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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法制保障若干问题研究_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法制保障课题组

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法制保障若干问题研究_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法制保障课题组
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法制保障若干问题研究_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法制保障课题组

2012年6月海峡法学Jun.2012

第2期(总第52期)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No.2(Sum NO.52)

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

法制保障若干问题研究

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法制保障课题组

摘 要: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海峡两岸以及实验区与内地其他地方的复杂法律关系,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重大法律问题,因而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制保障的理论支持、制度平台和规范体系须臾不可或缺。要通过中央立法、地方立法以及两岸共同立法等多种途径为规划的实施提供法制保障。立法应当积极吸收、借鉴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努力为台湾同胞参与社会管理创造法制条件,为台胞“第二生活圈”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并建立健全专业化的涉台司法制度。

关键词: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规划;法制需求;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D927.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8557(2012)02-0099-07

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个对台综合实验区建设规划,也是国家以规划的形式赋予平潭综合实验区比经济特区更加开放、更加优惠的政策。由于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目标在对台,使命在对台,发展定位是构建两岸同胞的共同家园,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实施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海峡两岸以及实验区与内地其他地方的复杂法律关系,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重大法律问题,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制保障的理论支持、制度平台和规范体系须臾不可或缺。但目前围绕实施规划,学界的研究大多停留在行政和经济层面,很少作法制层面的深入探讨和思考,加强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法制保障问题的研究十分必要。

一、为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提供法制保障的多角度考量

(一)从行政法学的角度看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对法制保障的需求

行政规划,通常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综合提示有关行政目标, 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1]在当前公共行政管理中,行政规划作为一种新兴的行政手段被广泛应用,但“由于行政规划之种类功能繁多,什么内容的规划属于何种类型的行政行为以及其法律效果,规划的结构及其法制化之建立

【收稿日期】2012-03-01

【作者简介】课题组组长为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游劝荣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课题组成员包括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立法处徐华处长、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吴黎静副主任、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罗

炳良副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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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成为行政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2]

目前行政法学界对行政规划的分类有较多的标准。在众多分类中,最具有法律意义的是依据规划的法律约束力所作的划分。行政法学者将其归纳为建议性规划、拘束性规划、影响性规划三种。所谓建议性规划,是一种提供资讯、判断、预测等信息,以供公众和社会参考,具有指导性的规划。如:2010年远景目标及实施纲要、西部开发战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等等。这种规划属于行政法上的事实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拘束性规划又称强制性规划,这种规划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以强制力为后盾,如城市总体规划等。影响性规划,又被称为调控性规划,它并不通过命令和强制的手段,而是通过对符合规划行为的刺激(如补贴、税收优惠、改善道路等基本设施),或者通告违反规划行为的不利后果(如税收负担)来实施。[3]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具体内容来看,规划除了从国家战略的层面明确平潭综合实验区的发展定位、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外,主要是通过赋予平潭综合实验区在通关模式、财税支持、投资准入、金融保险、土地配套等方面一系列的政策支持与保障,对平潭开放开发予以促进和支持。因此,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影响性规划,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其影响力表现在这种规划“具有先行性与引导性,即具有引导其他行政行为,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引导立法行为的功能”[4]。由规划的这一法律性质所决定,规划的有效贯彻实施必须要有法制的密切跟进作为保障,这既是增强规划的约束力和执行力的需要,也是规划的影响和指向所在。

(二)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对法制保障的需求

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一种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并有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之分。[5]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确定的法律制度属于有形的并在国家强制力作用下的正式制度。政策、伦理秩序和风俗习惯属于非正式的制度。平潭开放开发对制度的需求显而易见。在诸多的制度供给中,政策支持是必要的,也是较为重要的,但作为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政策无论是在法律效力上还是在规范性、系统性和可持续性上都具有很大的局限性。一是规范性不足。从规划的内容上看,规划赋予实验区的有些特殊政策,如海关、税收、土地、财政、金融等,都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在法律依据上值得商榷。二是欠缺系统性。从规划的整体内容来看,目前比较具体和可操作的只有经济合作方面的政策安排,而平潭先行先试最难、也是最重要的“五个共同”的合作新模式,以及社会、政治等方面的内容,在规划中都只有宏观性的大致意见,缺乏系统、具体、可操作的制度安排。三是不具可持续性。由于每一项重大政策的争取都需要付出巨大努力,其困难程度可想而知,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政策式的驱动模式不具有可持续性,难以成为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的常态化路径。

与政策相比,法律作为正式的制度安排有着明显的比较优势:一是可以为政策的实施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通过将规划中有关政策的内容转化上升为法律,提高政策执行的法律效力;二是可以将规划中较为宏观又最需要细化的内容予以具体化,形成系统、科学、规范的制度安排,为构建两岸同胞共同家园发挥引导、保障和促进作用;三是可以为台胞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台湾地区是法治地区,对台湾地区人民来说,稳定可预期的法律环境要比临时的短期的政策优惠更为重要;四是地方立法尤其是自主性的地方立法,可以根据规划的实施情况和需要,相对方便快捷地提供制度供给,更具自主性和可持续性。因此,只有将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政策措施纳入到法制保障之中,使之成为系统的、可持续的制度创新和变迁的组成部分,才能从根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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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提供完善的制度环境,促进平潭开放开发稳步向前发展。

(三)从区域发展战略实施的角度看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对法制保障的需求

近年来,国务院相继批准了二十多个区域发展规划,但实施这些区域发展战略更多的是依靠政策性的制度安排,调整区域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不仅为数极少,而且还处在不断的探索和试验阶段。法律法规的严重缺失和滞后、政策调整的原则性和随意性,都与依法治国的要求不相符。从实际运作的情况看,一些地方的区域发展战略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陷入了“创新性违法”的困境。[6]作为全国首个对台综合实验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其重要性以及对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深远意义,远非国内其他区域战略可比拟。更为特殊的是,其他区域发展战略都只是在一种政治体制下、一个法律体系内的制度安排,而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面对的是与内地在政治体制、社会管理、法律体系上都有很大差异的台湾地区,寻求的是在“一国两制”框架下对台交流合作的新路径。在这种形势下,为了保障规划的有效实施,法制保障的理论支持、制度平台和规范体系不仅不可或缺,而且需要加快跟进。

二、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法制保障的路径选择

(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的决定》,使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的国家战略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

《立法法》第8条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七)民事基本制度;(八)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九)诉讼和仲裁制度;(十)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内容来看,很多问题实际上都涉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需要转化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的形式来推进和保障。一是两岸“共同规划、共同开发、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受益”的本质特征是“主权统一、治权共享、以我为主”。即在主权统一的前提下,实验区的两岸同胞可以逐步由经济领域共同管理,向社会领域乃至政治领域共同管理过渡,实现治权共享。这就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到主权的行使方式问题,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二是规划赋予实验区建设的有些特殊政策,如海关、税收、土地、财政、金融等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专属立法权。三是从规划设定的发展目标看,未来20年,平潭要建设成为百万人口的现代化海岛城市,其中台胞要占大几十万人,将来涉台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台诉讼、仲裁等问题,也都涉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四是规划的内容涵盖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的对台交流合作,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触及乃至突破大量的现行法律,没有法律上的授权也很难实施。

