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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河道采砂申请书

长江河道采砂申请书

申请人:(签章)

年月日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报告 关于**下游(上**大桥以下)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市交通运输局向市政府请示,建议对我市**下游(上**大桥以下)河道黄砂实行修复性禁采。对此,市政府相关领导高度重视并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部门开展调研、论证,依法依规提出可行的方案,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今年1月上旬,市水利局就此征求了浠水、团风、黄州等三县区政府及水利、砂管等部门意见。黄州区明确要求对**下游河段实行修复性禁采,浠水、团风两县反对禁采。带着相关问题,市水利局组建工作专班,深入河道采砂现场调研并认真听取了浠水、团风、黄州三县区政府及水利局、交通运输局、河道采砂管理局、乡镇和部分采砂业主的意见与建议,形成了专门的调研报告。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议由市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对**下游(上**大桥以下)河段实行修复性禁采。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水情、工情、汛情、航道等情况的变化和管理需要,在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临时扩大或者缩小禁采范围、延长或者缩短禁采期限,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属市管中小河流。鉴于**下游(上**大桥以下)河段河道的变化及安全管理的需要,

建议市人民政府采纳市交通运输局建议,依法作出决定并向社会进行公告,对**下游(上**大桥以下)河段实行修复性禁采。 在修复性禁采期间,建议市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由浠水、团风、黄州三县区政府对辖区内河道禁采管理、挖力及运力(含陆路运力、水路运力)人员妥善分流、社会维稳等相关工作负总责。 三县区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联合执法。水利、砂管部门要强化修复性禁采期间河段禁采管理,对所有采砂船只、机具实行严格集中监管。铁路、交通部门对各类跨河桥梁的保护标识和防护设施到位;交通海事部门要依法对河道内“三无”(无船名、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只和临时组装的采砂机具,开展专项集中清理整治,对于违法航行、作业船只,应予以暂扣、没收,清除出河道管护范围。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暴力抗法、阻碍执行公务案件的查办和治安管理力度。同时,认真做好相关采砂从业人员宣传教育、疏导和社会维稳工作。为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市水利局应迅速对《**采砂规划》予以修订。 对**下游河段,如果实行修复性禁采,不仅有利于确保河道堤防、交通铁路跨河设施安全,而且有利于河道砂石采补平衡和水生态环境修复。但这一决策具有一定的风险性。浠

河道采砂申请书

河道采砂行政许可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_________ 性别 _ 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 由E编: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名称: 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_______________ 单位性质: 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 由E编: _____ 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及身份: 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采砂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采区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作业方式(机采、人采)及开采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13 【实施日期】2004.10.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与推广节能建筑管理规定》等11件规章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25号)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已于2004年8月4日经省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梁保华 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江江苏水域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长江江苏水域包括本省境内长江干流河道、通江河道已建涵闸的闸下港堤之间水域、通江河道未建涵闸的从入长江的河口向上500-2000米的水域。 第三条长江采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非法开采江砂。沿江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法采砂活动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长江的防洪和通航安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 》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长江南京航道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江苏海事局负责长江干流水域环境及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通江河道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五条长江采砂实行国家统一规划制度。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长江采砂规划和经审定的江砂开采可行性论证报告,拟订本省长江水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沿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doc

精心整理附件: 江西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确保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活动依法、科学、有序进行,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规 章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出让河 道砂石开采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河道 砂石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并具体实施长江、鄱阳湖各可 采区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 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干流的省管河道砂 石开采权招标、拍卖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采区所在 地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其他河道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工作,根据 河道管理权限,由可采区所在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 施。 第四条实行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可采区应当符合 下列条件: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 (二)对可采区砂石资源砂质、储量等有较准确的客观评 价;

