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最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解读(第三章)

最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解读(第三章)

最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解读(第三章)
最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解读(第三章)

第三章入院记录书写要求及格式

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一、入院记录的内容要求

(一)患者一般情况

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实足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急危重症患者应记录到分钟)、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

(二)主诉

1.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2.主诉应围绕主要疾病描述,简明精练,一般不超过20个字,能导出第一诊断。

3. 主诉一般用症状学名词,原则上不用诊断名称或辅助检查结果代替。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疾病已明确诊断,住院的目的是为进行某项特殊治疗(如化疗、放疗)者,可用病名,如白血病1年,入院第4次化疗。一些无症状(或体征)的临床实验室、医学影像检查异常结果也可作为主诉,如查体发现心脏杂音3天;发现血糖升高1个月。

4.主诉症状多于一项时,应按发生时间先后顺序分别列出,一般不超过3个。例如“发热4天,皮疹1天”。在描述时间时,要尽量明确,避免用“数天”这种含糊不清的概念。急性起病、短时间内入院时,主诉时限应以小时、分钟计算。

(三)现病史

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1.发病情况:记录发病的时间、地点、起病缓急、前驱症状、可能的原因或诱因。

2.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按发生的先后顺序描述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发展情况。

3.伴随症状:记录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与主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

4.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后到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及效果。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引号(“”)以示区别。

5.发病以来一般情况: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的精神状态、睡眠、食欲、大小便、体重等情况。

6.与本次疾病虽无关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书写现病史时应注意:

1.现病史描写的内容要与主诉一致。

2.书写应注意层次清晰,尽可能反映疾病的发展和演变情况。

3.凡与本次疾病直接有关的病史,虽年代久远亦应包括在内。

(四)既往史

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或药物过敏史等。

书写既往史时应注意:

1. 与本次疾病无紧密关系,且不需治疗的疾病情况应记录在既往史中,仍需治疗的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予以记录。

2.对患者提供的诊断、手术名称、过敏药物需加引号(“”)。

3.手术外伤史应写明因何种疾病做何手术、手术日期、手术结果,外伤日期、部位、程度、诊疗及结果等。

4.食物或药物过敏史应写明过敏原名称、发生时间、程度等。

(五)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

1.个人史记录出生地及长期居留地,生活习惯及有无烟、酒、药物(用量及年限)等嗜好,职业与工作条件及有无工业毒物、粉尘、放射性物质接触史,有无冶游史。

2.婚育史、月经史婚姻状况、结婚年龄、配偶健康状况、有无子女等。女性患者记录初潮年龄、行经期天数、间隔天数、末次月经时间(或闭经年龄),月经量、痛经及生育等情况。

3.家族史包括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状况,有无与患者类似疾病,有无家族遗传倾向的疾病。如已死亡,应记录死亡原因及年龄;如系遗传病,应至少询问记录三代家庭成员,可画家系图谱表示。

(六)体格检查

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黏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

书写体格检查应注意:

1.应全面查体,不能遗漏上述内容。心界及某些阳性体征(如肝脾大、明显的腹部包块等)必要时用图表示。

2.必要时检查记录直肠肛门、外生殖器。

3.与主诉、现病史相关的查体项目要重点描述,且与鉴别诊断有关的体检项目应充分记录。

4.体检中不能用病名或症状学名词来代替体征的描述。如不可在体检中写“胸骨后进食时疼痛明显”等。

5.记录准确,用词不能模棱两可。如不可描述为“心浊音界扩大不明显”、“肝脾触及不满意”等。

(七)专科情况

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眼科、耳鼻咽喉科等专科需写专科情况,主要记录与本专科有关的体征,体格检查中相应项目不必书写,只写“见专科情况”。专科情况应全面,详细记录与诊断及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及阴性体征。

(八)辅助检查

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做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分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做检查,应当写明该机构名称及检查编号。

辅助检查包括血、尿、粪和其他检验、检查项目,如X线、CT、磁共振、心电图、超声波、肺功能、内镜、血管造影、放射性核素等特殊检查。

我省实行辅助检查结果互认制度,执行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间医学检验、医学影像检查互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卫医字[2006]32号)。凡被列入全省临床检验“一单通”名单的临床实验室被认可专业的检验项目报告,未超出该检验项目周期性变化规律所允许的时间,在不影响正常诊断治疗,检验单据或复印件又能随同病历保存的情况下,全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对其予以认可,检验报告复印件可存入病历作为诊疗依据,

病历评价和质控不得将其列为缺陷病历。对于影像学检查,凡拍摄部位正确、影片质量可靠、达到诊断要求的X线片以及CR、CT、MRI、核医学成像(PET、SPECT),患者病情稳定未出现异常变化的不应重新拍片,可根据该影像学资料作出诊断结论,存入病历。

(九)初步诊断

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对待查病例应列出可能性较大的诊断。

书写诊断是,病名要规范,书写要标准。书写全面,选择好第一诊断,分清主次,顺序排列,一般是主要的、急性的、原发的、本科的疾病写在前面,次要的、慢性的、继发的、他科的疾病写在后面;并发症列于有关疾病之后,伴发症排列在最后。不要遗漏不常见的疾病和其他疾病的诊断。

诊断应尽可能包括病因诊断、病理解剖部位、病理生理诊断、疾病的分型与分期、并发症的诊断和伴发疾病诊断。有些疾病一时难以明确诊断,可用主要症状或体征的原因待诊或待查作为临时诊断,如发热原因待查、腹泻原因待查、血尿原因待查等,并应在其下注明可能性较大的疾病名称,如“发热原因待查,肠结核?”