因此,应当把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事业纳入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决策范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程序作出《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的决定》,这既能充分体现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对两岸和平发展的重大战略意义,也能通过对平潭开放开发中的重大问题做出战略性、原则性、指导性和权威性的规定,保证这项事业的合宪性和合法性。

(二)由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编制平潭开放开发专项立法规划,为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实施提供全方位的法制支持

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丰富内涵、复杂内容和特殊定位,决定了实施好规划所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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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立法不是单项的,而是一个近期与长远相结合、综合与专项相配套的法规团组。可以从平潭开放开发的需要出发,充分发挥立法的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编制专项立法规划,形成一个“1+1+X”的法规团组,为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实施提供全方位的法制支持。专项立法规划的基本构架是:

1.“一个决定”

充分运用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出台《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促进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的决定》。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规划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尤其是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机构设置、职能运作等方面的问题,需要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才能解决。比如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实行计划、预算单列及其审查批准问题等等。此外,出台决定还可以赋予实验区对本省地方性法规的“变通执行权”,扩大平潭对台先行先试的空间。

2.“一个条例”

制定《平潭综合实验区条例》,作为平潭开放开发的基础性立法,细化落实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规划的相关内容,对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管理机构、管理体制、两岸共建共管模式、后ECFA 时代两岸经贸合作、两岸教育合作、人才合作、旅游合作、文化合作、人员往来、海关特殊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做出框架性规定。为了使这项立法有足够空间,要继续积极争取全国人大授予特别立法权,允许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作出变通性规定。

3.“配套法规”

随着规划的实施及平潭开放开发的推进,可以根据两岸交流合作的需要,逐步制定平潭综合实验区的专项法规,编入各年度立法计划,分步完成,使平潭开放开发形成一个较为健全的法制保障体系。

(三)探索两岸共同立法,为构建两岸同胞共同家园奠定法制基础

规划提出,平潭综合实验区的战略定位和发展目标是构建两岸同胞的共同家园。既然是“共同家园”,就不能仅从大陆单方面的意愿出发作制度的“顶层设计”,应当更多地关照到台湾人民的需求,通过两岸共同立法,使实验区法规更好地体现共同家园的“共同”属性和两岸同胞的“共同”意志。

在“共同立法”的层次上,可以从浅入深,依次采取四种模式:一是“参与立法”,通过召开立法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让台湾同胞特别是在实验区工作生活的台湾同胞参与到实验区立法中,使他们的意见得到充分的吸纳和体现;二是“委托立法”,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委托台湾地区的知名法律研究机构起草实验区法规,形成草案后提交立法机关;三是“合作立法”,由两岸相关方面有代表性的团体组织及个人共同组成起草委员会,在协商合作的基础上起草实验区法规,形成草案后提交立法机关;四是“约法”,指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约定、契约、协议、协定等,民国初年的“临时约法”,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共同纲领”均属于约法类型。可以考虑平潭综合实验区除了国防、外交等涉及主权的事务外,允许两岸同胞经过平等协商,达成类似“村规民约”的自治协议,采取双方都愿接受的方式进行自主管理。

三、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法制保障的制度创新

创新两岸合作新路径,为促进两岸关系发展探索新路、开辟空间,是中央大力支持平潭综合实验区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规划的核心内容。在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中,涉及“创新”、“先行先试”的提法多达几十处,成为贯穿规划始终的主基调。平潭综合实验区立法要充分体现规划精神,把引导创新、促进创新、保障先行先试,作为制度设计102

的主要内容和关键环节。

(一)积极借鉴台湾地区的民商事法律制度

两岸长期的分离状态,以及政治、经济和民众认知上的不同,客观上造成两岸法制具有较大差异。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规划提出,要“构建两岸同胞共同生活、共创未来的特殊区域,促进两岸经济社会的融合发展”。实现这一“融合”的目标,增强台湾同胞对共同家园的认同感和归属感,首要的是要在法制的相互融合上下功夫,使台胞到了平潭有一个熟悉亲切、易于接受的法治环境。

在这方面,上世纪八十年代,为了促进香港回归祖国,邓小平同志就提出,深圳可以移植香港的法律制度。1988年深圳市成立了“借鉴、移植香港和国外法规领导小组”[7],经过近十年的努力,制定了一套与香港法以及国际主要经济特区和自由贸易区的法律相近相融的法规体系,为香港的顺利回归发挥了制度“试验田”作用。2011年,为了深化粤、港、澳合作,珠海市人大常委会把营造一个与港澳地区相通的法制环境,作为《珠海经济特区横琴新区条例》的核心内容。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条例》,则创制性地引入了与香港接轨的行政管理模式,借鉴吸收了香港的商事仲裁、企业商事登记、法律查明制度等。这些“一国两制”实践中积累的成功经验都值得平潭综合实验区立法借鉴。

(二)为台湾同胞参与社会管理创造法制条件

规划提出,要“选择具备条件的部分区域、部分领域,开展两岸共同规划、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管理、共同受益的合作试点”。在这“五个共同”中,最为核心的是“共同管理”。也就是说,台湾同胞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大陆居民一样都是社会管理的主体。应当看到,台湾地区民主法制起步比较早,公民社会发育比较健全。我国台湾地区在世界上第二个颁布“志愿者服务条例”,仅晚于西班牙;审议式民意调查、公民陪审团、公民会议、愿景工作坊等丹麦、美国先进的公众参与方式在台湾地区方兴未艾 [8]。台湾地区非政府组织(NGO)发展蓬勃,在公益、文化、教育、医疗等社会事业中发挥了十分显著的作用。[9]台湾地区社区发展运动自1965年起发展了四十多年等等。[10]这些社会管理模式,在某种程度上说已经渗透到台湾人民的行为方式、思想观念和日常生活之中。

因此,平潭综合实验区立法要实现“共同管理”,就要积极创新社会管理模式,在公众参与、社区发展、基层自治、社会组织、志愿服务等方面借鉴台湾经验,尽可能地为台湾同胞营造为他们所熟悉的社会管理模式,使台湾同胞体会“宾至如归”的感觉。可以选择平潭的一至两个乡镇,实行封闭管理、双向开放的特殊管理方式,成为类似于台湾的社会管理特殊区域;允许在实验区居住满一定年限的台湾居民参与人大代表选举,参与社区和村民自治组织;创建台湾社区或台湾村,实行台湾的基层自治制度等。

(三)为打造台胞“第二生活圈”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012年2月,在国新办举行的“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暨人才招聘计划有关情况发布会”上,福建省政府苏树林省长表示,“下一步推动平潭的开放开发,我们重点要在宜居、宜业上下功夫,让台湾同胞在平潭工作和生活就像在台湾地区一样熟悉和方便,打造台湾同胞第二生活圈”。为了实现这个目标,需要通过法制建设,完善医疗、社保、就业、教育、户籍、台湾同胞权益保护等相关制度,研究出台方便台湾同胞在平潭就业生活的相应措施,使台湾同胞在实验区内留得住、生活得好。

