学高产作者有25位,如表5所示。这25位学者,占近三年CLSCI发文学者总数的11.57%,但却贡献了195篇CLSCI论文,占近三年CLSCI论文总数(723篇)的26.97%,其中发表三大期刊论文37篇,占近三年三大期刊民法学论文总数(104篇)的35.58%。由此,无论是从发文的数量还是从发文的质量来看,这25位学者入选2012-2014年度民法学术“名人堂”实至名归。而且,按照发文数量在5篇以上的标准,2012-2014年度学者为25人,是2009-2011年度12人的2倍,再一次证明了民法学研究队伍的不断壮大和持续繁荣。

结语:

通过对2012-2014年度民法学CLSCI期刊论文的分析,我们看到了民法学研究有了极大的提高和发展,越来越注重实践问题和本土问题,越来越注重实证、统计等研究方法,越来越注重理论的体系化和中国化,虽然还存在很多不足和问题,但这些可喜的变化让我们有理由相信民法学研究会越来越好,民法学者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会有越来越多的贡献。今年是我们以CLSCI论文数据来盘点民法学学科发展的第六年,我们一直在为构建一套纯粹、系统、权威的法学研究评估机制而探索和努力,也感谢学界同仁一直以来的关注和支持,但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单纯的数据分析和梳理距理想状态还有相当的距离,民法学研究评价需要学术共同体的共同参与,期待学界同仁的宝贵意见建议,让我们一起为健全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法学学科研究评价体系而努力!

法律史学2012-2014年CLSCI论文数据分析

(一)学科总体评价

2012-2014年,16种CLSCI期刊[1]共发表论文4326篇,其中法律史学科共发表论文215篇,占论文总数的4.97%,低于民法学、法理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大国际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宪法学、行政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商法学,排名第十。

2009-2012年期间,15种CLSCI期刊共发表论文4272篇,其中法律史学科270篇,占论文总数的6.32%,位列第八。与之相比,2012-2014年间,16种CLSCI期刊发表论文总数增加了1.26%,但法律史学科发表的论文数却下降了1.35个百分点,排名也跌至末位。近三年来,法律史学科在CLSCI期刊的年均发文数为71.7篇,远远低于2009-2011年间年均90篇的发文数量。尤其是2014年,法律史学科在CLSCI期刊的发文数仅有63篇,占全年CLSCI期刊发文总数1553篇的4.05%,绝对数量和相对比例都创了历年新低。2012-2014年的法律史学研究呈现出以下特点:

1.中国法制史继续保持一枝独秀

2012-2014年期间,CLSCI期刊共发表法律史学论文215篇,其中,中国法律史189篇(2012年65篇,2013年68篇,2014年56篇),占法律史学科论文总数的87.91%;外国法律史论文21篇(2012年6篇,2013年10篇,2014年5篇),占9.77%;比较法律史论文5篇(2012年2篇,2013年1篇,2014年2篇),占2.33%。2012-2014年间在三大权威期刊上发表的24篇法律史学科论文,全部为中国法律史方面的,外国法律史研究竟然连1篇也没有贡献。过去,学界一直将外法史研究的薄弱归结为:研究资料的缺乏和语言的障碍。然而,近年来很多高校引进了一批国外留学归国的青年学者,国内培养的青年学者大多也有海外留学经历,不少新生代法律史学者都曾到法律史学研究水准较高的国家和地区留学,但无论是“海归”学者还是有海外学习经历的本土学人,似乎都未能在外国法律史研究方面贡献有一定影响力的成果。如何有效改变这一状况,恐怕是法律学界首先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

在189篇中国法律史论文中,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史的有164篇,占中国法律史论文总数的86.77%,占法律史学科论文总数的76.28%;研究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有20篇,占中国法律史论文总数的10.58%,占法律史学科论文总数的9.30%;融合制度史和思想史的论文有5

篇,占中国法律史论文总数的2.65%,占法律史学科论文总数的2.33%。制度与思想从来就是水乳交融的关系,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真正能够在当下依法治国进程中焕发生机和具有启示意义的,既有传统法律制度也包括传统法律思想,甚至后者更为重要。如果法律史学界不能为法治建设提供有价值的学术智慧,那么,高水平研究刊物可能也就不乐意用“寸土寸金”的学术资源来发表法律史学研究成果。

我国法律史学界长期存在着重中法史轻外法史、重制度史轻思想史的倾向。虽然学术界一直呼吁加强外法史研究、重视思想史研究。但是数据显示,这一问题并无明显改善。一枝独秀不是春,百花齐放春满园,作为由中外法律制度史、中外法律思想史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中国法律思想史和外国法律史的研究亟待加强。法律思想史和外国法律史是法律史学科固有的学术领地,对这两块学术领地,法律史学界不应该“抛荒”,而需要精耕细作,使其成为新的学术生长点。当然,在一块贫瘠的土地上开垦,势必需要付出更艰辛的努力,但是收获也会更加喜人。换言之,在其他学科突飞猛进的情况下,法律史学人除了发挥“板凳坐得十年冷”的韧劲,已经别无选择。

