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汇报课件

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汇报课件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内容摘要:孟德斯鸠作为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其思想在法学界影响深远。《论法的精神》是他伟大的作品,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最近有幸拜读了这一著作之后,有了许多体会和心得,下面我就这部著作谈谈我的感受,愿与大家作为分享。 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一、作者简介: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法学家,是与伏尔泰(1694-1778)、卢梭(1712-1778)齐名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孟德斯鸠出生在一个贵族世家,历代服务于纳瓦尔朝廷。1716年孟德斯鸠继承了其伯父波尔多议会会长的职务,并依遗嘱承袭了伯父“孟德斯鸠男爵”的尊号,这个称号也就同时标记着他的贵族世家的身份。他既好学,又有雄厚的经济力量和充裕的时间去周游列国,阅读资料,吸收经验和知识,从事著述,终于完成了《论法的精神》这部重要的著作。他作为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 二、写作背景: 此书出自孟德斯鸠时代,也就是法国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期,此时政治法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制发展到最高峰正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也就是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风暴席卷法国的前几年。当时的法国统治阶级是封建地主阶级,它包括贵族和高级僧侣两大社会集团,专职的国王政府就是这个阶级的专政机关。其余则是“第三等级”,包括各阶层的居民,其中除了

资产阶级和农民之外,还有手工业者和尚未形成为独立阶级的手工工厂工人。这是法国的封建地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压迫是无所不用其极。加上长期的战争、饥饿,疫病,真是民不聊生。农民的起义,此起彼伏,说明政治、经济危机已非常尖锐。 三、内容概要: 《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分为上、下两册,四个部分,共三十一章内容,包含基本理论、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经济理论四个部分。在这本书里,孟德斯鸠企图以丰富的历史事实为依据,建立起国家与法的一般性的规律与原则,寻找出历史演进的规律。与此同时,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种种方面去研究法律的“精神“,还从社会的演进去探求这种力量在政治、法律方面所起的作用和一般的规律。孟德斯鸠的思想被资产阶级用作反封建、反暴政的武器,孟德斯鸠关于分权和法制的理论被一些资产阶级国家所采用。孟德斯鸠最大的影响在于他的思想成为资产阶级世界基本社会理论——“宪政论”的主要组成部分,也对中国民国时代的的宪法和法制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四、读后感: 通观这本书,其部分政治、法律和经济方面的理论,让我留下深刻的印象。(一)政治方面的理论主要有政体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三权分立学说。 其一,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三种,即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民主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体,而贵族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的政体。君主政体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

论法的精神 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的代表作,它不仅是一部介绍法学的书,还是一部介绍各国风俗习惯的书。《论法的精神》的作者孟德斯鸠是波尔多高等法院前庭长,法兰西学院院士,普鲁士王家科学与文学院士,伦敦王家学会会员。他从二十岁开始就为《论法的精神》准备材料,并且外出游历,经历二十年,他才完成了写作。他在游历的时候考察了各国的物质和精神,研究各国的法律和体制。《论法的精神》表面混乱但是内部结构清晰,它可以让读者深入地了解作者的意图和他的思想。《论法的精神》曾经被人指责,但是那些人只是引出了《为<论法的精神>辩护》并且让孟德斯鸠再次赢得了荣誉。《论法的精神》全篇很长,我只看完前五章,并在此谈谈我的感受。 《论法的精神》中,做着先介绍一般意义上的法,然后作者把政体分为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并且把各个政体分开论述他的性质,原则,教育法和立法的原则。 作者认为法是各种存在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第一章一般意义上的法),并且指出了人作为一种智能存在物,有自己创造的法则,也有不是他自己创造的法则。人有时会忘掉自己是谁,当人忘记自己是谁的时候就需要借助道德来规范自己,同时人也会忘记他人,这就需要法律来规范他们的义务。作者把法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法,一类是人为法。人为法又包括万民法(各民族之间的关系),政治法(治人者与人者的关系)和公民法(全体公民的关系)。法的种类虽然很多,但是每种法只适用于特定的国家,不同国家适用的不完全相同。 而自然法是人在社会组成之前所接受的法,书中介绍了其中四条:1、把造物主的观念灌输给人们2、设法填饱肚子3、两性之间互献殷勤4、有在社会中共同生活的愿望作者在“人为法”这一节还提出了“法的精神”的概念,即“法的精神”就是法与各种事物可能发生的关系,包括物质条件和各种事物的秩序。 论法的精神中还论述了三种政体以及各政体中“法的精神”。君主政体是有一人依固定和确定的法律单独执政的政体,它的原则是君主执掌最高权力,并依据法律行使权力,君主政体的动力是“荣宠”。君主政体的教育法也以荣宠为目标,荣宠不禁止阿谀奉承,也允许权术,而且它要求在教育方面讲求礼节,这不只是源自出人头地的欲望,也是基于一种尊重。允许的教育内容也是培养出拥有君主政体要求的美德和品质的君子。荣宠不仅约束公民,也约束君主,即君主不能要求人们做有损荣宠的事情。在君主政体下,国家较为稳定,政体较为巩固,主政者人身较为安全,过激的行为很罕见。但是在君主政体中法律应该促进可能发生的一切贸易,并整饬征收赋税的方式,让臣民在免遭灭顶之灾的情况下满足君主及朝廷永无止境的需求。 孟德斯鸠反对专制,在《论法的精神》第一编第二章直接源自政体性质的法第四节法律与君主政体性质的关系中提到“由于专制政体带来了无穷无尽可怖的祸害,所以只要能遏制专制主义,即令是弊端,也是一种好东西。”虽然孟德斯鸠反对专制,但是他还是详细介绍了专制主义。专制政体是一人单独执政的政体,既无法律又无原则,全由他的个人意愿和喜怒无常的心情处置一切。行使权力的只有一个人,受命替他行使权力的也只有一个人。所以设立宰相是最简便可行的方法,在专制国家中,设置宰相是一条基本法。在专制政体中,人们对君主产生畏惧。由于专制政体下君主的无限权利全部转交给受他委托的那些人,为了防止一些不同凡响的人造反,就必须以畏惧窒息一切勇气,扑灭野心于萌芽状态。专制政体的教育旨在降低心态,是奴役性的教育。在专制政体中,知识招致危险,竞争足以惹祸,专制政体的教育窄而又窄,它先把人培养为不良臣民,再把他们培养为奴隶。在专制政体中保存国家不过是保存君主而已,要保存国家也必须先保存军队。君主专制国家都有王位继承法,这让君主的弟兄们既是国王的奴隶又是他的对手,在那里只有实际上的国王,并没有法律上的国王。