一是要扩大台湾同胞享受居民待遇的范围。目前,我省已有不少地方性法规赋予了台湾同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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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大陆居民同等的待遇,如《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等,但享受这些同等待遇的还仅限于来闽投资及从事农业合作的台湾同胞。从打造台胞“第二生活圈”的需要出发,今后的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大,只要是在平潭工作和生活的台胞都应享受这一待遇。比如,台湾同胞子女在实验区内就读,可享受义务教育;在平潭居住满一定年限的台湾同胞,可以参加社会保险;达到法定条件的台湾同胞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等。通过赋予居民待遇,增强台胞对“共同家园”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二是完善相关机制,为平潭和台湾两地社会保险制度衔接创造条件。两岸之间如果没有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机制,台胞在实验区生活就业就会面临社会保险的制度“断层”,两岸间人员的自由流动就会面临许多障碍。为了打造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才高地,更好地吸引台湾地区人才落地平潭,应当建立两地社保缴费年限互认、社保关系转移接续、社保信息系统对接机制等等,方便来实验区就业的台胞办理社会保险业务。

三是法律适用问题。由于两岸在就业、生活方面的许多法律制度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台胞在平潭会感到一定程度上的不适应。要“让台湾同胞在平潭工作和生活就像在台湾一样熟悉和方便”,可以在某些领域,允许直接适用台湾法律,打造一个“小台湾”。比如,在台湾同胞聚居区,允许台湾同胞经协商一致,选择适用台湾地区物业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在台资企业集中区,允许台资企业在招聘台湾地区人才时,适用台湾地区“劳动基准法”签订劳动合同;在台胞子弟学校,允许适用台湾地区教育管理制度,包括使用台湾地区教科书、繁体字等;允许双方经协商一致,按照台湾地区“大学法”的办学体制和管理模式进行高校管理等。

(四)建立健全专业化的涉台司法制度

规划实施后,随着两岸经贸交流、人员往来的不断扩大,涉台民商事纠纷也将随之增多。实验区立法要在涉台仲裁、审判等司法制度上注重创新,积极回应台湾同胞的司法需求。

在涉台仲裁方面,由于仲裁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合意自主选择适用台湾地区民商事法律,台湾同胞往往更愿意通过仲裁途径解决争议,仲裁制度在实验区将有广阔的应用空间。可以在仲裁法的框架内,研究制定一套专业化的涉台仲裁规则。比如,两岸在平潭共同设立两岸商事仲裁机构,专门受理涉台仲裁案件。仲裁员从台湾地区法律、经贸专家和各领域的台湾地区专才和大陆人士中选聘,优先选聘台湾地区人士;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至少要有两名台湾地区仲裁员;双方当事人都是台胞的,三名仲裁员都可以是台湾地区仲裁员等等。

在涉台审判方面,根据201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法院审理涉台案件已可以适用台湾地区民商事法律。但由于两岸法制存在较大差异,内地法院审判人员对于台湾地区法律比较陌生。为了做好涉台案件审判工作,应当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选用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人士担任陪审员,邀请台湾地区调解员参与调解;聘请台湾地区专家担任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委员,提供台湾地区法律意见;在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直至平潭县人民法院的三级法院,均设立涉台案件专门审判庭,以此提高涉台案件审判的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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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魏红)

(上接第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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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由于强制性新社会组织在数量庞大的新社会组织中所占比例较小,属于新社会组织中的特例,所以将非强制性的新

社会组织也称为一般性新社会组织。

⑤ 关于政府以外的私法主体是否只能拥有“权利”而不能使用“权力”的概念的问题在学界仍有争论。博登海默认为,

社会领域具有自主性质,只要国家一般性法律未予以限制,则这些领域中的大量“私性权力”就合法存在,笔者认同这一观点使用“私法权力”的概念。参见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22-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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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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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保障农村经济发展

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 工业B 2015年12期 37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 保障农村经济发展 张永宁 中共庆阳市委党校,甘肃 庆阳 745000 摘要:农村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础,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年来,虽然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涉农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村群众的法治意识逐步提高,依法治理环境明显改善,但是还存在一些不足。 关键词:依法治国;农村;法治建设;经济发展 中图分类号:D422.6;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802(2015)12-0037-02 当前,农村法治建设相对薄弱,面临的矛盾更为突出、任务尤为紧迫和艰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开启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征程,法治建设步入了新起点。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就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农村法律体系,为新常态下农村改革发展保驾护航。 1 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虽然我国农村法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就,涉农法律体系初步形成,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村群众的法治意识逐步提高,依法治理环境明显改善,但还存在一些不足。 一是农村法律制度不健全。在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建设进程中,一些涉及投融资、土地使用、产业调整、人力资源开发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已不能适应新常态、新形势的需要。在涉农法律制度中,一些规范农村市场主体的集体经济组织法、农业专业协会法以及农场法等重要法律尚未颁布,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和群众无法可依。部分法律法规没有适时修改完善,已不能适应新常态下经济发展的需要。 二是农村法治教育落后。农村法治教育是一个薄弱环节,虽然每年都组织开展声势浩大的农村法制宣传和普法活动,但教育形式单一,针对性、实效性不强,教育内容与农村实际和群众生活联系不紧密,群众受益不大。加之,部分基层乡镇领导认识不充分,只注重政绩,不注重潜绩,认为法制宣传教育是“软任务”,消极应付,缺乏应有的主动性和长期性,导致法制宣传教育在农村的开展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形式主义。仍有部分农民对法律置若罔闻,依然我行我素,甚至胡搅蛮缠,信访不信法,甚至以身试法,其根本原因在于法制宣传教育滞后。 三是农村法治意识淡薄。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农村向来以家庭和宗族为本,往往都以血缘、亲情为基石,讲人情,不讲法律。“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观念还没有从根本上消除。农民对法律理解有限,义务意识在广大农民的心中占据了大量的空间,而对其权利的保护却知之甚少,大多数的人都认为法律是用来统治他们的工具,对法律有很大的抵触心理。 四是农村执法监督不到位。农村基层干部习惯于单纯依靠行政命令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来管理农村,依法治农的观念淡漠,执法不文明、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矛盾激化,部分群众甚至以身试法。如对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的坑农骗农行为,对乱集资、乱收费和乱摊派等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对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重大案件监督缺位、惩处不力,对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及时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这种有法不依和司法腐败现象使农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发生了动摇。 2 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对策 加快农村法治建设,改变农村法治薄弱的现状,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宏伟目标的基础。 一是加强普法教育,增强法治观念。普法教育是增强农村群众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推进依法治理的基础。为此,必须结合实际,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依法治国理念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更好地服务农村发展。在教育理念上要突出先进性。结合农村实际,以农村群众为主体,以关注民生、普法惠农为目的,坚持“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通过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普法活动,真正把法律交给农民,使农民了解法律,运用法律,使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深入人心,让农民从被动接受向主动关注转变,营造出崇尚法治的社会氛围,使依法办事成为人们的行动自觉,使法律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可缺少的武器。在教育形式上要突出多样性。积极利用村级服务中心的法律图书屋、法制宣传栏、新闻媒体、法制文艺等平台,举办法律知识竞赛、法治文艺汇演、创作法治文化产品等多种形式进行法治宣传,让农民对普法宣传效果看得见、摸的着、记得住,使广大农村群众在喜闻乐见的文化氛围中受到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的熏陶。在教育内容上要突出针对性。选择实用的教育内容和范围,尽量与农民的实际生活结合起来,注重选择农民身边与农民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针对农民在实际生活中的法律需求进行培训。把事关农民切实利益的《合同法》、《婚姻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摆在突出位置。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的整体法律素质有较大提高,真正使群众知法懂法、学法用法,依法律己、依法维权。 二是强化立法机制,健全法治体系。建立和谐法治新农村,必须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法治体系。要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健全慈善救济、优抚福利、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救助机制,完善农村贫困家庭就业、就医和子女就学资助等制度,从源头上减少生活利益驱动而形成的不稳定因素,积极为农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要完善农村治安综合治理机制。针对农村纠纷主体多元化、客体复杂化、规模扩大化这一难题,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大局出发,探索人民调解的新途径、新机制、新办法,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健全县乡村组四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村村普遍设立人民调解庭,有效地把大量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筑牢安全维稳第一道防线。要健全农村产权保护制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财产权的保护。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方面的法律,明确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界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之间的权利关系。统筹推进与农村土地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和修改工作,起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加强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 三是优化法治环境,增强法律权威。农村法治建设不仅需要良好的制度,更需要制度运行所需要的良好环境。要科学设置执法机构。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理顺各级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科学界定职权范围,逐步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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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法治的本质要求

