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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看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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汀政强制执行投式的s础理论

的性质是什么与由谁來行使足两个不同的问题。如果根据执行主体來界定基性质那么行政强制执行权既是一种司法权乂是一种行政权,这在逻辑上,然是行不通的。当然不仅

仅是在中国大陆,还是其他西方国家都存在法院与行政机关执行的情形,所以不管是在

中国,还是在其他西方国家都很难从执行主体方面来判定其性质。

其次,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应该受行政强制执行依据的影响。同样根据前面对行

政强制执行概念的理解,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是行政机关所做出的行政决定,这种行政

决定是行政机关所做出的不以行政相对人意志为转移的单方意思表示,并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造成实质影响,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据此,从根本上说行政强制执行

是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权,并不是司法行为的执行权,其所体现的权力也应当属

于行政权,而不是司法权。并且这里的具体行政行为应该已经生效,并且应包括超过行

政复议或诉讼时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还包括经法院判决、裁定后继续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

最后,从权力分立的角度来看,根据我国《宪法》关于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相关规定

以及权力分立学说,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属行政活动,行使的是行政权,履行的是行政

职能,目标是实现社会行政管理;司法机关进行的活动当属司法活动,行使的是司法权,

履行的核心职能是司法审判职能。而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实现行政决定所确定的行政相对人义务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而不是司法行为,进行的是行政活动而不是司法活动,

实现的是行政管理目标而不是解决纠纷的目的,所以行政强制执行权也应属于行政权。当然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体现还需要根据行政相对人的履行状况来判定。只有当行政相对

人不履行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这时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才会发生,行政强制执行权才会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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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持此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是应松年教授。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权

具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性质。在执行过程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有机结合便构成了复合的并独立完整的强制执行权。因为强制执行中部分职权具有司法权的特性,部分职权具有行政权的特性。”应松年教授认为,“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该处理决定理应具有执行力,但是并不能说明行政机关就可以自己强制执行。行政处理决定权与行政强制执行权应当是分离的,可以由不同的主体享有。行政机关依法自行强制执行时,当然可以将其行为称为行政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但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经法院审查同意,下令强制执行时,它就是司法强制,不应再称为行政行为或具

体行政行为可见,应松年教授根据不同的执行主体来界定其性质,当行政机关进

行强制执行时,其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权就属于行政权,当人民法

院强制执行时,它就属于司法权。这种一种权力具有两种性质的观点也是当前的主流

观点。混合权力说对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界定也比较模糊,性质本是一种事物区别

于其它事物的内在属性,行政权与司法权很明显是两种性质截然不同的权力,从本质

上来看,行政权是一种管理权,而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所以说行政强制执行权不可

能同时具有两种权力的性质。

而笔者认为行政权说将行政强制执行权界定为行政权是比较科学的。行政强制执

行权是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力的要求,是实现行政决定的一种手段,以实现行政管理为

目标,是行政权的应有之义,不应归于司法权。

2.对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性质的再界定

笔者从三个方面界定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

首先,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应由其本质属性决定。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本质属性应

该是其本身所具有的特性。根据前面对行政强制执行概念的理解,行政强制执行权即为法院或行政机关迫使行政相对人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行政义务的一种权力。由于行政决定一经做出便具有确定力、公定力、执行力、拘束力,而对行政强制执行权的理解关键在于执行二字,所以其本质属性应该归结为一种执行权。而执行权根据法理的理解就应该属于行政权。并不是因为法院或是行政机关行使这种权力就认为这种权力是司法权或行政权。不论是由哪个机关来行使都不会改变它的性质。仅按照行政强制执行主体來界定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是不能得出科学的结论的。从本质上来看,行政强制执行权Kv:松年.论行政强制执行丨J丨.中H法学,丨998. (3 ):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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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强制执行投式的篮础理论

者从执行的依据和内容出发,认为“执行权的性质决定于依据作出时所体现的国家权力

的性质。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具体行政行为,而作出个体行政行为的权力是行政权,

所以行政强制执行权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一样,也属于行政权。”''也有学者认为, “从理论上说,-?项系统完整的行政权就应当包括命令权以及决定权,同时也包括执行

权,命令权以及决定权解决义务的设定问题,执行权则解决其义务受阻时的实现。” 2这种观点认为一套系统完整的行政权行使过程应该是从设定义务到实现义务的整个过程。这种理解主要是考虑的行政权的完整性要求。这种观点是根据行政强制执行作出时所依据的行政行为的权力性质來界定。那么行政强制执行当然应属于行政权。还有学者认为, “从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来看,它是一种个体行政行为。行政强制执行发生的领域來看, 它是发生在行政管理领域的,该行为的发生与实现行政管理目的直接相关。从行政权与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关系来看,后者是前者不可分离的一部分,这也体现出行政强制执行

的行政性特征。”可见,将行政强制执行权界定为行政权主要从行政强制执行的性质、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实现目标以及行政强制执行权与行政权的关系来界定行政强制执行

权的性质。不管根据什么来界定,他们的最终结论是行政强制执行权属于行政权。

(2)司法权说

这种观点的形成主要与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形成过程有关,因为在改革开

放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行政行为的

实行主要依靠政府指令进行,不存在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改革开放之后直到《行政诉

讼法》的颁布,我国才始确立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而法律将大多行政强制执行任务

交由人民法院,并按《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民事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而只有少数法

律规定特定的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由于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是以法院为主,所以有些学者依此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权属于司法权,认为法院行使的权力

当属司法权。不过最近几年,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权为司法权的观点己经荽寥无几。虽

然司法权说同行政权说一样都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导因是行政决定,但是其并没有

将此作为研究行政强制执行权性质的根本出发点。此种观点仅仅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的主要主体为法院就将行政强制执行权界定为司法权比较片面。

(3)混合权说

侦l.iir政强制研究|M].北京:法伴出版彳'I:. 2001. 114.

货苑生.李东.马怀德.行政强制执丨丁概论|M|.北京:/、民出版社.1990. 31.

杨泡坤,刘论丨T政强制执丨丁丨.丨1.丨i:?学论坛,2000. (3): 14.

响行政+制执彳T模式的闪系

的强度就弱些。” I这也是平衡行政执行的需要,以促进执行实现更好的效果。所以对行政强制执行权进行分配的时候不能只进行理论上的分析,同时更要考虑现实的行政执法状况。而根据目前我国呈现出来的行政执法状况來看,虽然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行政义务人的法律意识相比较以前都有很大的提高,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我国的行政执法状况还不够完善,还存在一些暴力执法、越权执法的现象,侵害行政相对人的事件时有发生。所以根据我国目甜行政执法状况,行政命令权与行政执行权的分离是必然的趋势。

(三)司法机关的状况

司法机关的状况主要包括司法机关的职能特点、司法机关的承受能力以及司法工作

人员的素质等方面。首先,根据宪法的规定,法院属于国家审判机关,发挥的是审判职

能,其核心职责就是负责对案件的审判及裁决。据此,法院只能是被动的介入纠纷,所

以法院在行政强制执行中理应是处于辅助地位。其次,一般情形下,司法机关的承受能

力越大,司法机关则分担更多的行政执行方面的事务。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情形来看,

绝大多数的行政执行都是由法院负责执行,法律只是赋予了少数几个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这样使本来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处理行政强制执行案件,大大超出了法院的承受能力。在我国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出现了法院不堪重负的局面,所以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还要根据国家的司法机关的承受能力去设计,不能

仅仅为了追求法院执行的公正性而不顾司法机关的承受能力和其本来的职能。而事实上行政强制执行的公正性完全可能通过完善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与监督制度来实现。最后,我国目前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有所欠缺,部分司法人员对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理

