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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考研班刑诉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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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加人:专门机关(包括公检法等机关)

诉讼参与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1.人民法院(上下级是监督关系)

2.人民检察院(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3.公安机关(上下级是领导关系)

4.其专门机关:(1)、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相同的职权),(2)、监狱,(3)、军队保卫部门,(4)、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二、诉讼参与人

1.概述(国家专门机关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人)

当事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2.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当事人共有权利包括:A、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B、控告权;C、申请回避及申请复议;D、参与法庭审理权;E、申诉权。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①区分:提起公诉为标志

②诉讼地位:当事人地位;与案件直接利害关系;证据来源。

③诉讼权利与义务: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

2)被害人(公诉案件)

特有的诉讼权利:

A、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

B、报案或控告的权利;

C、对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不服,有权向检察院提出意见;对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

有权申诉;

D、公诉转自诉;

E、没有上诉权,只有(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请求抗诉权和申诉权(生效裁判)。

3.其他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

1)自诉人:相当于原告,承担控诉职能。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

3)法定代理人

A、范围: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机关团体的代表;

B、代理的对象: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人;

C、产生的依据:法定;

D、权利:广泛:如申请回避权,有独立的上诉权。但人身性质的行为不能代替。

4)证人

A、证人的资格: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情的人;在诉讼外了解案情,但是,按照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87条,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自然人。

B、特点:人身不可替代性;优先性。

C、权利:查阅证言笔录;控告权;经济补偿;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证其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新法修改提示】新《刑事诉讼法》第62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三)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

(四)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五)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5)鉴定人

条件:①必为自然人;②具备专门的知识或技能;③受专门机关的指派或聘请;④与案件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新《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制度改革:

(1)第48条将“鉴定结论”修改为“鉴定意见”;

(2)明确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条件和不出庭的后果;(第187条第三款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3)建立具有专门知识出庭质证规则。

注意:证人和鉴定人的区别

A、了解案情的途径不同;

B、作证的对象不同

C、是否适用回避

4)翻译人员:适用回避制度

4 单位参与人

1)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自然人权利和义务基本相同。

注意:

A、担任诉讼代表人的主体(法定代表人和其他主要负责人)

B、诉讼代表人的确定与变更

C、对诉讼代表人可以采取拘传(不是强制措施)

2)单位被害人:其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

专题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注意:正确贯彻和实现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原则,要处理好

(1)、独立审判与党的领导的关系;

(2)、独立审判与国家权力机关--人大的关系;

(3)、独立审判与社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

三、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1)、分工负责:公检法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可混淆也不可代替;

(2)、互相配合:公检法通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3)、互相制约:相互监督、相互约束。

四、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

《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内容:

(1)、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

①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

②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

新《刑事诉讼法》115条对侦查程序中的检查监督和权利救济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2)、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

(3)、对执行活动的监督

五、审判公开

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一律不公开

例外

相对不公开经当事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不公开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为自己辩护(任何案件、诉讼阶段)

2.委托辩护

时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

护权

公诉案件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之日起(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

自诉案件随时

新《刑事诉讼法》第33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七、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

《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1)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力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基本要求:

(2)人民法院确定任何人有罪,必须依法判决。

八、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不同阶段的处理

(1)、立案阶段: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

(2)、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3)、在审判阶段:①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做出宣告无罪的判决;

②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做出终止审理的裁定。

专题三:管辖

一、立案管辖

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国家安全机关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例外:

(2)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行贿;介绍贿赂)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下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七类: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

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五类案件: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注意: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2)被害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①轻微的八类:轻伤害;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重婚;遗弃;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被告人有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②举证(没有证据的,法院说服撤诉或者用裁定驳回起诉;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③公诉与自诉交叉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公诉转自诉)

条件:①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②被告人侵犯人身、财产权,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③向法院提交公检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

二、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中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2、地区管辖

(1)、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

(2)、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

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

3、特殊情况的管辖

(1)、罪犯服刑期间有漏罪和又犯新罪的:

①漏罪——原则上为原审法院;服刑地、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更为适宜的也可管;

②新罪——服刑期间犯罪的,由服刑地;脱逃期间犯罪的,在犯罪地抓获的,由犯罪地法院管

辖;押解回监后发现的,罪犯服刑地法院。

(2)、其他

①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规定的罪行——抓获地中级法院;