(三)可采区所在地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专职管理人员及必要的监管设施、设备,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可采区跨行政区域的,相关县(市、区)已签订采砂管理协议并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涉及边界采砂管理的,可采区所在地县(市、区)与毗邻的县(市、区)或市签订了边界采砂管理协议,明确了管理责任。 第五条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拟用的采砂船采砂功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具有平缓移动的作业能力,有符合要求的采砂、定位、开采深度监测设备和安全、救生设施。采取轮采方式开采的,应与招标、拍卖可采区本地具有轮采资格的采砂船签订轮采管理协议; (三)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配备符合要求的采砂管理技术人员; (四)按招标、拍卖的规定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承诺按竞买价中标价和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砂石开采权出让费和河道砂石资源费; (五)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与负有河道采砂管理职责的领导干部有相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河道采砂权的招标、拍卖。 违反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因违法采砂受到行政处罚的采砂船,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至法定提起行政诉讼时限前,或者虽超过法定行政诉讼时限,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关于云县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规范采砂(石)行为,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石)管理由县水务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县辖区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统一负责河道采砂(石)许可的核准、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另行单独审批河道采砂(石)。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石)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好采砂(石)场与村组及第三者关系,调处采砂(石)作业引起的矛盾纠纷,协助县水务主管部门及时处理好河道采砂(石)管理中的问题。 第四条县水务部门应编制河道采砂(石)规划规划应统 筹考虑河势稳定,服从城镇规划、河道整治及土地利用等规划。水务部门编制所管辖河道采砂(石)规划,应征求沿河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河砂(石)资源,以政府作指导,市场为调节,对具备挂拍有偿出让开采砂(石)条件的河道进行划段,对同一

砂场有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采取向社会公开挂拍的形式有偿出让开采权。开采许可严格执行公开、公平、公正的挂拍方式取得。 第六条河道采砂(石)实行行政许可制度,采砂(石)许可采用批文的方式。采砂(石)申请人(单位或个人)在取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采砂许可后,获得开采权的,除缴纳有偿出让金外,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费,并交纳不低于5万元的安全生产保障金,方可从事采砂(石)活动。 许可期限:许可期限严格实行一年一批。 第七条禁采区内不再办理采砂许可,因客观因素造成河道淤积,河床抬高,影响河势,阻碍行洪时,确须清淤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偿清淤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申请河道采砂(石)行政许可的,应提交的材料。 (一)河道采砂(石)申请; (二)河道采砂(石)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者有关文件。 (三)河道砂场所在辖区的村(组)及乡镇人民政府意见等材料; (四)河道采砂(石)的性质和种类、开采时间、开采量(日采量和年度总采量)、开采深度和作业方式、设备基本情况、采砂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五)河道采砂(石)地点和范围(附范围图); (六)河道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

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上海、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江苏海事局,上海海事局,四川省地方海事局:长江河道采砂管理事关长江治理、开发和保护大局以及长江通航环境的改善和黄金水道效益的发挥。2012年是党的十八大召开之年,是新修订的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规划实施的第一年,进一步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意义重大。沿江各地、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以更坚决的态度、更自觉的行动和更有力的措施,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持续抓紧抓好,确保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航运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制。长江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进一步促进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采砂管理责任制的落实,2012年汛前,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向社会公告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人名单,有的省级人民政府与地市人民政府签订了河道采砂管理目标责任书,采取“辖区水域管理分段划片到人、采砂船舶监管定船到人”和“签责任状”、“立军令状”等有效措施,完善了长江河

道采砂管理责任体系,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行政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各地要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规定,逐级落实政府负责,水利部门牵头,交通港航、海事、航道、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的责任制体系,以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考核为抓手,一级抓一级,层层分解目标,真正把责任制落到实处,并主动接受纪检、检查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同时要建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因责任不到位、工作不落实,导致偷采现象严重、采砂秩序混乱、影响防洪和通航安全的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国庆节、中秋节将至,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和沿江各地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通港航、海事管理部门和交通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要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陆治与水打相结合、全线巡查与集中治理相结合等有效方式,对违法违规采砂问题比较突出的河段,采砂量较大的河段和防汛任务较重的河段,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坚决防范各种安全事故发生。排查重点是:无证和不按许可要求的采砂行为,“三无”涉砂船舶治理情况,采砂船舶管理情况,重要水工程、桥梁、航道、管线等重要基础设施水域采砂管理情况,沿江砂场、接卸点管理情况等。要严密监控禁采区,严防“三无”船舶成规模聚集性非法采砂活动的发生。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范