诚信:法治的本质要求

诚信:法治的本质要求 江泽民同志在十六大报告中指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的一大目标就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早在1999年,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被写进宪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市场经济既是法治经济,也是道德经济。2000年6月,江泽民同志提出德治法治相结合,2001年2月,江泽民同志提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那么,什么是法治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需要什么样的法治?法治的本质是什么? 一、什么是法治 法治作为现代文明的成果和标志,是法律史上的一个经典概念。亚里士多德又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就法治理论而言,19世纪近代西方法治理论的奠基人英国法学家戴雪(A.V.Dicey)第一次比较全面地阐述了法治概念。他在《宪法性法律研究导言》里,写道:构成宪法基本原则的所谓“法治”有三层含义。首先,法治意味着,与专横框图的影响相对,正规的法律至高无上或居于主导,并且排除政府方面的专擅、特权乃至宽泛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其次,法治意味着法律面前的平等,或者意味着所有的阶层平等地服从由普通的法院执掌的国土上的普通的法律,此一意义上的“法治”排除这样的观念,即官员或另类人可以不承担服从管治着其他公民的法律的义务,或者说可以不受普通审判机构的管辖。最后,法治可以用作一种表述事实的语式,这种事实是,作为在外国自然地构成一部宪法法典的规则,我们已有的宪法性法律不是个人权利的来源,而是其结果,并且由法院来界定和实施。要言之,通过法院和议会的行动,我们已有的私法原则得以延伸至决定王室及其官吏的地位;因此宪法乃国内普通法律之结果。 法治不仅体现为权力依法运行的一种国家形态,而且是一种现代化的法律

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

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尤其是边远村组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切实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促进农村社会稳定,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利用春节前后农民工大量返乡之际,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县委十五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乡镇党委、政府具体组织,坚持贴近边远乡村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以农民群众为主体,以法制教育为载体,以提高农民法律素质为目的,深入开展送法进村入户活动,进一步增强农民群众的学法、知法、守法意识,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二、工作任务 1、调查摸底,因村施教。要深入基层,走村串户,特别要注重到边远村组实地调查,掌握民情、民愿、民意,结合前期百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具体情况和村情人员结构状况,主要把握“三个重点”:一是重点村组(社区)。历年来的老信访村、大姓居众的宗姓村和社会治安乱点村以及有各类矿产资源开采,流动人口较多的村组;二是重点人群。着重掌握近三年的“两劳”释放人员、外出务工人员和流入

的外地社会闲散人员;三是重点年龄层次。以农村青壮年劳动力为主,兼顾青少年,尤其是辍学在家的未成年人。通过具体研究分析,制订出结合各村实际具有操作性的法制教育方案,务求实效,确保农民群众普遍接受一次法律法规教育。 2、突出重点,因人施教。要针对教育对象的不同特点和要求,抓好分类、分层教育。分类教育就是要抓好基层乡镇工作人员和农民群众的法制教育,特别要重点突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普法教育,提高其依法行政的积极性和自律性,从源头上预防和堵住普法教育在实施者层面上的漏洞,从根本上打牢农村法制建设主体队伍的依法行政意识。分层教育就是要抓住村组干部、农民群众和青少年三个层次的教育重点。一是村组干部的法制教育要在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要将“两委”班子、村治保、调解人员、村治安中心户长等基层干部培养成“法制教育辅导员”、“普法宣传员”,增强农村干部依法治村意识;二是农民群众的法制教育重点是法律知识的普及,使农民群众既能及时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能调动其依法参与村务管理的积极性;三是青少年的法制教育,通过宣讲有关法律的基本常识,使他们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品德。对辍学的未成年人,以家庭为主,通过《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提高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最新诚信与法治的演讲稿大全

诚信与法治的演讲稿大全 亲爱的朋友,很高兴能在此相遇!欢迎您阅读文档诚信与法治的演讲稿大全,这篇文档是由我们精心收集整理的新文档。相信您通过阅读这篇文档,一定会有所收获。假若亲能将此文档收藏或者转发,将是我们莫大的荣幸,更是我们继续前行的动力。 近年来,人们对于诚信的呼吁越来越强烈,这也许并不是说以前人们的诚信记录比现在要好,而是现在的人们对于诚信的意识正在逐步的苏醒。下面是我为你整理的几篇诚信与法治的演讲稿,希望能帮到你哟。诚信与法治的演讲稿篇一 尊敬领导、评委大家好: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法治经济是按照经济规律运作的经济,它是有法可依的;法治经济的另一面是信誉经济,要减少交易的成本达到双赢的目的,交易双方必须诚实守信。所以,这种经济实质上是法治与德治统一的经济。没有诚实守信相伴的法治经济必然得不到社会和公众的认同,诚实守信的失落则会导致社会凝聚力的涣散,市场效率降低,风险增大。法治与诚实守信,它们共同规范着人们的行为和价值取向,在潜移默化中成为一种社会经济秩序和为社会大多数人认同的自律准则,二者共同作用、相互促进。 诚实守信是道德约束的核心,它要求各自独立的市场主体之

间在经济往来交易中讲信用,杜绝欺诈行为。市场竞争是公平的竞争,是在规范的经济秩序中进行的,它拒绝欺诈,排斥投机取巧,鄙视一切不守信用的行为。这就是说,法治经济在本质上是信用经济,诚实守信是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是所有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没有诚实守信,法治的作用就难以发挥。当人们不讲诚实守信的时候,法治经济就失去了信誉的基础。诚实守信和法治经济是相互支持的,一方面,许多复杂的交易需要法律和道德同时起作用,缺少任何一方都是不可行的。另一方面,法律制度越健全,不讲道德的成本就越大,人们就越讲道德;反之,只有在一个人们比较重视道德的社会里,法律才真正发挥作用。法治和诚实守信这种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情况我们从契约承诺中可以看得更加明晰。市场交易要通过契约来实现,因此,必然要制定实施有利于契约履行的各种规则,这是法治的表现。然而,仅止于此还是不够的。任何契约的履行,无不是建立在诚实守信交易的观念上。如果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讲信用、不守信义,再好的契约也只能是一张白纸 。就契约本身来说,它具有平等的品质,在平等的基础上它要求缔约人意思表示真实明确,诚实不欺。正是在契约中才确证了自身的人格,体会到做人的品位和实现着做人的价值。从“重