2.研究内容仍然以长时段研究、明清史研究和整体性研究为主

从空间上看,189篇中国法律史论文中,只有8篇对四川、哈尔滨等特定区域进行研究,占中法史论文总数的4.23%,其余论文均做全国范围的整体性研究。中国自古就是幅员辽阔的国家,法律制度在各地的实施情况也必然具有一定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恰恰可以生动地反映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丰富性。学界对于地域法律史研究的价值和重要性也很重视,只是真正做深入扎实的区域法制史研究的学者还非常少。这其中可能既有区域法律史文献搜集上的困难,也有学风的因素。

3.对官修典籍和官方档案做文本解读仍然是主要的研究方法

主要需要从发掘新史料、寻求新视角、使用新方法是法律史学研究创新的几个主要途径,其中新史料的发掘对法律史学的创新具有决定性意义。但是,新史料的发掘往往是可遇而不可求的,而且由于史料的不可再生性,发掘和解读新史料的难度变得越来越大。因此,法律史学的推陈出新可能更需要从新视角、新方法上下功夫。2012-2014年间CLSCI刊物上发表的215篇法律史学论文,从研究资料上看,虽然也出现了一些以判词、文学作品、文人笔记、民间契约为基本研究资料的成果,但仍然以官修典籍和官修档案为主;从研究方法上看,则主要以文本解读为主,做考据研究、实证分析和田野调查的研究成果仍然凤毛麟角。近年来,地方志、族谱、碑刻等资料作为法律史研究的重要史料,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重视,但是似乎思想上的重视尚未转化为令人欣喜的学术成果。

法律史学研究尤其讲究“见微知著”,在古今中外浩瀚的历史长河中留下的各种印迹应该都折射了当时的文化,当然也包括法律文化。换言之,所有的历史印迹应该都可以成为法律史学研究的基本资料。2013年当时尚是中国人民大学在读博士生的范依畴和2014年重庆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讲师陈欣两位青年学者,分别以明清小说中的城隍神话和元代杂剧《窦娥冤》为基本研究资料,对其进行法律史学解读,都取得了很好的研究效果。因此,在新史料发掘不可掌控的情况下,深入挖掘现存的官修典籍之外的史料的法学价值,可能是将法律史学研究推向深入的必由之路,也是更容易出成果的一个路径。

中国传统社会中,法律的应然规定与实然运行之间具有非常明显的二重性。因此,考察中国传统法律的实际运行情况是中国法律研究的应有之义,也是评价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优劣的重要途径。未来,法律史学界可能需要在古代司法判例、碑刻铭文、家法族谱等文献上投入更多的研究精力,以丰富法律史学研究的内容、深化法律史学研究的成果。在这方面,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研究所的张小也教授和李雪梅教授,都做出国卓有成效的探索,我们期待着两位法史学界的优秀女学者贡献更多优秀的学术成果。

(二)研究队伍总体评价

2012-2014年,法律史学科在CLSCI刊物上发表论文的作者共有147人[2],其中在CLSCI 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的高产作者16人。

2012-2014年的法律史学研究队伍呈现以下特点:

1.整体研究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近三年,法学各学科在CLSCI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总数为4326篇,其中法律史学科215篇,占论文总数的4.97%。法学各学科在CLSCI期刊发表三篇论文以上的高产作者共423人,其中法律史学科高产作者16人,占高产作者总数3.78%。各学科高产作者共发表论文1902篇,其中法律史学科高产作者共发表论文71篇,占各学科高产作者发文总数的3.73%。在法学十大类学科中,从各项指标看,法律史学科均远远低平均数。法律史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其中中国法制史学还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必修课,但是从与法学其他学科的横向比较上看,法律史学科似乎没有体现出应有的学术地位和学术贡献。虽然在法律史学的研究中,不乏徐国栋教授、何勤华教授这样的高产学者以及张晋藩教授这样的学术常青树,但是整个学科研究能力和研究水准的提高,恐怕很难依靠少数学者的力量能够解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法律史学科研究队伍的整体研究能力。

此外,法律史学科研究也需要更多法律事务部门专家的参与。法律史学科往往难以像部门法学那样给实务部门的专家提供丰富、鲜活的研究课题,因而,与法学其他学科相比,实务部门专家较少参与法律史学研究,在CLSCI期刊的法律史学科榜单中,也极少能够看到实务部门专家的名字。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界都提倡,要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寻求法治智慧,中国传统法律中的民本思想、“矜老恤幼”原则也确实对今天的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启示意义。因此,从整体上提高法律史学科的研究能力和研究水准,除了需要大量学者的深入研究,

发掘法律史学的理论价值外,还需要更多实务部门的专家积极加入法律史学研究的行列,深入提炼法律史学的实践价值。

2.中青年学者是重要研究力量,但仍需继续发力

2.青年学者表现不俗,但需继续耐得住寂寞

2012-2014年,不少青年学者都有不俗的学术业绩。近三年,40岁以下的青年学者中高产作者有7人次,其中6人各贡献了1篇权威期刊论文,可见青年学者的学术潜力巨大、学术前景非常乐观。

但是,有一个现象值得学界关注,那就是近年来法律史学界一些非常优秀的青年学者的学术旨趣有所转移。某些青年学者的学术基础非常好,也曾经有非常突出的学术表现,被前辈学人寄予厚望,但是近年来的学术重点有所转移,对法律史学研究投入的精力减少,因而在CLSCI期刊的发文数逐年减少甚至于无。虽然学者研究兴趣和研究重点的转移原本无可厚非,而且法律史学研究人员也是从事法学研究的,也应当懂一定的部门法知识,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律史学界的青年学者们适度做些部门法研究是有益处的。但是,如果一些“系出名门”的优秀青年学者将研究兴趣过多地从法律史学科转移出去,对法律史学科的发展和建设很可惜,对青年学者本人也未尝不会造成损失。此外,还有一些很早就表现出极大学术潜力的青年学者,近年来忙于事务性工作,没有精力从事学术研究,以至于近年来鲜有高水平研究成果面世,实在是令人扼腕叹息!