②领域外的中国船舶——最初停靠地法院管辖;

③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法院管辖;

④中国公民在驻外领使馆——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原户籍所在地;

⑤领域外的国际列车——协议优先;没有协议,最初停靠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

三、指定管辖

地区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

(1)、适用情形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刑事案件

(2)、解决途径: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

四、专门管辖

(1)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三类案件一律由军事法院管辖:

1)涉及军事秘密;

2)军人违反职责罪;

3)现役军人(包括在编职工)在服役期间犯罪在服役期间发现的

注意:军队与地方互涉案件,分别管辖的制度。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

①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以及违反铁路运输法规造成重大后果的案件;

②管辖不明的,由地方法院管辖。

专题四:回避

一、回避的人员范围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六类人)

二、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此情形需要提供证据证明)

(6)在一个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工作的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处理。

三、回避的种类

自行回避、申请回避、指令回避

四、回避的程序

1.回避的告知

2.申请回避的主体: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

【新法修订】新《刑事诉讼法》第31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3.申请方式(书面或口头)

4.回避的审查决定与宣布

(1)法院:院长;审判委员会

(2)检察院:检察长;检察委员会

(3)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委员会

5.回避的复议

(1)无法定理由回避,当庭驳回(不得复议)

(2)有法定理由的回避被驳回的可以原机关复议一次

7.回避的效力

回避决定作出前一般停止本案诉讼活动,但侦查活动除外。

专题五:辩护与代理

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1、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

时间:犯罪嫌疑人自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被告人随时委托(2)委托辩护

限制:委托辩护人最多2人

(3)法律援助辩护

2、辩护人的范围

(1)积极范围:

①律师;

②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2)消极范围:

绝对排除

①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

②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③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相对排除:

④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⑤本法院的人民陪审员。

⑥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⑦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注意:④⑤⑥⑦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是监护人,可以作为辩护人。

3、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1)、职务保障权

(2)、会见通信权

①无需许可凭三证即可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至迟不得

超过48 小时安排。

②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

期间,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方可会见。(过去是国家秘密要批准)

③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

④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新法】新《刑事诉讼法》第37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3)、阅卷权

审查起诉之日起,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新法】新《刑事诉讼法》第38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

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4)、获取证据权

①律师辩护人向证人和有关单位取证,须经证人和单位同意。

②律师辩护人向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取证时,必须经过检察院或者法院的许可,并经被害人及其经亲属、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

③律师辩护人也可以申请法院、检察院调查取证。

④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有关证据。

(5)、依法提供或者表达辩护意见权

(6)、其他权利

二、代理

1、委托主体:

(1)公诉案件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附民诉讼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3)自诉案件自诉人、法定代理人

2、委托代理人的范围:和辩护人的范一致

3、委托时间:

(1)公诉案件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2)自诉随时委托。

(3)附民诉讼视公诉、自诉而定

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1)适用情形;

①盲、聋、哑人;

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③判处无期徒刑、死刑;

④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⑥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新法】新《刑事诉讼法》第3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新《刑事诉讼法》第286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专题六:证据制度

一、证据的属性

(1)证据的客观性

(2)证据的关联性

(3)证据的合法性

二、证明对象

1.实体法事实(犯罪构成、量刑情节等)

2.程序法事实

3. 免证的事实:

(1)常识性的事实;

(2)自然规律和定理;

(3)国内法律规定及其解释;

(4)司法职务上应当知悉的其他事实。

三、证明责任

1.公诉案件:公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2.自诉案件: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

3.被告人一般不承担(例外情形: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四、证明标准

1.立案(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

2.逮捕(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3.侦查终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4.审查起诉(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5.定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新法】新《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五、证据规则

1、关联性规则:证据必须与待证事实有关,从而具有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属性。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被采纳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中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新法】《刑事诉讼法》第54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

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2)检察院对侦查人员非法取证依法进行法律监督

【新法】《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及条件

①程序启动。(在法庭调查过程中,被告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②法庭初步审查

③控方证明。(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④双方质证。

⑤法庭处理。

【新法】《刑事诉讼法》第56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57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第58条: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3、传闻证据规则:如果一个证据被认定为传闻证据,并且没有法定的例外情况可以适用,则该证据不得被法庭采纳。