江西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规定

江西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0089WT-8898YT-W8CCB-BUUT-202108】

附件: 江西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确保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活动依法、科学、有序进行,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通过招标或者拍卖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省河道砂石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并具体实施长江、鄱阳湖各可采区开采权的招标、拍卖工作。 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等五河干流的省管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工作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可采区所在地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实施。 其他河道可采区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具体工作,根据河道管理权限,由可采区所在地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第四条实行河道砂石开采权招标、拍卖的可采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 (二)对可采区砂石资源砂质、储量等有较准确的客观评价; (三)可采区所在地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有专职管理人员及必要的监管设施、设备,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 (四)可采区跨行政区域的,相关县(市、区)已签订采砂管理协议并明确了管理责任主体;涉及边界采砂管理的,可采区

所在地县(市、区)与毗邻的县(市、区)或市签订了边界采砂管理协议,明确了管理责任。 第五条投标人或竞买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资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拟用的采砂船采砂功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并具有平缓移动的作业能力,有符合要求的采砂、定位、开采深度监测设备和安全、救生设施。采取轮采方式开采的,应与招标、拍卖可采区本地具有轮采资格的采砂船签订轮采管理协议; (三)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配备符合要求的采砂管理技术人员; (四)按招标、拍卖的规定缴纳投标、竞买保证金,并承诺按竞买价中标价和相关规定足额缴纳砂石开采权出让费和河道砂石资源费; (五)符合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规定,与负有河道采砂管理职责的领导干部有相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河道采砂权的招标、拍卖。 违反河道采砂管理法律法规,因违法采砂受到行政处罚的采砂船,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至法定提起行政诉讼时限前,或者虽超过法定行政诉讼时限,但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前,不得参加河道采砂权的招标、拍卖。 第七条招标、拍卖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定招标、拍卖场所和中介机构。招标、拍卖活动按省有关规定,统一在招标、拍卖委托单位所在地或采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采取招标方式的由招标人委托具有招标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采取拍卖方式的,其拍卖中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试行

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11月29日黄河水利委员会黄水政[2013]559号印发)第一条为加强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黄河下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河干流西霞院水库大坝以下至入海口、沁河紫柏滩以下河道、大清河戴村坝以下河道及东平湖滞洪区(以下统称黄河下游河道)采砂活动管理。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黄河下游河道内采挖砂石、取土及淘金(包括淘取其他金属或非金属)。因防汛抢险及省级以上黄河河务部门批准的黄河治理项目需要取土或采砂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 第三条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黄河下游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与监督。 山东、河南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省级黄河河务部门)及其所属市、县级黄河河务部门负责所辖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活动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四条黄河下游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由黄河水利委员会负责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 黄河河道采砂规划批准执行前,确需开采砂石的,市级黄河河务部门应根据黄河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及水工程保护等相关要求,编制所辖河道采砂实施方案,报省级黄河河务部门批准后实施。省际交叉河段的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征得对岸黄河河务部门同意。

第五条河道采砂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河道基本情况; (二)采砂对河势、防洪影响及水环境影响的分析论证; (三)砂石储量、分布、开采总量与补给分析评价; (四)禁采区、禁采期; (五)年度采砂计划,包括开采具体位置、开采长度和宽度、年度采砂量、作业方式、采砂机具及其数量、功率控制; (六)弃料堆放地点、处理方式和现场清理要求; (七)采运砂对水工程设施的影响分析; (八)河道与水工程保护补救措施; (九)采砂方案的实施与监督管理; (十)主要结论与建议。 第六条下列区域划定为禁采区: (一)堤防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大坝、涵闸以及取水、排水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及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二)桥梁、码头、渡口、过河电缆、管道(线)、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三)饮用水源保护区; (四)依法应当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下列时段规定为禁采期: (一)黄河汛期内的7月1日至8月31日; (二)调水调沙期及严重凌汛期;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 上海段实施方案》禁采区公告 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要求,我局联合交通 部长江口航道管理局编制了《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 上海段实施方案》。2007年7月1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复(沪府[2007]53号文)原则同意了该实施方案。 《长江中下游干流河道采砂规划上海段实施方案》中对 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整治长江 航道以及吹填造地而从事采砂活动的,划定了禁采区。现将 划定的禁采区公告如下: 一、以维护长江口河势稳定、保障航道安全和航运安全 的禁采区域。主要是白茆沙禁采区、扁担沙南侧禁采区、新 浏河沙和瑞丰沙禁采区,具体坐标如下: 1.白茆沙禁采区范围坐标 经纬度坐标北京坐标 坐标点 X坐标Y坐标X坐标Y坐标A121.116o 31.752o 321438.5 3515962.7 B121.128o 31.710o 322563.8 3511290.4 C121.212o 31.668o 330418.0 3506533.1 D121.233o 31.687o 332426.1 3508539.4 E121.195o 31.742o 328936.6 3514767.0