(十)医师签名

由书写入院记录的经治医师签名。

二、入院记录书写格式

入院记录

姓名:出生地:

性别:职业:

年龄:入院日期:

民族:记录日期:

婚姻:病史陈述者:

主诉:

现病史:

既往史:

个人史:

月经及婚育史:

家族史:

体格检查

体温:呼吸:脉搏:血压:(根据专科需要酌情记录身高及体重等情况)

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肠肛门(必要时检查),外生殖器(必要时检查),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

专科检查:

辅助检查

检查日期、检查项目、结果(检查医院、检查编号)。

初步诊断:

医师签名:

三入院记录示例

(一)内科入院记录示例

(二)外科入院记录示例

(三)妇产科入院记录示例

(四)儿科入院记录示例

附一入院病历(俗称大病历)书写要求及格式

一入院病历书写要求

1、入院病历(俗称大病历)由实习医师、试用期医师书写,经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2、入院病历应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3、实习医师、试用期医师书写入院病历前的询问病史和体格检查,应在临床带教教师、指导医师指导下进行。

4、入院病历的书写要求及内容原则上与入院记录相同,增加了系统回顾(既往史中)、病历摘要两项内容。

5、入院病历不能代替入院记录,患者出院时入院病历不归入病案。

二、入院病历的格式内容

入院病历

姓名:性别:年龄:

职业:民族:

婚姻:出生地:

住址:入院日期:

记录日期:病史叙述者:

主诉

现病史

既往史: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及药物过敏史、系统回顾等。

系统回顾

呼吸系统无咽痛、咳嗽、咳痰、咯血、呼吸困难、发热、胸痛、盗汗等、与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史等。

循环系统无心悸、活动后气促、心前区痛、下肢水肿、腹水、头晕、头痛、晕厥、血压增高史。

消化系统无嗳气、反酸、吞咽困难、腹痛、腹泻、呕吐、黄疸、呕血和黑便史。

泌尿系统无尿频、尿急、尿痛、腰痛、血尿、尿量异常、排尿困难、血压升高、颜面水肿史

造血系统无皮肤苍白、头晕、眼花、耳鸣、记忆力减退、心悸、舌痛、皮肤粘膜出血、黄疸、淋巴结及肝脾肿大、骨骼痛史

内分泌与代谢系统无怕热、多汗、乏力、头痛、视力障碍、烦渴、多尿、水肿、显著肥胖或明显消瘦史。无毛发增多或脱落、色素沉着、性功能改变。

肌肉骨骼系统无疼痛、关节红肿、关节畸形、肢体活动障碍及肌无力、肌肉萎缩

神经精神系统无头痛、晕厥、记忆力减退、语言障碍、失眠、意识障碍、皮肤感觉异常、瘫痪、抽搐,无幻觉、妄想、定向力障碍、情绪异常史。

个人史

月经史、婚育史:

家族史

体格检查

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体重

一般状况发育正常,营养良好,体型正常,呈急性面容,神志清楚。皮肤粘膜温度正常,

未见黄疸、皮疹或出血点

淋巴结全身及局部淋巴结无肿大

头部及其他器官

头颅:头型正常,头发色黑,有光泽,分布均匀,头部无疤痕,双颊微红

眼:眼睑无水肿,结膜未见出血点,巩膜无黄染,角膜透明,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存在,集合反射存在,阅读视力正常

耳:无流脓及乳突压痛,听力正常

鼻:鼻道通畅,中隔无偏曲,无流涕,上颌窦与额窦无压痛

口:唇红,无发绀,牙齿排列整齐,牙龈无红肿流脓,扁桃体正常无红肿,声音无嘶哑颈部无抵抗,两侧对称,无颈静脉怒张,并可见颈动脉搏动,气管居中,甲状腺不再肿大胸部胸廓对称,胸式呼吸为主,呼吸节律正常

肺脏:

视:呼吸运动两侧相等

触:两侧呼吸动度均等,两侧语言震颤无明显差别,无胸膜摩擦感。

叩:呈清音,肺下界位于右侧锁骨中线上第5肋间,肩胛线第9肋间,左侧肩胛线第10肋间,双肺下界移动度约4cm。

听:呼吸音粗糙,无病理性呼吸音。

心脏:

视:心前区无隆起,心尖搏动于左侧第5肋间锁骨中线内1.0cm。搏动范围直径约1.5cm 触:心尖部无震颤、摩擦感及抬举性搏动,心尖搏动位置同上

叩:心脏相对浊音界如下:

右侧(cm)肋间左侧(cm)

2.5 Ⅱ 3

2.5 Ⅲ 4

3 Ⅳ7

Ⅴ8.5

锁骨中线与前正中线之间距离为9厘米

听:心率100次/分,心律整齐,无心包摩擦音

桡动脉:搏动有力,节律整齐,无奇脉或脉搏短绌、水冲脉,血管壁弹性正常,脉率100次/分。

周围血管征:无毛细血管搏动及枪击音

腹部

视:腹对称,可见胃型,腹壁静脉无怒张,无皮疹、瘢痕。

触:无压痛、反跳痛,肝、脾和肾未触及。

叩:无移动性浊音,

听:肠鸣音亢进,闻及振水音。

肛门与直肠:无肛裂、脱肛、瘘管和痔疮,直肠指检正常,未发现肿物,无狭窄和压痛。外生殖器:阴毛分布不正常,外阴发育正常

骨骼肌肉:脊柱正常,四肢无畸形,无红肿,关节活动不受限,肌张力无异常。

神经系统:深浅感觉存在,腹壁反射存在,二头肌、膝腱及跟腱反射正常。Babinski征(—),Oppenheim征(—),Kernig征(—),Brudzinski征(—)。

脑膜刺激征:颈强直、凯尔尼格征(Kernig征)、布鲁津斯基征(Brudzinshi征)。必要时做运动、感觉等及神经系统其他特殊检查。

专科情况:

辅助检查

病历摘要

简明扼要、高度概述病史要点、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的重要阳性和具重要鉴别意义的阴性结果,字数以不超过300字为宜。

初步诊断:

经治医师/书写医师签名:

附二表格式入院记录书写要求及格式

一、表格式入院记录书写要求及格式

1、表格式入院记录需包含入院记录要求的全部内容,各种表格栏内必须认真填写,无内容者画“/”或“-”。

2、表格式病历只限于执业医师填写。

3、表格病历使用前须经省地(市)及病案治疗控制中心备案,审批后使用。

二、表格式入院记录示例

1、儿科入院记录、儿科新生儿入院记录。

2、神经内科入院记录。

3、眼科入院记录。

4、产科入院记录(产前观察表、产程记录、分娩记录)。

(病历模板)

第二节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书写要求及格式

一、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书写要求

1、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同一医疗机构

时书写的记录。

2、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由经治医师完成。

3、要求及内容基本同入院记录。主诉是记录患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现病史中要求首先对本次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书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

4、既往史、个人史、月经史、婚育史、家族史可以从略,?补充新的情况,但需注明“参阅前病史”。

5、如因新发疾病而再次住院,则需按入院记录的要求及格式书写。并将过去的住院诊断列入既往史中。

二、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格式

第*次入院记录

姓名:性别:

年龄:职业:

民族:婚姻:

出生地:入院日期:

记录日期:病史叙述者:

主诉

现病史

既往史:

个人史:

月经及婚育史:

家族史:

体格检查

专科检查

辅助检查

初步诊断:

医师签名:

三、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示例

第二次入院记录

姓名:林** 性别:男

年龄:61岁职业:退休干部

民族:汉婚姻:已婚

出生地:山东省泰安市入院日期:2010-03-30 13:00 病史叙述者:患者本人记录日期:2010-03-30 15:30

主诉:头晕、头痛6年,心慌、气短3年,加重10天。

现病史:因头晕、头痛3年,心慌、气短、下肢水肿20天,以“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高血压动脉硬化性心脏病”、“频繁室性早搏”、“心衰ll°”于2006年12月5日第一次住院。当时已有“高血压病”病史3年余,检查血压170/110mmHg,呼吸浅促,口唇轻度发绀,两肺底可闻及小水泡音,心界向左下扩大,心尖搏动弥散,心尖第一心音减弱,心尖区闻及2/6吹风样收缩期杂音,早搏10次/分,A2>P2。肝肋下2cm,两下肢轻度水肿。入院后经低盐饮食、降压、强心、利尿、抗心律失常等药物治疗13天,心律规整,血压降至140/95mmHg,心衰基本控制,于2006年12月18日出院。

患者上次出院后,曾间断服用“复方降压片”、“复方丹参片”、“潘生丁”、“地高辛”、“双氢克尿噻”等,一般情况尚好,可从事轻度体力劳动,也无明显心慌、气短等症状。于2009年6月中旬血压又开始不稳定,波动在150-200/95-120mmHg,劳动时常感心慌、气短、头晕,伴干咳,休息后症状可消失。此后上述症状逐渐加重。10天前因与家人争吵,心慌、气短加重,不能平卧,夜间睡眠时可突然憋醒而被迫坐起。在当地曾服中药10付和服用“地高辛”、“双氢克尿噻”等症状未见好转,于今日送来我院急诊室。本次发病以来,患者无恶心、呕吐,饮食减少,睡眠欠佳,尿量减少,大便正常。

既往史:平素身体较差,无气管炎、哮喘等病史,无肝炎、结核等传染病病史,预防接种史不详,无手术外伤史,无输血及药物过敏史。

个人史:生于济南。有吸烟史20余年,每日10支左右。饮酒少量。25岁结婚,妻子健康,有一子一女均健在。

家族史:父于1995年因患“高血压”、“脑出血”病故,母亲于1999年因患“肺癌”病故,家中无结核病及精神病患者。

体格检查

体温:36.8℃呼吸81次/分呼吸20次/分血压148/100mmHg

发育正常,营养中等,自主体位,查体合作。全身皮肤、粘膜无异常,浅表淋巴结未触及肿大。两眼睑轻度水肿,结膜无充血,双侧瞳孔等大,对光反射存在。耳、鼻

无异常,口唇轻度发绀,颈静脉充盈,两肺呼吸音稍粗糙,可闻及散在干性啰音,

两肺底可闻及少量小水泡音。心尖搏动在左侧第五肋间锁骨中线外2cm处,搏动

较弥散,约4cm*4cm,心浊音界向两侧扩大,心率142/分,心律绝对不整,第一心音强弱不等,A2>P2,心尖区可闻及2/6吹风样收缩期杂音,不传导。脉率81次/分,脉律不规则,强弱不等,脉搏短细。血管壁弹性较差,无毛细血管征及股动脉枪击音。腹部平坦,软,肝下缘肋下3cm,质韧,边钝,有触痛。肝上界在右锁骨中线第六肋间。移动性浊音阴性。肠鸣音正常。肛门、直肠及外生殖器未查,脊柱正常,两下肢轻度压陷性水肿。腹壁反射、肱二头肌、肱三头肌、膝腱、跟腱反射正常,巴彬斯基征、脑膜刺激征阴性。

辅助检查

2010-03-30 血常规:正常。

2010-03-30 胸部正侧位片:左心室增大,主动脉迂曲延长,主动脉弓突出。

2010-03-30 ECG:电轴左偏,左心室肥大劳损,快速型房颤伴室内差异性传到,单源性室性早搏。

初步诊断:1、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

高血压病性心脏病

心功能lV级(NYHA分级)

心房颤动(快速性)

室性早搏(单源性)

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

张**

第三节24小时内出入院记录书写要求及格式

一、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书写要求

1、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

2、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由执业医师书写。

3、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入院情况、

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4、如已书写完成入院记录,可按一般住院患者的病历书写格式书写相关病历内容。

5、患者入院超过8小时出院者,需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

二、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格式

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

姓名:职业:

性别:入院时间:

年龄:出院时间:

主诉:

入院情况:

入院诊断:

诊疗经过:

出院情况:

出院诊断:

出院医嘱:

三、24小时内出入院记录示例

24小时内出入院记录

姓名:李** 职业:学生

性别:男入院时间:2010-03-02 15:00

年龄:7岁出院时间:2010-03-02 15:30

主诉:右腹股沟部可复性包块5年。

入院情况:5年前其家长发现患儿右腹股沟部有一包块,不痛,扪之质软,平卧后自行消失。以后在哭闹、咳嗽和用力时出现,并增至乒乓球大小,单无腹痛、呕吐、发热,家长用手按摩局部也可消失。未用过其他方法治疗,今住院要求手术治疗。查体:发育、营养良好,肺、心、腹无异常发现。站立时右侧腹股沟处可见椭圆形爆款,约4cm*3cm*3cm,达阴囊上方,质软,不透光,在包块处可听到肠鸣音。

患者仰卧,用手法很容易将包块还纳,腹股沟外环可容2指。

入院诊断:右侧腹股沟斜疝

诊疗经过:入院后,给予询问病史、查体及对症处理治疗。因家中有急事,不能继续住院治疗,故要求出院。

出院诊断:右侧腹股沟斜疝

出院医嘱:1、避免剧烈运动。

2、择期手术。

王**

附:表格式24小时出入院记录

第四节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书写要求及格式

一、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书写要求

1、患者入院不足24小时死亡的,可以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2、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由执业医师书写。

3、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间、主诉、入院情况、

入院诊断、诊疗经过(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医师签名等。

4、如已书写完成入院记录,可按一般住院患者的病历书写格式书写相关病历内容。

5、患者入院超过8小时死亡者,需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

二、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格式

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姓名:职业:

性别:入院时间:

年龄:死亡时间:记录到分钟

主诉:

入院情况:

入院诊断:

诊疗经过(抢救经过):

死亡原因:

死亡诊断:

医师签名:

三、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示例

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姓名:高** 职业:农民

性别:男入院时间:2010-03-12 09:00

年龄:7岁出院时间:2010-03-12 17:40

主诉:咳嗽、咳痰10天,气喘。心慌2天。

入院情况:患者10天前因受凉后出现咳嗽。咳痰,自服“红霉素”、“伤风止咳糖浆”

后不见好转,近2天出现气喘、心慌、尤以活动后明显。昨天在社区医院输液治疗一次(用药不详),未见好转,且出现恶心。一年前患“急性心肌梗死”。查体:体温:36.0℃,脉搏:100/粗/粉,呼吸:23次/分,血压95/75mmHg。精神淡漠,唇微绀,面部轻度水肿,中度呼吸困难,双肺叩诊清音,呼吸音粗糙,中下肺底可闻及干性啰音及细小水泡音。心界不大,心率100次/分,心律规整,心音低钝,未闻及杂音。腹平软,未触及肝脾。化验:白细胞11*109/L,中性85%。胸片:双肺纹理增粗,双肺下野可见小片状阴影。心电图:陈旧性下壁心肌梗死。

入院诊断:1、支气管肺炎

2、陈旧性下壁心肌梗死

心功能lV级

诊疗经过:入院后给予抗感染、花痰、止咳等治疗后,病情有所好转。17:05去厕所大便后,喘憋突然加重,脉搏微弱,咳粉红色泡沫痰,双肺布满哮鸣音,心音低钝,立即给予速尿20mg、喘啶0.25g、地塞米松5mg静推,家属拒绝气管插管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给面罩加手压气囊辅助呼吸,并给可拉明1.875g加入液体持续静滴,接心电监护呈室颤,立即予以胸外心脏按压,准备好除颤器后给与300J电除颤,无效,给予肾上腺素1mg静推,利多卡因75mg静推后,再次300J电除颤,仍无效,很快出现心电静止,继续胸外心脏按压,辅助通气,重复静推肾上腺素等药,心电监护持续直线,抢救35分钟无效,于17:40临床死亡。王**主任医师、高**主治医师、李**住院医师、王**主管护师、张**护士参加抢救。患者儿子抢救时在场,拒绝做尸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死亡原因:急性左心衰

死亡诊断:1、支气管肺炎

2、陈旧性下壁心肌梗死

心功能IV级

3、急性左心衰竭

高**/李**

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

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 2010年3月1日起,在全国各医疗机构施行修订完善后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于2002年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卫医发〔2002〕190号)同时废止。 将施行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各医疗机构的病历书写行为进行详细规范,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其中,对医患双方易发生误解、争执的环节,提出了明确要求。 以下为全文: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

或去除原来的字迹。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第十一条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____年__月__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三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门(急)诊病历书写规范 一、门(急)诊病历基本要求 1、门(急)诊病历是患者在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过程中,医务人员对患者诊疗活动的记录。包括病史、体格检查、相关检查、诊断及处理意见等记录。 2、门(急)诊病历基本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学检查等。 3、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4、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5、门(急)诊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6、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由在本医院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7、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错句时,应当按照规范要求改正,并在修改处签署名字和时间。 二、封面内容说明: (一)患者姓名、性别等基本情况由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填写。 (二)“药物过敏史”以红色字体标明。填写包括:有过敏史的填写过敏药物名称或者药物不详;无过敏史的填写“无过敏史”字样。 三、首页内容说明 (一)新病历首次就诊时,可由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填写患者基本情况,或者接诊医师按封面填写患者基本情况。诊疗过程中发现新过敏药物时,应增补于药物过敏史一栏,且注明时间并签名。患者第一次来院就诊时,应在新病历首页书写诊疗记录。现病史中诊治经过涉及其它医疗机构的,应记录其它医疗机构名称及诊疗经过。 (二)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具体到分钟。因抢救急诊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书写时应注意区分记录时间与抢救时间。 (三)辅助检查结果:记录患者就诊前在其它医疗机构或者本医疗机构已行的检查,记录应包括医院名称、检查时间、项目、检查编号(如CT、病理检查)、结果、有无报告单等。 (四)初步诊断意见:指医师根据患者病史,,体检结果、原有检查结果、诊疗经过作出的初步判断,并不是所有的检查完成并获得结果后所作出的判断。

