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工伤典型案例汇总

工伤典型案例汇总

工伤典型案例汇总
工伤典型案例汇总

《工伤案例》

目录

001 个体工商户都得参加工伤保险? (2)

002 冒用他人身份证工作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2)

003 实习人员发生工伤事故能否按照工伤处理?不能的话怎么办? (2)

004 在单位中因厮打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2)

005 装卸工在工作间隙休息时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2)

006 上班时间提前开溜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2)

007 未签订劳动合同,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如何举证? (3)

008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遭到伤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否须经职工所在单位同意? (3)

009 “串岗”中受到伤害是工伤吗? (3)

010 退休返聘人员因工负伤是否算工伤? (4)

011 职工在上下班的途中不慎摔伤或者碰上是否可以按因工负伤处理? (4)

012 在工作时间从事非本职工作而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4)

013 陪领导游玩出事故,算不算工伤? (5)

014 职工因工作积劳成疾算不算工伤? (5)

015 在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发生食物中毒能否认定为工伤? (6)

016 工作时间在厕所滑到致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6)

017 单位司机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而伤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6)

018 企业职工参加单位的集体活动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6)

019 职工在单位集体宿舍受伤能否算是工伤? (7)

020 工作中受到精神伤害,能否要求工伤赔偿? (7)

001 个体工商户都得参加工伤保险?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所以有雇工的个体商户也需要参加。

002 冒用他人身份证工作的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职工冒用他人身份证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不存在影响劳动关系效力的其他因素,如法定劳动年龄、法定资质等,不影响工伤认定。

003 实习人员发生工伤事故能否按照工伤处理?不能的话怎么办?

在校实习生不算正式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确立实质的劳动关系,实习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般不会受理。只能依照人身损害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004 在单位中因厮打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适用该条款,应满足三个条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判断职工某一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应同时满足工伤认定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这里所说的消极条件指第16条第1项规定的禁止认定工伤情形:“职工因故意犯罪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为工伤。”作为禁止认定为工伤的“违法行为”应限定在受伤职工“故意犯罪的“,如果因第三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导致伤害的,当然不能作为禁止理由。

就工伤认定的积极条件而言,要判定工作的暴力等意外能否认定为工伤的关键因素,是看伤害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导致”。我们判断某一受伤行为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或因履行工作职责,应从行为人的工作职责出发进行分析。具体而言,职工所受伤害必须与履行职责相关,是因履行职责而受到伤害,履行职责和受伤之间有因果关系。所谓履行工作职责,指的是根据劳动合同及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履行职务义务而遭受意外损坏,则符合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

005 装卸工在工作间隙休息时受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应认定。因为,装卸工的休息时间是劳动者保持体力,为继续工作做准备的必要行为。对于劳动者来说,只要此次工作尚未完成,在整个过程的时间和装修场所都应属于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工伤的认定是不考虑职工的过程问题的,即只要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006 上班时间提前开溜发生交通事故算不算工伤?

王某,一家单位驾驶员,单位规定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时至下午5时,中午有一小时的休息时间。单位的管理制度明确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凡请假外出的人员,需要履行请假手续,得到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一天下午,王某4:30骑自行车离开单位,4:50在回家路上与一辆机动车相撞导致受伤。事后,王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为其是在下班途中

受到交通事故伤害,要求认定工伤。

经调查核实,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单位规章制度明确且一贯要求职工外出按规章制度执行。事故当天,王某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未履行请假手续,也无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下,私自提前回家的行为属于擅自离岗。不属于正常的下班,在此过程中受到的交通事故不能作为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来处理,故不予认定。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按此意见,“正常工作”应当是指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已为制度化遵守的工作时间,也包括用人单位默示的习惯化遵守的时间。

王某在正常工作时间擅自离岗的行为,其主观目的不是为了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其行为不仅与工作没有关系,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而且也不符合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因此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007 未签订劳动合同,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如何举证?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只要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认定为工伤。例如:登记表、考勤表、工资册等证据。

根据相关规定,在没有书面了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又不承认与劳动者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收集证据,以证明之间存在的关系:(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员工发放的“工作证”(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008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遭到伤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是否须经职工所在单位同意?

不是!

《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五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所在单位是否同意(签字、盖章),不是必经程序。”009 “串岗”中受到伤害是工伤吗?

“串岗”,在工作中是指私自帮助本单位其他岗位从事非本职工作,此种工作状态称为“串岗”。“串岗”实际从事的是非本职工作,可以肯定此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那么在工伤认定方面怎样看待此问题呢?对此,我国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需要从劳动法的法理入手解决此类问题。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开篇就指出立法目的,“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换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由此可见,我国劳动法侧重保护职工的合法权利,在保护劳动者权利方面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的倾向性,即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时,要以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为前提对相关问题作出法律上的解释。

“串岗”虽然是违背企业规章的行为,但究其行为本质仍然是为企业牟利,客观上也

是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而受伤的。所以应予以认定为工伤。

010 退休返聘人员因工负伤是否算工伤?

退休返聘人员因工负伤是否认定为工伤,我国的法律并为明确的规定。退休人员如果回聘到企业单位的,发生工伤事故,应当依据用人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的协议来处理,或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如果地方性的实施办法或者细则对此类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排除这种情况认定为工伤的,应当根据具体规定来执行。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行他字第6号: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011 职工在上下班的途中不慎摔伤或者碰上是否可以按因工负伤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由该条可以看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发生交通事故且事故主要责任不在职工本身。那么职工在上下班的途中不慎摔伤或者不慎碰上显然不属于上述情形。因此,如果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路滑或没看清路等原因,自己不慎摔伤、碰伤,或者遭受到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了伤、残、死亡的,都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给予工伤保险待遇。

012 在工作时间从事非本职工作而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袁某系某机械厂电焊工,2005年10月21日上午9时许,因焊接工作中急需用铁板原料,袁某到剪板房取铁板,剪板房工人不在,袁某便自行开启剪板机剪铁板,在入铁板时,被剪板机切伤左手。当日被单位送往医院诊治,医院诊断为:左手食指、中指、环指、小指离断伤,住院25天。袁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局受理后,向其所在单位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

该厂提交书面材料,证明袁某正常工作职责是对起重机进行焊接,无权到下料车间下料,其工作时间串岗,违反操作规程,私自操作设备致伤,不是履行本职工作。

劳动局认为,袁某虽是自行操作剪板机,但其目的是为了工作,是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该厂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劳动局受理袁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向所在单位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单位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依据证据规则,应认定袁某受伤与工作有关。

袁某自行开动剪板其工作动机是为了单位利益,并非为自己谋取私利,客观上也是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而受伤,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局做出袁某属因工负伤的决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厂方认为袁某违反操作规程、私自操作设备致伤,可以按

违反劳动纪律进行处理。

据此可见,《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将是否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工作规定为认定工作的法定条件,也未将职工离开本职岗位到其他工作岗位受伤作为认定工伤的法定排除条件。

《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第6条对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伤亡,即使职工本人有一定的责任,都应认定为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

013 陪领导游玩出事故,算不算工伤?