2.扁担沙禁采区范围坐标 经纬度坐标北京坐标 坐标点 X坐标Y坐标X坐标Y坐标 F 121.290o 31.636o 337721.1 3502812.8 G 121.357o 31.560o 343979.0 3494270.5 H 121.396o 31.571o 347711.8 3495463.2 I 121.306o 31.650o 339316.3 3504298.5 3.新浏河沙和瑞丰沙禁采区范围 经纬度坐标北京坐标 坐标点 X坐标Y坐标X坐标Y坐标J 121.409o 31.515o 348894.0 3489241.9 T 121.477o 31.508o 355283.7 3488344.5 S 121.577o 31.438o 364686.0 3480431.7 R 121.736o 31.343o 379705.8 3469719.4 P 121.721o 31.324o 378295.0 3467672.1 O 121.684o 31.344o 374808.0 3469926.1 N 121.689o 31.349o 375212.9 3470519.0 M 121.604o 31.393o 367220.4 3475423.6 L 121.571o 31.405o 364137.5 3476823.6 K 121.435o 31.478o 351318.1 3485110.1 二、涉水工程禁采区 1.无丁坝保护的海塘堤防前沿500m范围内划为禁采区, 有丁坝保护的一线海塘自堤脚至丁坝前沿500m范围内划为 禁采区; 2.陈行水库和拟建青草沙水库外侧堤前沿按上条海塘标 准划定禁采区范围; 3.入江水闸前1000m范围内为禁采区; 4.长江口污水排放口附近1000m范围内为禁采区; 5.港口码头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为禁采区; 6.过江电缆、光缆、燃气管、原水管等市政管线,以及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近年来随着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步渗透到各行各业的工作生产当中,各地河道管理工作越来越被重视。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去完善和解决,本文就市凌河流域河道采砂管理的现状和存在问题进行了阐述,并对形成的原因进行剖析,提出了采砂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河道采砂,管理工作,问题及对策 一.前言 对于河道采砂的管理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按照“采补平衡”原则,加快河道采砂规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制定出台科学合理的采砂规划实施方案。通过加紧制定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范,以提高规划编制的质量,真正发挥规划对河道采砂管理的指导作用。针对市凌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二.凌河河道采砂管理现状 为了规范河道采砂,实行河道采砂按规划、计划开采,市凌河局部署各县(市)区按采砂规划编制了2012年河道采砂方案,经审核后上报省凌河局进行了审批。同时严格按照省政府[2011]6号文件精神,对采砂权出让一律采取招、拍、挂方式公开进行,并采取缴纳清障保证金的方式对采砂户采后恢复治理进行约束。据统计2012年全市各县(市)区已有32处砂场采砂权成功出让,缴纳采砂权出让金220万元。在规范采砂秩序的同时,加大了凌河河道非法采砂及侵占河道的整治力度。2012年以来全市共查处非法采砂案件134起,有力地遏制了非法采砂的势头。 三.有关凌河河道采砂管理存在的问题 1. 采后恢复有待加强 由于各县(市)区对当地乡、村级公路建设和公益性建设用砂多数有地方性规定,所以以上这些建设用砂不允许收取采砂管理费,以至于这些用砂、采砂的管理较为混乱,特别是采后的河道恢复做的不好。建议对以上情况也收取一定数量的保证金,以保证采后的河道恢复。 2.思想观念上不适应 受传统水利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重建设、轻管理的思想观念在水利部门根深蒂固。河道采砂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事务管理,既不同于过去以分钱分物为主要内容的项目管理,也不同于以水利工程为主要内容的水利管理,它的管理对象、管理内容、管理方式、管理难度都与上述管理完全不同。这就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各级领导在思想观念上有一个根本的转变。而目前水利部门对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 (2004年8月4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04年8月1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5号发布 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长江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和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长江江苏水域从事开采砂石(以下简称“长江采砂”)及其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长江江苏水域包括本省境内长江干流河道、通江河道已建涵闸的闸下港堤之间水域、通江河道未建涵闸的从入长江的河口向上500~2000米的水域。 第三条长江采砂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划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采区、禁采期非法开采江砂。沿江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法采砂活动的打击力度,切实保障长江的防洪和通航安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长江采砂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 沿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长江南京航道局负责长江航道管理工作,江苏海事局负责长江干流水域环境及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长江通江河道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长江水上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长江采砂活动中的犯罪行为。 第五条长江采砂实行国家统一规划制度。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长江采砂规划和经审定的江砂开采可行性论证报告,拟订本省长江水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告,并报长江水利委员会、长江航务管理局备案。 沿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长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采砂规划实施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组织实施。 第六条国家批准的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和禁采期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长江的水情、工情、汛情、航道变迁、通航保障和管理等需要,按照保证河势稳定、防洪安全和江岸沿线工程设施正常使用的要求,在国家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外增加禁采范围、延长禁采期限,报省人民政府决定后公告。 因河道和航道整治、整修长江堤防吹填固基、吹填造地进行长江采砂的,不受长江采砂规划确定的禁采区、禁采期和采砂设备功率的限制。 第七条长江采砂实行可行性论证报告制度。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按可采区分区进行,由负责管理可采区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单位编制,经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相关专家审查后作为拟定长江水域采砂规划实施方案的依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由申请采砂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单位编制: (一)因整修长江堤防进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的; (二)因整治长江航道采砂的; (三)因吹填造地采砂的。 第八条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砂范围图、控制点坐标以及上一年汛后的水下地形图; (二)采砂河段河势、河床演变分析; (三)砂石来源、补给情况和年度开采总量的