法律史学科是一个非常清苦的学科,相较于其他部门法的研究,法律史学人更是要耐得住寂寞、经得住诱惑,沉得下身、静得下心、坐得住冷板凳。学术界和各科研单位也应该努力为青年学者尤其是法律史学科青年学者的成长创造更好的条件,使他们能够将精力真正投入到研究工作中去。

法律史学是法学研究的传统学科,也是法学教育的主干学科。但是从近年来的总体情况看,法律史学科的学术贡献与法学其他学科已经没有可比性了。法律史学科若要保持长久而旺盛的学术生命,为法治中国建设贡献学术智慧,还需要全体法律史学人的卧薪尝胆、奋起直追。只有法律史学界能够提供数量众多、质量上乘的研究成果,法律史学科才能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法律史学人也才能实现自身的学术价值。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法学各学科“百舸争流,千帆竞发”,我们期待法律史学科“借海扬帆”,焕发出新的光彩。

司考民法学讲义按份共有

司考民法学讲义:按份共有 民法学讲义:按份共有。按份共有是民法的重要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一、按份共有的概念与性质 1、概念 按份共有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对同一标的物按照一定的份额分享所有权。 2、特征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体现在一定份额之上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份额称为应有部分,这个应有部分是共有人对共有物所有权所享有的权利的比例,是确定按份共有人的利义务的依据。如果应有部分无法确定时,应推定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

(2)按份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享有权利,分担义务。共有人对其应有部分,享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所以,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予以转让,除非或者共有协议有所限制。在按份共有人死亡时,其继承人也有权继承其应有部分。 (3)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义务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即按照份额对共有物的全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按份共有与其份额的法律推定 (1)按份共有的推定 【重点法条】:《》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对按份共有份额的推定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

(1)各共有人依其份额对共有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这种权利的行使及于共有物的全部。 (2)由共有人对占有、使用、收益的方法进行协商,并按协商一致的方法处理。在意见不一致时,按照拥有共有份额2/3以上的共有人的意见办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 2、共有物的处分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两种:一是对应有部分的处分,二是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 (1)对应有部分的处分 A、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其份额 按份共有人有权对自己所有的份额转让、设定担保、以及抛弃其份额等处分行为。 【重点法条】:《解释》第54条:按份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中享有的份额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 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B、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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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一套作业,请参看正确答案1.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由( )最早提出的。A.阿里克西 B.博登海默 C.哈特 D.乌尔比安 参考答案:D 您的答案:D 2.我国一般民法是指( )。A.民法通则 B.物权法 C.合同法 D.侵权责任法 参考答案:A 您的答案:A 3.下列哪项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特点( )。A.民法调整 B.平等主体 C.权利义务为内容 D.以惩罚为目的 参考答案:D 您的答案:D 4.下列哪些不是绝对法律关系( )A.物权 B.债权 C.身份权 D.人格权 参考答案:B 您的答案:B 5.张家为孙子张明过生日,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张明的母亲记得儿子是8月28日傍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 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9月1日。依照有关法律,张明的出生日期应以哪一天为准?( )A.8月28日 B.8月29日 C.8月30日 D.9月1日 参考答案:D 您的答案:D 6.张大年的原户籍所在地在杨村,2007年底张大年从杨村开出迁住证,迁往李村。但在李村登记前,张大年得病,在城关医院住院1年零3个月。病愈后(2009年1月)而且气课件试卷中高中料试卷置时。因

张大年前往北京市打工,现住在某区某街道某宅。问:张的住所应确定为何处?( )A.杨村 B.李村 C.县城关医院 D.北京某街道某号 参考答案:D 您的答案:D 7.甲被宣告死亡后,其妻乙改嫁丙。丙死亡后一年,乙得知甲仍然在世,经通讯联系后,遂向法院申请撤消原死亡宣告。撤消甲的死亡宣告后,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如何?( ) A.自行恢复 B.并未自行恢复 C.视为自行恢复 D.经甲同意自行恢复 参考答案:B 您的答案:B 8.宣告失踪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参考答案:B 您的答案:B 9.下列选项中哪些不需要经过登记注册就可以取得民事主体资格?( )A.城镇个体工商户 B.农村承包经营户 C.公司法人 D.社会团体 参考答案:B 您的答案:B 10.合伙人甲.乙.丙以合伙企业名义向丁借款12万元。甲.乙.丙约定该借款由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4万元。下列关于这笔债务清偿的判断中,哪项是正确的?( )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2万元B.丁只能在乙.丙无力清偿的情况下要求甲偿还12万元C.甲有权依据已经约定的清偿份额,主张自己只承担4万元D.如果丁根据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请求甲偿还8万元,乙.丙各偿还2万元,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答案:A 您的答案:A 配置等多项查和检备进系统启资料,行继避免不料试卷

