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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征占用讲座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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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征占用讲座要点

各位学员:

大家好!

今天,我主要讲草原征占用相关的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草原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二是草原征占用管理的背景;三是草原征占用的管理;四是法律责任。

一、草原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草原法律法规基本知识主要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立法体

制和草原法律法规体系。

立法体制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立法体制的核心内容是立法权限的划分。简单地说也就是说谁来立法的问题。我们知道法律的效力大于法规,法规大于规章,规章大于红头文件。法院在办案时,法律必须执行,法规是遵照执行,规章是参照执行。下面我们看看法律法规及规章是谁来制定的:

(一)我国立法体制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能制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就是一般法律,全国草原方面的法律就只有这1部。

2.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像《草原防火条例》,即将出台的《草原保护条例》。

3.地方性法规: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青海省实施〈草原法〉办法》。

4、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规章。

5、规范性文件:包括一些红头文件。

(二)草原法律法规体系简介:

--法律

目前草原方面的法律有《草原法》,它是在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10月1日起颁布施行。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03年3月1日正式施行。

--行政法规

草原方面的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被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防火条例》。《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经国务院1996年9月30日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10月5日经国务院发布施行,2008年11月19日经国务院修订通过,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规

我省草原方面的地方性法规主要有《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办法》2007年9月28日经青海省第十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农业部规章

2001年10月农业部出台了《甘草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草原法》修订颁布施行后,农业部陆续制定出台了《草畜平衡管理办法》(2005年1月发布)、《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发布)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发布)。

---政府规章

《草原法》修订颁布后,我省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主要有《青海省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2011年12月28日省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草原监理规定》修订工作也即将完成。在2003年以前出台的还有《青海省草原承包办法》(1993年6月24日发布实施)尚未废止。

(三)草原征占用的有关概念

1、草原的概念: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笼统地说,土地部门在土地总体利用规划中标明了草原属性的土地,应认定为草原。判断是否属于草原的途径:一是看是否有草原权证;二是到土地部门查询。

2、草原权属

------草原所有权:《草原法》第九条规定“草原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青海的草原都属于国家所有。

------草原使用权:《草原法》第十一、十二条对草原使用权做了规定:“国家所有的草原可以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也就是说咱们的村集体拥有草原使用权。

-----草原的承包经营权:《草原法》第十四条、依法确定给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家所有的草原。对于这些草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也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

二、草原征占用管理的背景

(一)草原生态恶化;以我省为例

1、草原退化严重。全省不同程度退化草原面积占可利用草原面积的90%以上。

2、草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能力减弱。土壤侵蚀面积35.19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49.1%;土地沙化面积达到1.95亿亩;全省“黑土滩”总面积达7000余万亩。

3、草原鼠虫害严重。鼠害面积1.1亿亩。

4、湖泊萎缩,草原湿地减少。青海湖水水位较20世纪50年代下降1.2米;鄂陵湖、扎陵湖水位下降2米以上,黄河上游出现枯水期,大量湖泊干涸、源头数次断流。

(二)是草原的生态功能得到国家重视

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之前:草原长期处于被忽视、被边缘化的地位。草原的生态价值基本无人提及。草原被视为“荒地”,随意被开垦成农田,造成草原面积锐减。

2011年开始,草原的战略地位得到重大提升。国家领

导人多次在多种场合强调草原的重要性。特别党的十七大发出建设生态文明的号召。提出:草原是我国面积最大的陆地生态系统,是主要江河的发源地和水源涵养区,生态地位十分重要。十八届三中全会后确立了生态文明建设制度、总体方案及改革任务。指出:占国土面积40%的草原是我国的重要生态资源,必须高度重视“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的保护。

(二)草原征占用行为增多

随着草原牧区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征占用草原现象日益增多。

(三)草原征占用影响了草原生态。

直接影响:

原有植被、表层土壤破坏;

产草量下降;

对牧民生产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生活取水、排污等对水源造成一定影响

对自然景观造成了破坏:坑、沟、修建构筑物影响原有景观

间接影响:

原有植被破坏后,原生草地的防风固沙、水土保持以及固碳等生态功能丧失。

潜在影响:

草原景观破碎化及生态系统退化,野生动植物栖息繁殖及迁徙的阻隔;草原自然灾害频率增加,草原生物灾害发生面积、频度、强度增大。

二、草原征占用管理

农牧区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征占用草原目前生态环境恶化,迫切需要保护草原。如何处理经济发展的用地需求与草原保护的矛盾?需要进行草原征占用管理。

(一)草原征占用管理依据

1、《草原法》:第38条、第40条、第41条、第50条、第52条和第55条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规定,确需草原征占用对生态的影响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四十条规定: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第四十一条规定: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十条规定: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并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二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2、《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二条规定以下行为需要进行审核审批: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3、《青海省实施草原法办法》。

第36条——第39条、第46条——第49条。

三、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权限

二、使用和临时占用草原的形式

使用和临时占用草原有以下几种形式:

1、一种是使用草原,进行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使用草原;

2、一种是临时占用草原,指因工程建设、勘查、旅游和其他需要临时性使用草原的行为。

3、还有就是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

4、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

5、草原上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

6、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等行为。

三、审核、审批权限

(一)使用草原超过1050亩的,由农业部审核; 1050亩及其以下的,由省农牧厅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 450亩以上的,由省农牧厅审核同意;150亩以上不足450亩的,由州农 (畜)牧局审核同意;不足150亩的,由县农(畜)牧局审核同意。

(三)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 450亩以上不足1050亩的,由省农牧厅审批; 150亩以上不足450亩的,由州农 (畜)牧局审批;不足150亩的,由县农 (畜)牧局审批。

(四)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报县农 (畜)牧局批准。

(五)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要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农 (畜)牧局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六)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向县农(畜)牧局提交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方案,经确认后执行。

四、使用和临时占用草原审核程序

使用或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依法办理草原审核手续。

(一)使用草原审核程序

1、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使用草原申请人,应当到县草原监理站提出申请,领取《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报送以下材料: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1050亩以下报3份、1050亩以上报4份;

(2)项目批准文件(具有项目批准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3)被使用草原的权属证明材料;

(4)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5)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6)拟使用草原的坐标图。

2、初审

由县农(畜)牧局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个人或法人资格合法、材料齐全合法的上报省农牧厅复审。

3、复审

由省农牧厅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复审,个人或法人资格合法、材料齐全合法,使用草原面积超过1050亩的上报农业部审核;个人或法人资格合法、材料齐全合法,使用草原面积1050亩及其以下的报省农牧厅审核。

4、复核和现场查验

使用草原面积1050亩及其以下的,由农牧厅复核申报材料,并组织有关人员,对使用的草原进行核查勘验,并填写《征用使用草原现场查验表》。

5、审核

使用草原1050亩以上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审核;使用草原1050亩及其以下的,由省农牧业厅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向申请人发放《草原使用审核同意书》。

6、申请人依法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因建设使用草原的,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农业部,省农牧厅、财政厅按照规定用于恢复草原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草原植被恢复费按征占用草原面积亩数征收。具体收费标准按《青海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执行。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临时占用草原审核程序

1、在草原上修路、修筑地上地下工程、勘探、钻井、旅游等活动临时占用草原申请人,应当到县草原监理站提出申请,领取《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相关内容,报送以下材料:(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被使用草原的权属证明材料

(3)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4)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5)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2、初审

由各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即临时占用草原面积大小,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个人或法人资格合法、材料齐全合法,使用草原面积450亩以上的,由省农牧厅站初审; 150亩以上不足450

亩的,由各州农牧局初审;不足150亩的,由县农(畜)牧局初审。

3、现场查验

使用草原面积450亩以上的,由省草原监理站组织有关人员对使用的草原进行核查勘验,并填写《征用使用草原现场查验表》,报省农牧厅审核; 150亩以上不足450亩的,由各州草原监理站组织有关人员对使用的草原进行核查勘验,并填写《征用使用草原现场查验表》,报各州农(畜)牧局审核;不足150亩的,由县草原监理站组织有关人员对使用的草原进行核查勘验,并填写《征用使用草原现场查验表》,报县农(畜)牧局审核。