4、最佳证据规则

5、意见证据规则:证人只能就其自身感知的事实提供证言,一般情况下,不得发表意见,即不得以其感知、观察得出的推断或意见发表意见。

6、补强证据规则:为了防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法律规定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

六、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1、证据的种类

(1)物证: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或痕迹等证明案件事实;

(2)书证: 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3)证人证言: 对证言的审查:向证人发问应当分别进行;证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证据的分类

划分标准分类

1、按照证据的来源原始证据传来证据

2、与证明对象的关系直接证据(肯定和否定)间接证据

3、证据的表现形式言词证据实物证据

4.与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关系有罪证据无罪证据

专题七:强制措施

一、拘传

1、拘传适用的程序

(1)负责人批准;

(2)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进行;

(3)2人执行;

(4)辖区以外执行——通知当地的公或检、法

(5)拘传的时间:12 24小时

【新法】《刑事诉讼法》第117条……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

二、取保候审

1、适用的对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程序

(1)申请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辩护人

(2)保证人和保证金

保证人条件: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金: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起点额为1000 元。

(3)决定:公检法

(4)执行:公安机关

(5)遵守义务(新法修订)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酌定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①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②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③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④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6)期间及解除

分别最长不超过12个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取保候审超期,要求解除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在7 日内审查决定。

三、监视居住

1.适用的对象(新法修改)

(1)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6)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2、适用程序

(1)公检法三机关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2)场所

【新法】《刑事诉讼法》第73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

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遵守义务(新法修改)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⑥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4)期限及解除

公检法三机关可以分别六个月

四、拘留

1.适用的条件(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检察院可以决定的情形

(5)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拘留程序

(1)决定权(检察机关的权限);

(2)执行权

(3)2个24小时

【新法】《刑事诉讼法》第83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当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案件,由公安机关去执行,检察机关讯问、通知。

(4)异地拘留,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协助

3.拘留羁押期限(与侦查羁押期限的关系)

1)公安机关 A 3+7=10 B 3+4+7=14 C 30+7=37

2)检察机关 A 14 B 17

【新法】《刑事诉讼法》第165条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五、逮捕

1.逮捕的适用条件

(1)证据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

(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二)有证据证明该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三)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犯罪行为的事实。

(2)罪责条件

(3)社会危险性条件:

【新法速递】《刑事诉讼法》第79条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3.逮捕的程序

(1)决定期限(拘留的,7天;未被拘留的,15天,最长不超过20天)

(2)检察机关审查后的处理:批准与不批准(没有退回补充侦查)

【新法速递】《刑事诉讼法》第86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逮捕执行

A 2人;

B 2个24小时;

【新法】《刑事诉讼法》第91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C 异地执行;

D 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4)不批准逮捕的救济:公安机关的复议、复核(此期间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被拘留人)

(5)特殊的犯罪嫌疑人的逮捕程序

A、人大代表;

对担任上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层报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对担任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可以直接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也可以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对担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由县级人民检察院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

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分别依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报请许可。

对担任办案单位所在省、市、县(区)以外的其他地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担任两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当分别委托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人民检察院报请许可。

人民检察院对担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B、涉及国家安全、政治外交的案件——市级检察院层报最高检,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其

他的案件,省检征求省级外事部门,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C、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涉外案件、自侦案件向上级检察院备案,接受监督。

4.逮捕的变更

(1)逮捕变更为其他措施

A可以变更或解除的情形(严重疾病;正在怀孕或者哺乳)

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B应当变更或解除(《解释》第81条)

a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b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的;

c因进行司法鉴定而尚未审结的案件,法律规定的期限届满的。

【新法】《刑事诉讼法》第96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2)其他措施变更为逮捕

对于被取保或者监视的人,如果有社会危险性;严重疾病、哺乳的情形消失之后,应变更为逮捕

专题八:立案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

(1)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举报

(2)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

(3)犯罪人的自首

(4)公检自行主动获取的材料

(5)其他途径

二、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复合管辖规定

三、立案的程序

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都应当接受,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情况紧急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

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1)有没有犯罪事实;(2)需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处理:对立案材料的处理立案或不立案。(书面决定,告知控告人)

四、立案监督

1、申请复议:

控告人对于不予立案不服的,可以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

2、检察监督: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被投诉机关管辖,且公安不予立案的:

①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②公安在收到通知书的7 日内答复人民检察院;