全国2012年10月自学考试法律文书写作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2年10月自学考试法律文书写作试题 课程代码:00262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 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 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据考古发现,我国历史上最早铸在青铜器上的诉讼判决,称之为 A.亻朕匜铭文 B.封诊式 C.文心雕龙 D.甲乙判 2.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的标题应当写明 A.制作机关的名称和文号 B.制作文书的文号 C.制作机关的名称和文种 D.制作机关的日期 3.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是 A.第三人 B.原告 C.代表人 D.被告 4.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于已查清犯罪事实,确认了犯罪嫌疑人,并收集了确凿证据的刑事案件,报请领导批准破案的书面报告是 A.刑事案件破案报告 B.破案报告书 C.呈请破案报告书 D.刑事案件破案总结 5.民事案件被告就原告指控的同一纠纷事实或行为事实,提出相反指控内容的法律文书是 A.民事申诉状 B.民事反诉状 C.民事答辩状 D.民事起诉状 6.我国法律文书的历史源远流长,早在“秦墓竹简”中就出现了查封笔录,即 A.穴监 B.经死 C.贼死 D.封守 7.第一审行政判决书中的被告应当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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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2)课程综合练习 第四编债权 第十五章债权概述 一、名词解释 1.债 2.按份之债 3.连带之债 4.简单之债 5.选择之债 6.特定之债 7.种类之债8.主债 9.从债10.债的发生根据 11.债的担保12.保证 13.抵押14.质押 15.留置16.定金 17.债的履行18.债的转移 19.债的终止20.债的抵销 21.提存22.混同 二、填空题 1.在债的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是,负有义务的人是。 2.债权人的权利称为,债务人的义务称为。 3.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它反映的是在财产的分配、交换等领域形成的动态的。 4.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为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和。 5.根据多数人一方主体各个当事人享受债权或负担债务的情况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债可分为和。 6.《民法通则》第86条规定:“债权为二人以上的,按照 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分担义务。” 7.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不分份额地享受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它包括和。 8.根据债的标的是否可选择,债可分为和 。 9.在选择之债中,若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也无约定何方当事人有选择权的情况下,选择权应归一方。 10.根据债务人给付的标的性质,债可分为和 。 11.根据债的给付标的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财物之债可分为和。 12.种类之债的标的物只能于时才能确定,其所有权转移时间只能是标的物时或其后。 13.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债可分为和。 14.债的发生原因是指能够引起债产生的。 15.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单方法律行为、 、和无因管理等。 16.债的保全制度包括债权人的权和权。 17.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我国债的担保方式有五种: 、、、、。 18.《担保法》第1条规定:“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的实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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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1)形考作业3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2003年1月16日北京《信报》报道:“邻家漏睡导致地基塌陷”一文。报道称:李某现住在一间平房里,最近房屋向靠北的方向倾斜,经查看是因为邻居的排水管道常年漏水,墙壁久经污水的浸泡而发生倾斜现象。他几次向邻居说明情况,希望他采取一些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但是,邻居却置之不理,并说水管漏水并不严重,墙壁倾斜是地基本身不牢固,和他无关。现在墙壁倾斜情况更为严重,房顶甚至出现裂纹,李某住在这里觉得很不安全,但让他自己修缮房屋又觉得太亏。现在的他十分为难,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理这件事? 请从法理角度分析这一案例,并说明法律依据,李某应如何处理? 法理分析: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占有人,在对不动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相互之间因应当给予便利或者应当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邻居之间常会因搭建房屋、给排水、堆放物品等原因发生纠纷,这在民法上属于相邻关系调整的范围。:::星魂社区:::4e!| {;i)R-Z R&~ 根据上述规定,房主有权要求邻居修理水管并修缮房屋,若给房主造成损失,邻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受损害的一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侵害一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及承担其他法律责任。 相邻关系在生产和生活中常常具有普遍和复杂多样的性质,处理得不好,容易发生纠纷,甚至会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的重大损害,影响社会秩序的稳定。 提示:案例分析题是检验大家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如果大家对前四种问题掌握较好,分析以上两个案例应该没问题。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进入电大在线课程讨论区寻求帮助。课程责任教师将及时回复您的在线提问。 1