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

《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 《论法的精神》是由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所写的社会学巨著。这本书原著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述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法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此书被称为是“亚里斯多德以后第一本综合性的一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但是此书在当时触动了统治阶级的利益,甚至被巴黎大学列为禁书。 本书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①法律的定义、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政体的种类和它们各自的原则。②政治自由和分权学说,英国范例。③地理与政治关系的学说及各种推论。④工业、商业人口、宗教等问题。⑤罗马和法国法律的变革、关于封建法律学说。⑥一般性结论。 我选取了关于三权分立学说的11章、12章进行了精读。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给我的一个感觉就是,这本书虽然深刻但是不枯燥。因为孟德斯鸠写这本书,提出有关政体,有关分权学说,以及有关法律与地理以及其他因素的关系时,并不是一直大段的去叙述这些道理,而是通过历史给人一种很直观的感受。也许会有人觉得孟德斯鸠的这本书充满了经验主义,很多都是表象。而我觉得,这恰恰是值得思考的地方,通过这些历史来了解孟德斯鸠真正的思想内涵。 在十一章中,孟德斯鸠以英格兰为例提出了他所想的三权分立学说。并且根据第一卷中他所划分的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分析了其中的权力关系。在专制政体中无法律,统治者靠的是个人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性情,在君主政体和共和政体中都是有法可依的,所以他对专制政体进行了无情的抨击。孟德斯鸠指出:立法权是制定、修正或废止法律的权力,代表国家的一般意志,应由人民集体享有,人民通过自己的立法机关来行使立法权。立法机关定期开会,除此之外还有权监督法律的执行。人民为资产阶级和贵族。平民院享有创议权,贵族享有否决权。贵族院由世袭产生,平民院由选举产生。行政权是决定媾和或宣战,派遣或接受使节,维护公共安全,防御侵略的权力,它执行国家的意志,应该由国王掌握。司法权是惩罚犯罪或裁决私人讼争的权力,具有独立性,应由法院和陪审官会使。如果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农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他认为在法制的国家里,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迫做他不应该做的事,并且,他还指出,为了保障政治自由,必须实行“三权分立”,即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他主张资产阶级掌握立法权并监督行政权,行政权由君主掌握,君主有权否决立法但无权立法,只能按照法律办事,司法权由独立的专门机构来行使,三权同时受制于宪法。这样,三权分立,相互制约,就可以保障公民的政治自由。 自己在上高中的时候,历史书上曾经讲到过美国的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政治制度,这正是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学说的灵活运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不仅成为了美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也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指导思想。在民国初期,严复曾经翻译《论法的精神》一书,并且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这种有很多三权分立学说影子,并且孙中山根据这个学说提出了加入了自己的思想,提出了五权宪法学说。但是为什么现在三权分立不能在中国实施呢?上堂课老师讲到了政治权利,政治自由,有时候看到美国的大选,自己会有种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哪去了的感觉。中国为什么采取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是三权分立呢?感觉三权分立也很合理,行的通啊。但是,采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它比三权分立更适合中国。