2020年区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制度

X年区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 省河道管理条例》和《X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应当服从防洪总体规划和河道管理要求,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会同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第五条河道采砂规划内容包括:划定可采区、禁采区、禁采期,可采深度、河段开采总量和采砂场数量及布局、采砂规划平面图等。 第六条根据河床变化情况及河道淤积程度划定可采区。可采区按照用途分为经营性开采区、公益性建设项目或沿河村民自采自用开采区。公益性建设项目或沿河村民自采自用砂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划定。 经营性开采区由采砂许可人按照规定设立采砂标志牌,公益性开采区由沿河各镇人民政府按统一标准设立采砂标

志牌。 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第七条可采区按河段可采长度,实行开采量、深度、宽度控制,开采深度原则上不得超过X米,距堤防迎水面坡脚X不少于X米,其它百平方公里以上河道不少于X米、百平方公里以下能开采的河段不少于X米。 第八条河道采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规划应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X干流河道及流域面积在百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河道,每年X月X日至X月X日划定为禁采期。确需开采的必须征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河道采砂实行禁采区制度。县境内以下河道及其范围划定为禁采区: (一)中沙河流域所有河段();X河所有河段);X 河流域所有河段();X水文站以下河段;县河流域所有河段();X进水口以上所有河段。 (二)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文观测设施、桥涵及取水、排水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及安全保护范围。 (三)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护堤地及其保护范围。 (四)公路、桥梁、通信电缆、输水管道、输电线路等工程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清理河道申请书