2012年10月全国自考中国近代史纲要真题及答案

全国2012年1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资本—帝国主义列强对近代中国的侵略,首先和主要进行的是 A.军事侵略B.政治控制C.经济掠夺D.文化渗透 答案A。ABCD均为侵略中国的手段和方式,但毫无疑问地最主要的是军事侵略。其他方面在军事侵略基础上进行。 2.1860年洗劫和烧毁圆明园的是 A.日本侵略军B.俄国侵略军C.八国联军D.英法联军 答案D 第二次鸦片战争期间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C也曾掠夺过,但已是40年后。3.在近代中国,洋务派开展洋务运动的指导思想是 A.“师夷长技以制夷” B.“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C.“物竞天择,适者生存” D.“启迪民智,除旧布新” 答案B A是魏源等的主张。CD是戊戌维新派使用的理论和口号。 4.洋务派创办的第一个规模较大的近代军事工业是 A.江南制造总局B.马尾船政局C.天津机器局D.湖北枪炮厂 答案A BCD也是洋务运动中的军用工业。 5.19世纪90年代,梁启超宣传变法维新主张的著作是 A.《新学伪经考》B.《仁学》C.《人类公理》D.《变法通义》 答案D AC是康有为宣传变法维新主张的著作。B是谭嗣同的阐述变法主张的著作。6.1898年发表《劝学篇》一文,对抗维新变法的洋务派官僚是 A.李鸿章B.左宗棠C.刘坤一D.张之洞 答案D 当时的洋务派官僚、湖广总督张之洞代表守旧势力反对维新变法,引起了中国历史上资产阶级与封建主义的第一次正面论战。ABC也是洋务派官僚。 7.受俄国十月革命影响,在中国率先举起马克思主义旗帜的是 A.陈独秀B.陈望道C.毛泽东D.李大钊 答案D ABCD都是马克思主义的信仰者。但D李大钊则是中国第一个马克思主义者(有文章为证)。A陈独秀为新文化运动的旗手,成为马克思主义者晚于李大钊。B是最早翻译《共产党宣言》(全译本)的人。C是受AD影响而成为马克思主义者的。 8.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彻底反帝反封建的革命运动是 A.辛亥革命B.五四运动C.五卅运动D.国民革命 答案B B 1919年五四运动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次彻底的反帝反封建革命运动。A 虽也反帝反封建,但不彻底。CD是发生在五四运动之后的革命运动,不是第一次。9.1920年3月,在北京大学成立的学习和宣传马克思主义的社团是 A.新民学会B.觉悟社C.马克思学说研究会D.马克思主义研究会 答案C ABCD均为学习宣传马克思主义的社团。但ABD成立晚于C。D是1920年5月陈独秀在上海成立。A是毛泽东在长沙成立。B是周恩来在天津成立。10.1920年11月,中国共产党早期组织领导建立的第一个产业工会组织是 A.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B.上海机器工会C.北京长辛店工人俱乐部D.京汉铁路总工会

民法学参考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l、《民法通则》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指的是( )的民法。 A 实质意义上B.形式意义上 C 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上D.立法意义上 2、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是采用( )来划分法人与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民事责任界限的。 A 代理说B.代表说巳执行职务说D.综合学说 3、公民甲的户籍在上海,经常居住北京,依照法律规定,( )。 A 上海与北京都是甲的住所 B.上海与北京都不是甲的住所 c 上海是甲的住所,北京视为甲的住所 D.上海视为甲的住所,北京是甲的住所 5、狭义上的民法解释是指对既有民事法律规范所作的( )。 A.扩张性阐释B.梳理式阐释 C 限缩性阐释D.补充性阐释 6、在合伙协议中约定按照出资比例,以各自的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 ( )。 A 合伙人只负有限责任B合伙人不负连带责任 C.债权人只能按约定比例追索债务D.约定的比例对债权人无约束力 7、( )属于原权。 A.继承权B.排除妨碍权 C.起诉权 D 请求停止侵害权 8、凡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只有特定的人负有相应义务的,称为( )。 A,所有权B.相对权C.连带债权D.绝对权 9、由发起人—次性认足法人成立所需资金而设立法人的方式,属于法人设立的 ( )方式。 A.发起设立B.募集设立 c 命令设立D.捐助设立 10、当事人将其书面的意思表示提请外交机关,对其真实性与合法性加以审查并 给予证明的形式,是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 )形式。 A 公证D鉴证C认证D.审核批准 二、多项选择题 l、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行为包括( )。 A 民事法律行为B.侵权行为C.无因管理行为 D 行政处罚行为 2、自助行为的后果主要为( )。 A 行为人可免除民事责任 B 行为人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C 行为人须及时请求公力救济D.行为人只能针对债权行使自助行为 3、以下情形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 A 末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 B.状态权的保护 C.已登记的民事权利 D.因所有物受侵害请求赔偿的 4、( )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A。表见代理 B.企业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所为的民事行为

全国2012年10月自考毛邓三试题和答案解析

全国2012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概论 试题和答案解析 课程代码:03707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2分,共40分) 1.邓小平理论形成的现实依据是 A.世界共产主义运动的实践 B.世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 C.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实践 D.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 正确答案:D 解析:邓小平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第一个理论成果,是马克思主义与当代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的产物。A和B显然涉及的范围太宽,C涉及的范围不对。 2.通常把党的思想路线简明地概括为 A.一切从实际出发 B.理论联系实际 C.实事求是 D.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 正确答案:C 解析:本题内容已成常识。 3.新民主主义革命区别于旧民主主义革命的根本标志是 A.反对封建主义 B.无产阶级领导 C.反对帝国主义 D.资产阶级领导 正确答案:B 解析:民主革命都反对封建主义,所以A不对。旧民主革命由资产阶级领导,如果新民主革命也由资产阶级领导,那就不是区别了,所以D不对。领导旧民主革命的资产阶级始终不能认清帝国主义本质,甚至对帝国主义抱幻想,因为它们本质上都是资产阶级,C没有说明根本原因,所以不对。新民主革命与旧民主革命有几个区别,根本的是领导权不同。 4.首先提出社会主义本质这一概念,并对其做出科学概括的是 A.马克思 B.恩格斯 C.毛泽东 D.邓小平 正确答案:D 解析:这是邓小平同志对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贡献。 5.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是 A.发展 B.改革 C.创新 D.求实 正确答案:A 解析:BCD的目的都是为了发展。 6.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 A.任何国家进入社会主义都必须经历的起始阶段 B.我国社会主义的不发达阶段 C.从资本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 D.从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的过渡时期 正确答案:B 解析:ACD都不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是任何国家都必须经历的,是我国在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要最终进入共 产主义不可避免的发展阶段,但不可能由这个阶段直接过渡到共产主义。