论法的精神读后感3000,论法的精神读后感3篇

【心得体会】 《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上半叶杰出的启蒙思想家,近代资产阶级政治与法理学思想体系的主要奠基人,近代历史学派的创始人之一孟德斯鸠(C·L·Montesquieu,1689-1755)的最主要著作。下面是分享的论法的精神读后感,欢迎阅读参考! 篇一论法的精神读后感 从学哲学开始,就知道物质决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一个时代所产生的意识性的东西肯定有这个时代的深深的烙印,现在21世纪如此,同样把目光转到18世纪上半叶也是如此。 法律,其本质是什么,不同的时代有着不同的解释,马克思主义把法律总结为两个方面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法的内容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马克思主义的解释是经过多少代人总结、补充、完善所得到的,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作总结的。那么在没有前人明确的概括与总结的条件下,我们该如何一步一步的去摸索法律的本质,为后来者指明方向呢,让我们跟着孟德斯鸠的思路来一点理清。 18世纪上半叶,正值启蒙运动发展的时期,在这之前已经有了“文艺复兴”运动,而在文艺复兴之前是被称为“黑暗的中世纪”,封建主义与宗教相结合的势

力统治者这片大陆,人们的思想比较僵化,欲望与人性被压制。不可否认,在生产力较为落后的条件下,这是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社会是发展的,在生产力发展的条件下,人们的就要求更多的享受,包括物质与精神的,这时原来的社会制度与思想就不在适合。“文艺复兴”只是提出了一些最基本的要求反对禁欲,要求自由,对宗教腐败现象的不满,这是最基本的。就像我国在与封建主义斗争时,也是先从最基本的开始,要求官吏清廉,赋税减轻等等,而后才发展到制度的,思想层面的批判,这也符合生产力的发展规律与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这里不再赘言。 那么到了启蒙运动就面临着“推翻一个世界”与“重建一个世界”的任务。孟德斯鸠选择了法律的这条路,因为他从古希腊、罗马法中得到启示,这如他自己说的“只有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权利”,他认为的法律不应是统治者一个人或一群人随便制定出来,法律应该同政体、自然地理环境、宗教、风俗习惯等各种因素有关系,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总而言之就是即法律符合人类理性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就是“法的的精神”。 作者探求“法的精神”并没有用理论去研究理论,他的全部理论都建立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与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一国政制与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运用的历史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使政治学和法学的研究向科学前进了一大步。这是对传统政治学、法学研究方法的超越,在社会理论"前科学"时期,也正也因为这样的创举使得他的理论不再拘泥于传统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孟德斯鸠、三权分立,在初中历史课本里就在一起了,我被他们在各种场合成双出现的画面深深洗脑,以为孟德斯鸠一辈子除了折腾出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制衡关系再无其他吸睛之点。读此书前也是做好了纯粹探究三权分立之神秘的准备,但,果然是我太年轻,书中涉及内容之广是我始料未及的,“三权分立”仅是充当限制权力滥用的一个理论工具,孟老并没有为其置留很大篇幅,亦无强调其地位有多重要的刻意。在我看来“三权分立”就像某首歌曲中一句广为流传的歌词,其经典地位并非作者有意为之,而是在于观众的评价罢了。其实《论法的精神》是一部百科全书式的著作,它涉及政治、法律、文化、宗教、道德、哲学、历史、地理、经济、军事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展示了一幅广阔的思想画卷。因由孟德斯鸠在此书中第一次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理论对近代以来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又经过法、美资产阶级革命的实践,已经成为资产阶级国家构建民主制度和政权体制的组织原则,此书也被称为“是亚里士多德以后第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他的时代为止的最进步的政治理论书”。孟德斯鸠并没有建立所谓理想国的念头,对于柏拉图口中的理想国亦无肯定评价。他不像孔子执着追求那单凭主观想象而构建的大同社会,而是客观分析在不同气候区、不同地理环境下、拥有不同大小幅员的国家适合哪种政体。因此在他心中最好的、可供所有国家仿效的政体是不存在的。建立能避免权力滥用的分权制约体系以及良好的法治才是他心之所往。 依照掌握国家权力主体的不同可将政体分类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又分为民主政体(全体人民掌握最高权力)和君主政体(最高权力掌握在部分人民——贵族手中);君主政体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依照固定和稳定的法律来进行统治的政体;专制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君主一人手中,君主根据反复无常的意志来进行统治的政体。 政体原则是维系政体运转的动力,各政体的原则是由政体的特点决定的。民主政体的特点是平等、自由、宽容、和平等,从表面看真真我们现在口口声声要追求的民主,但柏拉图对其的批判却让我看到了民主的另一面。柏拉图首先批判了民主制度下的过度自由。“在这种国家里,如果你有资格掌权,那你也完全可以不掌权;如果你不愿意服从命令,你也完全可以不服从,没有什么可以勉强你的……”而不顾一切追求自由的结果,破坏了民主的基础,导致了极权政治的需要,极端的自由其结果只能变成极端的奴役。接着批判了民主制度下的宽容:这种制度是宽容的,对我们建立的理想国时所宣誓的庄严原则是蔑视的。民主制度以轻薄浮躁的态度践踏所有这些理想,完全不问一个人原来是干什么的,品行如何,只要他转而从政时声称自己对人民一片好心,也就能得到荣誉和尊敬。而对于过度的自由,柏拉图挖苦的描述了这样一幅画面:父亲尽量让自己像孩子,甚至怕自己的儿子,而儿子也跟父亲平起平坐。教师怕学生,迎合学生,学生反而漠视教师和保育员。年轻人普遍的充老资格,与老一辈分庭抗礼,而老一辈则顺着年轻人,说说笑笑、态度谦和,像年轻人一样行事,担心被他们认为可怕可恨。在这种民主制度下,若不对自由进行限制,必然会产生灾难性后果以及民主制度的毁灭。法律是一个重要的限制手段,除此,人民的品德也是十分重要的。一个人的品德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人的行为,如果人们品德败坏,自由就会沦为他们堕落和干坏事的工具。所以,为确保民主政体下人民的自由得到恰当运用,人民须具有一定美德。因而品德是民主政体的原则。当人们的品德普遍衰落时,其野心膨胀、私欲泛滥,把规则视为束缚,把谨慎视为胆怯,人们为所欲为,这时民主政体离毁灭已为时不远了。因此要想建立民主政体,首先要考虑人民的品德。在贵族政体中,人民不是政治活动的主体,因而不像民主政体那样强烈需要品德,贵族政体的原则是节制。节制乃是一种权力分配,贵族政体下的节制指的是最高权力至少应由贵族全体掌握,而不应该掌握在某个或某些贵族手中。因贵族能较容易控制人民,但不容易抑制自己,如果把大权交给少数贵族,他们就会利用权力为所欲为,只有让贵族们共同掌握大权,相互制衡,才能避免贵族政治的堕落。共和国不适合广阔的领土,在一个庞大的共和国里,众多的财富会勾起人们贪婪的欲望,在共和国中,私人经营庞大金银宝库,国家利益被私有化了。人们开始相信,没有国家他们也是能幸福的,也许会更加幸福。伺候,他们甚至会认为,通过把子经济的国家引向灾难能够给自己带来财富和显赫。在君主政体中,人民的地位较贵族更低,故品德并非其原则,权力集中在君主一人手中,亦不需节制,据其特点,荣誉是原则。专制政体中,君主只能依靠恐怖。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稿