清理河道申请书 篇一:1-1汤原河道采砂申请书新 编号:汤水申[20XX]第号 汤原县河道采砂 申请书 申请单位(个人)(盖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汤原县河道采砂领导小组印制 填写须知 一、本书依据《黑龙江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制定,适用于汤原县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申请、审批工作。 二、本表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 三、“采砂权名称”、“编号”、“开采地点”、“开采深度”、“开采范围”、“控制点坐标”、“采砂种类”和“开采时间”由出让方填写。 四、需用蓝黑钢笔或毛笔填写,要求书写工整。内容必须填写完整. 五、“申请单位”栏应填写申请采砂企业名称或申请采砂的自然人姓名 六、“开采方式”栏应填写下面几种:机械旱采、船采(吸砂泵式采砂、浮吊式采砂、链斗式采砂等)。 七、“弃料处理方式”指对采砂作业中废弃的卵石或航道、河道整治中泥沙弃料的处理及存放等,可选择弃料堆体清除、清理或平整等方式。

此项工作由水务部门审批。 八、“堆放地点”指在行洪区及堤防护堤地外、符合土地管理要求的地点。此项工作由水务部门审批。 九、“采砂机具设备和运输设备”栏指采砂申请人采砂机具和运输设备名称,提供符合要求的采砂机具和运输设备的有关证书。此项工作由交通部门审批。采取船采方式的,其证件、手续由交通部门协调,到佳木斯海事局政务中心办理。涉及其它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由水务部门指导采砂申请人自行办理。 十、申请采砂的,应提交下列文件或资料: (1)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3)采砂申请人员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卫生负责人身份证号和安全培训资格证号,技术负责人情况。(4)符合要求的采砂机具、采砂船和运输设备的有关证书; (5)符合安全要求的采砂运输方案; (6)河道采砂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料场堆放涉及土地、农道的,由当地政府签署意见。 (7)砂石堆放地点合理性证明文件、弃料处理方式、采砂结束后现场清理和平整方案。 申请人提交上述复印件时,应当同时交验原件以便核查。 十一、本表填写一式三份,一份留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监督检查的依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江水利委员会,上海、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四川省(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维护长江河势稳定、防洪安全、通航安全和生态安全,现就加强汛期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压实长江河道采砂管理责任 各地要以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为抓手,严格落实以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长江采砂管理责任制。沿江各级各河段河长要加强巡河履职,牵头组织开展非法采砂清理整治工作,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监督管理任务。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江委)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采取通报、约谈、一省一单(一市一单)等方式督促整改,对责任制落实严重缺位、监督管理不力、问题突出、采砂管理秩序混乱的区域,要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保持高压严打,确保汛期禁采秩序良好 根据《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6月1日至9月30日是长江宜宾以下干流河道采砂的禁采期。长江委和沿江各地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汛期禁采秩序良好。 (一)加强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管理 6月10日前,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沿江各地开展一次统一清江行动,督促加强采砂船舶集中停靠管理,确保所有采砂船舶一律在政府指定地点集中停靠。各地要加强对集中停靠点的现场监管,对集中停靠的采砂船舶登记造册,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对未在集中停靠点停靠或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采砂船舶要依法严肃查处。 (二)强化日常巡查 沿江各地要严格落实巡查制度,加大对非法采砂易发多发的重点江段、敏感水域的巡查频次。长江委和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持明查与暗访相结合,多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直奔管理一线、直插现场的方式,暗查暗访,掌握真实情况,切实督促各地禁采监管做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 (三)高压严打非法采砂 沿江各地要进一步深化部门间、区域间采砂管理联防联控长效监管机制,广泛开展跨部门、跨区域联合执法行动,加大专项打击和专项整治力度,保持对非法采砂高压严打态势。要加大对非法采砂的处罚力度,对禁采期抓获的非法采(运)砂船舶要从严从重从快予以处罚,对触犯刑律的非法采砂船主和从业人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信息报送 沿江各地要严格落实采砂管理信息报送制度,禁采期每月5日、20日前将上半个月的采砂管理信息情况汇总,填写《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半月报表》以书面和电子文件形式报送长江委。长江委在禁采期每月月底前将当月长江采砂管理情况书面报告水利部。 三、强化队伍管理,保障度汛安全 沿江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采砂管理执法队伍管理,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安全教育,认真开展以执法队伍能力建设、执法人员安全意识、执法装备安全性能等为重点的安全检查。要结合防汛工作安排,落实采砂管理24小时安全值守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有力应对和有效处置涉砂突发事件。对因违法采砂引起的重大社会治安、碍航、水上交通事故以及恶性省际边界纠纷事件,要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报告长江委。 联系方式: 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李春明(010)63203224叶飞(010)63202572