诚信建设考题加答案

1、我国正在摸索一条以()为指导,构建诚信社会的新道路。 A、科学发展观 B、邓小平理论 C、毛泽东思想 2、()是信用的基础。 A、公德 B、诚信 C、道德 3、台湾的“经营之神”是()。 A、王永庆 B、郭台铭 C、王石 4、无论东方还是西方,都将()视为人际交往的重要原则和社会、国家发展的基石。 A、守法 B、诚信 C、爱国 5、考试作弊是一种对()的践踏行为。 A、道德 B、诚信 C、法律 6、用()来促进官员负责,从而推动干部树立正确的事业观、工作观和政绩观,以良好的作风和扎实的 业绩“取信于民”。 A、道德 B、法律 C、问责 7、任何一种道德的产生都要服从()这一基本理念。 A、服务市场经济 B、服务社会发展 C、服务统治阶级 8、种种学术造假等失信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某些()的缺失。 A、学术体制 B、教育体制 C、管理体制 9、建立()制度,可减少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降低患者择医的边际成本,并形成医院降低成本 的社会倒逼机制,遏止过度医疗服务。 A、医务人员个人信用制度 B、社会倒逼机制 C、医疗信息强制披露 10、哪个古人()在《论衡感虚篇》中说:“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A、李白 B、王安石 C、王充

11、依法行政是我国诚信建设的重要原则,我国政府也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推行依法行政原则,最终建设成()的政府。 A、廉洁 B、廉洁而高效 C、高效 12、社会()观的形成对引导人们为人处世,进德修业,对形成良好社会风气,塑造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至关重要。 A、职业道德 B、诚信道德 C、忠孝道德 13、我国要加强司法诚信建设就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武装头脑,不断加强司法()建设,努力构建完整的司法诚信体系。 A、核心价值观 B、法律法规 C、人文观 14、构建()体制是网络经济活动健康运行的组织保障,也是网络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要求。 A、网络诚信 B、网络自律 C、网络信用 15、在我国诚信建设过程中最能体现的是()。 A、坚持以人为本、教育为先 B、坚持制度保障、规范约束 C、政府信息公开原则 16、()能否成为当前社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要求,将直接影响到中华民族整体道德素质的提高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 A、职业道德 B、社会公德 C、诚信道德 17、“钱学森主动请求老师扣分”说明()诚信教育的重要性。 A、家庭 B、学校 C、社会 18、传统诚信是在熟人基础之上发展起来的,具有鲜明的血缘、地域特征。人们出于相互熟悉而信任,主要靠()来支配,因而相对来说也较封闭。 A、情感 B、道义 C、道德 19、有些人始终坚守诚信,勤奋努力,最终心想事成.因为他懂得“以诚待人,天下信之”的道理,也坚信只有(),才可能成功。 A、诚实守信 B、明礼诚信 C、讲信用

税收对法治的意义

税收对法治的意义 姓名:崔同寿班级:2班学号:K11114002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公共需求,行使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力强制,无偿地向纳税人征收财物的行为。税收是伴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因此,可以说税收决定了一个国家的存在。 每个国家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不同,因此各国税收产生的实际历史过程也有所不同。欧洲古希腊罗马等奴隶制国家伴随着土地和奴隶的私有制的出现,逐渐形成了私有经济,所以欧洲奴隶制国家形成以后,出现了对私有土地征收的税收。而我国则是从夏代进入奴隶社会开始,经过长时间的演变才形成了固定的税收模式。从税收产生的历史来看,税收的产生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国家的为了行使其职能,必须建立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专政机构;动用社会力量,征用社会资源。国家的这些职能需要有强大的物质基础做保障。而国家自身并不直接从事生产,为了满足这种需要就要向社会成员征税;二是私有制经济的出现,为税收的产生提供了经济条件。在私有制条件下,社会产品的分配是以生产资料私人占有为分配的依据,即以财产权利进行分配,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保障其物质来源,只能凭借政治权力来向私人强制索取一定的财产。从税收的产生的历史可以看出,税收是国家存在的物质保障,国家的存在是法治得以实现的前提,通过这种递进关系可以得出税收的产生推动了法治的产生。 税收随着国家的出现而产生了,但由于税收是国家向私有者强制征收财产的行为,国家的征税标准将会导致国家利益与公民利益发生冲突。国家如果征税过多,从公民的手中拿走过多的财产,引起公众对国家政府的不满,严重的会直接导致暴力反抗,推翻国家的政权。相反,如果国家只是完全考虑纳税人的利益,减少国家税收的征收,结果只会导致国家职能得不到充分发挥。因此,国家应制定完善的税收法律制度,确定税收征收的标准,平衡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制定税收法律制度后要严格依法纳税,不可随意增加税收,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稳定。税收的征收要求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在税收的发展历史有所体现。税收的发展主要经历了四个历史时期,最初的自由纳贡时期,这一时期国家赋税主要来自诸侯,番属自由贡献的物品和劳力,这一种没有统一标准的自由捐赠使税收逐渐产生了,随着国家的发展,君权的扩大,财政开支和王室费用都随

2011年法治建设工作总结

××区法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工作总结 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也是“六五”普法启动年。我区法治××建设工作,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全面开展法治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为全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建设首善之区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以总结“五五”普法为抓手,努力开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新平台 (一)全面总结“五五”普法工作 通过深入调研、督导检查,采取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收集典型材料等方式,认真总结“五五”普法工作经验,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充分展示××区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各行业“五五”普法取得的工作成绩,为总结表彰“五五”普法,启动“六五”普法工作做好了准备。今年3月,区司法局全体干部深入到××乡进行了调研,通过召开了座谈会同当地干部群众进行交流,发放调查问卷400份,及时了解人民群众对普法工作的新要求。 (二)开展法治文化建设 深入推进“法治××”创建,坚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文明生态建设与法治建设同步发展的

理念,深入开展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工作,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按照创建标准,深入开展“法治乡镇(街道)、村(社区)”、“法治单位”等创建活动。通过创建,着力建立健全政府及部门单位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机制,进一步推进创建工作责任制和监督检查、投入保障、奖惩激励机制的落实;区地税局将“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地税文化建设结合起来,在税收管理上,倡导“文化××,和谐地税”的工作风尚,坚持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同时,创新服务手段,优化纳税服务,积极构建和谐征纳关系,逐步形成了具有特色鲜明的地税法治文化。通过“五五”普法工作的开展,有力地推动了区地税局工作全面开展,并获得了“省级最佳文明单位”、“全省地税党风廉政建设先进单位”、全市法治建设和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区级“十佳三差”评议第一名等多项荣誉称号。 (三)注重法治建设工作向基层延伸 我办结合“三万”活动,组织驻村干部进村入户,通过召开会议、干部进村入户座谈、发放法律书籍和宣传资料等方式,积极宣传土地承包、土地管理、相邻关系、劳动合同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知识。在分析入户调查报告的基础上,根据本地苗头性和可能引发群体性的社会问题和热点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宣传和矛盾化解。全年共向基层派出法律