民法学

全国2010年1月自学考试民法学试题 课程代码:00242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最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李某因事需外出一段时间,将自己的一套住房交给朋友魏某照管,后魏某未经李某同意将该套房屋出租给王某居住。当李某知道后很不高兴,但鉴于既成事实,只好表示同意。李某表示同意的行为是行使() A.形成权B.请求权 C.支配权D.抗辩权 2.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自然人取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是() A.7周岁B.16周岁 C.10周岁D.18周岁 3.下列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表述不正确的是() A.可以亲自实施与行为能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 B.实施纯获利益的行为,无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C.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均需法定代理人追认才能生效 D.所立遗嘱无效 4.作为民事法律事实的行为() A.不能是违法行为B.只能是民事法律行为 C.只能是表意行为D.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违法行为 5.下列关于人身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可与人身分离B.具有财产内容 C.与财产权具有密切联系D.具有相对性 6.宣告失踪须自然人下落不明满() A.1年B.2年 C.3年D.4年 7.某甲的儿子患重病住院,急需用钱又借贷无门,某乙趁机表示愿意借2000元,但半年后须加倍偿还,否则以甲的房子代偿,甲表示同意。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甲、乙之间的借款行为() A.因显失公平而无效B.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 C.因乘人之危而无效D.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 8.下列民事行为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A.无权处分行为B.无权代理行为 C.重大误解行为D.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9.某报社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披露未成年人甲是乙私生子的事实,致使甲倍受同学的嘲讽与奚落,甲因精神痛苦,自残左手无名指,给甲的学习和生活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该报社的行为() A.是如实报道,不构成侵权B.侵害了甲的隐私权 C.侵害了甲的姓名权D.侵害了甲的身体权 10.甲无故拖欠乙86万元货款。乙为了实现其债权,探知甲对丙享有56万元债权到期未主张,乙遂依法主张代位权要求丙清偿。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丙应向甲履行,甲再向乙履行B.乙无权要求丙清偿 C.丙应向乙履行D.丙可以向乙履行,也可以向甲履行

全国2012年10月自学考试《西方政治制度》试题和答案

全国2012年10月自考《西方政治制度》试题和答案 课程代码:00316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纸” 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近代史上第一个确立宪政制度的国家是( A )1-71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荷兰 2.近代国家主权理论的创始人是( A )2-80 A.布丹 B.霍布斯 C.洛克 D.卢梭 3.在美国,标志着妇女选举权得到确认的是( C )3-112 A.第15条宪法修正案 B.第17条宪法修正案 C.第19条宪法修正案 D.第23条宪法修正案 4.最早通过立法规定实行秘密投票的国家是( B )3-117 A.奥地利 B.澳大利亚 C.新西兰 D.西班牙 5.选举产生德国总统的是( C )3-123 A.两院议员 B.全体选民 C.联邦大会 D.选举人团 6.政党由其代表的阶级中的一部分人所组成,他们是( D )4-141 A.最富有的分子 B.最有文化的分子

C.最底层的分子 D.最积极、活跃的分子 7.英国的托利党在19世纪30年代演变成为( B )4-142 A.自由党 B.保守党 C.工党 D.自由民主党 8.在英国,影子内阁的成员指( C )4-156 A.执政党的前座议员 B.执政党的后座议员 C.法定反对党的前座议员 D.法定反对党的后座议员 9.现代西方民主制度的核心和主要标志是( D )5-167 A.内阁制度 B.联邦制度 C.总统制度 D.议会制度 10.法国国民议会议员的任期是( C )5-175 A.3年 B.4年 C.5年 D.6年 11.下列国家中,议会两院地位和权力大致相等的是( B )5-179 A.英国 B.美国 C.法国 D.日本 12.日本转向“象征天皇制”及确立议会君主制的时间是在( D )6-199 A.20世纪初 B.明治维新之后 C.一战后 D.二战后 13.西方国家最为普遍的一种政府组织形式是( A )6-205 A.内阁制 B.总统制 C.半总统制 D.委员会制 14.法国的半总统制又被称为( D )6-208 A.“拿破仑体制” B.“密特朗体制” C.“希拉克体制” D.“戴高乐体制” 15.下列地方政府类型中占主导且数目最多的一种类型是( A )7-227

《民法学1》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四年制本科法学专业用课号:() 54 学时63 学分 一、本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本课程是法学学科各专业的主干课程,也是学习其他法学课程的基础。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让学生掌握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定,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运用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分析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本课程系统讲授民法的基本原理和我国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债权、人身权、侵权行为等。鉴于知识产权法和婚姻法、合同法另开课程,本课程不作具体讲授。本学期课程任务为民法总论、债法概述两大部分。 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 1、对能力培养的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民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学会运用民法的基本技能,提高利用民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2、本课程的重点难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从课程的内容结构来看,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侵权责任,各部分均以现行的民事立法为依据,吸收民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以适应教学的要求。 3、先修课程及基本要求 民法学先修课程为《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通过法理学的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对于民法学的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宪法学的学习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及国家机构及其各自地位、相互关系有所了解,知道民事权利的具体分类、权利救济的基本途径。 三、课程内容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司法考试民法讲义最新版