4、审核

使用草原面积450亩以上的,由省农牧厅审核; 150亩以上不足450亩的,由各州农(畜)牧局审核;不足150亩的,由县农(畜)牧局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向申请人发放《草原使用审核同意书》。

5、申请人依法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因在草原上修路、修筑地上地下工程、勘探、钻井、旅游等活动临时占用草原,应当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具体收费标准按《青海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执行。

(三)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程序

1、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草原申请人,应当到县草原监理站提出申请,领取《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

(3)被使用草原的权属证明材料

(4)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2、初审

由省、州、县草原监理站按照临时占用草原面积大小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初审,个人或法人资格合法、材料齐全合法,使用草原面积450亩以上不足1050亩的,由省草原监理站初审;150亩以上不足450亩的,由各州草原监理站初审;不足150亩的,由县草原监理站初审。

3、现场查验

使用草原面积450亩以上不足1050亩的,由省草原监理站组织有关人员对使用的草原进行核查勘验,并填写《征用使用草原现场查验表》,报省农牧厅审批;150亩以上不足450亩的,由各州草原监理站组织有关人员对使用的草原进行核查勘验,并填写《征用使用草原现场查验表》,报各州农(畜)牧局审批;不足150亩的,由县草原监理站组织有关人员对使用的草原进行核查勘验,并填写《征用使用草原现场查验表》,报县农(畜)牧局审批。

4、审批

使用草原面积450亩以上不足1050亩的,由省农牧厅审批;150亩以上不足450亩的,由各州农(畜)牧局审批;不足150亩的,由县农(畜)牧局审批。经审批同意的,向申请人发放《草原使用审核(批)同意书》,申请人就可以进行工程设施的建设。

(四)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批准程序

1、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应当到县草原监理站提出申请,领取《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审核、现场查验

由县草原监理站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身份合法性、草原权属情况、给草原承包经营者补偿情况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填写《征用使用草原现场查验表》,报县农(畜)牧局批准。

3、批准

由县农(畜)牧局批准。经批准同意后,向申请人发放《草原使用审核(批)同意书》,申请人就可以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

4、补偿、恢复草原植被

申请人在草原上从事采土、采砂、采石等作业活动,要事先征得草原承包经营者同意并给予其补偿;作业活动结束后,应当限期恢复植被或者委托县草原监理站代为恢复。

(五)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核程序

1、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到县草原监理站提出申请,领取《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2、审核、现场查验

由县草原监理站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人身份合法性、草原权属情况、给草原承包经营者补偿情况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查,填写《征用使用草原现场查验表》,报县农(畜)牧局批准同意。

3、办理相关手续

经县农(畜)牧局批准同意后,使用和临时占用草原两种形式办理相关手续。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使用草原,按使用草原审核程序办理;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临时占用草原,按临时占用草原审核程序办理。

(六)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因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确需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的,应当向县农(畜)牧局提交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方案,经确认后执行。

(七)青海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亩

受理使用、临时占用草原申请材料的审核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

五、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使用和临时占用草原必须依法按程序办理征占用草原的手续,如果没有经过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退还非法使用的草原,对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擅自将草原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使用的草原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草原植被,并处草原被非法使用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

2、没有经过批准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和采挖方式在草原上进行采土、采砂、采石等活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没有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六倍以上十二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非抢险救灾和牧民搬迁的机动车辆离开道路在草原上行驶或者从事地质勘探、科学考察等活动未按照确认的行驶区域和行驶路线在草原上行驶,破坏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可以并处草原被破坏前三年平均产值三倍以上九倍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

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

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6、征占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草原植被恢复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仍未缴纳的,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二)刑事责任

征占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办理征占用草原手续,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

1、征占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办理征占用草原手续,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其中,第一种情形是开垦草原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林木的;第二种情形是在草原上建窑、建房、修路、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剥取草皮的;第三种情形是在草原上堆放或者排放废弃物,造成草原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第四种情形是违反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种植牧草和饲料作物,造成草原沙化或者水土严重流失的;第五种情形是其他造成

