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明确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监督下,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财务报表审计不能减轻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第二章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

第四条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

(一)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

(二)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11号

——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以及审计业务的变更,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审计业务约定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签订的,用以记录和确认审计业务的委托与受托关系、审计目标和范围、双方的责任以及报告的格式等事项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业务开始前,与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以避免双方对审计业务的理解产生分歧。

如果被审计单位不是委托人,在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被审计单位就审计业务约定相关条款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

第二章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第五条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具体内容可能因被审计单位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方面:

(一)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

(二)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三)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

(四)审计范围,包括指明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遵守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

(五)执行审计工作的安排,包括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间要求;

(六)审计报告格式和对审计结果的其他沟通形式;

(七)由于测试的性质和审计的其他固有限制,以及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不可避免

地存在着某些重大错报可能仍然未被发现的风险;

(八)管理层为注册会计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

(九)注册会计师不受限制地接触任何与审计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要的其他信息;

(十)管理层对其作出的与审计有关的声明予以书面确认;

(十一)注册会计师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十二)审计收费,包括收费的计算基础和收费安排;

(十三)违约责任;

(十四)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五)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的签字盖章,以及签约双方加盖的公章。

第六条如果情况需要,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列明下列内容:

(一)在某些方面对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和专家工作的安排;

(二)与审计涉及的内部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其他员工工作的协调;

(三)预期向被审计单位提交的其他函件或报告;

(四)与治理层整体直接沟通;

(五)在首次接受审计委托时,对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安排;

(六)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之间需要达成进一步协议的事项。

第七条如果负责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同时负责组成部分财务报表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决定是否与各个组成部分单独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一)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的委托人;

(二)是否对组成部分单独出具审计报告;

(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母公司、总公司或总部占组成部分的所有权份额;

(五)组成部分管理层的独立程度。

第三章连续审计

第八条对于连续审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修改业务约定的条款,以及是否需要提醒被审计单位注意现有的业务约定条款。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可以与被审计单位签订长期审计业务约定书,但如果出现下列情况,应当考虑重新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一)有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误解审计目标和范围;

(二)需要修改约定条款或增加特别条款;

(三)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或所有权结构近期发生变动;

(四)被审计单位业务的性质或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五)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管理层编制财务报表采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发生变化。

第四章审计业务的变更

第十条在完成审计业务前,如果被审计单位要求注册会计师将审计业务变更为保证程

度较低的鉴证业务或相关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变更业务的适当性。

第十一条下列原因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要求变更业务:

(一)情况变化对审计服务的需求产生影响;

(二)对原来要求的审计业务的性质存在误解;

(三)审计范围存在限制。

本条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通常被认为是变更业务的合理理由,但如果有迹象表明该变更要求与错误的、不完整的或者不能令人满意的信息有关,注册会计师不应认为该变更是合理的。

第十二条在同意将审计业务变更为其他服务前,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变更业务对法律责任或业务约定条款的影响。

如果变更业务引起业务约定条款的变更,注册会计师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就新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三条如果认为变更业务具有合理的理由,并且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已实施的审计工作也适用于变更后的业务,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修改后的业务约定条款出具报告。

为避免引起报告使用者的误解,报告不应提及下列内容:

(一)原审计业务;

(二)在原审计业务中已执行的程序。只有将审计业务变更为执行商定程序业务,注册会计师才可在报告中提及已执行的程序。

第十四条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注册会计师不应当同意变更业务。

第十五条如果不同意变更业务,被审计单位又不允许继续执行原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解除业务约定,并考虑是否有义务向被审计单位董事会或股东会等方面说明解除业务约定的理由。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包括财务报表在内的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程序,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

第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规定,制定质量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

(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

(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中负责某项审计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报告上签字的主任会计师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项目组应当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中适用于单项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

程序。

项目组是指执行某项审计业务的所有人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为执行该项业务聘请的专家。

第二章对审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审计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

第六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审计业务的所有阶段,通过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项目组其他成员强调下列事项的重要性,以保证审计业务的质量:

(一)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工作;

(二)遵守适用的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三)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第三章职业道德规范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项目组成员是否已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职业道德规范要求项目组成员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审计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八条在整个审计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项目组成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迹象保持警惕。

如果发现项目组成员违反职业道德规范,项目负责人应当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商讨,以便采取适当的措施。

项目负责人应当记录识别出的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问题,以及这些问题是如何得到解决的。在适当情况下,项目组其他成员也应当记录上述内容。

第九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就审计业务的独立性要求是否得到遵守形成结论。

在执行本条前款的规定时,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相关信息,以识别、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

(二)评价已识别的违反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情况,以确定是否对审计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威胁;

(三)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对未能解决的事项,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以便会计师事务所采取适当的行动;

(四)记录与独立性有关的结论及讨论情况。

第四章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

第十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信,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的质量控制程序已得到恰当遵守,形成的有关结论是适当的并已记录于工作底稿。

第十一条无论有关审计业务接受与保持的决策过程是否由项目负责人发起,项目负责人都应当确定最近的决策是否适当。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在确定客户关系和具体审计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是否适当时,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

(一)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

(二)项目组是否具有执行审计业务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必要的时间和资源;

(三)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组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如果认为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存在问题,项目组应当根据本准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适当的咨询,并记录问题如何得到解决。

第十三条在决定是否保持与某一客户的关系时,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本期或上期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及其对保持该客户关系的影响。

第十四条如果项目负责人在接受审计业务后获知了某项信息,而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拒绝该项业务,项目负责人应当立即将该信息告知会计师事务所,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采取必要的行动。

第五章项目组的工作委派

第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信项目组整体具有适当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以及必要的时间,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业务,并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项目组整体应当具备下列方面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一)通过适当的培训和参与审计业务,获得执行类似性质和复杂程度审计业务的知识和实务经验;

(二)掌握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

(三)具有相关技术知识,包括信息技术知识;

(四)熟悉客户所处的行业;

(五)具有职业判断能力;

(六)掌握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六章业务执行

第一节指导、监督与复核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下列事项负责:

(一)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指导、监督与执行审计业务;

(二)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审计报告。

第十八条项目负责人在指导审计业务时应当告知项目组成员下列事项:

(一)项目组成员各自的责任;

(二)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

(三)与风险相关的事项;

(四)可能出现的问题;

(五)执行审计业务的方案。

第十九条项目负责人对审计业务的监督应当包括:

(一)追踪审计业务的进程;

(二)考虑项目组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审计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计划的方案执行审计工作;

(三)解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计划的方案;

(四)识别在审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项目组成员考虑的事项。

第二十条在复核已实施的审计工作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

(一)审计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

(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

(三)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

(四)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五)已执行的审计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已得到适当记录;

(六)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否充分、适当;

(七)审计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

确定复核人员的原则是,由项目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的人员执行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出具审计报告前,项目负责人应当通过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和与项目组讨论,确信获取的审计证据已经充分、适当,足以支持形成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审计过程的适当阶段及时实施复核,以使重大事项在出具审计报告前能够得到满意解决。

项目负责人复核的内容包括对关键领域所作的判断,尤其是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特别风险以及项目负责人认为重要的其他领域。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复核的范围和时间予以适当记录。

第二十三条如果在审计过程中更换项目负责人,新任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截至变更日已完成的工作实施足够的复核程序,以确信此前计划和实施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审计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多位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某项审计业务,各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应当予以明确界定,并使项目组成员能够了解。

第二节咨询

第二十五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咨询承担下列责任:

(一)对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负责;

(二)确信项目组成员在审计过程中就相关事项进行了适当咨询,咨询的对象可能是项目组成员,或本所内部或外部的其他适当人员;

(三)确信这些咨询的性质、范围以及形成的结论已得到记录,并经被咨询者认可;

(四)确定咨询形成的结论已得到执行。

第二十六条项目组在向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外部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时,应当提供所有相关事实,以使其能够对咨询的技术、职业道德或其他问题提出有见地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项目组就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向其他专业人士咨询所形成的记录,应当经被咨询者认可。

