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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业务约定书-XXX

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业务约定书

业务约定书编号:

甲方:

乙方:

甲方、乙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在充分沟通、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就双方合作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约定:

一、定义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以下定义仅限于对本约定书所使用名词的解释。

1.1 “甲方”:指ABC(股份)有限公司。

1.2 “乙方”:指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3 “双方”:指甲方和乙方。

1.4 “一方”:指乙方或甲方。

1.5 “约定书”:指本约定书文本及其与本约定书不可分割的若干附件与补充文件。

1.6“4101号准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修订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相关服务准则第4101 号——对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及其应用指南。

1.7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以财会【2006】3号文颁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解释。

1.8 “中注协”: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1.9 “地方注协”:指中国各省市的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服务内容和服务目标

2.1服务内容

甲方拟参与设立XX受益权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暂定名,以实际发行名称为准,以下简称“专项计划”),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专项计划提供未来收益参考依据,并根据专项计划发行设立的需要,对专项计划基准日开始至到期日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执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确定的程序。

2.2服务目标

乙方对专项计划基准日开始至到期日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执行下列由双方商定的程序并向甲方报告得出的结果:

范围时间程序描述备注

专项计划涵盖的基础

资产及其穿透后的入池资产范围基础资产及其穿透后的入

池资产涵盖的期间

1、检查基础资产,包括合同检查、内

部审核检查、账面记录情况等;

2、基础资产未来现金流测算;

3、出具商定程序报告和现金流预测报

告。

乙方执行的是商定程序业务,并不构成审计或审阅,因此乙方不发表任何审计或审阅意见。

三、双方的责任

(一)甲方的责任

3.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甲方及甲方负责人有责任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因此,甲方管理层有责任妥善保存和提供和本业务有关的全部资料,这些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和完整的。

3.2甲方有责任保证及时向乙方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与拟出让的甲方持有的相关XX 受益权资产自专项计划基准日开始至到期日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特定财务信息)相关的所有财务资料和相关数据,及其所有支持甲方此等财务信息的记录和文件,并将所有可能对乙方执行商定程序工作形成的结论产生影响的事项如实告知乙方。

3.3甲方有责任确保乙方不受限制的接触任何与执行商定程序工作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3.4甲方有责任为乙方派出的有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主要事项将由乙方于外勤工作开始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供清单。

3.5 乙方执行的商定程序工作不能减轻甲方及甲方管理层的责任。

(二)乙方的责任

3.6乙方应按照4101号准则的规定和本约定书的要求,对拟出让的甲方持有的相关XX 受益权资产自专项计划基准日开始至到期日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特定财务信息)执行上述双

方商定的程序,并对实施程序的结果出具报告。

3.7乙方根据甲方的口头或书面通知合理预计完成相应的审核工作所需要的时间。该时间安排以乙方可以及时获得乙方要求的充足和适当的证据和资料为前提。乙方会随时向甲方报告审核工作进程。如果出现导致需要更多的工作时间的情况,乙方应提前5个工作日告知甲方。

四、工作局限性

4.1乙方执行商定程序形成的业务报告只报告所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不发表任何鉴证意见。因此,甲方需要自行对乙方执行的商定程序及其结果作出评价,并根据甲方的工作得出自己的结论。

4.2由于乙方执行双方商定的程序仅针对特定财务数据,因此乙方执行商定程序得出的结果仅与执行商定程序的特定财务数据有关,甲方不得将其扩展到财务报表整体。

4.3乙方执行的商定程序工作存在固有限制,比如对拟出让的甲方持有的相关XX受益权资产自专项计划基准日开始至到期日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特定财务信息)执行商定程序的基础是甲方及第三方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真实和完整的。由于存在固有限制,即使乙方已适当地按照执业准则计划和实施商定程序,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甲方拟出让的甲方持有的相关XX受益权资产自专项计划基准日开始至到期日产生的未来现金流(特定财务信息)的某些重大错报未被发现的风险。

4.4乙方开展的审核工作系乙方依据甲方所提供的资料,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得出的职业判断。由于乙方不能确保乙方依据对甲方所提供资料进行的理解与甲方的真实意图完全一致,因此,直接而不加选择的采用乙方提出的建议存在无法实现甲方预期目标的风险。

五、业务报告和业务报告的使用

5.1乙方按照4101号准则规定的格式和类型出具执行商定程序的业务报告。

5.2乙方应于年月日前出具执行商定程序的业务报告,并向甲方致送业务报告一式份。

5.3甲方在提交或对外公布业务报告时,不得修改乙方出具的业务报告说明的程序及执行的结果。当甲方认为有必要修改针对特定财务信息执行的程序时的,应当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将考虑有关的修改对业务报告的影响,必要时,将重新出具业务报告。