原典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 读书笔记 作者:林琪竣 院系:统计学院 专业:统计学 年级: 学号:

书目简介《论法的精神》是由法国启蒙时期的著名作家孟德斯鸠编著的一部综合性政治学著作,全书内容分为四篇,共二十九章。孟德斯鸠在书中第一次正式提出的分权与制衡理论是对神学和封建专制的有力抨击,成为此后西方资产阶级大革命的政治纲领,对近代以来的资产阶级政治实践和政治思想产生了直接而深远的影响。 著者简介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是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古典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之一。他的法学理论是以理性为基础的。在他看来,理性就是人类社会建立以前就存在的规律,而这个规律就是自然法,也即自然规律。其理论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就是法治思想,这是受到亚里士多德和洛克的影响的。另外,他还提出了许多具体的法学理论,如禁止拷问、依据明文断案、罪行与刑罚相适应等。此处孟德斯鸠所说的法律,应该主要是指程序法,或者说诉讼法。 摘要在第六章中所探讨的内容是各种政体之下民法、刑法的繁简、判决的形式、处罚的程度等关系。孟德斯鸠认为,在君主国,民事法律条文繁复,特殊案例浩繁,司法事务和判决的矛盾也多;在专制国,则立法者无法可立,法官无案可判,一切都按专权者的绝对意志办事;刑法也是一样。共和国和君主国同属政治宽和国家,所以它们越是重视公民的荣誉、财富、生命与自由,它们的诉讼程序就越多。孟德斯鸠还详细考察了各种政体下的控诉、刑罚的轻重、古代法国的法律、日本的法律、罗马法关于刑罚的规定以及一系列具体的刑罚问题。 关键词政体原则、法律的简繁、审判方式、刑罚、品德