民法学讲义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1、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 (1)部门法、实体法 (2)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二、民法的含义 1、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民法典;实质上:各种相关法律 2、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1)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 (2)狭义的民法,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3、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1)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1986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指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以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特点: (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主体平等并非指当事人在所有情况下地位均为平等,只要当事人在从事法律活动,发生法律关系时地位是平等的,我们就认为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 【题例】甲为某市市长,乙为甲的秘书。某日,甲乙一起外出在商场购物。乙的钱包丢失,遂向甲借钱1000元用于购物。问甲乙之间的借钱是否受民法调整? (2)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A、财产所有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B、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民事主体因对财产进行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C、财产所有关系是财产流转关系的发生前提和主体追求的直接后果;而财产流转关系则是实现财 产所有关系的基本方法。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权利与义务关

民法学自考笔记(整理出来仅供参考)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民法通则就是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 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近代民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3年列宁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是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 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我国民事立法进入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调整财产关系特点: 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等价有偿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一、我国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3、民法为实体法。 4、民法为私法。也有私法公法化 二、民法的任务 1、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全国2012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2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概论试题及答案 全国年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试题及答案 、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是马克思主义的直接理论来源之一,其代表人物是() .培根、洛克.斯密、李嘉图 .黑格尔、费尔巴哈.圣西门、傅立叶 、凡是承认世界具有统一性的哲学都属于() .与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相符合.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符合 、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 .生产资料与消费资料的统一.劳动资料与劳动对象的统一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劳动者与劳动工具的统一 、社会意识具有复杂的结构,从其主体的角度看可分为() .社会心理和思想体系.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 .个体意识和群体意识.先进意识和落后意识 、划分经济社会形态所依据的标准是() .生产力的水平.意识形态和非意识形态

.个体意识和群体意识.先进意识和落后意识 、社会历史发展的动力有多种,但最基本的动力是() .阶级斗争.社会改革.社会技术革命.社会基本矛盾 、阶级斗争归根到底是() .有物质利益的对立引起的.有思想观念的分歧引起的 .有政治主张的差异引起的.有宗教信仰的不同引起的 、下列各项正确表述商品含义的是() .具有使用价值的物品.具有稀缺性的物品 .为自己而生产的有用物品.为交换而生产的有用物品 、商品经济成为最普遍的、占统治地位的经济形式的社会形态是() . . .商 . . .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经济关系的一系列新变化表明() 其社会性质已发生本质改变其基本矛盾已得到彻底解决 其社会发生了阶段性的部分质变其社会主要矛盾得到了根本缓解 .无产阶级专政的实质就是() 无产阶级作为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消灭剥削,消灭阶级,最终实现共产主义镇压敌对阶级的反抗领导和组织社会主义建设 .科学社会主义思想史上的第一个纲领性文件是() 《德意志意识形态》《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 《共产党宣言》《格达纲领批判》

自考民法学 试题及答案解析

2016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一命题考试 民法学试卷 (课程代码00242) 本试卷共6页,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 考生答题注意事项: 1.本卷所有试题必须在答题卡上作答。答在试卷上无效,试卷空白处和背面均可作草稿纸。 2.第一部分为选择题。必须对应试卷上的题号使用2B铅笔将“答题卡”的相应代码涂黑。 3.第二部分为非选择题。必须注明大、小题号,使用0.5毫米黑色字迹签字笔作答。 4.合理安排答题空间,超出答题区域无效。 第一部分选择题(共30分)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 卡”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关于民法的效力,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无论新、旧法是否为同一级机关颁布的,都适用新法改废旧法的规则 B.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法律生效后发生的事项 C.港澳台地区也是我国领土,因此,我国民法同样适用 D.我国民法不适用于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 2.下列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的是 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B.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C.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D.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将民事法律关系区分为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的意义在于 A.绝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 B.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一般是不特定的 C.相对法律关系的义务人负担的义务一般是消极的不作为 D.绝对法律关系的权利人实现权利无须义务人的介入 4.根据民事权利相互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

A.财产权与人身权 B.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与形成权 C.绝对权与相对权 D.原权与救济权 5.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 A.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B.行为人承担责任 C.行为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D.被代理人和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6.关于自然人姓名权的表述正确的是 A.自然人姓名的决定权,是指对名的决定权 B.自然人不使用自己的姓名属丁'放弃姓名权 C.自然人无权改变其姓氏 D.盗用姓名是指不经自然人许可而擅自使用其姓名 7.下列属于物质性人格权的是 A.监护权 B.健康权 C.名誉权 D.名称权