刘某是北京市新新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聘用的司机。2004年9月20日,刘某根据公司总经理朱某的指示,驾驶公司的中巴车送公司总经理朱某及其亲友到北京市某自然风景区游玩。在游玩的过程中,朱某及其亲友乘坐的游船发生倾覆,朱某及其亲友均不会游泳。刘某见状,立即跳入水中救人。刘某将其朱某及其家人救上岸,但自己因力量用尽而溺水身亡。事故发生后,朱某向其家人支付了4万作为赔偿。2004年11月12日,刘某妻子王某要求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给予赔偿。但是公司予以拒绝。2005年1月12日,王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当地劳动部门经调查核实后,作出了刘某的意外死亡不属于工伤的认定决定。王某不服,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认定。王某遂提出了诉讼。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的死亡应当认定为因工死亡。首先,刘某是因为工作原因而意外死亡的。刘某作为公司聘任的司机,朱某作为公司的总经理,双方是上下级关系。刘某对于朱某的安排,只能以工作任务来完成,而不能提出异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次,刘某是公司聘用司机,与公司之间存在合法的法律关系。刘某因工死亡,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至于刘某救助落水的朱某及其亲友是否属于履行工伤职责的问题,由于刘某救助的对象是其受聘公司的经理,因此属于履行自身工作职责。据此,判定刘某意外身亡属于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014 职工因工作积劳成疾算不算工伤?

陈先生是某电脑公司的技术骨干。由于长期对着计算机,他得了劲椎病,本来的近视也加深了,还得了痔疮,最近他又因病住院治疗。医生说主要原因是劳累过度。陈先生回想几个月前,公司接到一个大型软件工程,由于一定要在元旦前完成,公司采取了“封闭作业”的方式,连续加班两个多月。陈先生认为,自己的这些疾病是因长期伏案工作所致,再加上积劳成疾,属职业病,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陈先生得了颈椎病、近视加深、得了痔疮,即便是因为工作原因劳累过度,积劳成疾,显然不属于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规定的情形。

职工因工作发病,可以根据其症状判断是否构成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构成职业病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只有符合《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职业病范围,方可认定为工伤。本案陈先生的颈椎病、近视加深、痔疮均不属于职业病范围。

综上所述,陈先生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015 在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发生食物中毒能否认定为工伤?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中规定,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了问题,有可靠证明,可以比照因工待遇处理:在本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因食物中毒,造成疾病或者死亡而非本人所应付责任者。

因此,依据上述工伤认定情形,在单位集体食堂就餐发生食物中毒可比照认定为工伤。

016 工作时间在厕所滑到致死,能否认定为工伤?

2011年李某在离上班的还有10分钟的时间,去办公室旁边的厕所小便。因厕所里的地面湿滑,不小心摔倒在地,造成骨折。后李某申请工伤,经劳动局调查后,最终认定为工伤。李某所在公司认定为李某摔伤致残,与履行本职无关,劳动局将李某受伤认定为工伤没有法律依据。后公司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任何用工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上厕所”虽然是个人的生理需要的私事,与劳动者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单位片面地认为“上厕所”是个人生理需要的私事,与劳动者的本职工作无关,故认定不属于工伤。这种逻辑是与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基本原则相违背的。所以应当认定为工伤。

017 单位司机违章驾驶,造成交通事故而伤亡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黄某是某建筑公司汽车司机。2010年11月的一天,他受公司指派给施工工地运输材料,途中违章超车与对面车辆发生剐蹭。黄某驾驶的车辆滑入路旁沟内,右脚踝骨折。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黄某违章超车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全部责任。建筑公司因此未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2011年4月,黄某本人向当地社保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5月,社保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黄某受伤为工伤。而建筑公司对工伤认定结论有异议,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交管部门已认定黄某负事故全责,其受伤是自己违章驾驶所致,不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项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本案中,黄某是在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是发生交通受到伤害的,虽然交管部门认定黄某违章超车应负全部责任,但黄某这一行为属于一般性过世违章,并未构成交通事故肇事罪,应该按职工工伤保险无责任补偿原则处理。无责任补偿原则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受伤者均应无条件得到一定地补偿。法院判决维持该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

职工违章驾驶也应认定为工伤。

018 企业职工参加单位的集体活动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

单位组织的企业集体活动,属于企业文化发展的一部分,也是员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企业职工在参加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中而负伤的,一般应当认定为工伤。

019 职工在单位集体宿舍受伤能否算是工伤?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障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54条规定,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了问题,有可靠的证明,可以享受因工作待遇处理:企业以临时工棚做职工集体宿舍,质量差,没有及时修理,工棚倒坍,职工负伤致残或被压死者。所以,职工在单位集体宿舍受伤,如果是因为上述原因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020 工作中受到精神伤害,能否要求工伤赔偿?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由其含义可以看出,“工伤”是工作过程中发生身体的伤害时,才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权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者遭受精神痛苦,受害人本人或死者近亲属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工伤保险赔偿制度和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法律性质和功能两方面的不同。工伤保险赔偿发挥的是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职工的医疗或经济补偿功能,属于社会保障法的范畴,具有公法性质,而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是财产赔偿责任,具有填补、抚慰、惩罚的功能。因此,对于遭受的精神损害,不可以向单位要求工伤赔偿,但是,劳动者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向侵权人要求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最新法律经典案例汇总