诚信与法治演讲稿3篇

诚信与法治演讲稿3篇 ----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诚信与法治演讲稿篇一尊敬的各位领导、同事以及评委老师:大家好!我今天给大家演讲的题目是《由法而诚》现在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商业化氛围日益加重的时代,社会上对于食品安全问题、虚假广告问题、制假造假问题的报道层出不穷,这种现象的出现,与其说是生产者或经营者的诚信问题,不如说是公然违反法律规定更加的确切!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本追逐利益的本性使然,使得道德约束力在市场行为面前显得愈发的苍白无力,当诚实守信的良好美德在社会中饱受排挤时,想要在这样一个社会的染坊里重建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与诚实,仅仅靠人们的自律与自我约束是远远不够的。 近年来,人们对于诚信的呼吁越来越强烈,这也许并不是说以前人们的诚信记录比现在要好,而是现在的人们对于诚信的意识正在逐步的苏醒。什么是诚信?顾名思义,诚信就是诚实守信。这是作为有着上下5000年浓郁文化氛围的中华文明古国的传统美德,几千年来都受到炎黄子孙的自觉信奉和推崇。然而,时至今日,我们有为何又重新呼吁诚信?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丧失么?不是,是因为我们的社会充斥了太多的假冒伪劣产品、太多的隐瞒与欺骗。古人曾经说过:“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一个人、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一旦失去了

诚信,必将失去发展的空间,必将失去强有力的支持,必将失去我们作为文明古国的人格魅力与大国尊严。 十一届全国政协副主席李金华曾在“中国诚信法治保障论坛”中指出,诚信是立人之本,是立业之本,也是立国之本,诚信体系的建设关乎到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命运。而如何做到诚信体系的重建呢?这需要我们不断加强教育体系的持续推进,不断重视每一个公民的道德教育。然而这一切归根结底都需要法律的保障。尤其是在传统价值观逐渐淡薄的今天,法律的约束与对社会道德文化的重建,对于社会信用关系的重建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诚信体系的建设要完善法制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制度体系,为人与人、人与社会、社会与国家参与诚信体系提供法律保障。 法制不健全,立法不完善,执法不严格是造成现如今诚信缺失的一个重要因素。社会不诚信行为得不到相应的法律约束与制裁,这就造成了违法者的有恃无恐,从而恶化了社会诚信建设发展。建立诚信社会体系的根本,在于全民提高道德水准与道德规范的认知,以一个人的转变来带动整个社会的转变,从根本上确立社会诚信体系。我国在《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中指出,全社会应当以法律约束加强社会道德建设的指引。而在“八荣八耻”中也明确提出: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社会诚信行为进行约束,使社会诚信建设能够得以可持续化发展,这些法律法规就是我们建立社会诚信体系的根本保障。 古人言: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诚信的缺失就像是瘟疫一样

强化农村法治建设助推乡村振兴战略三篇(最新)

为了充分发挥法治在乡村振兴战略中的服务保障作用,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进程,依法化解涉农矛盾纠纷,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助推全镇乡村振兴全面推进,骆驼城镇积极行动、多措并举,结合“万人学法”、“扫黑除恶”、“七五”普法“德法大讲堂”等活动,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宣传教育活动, 一是持续加强法治宣传工作。由镇综治中心、司法所牵头,各村配合,采取法律赶集、统一制作宣传标语横幅、LED电子屏、墙体标语、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大势宣传乡村法治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常识。利用每月“党员固定活动日”,组织开展“法德大讲堂”,宣讲《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让百姓在耳濡目染中提升法治意识。上半年全镇共开展法律宣传7场次,受益人群超过300人,指导制定村规民约13件。 二是推进镇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完善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和村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完善村法律顾问服务机制,多措施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目前,已建成镇公共法律服务站1个,村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13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咨询500余人次。 三是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枫桥经验”精神,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良好态势,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健全矛盾纠纷定期排查、民情民意分析、重大矛盾纠纷报告等制度,通过走访调研、查摆问题、化解矛盾、领导接访等举措,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上半年,全镇共调解矛盾纠纷85件,调处率100%。 今年来,从江县司法局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优势,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强化法治宣传教育,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助推该县乡村振兴全面推进。 深入开展乡村法治宣传教育。采取法律赶集、普法宣传车、律师下乡“说法”等形式,广泛宣传合作社、土地流转、婚姻家庭等与乡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不断增强农村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法治观念和依法维权意识,在乡村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上半年全县共开展法律宣142场次,受教育面超过10万人。为基层政府提供法律建议21条,指导制定村规民约7件。 推进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完善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和村(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完善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机制,多措施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法律服务。目前,已建成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1个,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5个,村居法律服务工作室19个,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咨询1000余人次。 深化乡村法律援助精准脱贫。依托乡镇公共法律服务站和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接受法律援助申请。上半年,全县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86件,涉及农民工案件8件,涉及金额50余万元,解答法律咨询900余人次。

2020税务工作总结报告

( 工作总结)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23397 2020税务工作总结报告2020 tax work summary report

2020税务工作总结报告 20xx年,我局在市局和内黄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遵照"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的新时期治税思想,紧紧抓住组织收入这个中心不放松,从严治税,从严治队,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信息化建设,全局干部职工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同心协力,真抓实干,"单项工作争第一,全面工作创一流",圆满完成了市局敲定的税收任务。现将我局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以组织征收为中心,狠抓征收管理。 一年来,我局紧紧抓住组织收入这个中心不放松,发扬"四铁"精神,"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采取了一切措施,确保了应收尽收。我局截止12月18日共组织收入2350万元,其中省级收入完成150万元,占年计划的100%;县级收入预计完成2200万元,占年计划的91.67%,以上任务的完成,我们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全员抓收入,实行目标管理。 2003年,我局省级收入任务为150万元,县、乡两级税收计划为2400万元。内黄县是个农业县,一些人纳税意识淡薄,税收环境差;全县形成规模效益

的企业几乎没有,税源主要是家庭作坊式的个体工商业。要完成市局敲定的税收任务,任务十分艰巨。面对困难,我局干部职工没有退缩,再次对全县税源进行了调查摸底,强化组织收入工作的中心地位,确保思想认识到位,征管力度到位,措施落实到位。年初,县局与各基层单位签订了目标管理责任书。为强化目标管理,我们实行"局长包片,股室包所,连带责任追究制";定任务,定目标,实行奖优罚劣;形成了人人头上有指标,千斤重担众人挑的局面。 2、加强税源监控,严格税源管理 在组织征收工作中,全局干部职工牢固地树立了全方位税收观,抓大不放小,对重点税源与零星税源、大税种与小税种一视同仁,最大限度地限制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我局领导进行了分户定责,跟踪管理,做到对重点税源心中有数。同时,我局乘今年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之东风,加强了对集贸市场的综合治理,合理调整了个体税负,调整面不低于90%,税负调整率不低于10%;加大了对加油站、砖瓦场、建筑市场、房屋租赁、医疗机构等行业的专项检查,有效地防止了税源的流失。仅对加油站的专项检查就查补税款11万元,罚款5.7万元。 3、加大稽查力度,打击涉税犯罪 今年,我局加大了稽查和打击涉税抗税行为的力度,进行了营业税、所得税等税种的检查和发票使用检查,坚持向征收管理要收入,向稽查要收入。 4、全面细致地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 从二月初到四月中旬,我局对全县应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户进行了2002年的企业所得税清缴,共检查企业125户,查补税款67万元,罚款38万元。 5、加强教育,依法行政