咨询形成的记录应当完整详细,并包括下列事项:

(一)寻求咨询的事项;

(二)咨询的结果,包括作出的决策、决策依据以及决策的执行情况。

第三节意见分歧

第二十八条如果项目组内部、项目组与被咨询者之间、项目负责人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之间出现意见分歧,项目组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处理及解决意见分歧的政策和程序。

第四节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第二十九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是指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对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和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进行客观评价的过程。

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确定会计师事务所已委派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

(二)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讨论在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事项,包括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中识别的重大事项;

(三)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完成后,才能出具审计报告。

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如果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项目负责人应当遵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三十条如果在业务开始时认为没有必要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项目负责人应当关注可能因情况变化而需要这种复核。

第三十一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应当包括客观评价下列事项:

(一)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

(二)项目组在准备审计报告时得出的结论。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范围取决于审计业务的复杂程度和审计风险。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并不减轻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复核人员应当考虑:(一)项目组就具体审计业务对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作出的评价;

(二)项目组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包括项目组对舞弊风险的评估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作出的判断,尤其是关于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

(四)项目组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

(五)项目组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

(六)项目组拟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事项;

(七)所复核的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项目组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

(八)项目组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适当性。

在对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以外的其他审计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时,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可根据情况考虑本条前款部分或全部事项。

第七章监控

第三十三条监控是指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持续考虑和评价的过程,包括定期选取已完成的审计业务进行检查,以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合理保证其质量控制制度正在有效运行。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规定,建立监控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是相关和充分的,并正在有效运行。

第三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通报的最新监控信息考虑下列事项:

(一)该监控信息提及的缺陷是否会对项目负责人负责的审计业务产生影响;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整改措施对该审计业务是否足够。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审计报告的基础;

(二)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五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会计公司成员所和联系所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涉外业务时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规定,对审计工作底稿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以满足下列要求:

(一)安全保管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保密;

(二)保证审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三)便于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使用和检索;

(四)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章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

第七条审计工作底稿可以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

审计工作底稿通常包括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分析表、问题备忘录、重大事项概要、询证函回函、管理层声明书、核对表、有关重大事项的往来信件(包括电子邮件),以及对被审计单位文件记录的摘要或复印件等。

审计工作底稿通常不包括已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的草稿或财务报表的草稿、对不全面或初步思考的记录、存在印刷错误或其他错误而作废的文本,以及重复的文件记录等。

第八条对每项具体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审计档案。

第三章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九条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

(一)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三)就重大事项得出的结论。

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是指对下列方面有合理了解的人士:

(一)审计过程;

(二)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规定;

(三)被审计单位所处的经营环境;

(四)与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相关的会计和审计问题。

第十条在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

(二)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在执行审计工作和评价审计结果时需要作出判断的范围;

(四)已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

(五)已识别的例外事项的性质和范围;

(六)当从已执行审计工作或获取审计证据的记录中不易确定结论或结论的基础时,记录结论或结论的基础的必要性;

(七)使用的审计方法和工具。

第二节记录测试的特定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

第十一条在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测试的特定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

第十二条识别特征是指被测试的项目或事项表现出的征象或标志。如在对被审计单位生成的订购单进行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可能以订购单的日期或编号作为测试订购单的识别特征。

识别特征因审计程序的性质和所测试的项目或事项的不同而不同。

第三节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项。

重大事项通常包括:

(一)引起特别风险的事项;

(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该结果表明财务信息可能存在重大错报,或需要修正以前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和针对这些风险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三)导致注册会计师难以实施必要审计程序的情形;

(四)导致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编制重大事项概要,将其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组成部分,以有效地复核和检查审计工作底稿,并评价重大事项的影响。

重大事项概要包括审计过程中识别的重大事项及其如何得到解决,或对其他支持性审计工作底稿的交叉索引。

第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记录与管理层、治理层和其他人员对重大事项的讨论,

包括讨论的内容、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第十六条如果识别出的信息与针对某重大事项得出的最终结论相矛盾或不一致,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形成最终结论时如何处理该矛盾或不一致的情况。

第四节编制人员和复核人员

第十七条在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

(一)审计工作的执行人员及完成该项审计工作的日期;

(二)审计工作的复核人员及复核的日期和范围。

第四章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规定,及时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

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报告日后六十天内。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期限为审计业务中止后的六十天内。

第十九条在审计报告日后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最终审计档案是一项事务性的工作,不涉及实施新的审计程序或得出新的结论。

如果在归档期间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的变动属于事务性的,注册会计师可以作出变动,主要包括:

(一)删除或废弃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

(二)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交叉索引;

(三)对审计档案归整工作的完成核对表签字认可;

(四)记录在审计报告日前获取的、与审计项目组相关成员进行讨论并取得一致意见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条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如果发现有必要修改现有审计工作底稿或增加新的审计工作底稿,无论修改或增加的性质如何,注册会计师均应当记录下列事项:

(一)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时间和人员,以及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二)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的具体理由;

(三)修改或增加审计工作底稿对审计结论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在完成最终审计档案的归整工作后,注册会计师不得在规定的保存期届满前删除或废弃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报告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如果注册会计师未能完成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自审计业务中止日起,对审计工作底稿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审计报告日后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变动

第二十三条在审计报告日后,如果发现例外情况要求注册会计师实施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或导致注册会计师得出新的结论,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

(一)遇到的例外情况;

(二)实施的新的或追加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

(三)对审计工作底稿作出变动及其复核的时间和人员。

例外情况主要是指审计报告日后发现与已审计财务信息相关,且在审计报告日已经存在

的事实,该事实如果被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日前获知,可能影响审计报告。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

——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舞弊的考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被审计单位舞弊的考虑,以及具体运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以识别、评估和应对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由于舞弊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

第二章舞弊的特征

第四条财务报表的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所致。舞弊和错误的区别在于,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错报的行为是故意行为还是非故意行为。

第五条错误是指导致财务报表错报的非故意行为,主要包括:

(一)为编制财务报表而收集和处理数据时发生失误;

(二)由于疏忽和误解有关事实而作出不恰当的会计估计;

(三)在运用与确认、计量、分类或列报(包括披露,下同)相关的会计政策时发生失误。

第六条舞弊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治理层、员工或第三方使用欺骗手段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故意行为。

舞弊是一个宽泛的法律概念,但本准则并不要求注册会计师对舞弊是否已经发生作出法律意义上的判定,只要求关注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舞弊。

第七条下列两类故意错报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

(一)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导致的错报;

(二)侵占资产导致的错报。

第八条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可能源于管理层通过操纵利润误导财务报表使用者对被审计单位业绩或盈利能力的判断。

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的动机主要包括:

(一)迎合市场预期或特定监管要求;

(二)牟取以财务业绩为基础的私人报酬最大化;

(三)偷逃或骗取税款;

(四)骗取外部资金;

(五)掩盖侵占资产的事实。

第九条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通常表现为:

(一)对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相关文件记录的操纵、伪造或篡改;

(二)对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在财务报表中的不真实表达或故意遗漏;

(三)对与确认、计量、分类或列报有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故意误用。

第十条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通常与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有关。管理层通过凌驾于控制之上实施舞弊的手段主要包括:

(一)编制虚假的会计分录,特别是在临近会计期末时;

(二)滥用或随意变更会计政策;

(三)不恰当地调整会计估计所依据的假设及改变原先作出的判断;

(四)故意漏记、提前确认或推迟确认报告期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

(五)隐瞒可能影响财务报表金额的事实;

(六)构造复杂的交易以歪曲财务状况或经营成果;

(七)篡改与重大或异常交易相关的会计记录和交易条款。

第十一条侵占资产是指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或员工非法占用被审计单位的资产,其手段主要包括:

(一)贪污收入款项;