河道采砂管理方案

河道采砂管理方案 为规范管理河砂资源,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根据《福建省防洪条例》、《福建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拍卖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河段实际情况,制定可采区河道采砂经营权公开拍卖方案。 一、拍卖可采区 根据《XXX采砂规划》确定可采区河道采砂经营权进行公开拍卖。 二、开采总量及要求 1可采区开采数量控制在XXXX。 2.开采经营要求:买受方拥有本合同约定期限内的可采区合法河道采砂经营权,堆砂场设置在XXX,运输车辆需开具河砂准运单后方可外运销售。 三、拍卖与缴费 1.采砂权采用增价拍卖方式确定。凡是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合法存续的法人单位或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报名参加公开竞买。 2.河道采砂经营权期限为XXX年X月X日起至XXX年X月X日止。 3.报名参加竞价者,竞买人必须缴万元的拍卖保证金。成交后,该保证金可转为河道采砂经营权承包款、河道采砂履约保证金、税收款;未成交的竞买人其保证金于拍卖会结束之

日起七日内由不计利息退还。 4.河道采砂经营权实行有偿使用、总价包干,由买受人开采经营销售。最低起拍价为万元。每次举牌加价万元或其整数倍,以最高应价者为买受人。 5.买受人应在拍卖成交后七日内一次性缴纳成交金额,签订河道采砂承包转让合同,否则取消拍卖保证金。 6.河道采砂经营权不得进行分包、转包,违者终止合同,取消采砂权,没收成交金额及保证金。 四、采砂管理 1.采砂作业时间限定。 2.采(运)砂船舶数量控制。 3.堆砂场设置要求。 4.河砂销售管理。河砂销售以准运单及销售日报表为依据,县河砂办以正常巡查和抽查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5.船舶定位监控。 6.实时视频在线监控管理。 7.采量及河床监测管理。 8.依法执证开采。 9.船舶管理。 10.河石开采管理。 11.单车限重。 12.安全生产责任制。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践和探索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践和探索 长江河道采砂历史悠久,但机械采砂始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随着长江中下游地区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采砂规模越来越大,单船采砂能力也大幅度提高。在可观的经济利益驱动下,加上缺乏有效管理,长江中下游河段一度形成滥采乱挖的局面,对长江中下游干流河势稳定、防洪与通航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等产生了严重影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国务院有关领导也曾多次批示,要求迅速、坚决地整治长江河道采砂秩序。在此背景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长委)和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依法行政,加强监管,使长江河道非法采砂得到了初步遏制。长江中下游昔日不分白天黑夜,明目张胆的非法采砂行为,目前已基本转为夜间盗采;过去几条甚至十几条大型采砂船云集江面,大规模的非法采砂景象也已极少再现。 一、2002年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践 2002年是《条例》实施的第一年,长江河道采砂管理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长委和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管理办法,大胆实践,依法行政,较好地履行了《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2002年的长江采砂管理的实践之一,是长委和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把学习和宣传《条例》,作为首要工作来抓。通过举办各类培训班,召开采砂户座谈会,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打击非法采砂及有关案件处理情况,有针对性地发表电视讲话和宣传文章等,广泛宣传滥采