解上又存在偏差,对于行政强制执行积极性也不够高,最终造成法院不堪重负的局面。

所以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设计很有必要考虑目前司法机关的状况。

(四)公正与效率的价值选择

行政法的总体价值目标决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价值目标也应该是双重的,一方面要

保障行政权的合法运行,确保行政管理活动的效率,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即效率

的价值目标;但是,另一方面又要防止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即公正的价值

0标。所以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设计也要考虑到这两方面的价值。公TK与效率是行政强科rt程.关十彳f政强制执行权配贸的完善议m.法制I:/技济.2011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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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制执行制度中两种基本的法律价值,当然也是构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核心。所以构建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对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进行设计,首先就需要对这两种价值进行平衡,然后才在这一基础上进行具体的制度架构和规范设计。由于公正的标准比较抽象,缺少具体的量化指标。所以往往需要借助于社会主体的主观表达。而因为社会阅历和知识结构的差异,即使是对于完全相同的行政强制行为,在是否公正方面的体验也会有所不同。“相对于公正来来,效率具有更明显的确定性,但这种能够以数字计量的概念被运用于描述社会基本的权力义务结构时,问题也变得相对复杂起来。但是不管从法学的角度看效率有多复杂,其核心无非表达这样一种思想:以最小的社会资源消耗产出最大的社会作用。”```所以,公正与效率既存在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的一面,也存在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一面。从公正与效率的相互关系来看,如何在行政强制执行中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离不对具体的时间、地点、条件的考虑。我们不能以是否有司法权的介入来看待行政强制执行的公正。公正不是仅仅在停留在原则的层面,而是必须要有相关的制度加以落实。所以,座持公正的价值观,我们可以通过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及行政程序的完善来实现,重视行政相对人的参与和异议,以确保执行行为的公正性。而且,对公正与效率的偏重度还应根据行政行为的不同阶段进行区分,在行政行为的作出和行政诉讼过程中,应更倾向于公正的价值,而在行政执行过程中则应更倾向于效率的价值,而不是一概不论地去谈公正。因为如果行政机关依法设定的义务不能够及时并全面的得到履行,必然会给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的个人利益造成一定的损害,并且时间越长危害越大,必将会影响社会秩序的良好维系,如果没有良好的社会秩序,人权更将无

法保障。

^沈尚.f?衡论——种行政法的认知模式丨M].北京人学Hi版礼.1999年版,第132识.

中外彳y政强制执行模式现状

三、中外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现状

(一)英美法系的司法本位模式

所谓司法本位模式,就是以法院强制执行为主,在例外情形下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的模式。该种模式的主要代表国家有英国、美国。英美国家认为,司法权优于行政权, 并崇尚权力制衡的传统理念,所在在选择强制执行模式时考虑得更多的如何制约行政权的滥用,实现执法的公正性。因此,英芙国家将绝大多数的行政强制执行权赋予了法院, 而只在极少数例外情形赋予行政机关该权力。

例如,“在美国,如果行政相对人一方不履行行政义务时,行政机关需要向法院提

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通过判决促使行政相对人履行,如果其不履行法院的判决,则法

院将以親视法庭罪,处以罚金或者拘禁,或由法院根据刑法或刑事诉讼法对义务违反者科以刑罚制裁。”'则但是在美国,“行政机关在四种例外情形下可以自行强制执行:一

是对负有缴纳国税义务财产的查封与扣押;二是对外国人的驱逐出境;三是对妨害卫生的行为的排除;四是妨害安全秩序的排除。”"但同时,美国也注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使其享有辩论的权力,如其对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可以依据特别法或行

政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通过司法审查的方式获得救济。

在英国,其执行模式与美国一样,其执行的情况也与美国相似。“其司法执行有两

种方式,一种是司法禁令,另外一种是司法强制令。”如在行政相对人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情形下,行政机关或检察总长就可通过诉讼的方式向法院申请执行令或禁止令,以

强制其履行义务。在英国也只有极少的行政机关被赋予执行权,“如确保国库的收入,

对妨害安全、卫生秩序行为的排除等。”“

英美国家在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制度方面的规定并没有如大陆国家那样规定得细

致,也没有形成严密的理论体系。由于受“三权分立,权力制衡”思想的影响,英芙国

家希望通过立法权、司法权对本身就极具扩张性、膨胀性的行政权产生一定的制约。所以在模式选择上就倾向于通过法院执行的方式形成权力平衡的格局。这种模式虽然比较公n丨,但容易造成行政效率的低下,也使法院的负担沉重》

DI;佩tili. j丁政强制:制定的-f;i□ 1'I]题及比if价丨.1丨.`丨」^t屮央党校学报.2010(2).

|7i|们纳德?施丨七茨|M1.徐炳if.北ii!;:丨出版礼? 1986.

陈;论英聞丁政强制法评制度的特.《I:及It对我闺的丨丨.1丨.法制。丨1士. 2007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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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人学硕士学位论文

二、影响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因素

政强制执行权应该归属行政机关,但是我们在配置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时候,也不得

不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的制约,.这些因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行政权的特点

行政权,是依照法律规定,组织和管理公共事务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权力。是国家

权力的组成部分之一。行政权具有执行性、法律性、强制性、优益性等特点。其中执行性与强制性特点最为关键。首先,就本质而言,行政权是执行法律、执行权力机关意志

的权力。那么行政权既然可以执行法律、权力机关的意志,为何不可执行其本身所作出

的行政决定呢?而且从前面的分析来看,行政权既包括行政决定权也包括行政执行权。

所以由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决定权与执行权既符合其本身的特点,又体现出行政权行使主体的统一。其次,行政权属于国家权力,它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作为最终保障,权力作

用对象须服从行政管理,其他国家机关有协助的职责。正是由于这种强制性,才决定了

行政机关能够承受部分行政决定的强制执行。但是行政强制执行权本身又具有较强的扩张性,所以行政强制执行权又不能仅归行政机关享有,有必要转移一部分到司法机关上去,这样才能起到对其一定的制约作用。但另一方面,行政权虽然是有一定的强制性,

担这种强制性却远弱于直接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司法机关的强制性。所以有些行政强制执行权不由行政机关来执行,而是借助于司法机关的强制力来执行,这样更有助于提

高行政效率,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并且为了有效制约行政强制权,防止行政相对人的合

法权益遭到损害,除了在立法上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范围、程序等内容之外,也

需要将一部分行政强制执行权授予人民法院,从内部到外部都有效的制约其权利的滥用。但是这里说由司法机关来行使强制执行,并不等于说改变行政强制执行权本质上的属性,它依然是属于行政权,司法机关在此只是类似于一种协助机关的地位。

(二)行政执法的状况

行政执法状况主要包括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行政义务人的法律意识等方面。“一

般情形下,行政执法状况越糟,则行政命令权与行政执行权分离的情形就越明显,司法

机关在行政执行中的地位当然就越显赫;反之,行政执行状况越好,那么两者之间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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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陆法系的行政本位模式

行政本位模式就是行政强制执行权原则上由行政机关负责执行的一种模式。该模式

的代表国家主要有德国、奥地利、円本。德、奥、円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大多法律都是通过成文法的形式体现。在行政强制执行方面也都有制定专门的法律,并且作出了非常细致的规定,体系相对完整。这些国家认为“行政权依法发动之命令,原则上即应

包括强制执行力。”所以得出行政强制执行权当属由行政机关行使的结论。所以在模式选择上将行政强制执行权赋予给了行政机关,但也保留了法院强制执行的例外情形。

德国可以说是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发源地,其早在普鲁士时代就形成了行政机关自

行强制执行的惯例。直到1952年《联邦德国行政强制执行法》出台,对行政强制执行

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行使强制执行权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依据。这部法律当时成效显著,大陆法系其他国家也以此为蓝本对本国的执行制度作出了相应规定。这部法律规定将绝大多数的行政强制执行赋予行政机关,并且将行政的命令权与实现命令的强制执行权视为各自独立的权力,两项权力的行使都需要法律的明确依据。德国也规定了一些例外。例如,该法规定“公法上金钱给付义务如执行标的为不动产时,由法院依民

事强制执行程序执行。”``还规定“行政相对人不执行处罚时,由负责执行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法院在听讯义务人后通过裁定命令代偿强制拘留时,由法院依民事诉讼法的规

定执行。” ?