5.4除非特别约定,乙方执行商定程序工作不为任何第三方而计划或实施。因此,乙方

的业务报告将不会特别提及第三方可能关注的事项,且第三方也可能会就某些事项有不同评估。乙方的业务报告亦仅为约定书所述的目的而出具,甲方不应为约定书所明确约定的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而依赖或使用乙方的业务报告。乙方不对甲方或其他第三方因不当使用业务报告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六、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及有关信息的获取

6.1 乙方在执行商定程序工作中编制的与本约定书约定业务有关的工作底稿和档案(包括电子文件及档案)的所有权属于乙方。

6.2工作底稿包含乙方与执行商定程序服务相关的机密专有技术、方法和商业秘密。除非根据中国法律、中国有关政府部门、中国司法或监管机关、中注协或地方注协的要求或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提供相关工作底稿信息。

6.3 如果中国国家或地方政府、司法或监管机关,包括但并不限于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注协或地方注协,要求乙方(1)在任何法律程序、问询、检查或调查中,或(2)在中国财政部会计行业管理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服务机构监管系统和中注协行业管理系统报备与乙方为其服务或客户相关的信息的情况下,提供乙方工作底稿中的信息,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为遵照上述要求提供乙方工作底稿所含的甲方机密信息。

6.4 鉴于乙方根据上述6.3条款,允许检查者查阅乙方的工作底稿和提供乙方工作底稿所含的甲方机密信息,甲方同意并不因此而取得任何权利,乙方及其合伙人和员工也不对甲方承担任何由此可能产生的相应责任或义务。

6.5如果乙方按甲方要求,或按中国政府规定、传唤或其他法律程序的要求,就此项业务,提供乙方的工作底稿或传唤乙方员工作为证人,只要乙方不是作为该程序中的一方当事人,甲方应按照中国法律规定报销乙方因此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和律师费用。

七、互联网通讯

7.1在执行商定程序工作过程中,乙方可能有时以电子方式与甲方进行交流。但是正如甲方所知,电子信息的传输并不能保证安全无误,信息可能会中断、损坏、丢失、销毁、延误或不全,或因其他原因而被损害或无法安全使用。因此,虽然乙方会在以电子方式传输信息之前采取合理措施检查当时最常出现的电脑病毒,但乙方不会向甲方承担有关电子信息传输的任何责任。

八、保密性

8.1 就本约定书约定的业务,双方将遵循并承诺其已遵循相关法域内所有适用的数据和

隐私权保护法律法规(若有)。

8.2 除非获得甲方在约定书中的授权或其它授权,或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政府、司法或监管机关、中注协或地方注协的要求,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与其讨论乙方在履行专业职责中所获取的甲方机密信息。

8.3甲方同意,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可以为以下所述目的使用和披露甲方的机密信息和个人数据:(1)为提供约定书所述服务之目的,或为因提供审计服务所附带产生的其他目的包括质量及风险管理复核;(2)对乙方有关甲方人员具体联系方式的记录和数据库进行更新以便联系与审计或约定书相关的人员;(3)为合法的业务目的,包括客户关系管理、客户管理、内部财务报告以及信息技术支持;(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5)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仲裁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乙方将确保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并确保采取所有适当的技术及组织管理保密措施,以防止未经授权或非法地披露或处理该等信息和数据。

九、利益冲突

9.1截至本协议签署时,根据乙方已有既定程序的识别情况,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不存在利益冲突情况。由于乙方为很多客户提供多种服务,因此乙方向其他公司和机构提供服务时,甲方可能会认为其中存在利益冲突。虽然乙方已有既定程序识别这些利益冲突情况,但乙方无法肯定能识别所有可能存在或可能发生的利益冲突,其中部分原因是乙方无法预料在哪些情况下甲方会认为其中有利益冲突情况。如果甲方知道或发现任何影响此项业务的利益冲突情况,甲方应告知乙方;如本协议签署后乙方知道或发现任何影响此项业务的利益冲突情况,乙方应告知甲方。如出现上述情况,双方应协商解决;如乙方认为在实施适当程序后甲方的利益可以得到保障,乙方应与甲方讨论并商定乙方将采取的措施,以维护保密性并确保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建议和意见是完全独立的。乙方不会为第三方的利益使用甲方的保密信息,正如乙方也不会为甲方的利益使用第三方的保密信息。

十、收费标准和条款

10.1作为乙方制定计划的结果,甲方和乙方一致同意根据以下条款及约定的费用,完成预定的服务目标。

10.2为了实现甲方和乙方共同的目的,甲方应及时提供乙方要求的全部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甲方也须根据双方达成的共识提供实际情况下必要和合理的工作场所和甲方员工的