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病历的定义与基本要求 第一节病历的定义与类型 第一条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第二条病历的类型 (一)按种类分:门(急)诊手册、门诊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 (二)按时间分:运行病历(住院病历)与归档病历(出院病案)。 第二节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要求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语句通顺、标点符号正确。 第四条医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病历。 第五条书写病历只能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同一医疗机构应使用一种颜色的墨水。修改病历用红色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六条病历中除门(急)诊手册、检查或检验部分外,所有医疗文书一律使用A4大小的纸张。 第七条书写病历应使用中文和通用的外文缩写;疾病及手术名称依照国际疾病分类书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八条病历书写人在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字迹。同一页中,如果修改超过3处或累计超过10个字应重新书写。 第九条上级医务人员须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一)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二)修改病历时,应使用红色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同时在错字旁边书写修改意见,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审阅完成后,用红色墨水笔签全名(指姓氏与名称,以下简称签名),注明职称及修改时间。 第十条病历中所有签名之处应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签名应当能够辨识;各级医务人员不得模仿或替代他人签名。实习、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须经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本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十一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 (一)日期采用年、月、日的格式,如2010年7月1日;或在日期的右下角用小圆点隔开,写成2010.7.1。长期医嘱与临时医嘱中开具的日期,使用日在上、月在下的格式,如7月1日书写为1/7。 (二)病历中所有时间一律采用24小时制,小时与分钟各占2位数,如8点30分书写为08:30。 第十二条入院时间、病史采集时间、首次病程记录、急诊病历、病危患者病程记录、抢救时间、死亡时间、医嘱下达时间、医嘱停止时间等需记录至分钟。

最新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内容及要求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题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测试题 单选题 1、病历书写应当做到:(A) A. 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B. 客观、真实、准确 C. 客观、真实、准确、及时 D. 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版)规定书写日期和时间:(A) A..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采用24小时制记录 B. 一律使用中文小写,采用24小时制记录 C. 可以使用中文大写,采用24小时制记录 D. 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采用12小时制记录 3、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D) A 应当具体到年月 B. 应当具体到年月日 C .应当具体到小时 D. 应当具体到分钟 4、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C) A 应当由家属签署知情同意书 B. 应当由子女签署知情同意书 C. 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D. 应当由朋友签署知情同意书 5、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A) A. 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 B. 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 C. 应当由其关系人签字 D. 应当由其医疗机构负责人签字 6、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B) A. 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 B. 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 C. 应当由其关系人签字 D. 应当由患者单位负责人签字 7、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C) A. 不能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B. 应当由其关系人签字 C. 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D. 必须等待法定代理人签字 8、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D) A. 应当将有关情况首先告知患者关系人,由关系人签署知情同意书

最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解读

第一节内科病历书写重点要求 内科是各科的基础,而内科病历又是各科病历书写的基础。内科疾病通常分为消化、心血管、呼吸、血液、泌尿、内分泌、神经内科等专业,病历书写除按住院病历书写要求的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以外,还应根据各科的重点要求进行询问,并加以重点描述。 一、消化内科病历书写的重点要求 (一)病史 1. 现病史消化系统疾病常见的症状有恶心、呕吐、腹痛、吞咽困难、呕血、便血等,这些症状也见于其他系统疾病,因此采集病史要细致,并客观地进行分析、归纳。 (1)恶心呕吐:发生的时间、诱因、程度,与进食的关系;呕吐次数,呕吐物性质、色泽、量及气味;既往有无同样发作史;有无伴随症状以及有无加重与缓解因素。 (2)腹痛:起病缓急,疼痛部位、性质、程度、病程,发作的时间、有无节律性、周期性和放射痛,诱发或缓解因素;伴随症状等。 (3)吞咽困难:发病年龄、吞咽困难出现的部位、程度,目前能进食食物的硬度,诱因及进展速度;伴随症状,如饮食反呛、呃逆、呕血等。 (4)呕血和便血:发病年龄、季节、诱因(如酗酒、药物或应激因素),出血的方式、性质及量,注意排除口腔、鼻咽部出血和咯血。便血与粪便的关系;伴随症状,如黄疸、发热等。 (5)腹泻:起病急缓、发病季节,腹泻次数,粪便性状(米泔水样、稀糊状、黏液血便或脓血便等)及量、气味;有无饮食不洁或集体发病史;伴随症状、腹泻与腹痛的关系等。(6)便秘:起病方式,饮食及排便习惯;伴随症状,如呕吐、腹痛、腹泻、腹部肿块等。有无服用引起便秘的药物史。 (7)黄疸:起病方式、诱因(药物或毒物),黄疸程度,大、小便色泽,有无皮肤瘙痒;伴随症状,如发热、腹痛、腹水等,有无药物使用史,黄疸的时间与波动情况以及黄疸对全身健康的影响。 (8)腹水:了解起病缓急,腹水量的估计,如做腹腔穿刺应记录腹水的色泽。注意与腹部胀气、脂肪过多或卵巢囊肿鉴别;伴随症状,如发热、腹痛、肝脾大等。 (9)腹部肿块:发现时间、部位、大小、形状、质地、活动度及生长速度、触痛及搏动感;伴随症状,如疼痛、发热、黄疸、血尿、月经改变等。 (10)厌食和体重减轻:饮食习惯及其变化,引起厌食的可能原因;体重减轻的程度和速度;伴随症状如呕吐、腹泻、呕血等。 2. 既往史有无胃肠病史、肝胆胰病史及腹部外伤手术史,有无代谢及遗传性疾病,有无糖皮质激素长期治疗史。 3. 个人史患者的居住地、饮食习惯、排便习惯、烟酒嗜好程度及年限,有无腐蚀剂损伤史等。 (二)体格检查 1.皮肤、黏膜有无黄染,有无瘀斑、瘀点,有无毛细血管扩张、蜘蛛悲、肝掌、色素沉着;有无浅表淋巴结特别是左锁骨上淋巴结肿大;有无腮腺、甲状腺肿大等。 2.腹部检查:为检查的重点。 (1)望诊:腹部外形(平坦、膨隆或凹陷),呼吸运动,有无皮疹、瘢痕、色素、腹纹、腹部搏动等,有无腹壁静脉曲张及血流方向,有无胃肠蠕动波以及疝,腹围测量。 (2)触诊:腹壁紧张度(柔软、柔韧或紧张),腹部压痛部位(局限性或弥漫性),有无反跳痛,腹部有无肿块(部位、大小、形态、硬度、压痛、搏动、移动度)液波震颠及振水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部分章节)解读 鄱阳湖医院副主任医师罗水保一、概述 为规范病历书写行为,进一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国家卫生部对2002年版的《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新《规范》自对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试行《规范》同时废止。 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基本要求(共10条)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所获得的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兰黑墨水、碳素墨水。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和疾病名称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医学术语。要求文字工整、字迹清楚、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上级医师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毕业后第一年)书写的病历由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用24小时制记录。例如:2011年7月11日下午3点8分,可写成:2011-07-11,15:08。 第十条:对需要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2002)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2002版)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条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黑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第七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在本医疗机构合法执业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八条上级医务有审核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当注明修改日期,修改人员签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 第九条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第十条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010年版)