奥地利曾经在历史上被德国占领过,以致其在法律制度上也受到德国的重大影响。

其在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上也和德国相似。其在行政强制执行方面也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其在1925年颁布的《行政强制执行法通则》共十三条,其中就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

主体、方式、原则、救济等内容。奥地利将行政强制执行权主要赋予了县级及其上级国家行政官署。而由法院执行为例外的情形包括:“一是对于有金钱给付义务人之执行,

应参照直接税法之规定办理或请求管辖法院按照强制执行法之规定执行之。二是公法社

团或营造物,对于金钱给付之请求权依法得行政程序主张者,变得由管辖法院执行。”"

円本在执行模式上承袭了德奥的模式,也将行政强制执行权赋予行政机关。円本在

1900年出台了《行政执行法》,该法主要是效仿了普鲁士的法制,其中明确了行政机关

的强制执行效力。但是该法由于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行使权力须有法律明确授权,容

`[德]联邦德H行政强制执行法(1953年4门27丨丨).朱林译,栽《行政法学研究》,19%年第4期.

-I德]联邦德W行政强制执行法(1953年4门27丨丨),朱林评,载《行政法学研究》,1996年笫4期.

飢尔森.法家的一般理论|M1.沈:7^乂译.中H人ri□科令书ili版补.1966版,第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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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彳r政强制执彳T模式现状

另造成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于是在新宪法的影响下,其于194?年颁布的《行政代执行

法》中规定了强制执行必须要有法律的明确依据,并规定了详细的代执行程序,并废止

了《行政执行法》。并且同时在制度上对行政即时强制以及行政调查特别法根据进行强

调,这些体现了对行政专权的防范`。可以说,R本对于行政机关行使强制执行权时,

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权力的无限扩张。

行政本位的模式主要是出于行政效率与安全秩序的追求,而大陆法系国家受到发达

的行政效率理论的影响,在此基础上这些国家将行政强制执行权赋予了行政机关,但同

时也认识到制约行政权的必要性,所以也保留了部分由法院执行为例外的情形。

(三)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

1.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相关法律规定

2011年6月30日,被称为立法三部曲的最后一部的《行政强制法》终于在第i"^一

届人大常委会中表决通过,并于2012年1月1円始实施。该法为进一步推进我国的

行政法治建设,规范行政行为做出了重大的努力。“《行政强制法》就是要通过对行政强

制行为的规制和行政强制权的分配,以期实现保障政府的行政能力与保护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合法权利之间的平衡。”"其实质是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的关键

时期,需要通过《行政强制法》来进一步提高行政主体的管理职能和服务水平,能够更

好地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二条以及第十三条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目前的行政强

制执行权的行使主体依然有两个,即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

四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來看,当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时,行政机关才能强制

执行,当行政机关不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时,就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根据

我国现在的法律规定,仅仅县级以上(包含县级)以上政府、国安、公安、工商、国税、

海关、外汇管理等少数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外,其他行政机关并不拥有行政强

制执行权。所以,我国的绝大多数行政强制执行案件都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可

兩W方.丨I本行政法丨M].杨顺、周作料辛.中岡人K人学山版社.丨9%年版,第90-91 -ji.

-合!^.我12|的行政强制法评制度|A|. I?□令ffl/、/、党法制丨彳1??丨六讲讲稿丨Ml.北京:令H人/、□!彳`丨训中心,

2005.

丁政强制丨上》弟二I ?叫条规定:“丨丁政机关依法作山行政决定fc ,…中尺/1:丨丁政机关决定的則限内+履彳丁义务的,

行政强制执行权的丨丁政机关依照本,规定强制执行广第五I 二条观定:“".'|事人/|:丨上定期限内4、申沾行政复《

或?提起丨1政诉【公.又々、履彳丁彳丁政决定的,没们]?政强制执彳r权的彳丁政机关口mi:"]則限/[|||满之I丨起个厂]内依照本

规定屮W人民ii;院强制执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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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见《行政强制法》在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配置上基本上是沿袭了原有的模式,即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可见,该法在赋予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上并没有新的突破。

有关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相关资料,除了《行政强制法》中的有关规定外,也有法

律在这方面作出了相关的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义务时,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或自行强制执行%根据《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当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时,行政机关

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自行强制执行。而当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时,行政机关就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同时,还有一些部门法中对行政强

制执行也有相关规定,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就属于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情形,《著作权法》第五十条就属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当然不仅仅只有这些规定,而且这些规定是《行政强制法》出台前处理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但从如今的《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来看,当行政机关不具

有行政强制执行权时,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当行政机关具有行政强

制执行权时,则只能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而不是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中第八十七条规定的那样: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时,既能申请人民法院

执行,也能自行强制执行。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及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在行政强制执

行主体方面应该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所以新法实际上是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法

院执行的压力,因为新法将原来既可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又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案件直接规定只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只有行政机关不具有强制执行权时才申请法院强

制执行。

当然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相关规定还不止这些,根据学者对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配置

情况进行的统计,发现目前有70部法律中涉及到行政强制执行的规定,其中规定由行

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的占20%左右,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占75%以上,没有明确

`《行政诉讼法》第六丨?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It他织对只.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i公又小屈行

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名?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法27+问题的法解释》第八I七条规定:“法体、法规没有赋f行政机关强制执丨f权.行政机关申沾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丨&当依法受理。法律、法规规定既口丨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对以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的,人R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丨?条规定:“从事生产、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扭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S令限期缴纳,逾朋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丨:税务(分

局)同长批准.税务机关口/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沿施”《為作权法》中弟五I?条规定:“斗事人对彳j政处罚,

以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三个门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起诉又+履行的,:?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口I以申沾人民

法院+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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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行政强制执汀模式现状

执行主体的大约占了 5%左右I。虽然这是前几年的数据,但是由于我国行政机关与法院之间的强制执行分配情形并没有改变。所以这个数据也印证了大部分学者的观点,即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即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配置模式为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

贝IJ,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我国法律将行政强制执行权赋予国安、公安、工商、国税、海关、外汇管理等少数行政机关,例如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将强制传唤、强制拘留等有关人身权的事项授予公安机关强制执行,以及《税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有关税款的强制执行,《工商行政管理条例》中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管理中有条件的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抵缴罚款等。可见我国法律将涉及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的执行事项,授予给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而在一般的法律规定中,对拒不履行行

政义务的相对人,一般情况下都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种申请要经过一定的程序但不是诉讼程序,如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要进行审查、批准等。经法院审查合法的,则由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经审查不合法的,则会退回给行政机关,不予执行。

2.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形成的原因

前面已经谈到影响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因素,其中包括行政权本质上的特点、行政

执法状况、司法机关的状况、公正与效率的价值选择方面。当然这些因素会在某种程度上影响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形成,而且按照理论一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设计就应该考虑到这些因素的制约。但是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形成还受到现实因素的影响。由于我国是议行合一的体制,行政权在我国的国家权力结构中是一支极其重要的力量,

政府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其行政管理活动己经渗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且

行政机关在行政法律体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如果将行政强制执行权直接完全地赋予行政机关,则势必会造成行政权力的滥用,最终将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行政

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事实上也的确发生了不少由于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而造成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事实。所以我国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考虑更多的是如何限制行政权的滥用,从而更加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而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进而防止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而且我国目前有些行政机关缺乏必要的执行手段,还不具备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而在现行的这种执行模式下,将绝大部分的行政强制执行权赋予给法院,在一定程