③认为公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发出《通知立案书》;

④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 日内决定立案。

专题九:侦查

一、侦查行为

1、讯问犯罪嫌疑人

(1)、讯问的人员及人数

公检侦查人员进行;不少于2人。

(2)、询问的地点、时间

①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传唤到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所;

②对于逮捕的嫌疑人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3)、讯问的步骤与方法:首先讯问的内容;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的义务;个别进行。(4)、讯问时录音、录像的规定

【新法】《刑事诉讼法》121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5)、讯问特殊主体:未成年人、聋哑人

【新法】《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6)、制作讯问笔录:签字——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自行书写供述

2、询问证人和被害人

(1)询问证人的地点(现场、单位、住处、证人提出的地点;必要时,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新法】《刑事诉讼法》122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2)个别进行

(3)步骤与方法:首先让他作连续的陈述;

(4)询问笔录的制作

3、勘验、检查

(1)、现场勘查

(2)、物品检验

(3)、人身检查

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对被害人不可强制;检查妇女的身体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

(4)、尸体检验

4、侦查实验

(1)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2)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禁止性规定——造成人身危险,侮辱人格,有伤风化;应当制作笔录)

5、搜查

(1)主体:侦查机关;

(2)出示搜查证;但是在拘留、逮捕,情况紧急时,可以不用搜查证;

(3)有见证人在场;

(4)搜查妇女的身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6、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1)对象是与本案有关,无关的应在3天之内解除(但违禁品都应先行扣押);

(2)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持有人及其家属在逃或者拒绝签名时,不影响扣押的进行,但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3)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侦查机关应当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损毁或调换。

(4)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时,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不需要继续扣押时,应当立即通知邮电机关。

(5)查询、冻结,但不得扣划存款、汇款;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能扣划存款、汇款。对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其他情况要等判决生效后有人民法院裁定通知银行等单位上缴国库。

(6)不得重复冻结

7、查询、冻结存款、汇款等财产

8、鉴定(鉴定的主体;鉴定的事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精神病鉴定不计入办案期

限)

9、辨认

(1)主持的侦查人员不少2人;

(2)个别进行;

(3)公安机关:7人;10张照片;检察机关:5;

(4)对象的相似性

10、特殊侦查措施

【新法】《刑事诉讼法》第148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149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江平主编)重点归纳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民法(江平主编)重点归纳 导言 一、题型及特点 1、题型。选择(单选10分、多选20分),简答(10分)案例分析(10分)。 2、特点。(1)覆盖面大;(2)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及其运用舶考查。都不是太难的,高难度的题目占15%到20%左右。 在全面学习的基础上,对以下问题给以重视。 2、物权总论 3、担保物权 4、债法总论 5、第26章到第30章合同有关问题 6、个别具体合同 7、侵权行为 三、学习方法的一点建议 掌握“三基”,不要钻研高难度问题,不要过问理论上有争论的问题。 因为,考查的水准,是一个优秀的法律本科学生的知识结构和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一编民法概论 包括第一章到第三章这三章 三个知识点:一、民法体系化及其意义;二、民法基本原则功能和各项原则的含义;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应用。 分别讨论:一、民法体系化及其意义见P17和练习题;二、民法基本原则主要是功能和各项原则的含义,见P62—65和练习题;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应用。 民事法律关系理论是个重点。这个重点在考试上要注意两个方面: (一)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分析案例。 无论是案例分析题还是选择题,都有运用民事法律关系理论,分析题面,解决问题的过程。特别是,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在案例分析方面,不管是大案例小案例,都能用得上。很这个理论的关键点是要求有一个基本的“法律关系的思维方式”,即:当事人是谁,他们之间有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如果有,是什么样的权利利用关系;当事人之间有没有产生民事责任,如果有,是什么民事责任;在权利义务或者民事责任问题确定之后,运用有关法律规定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回答题面中提出的问题。 (二)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民事权利义务的理论解决考题中的问题 1、民事权利的类型。一直是出选择题特别是多项选择题的好题眼。建议大家多注意。试举几个例子: 2、民事权利救济。 民事权利的救济有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有自卫自助。要注意两个问题 1)自力救济的适用条 (2)自卫和自助的区别。 3、民事义务 主要是辨析民事义务的类型。比如辨析从义务和附随义务。什么叫从义务?什么是附随义务?例如甲、乙之间订了一个买卖合同,甲向乙提供了一台机器的同时,还应当为乙培训一个技术人员,这是什么义务?再例如,甲同乙订立合同之后,乙给甲送货上门,不料甲家的吊灯突然坠落,砸伤了乙,甲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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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讲义