草原严重毁坏的,只要是有以上五种情形之一,造成草原大量毁坏的,数量在二十亩以上的,或者曾因非法占用草原受过行政处罚,在三年内又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数量在十亩以上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非法征占用草原的单位和个人,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草原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如果煽动群众暴力抗拒草原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使用林地现状调查和可行性报告编制注意事项 一、引用的技术标准: 1.GB/T 26424—2010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 2.LY/T 1812-2009 林地分类; 3.LY/T 1821-2009 林业地图图式; 4.LY/T 1955-2011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林地落界技术规程; 5.LY/T 1956-2011 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技术规程; 6.LY/T 2009-2012 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制图规范。 二、几个主要术语 1.使用林地:是指建设项目占用(含临时占用)、征收林地。林地是指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林地范围。 2.项目区:是指建设项目拟使用土地的红线范围。 3.项目区域:是指建设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的行政区域。

三、容易出现问题的几个方面 (一)使用林地范围确认: 1.确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及周边建筑物的空间位臵关系。林业厅现在规定是:对涉及征占用林地项目选址地的征占用土地情况(含林地及其他地类)要进行全面勘测,其中公路、铁路、输电线路等线状构筑物建设项目,应自拟征占用林地边界外缘向外侧各延伸100米;厂区、采矿等团块状建筑物、构筑物建设项目,应自拟征占用林地四周界线各向外延伸200米;向外延伸勘测的林地等各地类应与拟征占用林地地块内各地类作为勘测成果一并成图。在这一点上,很多调查设计单位做的不够好,多数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只是简单地把使用林地范围划定,拟使用林地周边的情况不清,在项目区周边有道路、建筑物的,并没有在使用林地现状图上标注清楚。有的用地边界不闭合,有的边界线分辨不清等。一些线状建筑物存在多种线条混淆的现象。图例、图示不按照林业地图图式注记等等问题。 2.确认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重要水源地、公益林地等范围的空间关系。很多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在这方面没有叙述,导致在审核审批林地时,需向当地有关部门询问。

草原征占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58号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条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少占草原。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 (二)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

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八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 (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草原征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草原征占用申请。 第十一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用地单位申请占用征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下同)时应提供的由具备相关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占用征用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 2 总则 2.1 目的 为严格执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规范占用征用林地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内容,提高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质量,防止发生违法使用林地的情况,严格控制占用征用林地,切实保护好森林资源,促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2.2 编写原则 2.2.1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必须依法编写,以不占用征用或者少占用征用林地为原则,对国家禁止供地项目,不得为其编写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2.2.2 要科学、客观、公正地编写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采用的技术方法要符合有关技术规程和标准,采用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要具体明确。 2.2.3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必须实事求是地反映拟占用征用林地及其林木的现状。 2.2.4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要全面评价占用征用林地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综合影响。特别对涉及重点野生动植物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对项目区域和项目区的森林资源的影响,以及对环境和林业发展的影响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价。 2.2.5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应依据设计单位资质,严密组织、认真调查、深入分析、精心编制。对超越资质或粗制滥编的,经核实后要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造成森林资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3 编写内容要求 1、符合基本建设程序,项目本身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批复文件具备; 2、森林资源的基础数据时效性强、精度高,外业勘察、专业调查资料齐全,数据符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草原法》、《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草原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下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接受上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监督和指导。 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草原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草原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承包经营 第五条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的草原。 承包期,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草原承包经营权,允许其依法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草原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承包的草原。 承包期,承包方交回承包草原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草原时,承包方在承包草原上投资,建设畜牧业生产设施、提高草原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承包期,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草原。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草原等特殊情形确需对个别农牧户承包的草原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木乡级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下列草原可以用于调整: (一)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草原; (二)发包方依法收回的草原; (三)承包方自愿交回的草原; (四)通过治理增加或者自然变化形成,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草原。 第七条按规定已经预留的机动草原,应当用于: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宁夏盛宏佰业商贸有限公司年加工煤矿机械配件2万吨项目使用林地 可行性报告 宁夏宁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宁夏·银川 二0一四年一月

项目名称:宁夏盛宏佰业商贸有限公司年加工煤矿机械配件2万吨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编制单位: 宁夏宁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盖章)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等级:乙级 证书编号:乙30-002 发证机关:中国林业工程建设协会 法人代表: 余根民(签章) 审核:杨秀玲 编制人:杨秀玲靳彦萍陈蓓蓓 制图:陈亮 校对:黄静 编制日期: 二O一四年一月