2011法律经典案例

①药家鑫肇事后捅死伤者案 药家鑫涉嫌在驾车肇事后将伤者捅死一案,经媒体报道后备受社会关注。2 011年3月23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 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药家鑫不服,提出上诉。 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药家鑫案本身并不是一个太过于复杂的案件,但随着媒体的介入,药家鑫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争论。药家鑫案之所以备受关注,除被告人开车不慎将被害人撞到之后不仅不进行救助反而对其连捅数刀而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一恶劣的情节之外;还有药家鑫本人“农村人难缠”的杀人动机,使得农村人与城市人出现了地域上的身份对立;再加之部分媒体对药家鑫涉嫌“官二代”、“富二代”身份的渲染;这些加剧了民众的愤怒情绪,促成了一股强大民意的形成,以至于在药家鑫被判处死刑之后,在网络上出现了公众叫好的现象。 实际上,隐藏在该案背后的更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媒体与司法、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这正是药家鑫案之所以典型的重要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都提倡司法公开,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媒体监督司法其本质就是公民参与司法的过程,媒体介入的时间、方式如何把握,才能实现公民理性、有序地参与司法?就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都强调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这实际上就是刑事诉讼法第6条依靠群众原则的体现,即司法应当尊重民意,允许公民参与并表达意愿。就当下我国而言,加强公民的参与,尊重民意对于化解司法信任危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也要注意协调好公民参与与审判独立的关系问题,毕竟只有理性、有序的公民参与才能真正提高司法的公信与权威。如何通过公民有序、理性地参与司法来分担法院与法官的所承受的维护司法公信与权

13个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分析 1、某公司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空调设备案 2005年10月18日,根据举报,某市质监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在现场陪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空调设备及附属设备。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拍摄了甲公司生产空调设备及附属设备的照片。根据国家局2005年第84号公告,空调设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于2005年5月23日结束,已经列入查处范围。而该公司无法提供空调设备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及许可证管理部门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罗某、生产厂长张某和销售负责人李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笔录。上述三人都承认该公司自2004年3月份就开始从事空调设备的生产,期间与10多家单位及个人发生业务往来。执法人员提取了生产记录、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书证。根据调查笔录终当事人的陈述和生产纪录,该公司从2005年5月23日至今已生产销售风冷式涡旋型热泵冷水机组、风机盘管机组、变风量空调机组(风量<2500m3/小时)等各类空调设备300台,涉案货值为80万元,违法所得9万元,其中:2005年5月23日至2005年8月31日期间,生产的空调设备货值50万元,违法所得5万元;2005年9月1日至检查之日止,生产的空调设备货值30万元,违法所得4万元。 执法人员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后,将该案提交局案审会进行审理。案审会成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调查取证等方面并无分歧,但是由于该公司违法行为实施过程中恰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于2005年9月1日施行。在此条例实施以前的无证生产行为,根据2003年5月2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质检法(2003)144号文件《关于贯彻执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安全事故案例分析题(1)

案例分析题 1、小李刚参加工作被分配在冷冻库当工人,工作很积极,经常长时间坚持在冷冻库内工作,但几个月后经常出现肌痛和腰痛等病症。请你分析引起小李这些病症的原因。 答题思路:温度低于人体舒适温度的环境称为低温环境。18℃以下的温度即可视为低温,但对人的工作效率有不利影响的低温,通常是在10℃以下。在低温环境下人体中心体温低于35℃时,即处于过冷状态。低温对人体的影响表现为:一是引起局部冻伤,与人在低温环境中暴露时间长短有关;二是产生全身性影响。人体在低温环境暴露时间不长时,能依靠温度调节系统,使人体深部温度保持稳定。但暴露时间较长时,中心体温逐渐降低,就会出现一系列的低温症状:出现呼吸和心率加快,颤抖等,接着出现头痛等不适反应。当中心体温降到30~33℃时,肌肉由颤抖变为僵直,失去产热的作用,将会发生死亡。长期在低温高湿条件下劳动(如冷冻库工人)易引起肌痛、肌炎、神经痛、神经炎、腰痛和风湿性疾患等。 2、一天小周随检查团进行露天安全检查,当天太阳很大,小刘由于走得急,忘了带遮阳用具,刚开始小刘还感觉良好,但过一段时间后就感到头痛、头晕、眼花、恶心、呕吐,最后竟晕倒在地。请你分析原因。 答题思路:作业环境气温较高时,人员就感到烦闷,直接影响作业人员的正常作业。温度超过舒适温度的环境称为高温环境。29℃以上对人的工作效率有不利影响,可认为是高温。人的中心体温在37℃以上就感到热。高温影响主要有两方面:一是高温烫伤、烧伤,人体皮肤温度达41~44℃时即感到痛,超过45℃即可迅速引起皮肤组织损伤;二是全身性高温反应,当局部体温达38℃时,便产生不舒适反应。全身性高温的主要症状为:头晕、头痛、胸闷、恶心、呕吐、视觉障碍(眼花)、癫病样抽搐等。温度过高还会引起虚脱、肢体僵直、大小便失禁、晕厥、烧伤、昏迷、直至死亡。人体耐高温能力比耐低温能力差,当人体深部体温降至27℃时,还可抢救存活,而当深部体温达42℃时,则往往引起死亡。 高温作业中所引起的急性病(中暑)通常分为三种类型:热射病、日射病和热痉挛。 日射病是由于头部受强烈的太阳辐射线(主要是红外线)的直接作用,大量热辐射被头部皮肤及头颅骨吸收,从而使颅内温度升高所致,多发生于夏季露天作业人员。主要症伏为急剧发生头痛、头晕、眼花、恶心、呕吐、烦燥不安,重者可能有惊厥、昏迷。 3、1999年1月26日,金乐电表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需要招收工人,刘丽应聘到该公司工作。金乐公司在没有对其进行岗前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的情况下,即让刘丽及8名新聘工人上岗,并为他们颁布发了上岗证,约定试用期3个月,但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当年2月3日下午,因与刘丽同车间的机床操作工张某不在岗,其机床无操作,刘丽想多学些技术,在未经任何人允许和指派的情况下,擅自操作张某的机床。操作时,因电表盒歪了,刘丽用左手去扶,机床将其左手轧成粉碎性骨折,致左手第1、2、3和4指缺损。经鉴定,刘丽左手损伤构成6级伤残,劳动能力部分丧失。金乐公司是否应对这起伤害事故承担赔偿责任呢?请分析。 答题思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不安全因素是客观存在的。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场所的安全,我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规都规定了企业必须对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在安全教育过程中,企业不仅要向工人介绍国家劳动安全卫生的有关政策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而且要根据企业生产特点,介绍企业安全技术知识,如企业的基本生产概况、生产过程、作业方法、危险设备、危险因素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等,同时还可结合典型经验和事故案例对工人进行生动形象的安全教育。 本案例中,刘丽应聘到金乐电表配件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公司为其办理了上岗证,且刘丽已上岗工作,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由于该公司违反《劳动法》及有关法规,没有对刘丽进行必要的岗前职业培训和安全生产教育,在实际生产中管理不严,监督不力,致使刘丽串岗操作而发生事故,造成伤残,应承担刘丽的工伤赔偿责任,并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处罚。 4、深圳市宝安区胜立圣诞饰品有限公司是生产沙滩椅的台商独资企业。该厂将简易仓库改成材料库、成品库和宿舍三位一体,彼此相连。1000米3的宿舍里要住500人,上下铺拥挤不堪,过道需要侧身才能勉强通过。1996年1月1日0时多,到同乡那里过除夕回到宿舍的打工仔刘永明点燃床头的蜡烛