(二)盗取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

(三)使被审计单位对虚构的商品或劳务付款;

(四)将被审计单位资产挪为私用。

侵占资产通常伴随着虚假或误导性的文件记录,其目的是隐瞒资产缺失或未经适当授权使用资产的事实。

第十二条舞弊的发生通常涉及下列因素:

(一)动机或压力;

(二)机会;

(三)借口。

第三章治理层、管理层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十三条防止或发现舞弊是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和管理层的责任。

第十四条治理层有责任监督管理层建立和维护内部控制。

第十五条管理层有责任在治理层的监督下建立良好的控制环境,维护有关政策和程序,以保证有序和有效地开展业务活动,包括制定和维护与财务报告可靠性相关的控制,并对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风险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有责任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获取财务报表在整体上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无论该错报是由于舞弊还是错误导致。

第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整个审计过程中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考虑管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可能性,并应当意识到,可以有效发现错误的审计程序未必适用于发现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

第四章审计的固有限制

第十八条由于存在下列固有限制,即使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恰当地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注册会计师也不能对财务报表整体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绝对保证:

(一)选择性测试方法的运用;

(二)内部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2号

——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法律法规的考虑,明确执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本准则不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接受专项委托审计并报告被审计单位遵守特定法律法规的业务。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违反法规行为,是指被审计单位有意或无意地违反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之外的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及评价和报告审计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被审计单位违反法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第五条在考虑被审计单位的一项行为是否违反法律法规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征询法律意见。

第二章管理层遵守法律法规的责任

第六条保证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和发现违反法规行为是被审计单位管理层的责任。

第七条管理层通常通过执行下列政策和程序,以防止和发现违反法规行为:

(一)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设计的经营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建立和实施适当的内部控制;

(三)制定、公布并遵守行为规范;

(四)确保员工经过适当培训,了解各项行为规范;

(五)监控行为规范的遵守情况,对违反行为规范的员工给予适当处罚;

(六)聘请法律顾问,帮助管理层了解法律法规要求;

(七)汇集必须遵守的法律法规,保存被投诉的记录;

(八)将适当的职责分派给内部审计和审计委员会,帮助管理层履行防止和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责任。

第三章对被审计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考虑

第八条注册会计师不应当、也不能对防止被审计单位违反法规行为负责,但执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可能是遏制违反法规行为的一项措施。

第九条由于存在下列因素,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违反法规行为会导致更高的重大错报风险:

(一)许多法律法规主要与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相关,且不能被会计信息系统所反映;

(二)审计程序的有效性受到内部控制的固有局限性和使用的测试方法的影响;

(三)注册会计师获取的审计证据大多是说服性而非结论性的;

(四)违反法规行为可能涉及故意隐瞒的行为。

第十条在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充分关注审计可能揭露导致其对被审计单位遵守法律法规产生怀疑的情况或事项。

第十一条如果法律法规要求注册会计师报告被审计单位对某些法定条款的遵守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制定计划,以测试被审计单位对这些条款的遵守情况。

第十二条在计划审计工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总体了解适用于被审计单位及其所处行业的法律法规,以及被审计单位如何遵守这些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在获得总体了解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特别关注某些法律法规可能导致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产生重要影响的经营风险,即违反法律法规可能导致被审计单位停业或对其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第十四条为获得对法律法规的总体了解,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一)利用了解被审计单位行业状况、法律环境与监管环境以及其他外部因素时所获知的信息;

(二)向管理层询问被审计单位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而采用的政策和程序;

(三)向管理层询问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可能产生重要影响的法律法规;

(四)与管理层讨论在识别、评价和处理诉讼、索赔与税务纠纷时采用的政策和程序;

(五)与审计组成部分的其他注册会计师讨论适用于该组成部分的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在获得总体了解后,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进一步审计程序,以有助于识别被审计单位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应当考虑的违反法规行为:

(一)向管理层询问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守了适用于被审计单位及其行业的法律法规;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与许可证颁发机构或监管机构的往来函件。

第十六条对影响财务报表重大金额和披露的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被审计单位遵守这些法律法规的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及其变化,以便在审计财务报表相关认定时考虑这些法律法规。

第十七条除实施本准则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计程序以外,注册会计师不需对被审计单位遵守法律法规情况实施其他审计程序,因为实施其他审计程序超出了财务报表的审计范围。

第十八条为形成财务报表审计意见所实施的审计程序,可能使注册会计师注意到被审计单位存在影响财务报表的违反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此保持警觉。

第十九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向管理层获取书面声明,以表明被审计单位已将其知悉的、影响财务报表的所有违反或可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告知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条如果没有证据表明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可推定被审计单位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发现违反法规行为时实施的审计程序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可能表明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下列信息:

(一)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或处罚;

(二)提供异常贷款或支付不明费用;

(三)与关联方存在异常交易;

(四)支付异常的销售佣金或代理费用;

(五)购销价格严重偏离市场价格;

(六)异常的现金收支;

(七)与在税收优惠地注册的公司存在异常交易;

(八)向商品或劳务提供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商品或劳务款项;

(九)收付款缺少适当的交易控制记录;

(十)现有的会计信息系统不能提供适当审计轨迹或充分证据;

(十一)交易未经授权或记录不当;

(十二)媒介评论。

第二十二条当发现可能存在违反法规行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该行为的性质及发生的环境,并获取其他适当信息,以评价其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在评价违反法规行为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一)因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封存财产、强制停业及诉讼等导致的潜在财务后果;

(二)潜在财务后果是否需要披露;

(三)潜在财务后果是否严重,以至于影响到财务报表的公允反映。

第二十四条当认为可能存在违反法规行为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所发现的情况,并与管理层讨论。

第二十五条如果管理层不能提供令人满意的信息证明其确实遵守了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律师咨询有关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及其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当认为向被审计单位律师咨询是不适当的,或不满意其提供的咨询意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向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律师咨询,以确定:

(一)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违反法规行为;

(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

(三)应采取的进一步行动。

第二十六条当怀疑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法规行为而又无法获取充分信息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缺乏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违反法规行为对审计的其他方面的影响,尤其对管理层声明可靠性的影响。

如果违反法规行为未被内部控制发现或未包含在管理层声明中,注册会计师应当重新考虑风险评估结果和管理层声明的有效性。

第五章对违反法规行为的报告

第一节与治理层沟通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注意到的违反法规行为尽快地与治理层沟通,或获取治

理层已获知违反法规行为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九条如果认为违反法规行为是故意和重大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发现的情况立即与治理层沟通。

第三十条如果怀疑违反法规行为涉及高级管理人员,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内部的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等更高层次的机构报告。

如果不存在更高层次的机构,或注册会计师认为报告不起作用,或难以确定向谁报告,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征询法律意见。

第二节出具审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如果认为违反法规行为对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且未能在财务报表中得到恰当反映,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二条如果因被审计单位阻挠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评价是否发生或可能发生对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的违反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如果因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以外的其他条件限制而无法确定违反法规行为是否发生,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对审计报告的影响。

第三节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三十四条如果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严重违反法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法律法规是否要求其向监管机构报告;必要时,征询法律意见。

第六章解除业务约定

第三十五条如果被审计单位存在违反法规行为,且没有采取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补救措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解除业务约定。

第三十六条在解除业务约定后,如果接到后任注册会计师的询问,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2号——前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的规定,向其说明是否存在不应承接该业务的理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1号

——与治理层的沟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与被审计单位治理层的沟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本准则所称治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营管理责任负有监督责任的人员或组织。治理层的责任包括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

本准则所称管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执行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或组织。管理层负责编制财务报表,并受到治理层的监督。

第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与财务报表审计相关、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与治理层责任相关的重大事项,以适当的方式及时与治理层沟通。

第五条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沟通的主要目的是:

(一)就审计范围和时间以及注册会计师、治理层和管理层各方在财务报表审计和沟通中的责任,取得相互了解;