《刑事诉讼法学》第十四章简单讲义 第十四章侦查 一、侦查的概念: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强制措施。侦查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必须由具有侦查权的专门机关行使。侦查的工作即包括为查明案件事实进行的工作,也包括为保障案件侦破而对相关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侦查工作主要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工作;搜查工作;扣押物证、书证工作;鉴定工作;通缉的工作。当然,以上侦查工作并非每一个案件的侦查工作必备内容。 二、侦查活动的原则: 1、迅速及时原则(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安定的要求); 2、客观全面原则(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要求); 3、深入细致原则(刑事案件的严重性、复杂性决定的); 4、依法办案的原则(任何机关、个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无论是为了什么理由)。 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则和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重要手段之一。为了防止刑讯逼供或采用其他不法手段获得案件真实情况,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详细的规则和程序。

1、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不得少于两人。 2、传唤或者拘传犯罪嫌疑人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延长时间。 3、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首先问是否有犯罪行为,让其作有罪的陈述或无罪的辩解,然后再发问。 4、讯问聋、哑人,应提供翻译,并将此情况记录在案。 5、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制作笔录,并由犯罪嫌疑人在认可的基础上签字。 6、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可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申请取保候审。 四、搜查的概念: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或者犯罪证据的人身、物品、住所和其他相关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 五、通缉:是指公安机关以发布通缉令的方式,通报缉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行为。 六、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由于侦查行为往往会损害到公民的人身、财产、政治权利的,如使用不当,很容易发生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事情。故在公安、检察机关慎重行使的时候,当事人的自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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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的许多专业不指定参考书目,大家在平时的复习和备考过程中应该密切关注出题老师最新的学术研究动态,并且要对往年的专业课真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系统分析和研究,另外还要搜集出题老师上课使用的课件、讲义、笔记等资料。 二、中国政法大学考博英语题型 Part1:听力,20分钟,20分。共3篇短文,30小题。 Part2:阅读理解,50分钟,20分。共4篇短文,20小题。 Part3:选择填空,30分钟,15分。共15小题。 Part4:翻译,50分钟,30分。(英译汉500字左右;汉译英300字左右)Part5:写作,30分钟,15分。字数在200-250字之间。 三、中国政法大学考博英语参考书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育明考博教研部主编的河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考博英语真题解析》和《考博词汇》是考博人必备的最权威的复习资料,俗称“考博绿皮书”。全国各大书店以及当当网卓越网均有销售,各位考生也可以直接联系育明考博购买。需要各大院校历年考博英语/专业课真题及其解析或想加入育明考博辅导班的考生请加扣扣七七二六七八五三七或二八九零零六四三五一进行咨询,也可以拨打全国免费咨询电话四零零六六八六九七八享受考博辅导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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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To discuss the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civil law system and the common 1 law system. (P4 ) 2 There are many differences between civil law system and common law 3 system. 4 Ⅰ The original places are different. The civil law system originated 5 in ancient Rome, and the common law system originated in England. 6 起源地不同,民法起源于古罗马,普通法起源于英格兰 7 Ⅱ The main traditional source of the common law is cases, while the 8 main traditional source of the civil law is legislation. Thus there are 9 many codes in civil law countries instead of unwritten laws in common law 10 system. 11 普通法的主要传统渊源是案例法,民法的主要传统渊源是成文法。因此民法国12 家用许多成文法典取代普通法国家的不成文法 13 Ⅲ The civil law system pays more attention to substantive law; the 14 common law system pays more attention to procedural rules. 15 民法法系更多关注实体法,普通法更关注程序规则 16 Ⅳ The classification of law is different. The civil law is separated 17 into public law and private law, the common law is separated into common 18 law and equity. 19 法的分类不同,民法法系分为公法和私法,普通法法系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20 Ⅴ The role of judges and professors is another difference. Since theory 21 and doctrines is important in legal education of civil law system, 22 professor plays the important role to expose laws to students. In the 23 contrary, case-law is the main source of common law, thus the judges has 24 the discretion to make laws while trialing cases. 25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博真题-参考书-分数线-分析资料-复习方法-育明考博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 博指导与分析 一、中国政法大学考博资讯 考试科目及各方向导师: 1.030108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研究方向01:环境法学与国际环境法。导师是王灿发。 研究方向02:生态法学。导师是曹明德。 (1)1101英语、1102俄语、1103日语、1104德语、1105法语、1106西班牙语选一(100%)。 (2)2212环境法学(100%)。 (3)3312国际环境法(100%)。 (一)复试分数线 1.复试方案: 复试将对考生科研及实践经验、学术潜力、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全面考查。复试形式为面试,考生需参加两个小组的面试。 实践组(复试一组):重点考察考生实践经验及实践能力、实践案例分析。考生进场后,自我陈述3分钟左右,然后回答案例问题,考官提问。 科研组(复试二组):重点考察考生科研经验及科研能力、研究选题计划、综合素质。考生进场后,陈述研究选题计划3分钟后,考官提问。 复试满分值为200分,每小组满分各为100分。每小组及格分为60分,一组或两组成绩不及格者不予录取。 每小组由5位复试教师组成。考生在每个小组的复试成绩,为该组考官所给的5个成绩按照“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其余分数加总再除以3”的方法得出。考生两个小组复试成绩相加得出其复试总成绩。 (三)专业课指定参考书目 中国政法大学的许多专业不指定参考书目,大家在平时的复习和备考过程中应该密切关注出题老师最新的学术研究动态,并且要对往年的专业课真题进行深入细致的系统分析和研究,另外还要搜集出题老师上课使用的课件、讲义、笔记等资料。