目录 1 总论 (1) 1.1项目概况 (1) 1.2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编写依据 (2) 2项目区域概况 (5) 2.1项目区域自然地理概况 (5) 2.3野生动植物资源 (6) 2.4项目区域社会经济概况 (6) 3项目拟使用林地现状调查情况 (8) 3.1调查对象、范围及方法 (8) 3.2拟使用林地现状调查结果 (9) 3.3拟使用林地各项补偿费用估算 (10) 4项目拟使用林地对资源环境的影响 (13) 4.1对森林资源的影响 (13) 4.2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13) 4.3对生态效能的影响 (13) 4.4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14) 4.5对景观资源的影响 (14) 4.6对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影响 (15) 5 综合评价 (17) 5.1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7) 5. 2项目建设使用林地必要性评价 (17)

5. 3项目效益评价 (17) 6保障措施 (19) 6. 1法律政策保障 (19) 6.2管理保障 (19) 6.3技术保障 (20) 6.4生态保障 (20) 7可行性结论 (22) 8相关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8. 1有关建设单位的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8. 2有关施工单位的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8. 3有关宁夏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说明错误!未定 义书签。 8. 4有关可行性报告编写单位的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附件一. (27) 附件二 (31) 附表 (35)

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五、草原征占用审批 ——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临时占用草原审核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公布,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定,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市辖区未设立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地级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性质,即草原的农用地属性不变,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无需办理农用地转让手续;

(二)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权属,即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定临时占用草原合同。 (三)临时占用草原只是临时改变草原用途,临时占用期落后,用地单位应及时归还并恢复草原原由用途。 (四)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上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截止目前为止,贺州市尚未有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项目的申请,相关工作也未能开展。)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因建设需要征用、使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四)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五)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编写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注意事项

编写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注意事项 1、使用林地面积保留四位小数,计算立木蓄积保留1位小数。 2、占用林地费用计算中,对于林地补偿、林木补偿、安置补偿三项费用的叙述要依据征地协议或者投资合同等具体签订情况,区分对待描述,不可千篇一律,一个模式照搬,因为情况并不一样。 3、林地的权属终结为具体村委会所有。 4、使用林地附表中表7、表8,林地补偿费用要依据协议或合同来计算。 5、使用林地申请表中的费用计算只填写植被恢复费,其余费用空白,在备注中注明。 6、林地信息表中,表2注意,编写报告时间与查验时间并不一致,一般错3-4天,编写报告(报告落款时间)在先,查验在后(现场查验表落款时间)。 查验结论:未批先占与正常行为描述不一样,各有格式。区域代码(县、乡、村三级代码)查阅E盘→征占用林地、林业评估材料文件夹→河南省乡镇行政代码填写。 7、不是直接对农户征地协议,比如:对乡镇、村的投资合同,要有乡镇村委会出具同意使用林地的证明;农户没有领款条的,乡镇政府要出具资金赔付承诺书。有农户领条的作为附件,不再出承诺。 8、没有林业局行政处罚的,一律按可行性报告格式编写,若处罚的,以调查报告格式编写。 9、计算立木蓄积,要考虑到科学、实际,不能太离谱,包括郁闭度、龄组等(平均胸径、5厘米以下的株数、每亩株数)林地状况因子。 10、林场资质证书在同河南省乡镇代码材料目录中所示。 11、整个材料装订顺序按申请材料目录所示。 12、15亩以上报告中要有附件2:资源调查报告,太小不需要此附件。 13、报告文本中的社会经济条件以上年度数据。 14可行性报告包括内容:封面→资质证书→扉页→目录→文本→附件1(拟占用林地各项费用计算)或附件2(资源调查报告)→占地附表→图纸(位置图、现状图、平面图),外用硬纸包裹,不包括植被恢复方案与图纸。