一、内容概览 (1)法律简繁 孟德斯鸠在书中说到,当一个国家的公民的荣宠、财产、生命和自由越受到重视,司法程序就越繁复,反之就越简单直接。犯罪是一个人出于个人目的而对社会产生的危害。刑罚是罪犯刑事责任的体现。孟德斯鸠在整本《论法的精神》中,始终没有放弃对政体的考量。他认为一个国家的各种制度都必须与政体相适应,法律必然要与政体相吻合。不同政体之间存在明显的差距,对于各个政体的核心原则,共和政体的品德,君主政体的荣誉,专制政体的恐惧,在一些基本原则得以遵守的前提下,应当成为实施刑罚的出发点。 对于共和政体,孟德斯鸠主张采取较为宽和的刑罚措施。维系共和国的原则是品德,那么立法者就应该充分利用品德的约束作用,来预防犯罪,对罪恶行径的最大惩罚就是宣判其有罪,因为这会使罪犯道德上出现污点。同理,在君主国家崇尚荣誉,最严重的刑罚就是使其名誉受损。孟德斯鸠的思想是有道理的。常有这样的立法者,试图纠正一个弊端,便只考虑要纠正的弊端本身,眼中只有这么一个目标,而看不到可能引发的其他弊端。弊端纠正之后,人们只看到了立法者的严酷以及因为这种严酷的立法而产生的恶果。人们的思想被毒化了,已经习惯了专制主义。人们在思想上对严刑峻法已经习惯了,不再那么惧怕轻刑之后,政府不得不处处施以严刑峻法,如此恶性循环,那么政府的动力就会用尽。 而在专制政体中,执政者只需要用重罚压制人民,他们的法律简单粗暴,用来制造恐怖气氛就够了。在专制国家,权力高度集中,也就普遍被滥用,司法只是统治者维护其专制统治的工具,既不公平也不独立,一切生杀予夺取决于独裁者的好恶。 (2)审判方式 孟德斯鸠在书中论述了各政体中在审判案件时依据精确法律文本审案的必要性和审判的方式。越接近共和政体的政体,审判方式越趋于稳定明确。在共和政体中,公民的生命、财产、自由和荣誉受到高度的重视,因此法官在审判案件时需要依据法律明文规定判案,否则在涉及公民生命、财产或荣誉的案件中,势必会对法律作出有悖公民利益的解释。审判的流程是首先要确定诉讼内容,在过程中不得变更,法官之间从不交换看法,每位法官只需按照“有罪”、“无罪”和“案情不清”这三种方式发表意见。因为法官也是普通人民,他们不懂合议的一切方法及其限制规定。所以只需要向他们提出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2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内容提要: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写道,不同政体在若干方面都有所不同以及三权分立,这些在现实生活中十分受用,其他的许多内容也对人们,尤其是领导人、管理者、和法学人士都有着很大的启示。孟德斯鸠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而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成为了法的精神。 关键词:共和政体专制政体君主政体基本法原则教育三权分立 正文: 《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它以法律为中心,同时涉及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多个领域,内容极为丰富。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依孟德斯鸠所言,“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1而本书的核心内容,便是探寻并阐释法的精神。 阅读了《论法的精神》,令我印象十分深刻的,是孟德斯鸠所说的三种政体: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以及它们若干方面的不同。这三种政体的定义如下: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仅仅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君主政体是由一人以固定和确立的法单独执政的政体;专制政体也是一人单独执政的政体,但无法规,全由他的个人意愿和喜怒无常的心情处置一切2。当然,孟德斯鸠并不只是从人数的多寡和法治的有无来裁判和分析政体,对于各种政体所对应的政治文化特征也做出了详细的描述,供读者加以比较分析。 第一,鉴于它们不同的政体性质,它们有不同的直接源自政体性质的法,或者是是基本法。共和政体可分为民主政体——全体人民掌握最高权力,和贵族政体——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民主政体里,基本法有①确立选举权的法②赋予选举权的方式为以抽签进行选举③唯有人民才可立法④规定投票方式的法 1出自【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许家星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8月第一版第1页 2

小学生读书汇报会课件

小学生读书汇报会课件 教学目标: 1、了解学生课外读书情况,把握学生课外读书动态,把学生课外读书活动引导到知识性、趣味性、实用性上来。提高学生的文化修养。 2、通过活动,提高学生口语表达能力。 3、提高学生的读书兴趣,感受好书的魅力。实现全体学生积极读好书、好读书的良性循环。同时引导学生在阅读中有体会、有收获,并懂得一定的道理。 教学重点: 汇报读书成果,展示个人的口才。 教学难点: 学生自主准备交流会内容,并能够把自己喜欢的故事讲给同学们听。 教学准备: 1、课件、故事,推荐书目 2、汇报课前了解同学们阅读情况,根据内容把读书汇报会设计分为两大板块:一是绘本系列故事赛;二是阅读汇报、交流。 课时安排:一课时 教学过程:

一、教师开场白 二、了解有关读书的名言(幻灯片出示) 1、读书百遍,其义自现 2、饭可以一日不吃,觉可以一日不睡,书不可一日不读 3、读了一本好书,就像交了一位益友 三、说说你都看了哪些书?你喜欢看哪些书?为什么? 1、拿到一本新书,你先看什么?(教给一年级新生看书方法) 2、说说你从哪里可以知道这本书大概写什么? 3、说说你都看了哪些书? 四、出示读书知识竞赛题目(幻灯片出示) 五、绘本系列故事会; 这个学期我们每天都在读绘本故事,这些故事中,有哪些有趣的故事情节和人物给你留下了深刻的印像? 1、在小组里讲故事、交流读书感受。 2、派出代表上讲台讲(说出喜欢这个人物的原因)。 3、教师小结。 六、阅读汇报、交流; 1、小组交流:向小组里的同学推荐自己喜欢的故事。(展示自己带来的绘本) 2、选择自己欣赏的片段读给大家听。(引导:你为什么喜欢这个故事?为什么对这个故事印象深刻?)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是法国著名的法学家、社会学者----查理?路易?孟德斯鸠(1689—1755)的代表作,他是法国十八世纪杰出的政治哲学家,社会学家,法国启蒙思想家,是资产阶级理论的创始人和奠基者。这部影响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学术名著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论点严密。《论法的精神》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极为丰富。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孟德斯鸠关于法的精神的的论述和他探索的思想进路和普遍联系的思想方法已成为人类弥足珍贵的文化财富。 孟德斯鸠以他辽阔的视野、广博的学识、精辟的见解,通过这部著作详细的阐述了从皇权向人权转化的历史过程中,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与人的自有的精神,他以法律为基础,以详实的资料和充分的论证,为人类描绘了一个完全新式的社会蓝图,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决定人类命运的将不再是某一个人的喜怒哀乐,而是一部代表了人民利益的法律;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行政、立法、司法是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没有一个机关会拥有无限大的权力;在这样的一个社会中,人将不再是臣民,他们将成为社会的公民,而公民的权利是被得到充分的保护的。一、《论法的精神》阐述的理论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性论 理性论是孟德斯鸠政治法律哲学中最基本的理论。他不但将科学与神学加以区分,而且将上帝和人截然分开。以其鲜明的战斗性向欧洲愚昧的神学主义发起了猛烈地进攻,具有伟大的历史使命感。何谓法?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序中说“我的原则不是我的成就,而是从事物性质中推演出来的”。从这一根本的观点出发,他在第一章便开宗明义的指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他们的法。”“法就是根本理性和各种存在物彼此之间的关系”。根据孟德斯鸠的观点,自然状态中的自然法不是渊源于人的理性,而是渊源于人类自然本性,这种自然本性与自然环境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孟得斯鸠认为,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各国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在各个特殊场合的适用。在其对“法”所作的定义当中,虽然与其他启蒙思想家一样关注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但又有其独特之处,其独特之处就在于他是通过社会理论的构建,考察法律与理性的关系,以此来揭示“法”之内涵,即法律本质上是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这种事物之间的联系是人类可以认识和控制的,人类可以通过自己的理性认识社会和法律的性质,从而使法律符合正义的要求。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开篇便提到了法与存在物的关系。他坚定地认为,法是由存在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联系、认为一切存在物都有自己的法。孟德斯鸠的这个观点从一开始就给予了法律崇高的地位,法律不再仅仅是统治者说使用的一种工具,不再是一种简单的、用来约束人的一个条文,而成为了同自然法则具有一样高度的真理。孟德斯鸠把法看做是人类社会的定理,这些定理同理科中的公理是相同性质的,只不过理科真理作用于自然科学领域,而人类社会的定理作用在人类当中孟德斯鸠认为,“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定义下,所有的事物都离不开法律。 (二)、“地理”说 (1)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这是《论法的精神》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主要标志。孟德斯鸠非常强调

《论法的精神》读书报告

读拉伦茨《论法的精神》有感 《论法的精神》凝聚了孟德斯鸠一生的思想结晶,是法学发展史上值得我们反复研读的鸿篇巨制,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内容丰富。但是这样以来也无疑给读者带来了不小的挑战,需要读者有丰富的知识储备阅读起来才会如鱼得水。作为一名法学学习者,选择研读该著作或许或荆棘满道,但是收获必定是丰富的。在经过将近一个多月的阅读,现已读书报告的形式将自己的研读成果跃然纸上,但是因为精力和能力的有限,本报告主要是针对全书中几个主要问题展开的,不能面面俱到。 一、《论法的精神》概述 (一)从读懂孟德斯鸠开始 要读懂一本书,首先是要读懂书的作者,书的内容是作者思想的体现,如果不知道作者的背景以及写作的背景,恐怕是很难真正地读懂一本书的。而要了解一个人的思想,就要找出他的思想的源流,找到是谁的思想、哪些思想在他的时代影响了他。而且,更进一步,我认为不仅要找出谁的思想、哪些思想影响了他,还要从他所处的时代以及他的经历等多方面来考察,这样才能较为全面地认识作者。 《论法的精神》作者孟德斯鸠是18世纪上半叶法国的启蒙思想家,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学理论的奠基人。18世纪上半叶的法国是一个以农业为主的典型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封建的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但是,资本主义工商业在那时有一定程度的发展,并逐渐形成了一个新兴的资产阶级。当然,在根深蒂固的封建专制制度下,资本主义的发展举步维艰。新兴资产阶级同腐朽的封建统治阶级的矛盾尖锐。所以说,孟德斯鸠就是生活在那样一个极端腐朽的封建专制主义发展到了最高峰并开始转向没落的时代,就是一个“太阳王”路易十四和说出了“我死后,哪管它洪水滔天”这句的“名言”的路易十五统治的时代,同时,那也是一个酝酿着革命风暴的时代,因为当时离1789年法国大革命也只有几十年而已。就是在这样一个时代,作为一个封建统治阶级的反叛者,作为尚处幼年的法国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1500字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1500字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1500字早在学生时代,在法理老师的推荐下曾拜读过著名法学家孟德斯鸠的大作—《论法的精神》,那时只是粗浅的看了看。参加司法工作后,重读此书,受益匪浅,由衷的被这位法学家的精神境界所折服。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他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国家比较早的系统研究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学者之一,是当时进步的资产阶级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英勇进攻的坚强斗士。他的著述《论法的精神》于1748年出版,当时的伏尔泰把此书推崇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这部影响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学术名著内容丰富,体系完整,论点严密。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细读《论法的精神》,我们不难发现孟德斯鸠一生中的所作所为,所思所悟,并从中领悟到其理论真正的精华。 在《论法的精神》里有这样一著名论段:“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由此可以看出,孟德斯鸠所阐述的法律与国家政体性质原则、自然状况、自由程度、气候、宗教等等都有关系。书中以大幅片段,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特别是又遍涉经济、宗教、历史、地理等领域,讨论这些领域与法的关系。 《论法的精神》提出了许多关于法律的理论,断言法律是代表整个人类的,是人类正义的表现,法律为整个社会利益服务,而不是为某一个阶级利益服务,不是为一部分居民的利益服务。他反对酷刑、主张适度刑罚,刑罚与教义相结合,利用舆论威慑阻止犯罪,只惩罚行为,不惩罚思想、语言。他还抨击了所谓攻击教会的亵渎神圣罪以及其他相关的无理的刑法。另外,他还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审判、立证、拷问等诸方面的论说。总之,孟德斯鸠的学说涉及人类社会的各种基