协助。如果由于任何原因,甲方无法提供以上资料和协助,或者乙方工作中发现资料不一致或其他异常情况,乙方将为所需要提供的额外服务而与甲方协商调整收费。以上调整将以“补充业务约定书”的形式进行约定。

10.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的原因,致使乙方从事约定书所涉及的服务实际时间较约定书签订时预计的时间有明显的增加或减少时,甲方和乙方双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约定书所述的服务费用,并以“补充业务约定书”的形式进行约定。

10.4 乙方按照本约定书约定的服务内容为甲方出具的业务报告以中文作为报告文本。若甲方要求乙方提供除中文以外的其他国家文字版本,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协商,相应调整约定书所述的服务费用,并以“补充业务约定书”的形式进行约定。

10.5除了上述特殊情况可能导致收费的调整,乙方的收费详见“十一、收费”之规定。

十一、收费

11.1本次审核服务的收费是以乙方各级别工作人员在本次工作中所耗费的时间为基础计算的。乙方本次服务的费用总额为人民币16万元,包含差旅费、邮电通讯费等其他所有费用。

11.2甲方应在本约定书签订之日起3日内本支付约定书11.1款约定的服务收费的50%,剩余的50%在乙方提交业务报告并经乙方书面确认之日起3日内支付。乙方应于每次甲方支付前向甲方开具足额合格增值税专用发票。

11.3如果由于无法预见且无法克服的原因,致使乙方人员抵达甲方的工作现场后,经甲方确认本约定书所涉及的服务不再进行或事实上无法进行的,甲方不得要求退还预付的服务费用。

十二、乙方员工及其它实体

12.1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乙方可能会视需要酌情利用其它实体的资源,该其他实体(不论是否是公司形式) 是指与乙方有关联的实体以及它们的合伙人和员工的资源,但提供本服务仍然仅属于乙方的责任。

12.2甲方同意不会因本服务而对其它实体或其人员提出任何索赔(不论是根据合同关系、侵权(包括过失)或其它)。任何其它的合伙人或员工就本服务而与甲方联系的行为仅代表乙方而为,乙方将为他们的前述行为向甲方负责。

12.3甲方不会对乙方任何员工提出由本服务所产生或与本服务相关的任何针对个人的

索赔(不论是根据合同关系、侵权(包括过失)或其它),但这并没有限制或排除乙方因其员工的行为或遗漏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本条款在中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适用。

12.4第12.2至12.3条款的规定是为乙方员工、其它实体及其合伙人和员工(统称为“受益人”)的利益而明确规定的。甲方同意,各受益人均有权引用第12.1至12.4条款,如同他们是本业务约定书的签署方。每一个同意协助提供本服务的其它视图均依据第12.1至12.4条款所提供的保障而为,乙方正式代表其接纳该条款所提供的保障。

十三、责任限制及补偿

13.1如果由于甲方的董事、员工或代理人的舞弊行为、不实陈述或故意违约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损害、费用或支出,乙方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3.2乙方、其合伙人或员工向甲方承担的全部责任以约定书所约定的专业服务费金额为限,无论这些损失是因侵权、违约或其他原因所引起。此限制不适用于由于乙方恶意行为或欺诈行为而引起的索赔事项。

13.3乙方对不是因乙方、其合伙人或员工过错所直接导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其合伙人或员工也无义务对任何与本约定书中所约定的服务有关的间接损失、利润损失或类似损害,或未能实现的预期节支负责,无论这些损失是因侵权、违约或其他原因所引起。

十四、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14.1本业务约定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

14.2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业务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以下第(1)种解决方式:

(l)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五、约定书的生效和变更、终止

15.1本业务约定书是双方就此项业务有关的服务达成的全部协议。它替换并取代此前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建议、通信和理解。

15.2本业务约定书自甲方、乙方各自法定代表人或获授权代表签署和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在双方履行完毕本约定书约定的所有义务后终止。在本约定书中明示或默示的于本约定书终止后仍持续有效的条款不因本约定书终止而终止。

15.3如果根据乙方的职业道德及其他有关专业职责、适用的法律法规或其他任何法定

的要求,乙方认为已不适宜继续为甲方提供本约定书约定的服务时,在乙方向甲方提供明确法定依据的情形下,乙方可以采取向甲方及时提出合理通知的方式终止履行本约定书。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服务费用。

15.4若需要对生效的约定书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独变更本约定书的任何条款。

15.5如果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服务工作如期完成,或需要提前出具业务报告,甲、乙双方均可要求变更约定事项,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15.6本约定书一式贰份,甲乙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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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授权代表:(签名并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名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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