度上可以弥补行政机关执法较弱的情况,在某种程度上也增强了执法的公正性,更有利

杨敏.论我国的丨__/政强制执行制度.叫)1丨师范/、+学她丨:学位论义,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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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我国在效率与公正的价值选择上更加倾向于选择公正。

这种模式存在其积极的一面,法院可以通过审查、批准等程序阻止那些违法的行政

决定进行强制执行,这样就起到监督行政机关合法的使用行政权力,制约行政机关滥用

职权的作用,并且可以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的权益。但是,随着认识和实践的不断发展, 该种执行模式的脾端越来越明显,学界上对该种执行模式也产生了很大的争议。

(四)中外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比较分析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与英美法系的国家都是采取以法院为主的行政强制执

行模式,但我国与英美法系的执行模式存在着本质的不同。首先体现在法院参与行政强

制执行的方式上面,英美法系的国家法院是基于行政机关的起诉而参与到行政强制执行

中去的,而我国的人民法院是基于行政机关的申请参与其中的。其次,在法院对案件的

审査方式上也存在不同。英美法系国家法院需要对执行案件进行实质审査,并决定是否

签发强制执行令。而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來看,我国法院只需对行政

机关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形式上的审查。①英美模式的理论基础在于,行政法是控权法,

是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用来控制行政权的法,目的是为了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和行政专

横,为了防止其侵犯立法权和司法权,而且当行政权被滥用时予以补救,从而来保障个

人自由。行政机关及其享有的行政权,对公民及其享有的权力不具有优越性"。所以在

这样的行政法学理论中,为了有效制约行政权,防止行政权滥用,行政强制执行权就被

理解为司法权的范畴而不是行政权,其最终的强制执行决定往往就要依赖于法院。所以,

英美法系国家执行模式的形成有其相应的理论基础,同我们国家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存

在着根本的区别。但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实质审查,将行政强制执行

纳入行政诉讼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而我国与大陆法系的行政本位模式相比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大陆法系国家在一般

情况下由行政机关行使强制执行,只有在例外情形下由司法机关执行。以德奥为代表的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存在独立的行政法以及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他们承认行政权的优

越性,从而顺其自然地得出行政机关单方强制执行的合理性。行政本位模式的法理基础

`《彳:1?强制法》第五卜匕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45[&审A,以符iL-本法第五丨五条规

定,R行政决定fl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丨八条规定的o形外,人民法院丨、_、/:与处受理之丨丨起U丨内作i丨丨执

行哉定。”

“于、'/:深.论行政强制执行±体的模式选择一透过案例的钩沉m.南京T.业人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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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人学硕士学位论文

四、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存在的弊端

就我国目前《行政强制法》中有关行政强制执行模式的设置来看,这种模式存在一

些弊端,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混清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

前面已经谈论到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问题,一直是困扰法学学者的一个理论难

题。而从《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其对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也没有作出明确

的界定,而且依然沿用了原来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导致学者们对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

质仍存在很大争议。如前面论述的,有的学者将行政强制执行权归属于行政权,而有学

者认为其具有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双重性质。而会出现这些不同观点的根本原因在于目前

的行政强制执行模式使得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界限不够明确。以至于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认

识上的错觉,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混同,影响了公众对司法审判独立性的认同。一种

权力的性质在特定的时空中应该是确定的而且是唯一的,不可能一种权力同是具备两种

截然不同的性质,这在法理上也是说不通的。而将本来属于行政权性质的行政强制执行

权理解为司法权主要是由于我国现行的执行主体以人民法院为主,导致一些学者将行政

强制执行权的性质理解为司法权。行政权就应该包括命令、执行等一系列完整权力功能,

但如今将属于行政权的执行权赋予司法机关,造成公众对行政权与司法权理解的混乱。

(二)不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首先,根据我国目前的法院为主、行政机关为辅的执行模式,法律明确授权行政机

关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极少,在这种绝大多数的行政机关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情形下,只能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形下人民法院需要对被申请的执行案件进行司法审查,所以这种模式过分地强调了司法审查的作用,导致了强制执行往往需要经过冗长的申请程序。而且由于我国行政审判庭和执行庭是分离的,由审判庭负责行政案件的屯理判决,由执行庭负责行政案件的执行。因此,申请机关往往需要来回奔波于审判庭与执行庭之间,而审判庭和执行庭之间不可能完全协调,因此行政强制执行往往拖沓繁冗。这样导致执行期间拉长,很难及时实现行政决定所确定的行政义务。甚至有很大一部分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只停留在表达、宣告的阶段,严重影响到行政强制执行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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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存在的弊端

其次,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只能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强制执行,而我

国目前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范围相当有限,并且都是一些部门法作出了规定,新颁布的《行政强制法》在这方面也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除了极少数几个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外,其他绝大多数行政机关并没有这个权力。所以这时行政机关除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外便束手无策。而即便是行政机关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其自身能力比较有限,使行政强制执行难以落实,导致行政效率不能正常发挥。

最后,从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来看,由法院负责行政案件的执行,而不是由行政机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3、行政诉讼期间决定在什么情况下停止执行 4、行政主体概念的意义 5、行政许可的概念及其特征 6、行政违法的含义特征是什么? 7、试试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8、行政指导的特征、作用 9、简述公务员的义务 10、申请复议的法定条件是什以? 11、行政主体及担行政责任的方式 12、行政奖励特征与原则 13、司法审查的作用有哪些? 14、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区别何在? 15、行政处罚的原则 16、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区别 17、我国行政诉讼法对级别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18、行政赔偿的范围 19、行政职权的内容 20、行政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1、行政复议的作用和意义 22、司法审查特有的原则 23、行政监督的含义、作用 24、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 25、行政责任的追究原则 26、行政征收与行政没收的区别 27、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28、行政优先权向成立要件 29、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及其法律后果 30、公务员的责任是什么?

31、行政立法的主体有哪些? 32、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的区别: 33、试述行政行为的合法要求 34、行政审议法律关系的特点 35、(程序)、公正原则有哪些保障制度? 36、试述健全行政指导的必要性 37、行政行为的效力 38、行政法的特点 39、司法审查中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的例外情况 40、行政立法的性质和特点 41、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要件 42、简述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 43、试论司法审查中的法律适用 44、行政职责的内容和特点 45、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46、试述行政立法程序 47、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内容 48、行政法的渊源 49、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 50、司法审查中合法性标准及其内容 51、行政合同的概念、特征、作用 52、行政立法与权力机关立法的区别 53、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区别 54、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 55、行政处罚的特征及其应遵循的原则 56、行政授权的含义、特征 57、行政命令及其特征 58、行政裁决的特征 59、行政违法的概念与特征 60、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几点思考一.docx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几点思考(一) 《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已过七载,但由于法律对行政强制执行规定的比较笼统,至今在学术理论界存在许多观点分歧,尤其是强制执行主体是一元或多元争论不休,在实际工作中,行政决定执行效率较差,可以说,我国还未能建立起统一高效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这与繁杂的行政管理活动很难适应,尽快制定一套专门、完整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并与《行政处罚法》配套实施,成为当前法律建设中的热门话题,笔者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和即将毕业的法律专业生,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几个问题,作初步思考,并粗浅地谈一下自己的观点、看法。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特点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不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可以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制当事人履行其义务,这就是行政法上的强制执行,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从定义中分析,它有以下特点 1、行政强制执行以当事人不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不履行法定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不履行的义务直接来自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不履行义务是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某项行政处理决定。二种情况是否都能导致行政强制执行,目前学术界观点仍不统一,一种意见认为应包括两个方面,另一种意见认为只包括后一个方面,即行政处理决定。笔者认为:从我国现行立法实践和行政强制执行理论基础看,也应以行政处理决定作为执行基础。因为,法律法规本身是一种一般