乱挖江砂可能造成的各种危害;宣传实行统一规划和实行总量控制,是科学开发利用江砂资源的重要基础;宣传实行地方行政首长负责制是实现有序管理的组织保证;宣传依法打击违法采砂对维护沿江两岸人民利益的重要作用等。通过对《条例》广泛而深入的宣传,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增强了沿江广大群众维护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秩序的自觉性。 实践之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监管能力,为长江河道采砂的长效管理创造条件。经水利部批准,长委于2002年4月专门成立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局,并正式组建专司采砂管理的水行政执法队伍。湖北省黄冈市成立了长江河道采砂管理站,对长江河道采砂实行了采砂规划、许可、收费、监督检查“四统一”管理。江苏省南京市聘用武警退伍战士,组建了两支素质优良的采砂管理专业执法队伍,配备了4艘采砂管理水政执法船和必要的强制执法工具,每年从财政安排300多万元的专项执法经费,保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需要,不仅使南京市河段禁采管理工作成效显着,而且树立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权威。 实践之三,是保持对非法采砂的严打高压态势,维护长江禁采管理的良好秩序。据不完全统计,2002年长委和沿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检查和组织打击非法采砂活动4600余次,查处各类违法偷采船只2000余艘次,拆除违法偷采船只采砂设备1500余台套。 实践之四,是积极探索对采砂船只的有效监管途径,从源头上遏制非法采砂活动。一年来,江苏、安徽、湖北等省多次对采砂船只进行了清理,长委于2003年1月27日组织中下游四省统一开展清江行动,要求各省对采砂船只进行登记造册并实行集中管理,一些地方还采取措施,坚决取缔小型采砂船,严格控制新建采砂船,在一定程度上从源头上遏制了非法采砂活动。

江西省河道采砂申请书

江西省河道采砂申请书 采砂申请人:(盖章)年月日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公室制

总则 一、江西省河道采砂申请书包括:《江西省河道采砂申请表》、《采矿 权申请登记书》、《中华人民共中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 二、请认真阅读填写说明,并按要求填写。 三、采砂业主向所在地县级采砂办提出采砂申请时,除提交本申请 书外,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砂作业区域地形图。 (二)采砂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法人证书。 (三)采砂船舶的有关证件。

河道采砂申请表填写说明 1、“申请人”:指申请采砂单位名称或采砂自然人姓名。 2、“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指申请采砂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申请 采砂的自然人。 3、“船只作业负责人”:指采砂作业船负责人。 4、“采砂地点(坐标)”:指采砂区的平面位置(北京坐标)。 5、“最大开采深度(高程)”:指采矿区的最大控制开采深度(以下地 形图的高程表示)。 6、“开采的性质、种类”:“开采的性质”指经营性采砂或吹填造地、 河道及航道疏浚等非经营性采砂;“开采的种类”指开采的是卵石、砂砾石或细砂。 7、“采砂方式及能力”:“采砂方式”指吸砂泵式采砂、浮吊式采砂或 链斗式采砂等方式;“采砂能力”指每小时开采方量。审批时可提出有关技术要求。 8、“弃料处理方案”:指对采砂作业中废弃的大粒径卵石或航道、河 道整治中泥沙弃料的处理方案。 9、:“采挖总量”:指申请采挖总量。

水上不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审核申请书填写说明 一、本申请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求, 所申请人履行正当手续的法律依据。 二、申请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并按规定要求办理申请手续。 三、本申请书应用钢笔,按要求认真、如实、准确填写。 四、填写说明: 1、“作业程序”是作业者使用船舶、设施、设备和技术进行施工作业的方式、 方法和步骤。 2、“应急的措施”是指作业煮防止污染和意外事故采取的措施以及一旦发 生污染和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措施。 3、“相关部门”是指审批工程或施工作业项目所涉及的本主管机关以外的部 门。 4、“设备”应择其最主要、最关键的填写。 5、“附送资料”应详细填写资料的名称、文号、图号等。 6、各栏如若不够填写,可附页。 7、“审批意见”由受理本申请的主管机关填写。 五、施工作业项目、地点、范围、施工作业船舶等发生变更,原申请人须重新 办理申请手续。 六、施工作业前,必须发布点航行通行。可采区必须设置航标。 七、同一工程重新办理申请,或工程被取消,或申请人的作业资料被取消时, 原申请书退还申请人。 八.本申请书一式二份,批准后分别由批准机关和申请人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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