《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2010年版) 与病历有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5号主席令1999年5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1号主席令2010年7月1 ) ◆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1号令2002年9月1日) ◆部门规章 ● 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卫医政发〔2010〕11号2010年3月1日)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卫医发〔2002〕193号2002年9月1日) 《卫生部关于下发住院病案首页的通知》(卫医发[2001]286号2002年1月1日) 《处方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2007年5月1日) 《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 》(卫医管发〔2010〕28号)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卫科教发〔2008〕45号,2009年1月1日)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鲁卫医字[2010]105号) ● 医院:病历检查评分标准病案奖罚规定病房病历管理规定案科病历管理规定 病历概念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它是关于患者疾病发生、发展、诊断、治疗情况的系统记录,是临床医师根据问诊、查体、辅助检查以及对病情的详细观察所获得的资料,经过归纳、分析、整理、书写而成的档案资料;病历转交到病案室并经病案管理人员整理后归档则为病案。 不是所有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等资料都是病历资料,如入院证、申请单和病理切片、X线片。 病历价值 反映病情:疾病全过程、健康档案、民事权利、个人隐私 反映医疗质量(病历质量是医疗质量的文字体现) 反映学术水平 反映管理水平 为医、教、研提供基础资料

新版病历书写规范增加内容

新旧版病历书写规范不同之处 第一章病历书写的基本规则和要求 增加:病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书写是……的行为。(特指是一种行为) 增加:电子病历与纸质病历具有同等效力。 “极端负责的精神”改为“认真负责的精神”。 增加:计算机打印的病历(电子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病历书写应当…………规范(2010年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增加内容) 去除原第8条中“(抢救记录)详细记录患者初始生命状态和抢救过程和向患者及其近亲属告知的重要事项等有关资料”。 眉栏项目增加“病区” 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增加内容)或近亲属、关系人(增加内容)签字。 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删除原“词素中的数字一律使用汉字,双位以上的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增加:异常检验或检查结果应用红笔在报告单上方标注。实施电子病历后,能支持检验或报告单满页打印者,可将检验报告单分门别类按照报告时间顺序满页打印。 表格式病历条款增加“包括护理的各种表格”。 第二章病历的格式与内容 第一节门(急)诊病历 【门诊初诊】 删除:急危重患者应注明就诊时间(详细到时分)(2010年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已明确要求所有时间记录均应详细到时、分) 患者在其他医院所做的检查,因注明医院名称和检查日期,增加:检查项目、报告单号、结果。 删除:急危重患者门急诊记录要求。 增加: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及休息证明应记录在病历中。 门诊病历、住院证可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原为圆珠笔书写)。 主诉:主要症状(或体征)(增加内容)及持续时间。 病史:增加伴随症状、体征。 初步诊断:需写出本次就诊的初步诊断(增加内容)。如不能诊断明确,可写“╳╳症状或体征原因待查”(增加内容)。 增加:法定传染病应注明疫情报告情况。 增加:收住院病人写明收住院科室。 增加:医师签名,字迹应清楚易认。 【门诊复诊】 增加:主诉:可写“╳╳疾病复诊”或书写主诉。 在同一医疗机构内(增加内容)三次不能确诊的患者,接诊医生应请上级医师会诊。 增加:诊断:对上次已确定的诊断及补充的新诊断一并列出。(原规范上次已确定的诊断

河南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试行)全文

仅供学习使用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病历的定义与基本要求 第一节 病历的定义与类型 第一条 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 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第二条 病历的类型 (一)按种类分:门(急)诊手册、门诊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 (二)按时间分:运行病历(住院病历)与归档病历(出院病案)。 第二节 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病历书写应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要求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语句通顺、标点符号正确。 第四条 医务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病历。 第五条 书写病历只能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同一医疗机构应使用一种颜色的墨水。修改病历用红色墨水,需复写的病历