性抽象规定,如果以它作为强制执行的根据,不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权利。而行政处理决定,在性质上类似司法判决,权利和义务具体,有确定性,即使是服兵役、按时纳税等义务,也应由行政机关先做出一个命令、决定,要求当事人履行义务,而后才能发生强制执问题。著名法学家罗豪才教授指出: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但行政强制执行的基础是什么,从当代强制立法趋势看,倾向于以行政处理决定为根据,不包括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①著名行政法学家应松年教授认为:近期行政强制执行的趋势,倾向于仅以行政处理决定为依据,不再以法律规定为直接依据② 2、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使行政义务得以履行,实现履行义务所要求的状态。行政机关或科以行政相对人金钱付给义务,或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采取强制手段,而对于可替代性的义务,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可见,行政强制执行是为行政义务得以履行而存在,行政义务的履行完毕,行政强制执行就不复存在。 3、行政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可以是财产,如:强制划拨银行存款、强制扣缴、强制低缴、滞纳金等,也可是行为,如强制纳税,对智力成果强制执行等,还可是人身,如强制拘留、强制传唤、强制服役等。 4、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不发生和解问题,这是因为当事人一方是行政机关,是公权力的代表,不像私权利,能够私自处分或放弃其权力,否则即意味失职违法,保护国家行政管理权力的顺利实施是行政机关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区别

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区别 一、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有什么区别 (1)前提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是法定义务人不履行义务,而后者是以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行为为前提。 (2)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目的在于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危害社会行为或事件的发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状态。 (3)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强制执行的原因只能是义务人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引起行政强制措施的原因,既可能是行为,也可能是某种状态或事件。 (4)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必须有单行法律的特别授权。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三、行政强制措施的特殊程序 ①限制人身自由:其一,当场或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其二,紧急情况当场实施的返回后立即报批(不是24小时);其三,不得超期。

②查封、扣押:其一,查封、扣押对象的“三个不得”:与违法行为无关的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不得。其二,当场交付决定书和清单。其三,期限:一般期限≤30天;最长期限≤60天(经过机关负责人批准,一般期限延长30天);例外期限,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除外期限,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不计算在内。其四,保管:行政机关或其委托的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财产,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③冻结:其一,实施主体需法律明确规定有冻结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的组织。其二,期限:与查封、扣押期限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冻结的例外期限只能由法律例外规定,行政法规不可以。

论行政合同强制执行的路径(一)

论行政合同强制执行的路径(一) 关键词:行政合同/行政强制执行/自愿接受执行/行政处分/行政诉讼 内容提要: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规定,行政合同订有当事人自愿接受执行条款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不经诉讼程序直接寻求强制执行。该规定有利于在尊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愿的前提下提高行政效率和行政机关选择行政合同方式的积极性,值得我国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或者制定行政程序法时予以借鉴。在此之前,行政机关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依法将行政合同转化为行政处分的方式,实现行政合同的执行。 一、立法案例突显的问题 众所周知,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可不经诉讼程序而直接强制执行,民事合同则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才能获得强制执行力。而行政合同,既具有行政行为的“行政性”,又具有民事合同的“合同性”,它是因为其“行政性”而获得当然的执行力,还是因其“合同性”而必须经过诉讼程序获得执行力,则是需要讨论的问题。尽管中国现行立法上没有行政合同的概念,但实践中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签订行政合同的现象较为普遍,其中的执行问题也常常浮出水面。《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的搬迁安置协议即是一个典型例证。 于2009年11月28日经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发生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该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内的学校、村(居)民等组织实施搬迁。组织搬迁体现了政府以人为本,对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负责的精神。但实践中,村(居)民接受政府组织搬迁并入住政府提供的搬迁安置用房后,拒绝拆除原有房屋的现象时有发生,政府做了好事反而留下了难题。这一难题当然需要予以化解,但显然又不能通过“强硬”的方式化解。为此,条例规定:对村(居)民组织实施搬迁的,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事先与需要搬迁的村(居)民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对村(居)民原有房屋的处置作出明确约定。 该搬迁安置协议在理论上属行政合同。1]若村(居)民不按照搬迁安置协议的约定拆除原有房屋,如何执行,是立法过程中的一个热点和焦点问题,曾考虑了三种方案:一是提起诉讼后执行判决。即规定:需要搬迁的村(居)民已经入住搬迁安置用房的,应当按照搬迁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拆除原有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直接申请强制执行。即规定:“需要搬迁的村(居)民已经入住搬迁安置用房的,应当按照搬迁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拆除原有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将行政合同转化为单方行政行为后申请强制执行。即规定:“需要搬迁的村(居)民已经入住搬迁安置用房的,应当按照搬迁安置协议的约定拆除原有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仍不拆除的,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中国目前的法律框架内,以上哪种方案可行,以及以上哪种方案更为符合行政法理,可供今后国家相关立法所采纳,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即对此作一简要分析。 二、域外经验 事实上,以上三种方案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行政合同的立法和实践中均有采用。 德国《行政法院法》第40条第2款规定,行政合同的履行或者遵守请求权应当通过行政法院保护。这意味着,一般而言,行政机关无权像执行行政行为那样实现其合同请求权。如果合同当事人拒不履行约定的给付义务,行政机关只能像公民那样,向行政法院起诉。例如:合同约定行政机关颁发建设许可,建设人甲支付10000马克。如果行政机关拒绝颁发许可,甲只能提起要求发放许可的履行之诉;如果甲不缴纳10000马克,行政机关只能提起一般的给付之诉。2]我国台湾地区行政法上也认为,既然选择了行政合同的行为方式,则后继效果也应随之。即行政合同的履行问题如同民事合同应当经诉讼程序解决。至于是民事诉讼程序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梳理及注意事项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处罚案件流程梳理及注意事项 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案件处理程序及注意事项 1。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和注意事项 1,文件的识别和出示(由两名或多名交通执法人员实施);2、通知当事人到场; 3、初步调查和证据收集(确认当事人身份,制作现场笔录(要求)、乘客笔录、驾驶员笔录、照片、录像等。) 4,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出具《交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执法现场)经批准。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邀请证人到场,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8、紧急情况下,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审批手续,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 具体操作:办案人员将案件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据录入信息系统,填写《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通过信息系统提交市交通局审批。案件审理程序须经市局审批后方可进行 10、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过30天,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天

具体操作:办案人员在信息系统中填写《延期羁押审批表》,并提交市交通局审批。经批准后,办案人员签发《延长拘留期限决定》,并将其送达当事人。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发布《行政强制措施处理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资金没有违法行为; 3)行政机关已经作出处理违法行为的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 (四)查封、扣押期限届满; 5)其他不再需要查封或者扣押措施的情形 2、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审理过程及注意事项1、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系统录入); 2,进一步调查取证:制作讯问笔录、检查笔录、抽样取证证明、鉴定意见、录像、照片等。; 3,审核:填写“案件处理意见”,按审批权限提交上级审批(系统输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需要集体讨论。 4,通知:发布“违法行为通知”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陈述自己的论点和意见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需要听证的,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经上级领导批准后,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1)如果双方当事人开始履行其法律义务,他们应出具一份解除通知。(二)当事人

房地产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范本

房地产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范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房地产管理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大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强制被申请人依法履______________区人民政府作出 “________拆(____号”限期拆迁决定书规定的腾房务 事实和理由 经申请人批________商业区开发公司_____斜街一带______商厦的建设拆迁工作。被申请人在拆迁范围_________号租___公司房__间,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经迁人与被申请人协商,双方未能达成拆迁协议,申请人根据拆迁的申请裁决被申请人在接到裁决书____日内履行其腾房义务并对其安置事宜作了规定被申请人在接到裁决书后既不提起讼,也拒绝履行裁决书规定的义务______区人民法院遂

_________日作出“_____拆( __号”限期拆迁决书,被申请人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腾房义务,但被请人仍然拒绝履行拆迁义务,现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____条之规定,并依据《行政诉讼法》___条之规定,申请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 __________区人民法 申请人______区房地产管理 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区人民政府限期拆迁决定书复印件一