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编号:2013-01-15 xxxxx项目 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xx林业勘察规划设计队 二O一三年四月 项目名称:xxxxx项目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设计资质: 设计编号: 2013-01-15 队长: xx 研究员 副队长: xx 研究员 总工: xx 正高级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xx 研究员 设计人员: xx 研究员 xx 制图:xx 目录 第1章总论.................................................................................................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项目概况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2章项目区域背景情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项目的由来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项目区域的自然地理概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社会经济概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4修订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4修订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条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少占草原。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 (二)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八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1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新)

富康养蜂生态旅游项目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绿森生态景观 二○一六年九月

项目名称:富康养蜂生态旅游项目使用林地 可行性报告 主管单位:龙门县林业局 建设单位:富康养蜂生态旅游 报告编制单位:绿森生态景观 书编号:丙19-066 报告编制参加人员: 余天计帆炜麒何柳霞罗甘鹏

目录 一、总论 (1) (一)项目概况 (1) (二)建设布局与拟使用林地的关系 (3) (三)项目拟使用林地概况 (3) (四)编制依据 (3) 二、使用林地现状调查 (4) (一)使用林地调查结果 (4) (二)使用林地情况说明 (6) (三)专项调查结果 (6) (一)项目使用林地权属情况说明 (8) (二)使用林地情况说明 (8) (三)特定建设项目情况说明 (8) 四、使用林地可行性分析 (8) (一)对项目准入性分析 (8) (二)使用林地分析 (9) (三)使用林地生态影响分析 (9) (四)使用林地可行性分析 (12) 五、各项费用测(估)算 (13)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测算 (13)

(二)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估算 (15) (三)林木补偿费估算 (15) 六、保障措施 (15) (一)水土保持措施 (15)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 (16)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7) (四)生态效能保护措施 (17) (五)地质水文保护措施 (18) (六)林地林木管理措施 (18) (七)古树名木保护措施 (19) (八)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缴及使用措施 (19) (九)森林植被异地恢复措施 (20) 七、使用林地可行性结论 (21) (一)可行性分析 (21) (二)结论 (22)

内农牧规发〔〕号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

内农牧规发〔2015〕1号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的通知465 各盟市农牧业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征占用草原管理工作,规范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58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征占用草原管理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号:NMYF-2015-0001),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 2015年1月16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办公室2015年1月16日印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内蒙古自治区 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农业部草原征占

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征占用草原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批;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占用草 原的审核审批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 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70公顷以上4份、70公顷及以下3份); (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批准文件;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批复; (六)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权属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七)草原补偿、安置补助协议; (八)拟征收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区域坐标图; (九)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2021年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编号:2013-01-15 欧阳光明(2021.03.07) xxxxx项目 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xx林业勘察规划设计队 二O一三年四月 项目名称:xxxxx项目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设计资质: 设计编号: 2013-01-15 队长: xx 研究员 副队长: xx 研究员 总工: xx正高级工程师 项目负责人:xx 研究员 设计人员: xx 研究员 xx 制图:xx 目录 第1章总论- 4 -

1.1项目概况-4- 第2章项目区域背景情况- 5 - 2.1项目的由来-5- 2.2项目区域的自然地理概况-6- 2.3社会经济概况-8- 2.4林地资源概况-8- 2.5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概况-8- 第3章项目拟征占用林地概况及编制依据- 9 -3.1拟征占用林地规模及空间位置-9- 3.2拟征占用林地周边林地情况描述-9- 3.3拟征占用林地面积蓄积-9- 3.4拟征占用林地类型-10- 3.5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的依据-10-第4章拟征占用林地的影响及综合评价- 11 - 4.1对林业发展和森林资源的影响及评价-11-4.2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及评价-11- 4.3对生态效能和环境质量的影响及评价-11-4.4对景观风貌的影响及评价-12- 4.5征占用林地必要性和迫切性评价-12- 4.6征占用林地的建设条件评价-12- 4.7项目效益评价-12-