(二)及时向治理层告知审计中发现的与治理层责任相关的事项;

(三)共享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获取审计证据和治理层履行责任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进行明晰的沟通,并提请治理层以同样的方式与注册会计师沟通,以建立有效的双向沟通关系。注册会计师在建立这种关系时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第二章沟通的对象

第一节总体要求

第七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与被审计单位治理结构中的哪些适当人员沟通。适当人员可能因沟通事项的不同而不同。

第八条在确定与哪些适当人员沟通特定事项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利用在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时获取的有关治理结构和治理过程的信息。

第九条如果无法清楚地识别需要与哪些人员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委托人商定。

第二节与治理层的下设组织或个人沟通

第十条在决定与治理层某下设组织或个人沟通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主要事项:

(一)下设组织、个人以及治理层整体各自的责任;

(二)拟沟通事项的性质;

(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下设组织或个人是否有权对沟通的信息采取措施,以及是否能够提供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的进一步信息和解释;

(五)是否有必要将有关信息详尽或扼要地与治理层整体沟通。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在业务约定条款中明确与治理层整体直接沟通的权利。

第十一条如果被审计单位设有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注册会计师应当着重与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沟通。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仅与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沟通是否足以履行其与治理层沟通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能还需要与治理层整体沟通。

第十二条如果被审计单位是某集团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不同的业务环境和沟通事项,确定与哪些适当人员沟通。适当人员除了包括该组成部分治理层外,可能还包括集团治理层。当集团治理层履行组成部分治理责任时,适当人员为集团治理层。

第三节与管理层沟通

第十三条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财务报表审计相关事项与管理层讨论,包括讨论本准则规定的与治理层沟通的相关事项。

第十四条在与治理层沟通特定事项前,注册会计师通常先与管理层讨论,除非这些事项不适合与管理层讨论。不适合与管理层讨论的事项包括管理层的胜任能力和诚信问题等。

如果被审计单位设有内部审计职能,注册会计师可以在与治理层沟通特定事项前,先与内部审计人员讨论有关事项。

如果管理层或内部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拟采取的措施有助于治理层了解特定事项,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将这些意见和措施包括在与治理层沟通的内容中。

第十五条管理层就本准则第十八条所列事项与治理层的沟通,并不能减轻注册会计师就这些事项与治理层沟通的责任。

对于本准则第三章第七节所规定的补充事项,如果认为管理层已与治理层有效沟通,注册会计师无需再就这些事项与治理层沟通。

第四节治理层全部参与管理的情形

第十六条在治理层全部参与管理的情况下,如果就本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已与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沟通,且这些人员同时负有治理责任,注册会计师无需就这些事项再次与负有治理责任的相同人员沟通。

对于应予沟通且仅与治理层的监督职能相关的事项,由于监督与管理没有分离,通常不要求注册会计师就这些事项予以沟通。

第十七条如果治理层全部参与管理,注册会计师仍应考虑与负有管理责任人员的沟通能否向所有负有治理责任的人员充分传递应予沟通的内容。

第三章沟通的事项

第一节沟通事项的基本内容

第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直接与治理层沟通的事项包括:

(一)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二)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

(三)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第十九条除了本准则第十八条所列事项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就下列事项与治理层沟通:

(一)要求和商定沟通的其他事项;

(二)补充事项。

第二节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其责任直接与治理层沟通。注册会计师通常考虑将该沟通事项包含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

注册会计师应当向治理层说明,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是对管理层在治理层监督下编制的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对财务报表的审计并不能减轻管理层和治理层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还应当与治理层沟通下列事项:

(一)注册会计师有责任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审计准则要求沟通的事项包括财务报表审计中发现的、且与治理层履行对财务报告过程监督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

(二)审计准则并不要求注册会计师专门为识别与治理层沟通的补充事项设计程序,但如果注册会计师注意到根据其职业判断认为重大且与治理层责任相关的补充事项,并且这些事项没有通过其他渠道与治理层作过有效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这些事项与治理层沟通;

(三)如果存在要求和商定沟通的其他事项,注册会计师还有责任就这些事项与治理层沟通。

第三节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

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直接与治理层作简要沟通。

第二十三条当与治理层沟通计划的审计范围和时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谨慎,以防止由于具体审计程序易于被治理层,尤其是承担管理责任的治理层所预见等原因而损害审计工作的有效性。

第二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治理层沟通下列事项:

(一)注册会计师拟如何应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

(二)注册会计师对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采取的方案;

(三)重要性的概念,但不宜涉及重要性的具体底线或金额;

(四)审计业务受到的限制或法律法规对审计业务的特定要求;

(五)注册会计师与治理层商定的沟通事项的性质。

第二十五条注册会计师可以考虑与治理层讨论下列事项:

(一)当被审计单位设有内部审计职能时,注册会计师拟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以及双方如何更好地协调和配合工作;

(二)治理层对内部控制和舞弊的态度、认识和措施;

(三)与拟实施的审计程序相关的事项,这些程序是在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规定之外、应治理层或管理层要求而实施的;

(四)治理层对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以及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事项等方面的变化作出的反应;

(五)治理层对以前的沟通如何作出反应。

第二十六条注册会计师还可以考虑就治理层对下列事项的看法与其进行讨论:

(一)与治理结构中的哪些适当人员沟通;

(二)治理层和管理层责任的划分;

(三)被审计单位的目标、战略以及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发生重大错报的相关经营风险;

(四)治理层认为审计中应特别注意的事项,以及需要采取额外程序的领域;

(五)与监管机构沟通的重大事项;

(六)治理层认为可能会影响财务报表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与治理层的沟通有助于注册会计师计划审计范围和时间,但并不改变注册会计师独自承担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的责任。

第四节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与治理层直接沟通下列事项:

(一)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会计处理质量的看法;

(二)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困难;

(三)尚未更正的错报,除非注册会计师认为这些错报明显不重要;

(四)审计中发现的、根据职业判断认为重大且与治理层履行财务报告过程监督责任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除非被审计单位治理层全部参与管理,注册会计师还应当与治理层直接沟通下列事项:

(一)根据职业判断认为需要提请治理层注意的管理层声明;

(二)已与管理层讨论或书面沟通的、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就下列重要会计处理的质量和可接受性与治理层沟通:

(一)选用的会计政策;

(二)作出的会计估计;

(三)财务报表的披露。

第三十一条如果认为某项重大的会计处理不恰当,注册会计师应当向治理层说明理由,并在必要时提请更正。

如果不恰当的会计处理未予更正,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该事项对本期和未来期间财务报表的影响,以及对审计报告的影响,并将这种影响告知治理层。

第三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遇到的重大困难可能包括:

(一)管理层在提供审计所需信息时出现严重拖延;

(二)不合理地要求缩短完成审计工作的时间;

(三)为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需要付出的努力远远超过预期;

(四)无法获取预期的证据;

(五)管理层对注册会计师施加的限制;

(六)管理层不愿按照注册会计师的要求对持续经营能力作出评估,或拒绝将评估期间延伸至资产负债表日起的十二个月。

在某些情况下,上述困难可能构成对审计范围的限制,注册会计师应当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除非认为错报明显不重大,注册会计师应当要求管理层更正所有已知错报。如果错报未予更正,注册会计师应当就此与治理层沟通,并再次提请予以更正。

对未更正的重大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逐笔与治理层沟通。对未更正的大量小额错报,注册会计师可以向治理层提供列明这些错报的笔数和累计影响额的汇总表,而不必沟通每笔错报的细节。

第三十四条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与治理层讨论未能更正错报的原因及其影响,包括对未来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为了降低发生误解的可能性,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治理层提供书面声明,说明已引起治理层注意的错报没有得到更正的原因;但获取该声明并不能减轻注册会计师对未更正错报的影响形成结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与治理层沟通审计中发现的、与治理层履行对财务报告过程的监督职责直接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已更正的、含有已审计财务报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存在的对事实的重大错报或重大不一致。