关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几点思考

关于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几点思考 [摘要]行政强制执行作为行政强制的基本行为之一,在我国2012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中,对其概念、种类和程序等均有了相应规定。文章结合我国立法和执法实践,对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的概念、主体模式和救济途径进行思考并提出粗浅建议,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行政强制制度。 [关键词]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法律救济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界定 自1986年杨雪萍女士在《亟须制定行政强制执行法》一文中最早提出行政强制执行这一概念以来,[1]学者们就从未停止过对它的研究和讨论,至今仍是观点不一,众说纷纭。但根据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模式不同,大体上可以把其概念归为两派。其中一派代表的观点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相对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时,由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的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行为。”[2]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可见,上述定义都主张行政机关和法院均可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另一派代表的观点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个人、组织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政行为。”[4]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有关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迫使行政相对方履行义务或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执行行为。”[5]这些学者是以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来定义的。笔者也是从后者出发,认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具体行政行为。这一概念包括下面几层含义: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法律规定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主体;2.行政强制执行发动的前提,一般为被执行的生效的行政决定(基础行为)已具有“不可争议性”或称“法律上的形式确定性”,而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该决定中的义务; 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使得相对人负有的行政处理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得到履行或达到与义务履行相同状态,即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 4.行政强制执行要依法进行,具有严格的程序性。 二、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的取向分析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主体模式的现状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执行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或者临时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第六条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二章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强制执行)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强制执行ΧΧ市Χ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事实和理由: ······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20XX—019学年度第一学期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 指导思想 以新一轮课程改革为抓手,更新教育理念,积极推进教学改革。努力实现教学创新,改革教学和学习方式,提高课堂教学效益,促进学校的内涵性发展。同时,以新课程理念为指导,在全面实施新课程过程中,加大教研、教改力度,深化教学方法和学习方式的研究。正确处理改革与发展、创新与质量的关系,积极探索符合新课程理念的生物教学自如化教学方法和自主化学习方式。 主要工作 一、教研组建设方面: 、深入学习课改理论,积极实施课改实践。 、以七年级新教材为“切入点”,强化理论学习和教学实践。 、充分发挥教研组的作用,把先进理念学习和教学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做到以学促研,以研促教,真正实现教学质量的全面提升。 、强化教学过程管理,转变学生的学习方式,提高课堂效益,规范教学常规管理,抓好“五关”。 ()备课关。要求教龄五年以下的教师备详案,提倡其他教师备详案。要求教师的教案能体现课改理念。 ()上课关。 ()作业关。首先要控制学生作业的量,本着切实减轻学生负担的精神,要在作业批改上狠下工夫。 ()考试关。以确保给学生一个公正、公平的评价环境。 ()质量关。 、加强教研组凝聚力,培养组内老师的团结合作精神,做好新教师带教工作。 二、常规教学方面: 加强教研组建设。兴教研之风,树教研氛围。特别要把起始年级新教材的教研活动作为工作的重点。 、教研组要加强集体备课共同分析教材研究教法探讨疑难问题由备课组长牵头每周集体备课一次,定时间定内容,对下一阶段教学做到有的放矢,把握重点突破难点 、教研组活动要有计划、有措施、有内容,在实效上下工夫,要认真落实好组内的公开课教学。 、积极开展听评课活动,每位教师听课不少于20节,青年教师不少于节,兴“听课,评课”之风,大力提倡组内,校内听随堂课。 、进一步制作、完善教研组主页,加强与兄弟学校的交流。 我们将继续本着团结一致,勤沟通,勤研究,重探索,重实效的原则,在总结上一学年经验教训的前提下,出色地完成各项任务。 校内公开课活动计划表 日期周次星期节次开课人员拟开课内容 10月127四王志忠生物圈 10月137五赵夕珍动物的行为 12月114五赵夕珍生态系统的调节 12月2818四朱光祥动物的生殖 镇江新区大港中学生物教研组 xx- 20X下学期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范文 20X年秋季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 化学生物教研组的工作计划 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 下学期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 年下学期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 20X年化学生物教研组计划 20X年化学生物教研组计划 中学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 第一学期生物教研组工作计划 20XX—019学年度第二学期高中英语教研组工作计划 XX—XX学年度第二学期高中英语教研组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本学期,我组将进一步确立以人为本的教育教学理论,把课程改革作为教学研究的中心工作,深入学习和研究新课程标准,积极、稳妥地实施和推进中学英语课程改革。以新课程理念指导教研工作,加强课程改革,紧紧地围绕新课程实施过程出现的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加强课题研究,积极支持和开展校本研究,提高教研质量,提升教师的研究水平和研究能力。加强教学常规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我校英语教师的英语教研、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为我校争创“三星”级高中而发挥我组的力量。 二.主要工作及活动: .加强理论学习,推进新课程改革。 组织本组教师学习《普通高中英语课程标准》及课标解度,积极实践高中英语牛津教材,组织全组教师进一步学习、熟悉新教材的体系和特点,探索新教材的教学模式,组织好新教材的研究课活动,为全组教师提供交流、学习的平台和机会。 .加强课堂教学常规,提高课堂教学效率。 强化落实教学常规和“礼嘉中学课堂教学十项要求”。做好集体备课和二备以及反思工作。在认真钻研教材的基础上,抓好上课、课后作业、辅导、评价等环节,从而有效地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加强教学方法、手段和策略的研究,引导教师改进教学方法的同时,引导学生改进学习方法和学习策略。 .加强课题研究,提升教科研研究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 组织教师有效开展本组的和全校的课题研究工作做到有计划、有研究、有活动、有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并向报刊杂志和年会投稿。 制订好本组本学期的校公开课、示范课、汇报课计划,并组织好听课、评课等工作。 三.具体安排: 二月份:制订好教研组工作计划、课题组工作计划和本学期公开课名单。 三月份:、组织理论学习。 、高一英语教学研讨活动。 、组织好高三第一次模考、阅卷、评卷和总结等工作。 四月份:、组织好高三英语口语测试。 、高三英语复习研讨会。 五月份:、组织好高三第二次模考、阅卷、评卷和总结等工作。 、协助开展好我校的区级公开课。 六月份:、组织好高考的复习迎考工作。 、收集课题活动材料。 2019学年春季学期小学语文组教研计划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课程改革精神,以贯彻实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为核心,以研究课堂教学为重点,以促进教师队伍建设为根本,以提高教学质量为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本学期教研组重点加强对教师评课的指导,使教师的评课规范化,系统化,定期举行主题教学沙龙和“会诊式行动研究”,促进新教师的成长,加快我镇小学语文教师队伍成长速度和小学语文教育质量的全面提高。结合区里的活动安排,开展各项有意义的学生活动,培养提高学生的语文素养,调动启发学生的内在学习动机。 