论法的精神第三卷读书报告

论法的精神第三卷读书报告 材料学院冶金工程李鹏 学号:201033668 摘要:孟德斯鸠作为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其思想在法学界影响深远。《论法的精神》是他的集大成的作品。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 作者通过这几章阐述了,气候对法律的形成,民事奴隶制形成以及对政治奴隶制的影响,法律与土壤性质、民族的一般精神、风俗与习惯的关系。 本书第三卷十四章部分讨论额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 在孟德斯鸠看来,气候影响着人的身体及身体器官的发育、人的勇气、习惯、神经系统、思维习惯、行事习惯、感官等等方面。并对各国的宗教、风俗、习惯和法律的产生发展变化有着深远的影响。孟德斯鸠认为,僧侣制度上东方炎热的国家,沈思默想的倾向多,而行动的倾向少。在亚洲,似乎是气候越热,憎侣的数目便越多。印度气候酷热,所以充满了僧侣。在欧洲也可以看到这种差异。如果要战胜气候产生的懒惰,法律就应该努力消除一切不劳动而生活的手段。但笔者认为,僧侣制度的形成不仅和环境的炎热或是寒冷有关,与原本当人地的历史文化也有一定关系,但从环境方面不能够充分说明问题。孟德斯鸠在书中阐述道,不同的环境对饮酒法律,疾病控制法律人民信任度的影响。从中不难看出气候对人们在处理同一个问题上不同环境下,认识的不同,从而在法律的控制程度上有很大差异。 在本书十五章主要阐述额民事奴隶制的法律和气候的性质的关系,首先,阐述了奴隶制的起源,孟德斯鸠认为在专制的国家,人民已经生活在”政治奴隶制”之下,所以”民事奴隶”比在别的国家易为人们所容忍。但是在君主政体之下,最重要的一点就是人性不应该受到摧残或眨抑,以不应该有奴隶。在民主政治的国家里,人人都平等;在贵族政治的国家,法律应该在政体的性质所能容许的范围内尽量使人人得到平等;所以在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的国家里奴隶的存在是违背政制的精神的,因为奴隶只给公民一种他们绝不应该有的权力和奢侈。人们可因为对民族的歧视,宗教的信仰,人种的不同而对其他人实施奴役,另外人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范文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范文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范文 当看完一本著作后,大家心中一定是萌生了不少心得,何不写一篇读书笔记记录下呢?那么我们如何去写读书笔记呢?以下是收集整理的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范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1 司法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回答了这一问题。与一般的法律学者主要满足于对法律条文的解释不一样,他力图从法律以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等方面去研究法的精神,从社会的进步去探求这种精神在政治、法律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和一般规律,并从法律与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即探求法律的最高境界。他的这种思想,实际上超越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本身的区别,站在另一个高度审视法律的价值。因为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是普世的,虽然人们对公正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作为价值,公正应在法律之上,而不是相反。 一、“法的精神”——一个综合性概念,而非法律本身 对法律表面的、肤浅的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机械套用,这是司法工作者的初级境界。要深刻理解司法的最高境界,就要领悟“法的精神”到底是什么?孟德斯鸠把自己的代表著作称之为《论法的精神》,其含义就是:“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和寒、热、