第三十七条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将管理层声明中的相关事项提请治理层注意:

(一)除管理层声明之外的审计证据很少;

(二)相关的会计处理可能会因被审计单位意图的不同而不同;

(三)管理层对作出注册会计师要求的声明很勉强;

(四)管理层声明与其他审计证据不符。

第三十八条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应当向治理层提供完整的管理层声明书副本。此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明确列示根据职业判断认为需要提请治理层关注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本准则第二十九条所述的已与管理层讨论或书面沟通的重大事项主要包

国家审计准则考试模拟题目.doc

国家审计准则考试模拟题目 《国家审计准则》知识竞赛模拟试题 (答案仅供参考、以法律原文为准) 一、单项选择题(20分,每题1分) 1.审计机关对审计业务实行(A)级质量控制。 A. 7 B. 5 C. 4 D. 3 2.审计组长对应审计组成员的「1.作实施(B )。 A.监督 B.督导 C.指导 D.评估 3.审计机关对(A ),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 A、必选审计项日B>初选审计项1=1 C、自选审计项日 D、年度计划项H 4.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未遵守《国家审计准则》(D )的,应当说明原因。 A.指导性条款 B.杳证要求 C.实施细则 D.约束性条款 5.( A )是指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程度。 A、真实性 B、合法性 C、效益性 D、合规性 6.( C )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 A、相关性 B、可靠性 C、适当性 D、充分性 7.审计组实行(A )负责制。 A、组长 B、主审 C、协审 D、副组长 8.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小需要持续关注标准的(A )。 A、适用性 B、相关性 C、可靠性 D、适当性

A 、 主题突出、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建议适为。 B 、 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内容精炼、格式规范、反映及时。 C 、 主题突出、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内容精炼 D 、定性准确、内容精炼、格式规范、反映及时 9?审计人员应当运用职业判断,根据可能存在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具体坏境,判断其(A )。 A、重要性 B、必要性 C、严重性 D、有效性 10、某项内部控制设计合理且预期运行有效,能够防止重要 问题的发生,应当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D) A、可行性 B、健全性 C、效率性 D、有效性11.国家审计准则屮规定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原则上应当由(B)审定。 A、审计机关主管领导 B、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 C、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 D、审计业务部门负责人 12、(C)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 A、一般项日B.必审项日C、重要项日D、备选项目 13、不同來源和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存在不一致或者不能相 互印证时,审计人员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措施,确定审计证据的(B) Q A、适当性 B、可靠性 C、适用性 D、真实性 14、审计人员在检查重人违法行为时,应当关注重人违法行为的高发领域和(C )。 A、过程 B、原因 C、坏节 D、后果 15、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不包括下列基木要索(B ) A、标题 B、文号 C、被审计单位名称 D、审计项日名称 16、专题报告应当(A ) 17、新准则废除了旧准则和规定(B)个。

国家审计准则解读

国家审计准则解读 2010年9月1日,刘家义审计长签署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审计署以第8号令予以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审计准则》的修订和颁布,是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修订后我国审计法制建设的又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国审计法律制度的重大举措,是国家审计准则体系建设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对规范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审计准则》适用于审计机关开展的各项审计业务,对执行审计业务基本程序作了系统规范,体现了很强的综合性;《审计准则》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坚持运用科学的审计理念和先进的审计技术方法,体现了很强的科学性;《审计准则》系统总结了我国国家审计二十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将行之有效的做法确定下来,体现了很强的实用性;《审计准则》充分借鉴国际政府审计准则的内容和外国审计机关有益做法,体现了很强的国际性。 一、修订遵循的原则 (一)依照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与原有准则保持一定连续性。 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审计法和2010年国务院修订的审计法实施条例对审计机关的审计职责、审计权限和审计程序等都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此次修订的《审计准则》,作为部门规章,严格依照了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并明确了执行的具体要求,确保审计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同时,对于原有准则,特别是《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中一些经过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规定,均吸收到修订后的《审计准则》中,保持审计规范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总结多年来审计实践经验,体现中国国家审计特色。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审计机关坚持“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审计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法定审计职责,创新审计工作方式方法,在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基础上,全面推进绩效审计,深入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加强专项审计调查和跟踪审计,严肃查处重大违法行为,注重从体制、机制、制度和政策层面发现和分析问题并提出审计建议,加大公布审计结果力度,促进被审计单位整改,较好地发挥了审计监督的建设性作用。实践证明,这些基本做法和经验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审计工作发展要求的。修订的《审计准则》主要从我国实际出发,立足于总结审计实践经验,体现中国国家审计的特色。 (三)借鉴外国政府审计准则的有益内容,努力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 国际审计组织和有的外国审计机关相继颁布了审计准则,其中有些基本审计理念和技术方法对我国审计机关也有借鉴意义。此次修订准则,重点借鉴了外国政府审计准则的有益内容,并适当参考了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四)坚持约束与指导相结合,增强《审计准则》的指导作用。 修订的《审计准则》适用于中央到县的各级审计机关,适用于审计机关开展的各项审计业务。考虑到各地实际情况和审计项目的不同特点,修订的《审计准则》坚持约束与指导相结合的原则,将一些条款设定为约束性条款、一些条款设定为指导性条款,注重对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相关实质性环节的管理和指导,增强《审计准则》的适用性和指导作用,便于各级审计机关和广大审计人员贯彻执行。 二、《审计准则》的体系结构 修订前的国家审计准则体系由一个国家审计基本准则、若干个通用审计准则和专业审计准则构成。此次修订,参考《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的体系结构,将原

新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准则的比较(一)

新会计准则与原会计准则的比较(一) 2006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在北京发布了39项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和48项审计准则。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施行。 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有利于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有利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有利于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有利于解决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和反倾销问题,有利于金融改革和化解金融风险问题,有利于提高中国企业的形象。 为便于学习理解和实施新会计准则,本文对16项修订后发布的具体准则与修订前的原会计准则做了对比。 新准则是对原准则的继承、发展和完善,大部分规定与原准则相同。抛开体例和文字表述等形式上的差异,两者的主要差异(并非全部差异)如下: 1.《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①存货发出计价 原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和后进先出法等 新准则: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 ②借款费用 原准则:不能计入存货成本 新准则:符合条件的可以资本化 2.《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 ①规范的范围 原《投资》准则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且划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新准则仅规范长期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短期股权投资纳入《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 ②权益法的应用范围 原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新准则: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短期投资和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公允价值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3.《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 ①规范的范围:新准则分离出部分固定资产由《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范。 ②新准则规定确定固定资产成本时,应当考虑弃置费用因素。 ③新准则取消了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 固定资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其确认原则同初始确认固定资产的原则: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利息 原准则:不考虑购买固定资产延期付款的折现和利息问题; 新准则: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格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应予以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计入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测试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测试题 部门姓名成绩 选择题(每题至少有1个正确答案,请直接根据准则条款判断选择),每题1分共100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自 B 起施行。准则附件所列的审计署以前发布的审计准则和规定同时废止。 A.2011年6月1日 B. 2011年1月1日 C.2011年4月1日 D. 2010年12月1日 2.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开展下列 ABD 工作,不适用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 A.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案件 B.与有关部门共同办理检查事项 C.接受交办属于法定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 D.接受委托办理不属于审计法定职责范围的事项 3.审计机关应当针对 ABCDE 要素建立审计质量控制制度。 A.审计质量责任 B.审计质量监控 C.审计职业道德 D.审计业务执行 E.审计人力资源 4.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职责包括 ABC 。 A.遵守国家审计准则,保持审计独立性 B.按照分工完成审计任务,获取审计证据 C.如实记录实施的审计工作并报告工作结果 D.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5.审计组组长应当从下列 ABD 方面督导审计组成员的工作 A.将具体审计事项和审计措施等信息告知审计组成员,并与其