二、中国政法大学考博英语题型 Part1:听力,20分钟,20分。共3篇短文,30小题。 Part2:阅读理解,50分钟,20分。共4篇短文,20小题。 Part3:选择填空,30分钟,15分。共15小题。 Part4:翻译,50分钟,30分。(英译汉500字左右;汉译英300字左右)Part5:写作,30分钟,15分。字数在200-250字之间。 三、中国政法大学考博英语参考书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育明考博教研部主编的河北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考博英语真题解析》和《考博词汇》是考博人必备的最权威的复习资料,俗称“考博绿皮书”。全国各大书店以及当当网卓越网均有销售,各位考生也可以直接联系育明考博购买。需要各大院校历年考博英语/专业课真题及其解析或想加入育明考博辅导班的考生请加扣扣七七二六七八五三七或二八九零零六四三五一进行咨询,也可以拨打全国免费咨询电话四零零六六八六九七八享受考博辅导体验。 四、报考条件及注意事项 (一)统考博士生报名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

刑事诉讼法法条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四十三条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第四十七条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第五十四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 第五十七条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

刑诉法128表补充讲义杨雄.pdf

刑事诉讼法128表 补充讲义 (2015年司考纲刑诉新增考点和重点法条解读) 杨雄 (新浪微博@刑诉杨雄网址https://www.sodocs.net/doc/5711864161.html,/yangxiongbnu) 一、网络犯罪案件的交叉管辖,补充在“交叉管辖(表-27)”最后 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网络犯罪案件,发现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还有犯罪被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应当通交叉管辖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关于办理网络犯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被告人还有犯罪被其他公安机关立罪案件适用刑事诉案侦查的,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检察院经审查,认讼程序若干问题的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意见》第7条)经检察院通知,有关公安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对 犯罪嫌疑人所犯其他犯罪并案侦查。 二、有效辩护原则,补充在“辩护人的诉讼地位(表-36)”之中 有效辩护原则是辩护权的体现,也是对辩护权的保障;辩护应当对保 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具有实质意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 这就是有效辩护原则的基本要求。有效辩护原则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 内容: 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有效辩享有充分的辩护权。 护原则②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聘请合格的能够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辩护人为其辩护,这种辩护同样应当覆盖从侦查到审判甚至执行阶段的整 个刑事诉讼过程。(委托辩护中的体现) ③国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辩护权的充分行使,并通过 设立法律援助制度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够获得符合最低标准并 具有实质意义的律师帮助。(自行辩护和法律援助辩护中的体现)三、网络犯罪案件中询(讯)问程序,增加到“讯问犯罪嫌疑人与询问证人(被害人)(表-74)”之中 1、网络犯罪案件,询(讯)问异地证人、被害人以及与案件有网络犯罪关联的犯罪嫌疑人的,可以由办案地公安机关通过远程网络视频等案件中询方式进行询(讯)问并制作笔录。 (讯)问程 2、远程询(讯)问的,应当对询(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序随案移送。(《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 意见》第 12 条) 四、死刑复核中最高法院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律师阅卷、裁判文书的送达,增加到“死刑复核程序(表-114)”之中 死刑复核1、死刑复核案件的辩护律师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查询中最高法立案信息。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能够立即答复的,应当立即答院听取辩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答复,答复内容为 护律师的案件是否立案及承办案件的审判庭。