第5章保障措施- 13 - 5.1组织保障措施-13- 5.2技术保障措施-13- 5.3施工保障措施-14- 5.4资金保障措施-14- 5.5森林植被的异地恢复-14- 第6章可行性研究结论- 14 - 第7章相关说明- 15 - 第1章总论 (1) 附件:1、建设项目拟征占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2、拟征占用林地各项补偿费用估算 附表:1、建设项目拟征占用林地按地类统计表 2、建设项目拟征占用林地林木面积、蓄积量统计表 3、建设项目拟征占用林地按林种和地类面积统计表 4、建设项目拟征占用林地分起源按林种、优势树种、龄组统计表 5、建设项目拟征占用林地经济林统计表 6、建设项目拟征占用林地小班调查因子明细表 7、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四项费用估算汇总表 8、建设项目拟征占用林地GPS坐标点明细表 附图: 1、项目区地理位置示意图

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编号:2013-01-15 XXXXX项目 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XX林业勘察规划设计队

二O一三年四月

项目名称:XXXXX项目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建设单位:设计单位: 设计资质: 设计编号:2013-01-15 队长:XX研究员 副队长:XX研究员 总工: XX正咼级工程师 项目负责 XX研究员 人: 设计人员:XX 研究员 XX

/*制图: X X

目录 第1章总论.......................................................................... -6 - 1.1项目概况 (6) 第2章项目区域背景情况 ........................................................... -7 - 2.1项目的由来 (7) 2.2项目区域的自然地理概况 (8) 2.3社会经济概况 (10) 2.4林地资源概况 (10) 2.5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概况 ..................................................... -10 -第3章项目拟征占用林地概况及编制依据................................................ -11 - 3.1拟征占用林地规模及空间位置 ..................................................... -11 - 3.2拟征占用林地周边林地情况描述 (11) 3.3拟征占用林地面积蓄积 (11) 3.4拟征占用林地类型 (12) 3.5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写的依据 ................................................. -12 - 第4章拟征占用林地的影响及综合评价.................................................. -14 - 4.1对林业发展和森林资源的影响及评价 (14) 4.2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及评价 (14) 4.3对生态效能和环境质量的影响及评价 ............................................... -14 - 4.4对景观风貌的影响及评价 (14) 4.5征占用林地必要性和迫切性评价 (15) 4.6征占用林地的建设条件评价 (15) 4.7项目效益评价 (15) 第5章保障措施................................................................... -16 - 5.1 组织保障措施 (16) 5.2技术保障措施 (16) 5.3施工保障措施 (16) 5.4资金保障措施.................................................................... -17 5.5 森林植被的异地恢复 (17) 第6章可行性研究结论 ............................................................. -18 - 第7章相关说明........................................................................ -19 - 第1章总论 (1) 附件:1、建设项目拟征占用林地现状调查报告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doc5).doc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58号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条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少占草原。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 (二)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八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 (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工作]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工作]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编号: 号 草原征占用 申请表 申请单位或个人: (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填表说明 1、此表采用A4规格用纸,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申请用草原为个人可不填写法定代表人和盖章; 3、请在草原征占用类别前打?进行选项。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简称为“征用使用草原”; 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简称“临时占用”; 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简称“修建服务工程设施”; 4、现场查验意见项目中,必须写明被征占用草原植被类型、植被状况、草地等级、面积、参加查验人姓名等内容; 5、一项工程使用草原,一次性提出用地申请,不得划整为零; 6、本审批表和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由自治区畜牧厅统一印制,申请审批一式三份:自治区畜牧厅、自治区草原监理站、县(市)草原监理所各留一份。 项目名称

项目批准批准文号机关 草原征占用征用使用临时占用修建服务用工程设施 类别 ( ) ( ) ( ) 拟征用草原具体用途 拟征占用草原的时限 地点地区(州) 县(市) 乡(镇) 村 草原使用者 拟征权属 占用证书情况草原承包编号草原经营者的基签名: 本情公顷(折亩) 天然草地况公顷总面积 (折合亩) 公顷(折亩) 人工草地面积其中: 公顷(折亩) 基本草原 草原使用者草原承包经意见营者意见 (签名或盖章) (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合计草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元) (元) (元) 补偿及征收 费用 注:“草原承包经营者”为承包该草原的牧民或集体组织;“草原使用者”为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现场查验意见 (单位盖章) 查验组长: 年月日 县(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月日 科室 审查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具体要求

第一篇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 一、永久性征占用林地审核权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重点林区的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核。 二、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2号令)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