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工伤保险条例》虽然颁布时间不长,但依然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机动车”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十分清晰。这决定了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成为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1、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 【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右手截肢。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申请复议。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案中,上诉人季明花已超过50周岁,属于应退休人员,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其在务工中遭受的伤害,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2、挂靠货车司机受伤找谁赔? 【提示】挂靠车辆受聘驾驶员运输货物至目的地后,辅助收货方完成卸货过程中,受到伤害。在雇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应认定受聘驾驶员与挂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自2003年11月1日起,任光将其资产苏BE-2833的货车挂靠金山公司经营。同时聘用李世富为该车驾驶员,并由其向李世富支付工资。李世富于2006年8月2日驾驶苏BE-2833货车,前往无锡送货。到达目的地后,李世富帮助客户卸货时砸伤左小腿。李世富就该事故向江阴市劳保局要求工伤认定。劳保局受理后,依照工伤认定程序向金山公司发出了《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通知书》,但金山公司未在规定的15日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被告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于10月19日将该决定书

中学生典型案例分析[1]

初中生典型案例分析 吴旺在班级中是男同学的“头”,带着一群男同学“南征北战”是学校的小霸王。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我们做老师的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苏霍姆林斯基说过:“同情心和由衷的关怀是教育才能的血和肉”。因此,最好的办法就是老师体贴他、关心他、信任他,让他真正感受师爱。 有关资料表明,在大多数情况下,儿童学习胜利感和自卑感受到教师对他们成绩的反应的影响,儿童受表扬越多,对自己的期望就越高,学习就越努力。反之,受到表扬越少,儿童随之产生的自我期望和努力就越少。因此,我特别注意发现捕捉吴旺的“闪光点”。越野赛吴旺跑得很快,我鼓励他,表扬他;他劳动积极,不怕脏、不怕累,我让他负责班级卫生,果然不出所料,他的工作很认真负责,而且态后进生惹事生非,好出风头是为了发泄内心不良情绪。所以,单纯的禁、堵、防的办法往往禁而不止,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吴旺是个聪明的男孩,为老师做事他非常积极。每次课下他都抢着搬作业,为了调动他的积极性,我特意安排他为语文课代表,为大家服务。通过活动,吴旺增强了自信心,也获得了同学们的友谊。 通过一段时间的观察,吴旺有了一些进步,打架的次数减少了,作业也能做了。以前发了试卷,他总是不改错,塞进书包了事。现在一考完试,他就来追问成绩,老师讲评试卷,他在下面专心听着、改着。通过他的努力,学习成绩进步了,打架次数也少了些,集体荣誉感也增强了。 十月份放月假,星期六中午吴的妈打电话问吴旺在校和学校放假的情况的,说还没见人回家,我就叫他妈等等,可能还在街上,晚上可能会回去的,吴的妈嗯嗯啊啊的挂了电话。星期日晚上收假回来吴自修(一)迟到,没迟到几分钟,开会结束后找他出来,只见这学生很憔悴,脸色很青,问其迟到的原因,吴开始闭口不说,我说要打电话问他家人,他怕家人知道,只好制止我,说了实委,放假没有回家,在百姓超市二楼玩赌博,输了两三千块钱,问其钱的来源,说是家里给一部分、现在和以前的同学各借一部分。再问其为何有想去那里玩得想法,吴就说是有前科的,只说不知道为什么又想去,并一再强调不能告诉家人,如告诉的话父母不要他了,他就没书读了,可见其中毒有多深。但后来经了解,吴从开学以来周末就会经常去那里玩,开始手头常有几百块钱,同学们没留意,叫借钱就借给他,后来知道了就不敢借钱给他了。经过几天的了解和谈话,吴都知道自己犯错的后果,但就是不让给家人知道,说说给家人知道的话他就溜出校外。我只好跟政教处说明,暗中通知他妈来学校了。而她妈来学校后也坚决不让给他爸知道,我们又没有他爸的联系方法,只好通知他舅和他妈一起来教育。在他妈来学校的前前后后,他妈打电话给我叫我帮吴瞒住一些事实,不让学校知道,这让我意识到吴之所以会有今天,跟他妈的宠溺和教育脱不了关系。而这件事又告诉我们,只要学生迟到,不管是周末收假回来迟到了,还是学生请假没按时回校,不管迟到的时间是长或短,作为班主任,都必须要及时了解情况,向家长汇报,这样既可负到责任又可保护好自己。 09数本一班 张文东