农村加强法治建设重要性的几点思考

农村加强法治建设重要性的几点思考 法治建设就是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按照平等原则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制度。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完善立法,严格执法,大力普法。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治国方略,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摘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宪法确认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奋斗目标。我国是农业大国,13亿人口中,9亿多是农民,这一基本国情决定了加强农村法治,在依法治国方略中处于特殊地位。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和根本性问题。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要使农村成为我国经济的一个新增长点,就必须重视法律的作用。 关键词:农村依法治国法制建设 一、农村地区现阶段的法律状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农村法治建设有了很大进展,已制定和颁布了10多部农业方面的法律、40多部农业行政法规、340多部行政规章,地方人大和政府还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初步形成了以农业法为核心的农业法律体系框架。经过四个“五年普法”教育,农村的执法工作和执法机构、执法队伍建设也有了一定的加强。但是农村法治建设尚不适应新时期形势发展的需要,离依法治国,在农村普及法律知识,加强法治建设的呼声越来越高。现阶段农民的法律知识非常匮乏。有些在我们看来是常识性的法律知识农民却不理解,在他们看来,在农村地区,道德规范往往起决定性作用。他们很少接触法律,有些农民甚至从没有与法律打过交道,这是农民的生活环境及地域环境有很大关系的。这些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不能推动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伟大工程。 经过我国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民法律意识用所提高,但是真正到具体的问题法律意识不强。首先,有的农村地区法治状况很不乐观,法治现状亟须改善。出现了许多令人很难想象的情况。湖北某村的村干部郑某,把赌场设在了村委会办公室,而他竟理直气壮地对记者解释道:“夏天家里热,办公室里有空调。”;安徽一位农民,在屡次要债未果后,竟带人冲进债务人家中,将其家中洗劫一空;重庆某村一名男青年,因为触犯“家法”,竟被其父亲活活打死;陕西省洛川县某村居委会竟然为一男子开了一份“休妻证明”。其次,农村各类案件的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拿石家庄举例,2008年,全市各类案件中有80%出自农村地区。农村地区成为各类案件频发的“重灾区”,我国农村的发案率之高可见一斑。再次,农民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十分匮乏,农民“不学法”、“不懂法”、“不用法”,甚至“不信法”,他们对“族规”,“村法”的依赖度明显高于法律法规。由于农村一般地域狭小,人口流动性不强,基本上属于“熟人社会”,农民处理已发案件的方法往往是“方便快捷”的“私了”。这无疑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给整个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和隐患。这类事件在农村地区绝非鲜见,农村的法治状况为何如此落后,又有什么有效措施来解决这个问题。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二、产生这种状况的原因

税收法治建设情况报告

2020年,认真贯彻落实市局和市政府的工作要求,以加强征收管理、提高执法效能、规范执法行为、落实减税降费措施为目标,大力推进依法治税,确保税收法治建设工作有效落实。现将2020年税收法治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0年度税收法治建设取得的成绩 (一)依法全面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在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面对经济下行压力较大、“营改增”全面实施以及国家连续出台各项减税降费措施等因素影响,攻坚克难,积极开展税源调查,不断强化税收征管,采取多种有效手段组织收入,全力完成税收任务,保持了税收收入稳中向好的势头。2020年全年共组织入库全口径预算内收入5.1亿元,同时征收社会保险基金收入2.4亿元,圆满完成了各项收入任务。 (二)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1.积极推进“三项制度”建设。2020年,按照上级局的要求, 认真开展了“三项制度”建设工作,将市局编印的《税务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手册》发放到每位执法人员手中,并认真组织了全员培训。按照推进方案要求开展好相关工作,特别是在执法公示方面,我们积极公开税收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事项,进一步对税收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依据、权限、程序、时限进行梳理,并向社会、纳税人公布。为提高受理效率,不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同时认真落实减税降费优惠政策。更大限度的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办事流程。 2.优化纳税服务。把提升管理服务水平作为“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限时办结、首问负责制、“一窗式”服务、绿色通道、预约服务等服务模式,建立内部运转协调机制,由综合受理岗工作人员统一受理、统一送达。实现“最多跑一次”的服务承诺,避免纳税人来回奔波,最大限度的方便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服务质效。 3.认真落实减税降费措施。2020年,能够认真落实国家出台的普惠性优惠措施和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等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全年共计减免税费5300万元。通过户外宣传板(屏、条幅)、电视、微信、短信进行广泛宣传,并结合上门服务、送达《致纳税人的一封信》、办税服务厅现场讲解、纳税人学堂、纳税人座谈会、发放《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手册》和《减税降费政策选编》等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纳税宣传辅导,让广大纳税人及时知晓并享

税务普法工作总结:落实普法责任,提高法治管理水平

税务普法工作总结:落实普法责任,提高法治管理水平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依法治市(普法)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市税务局围绕共性和个性目标,坚持普法工作与法治实践相融合、坚持系统内普法与社会普法并重,坚持条块结合、密切协作,聚力创新、大胆突破,夯实了税收法治基础,改善了税收执法环境,落实普法责任的各项要求,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两个目标”的开展和落实情况 市税务局高度重视普法责任制的具体落地,依托依法治税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加强普法责任制长效机制建设,办公室、政策法规、税政、征管等部门多方聚力、共同发力,变法规部门的“个人独唱”为“大合唱”。构建了落实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制度等内部完整的学法用法制度体系。将普法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管理,作为年度和月度考核的核心因素和倒扣分因素,增强了其在绩效考评体系中的分量,激励“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在基层落地生花。 共性目标活动开展情况:按照《法治宣传“三千”行动活动方案》要求,开展了服务千家企业活动。截止6月20日,全市税务系统为企业开展普法宣讲55场次,服务人数1626人次,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2108户次,服务人数4949人次,提供法律服务1238户,服务人数2575人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17000余份。在开展服务千家企业活动的同时,结合“法律六进”工作要求,全系统组织税法宣传进学校6次,宣传对象1800余人;税法宣传进社区8次,服务群众250余人。结合“以案释法”工作要求,系统各单位积极总结提炼,报送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市税务局公职

律师办公室建立了月例会制度,已开展6次涉税案例研讨会,通过从律师的视角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形成观点并在内网网站和“税务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发布,达到了“以案学法”、“以案释法”的目的。 个性目标开展情况:组织开展了全市税务系统“我们与法治同行”主题演讲比赛,动员全系统3200余名干部和48家企业职工积极参与,通过推荐、初赛,于3月21日在开发区管委会政务中心组织决赛,18名税务选手和1名企业选手参加,他(她)们以心灵的感受、执着的追求、青春的律动诠释着对法制的信仰和尊重,用认真、率真、较真体现着对法治的责任和担当,活动得到省、市法制(治)部门领导的一致肯定,并在电视台新闻栏目和省、市信息宣传刊物播放、刊载。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构建“互联网+服务”宣传格局,创新载体,助推税企互动“零距离” 承接“互联网+”的春风,市税务局进一步创新纳税服务方式,拓宽纳税服务渠道,先后开通全省第一家税务手机报和微信公众平台,加上税务网站、政务微博、QQ群、12366热线等渠道形成了全方位、立体化的互联网纳税服务方阵,可以将办税指南、政策法规、涉税通知、预约培训等服务内容第一时间“送”到纳税人手上。今年,市税务局创建了“税务公职律师”微信公众号,通过该平台展现了最新的税务法治建设情况,同时将公职律师的研讨成果与广大纳税人共享,加深了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理解。各区税务局也共同聚力,发挥自身优势。XX区税务局通过微信平台开展《以案说法》专题栏目,对真实的涉税案件进行解析,并以对话政策法规和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形式,解答基层税务干部提出的法律疑惑。XX区税务局自法治之声微信公众号正式运行以来,共推送法治工作动态32条、税收政策解析29条、纳税