二、工作目标 、以课改为中心,组织教师学习语文课程标准,转变教学观念,深入课堂教学研究,激发学生主动探究意识,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努力提高学生语文素养。 、进一步加强语文教师队伍建设,让“语文研究小组”,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示范作用,重视团队合作智慧、力量。开展“师徒结对”活动,以老带新,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 、组织教师开展切实有效的说课沙龙、评课沙龙,提高教师说课能力,和评课能力,能够结合主题教研活动,对典型课例进行互动研讨,开展教例赏析活动。 、加强教研组集体备课,每周以段为单位组织一次集体备课,分析教材,赏析重点课文,进行文本细读,交流教学心得。让备课不再是走场,形式主义,而是真真实实为提高课堂效率服务,提高教师的素质服务。 、根据上学期制定的语文常规活动计划,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竞赛活动、过关活动,激发学生学习语文的兴趣,在自主活动中提高学生的综合实践能力,促进个性和谐发展。 、加强学习质量调查、检测工作,及时分析,寻找得失,确保完成各项教学指标。 三、主要工作及具体措施 (一)骨干教师示范、把关,当好“领头羊”。 、本学期,语文研究小组成员继续充分发挥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的示范作用,重视团队合作智慧、力量。教研组将围绕“探索实效性语文课堂教学模式”这个主题,深入开展精读课文教学有效性研讨活动。低段(1-2年级)则继续进行识字教学的有效性的探讨。分层、有序地开展教研活动,使教研活动更成熟、有效,切实提高我校语文老师的专业水平。 、开展“师徒结对”活动,以老带新,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 (二)年轻教师取经、学习,争取出成绩。 、为了提高教学质量,促成新教师迅速成长,—年教龄新教师每一学期上堂模仿课和一堂校内研讨课。上模仿课的内容可以通过观看名师的关盘、视频或者教学实录等途径,根据个人教学需要,有选择性地进行局部模仿,从而使新教师形成个人的教学风格。 2019年高二历史第二学期教学工作计划范文 1 一、指导思想 高二的历史教学任务是要使学生在历史知识、历史学科能力和思想品德、情感、态度、价值观各方面得到全面培养锻炼和发展,为高三年级的文科历史教学打下良好的基础,为高校输送有学习潜能和发展前途的合格高中毕业生打下良好基础。 高考的文科综合能力测试更加强调考生对文科各学科整体知识的把握、综合分析问题的思维能力、为解决问题而迁移知识运用知识的能力。教师在教学中要体现多学科、多层次、多角度分析解决问题的通识教育理念。教师要认真学习和研究教材转变教学观念,紧跟高考形势的发展,研究考试的变化,力争使高二的教学向高三教学的要求靠拢。 按照《教学大纲》和《考试说明》的要求,认真完成高二阶段的单科复习工作。坚持学科教学为主,落实基础知识要到位,适当兼顾史地政三个学科的综合要求,培养提高学生学科内综合的能力。从学生的实际出发,落实基础,提高学科思维能力和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水平。 二、教学依据和教材使用 全班共40人,其中男生15人,女生人。学生的数学基础较一般,多数学生能掌握所学内容,少部分学生由于反映要慢一些,学习方法死板,没有人进行辅导,加之缺乏学习的主动性,不能掌握学习的内容。能跟上课的学生,课上活泼,发言积极,上课专心听讲,完成作业认真,学习比较积极主动,课后也很自觉,当然与家长的监督分不开。部分学生解答问题的能力较强,不管遇到什么题,只要读了两次,就能找到方法,有的方法还相当的简捷。有的学生只能接受老师教给的方法,稍有一点变动的问题就处理不了。个别学生是老师怎么教也不会。 二、教材分析 本册的教学内容:()混合运算和应用题;()整数和整数四则运算;()量的计量;()小数的意义和性质;()小数的加法和减法;()平行四边形和梯形 本册的重点:混合运算和应用题是本册的一个重点,这一册进一步学习三步式题的混合运算顺序,学习使用小括号,继续学习解答两步应用题的学习,进一步学习解答比较容易的三步应用题,使学生进一步理解和掌握复杂的数量关系,提高学生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得意的实际问题的能力,并继续培养学生检验应用题的解答的技巧和习惯。第二单元整数和整数的四则运算,是在前三年半所学的有关内容的基础上,进行复习、概括,整理和提高。先把整数的认数范围扩展到千亿位,总结十进制计数法,然后对整数四则运算的意义,运算定律加以概括总结,这样就为学习小数,分数打下较好的基础。第四单元量的计量是在前面已学的基础上把所学的计量单位加于系统整理,一方面使学生所学的知识更加巩固,一方面使学生为学习把单名数或复名数改写成用小数表示的单名数做好准备。 三、教学目标 (一)知识与技能: 、使学生认识自然数和整数,掌握十进制计数法,会根据数级正确地读、写含有三级的多位数。 、使学生理解整数四则运算的意义,掌握加法与减法、乘法与除法之间的关系。 ③提出教学任务:在全面发展体能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灵敏、力量,速度和有氧耐力,武德的培养;引导学生学会合理掌握练习与讨论的时间,了解实现目标时可能遇到的困难。在不断体验进步和成功的过程中,表现出适宜的自信心,形成勇于克服困难积极向上,乐观开朗的优良品质;认识现代社会所必需的合作和竞争意识,在武术学习过程中学会尊重和关心他人,将自身健康与社会需要相,表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品质,结合本身项目去了解一些武术名人并能对他们进行简单的评价;加强研究性的学习,去讨论与研究技能的实用性,加强同学之间的讨论交流的环节。 ()教学目标: ①总体目标:建立“健康第一”的理念,培养学生的健康意识和体魄,在必修田径教学的基础上进一步激发学生学习“初级长拳”、“剑”的兴趣,培养学生的终身体育意识,以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中心,重视学生主体地位的同时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与不同需求,确保每一个学生都受益,以及多样性和选择性的教学理念,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设计本教学工作计划,以满足学生选项学生的需求,加深学生的运动体验和理解,保证学生在高一年田径必修基础上再加上“长拳”来引导男女生学习体育模块的积极性,再结合高二年的“剑”选项课的学习中修满学分。加强学习“长拳”以及“剑”的基本套路,提升学习的的兴趣,提升学生本身的素质,特别是武德的培养。 ②具体目标: 运动参与:养成良好的练武的锻炼习惯。根据科学锻炼的原则,制定并实施个人锻炼计划。学会评价体育锻炼效果的主要方法。 运动技能:认识武术运动项目的价值,并关注国内外重大体赛事。有目的的提高技术战术水平,并进一步加强技、战术的运用能力。学习并掌握社会条件下活动的技能与方法,并掌握运动创伤时和紧急情况下的简易处理方法。 身体健康:能通过多种途径发展肌肉力量和耐力。了解一些疾病等有关知识,并理解身体健康在学习、生活中和重要意义。形成良好的生活方式与健康行为。 心理健康:自觉通过体育活动改变心理状态,并努力获得成功感。在武术练习活动中表现出调节情绪的意愿与行为。在具有实用技能练习中体验到战胜困难带来喜悦。 社会适应:在学习活动中表现出良好的体育道德与合作创新精神。具有通过各种途径获取体育与健康方面知识和方法的能力。 ()教学措施: 采用教师示范与讲解,学生讨论,练习,教师评价,再进行个别指导,后进行学生练习,最后进行展示与学生的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方法,培养学生的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方法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达到教学目标;实行培优扶中辅差,,采用学习小组的建立,加强学习小组的相互学习、相互讨论、相互研究的功能,提升学习的效率;加强多边学科的整合,特别是加强心理健康的教育,加强运动力学、运动医学等进行学习,以提升学生的运动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 二、教学研究的计划 ()课题研究:加强校本课程“剑”、“平山初级长拳”的开发与教学;做好“趣味奥运会进入校园”课题的开题准备。做为“青春期健康教育进入校园”课题组的成员,协助课题组进行研究,开展活动。 ()校本教研:加强校本课程的开发,加强体育备课组的教研能力,做为备课组长的我与其他老师加强讨论校本的研究与开发,本次校本开发重点放在“剑”、“初级长拳”、“花样篮球”三个项目上,有所侧重。 ()论文撰写:结合课题研究的内容进行撰写。 ()校际、教研组、备课组教研活动:做为晋江市兼职中学体育教研员及校际组成员,积极参加校际组开展的各项活动,加强提升在校际组的教研水平,做好兼职教研员的本职工作,协助教研员开展教研活动;积极参加教研组的各项活动,提升教研水平;做为备课组长的我,我计划是积极组织本组老师一起提高高中的课改力度与水平,集中老师的备课时间与讨论在备课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针对选项会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加强学习过程的评价,协调选项内容的评价标准及认证过程。 高二下学期语文备课组工作计划 高二下学期化学教学计划 高二下学期语文教学工作计划 关于高二下学期班主任工作计划范文 20X学年高二下学期班主任工作计划范文 20X高二下学期班主任工作计划 高二下学期工作计划范文 20X年高二下学期地理教学计划 高二下学期物理教学计划 高二下学期语文教学计划 生积极性,要求作业在课堂上完成,并及时反馈。 4. 做好后进生的辅导工作,实施“课内补课”的方法,组织互帮互学。 5.培养学生的分析、比较和综合能力。 6. 培养学生的抽象、概括能力。 7. 培养学生的迁移类推能力。 8. 培养学生思维的灵活性。 五、课时安排 四年级下学期数学教学安排了课时的教学内容。各部分教学内容教学课时大致安排 一、混合运算和应用题(11课时) 、混合运算课时 、两、三步计算的应用题课时 、整理和复习课时 二、整数和整数四则运算(18课时) 、十进制计数法课时 、加法的意义和运算定律课时 、减法的意义和运算定律课时 、乘法的意义和运算定律课时 、除法的意义课时 、整理和复习课时 三、量的计量(课时) 、常用的计量单位课时 、名数的改写课时 四、小数的意义和性质(17课时) 、小数的意义和读写法课时 、小数的性质和小数的大小比较课时 、小数点位置移动引起小数大小的变化课时 、小数和复名数课时 、求一个小数的近似数 2课时 、整理和复习课时 五、小数的加法和减法(课时) 小管家课时 六、三角形、平行四边形和梯形(10课时) 、角的度量课时 、垂直和平行课时 、三角形课时 、平行四边形和梯形课时 、整理和复习课时 七、总复习(课时) XX年月26日 向纵深发展。 、做好论文的撰写、参评工作。 活动安排: 二月份:课例展示交流。王钧、李汪俊、罗建上研究课;课题成员进行子课题研究交流。 三月份:课例展示交流。(姚爱祥)组织课题学习,程中华、戴辉文、孙小娟上研究课;课题成员进行子课题研究交流。 四月份:课例展示交流。(姚爱祥)组织课题学习,刘华波、曹辉、钱芸上研究课;课题成员进行子课题研究交流。 五月份:课题研究小结 、组织年轻教师开展会诊式课堂教学诊断活动、同课异构活动、同构异教活动,有效,切实提高我校年轻语文老师的专业水平,获得快速成长。 、选拔教龄——年新教师参加区教研室组织的区新生代课堂教学比赛,并做好指导、培训工作。 (三)教研形式稳中有变,踏实而生动。 、继续组织两周一次的专题学习沙龙和互动式评课沙龙,结合教研活动的主题组织好教师学习、交流。听展示课的教师对听课内容进行精心、系统的评点,写成评课稿,在两周一次的互动式教学研讨沙龙中进行交流、探讨。与往年不同的是,在保证互动评课活动开展同时,不影响正常教学,本学期安排次集体评课活动,其他评课通过qq群来交流、研讨。