经典案例分析教案资料

经典案例分析

经典案例分析(一) 教师丁盛宝在《我是怎样教数学的》中写到:平时,我讲授一个新的单元,总要分以下几步走: 1.先给基础有缺漏的同学补一些过去没有学好的知识,填平他们的知识缺陷,使他们达到班内的平均水平,以利于接受新的知识。 2.课内讲授新知识时,照顾班内大多数学生的水平。 3.在教了一段时期之后,同学中出现了新的差距。我就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教材的内容,有时把学生分成两组,重新安排课堂座位,进行复式教学。对理解力好的同学一般只要提一提、点一点,由他们自己看书,做题目;而理解力差的同学则由我加强辅导,领着他们一起做题目,让他们慢慢学会自己走 路。对两个组,我出的题目也是不尽相同的。 4.在进行复式教学之后,还有一小部分学生跟不上,我就给他们进行课外辅导。 5.单元测验后,如还有个别学生跟不上,我就把他们请到办公室来一个一个地进行具体辅导。 我把这种分层补缺,逐批过关的做法叫做“筛米粉”。学生经过各种不同的“筛子”筛过后,每个同学就都能达到合格的水平了。 请你就丁老师的“分层补缺.逐批过关”的做法进行分析和评价。

(1)学生个体的身心发展遵循着某些共同的规律,这些规律制约着我们的教育工作,遵循这些规律,利用这些规律,可以使教育工作取得好的效果。个体身心发展也存在着个别差异性,个体差异性在不同层次上存在。其次,个别差异表现在身心的所有构成方面。其中有些是发展水平的差异,有些是心理特征表现方式上的差异,需要说明的是,个体发展水平的差异不仅是由于个人的先天素质、内在机能的差异造成的,它还受到了环境及发展主体在发展过程中的努力程度和自我意识的水平、自主选择的方向的影响,在教育工作中发现和研究个体间的差异特征,做好因材施教工作是非常重要的。 在班级教学时,教师要同时面对四五十名学生上课。同一班级的学生,虽然年龄相近,但他们个别差异是明显存在的。教师传授的教材内容和采用的教学方法、技术,只有兼顾到学生的个别差异,教学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2)丁老师所采用的教学组织形式属于分组教学,其目的在于克服班级授课条件下难以做到适应学生的个别差异、不利于因材施教等缺陷。分组教学最显著的优点在于它比班级授课更切合学生个人的水平和特点,便于因材施教,有利于人才的培养,长期以来,我们因缺乏操作手段和技术,“因材施教”只是作为一条教学原则高悬着。我们用差异教学理论去分析上述案例,可以看到两种有效的操作方式:分层教学和个别化教学。 (3)案例展示的分层教学,就是承认学生的层次差别,根据不同层次学生实际实施教学。这样,不同层次的学生都能在教师的辅导下愉快地学习,同时也激励学习者主动积极地参与学习活动,培养学生按自己的实际情况自我学习,自我发展。

七级工伤赔偿案例分析

七级工伤赔偿案例分析 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七级工伤赔偿案例分析》的内容,具体内容: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欢迎参考!篇一张某某是苏州吴中区某电子公司员工,在20... 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欢迎参考! 篇一 张某某是苏州吴中区某电子公司员工,在2011年8月18日上午9时45分左右在车间内架模具时发生意外,导致左手食指、中环指严重压伤,后送往医院治疗,鉴定为七级工伤。 张某某受伤以后,所在公司拒绝为其申报工伤,自己去办理工伤认定,无奈程序复杂繁琐,于是找到了周仲生律师为其处理。周仲生律师分析认为: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原因受伤是典型的工伤,根据伤残情况判定应为七级。但是程序复杂,没有劳动合同,先要确定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出来后在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出来后再做工伤鉴定,因此耗费时间会比较长。但是案件一旦委托我周仲生律师了,所有法律程序上的事情都由我们律师处理,你们自己必要时协助就可以了,你们也可以回老家,如果顺利有可能很快会拿到赔偿金,但是这种可能性会比较小。 周仲生律师在接受委托以后,迅速与劳动部门联系,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在周仲生律师申请劳动仲裁后公司也立即和我方协商,开始公

司给的钱并不多,经过不断协商,公司同意给付275000元,周仲生律师要求张某某立即同意。随即周仲生律师与对方签署了赔偿协议,张某某于昨天拿到了275000元赔偿金。周仲生律师内心很高兴,没想到案件会进展的这么快。 篇二 张某是咸阳市北部山区的一个农民,家中人多地少,主要靠在陕北打工养活妻儿老小。2012年11月,张某进入陕西某建筑公司位于神木县一工地干活,11月某日晚8点左右,其在工作过程中摔伤。第二日下午1时,张某被送入神木县某医院,入院诊断为:1、脾破裂;2、失血性休克;3、急性弥漫性腹膜炎,后进行脾脏切除术。2012年12月初,张某被转入西安市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15天后,陕西某建筑公司就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张某无奈办理出院。在治疗过程中,由于事发时张某休克,工地地项目部一方谎报陈某姓名为韩某,企图伪造病历骗取保险。所以,张某出院时拿到的住院病历患者姓名并非是陈某自己,而是另有其人。 出院后,张某及家属多次找到陕西某建筑公司索要赔偿被拒绝,陕西某建筑公司表示其旗下子公司及项目部众多,在具体施工中都会采取将工程发包给劳务公司的形式,建筑公司不会直接和农民工发生关系,该工程已经发包给西安某建筑劳务公司,所以应该由劳务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与建筑公司无关。无奈之下,张某及家属近日找到陕西仁和万国律师事务所余伟安律师请求法律帮助。余律师了解情况后,认为张某受伤属于工伤事故,脾脏切除已经构成七级伤残,应该按照七级工伤赔偿。但目前张某的用人