关于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提案

关于加强农村法治建设的提案 一、现状与分析 营造良好的农村法制环境,既是实现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程,也是保障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健康、持续进行的迫切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要求“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因此运用法律思维、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尤为重要。多年来,随着普法教育的深入,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已经有了明显增强,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依法解决矛盾纠纷的意识和参与农村民主管理的意识也进一步提高,但是,现阶段我国农村法制环境建设中仍然存在着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传统的思想深植,造成畏惧“法律”和“诉讼”解决问题模式。一方面畏惧对他们来说繁琐的程度,一方面畏惧是否能得到公正性以及因诉讼带来的费用。一般个人权力受到侵害的时候选择息事宁人,实在无法忍受的,选择暴力解决。没有用法律武器维权的习惯与想法,认为“打官司”是不普通老百姓的事。 二是部分干部群众法治意识淡薄,乡村干部普遍缺乏法律知识,依法办事意识较淡薄,习惯用行政命令方式处理农村事务,村民受传统“人治”思想观念影响,大多对法律缺乏信仰,对法律的权威意识淡漠,相信人大于法、权大于法、情大于法。

三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间纠纷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如征地拆迁补偿、外出务工人员婚姻家庭纠纷、各类劳务纠纷等。当感觉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正常法律途径去解决,或者出于自身利益原因,不愿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信访不信法问题比较突出,法治意识淡薄。 二、建议与对策 农村法治建设的加强离不开多方力量的共同支持。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司法建设、提高农村法律服务质量,有效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开展,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加强农村普法宣传。充分利用乡村文化广场、农贸市场、学校等宣传专栏,开展丰富多彩的法治宣传,在广播电视媒体中开设专栏、发布公益广告、设立咨询热线等,多途径宣传法律知识,充分发挥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的作用。针对农村实际,采用群众易于理解、乐于接受的方式进行教育,重点筛选与农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使法制宣传教育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是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加快培养法治人才,将法治人才培养放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位置,培养一些懂法律的村干部;加大对普法骨干的培训,提高法治宣传教育队伍素质;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法治教育和培训,切实增强乡村干部群众的法治意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政府加强诚信建设的主要措施

政府加强诚信建设的主要措施 政府诚信建设,对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乃至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良好运行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加强政府诚信建设大致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诚信的道德信仰和价值评价 没有好的政府诚信道德就不可能形成良好的行政作风,也不可能出现良好的政府行为。对政府而言,政府诚信是最宝贵、最重要的资源,是行政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凝聚民心、号召民众、推动改革开放与发展的强大精神动力。政府是否守信,反映了政府权力行使的责任,政府行为只有在规范化、信用化的基础上运作,才能真正实现政府管理的科学化,体现“人民政府为人民”的根本宗旨。建立诚信的道德信仰,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处理好权力和权位的关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明确行政权力是用来为人民服务的工具,不是谋取私利的手段。要求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真正做到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此外,应引入诚信原则的评价和赏罚机制,在政府的评价和公务人员的选拔、任免和升降等工作中引入诚信道德评价机制,是诚信原则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 二、建立诚信的制度规范 制度公正是政府公信度的基础。政府的公信力,首先体现在所制定的政策,必须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体现制度的公正、

公平原则,这是制度伦理的基本价值观。我国经济社会运行的实际也说明,制度的公正,是提高政府公信力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建立诚信政府的根本保证。因此,坚持科学发展观,集中解决分配公正、司法公正、教育公正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弥合权利不对等、起点不公平、信息不对称、事实上的不平等等方面的制度设计缺陷,就成为诚信政府建设的重中之重。另外,政府在各项规章制度的制订过程中一定坚持诚信原则,政府立法不得变化无常,政府立法应符合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要求,不能随心所欲、朝令夕改,否则就会令人们无所适从,失去对法治的信心。 三、实施诚信的政府行为 政府是公共政策的决策者,同时又是具体的实施者。政府的施政行为也是提高政府公信度的重要方面。符合社会公正的制度,最终要通过各级政府和政府公务人员去实施,实施的状况与其自身行为,决定着政府公信度和形象。建设诚信政府,就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各项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法执政,以诚为本。认真执行法律是法治对政府的最低要求,树立法律的权威并在此前提下规范地行使权力,是树立政府信用的捷径。建设诚信政府,要求行政权力的来源、存在和行使,必须依据和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违法应承担法定责任。行政权力的运行不仅在形式上要合乎法律的要求,而且在实质上应当贯彻法律公正、公平、公开和不得滥用权力的要求。 四、培养诚信的公务人员

税收法治古今谈

税收法治古今谈 我国的税收法治文化历史悠久,司马迁《史记〃夏本纪》中有“自虞夏时,贡赋备矣”,说明随着中华民族第一个国家—夏朝的建立,为满足国家财政运转需要的赋税也随之出现。从税收制度的雏形(夏商周的贡、助、彻)到税收制度的确立(鲁国的初税亩),再到税收制度一系列变革(战国的租赋制,隋代的租调制,唐代的两税法,明代的一条鞭法),传统税收的根本制度和主要精神基本保持不变,从而积淀成我国的税收文化传统。 夏商周据古代文献记载,夏商周三代税收主要有贡赋和徭役两种表现,当时的贡、赋已经初步具备了税收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形式特征。夏代税收统称“贡”,“贡”分为田赋性质的贡赋和具有朝贡、土贡性质的贡献两类。商代的“助”属劳役之征。古代商周时期曾施行过井田制,商朝、周朝的井田制因夏而来。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西周的“彻”,规定了在井田内,不论公田私田,都按一个比例交纳实物税。 春秋战国春秋战国时期群雄角逐,战事频繁,军费开支浩大,各国纷纷变革税赋制度以适应政治经济发展,比较典型的税制改革主要有:齐国的“相地而衰征”、鲁国的初税亩、楚国的“量入修赋”、郑国的“作丘赋”等,对

历史进程影响力最大的当属战国时期的商鞅变法。商鞅变法中的“废除井田,承认土地私有制,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国家统一按田亩数征收租税”和“重农必农、重商非商”的税收思想成为中国古代许多朝代统治阶级的经济政策、税收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 秦汉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至公元220年),中国社会在政治、经济诸多方面有很大发展和变化。秦代赋税制度的突出特点是:建立土地私人占有制度,实施重农抑商政策;推行集权政治,形成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税制。汉初在沿用秦朝税制的基础上确定了节省开支和轻徭薄赋的财 税政策。推行“均输法”、创立“平淮法”等一系列措施进行财税体制改革,带动了汉朝中期整体经济的繁荣。 两汉时期著名的财税改革人物是桑弘羊和王莽。王莽在公元9年税制改革中,提出的“除其本,计其利,十一分之”的征税原则,可称为近代所得税之先驱。 三国两晋南北朝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南北分裂割据,朝代更迭频繁,战争连绵不断的动乱年代,这一时期的赋税特点是:租调制成为田赋的主要形式,租调收入成为这一时期赋税收入的主要来源;赋税以征收实物形式为主;税制比较杂乱;徭役沉重。 隋唐隋朝和唐朝初都颁布均田令及租调法。如隋朝开皇元年(581年)颁布新令,推行前代均田制;建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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