讨论 B.检查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进展,评估审计组成员的工作质量,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C.配臵和管理审计组的资源 D.给予审计组成员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6.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发现和纠正审计组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并对审计组请示的问题未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导致严重后果、要求审计组不在审计文书和审计信息中反映重要问题等事项承担责任。上述表述 B 。183 A.正确 B.错误 7.审计项目归档工作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立卷归档工作由 C 审查验收。 A.立卷责任人 B.所在处室领导 C.审计组组长 D.其他审计人员 8.审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有关文件和审计档案、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方法,检查下列事项 ABCD 。 A.审计结论的适当性、审计处理处罚意见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B.建立和执行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的情况 C.审计工作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情况 D.与审计业务质量有关的其他事项(有a?)191 9.审计机关(法规部门)在审计业务质量检查中,发现被检查的派出机构或者下级审计机关应当作出审计决定而未作出的,可以依法直接作出审计决定;发现其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直接变更、撤销审计决定。上述表述B 。 A.正确 B.错误193(多法规部门,少在规定的期限内)

新企业会计准则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模板

新企业会计准则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模 板 1 2020年4月19日

审计报告 穗注报备: 0 000号 粤X审字[20 ]第000号 委托单位:************* 广东XXX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XXX路XX号XX楼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1 2020年4月19日

目录 1、审计报告正文----------------------------------------------------------- 第2页 2、附送: (1) 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 第3页 (2)利润表---------------------------------------------- 第4页 (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5页 (4)现金流量表---------------------------------------- 第6页 (5)会计报表附注------------------------------------------------- 第7页 2 2020年4月19日

广东XXX会计师事务所 GUANGDONG X X X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穗注报备: 0 0号 粤X审字[ ]000号 审计报告 ABC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3 2020年4月19日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ABC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BC公司)财务报表,包括20 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20 度的利润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一、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ABC公司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除本报告 “三、导致保留意见的的事项”所述事项外,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以对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财务报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 4 2020年4月19日

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优选 审计业务约定书指南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目录 第一章总则................................................................ 一、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含义................................................. 二、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内容 ................................................ 一、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必备条款............................................. 二、在情况需要时应当考虑增加的业务约定条款............................... 三、集团财务报表审计应当考虑的因素....................................... 第三章连续审计............................................................ 一、总体要求............................................................. 二、需要重新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的情形..................................... 第四章审计业务的变更 ...................................................... 一、考虑变更业务的适当性................................................. 二、考虑变更业务对法律责任和业务约定条款的影响........................... 三、不同意变更业务的处理................................................. 附录1111—1:审计业务约定书参考格式(合同式) ..............................

新国家审计准则测试题(长沙)

《国家审计准则》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指导性条款(C)3。 A、应当 B、不得 C、可以 D、需要 (应当、不得为约束性条款) 2、( A )是指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程度。6 A、真实性 B、合法性 C、效益性 D、合规性 3、( C )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84 A、相关性 B、可靠性 C、适当性 D、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数量的衡量) 4、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A )16 A、独立性 B、合法性 C、客观性 D、公正性 5、审计机关对( A ),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32 A、必选审计项目 B、初选审计项目 C、自选审计项目 D、年度计划项目 6、审计组实行( A )负责制。54 A、组长 B、主审 C、协审 D、副组长 7、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持续关注标准的(A)。65 A、适用性 B、相关性 C、可靠性 D、适当性 8、审计人员应当运用职业判断,根据可能存在问题的性质、数额及其发生的 具体环境,判断其(A )。68 A、重要性 B、必要性 C、严重性 D、有效性 9、某项内部控制设计合理且预期运行有效,能够防止重要问题的发生,应当 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 D )75 A、可行性 B、健全性 C、效率性 D、有效性 10、(C)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79 A、一般项目 B、必审项目 C、重要项目 D、备选项目 11、不同来源和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存在不一致或者不能相互印证时,审计人 员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措施,确定审计证据的( B )。86

解析新审计准则的四大变化(一)

解析新审计准则的四大变化(一) 【摘要】2007年1月实施的《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产生了诸多的影响。相比较于旧准则,新审计准则在四个方面有了重大变化,本文就这些变化进行深入的剖析。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简称新审计准则),共计48个项目,这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建设中是第一次大规模地、集中地进行的准则制定、修改和颁布。中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向全世界发出了一个清晰的信号,那就是中国的会计职业界致力于提高透明度和执行高水准的执业准则,这不仅有利于会计职业,更为重要的是有利于中国民众和整个中国经济。新发布的审计准则与旧的审计准则相比,主要有以下几大变化。 一、新审计准强调风险导向审计的实施 随着审计环境的变化和实践的发展,国际审计准则对原有的审计风险模型进行了改进。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于2003年10月发布了四项审计风险准则,强调了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必须重视对重大错报风险的充分识别和评估,并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和实质性测试程序。 新审计准则体现的是风险导向审计。在新的审计准则中,审计风险取决于重大错报风险和检查风险,审计风险是两者的综合风险。改变后的审计风险模型让注册会计师从更高的层次上把握重大错报风险,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必须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包括内部控制),以充分识别和评估会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并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控制测试与实质性测试程序。为了更好地指导注册会计师有效地识别、评估和应对审计风险,准则框架体系全面渗透着风险审计理念,要求注册会计师与责任的审计准则,下至有关审计证据、利用其他主体的工作和审计结论与报告的审计准则,无不强调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的了解、评估和应对。 笔者认为,风险导向审计的推行对审计工作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其中最直接、影响最为重大的是对审计职业判断的影响。首先,提高了对职业判断主体即审计人员的要求。对于实施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而言,无论是对被审计单位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还是将风险划分为报表层和认定层两个层次,对注册会计师本身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都有较高的要求。对重大错报风险的全程关注,不仅要求注册会计师具备很高的专业技能水平,丰富的执业经验,还要求他们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如经济法规、经营管理、生产工艺和流程、评估知识等,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广博的知识和敏锐的判断力。其次,提高了对职业判断的微观环境即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风险导向审计要求全程关注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并将风险评估作为整个审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可见,能否合理评估报表重大错报风险,将成为评价事务所及其专业胜任能力和审计质量的关键因素。事务所如何在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的同时加强对审计质量的控制,落实对单项审计业务的质量控制责任;如何使三级复核制度更为合理有效的发挥作用以实现对审计质量的控制,都是需要深入考虑和仔细研究的问题。 二、审计证据具体准则发生了很大变化 新审计准则与原有的独立审计准则体系相比有较大幅度的修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以下简称1301号)取代原《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5号——审计证据》(以下简称第5号)。原准则由总则、一般原则、取证方法、附则四章组成;新准则分为总则、审计证据的充分性、适当性、获取审计证据时对认定的运用、获取审计证据的审计程序、附则五章内容。补充了获取审计证据时对认定的运用一章。从具体内容来看,新准则的改进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审计证据获取方法的全面性 旧准则中所列举的七大方法: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及分析性复核侧重于实

国有企业审计准则

国有企业财务审计准则[试行] 颁布单位:审计署 发文字号:审法发[1999]10号 颁布时间:1999-01-12 实施日期:1999-01-12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审计内容与目标 第三章审计程序 第四章审计方法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控制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和其他有关企业审计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独立行使对企业的审计监督权,以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财务收支的规定,评价被审计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效益,处理、处罚其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

第三条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在编制企业财务审计方案或者评价审计结果时,应当运用重要性原则,凭借专业判断,评估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或者会计报表中的单个项目反映的会计信息存在错报或者漏报的可能性,以及这种可能性对审计风险的影响程度,初步判断审计项目的重要性水平,并据以合理确定所需收集审计证据的数量,以便降低审计风险,确保审计工作质量。 本准则所称重要性,是指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错报或者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会影响审计目标的实现和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者决策。 第四条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时,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在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方法、选择测试和审计程序、评价和报告审计结果时,应当运用专业判断,保持应有的专业谨慎。 第五条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时,被审计企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全面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合审计工作,是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责任。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审计准则规定的审计范围、程序和方法,发现并揭露可能导致会计资料严重失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的责任。 由于被审计企业不向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提供企业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情况,而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受法定职责、权限和检查手段的局限,无法揭示被审计企业会计报表反映会计信息的真实情况,作出完整、正确的审计结果,被审计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国家审计准则》试题.doc