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的程序

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的程序 内容提要:在法定机关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后,为应对紧急危险,保护公共利益,行政主体往往会采取行政紧急强制措施。鉴于行政紧急强制措施可能对公民人权保障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各国通常采取一定的方式来控制行政紧急强制的实施。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就是一种有效的控权方式。许多西方国家在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 关键词: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 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的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运用行政紧急强制权力,采取行政紧急强制方法时,需要遵守的步骤、方式、顺序、时限等。[i] 鉴于程序在控制权力滥用方面的重要作用,许多国家在通过立法为行政主体设定行政紧急强制方法的同时,也从保护相对人权利的角度规定了一些必要的程序。本文首先对部分西方国家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立法情况进行评介,然后对其行政紧急强制程序制度的特点进行分析,最后根据我国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现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一)部分西方国家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立法概况 1、美国对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规定 美国是一个比较重视通过程序对行政权力进行控制的国家。在行政紧急强制方面,美国经历了一个从20世纪70年代以前的不重视行政紧急强制程序到逐步重视行政紧急强制程序,并通过在相关的的紧急状态法中逐步地将宪法正当程序融入的方式。在20XX年联邦政府委托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制定的《州公共卫生紧急权力示范法》(20XX)中,对公共卫生紧急状态下,实施公共卫生行政紧急强制,运用强制隔离、强制体检、强制治疗等强制方法时应该遵循的程序作出了明确的、比较详细的回答。在各州关于行政紧急强制的立法当中,特拉华州对公共卫生紧急状态期间行政紧急强制隔离的程序规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该法第31章第3135条对强制隔离的程序作出了以下规定:其一,州公共卫生当局实施强制隔离必须符合法定的事实标准;其二,州公共卫生当局实施强制隔离必须申请司法令状;其三,法院应举行快速听证;其四,州公共卫生当局实施强制隔离应进行告知;其五,州公共卫生当局应向相对人提供必要的生活、医疗设施;其六,州公共卫生当局应对被强制隔离人进行定期体检;其七,强制隔离的解除等。 2、澳大利亚对行政紧急强制实施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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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后强制执行有什么格式要求呢?怎样写好一份二审后强制执行申请书?以下为您带来二审后强制执行申请书,欢迎浏览! 申请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务雇佣纠纷一案,经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院作出 【20xx】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被申请人拒不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贵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 1、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 2、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自20xx年6月15日至20xx年8月26日的); 3、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劳务费50000元的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即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银行利息的双倍(自20xx年9月6日至执行完毕当日) 4、请求法院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诉讼费988元; 5、被申请人支付本案执行费; 事实与理由 2008年被申请人承建上海某工程,为了能按期完工,被申请人雇佣申请人带领的安装队帮助安装,20xx年6月15日经结算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的劳务费为50000元,由于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故申请人向沈阳皇姑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作(20xx)皇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50000元;二、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某劳务费元的利息(利息自20xx年6月15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8元,由被告沈阳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后被申请人提起上诉,20xx年8月26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20xx】沈民(1)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

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制度研究

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范明星2011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0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履行或者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自此,行政机关可以自己实施代履行有了法律依据。 一、《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代履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纵观我国《行政强制法》中有关代履行法律制度的相关条文规定,我们明确了实施代履行的法定条件和程序,给行政机关开展执法工作提供了立法上的保障。但是,有关一般代履行和即时代履行的法律规定过于简单,在法律实务的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未能详尽说明。笔者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分析代履行制度存在问题和不足。 1.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实施机关不明确 《行政强制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决定实施代履行方式的行政机关的范围。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实施代履行的权限,对于部分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其义务,此时这些行政机关是否能够实施代履行,如何实施,我国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2.《行政强制法》中代履行的法律适用中忽视程序保障 法律的规定单一的强调代履行的适用条件,忽视程序的保障,导致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在代履行制度的范围内蔓延。

3.《行政强制法》中代履行费用收取制度缺失 《行政强制法》中并没有规定代履行费用的收取问题。代履行实施后,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在行为的过程中耗费了人力、物力,而这种消耗是因为行政相对人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所造成的。如果没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要求行政相对人缴纳代履行费用,那么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将会受到严重损害,一定程度上也会助长行政相对人不履行法律课以的义务。 4.《行政强制法》中缺乏对相对人的法律救济途径 法律规定中缺乏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救济。《行政强制法》中之规定了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在实施代履行的执行方式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等方式。但是,如果代履行实施的机关在行为过程中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人应如何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我国法律并未作出详细规定。 二、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制度在实践中完善创新路径分析 《行政强制执行法》颁布以后,标志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制度也初步建立。但是由于立法条件的局限,我国代履行制度的尚有许多立法空白,部分法律规定也相对笼统。通过对我国当今法律实践的分析,笔者提出对行政强制执行中代履行制度在我国实践中的完善创新路径分析。 (一)明确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履行的实施机关 履行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一种方式,并不是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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