在职研究生作业1(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

在职研究生作业1 一、如何理解我国民法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据以确定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和标准。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贯穿并统领整个侵权责任法规范,决定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担、免责事由、损害赔偿的方法等各个方面。我国民法中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的过错是侵权责任的必备条件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又包括过错推定责任,过错推定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根据法律规定均应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我国刑法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处罚原则是什么? 我国刑法中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符合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构成要件的罪犯称为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 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的处罚应当符合刑罚的目的,以惩罚和教育相结合,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应当严格按照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来处罚。 1、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即刑法规范在根据其内容应当得到适用的所有场合,都予以严格适用。 3、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三、简述国际法上个人的法律性质与地位。 国际法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在国家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章制度的总和。国际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个部门法。 国际公法的主体范围包括国家、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争取独立解放的民族解放组织,至于个人能否成为国际公法的主体,目前学界依然存在争议。而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中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个人要成为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参加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资格并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中权利和义务的能力。个人在国际社会产生的法律关系受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规范和调整。 四、诉讼调解应当掌握哪些原则? 调解是除了审判之外的另一种解决纠纷的方法,调解有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和法院调解。 民事诉讼调解就是法院调解,即在民事纠纷解决中,当事人有自由处分自己权益的权利,这种处分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就不应予以禁止。民事诉讼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调解保密原则、灵活调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1、自愿合法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节,调节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2、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商事纠纷案件的前提条件,人民法院只有先弄清案件的基本情况、分清是非责任,才可依法处理案件。 3、调解保密原则: 调解当事人主要通过谈判协商来解决争议,往往会涉及到各自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即使不构成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一些情况,当事人通常也不愿意对外公开。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就是要消除当事人的一些后顾之忧,为调解成功创造良好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1)

刑事诉讼法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1、刑事诉讼中的司法机关,只有( )才有可能参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司法行政机关 D.人民法院 2.在立案侦查后,发现具有不能追究情形的,应当采取( )。 A.撤销案件 B.开庭审理 C.终止审理 D.免予起诉 3.李某和王某系同事,一日因琐事发生口角,李某便当众揭露王某的隐私,王某便到法院控告李某,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又与王某重归于好,王某要求撤诉,法院应当( )。 A.对xx免予起诉 B.终止审理 C.不起诉xx1人 D.宣告xx无罪 4.某甲从国外留学回来,为国外某组织窃取国家机密,对此案应当由( )负责立案侦查。