汽车专业典型案例

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 建设项目典型案例 东明县职业中等专业学校 “借德国模式强校企合作建现代学徒制” -—汽车运用与维修专业教学典型案例 一、实施背景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得人才培养目标,推行全面素质教育,培养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得高素质劳动者与中初级专门人才就是中等职业学校得办学方向与办学目标。基于这样得目标,中等职业教育承担着为社会输送技术人才得重要责任.但就是传统得中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着一些问题,单纯以学校为主体开展中 等职业教育呈现出很多弊端,具体表现为:教学设施设备滞后企业发展需要;教师缺乏企业实践经验;专业与产业、职业岗位不对接;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不对接;毕业生不能很好适应企业生产岗位得实际需要。上述这些弊端就是当前中等职业教育中普遍存在得问题。但就是,行业、企业中蕴藏着大量得师资与设备、设施等职业教育优势资源,如何将这些优势资源用于中职学校人才培养上呢?中职学校如何按照行业企业得用人标准培养人才呢? 根据《关于实施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建设计划得意见》与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决定》,学校立足校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双赢”原则,借助与中德诺浩培训机构联合办学及与汽车修配企业得合作,并根据我校师资、设备等实际情况,确定汽修专业主要培养方向为立足菏泽面向全国市场需求得汽车维护、汽车修理等具有一定理论基础得应用型技能人才。为此我校汽修专业借中德模式、用校企平台探索建立以项目教学为基本方法、以师傅带徒弟为主要途径得现代学徒制教学模式。 二、主要目标 通过背景分析与市场调研,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实际需求,经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研讨,确定了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一定得专业理论知识、良好得职业道德与与技术应用能力,能在汽车维修企业生产、服务、管理一线工作得高素质技能型人才。为实现上述人才培养目标,我们探索建立现代学徒制教学模式,力求在探索过程中实现以下目标。 (一)探索校企共同育人机制.完善学徒管理机制,明确校企双方职责、分工,推进校企紧密合作、共同育人。探索建立人才培养成本分担机制,统筹利用好校内实训与企业学习、学校师资与企业师资,形成企业与学校联合开展现代学徒制得长效机制。 (二)实施招生与招工一体化。根据合作企业需求,与合作企业共同研制招生与招工工作方案,实现“招生即招工、入校即入厂、校企联合培养"。 (三)深化“理实一体、项目教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在校企合作框架下,依据中德诺浩成熟教学模式,根据技术技能人才成长规律与企业工岗位标准需要,共同研制专业教学标准、人才培养方案、开发课程与教材、

小学生典型案例分析

小学生典型案例分析 临清市康庄希望小学郭爱华 一、基本情况: 郭某是一位我们班的学生,她是个很腼腆的小女生,性格内向,平时不愿意跟同学们打交道,也不爱说话。在人面前不拘言笑,上课从不主动举手发言,老师提问时总是低头回答,声音小得几乎像蚊子声。面对激烈的竞争,同学们的嘲笑她觉得自己这儿也不行,那儿也不如别人,缺乏竞争勇气和承受能力,导致自信心的缺乏。在班里是一个学习困难的学生,一提考试就没精神。如何帮助她增强自信心,走出这个阴影呢? 二、案例分析: 1.个人因素 通过一段时间的观察,我发现她性格内向,在人面前不拘言笑,学习习惯不是很好,上课听讲不太认真,容易走神,老师课后布置的预习和复习工作不能有序进行,课外作业也不能及时、认真地完成。长此以往,学习成绩便越来越不理想,每一次考试都很紧张,很担忧,考试对她来说,一次比一次害怕,一次比一次考得差,经历的挫折多了,失败也就多了,便产生了严重的自卑感,过重的心理负担使他不能正确评价自己的能力,一直怀疑自己的优点。即使在成功面前也很难体验到成功的喜悦,从而陷入失败的恶性循环之中。这样严重影响她的身心健康发展。 2.家庭因素 鲁某某的父母文化水平较低,对她的学习不能有力地指导,孩子过重的压力在未能达到父母期望时,便使孩子形成自卑心理,怀疑自己,否定自己,不安、孤独、离群等情感障碍也会随之而来。 3.教师因素 在学校里,如果教师对一些同学尤其是内向学生不够了解,关注不多,就容易造成对这些同学的评价偏低。一旦如此,几个月或者几个学期以后,这些同学便逐渐产生失落感,在老师那儿他们得不到适时的表扬和赞美,又会受到同学们的奚落和家长的不满。长此以往便否定了自己的一些行为和想法,慢慢不相信自己的能力与水平,也越来越不自信,此时自卑感就慢慢占了上风。 三、辅导策略: 自信的缺失对学生的身心健康、生活、学习都有损害,那么究竟该如何引导学生增强自信,正确地评价自己呢? 1、激励教育,唤起信心。

市场营销专业典型销售案例

2018级市场专业典型销售案例 销售案例(一)专业:市场营销 学号: 姓名: 指导老师: 经济管理学院 2020年03月12 抓住xx需求 一、背景介绍 某数码产品专卖店。一家三口,男的看起来是个知识分子型的干部,啤酒肚较为明显。妻子属于贤惠的那种。小女儿。非常和谐的一家。比较理性。当时店里的客人较多,他们好像也没有特别要购买的意思,每一款机型面前,我们的同事也都给他们介绍了一番。当时店里的客人多,大家都没有特别去跟随他们。他们好像在那儿随便看看似的,也不问,事后判断可能在考虑的一些东西。-会之后他们在门口一直在看一套正在演示的日历制作系统。 二、推销过程 在考虑的一些东西。一会之后他们在门口一直在看-正在演示的日历制作系统,于是我上去充当顾问,给他们介绍该机型的特点。然后,他说,价钱太高了,买电脑在加上打印机和数码相机,钱就太多了,超出了预算。天哪,他们还真的要买电脑啊,还特别需要打印、摄影功能。还等什么,开始推销吧!于是,我告诉他,现在您购买锐翔6105A电脑,加99元获赠高分辨率彩色打印机,加598获赠200万像索的TCL 2188数码相机。您只需付出不到5000元的价钱,您的所有需要都能满足。 客人茅塞顿开,然后就十分关心锐翔6105A到底如何。于是,我耐心地给他介绍,此处删去500字。并拿出友立的家庭相册制作光盘给他演示,他的小女儿

特别喜欢,我告诉她,我们还有一个可爱的公仔送给她。客户还表示对数码摄像机感兴趣,到货通知。我就开始推销TCL电脑了,告诉他,锐翔3210更适合您和您的家人。 您根本不需要付出那么多!选锐翔3210,更明智。然后,我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通过各方面的对比,加上我的耐心推销,然后他被我的专业和态度所折服。后来,他说,要和我交个朋友。大概是第三天,他带他的妻子和女儿,一起过来看锐翔A电脑,我又给他介绍了一遍,多么时尚比他原先要付出的人民币要少一半,当场决定购买。然后,他的妻子说我是一个很诚实的很热情的小伙子,值得信赖。于是在她的要求下,我又多送了他一套软件。 三、案例分析 这是一个成功的案例,该案例成功的原因是 1、我通过观察,找到了目标客户。 2、我说服了目标客户,并成功的成交了一笔生意。 3、我不仅成交了这笔生意,而且还和客户为以后的订单埋下伏笔。 销售人员的成功是经验的不断积累,自信是成功的不断积累,抓住顾客的需求,你就可以死马当活马医。我觉得最让我高兴的也最有成就感的就是把那些已经表示不在我这儿买的客户或其条件我们根本无法满足的客户给抓住了,最后选择了我们。