民法学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作业一 一、名词解释 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2、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 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3、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动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权人占有该动产、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进,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质押物优先受偿。 4、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5、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6、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得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权利。 二、填空题 1、招标方式订约一般要经过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三个阶段。 2、在定金担保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担保的形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4、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办理委托事务。 5、在选择之债中,若法律没有规定且当事人也无约定何方当事人有选择权的情况下,选择权应归债务 人一方。 6、提供劳务的合同主要有(1)运送合同;(2)保管合同;(3)委托合同;(4)仓储合同;(5) 居间合同;(6)行纪合同。 7、如果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是为履行本人应尽的法定义务或公益义务的,则不论管理人的管理是否 违反本人的意思、是否有利于本人,均成立无因管理。 三、问答题 1、债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答: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债的主体特定性。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债的内容为债权和债务,也有一定的特殊性。这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债权是一种请求权。第二,债务具有特定性。(三)债的客体的多样性。债的客体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四)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物权等只能因合法行为发生,而债既可因合法行为发生,也可因不法行为发生。 2、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⑴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⑵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⑶合同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协议。 3、合同的实质性条款? 答: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其实质性条款内容一般包括:(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全国2012年10月自考数据结构(02331)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2年10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数据结构试题 课程代码:02331 请考生按规定用笔将所有试题的答案涂、写在答题纸上。 选择题部分 注意事项: 1. 答题前,考生务必将自己的考试课程名称、姓名、准考证号用黑色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在答题纸规定的位置上。 2. 每小题选出答案后,用2B铅笔把答题纸上对应题目的答案标号涂黑。如需改动,用橡皮擦干净后,再选涂其他答案标号。不能答在试题卷上。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l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选出并将“答题 纸”的相应代码涂黑。错涂、多涂或未涂均无分。 1.一个算法的时间耗费的数量级称为该算法的 A.效率B.难度 C.可实现性D.时间复杂度 2.顺序表便于 A.插入结点B.删除结点 C.按值查找结点D.按序号查找结点 3.设带头结点的单循环链表的头指针为head,指针变量P指向尾结点的条件是 A.p->next->next==head B.p->next==head C.p->next->next==NULL D.p->next==NULL 4.设以数组A[0..m-1]存放循环队列,front指向队头元素,rear指向队尾元素的下一个位置,则当前队列中的元素个数为 A.(rear-front+m)%m B.rear-front+1 C.(front-rear+m)%m D.(rear-front)%m 5.下列关于顺序栈的叙述中,正确的是 A.入栈操作需要判断栈满,出栈操作需要判断栈空 B.入栈操作不需要判断栈满,出栈操作需要判断栈空 C.入栈操作需要判断栈满,出栈操作不需要判断栈空

西安交通大学课程考试《民法学》作业考核试题

西安交通大学17年3月课程考试《民法学》作业考核试题 一、单选题(共 30 道试题,共 60 分。) 1. 刘某出海打渔,因遇台风下落不明。现其妻王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刘某失踪。因刘某失踪后,王某与他人姘居,并与姘夫合用家中财产,在确定刘某的财产代管人时,刘某父母与王某发生争议。本案中法院应依法指定谁为财产代管人()。 A. 王某,理由是王某提出了宣告失踪的申请 B. 王某,理由是王某是刘某失踪后的第一顺序的财产代管人 C. 刘某的父母,理由是若指定王某则不利于保护刘某的财产 D. 王某和刘某的父母,理由是他(她)们均为法律规定的财产代管人 正确答案: 2. 以下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 )。 A. 甲借乙钱,到期未还 B. 甲将乙打伤 C. 甲将其生产的赌博机卖给乙 D. 甲外出不在,乙自愿帮甲修好门窗 正确答案: 3. 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早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 A. 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 B. 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 C. 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 D. 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 正确答案: 4. 所有权是他物权的() A. 源泉 B. 派生 C. 平行权利 D. 同等权利 正确答案: 5. 中国近代民事立法始于() A. 清末 B. 明初 C. 民国初期 D. 抗日战争时期 正确答案:

6. 下列不能代理的行为有() A. 商标注册 B. 进行诉讼 C. 签订合同 D. 婚姻登记 正确答案: 7. 王家为孙子王晓过生日,却为确定出生日期犯愁。王晓的母亲记得儿子是8月28日晚出生,医院的接生记录簿上记载的是8月29日,出生证上记载的是8月30日,而户口簿上记载的是9月1日。依照有关法律,王晓的出生时间应以哪一日期为准() A. 8月28日 B. 8月29日 C. 8月30日 D. 9月1日 正确答案: 8. 根据民事权利的相互关系,下列属于主权利和从权利的是() A. 债权和抵押权 B. 债权和请求权 C. 继承权和解除权 D. 绝对权和相对权 正确答案: 9. 刘某12岁,未经父母同意将自己家中的VCD机赠予好友李某。该赠与行为() A. 有效 B. 无效 C. 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D. 部分无效 正确答案: 10. 民事法律规范的来源或表现形式称之为民法的() A. 规范 B. 渊源 C. 法律条文 D. 具体内容 正确答案: 11. 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顺序是( )。 A. 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 B. 兄弟姐妹、配偶、父母、子女 C. 子女、配偶、父母、兄弟姐妹 D.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正确答案: 12. 下列属于人身权的是 ( ) A. 债权 B. 解除权 C. 继承权 D. 名誉权 正确答案:

民法学(1)形考作业4参考答案.doc

民法学(1)形考作业4参考答案 同学们:大家好! 完成此次作业首先需要大家对教材第五至第八章内容进行学习,之后才能作以下作业: 一、名词解释 1、宣告死亡:是指公民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又人民法院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3、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若不行使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可能性的制度。 4、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 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6、相邻关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与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提示:名词解释是比较容易的题型,通常大家不会有什么问题。 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23分) 1.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 2.民法通则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终止。4.货币是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具有特殊作用的种类物。 5.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6.《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7.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有:(1) 不可抗力 (2) 其他障碍。 8.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9.财产所有权合法取得的方式可以分为原始取得、继受取得。 10.房屋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提示:填空题答案是唯一的,以上答案都可在教材中找到。 三、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民法通则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 AC )。 A.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B.14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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