仅供学习使用 资料可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六条 病历中除门(急)诊手册、检查或检验部分外,所有医疗文书一律使用A4大小的纸张。 第七条 书写病历应使用中文和通用的外文缩写;疾病及手术名称依照国际疾病分类书写,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八条 病历书写人在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字迹。同一页中,如 果修改超过3处或累计超过10个字应重新书写。 第九条 上级医务人员须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 (一)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的医师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 写的病历。 (二)修改病历时,应使用红色墨水、在错字上划双横线,同时在错字旁边书写修改意见,并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审阅完成后,用红色墨水笔签全名(指姓氏与名称,以下简称签名),注明职称及修改时间。 第十条 病历中所有签名之处应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签名应当能够辨识;各级医务人员不得模仿或替代他人签名。实习、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须经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管理制度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管理制度 (一)门诊病历书写及病案管理制度 1.门诊病案书写要求及检查 (1)门诊病历内容包括门诊病历首页(门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2)门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3)门诊病历应用蓝黑墨水书写,需复写的材料可用蓝或黑色圆珠笔,并用同一笔签署全名,字迹清楚、整洁、出现错字进行更正后,原错字仍应清晰可辨。 (4)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生在患者就医时及时完成。每次就诊均应填写日期、科别。(5)门诊初诊病历记录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6)门诊复诊病历记录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病历记录应简明扼要,各种阳性体征史和重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处理意见,并签字。(7)对门诊病人采取化验、治疗等措施前,应当在病历中完成主诉、简要病史、查体、初步诊断、相应处理等记录,记录时间具体到小时、分钟,并署名。 (8)曾请上级医师诊查过,或请示过上级医师,应在病历中有反映。 (9)开具病假及诊断书应在病历上记录。各种报告单、诊断书存根、病历续页及时装订粘贴。 (10)医院按照病历书写规范,定期对各科门诊病历进行检查。 2.门诊病案管理 (1)在我院建有病历档案的患者,其病历由病案室保管,患者就诊时由专人送达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由专人送达后续科室,不允许让患者本人或其家属转送病历;各位出诊医师在病人就诊后,将病案放在诊室明显处,诊疗结束后24小时内由病案室负责收回。任何人无权携带和扣留病案。 (2)院内各部门需借阅门诊病案,须到病案室办理借阅手续,一般借阅时间不超过24小时,以免影响病案的正常使用。 (二)急诊病历书写和病案管理制度 1.急诊病历应严格按照病历所设计的格式要求书写。首页各项填写齐全,包括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科别、日期、到诊时间、医师接诊时间、血压、脉搏、体温填写清晰。 2.写清主诉、病史、查体,辅助检查、诊断、处置、用药合理,医生签字清楚。 3.特殊病例要填写既往史和输血史,药物过敏者应在病历首页上注明。 4.病历应用蓝黑墨水书写,需复写的材料可用蓝或黑色圆珠笔,并用同一笔签署全名,字迹清楚、整洁、出现错字进行更正后,原错字仍应清晰可辨。 5.对急诊病人采取化验、治疗等措施前,应当在病历中完成主诉、简要病史、查体、初步诊断、相应处理等记录,记录时间具体到小时、分钟,并署名。 6.急诊科与医务处应定期抽查急诊病历。 (三)住院病案书写要求及管理制度(应包括病历书写检查) 1.住院病案书写要求

最新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解读(第三章)

第三章入院记录书写要求及格式 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可分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一、入院记录的内容要求 (一)患者一般情况 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实足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急危重症患者应记录到分钟)、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 (二)主诉 1.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2.主诉应围绕主要疾病描述,简明精练,一般不超过20个字,能导出第一诊断。 3. 主诉一般用症状学名词,原则上不用诊断名称或辅助检查结果代替。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疾病已明确诊断,住院的目的是为进行某项特殊治疗(如化疗、放疗)者,可用病名,如白血病1年,入院第4次化疗。一些无症状(或体征)的临床实验室、医学影像检查异常结果也可作为主诉,如查体发现心脏杂音3天;发现血糖升高1个月。 4.主诉症状多于一项时,应按发生时间先后顺序分别列出,一般不超过3个。例如“发热4天,皮疹1天”。在描述时间时,要尽量明确,避免用“数天”这种含糊不清的概念。急性起病、短时间内入院时,主诉时限应以小时、分钟计算。 (三)现病史 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1.发病情况:记录发病的时间、地点、起病缓急、前驱症状、可能的原因或诱因。 2.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按发生的先后顺序描述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发展情况。 3.伴随症状:记录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与主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 4.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后到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及效果。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引号(“”)以示区别。 5.发病以来一般情况: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的精神状态、睡眠、食欲、大小便、体重等情况。 6.与本次疾病虽无关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书写现病史时应注意: 1.现病史描写的内容要与主诉一致。 2.书写应注意层次清晰,尽可能反映疾病的发展和演变情况。 3.凡与本次疾病直接有关的病史,虽年代久远亦应包括在内。 (四)既往史 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或药物过敏史等。 书写既往史时应注意:

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最新】

卫生部修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全文)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章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 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 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 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 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 去除原来的字迹。 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 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 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 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 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1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一、病史书写的基本要求按文件要求。 二、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按文件要求。 三、首次病程录按文件要求。 四、日常病程录要求: 1、新入院及术后连续三天要有病程录,危重病人随时记录,一般病人三天记录一次。 2、住院医师每日查房二次,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于患者入院48小时内完成,一周内主任(副主任)医师查房;以后病程录主治医师查房记录每周二次,主任查房每周一次。危重病例三天内主任必须每天查房。 3、输血病程录反映办理血指征和输血记录。 4、需要会诊者,病程录有会诊记录。 5、各种辅助检查结果、用药及诊疗措施必须及时记入病程录,并告知家属。 6、实施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告知患者相关情况,并签署同意书。 7、住院一个月以上者,应每月撰写一次阶段小结。 8、转出录于转科前完成,转入录于24小时内完成。 9、交班记录于交班前完成,接班记录于接班后24小时内完成。 10、疑难待诊病例二周内完成讨论,侧重记录临床症状、体征和实验室检查结果在临床的鉴别诊断意义以及明确诊断的途径、措施和方法。 11、术前小结应在术前24小时内完成,急症手术应于术前完成,因病情危急须紧急手术者可免写术前小结,但上述内容必须在首次病程录中反映出来。写明主持人、参加人的姓名和职称。 12、术前讨论:每例手术术前完成,要求按照文件。写明主持人、参加人的姓名和职称。 13、手术记录术后24小时内完成,由主刀书写。 14、术后首次病程录由主刀书写,术后即时完成。 15、死亡记录于24小时内完成,死亡病例讨论于一周内完成。 16、一般病例在出院、转院的病程录必须反映主治医师意见;危重、疑难病例在出院、转院的病程录必须反映出主任医师(副主任)的意见。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标准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第一章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一、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二、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三、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四、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五、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疾病诊断及手术名称编码要依照国际疾病分类(ICD-10)的名称为准。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度量衡单位一律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例如m(米)、cm(厘米)、mm(毫米)、μm(微米)、l(升)、ml(毫升)、kg(千克)、g(克)、mg(毫克)、μg(微克)等。 六、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要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七、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书写时的笔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八、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 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进修医务人员应当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出现在病历上的各级医师职称要以医院的正式聘任为准,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责任。修改时一律用红色墨水笔并在最后注明修改日期,签署全名,并保持原记录清楚、可辨。具体要求如下: (一)实习医师书写的完整病历,经其上级医师在全面了解病情的基础上作认真修改签字(如仅供教学资料使用,可以不归档保存)。 (二)主治医师应及时审阅进修医师和住院医师书写的各项记录。 (三)入院记录、首次病程首记、申请会诊记录、转科记录、抢救记录、死亡记录、出院(死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一、概述 为规范病历书写行为,进一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的新形势新特点。国家卫生部对2002年版的《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新《规范》自对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试行《规范》同时废止。 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基本要求(共10条)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所获得的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兰黑墨水、碳素墨水。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和疾病名称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医学术语。要求文字工整、字迹清楚、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上级医师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毕业后第一年)书写的病历由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用24小时制记录。例如:2011年7月11日下午3点8分,可写成:2011-07-11,15:08。 第十条:对需要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在日常记录中做好记录。