管理学15个经典案例分析

管理学案例分析题 某建筑公司,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当地知名的建筑龙头企业。总结企业成功的经验,许多管理人员归结为天时、地利、人和,如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与当地政府、银行的良好关系,几十年形成的固定客户和良好的信誉,良好的员工素质等等。在2008年北京奥运景气鼓舞下,公司确立了打破地区界限,成为全国乃至世界知名建筑企业的远景和使命。当企业树立这样的远景和使命并为之努力时,发现曾经作为优势的“天时、地利、人和”似乎不在。例如,就在前不久,日本一家建筑企业在与公司谈判时,让公司在两天内给出一个项目的报价。由于公司没有既懂建筑专业又精通日语的人员,没有能够及时报价,很遗憾地没有抓住公司项目。 请分析该公司的内外部环境,以及应采取的措施。 (1)天、地、人是对公司内外部环境的概括描述。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公司过去的成功来自天时、地利、人和,构成了公司的竞争优势。当公司重新确立了“成为全国乃至世界的建筑企业”时,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在政府、银行关系方面、在地理方面、在人员素质要求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所谓的天、地、人已经不再成为优势。 (2)因此公司要真正认清所处的内外部环境,确定公司的使命和愿景,并围绕天、地、人等制定相应措施。具体措施应围绕培育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方面:具有建立电子商务网络和系统的技能;迅速把新产品投入市场的能力;更好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制造高质量产品的技能;开发产品特性方面的创新能力;对市场变化作出快速反应;准确迅速满足顾客定单的系统;整和各种技术创造新产品的技能等方面。 某地方生产传统工艺品的企业,伴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逐渐发展壮大起来。销售额和出口额近十年来平均增长15%以上。员工也有原来的不足200人增加到了2000多人。企业还是采用过去的类似直线型的组织结构,企业一把手王厂长既管销售,又管生产,是一个多面全能型的管理者。最近企业发生了一些事情,让王厂长应接不暇。其一:生产基本是按定单生产,基本由厂长传达生产指令。碰到交货紧,往往是厂长带头,和员工一起挑灯夜战。虽然按时交货,但质量不过关,产品被退回,并被要求索赔;其二:以前企业招聘人员人数少,所以王厂长一人就可以决定了。现在每年要招收大中专学生近50人,还要牵涉到人员的培训等,以前的做法就不行了。其三:过去总是王厂长临时抓人去做后勤等工作,现在这方面工作太多,临时抓人去做,已经做不了做不好了。凡此种种,以前有效的管理方法已经失去作用了。 请从组织工作的角度说明企业存在的问题以及建议措施。 (1)从案例中给出的信息看,企业明显采用的是直线型组织结构形式,这种组织结构优点是:直线型组织结构的优点:结构比较简单,所有的人都明白他们应向谁报告和谁向他报告。责任与职权明确。每个人有一个并且只能有一个直接上级,因而作出决定可能比较容易和迅速。缺点:是在组织规模较大的情况下,业务比较复杂,所有管理职能都集中由一个人承担,是比较困难的。 (2)显然当企业已经发展成为2000多人时,直线型组织结构制约企业的正常发展。如同案例中王厂长面临的困境,要一个人管所有的事情,已经没有效果和效率了。 (3)企业需要采用适合企业发展的组织结构形式,例如管理进行专业化分工的直线-参谋型组织结构,考虑设立生产计划部门、人力资源部门以及后勤部门。这样就可以发挥直线-参谋型组织结构的优点,即各级直线管理者都有相应的职能机构和人员作为参谋和助手,因而能够对本部进行有效管理,以适应现代管理工作比较复杂而细致的特点,而每个部门都是由直线人员统一指挥,这就满足了现代组织活动需要统一指挥和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度的要求。 随着我国加入WTO,企业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某国有大型企业为了适应来自国内外的竞争,以及企业长期健康发展,认识到要转变观念,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同时需要苦练内功提高自身管理水平。而培训是先导。过去,企业搞过不少培训,但基本上是临时聘请几个知名专家,采用所有员工参加、上大课的培训方式,在培训过程疏于控制。培训过后,有人认为在工作中有用,有的人认为没有什么用,想学的没有学到;也有人反映培训方式太单一,没有结合工作实际等等。 如果你是公司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副总经理,你该如何管理公司的培训工作。 (1)虽然企业认识到培训是先导的重要性的认识。但正如案例中所显示的企业在培训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如培训内容和方法的单调单一、培训过程控制和培训效果评估不够等。为了保证培训的有效性,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2)针对案例中的问题,应采取的措施有:首先要对培训工作进行管理;其次要确保培训内容多样性。培训内容应包括政治思想教育、业务知识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第三要采用多种培训方法,包括系统的理论培训、职务轮换、参观考察等。 (3)总之,在培训过程中,一般要着重解决以下问题:培训工作要与企业目标相结合;上级管理者要支持和参与培训

员工工伤案例分析

员工工伤的界定 案例分析 崔某是某公司员工,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某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员工在上班期间外出离开必须得到当班主管签名批准。公司的排班表显示,2013年4月19日,崔某的上班时间为当日20时至20日早上8时。2013年4月20日凌晨4时许,崔某在未向公司主管请假及未取得主管领导批示放行条的情况下离开公司。当日凌晨4时2分左右,崔某驾驶无号牌自行车,途经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机械城路口通过人行横道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后崔某被送到广东同江医院医治,诊断结果为:“重度颅脑损伤,闭合性胸部损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崔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六项的规定,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故,要达到本条规定的工伤认定标准,需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交通事故发生在职工“上下班途中” “上下班途中”包括两个方面: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线。 1、合理的上下班时间 上下班时间的合理性指职工往返于休息场所和单位的时间符合用人单位的上下班规定且在合理范围内。 2、合理的上下班路线 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则指员工往返于休息场所和单位之间的必经路线。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下列路线上发生的交通事故都属于合理的上下班途中: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 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属于“非本人主要责任”,包括职工在交通事故中负有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负责任(即对方全责)三种情况。该责任认定主要依据交管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者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予以确定。 本案中,崔某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的地点也是在回家的必经之路上。因此,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崔某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范围内。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可知,崔某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事发当日的上下班时间为19日晚8点到20日早8点,20日早4点,崔某在距离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还有4小时的情况下离开公司,并且未向主管请假,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擅自早退,由此可见,崔某离开公司的时间显然不属于合理的下班时间。因此,崔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所受伤害不宜认定为工伤。 在此还需要提醒HR注意的是,公司只有完善管理制度,才能防范不必要的风险。

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作者:————————————————————————————————日期: ?