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权限 《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2001年第2号令)第七条规定: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 (二)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的范围: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征占用草原请示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征占用草原请示报告 篇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编号:号 草原征占用 申请表 申请单位或个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填报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填表说明 1、此表采用A4规格用纸,请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申请用草原为个人可不填写法定代表人和盖章; 3、请在草原征占用类别前打√进行选项。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简称为“征用使用草原”;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简称“临时占用”;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简称“修建服务工程设施”; 4、现场查验意见项目中,必须写明被征占用草原植被

类型、植被状况、草地等级、面积、参加查验人姓名等内容; 5、一项工程使用草原,一 480217.jpg"style="max-width:450px"width="450px"alt= "征占用草原请示报告"title="征占用草原请示报告"/> 次性提出用地申请,不得划整为零;6、本审批表和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由自治区畜牧厅统一印制,申请审批一式三份:自治区畜牧厅、自治区草原监理站、县(市)草原监理所各留一份。 注:“草原承包经营者”为承包该草原的牧民或集体组织;“草原使用者”为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 表A: 使用草原(70公顷及其以下的)的审核,或对临时占用草原(50公顷及其以上的)的审核和在草原上修建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30公顷以上70公顷及其以下的)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篇二:草原征占用预审申请 大庆市畜牧兽医局: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年养殖种羊2000只,出栏育肥羊万只项目是列入大庆市大同区经济和发展改革局规划的羊养殖类建设项目。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年出栏10000只羊养殖,拟投资600万元。

1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新)

广东富康养蜂生态旅游项目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广东绿森生态景观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九月

项目名称:广东富康养蜂生态旅游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主管单位:龙门县林业局 建设单位:广东富康养蜂生态旅游有限公司 报告编制单位:广东绿森生态景观有限公司 资格证书编号:丙 19-066 报告编制参加人员: 余天计杨帆陈炜麒何柳霞罗甘鹏

目录 一、总论 (1) (一)项目概况 (1) (二)建设布局与拟使用林地的关系 (3) (三)项目拟使用林地概况 (3) (四)编制依据 (3) 二、使用林地现状调查 (4) (一)使用林地调查结果 (4) (二)使用林地情况说明 (6) (三)专项调查结果 (6) (一)项目使用林地权属情况说明 (8) (二)违法使用林地情况说明 (8) (三)特定建设项目情况说明 (8) 四、使用林地可行性分析 (8) (一)对项目准入性分析 (8) (二)使用林地分析 (9) (三)使用林地生态影响分析 (9) (四)使用林地可行性分析 (12) 五、各项费用测(估)算 (13)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测算 (13) (二)林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估算 (15) (三)林木补偿费估算 (15) 六、保障措施 (15) (一)水土保持措施 (15) (二)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 (16)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17) (四)生态效能保护措施 (17) (五)地质水文保护措施 (18) (六)林地林木管理措施 (18) (七)古树名木保护措施 (19) (八)森林植被恢复费征缴及使用措施 (19) (九)森林植被异地恢复措施 (20) 七、使用林地可行性结论 (21) (一)可行性分析 (21) (二)结论 (22)

【管理制度)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58号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六年壹月二十七日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壹条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 (壹)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三)于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县级之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关联具体工作。第四条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条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少占草原。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壹)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 (二)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且不得于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且及时退仍。第八条于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壹)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 (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

林地开发项目可行性报告doc

林地开发项目可行性报告 篇一: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篇一: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编号:XX-01-15 xxxxx项目 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xx林业勘察规划设计队 二o一三年四月 项目名称:xxxxx项目征占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设计资质: 设计编号: XX-01-15 队长: 副队长: 总工: 项目负责人: 设计人员: 制图: 研究员研究员正高级工程师 xx研究员研究员 xxxx xxxx xx xx目录 第1章总

................................................... ........................ - 6 - 1.1 项目概况 ................................................ ................................................... ................................ - 6 - 第2章项目区域背景情况 ................................................ ................................................... ........ - 7 - 2.1 项目的由来 ................................................ ................................................... ............................ - 7 - 2.2 项目区域的自然地理概况 ................................................ ................................................... .... - 8 - 2.3 社会经济概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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