2010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详解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注:本条主要说明了病历的基本定义、内容、分类。深度说明:A、医务人员:这里的医务人员不仅限于本医疗机构注册执业者,还包括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进修医务人员,但他们在书写权限上是有严格区别的。 B、医疗活动过程:这里强调的是合法的医疗活动,医务人员个人的医疗行为,即使是在其所注册的医疗机构内完成的也不是合法的医疗活动。 C、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不是所有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都归为病案,病理切片、X 线片、CT 片、MRI 片等只能为报告单才是病历的组成部分,申请单也不是病历的组成部分,不在病历中保存。在实行电子病历后,病理切片图像及其他影像资料图片可成为病历的组成部分。 D、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这是病历的基本分类。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注:本条说明了病历资料形成的来源。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注:本条明确说明了对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其中规范系本次修改后新增要求。深度说明:A、客观:就是病人所患疾病实实在在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一切现象,是病人身上所反映出来的内容。 B、真实:就是医务人员询问病史、检查及观察病人后,对病人陈述的病史、检查到的有意义的体征和观察到的病情发展过程进行分析在病历上的体现;同时,强调了病历资料的原始性、不可篡改性。 C、准确:就是要求医务人员从病人提供的大量关于疾病的陈述语言中找出与本次患病有关的内容,并进行加工和提炼;对于查体和疾病诊断,也力求准确。 D、及时:指医务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病历记录内容的书写。 E、完整:就是医务人员询问病史及查体要详细、周全,病历中的所有资料不得丢失。 F、规范:重点强调病历书写必须严格按照本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所规定的格式、内容、时间来进行;书写时要求规范使用医学术语;同时,要求医务人员书写医疗文书时文字必须工整,字面必须整洁,务必做到清晰可辨。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复写的病历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注:本条明确规定了病历书写用墨要求,与旧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以下简称《旧版》)相比,本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以下简称《新版》)增加了对电子病历的要求。所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虽然没有具体说明,但根据《新版》第四章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部分章节)解读 一、概述 为规范病历书写行为,进一步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在总结各地《规范》实施情况基础上,结合当前医疗机构管理和医疗质量管理面临新形势新特点。国家卫生部对2002年版的《规范》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制定了《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新《规范》自对2010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试行《规范》同时废止。 二、《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基本要求(共10条) 第一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二条: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所获得的资料,并对这些资料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第四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兰黑墨水、碳素墨水。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和疾病名称可以使用外文。 第六条:病历书写应当使用医学术语。要求文字工整、字迹清楚、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第七条:上级医师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的病历的责任。 第八条: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毕业后第一年)书写的病历由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进修人员由医疗机构根据其胜任本专业工作实际情况认定后书写病历。 第九条: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用24小时制记录。例如:2011年7月11日下午3点8分,可写成:2011-07-11,15:08。 第十条:对需要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在日常记录中做好记录。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案首页填写说明试题及答案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病案首页填写说明试题 科室:姓名:分数: 一.填空题(每空2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并按照规定,不得、或者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2.医师不得出具的医学证明文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 者 和。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 当及时向患者说明、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5.《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内归入住院病历。

6.《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 及,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 病历。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7.病历书写原则:、、、、。 8.手术记录指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一台手术需由多个科室、多名手术者完成的,由书写所做手术的手术记录,不能由全部书写。 9.医疗告知的形式:,,。 10.药品用法用量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 二.简答题 1.简述日常病程记录内容及书写间隔时间?(20分) 2.简述手术级别分级?(2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 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 文书及有关资料。 2.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 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5.《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6.《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 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7.病历书写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8.手术记录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 录。一台手术需由多个科室、多名手术者完成的,由手术者分别书写所做手术的手术记录, 不能由一名手术者全部书写。 9.医疗告知的形式:口头告知、书面告知、公示告知。 10.药品用法用量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 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一.简述日常病程记录内容及书写间隔时间? 内容:患者的病情变化情况,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 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其近亲属 告知的重要事项等。 ☉病危:据病情随时书写,至少每天1次; ☉病重:至少2天记录一次。 ☉对病情稳定:至少3天记录一次。 ☉会诊当天、输血当天、手术前一天、术后连续3天(至少有一次手术者查看患者的记录)、出院前一天或当天应有病程记录。 二.简述手术级别分级? 1.一级手术(代码为1):指风险较低、过程简单、技术难度低的普通手术; 2.二级手术(代码为2):指有一定风险、过程复杂程度一般、有一定技术难度的手术; 3.三级手术(代码为3):指风险较高、过程较复杂、难度较大的手术; 4.四级手术(代码为4):指风险高、过程复杂、难度大的重大手术。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