典型工伤案例分析 当前,工伤案件直线攀升,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工伤保险条例》虽然颁布时间不长,但依然有许多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的地方。由于工伤内涵的界定不清、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不明、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待遇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分歧,“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机动车”等概念的内涵也不十分清晰。这决定了工伤行政案件法律适用问题必然成为行政审判所面临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1、超龄农民工受伤能否算工伤? 【提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应聘于用人单位,由于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与用人单位不能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工作中受伤亦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照雇佣关系直接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季明花生于1957年2月21日。2007年4月9日,原告在第三人涟水某棉纺织厂工作时受伤,原告右手截肢。2007年5月下旬,原告向涟水县劳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劳保局以原告的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原告申请复议。涟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维持被告涟水劳保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涟水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发生事故受伤时,已超过50周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已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其受伤不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等劳动法律规范来调整。 一审宣判后,季明花不服,向淮安中院提起上诉。淮安中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基于劳动合同所产生,在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其主要实体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即可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工人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05]6号)第七条规定: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案中,上诉人季明花已超过50周岁,属于应退休人员,不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调整,其在务工中遭受的伤害,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予以处理。 2、挂靠货车司机受伤找谁赔? 【提示】挂靠车辆受聘驾驶员运输货物至目的地后,辅助收货方完成卸货过程中,受到伤害。在雇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情况下,应认定受聘驾驶员与挂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情】自2003年11月1日起,任光将其资产苏BE-2833的货车挂靠金山公司经营。同时聘用李世富为该车驾驶员,并由其向李世富支付工资。李世富于2006年8月2日驾驶苏BE-2833货车,前往无锡送货。到达目的地后,李世富帮助客户卸货时砸伤左小腿。李世富就该事故向江阴市劳保局要求工伤认定。劳保局受理后,依照工伤认定程序向金山公司发出了《工伤认定举证责任通知书》,但金山公司未在规定的15日举证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被告于2006年9月28日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于10月19日将该决定书分别邮寄送达李世富及金山公司。金山公司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劳动社保局的工伤认定决定。金山公司不服,向江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判】江阴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法规及规章中均明确规定了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的主张不一致时,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原则。原告接到被告的《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按法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供其认为不构成工伤的证据和观点,但原告始终未能提出任何异议和证据材料,因此,原告应对自己未能举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又认为:李世富与金山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从任光与金山公司签订的车辆挂靠

互联网+的典型案例分析

互联网+的典型案例分析 越来越多传统行业面临互联网化,越来越多互联网公司杀入传统行业,传统行业与互联网行业双向渗透已成为中国产业升级的重要 特征。王兴曾坦言,“无论你从事什么行业,如果你一旦认为你的 行业跟互联网没什么关系,再过一两年这个行业就跟你没关系了”。 从产品层面看,二者终极目标都是为用户提供尖叫的产品和服务,通过口碑传播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用户粘性,区别在于二者为用户提 供的解决方案各有优劣。尽管互联网公司把触角疯狂向传统行业延伸,但整体进展并不顺利,除了覆盖吃喝玩乐的本地生活服务风生 水起,其他细分领域反响平平。 但不可否认,在互联网+大潮下,但凡用户抱怨产品模式陈旧或 服务反人类的细分领域,都必将面临一次巨大变革,只是时间先后 而已。今天,我们不妨来回顾下互联网改造传统行业的经典案例, 并预测可能率先接受互联网+洗礼的行业。 不可否认,各大玩家的涌入不仅带来市场高度竞争,而且使互联网家装市场迅速做大,用户无疑是最大赢家。与传统家装相比,我 认为互联网家装主要有三大革新:标准化、极致和口碑。我曾两次 采访爱空间创始人陈炜,标准化方面,爱空间把装修需求、供应链、定价、工程管理、管理过程5大环节完全标准化,提升整体装修效率。比如爱空间是以每平米699元来定价,与过去按装修需求购买 大量原材料截然不同,用户不再需要精通几百种原材料、跑几十次 建材市场,同时免去用户对装修增项的担忧。 如果把2013年定义为家政O2O的萌芽之年,那2014年是家政 O2O的兴起之年,正在经历的2015年则是家政O2O的破局之年。云 涛预测,未来一两年家政公司将大体消失。 二是密度问题,目前家政O2O企业阿姨密度还不够高,无法满足用户随叫随到的使用需求,而家政公司拥有现成的阿姨资源,能满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工伤案例典型分析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工伤案例典型分析 在现实用工当中,由于情况千差万别,如做广播操摔成骨折能否算工伤、单位组织旅游摔伤是否工伤、加班开会后失踪算不算工伤、驾车途中被打致伤是否工伤,对一些特殊情形下的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往往存在较大争议。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工伤案件争议的案例分析,提供给大家参阅。 工伤案件争议案例分析范文一 案情简介: 张某于2010年7月23日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0月20日,张某在工作中不慎受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未果后申请工伤鉴定。2012年5月24日,经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2年7月26日,张某被鉴定为伤残七级。但是双方在工伤认定作出前,2012年3月1日达成赔偿协议签订《赔偿协议》,主要内容为:签订本协议后,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78000元,双方劳动关系、工伤保险关系终止。之后,双方未实际履行该协议。2013年1月,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

付各项工伤待遇共计135600元,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分析: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经相关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劳动者受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之后劳动者又就工伤保险待遇提起仲裁或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存在两种情形: 一、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的,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那么法院或仲裁机构应该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协议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会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撤销该协议。 二、如果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会变更或撤销赔偿协议,或直接判决用人单位补足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2条、第73条规定,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或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撤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