温的气候有关系;和土地的质量、形势和面积有关系;和农、猎、牧各种人民的生活方式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 最后,法律和法律之间也有关系,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目的,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应该从所有这些观点去考察法律。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法的精神’。”追求司法的公正就要研究法的精神,而非法律本身,怎样做到把法的因素与社会因素有效结合、公正司法,是每个高水平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境界。 二、“法的精神”与公平正义 但怎样理解其内涵,并能熟练运用法律于办案中,在当事人之间真正实现公正,在实践中是很难把握的。因为但凡裁判结果都是不可能做到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总会有败诉的一方。然而,努力做到裁判公正,却是法官可以做到的事情。在司法实践中,当法律的规定很明确时,简单地套用法律进行裁判,一般水平的法官都能做到,这时法官只需将案件事实输入法律这部机器里,就可以输出判决书来。这是一般法官所想追求的结果,但这种结果绝不是一个高素质的法官所要追求的司法境界,因为这样做体现不出其应有的司法水平,也不等于就做到了裁判公正。尤其当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存在漏洞时,如何在当事人面前实现司法公正,对法官来讲既是一个难题,也是体现其高超办案水平的时候。 孟德斯鸠法律思想,对法律工作者理解司法公正很有帮助,因为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是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查理·路易·孟德斯鸠最重要的著作。它以法律为中心,同时涉及经济、政治、宗教、历史、地理等多个领域,内容极为丰富。特别是它以独特方式研究和论述了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一系列课题,成为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依孟德斯鸠所言,“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这个意义上,一切存在物都有它们的法。”而本书的核心内容,便是探寻并阐释法的精神。 此书出自孟德斯鸠时代,也就是法国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期,此时政治法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制发展到最高峰正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也就是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风暴席卷法国的前几年。当时的法国统治阶级是封建地主阶级,它包括贵族和高级僧侣两大社会集团,专职的国王政府就是这个阶级的专政机关。其余则是“第三等级”,包括各阶层的居民,其中除了资产阶级和农民之外,还有手工业者和尚未形成为独立阶级的手工工厂工人。这是法国的封建地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压迫是无所不用其极。加上长期的战争、饥饿,疫病,真是民不聊生。农民的起义,此起彼伏,说明政治、经济危机已非常尖锐。 孟德斯鸠是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他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孟德斯鸠是法国启蒙运动的最重要代表人,他在英国启蒙思想家洛克的分权学说下进一步提出三权分立。、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本书对法理学的最主要贡献。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占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主要阐述以下几种关系: 第一,法律与政体的联系:首先政体有无与如何与法治直接相关。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君主政体虽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定了的法律;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紧紧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其次,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在共和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在专制政体下,则无所谓立法权。 第二,法律与自由的统一。在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只有在法治国家才

论法的精神 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心得 导语: 佛教界禅师提出参禅有三境界:未参禅时,见山是山,见水是水;参禅有所感悟时,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至参禅彻悟时,见山只是山,见水只是水,这就是参禅的最高境界。打开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给我的感觉就如同是上述说的“参禅有所感悟时,见山不是山,见水不是水”,在阅读过程中,有好些地方让我觉得晦涩或语焉不详,但依旧可以从孟德斯鸠的文字中有所思,有所悟,感受其理论的真正精华与思想的熏陶。 一、从读孟德斯鸠及其时代开始——背景及概述 在看《论法的精神》之前,我首先了解了孟德斯鸠的一生,以及他的创作背景,不难发现书中的许多思想光辉无不折射出孟德斯鸠一生的探索历程与所思所悟。 孟德斯鸠(1689-1755年)是18世纪法国伟大的启蒙思想家、法学家,也是西方国家学说以及法学理论的奠基人。他一生经历丰富,担任过律师与波尔多郡议员和议长,还曾漫游欧洲,考察当地的政治制度和风俗习惯等情况。而这些,又恰恰是他撰写《论法的精神》一书的基础。 阅读过《论法的精神》后,或是只需要你翻开它的目录,你会发现,它不仅仅是一部法学著作,更是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它以法律为中心,又遍涉经济、政治、文化、军事、宗教、道德、哲学、历史、地理等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用独特方式对自然法和人为法的相关课题做进一步分析论述,展示了一幅思想的广阔画卷。而这些思想内容的交融,无不与孟德斯鸠的学识和经历(即上一段中提到的)有着密切关联。 孟德斯鸠用“论法的精神”这个书名表明,他要论述的不是“法”,而是“法的精神”或者说是“诸法的精神”,而“法的精神”又存在于法与各种事物可能发生的关系之中,书中从多个维度解读了“法的精神”,使文章的论述更具说服力和战斗力。 没有特殊的时代背景就没有特殊的人物和作品。于法国君主专制和封建主义发展至顶峰而又出现没落趋势之时,《论法的精神》诞生了。有读者曾言,这本著作显得杂乱无章,全书31节。下分很多节,似乎缺乏条理,但结合当时的时代背景,我不妨认为这是他有意模糊的东西。正如潘戈所说:“孟德斯鸠之所以这样做,为的是刻意使他这本宏大的著作显得秩序混乱、令人困惑难解。”这不无道理,孟德斯鸠写作时所处的时代具有管制性特征,传统的宗教和政治权威仍然在行使有效的书籍审查权和惩罚权,此时,孟德斯鸠就不得不让此书减少很多激进性,增加很多无害的含混和犹疑,但同时又需要给探索者留有余地。 二、走进孟德斯鸠的思想殿堂——内容感悟 《论法的精神》可谓是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著作,是孟德斯鸠一生思想的最后陈述与总结,三权分立理论和自由思想更是其思想精髓。全书共分为六卷,下面是我对这六部分的一些心得体会。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