《国家审计准则》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 1、《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指导性条款( )。 A、应当 B、不得 C、可以 D、需要 2.()是指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 A、真实性 B、合法性 C、效益性 D、合规性 )是对审计证据质量的衡量。 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程度。 A、相关性 B、可靠性 C、适当性 D、充分性 4、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审计() A、独立性 B、合法性 C、客观性 D、公正性 5、审计机关对(),可以不进行可行性研究。 A、必选审计项目 B、初选审计项目 C、自选审计项目 D、年度计划项目 6.审计组实行()负责制。 A、组长 B、主审 C、协审 D、副组长 7、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持续关注标准的()。 A、适用性 B、相关性 C、可靠性 D、适当性 8.审计人员应当运用职业判断,根据可能存在问题的性质. 数额及其发生的具体环境,判断其()。 A、重要性 B、必要性 C、严重性 D、有效性 9、某项内部控制设计合理且预期运行有效,能够防止重要 问题的发生,应当测试相关内部控制的( A、可行性 B、健全性 C、效率性 D、有效性 10、()的审计实施方案应当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审定。 A、一般项目 B、必审项目 C、重要项目 D、备选项目 1K不同来源和不同形式的审计证据存在不一致或者不能相互印证时,审计人员应当追加必要的审计措施,确定审计证据的

()。 A、适当性 B、可靠性 C、适用性 D、真实性

A 、 B 、 C 主题突出、事实清楚、 事实清楚、定性准确、 主 题突出、事实清楚、 定性准确、内容精炼、 15、 新准则废除了旧准则( A 、 30 B 、 28 C 、 20 16、 新准则于()起施行。 A 、2011 年 1 月 1 日 B 、 C 、2011年3月1日 17、 审计机关应当对其( D 、 定性准确、建议适 当。 内容精炼、 定性准确、 格式规范、 )个。 D 、26 格式规范、反映及时。 内容精炼 反映及时 2010年10月1日 2010年6月1日 )实行审计业务年度考核制度, 12、 审计人员在检查重大违法行为时,应当关注重大违法 行为的高发领域和()。 A 、过程 B 、原因 C 、环节 D 、后果 13.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不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A 、标题 B 、文号 C 、被审计单位名称 D 、审计项目名称 14. 专题报告应当( 考核审计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情况。 A 、业务部门、派出机构 B 、业务部门和下级审计机关 B 、派出机构和下级审计机关 C 、下级审计机关 18.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业务质量检查制度,对其( ) 的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 A 、 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和下级审计机关。 B 、 业务部门、派出机构 C 、 业务部门和下级审计机关 D 、 业务部门 19.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当征求( )。 A 、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的意见 B 、 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的意见和干部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xx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的沟通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通常由后任注册会计师主动发起,但需征得被审计单位的同意。 第三条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可以采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前任注册会计师,是指已对被审计单位上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被现任注册会计师接替的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 接受委托但未完成审计工作,已经或可能与委托人解除业务约定的注册会计师,也视为前任注册会计师。 第五条后任注册会计师,是指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对被审计单位本期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 如果被审计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已审计财务报表进行重新审计,正在考虑接受委托或已经接受委托的注册会计师也视为后任注册会计师。 第三章目标 第六条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 (一)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就影响业务承接决策的事项进行必要沟通,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二)在接受委托后,后任注册会计师在必要时与前任注册会计师就对审计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进行沟通,以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

(三)前任注册会计师在征得被审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对后任注册会计师提出的沟通要求予以必要的配合。第四章要求 第一节接受委托前的沟通 第七条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第八条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计单位以书面方式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对其询问作出充分答复。如果被审计单位不同意前任注册会计师作出答复,或限制答复的范围,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被审计单位询问原因,并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第九条后任注册会计师向前任注册会计师询问的内容应当合理、具体,至少包括: (一)是否发现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存在正直和诚信方面的问题; (二)前任注册会计师与管理层在重大会计、审计等问题上存在的意见分歧; (三)前任注册会计师向被审计单位治理层通报的管理层舞弊、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以及值得关注的内部控制缺陷; (四)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导致被审计单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第十条在征得被审计单位书面同意后,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所了解的事实,对后任注册会计师的合理询问及时作出充分答复。 如果受到被审计单位的限制或存在法律诉讼的顾虑,决定不向后任注册会计师作出充分答复,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当向后任注册会计师表明其答复是有限的,并说明原因。 如果得到的答复是有限的,或未得到答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是否接受委托。 第二节接受委托后的沟通

国家审计新准则解读

国家审计新准则解读 孙宝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已于2010年7月8日经审计长会议审议通过,2010年9月1日刘家义审计长签署审计署第8号令予以公布,并将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新准则涉及面广、内容多,为便于引导学习、扩大宣传和促进贯彻落实,2010年11月15日我曾在审计署视频培训会上作过解读,主要是对新准则的内容作了一些概括和提示。现将此解读提纲稍加整理,刊登出来,仅供参考。解读采用我认为易于简化和记忆的“四六句”、顺口溜形式,更可能词不达意,或以偏概全。不妥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本着由浅入深、由表及里的精神,对新准则先作三个层面的概括,然后再作较具体的解读。 ——从新旧准则关系角度概括:新准则八号令,全部条目二百整;所有规范成一本,廿八规定变废品。 上段概括的意思是: (1)“新准则”,即最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之所以称之为新,是与以往国家审计准则相对而言的。过去十多年来,审计署曾先后数次颁布过若干审计准则,而这是最新版本。“八号令”,是本次颁布审计准则审计长令的序号。特别要指出的是,2004年曾有审计长六号令,颁布了《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通常简称“六号令”,代指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这里则可以用“八号令”代指新准则。 (2)“六号令”内容正好一百条,也常用“一百条”代指“六号令”。而新准则条目数正好扩大一倍,为二百条。为便于对比和记忆,也可以把新准则简称“二百条”。 (3)按常规做法,审计准则可分为业务准则、职业道德准则、审计质量控制准则、审计人员培训准则等等,而业务准则又可以进一步分为一般准则和若干具体准则。我们过去的审计准则不完全这样分类,但是分开来的。“六号令”将质量控制问题集中在一起,但并未明确与其他准则的关系,更没有明确废止其他审计准则或相关规定。“六号令”在施行过程中,感觉倒有一大便利,相关问题统统在一个规定中便可找到。在这个成功做法的基础上,“八号令”将所有审计准则全部集结为一本,便于学习,更便于掌握和实际使用。 (4)新准则是在总结继承过去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其附件同时废止了以往相关的二十八项审计准则等规范性文件,所以,在此特别强调了“廿八规定变废品”。以后工作中要注意克服惯性,不再使用已经废止的准则,而是完全彻底实施新准则。 ——从新准则地位和特征角度概括:承接法规更细化,理论实践融一体;所有规范全包括,各种业务均适用;中外经验相贯通,三类审计互兼容。 上段概括的意思是: (1)审计必须依法进行,即依照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审计。但法律法规要求比较总括,还需要承接这些法律法规,作出更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部门规章,这就是新的审计准则。新准则是依法制定的更具可操作性的广义法律法规的组成部分。 (2)审计理论来源于审计实践又用于指导审计实践。近些年审计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在新准则中得到了较好体现,如“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在准则中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较好地体现了审计准则的科学性。作为行为规范和职业标准,新准则也更具实用性。特别是与以

新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 基本要求 (2010年11月1日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简称审计准则)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工作,确立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明确注册会计师为实现总体目标而需要执行审计工作的性质和范围,以及在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承担的责任,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审计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当执行其他历史财务信息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遵守适用的相关审计准则,以满足此类业务的要求。 第二章定义 第三条注册会计师,是指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人员,通常是指项目合伙人或项目组其他成员,有时也指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 当审计准则明确指出应由项目合伙人遵守的规定或承担的责任时,使用“项目合伙人”而非“注册会计师”的称谓。

第四条本准则所称财务报表,是指依据某一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被审计单位历史财务信息作出的结构性表述,包括相关附注,旨在反映某一时点的经济资源或义务或者某一时期经济资源或义务的变化。相关附注通常包括重要会计政策概要和其他解释性信息。财务报表通常是指整套财务报表,有时也指单一财务报表。整套财务报表的构成应当根据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的规定确定。 第五条历史财务信息,是指以财务术语表述的某一特定实体的信息,这些信息主要来自特定实体的会计系统,反映了过去一段时间内发生的经济事项,或者过去某一时点的经济状况或情况。 第六条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是指法律法规要求采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或者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在编制财务报表时,就被审计单位性质和财务报表目标而言,采用的可接受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 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分为通用目的编制基础和特殊目的编制基础。 通用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广大财务报表使用者共同的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主要是指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特殊目的编制基础,是指旨在满足财务报表特定使用者对财务信息需求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包括计税核算基础、监管机构的报告要求和合同的约定等。 第七条管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的执行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在某些被审计单位,管理层包括部分或全部的治理层成员,如治理层中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或参与日常经营管理的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兼经理)。 第八条治理层,是指对被审计单位战略方向以及管理层履行经

新修订的国家审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新修订的国家审计准则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研究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在借鉴国内外审计前沿理论与实务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多年的审计实践,对审计业务流程和基本程序作了全面、系统的规范,内容丰富,体系完备,对于规范审计执法行为、保证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统”功能具有重要作用。但新审计准则的超前性、创新性,与我国审计现实存在一定的差距,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适用与执行提出了挑战。本文将着重从审计独立性内容不完整、绩效审计操作性不强、外聘人员参与形式依据不充分、分级质量控制体例不完备、简易程序未授权等方面展开论述,揭示新审计准则法条规定中存在的问题与漏洞,分析原因,提出对策,促进新审计准则内容的进一步完善,更好地发挥对审计实践活动的适用性与指导性作用。 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已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审计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获取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出具审计报告的职业标准和行动准绳,也是衡量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因《审计准则》仅实施了五个月,与审计实践活动正处于参照、适应的磨合期,矛盾与问题还未完全呈现,所以笔者就《审计准则》条文规定上的欠缺以及执行中初步显示的苗头性问题进行探讨,以此推动《审计准则》的进一步完善,更好地指导审计实践活动,促进审计事业的科学发展。 一、关于审计独立性 独立性是审计的本质与灵魂,是审计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是审计工作的根本要求。从内容上,独立性包括实质独立和形式独立,两者不可或缺;从适用对象看,包括审计人员的独立和审计机关的独立。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是指审计人员与其他个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审计机关的独立性,是指审计机关与其他所有机关(包括与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审计机关之间) 的关系。《宪法》、《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分别从审计机关的组织和领导体制、审计职责和权限、审计经费和审计人员履行职务的保护等方面,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审计准则》在吸取上述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审计人员独立性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列举了审计人员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指出了审计机关如何避免损害审计独立性所采取的具体措施,为促进审计人员维护审计独立性创造了制度基础,有利于防范因审计主体不适格带来的审计风险,这也是《审计准则》修订的一大亮点。但同时发现,《审计准则》中关于审计独立性方面仍存在三个问题: 一是未具体明确对审计人员未严格履行审计独立性要求的责任追究机制,只规定了“审计机关对审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行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的含糊条款,而纵观《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的法律责任部分,对审计人员的责任追究仅有唯一的一个条款,而且是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泄露秘密进行追究。致使《审计准则》的独立性责任追究机制成为空谈,这既不利于审计人员树立严格规范的审计独立意识和责任追究意识,也容易造成准则中独立性条款的制度设想落空。因此,应在《审计准则》中明确违反审计独立性原则的具体追究机制,严肃审计独立性行为的规范与执行。 二是对于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以及审计机关领导的独立性只字未提,只是在第十二、十三条对于审计机关履行审计职责的资格条件作了简略的规定,也未能作出详细的制度设计和规范措施。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由现行的审计体制决定的。根据《宪法》第91、109条规定,我国审计模式采用的是行政型国家审计,即审计机关是隶属于政府的行政部门,行使的是行政权力;审计机关归各级政府领导,同时又受政府委托,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进行审计监督,从本质上看,具有政府内部审计监督的性质,使得审计独立性变成在有限范围内的独立性,是相对的独立性,审计机关的独立性势必会因为人员选用与提拔、经费预算、组织机构设置等受到影响,审计机关领导人也会因为职务升迁、人情面子等主客观原因,通过权力的层级控制损害审计独立性,影响审计质量的提高。因此,在无法改变现行审计体制的情况下,应借助《审计准则》出台的契机,对审计机关独立性可能受损的情形、审计机关领导人独立性可能受损的情形、应采取的

会计师审计准则第重要性指南页

会计师审计准则第重要 性指南页 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

【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 第一章总则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21 号——重要性》(以下简称本准则)第一章(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说明本准则的制定目的和适用范围,重要性的含义,并对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运用重要性原则提出总体要求。 一、重要性的含义 本准则第三条界定了重要性的含义,指出重要性取决于在具体环境下对错报金额和性质的判断。如果一项错报单独或连同其他错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该项错报是重大的。 为了更清楚地理解重要性的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重要性概念中的错报包含漏报。财务报表错报包括财务报表金额的错报和财务报表披露的错报。 2.重要性包括对数量和性质两个方面的考虑。所谓数量方面,是指错报的金额大小,性质方面则是指错报的性质。一般而言,金额大的错报比金额小的错报更重要。在有些情况下,某些金额的错报从数量上看并不重要,但从性质上考虑,则可能是重要的。对于某些财务报表披露的错报,难以从数量上判断是否重要,应从性质上考虑其是否重要。 3.重要性概念是针对财务报表使用者决策的信息需求而言的。判断一项错报重要与否,应视其对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经济决策的

影响程度而定。如果财务报表中的某项错报足以改变或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的相关决策,则该项错报就是重要的,否则就不重要。 值得说明的是,在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的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对重要性的判断是基于将财务报表使用者作为具有一定的理解能力并能理性地作出相关决策的一个集体来考虑的。注册会计师难以考虑错报对具体的单个使用者可能产生的影响,因为他们的需求千差万别。例如,就一个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而言,由于投资者是该企业风险资本的提供者,能满足这些投资者信息需求的财务报表也将能满足该财务报表的其他使用者的信息需求。因此,在审计这类企业的财务报表时,投资者群体可被视为所有信息使用者的代表,投资者的信息需求是确定重要性的合适的参考依据。 所谓通用目的财务报表,是指被审计单位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的、用以满足广大使用者的共同信息需求的财务报表。 如果注册会计师对特殊目的审计业务出具审计报告,在确定重要性时需要考虑特定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以实现特殊审计目标。 4.重要性的确定离不开具体环境。由于不同的被审计单位面临不同的环境,不同的报表使用者有着不同的信息需求,因此注册会计师确定的重要性也不相同。某一金额的错报对某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来说是重要的,而对另一个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来说可能不重要。例如,错报 10 万元对一个小公司来说可能是重要的,而对另一个大公司来说则可能不重要。 5.对重要性的评估需要运用职业判断。影响重要性的因素很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计单位面临的环境,并综合考虑其他因素,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不同的注册会计师在确定同一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层次和认定层次的重要性水平时,得出的结果可能不同。主要是因为对影响重要性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