A.检察机关 B.国家安全机关 C.公安机关 D.人民法院 5.某驻华使馆外交官,参与了走私犯罪,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应当( )。 A.由我国司法机关审判 B.由该国驻华使馆同我国司法机关协商解决 C.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D.由公安机关将其驱逐出境 6.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一般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 )。 A.有关国家机密案件 B.个人隐私案件 C.14岁以上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D.16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7.某县几位主要领导干部参与一起走私大案,县检察院认为此案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该县检察院需经履行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 A.xx一级公安机关研究同意 B.县检察委员会研究同意 C.xx一级检察院批准 D.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8.共同管辖问题上发生推诿时,原则上应由( )法院管辖。 A.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 B.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 C.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 D.协商不成,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 9.下列案件中不属于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是( )。 A.xx涉嫌贪污受贿达100万元 B.李某加入某国间谍组织涉嫌泄露国家机密 C.xx人约翰过失伤害xx公民 D.xx涉嫌故意毁坏财物,数额巨大 10.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 A.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B.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C.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D.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明确的案件 11.胡某是一名检察员,在人民检察院工作期间刚刚办理完毕一件故意杀人案的审查起诉工作后就被调入同级人民法院工作。恰好其曾经办理过的那件故意杀人案被移送至该法院审判。 胡某所在庭的庭长认为胡某熟悉此案,于是让其参与了此案的审判。问: 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2017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刑诉讲义笔记-最后更新20170903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特征,公检法主持,实现国家刑罚权,依法程序,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参加。 渊源(宪法、刑诉、有关法律、法律解释、地方法规、签署或加入的国际公约条约) 二、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 区别:程序法与实体法,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静态与动态对国家刑罚权限制 联系:a工具价值,4保障,1组织保障【专门机关】、 2程序保障【权力与职责、权利与义务、基本构架、活动方式和程序】、 3效率保障【繁简有别】、 4证据规则保障【收集和运用方法】), b独立价值,1程序体现法治人权, 2衡量社会公正, 3弥补实体法不足,可创制【不告不理、死亡不适用、和解从轻】, 4影响实体法实现 三、刑事诉讼法与法治国家(体现在宪法中,规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人权与自由) 与宪法,宪法关于程序性条款成为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是人权保障的核心。刑诉的实施实现维护宪法。 第二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无辜人不追究,有罪人公正处罚,发生冲突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结果):1证据确实充分,2正确适用刑法,3罪行相适应,4及时纠正错误案件 程序公正(过程,优先),1严格遵守刑诉法规定,2严禁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3独立行使职权,4程序公开,5按期限办案结案。 三、诉讼效率(1诉讼期限、2不中断审理、3简易程序。),公正第一、效率第二 第三节刑事诉讼的基本畴 一、刑事诉讼的目的 根本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a犯罪控制模式(控制犯罪为主), b正当程序模式(公平和正义程序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c家庭模式(国家与个人和谐关系【未成年人圆桌会议】), 实体真实主义(惩罚犯罪),a积极(凡是犯罪应处罚),b消极(保障无辜者)

中国政法大学期末-经济法2013年6月期末真题(有答案)(AB卷)

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经济法总论》(302030033)期末考试试题(A 卷) 考试对象:法学专业2010级 本试卷满分7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70%;平时考查30分,占课程总成绩的30%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经济法一词最早出现在()。 A.德国 B.法国 C.中国 D.美国 2.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权利不包括()。 A.反悔权 B.公平交易权 C.受尊重权 D.监督权 3.在我国,契税属于()。 A.所得税 B.财产税 C.增值税 D.流转税 4.甲某在某商场购得一台“多功能食品加工机”,回来试用后发现该产品只有一种功能,于是甲某向商场提出退货,商场答复:“该产品说明书未就其试用性能作明确说明,概不负责。”对此,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某只能向生产者要求退换 B、甲某应当要求销售者给予退换 C、因未当场认真检验商品,所以甲某不能要求退换

D、甲某可选择向销售者或者生产者要求给予退换 5. 依据我国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A.故意泄露他人商业秘密 B.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六千元 C.在影视剧中融入“植入式广告” D.在招投标中陪伴他人投标 二、简述题(每题5分,共15分) 1.简述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2.简述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3.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对我国市场规制机构进行了哪些改革? 三、案例分析(共15分) 高先生是香格里拉酒店集团贵宾金环会钻石级会员。今年1月30日,他入住福州香格里拉大酒店,并预订住店至2月18日。入住次日早晨,他用完早餐后走出餐厅发现餐饮部副经理一直跟随在后,于是就问她有什么事,副经理突然说:“我送别你”。高先生认为对方用词不够规范,“送别”二字有告别逝者的特殊含义,在一些情形下甚至有辱骂的嫌疑。因为时近农历新年,高先生感觉非常不快,于是就当场劝诫这位工作人员对客人不要使用这样不敬的词语。 第二天,高先生遇见餐饮部副总监沈某,向其反映餐饮部副经理用语不敬,希望酒店日后能够加强言语规范。沈某回复到:“送别”就是再见的意思没有其他特殊含义,是高先生自己想多了,自己属下没有错误可改。情急之下高先生回应到“如果送别二字只是再见的意思那你就回去大年初一也跟你妈说一声‘送别’,这也是再见的意思。”沈某听后推搡起高先生,最终双方动起手来,后经劝解才分开。当天下午酒店总经理来到客房要求高先生立即退房离开酒店。2月23日,高先生收到香格里拉酒店总部的英文函件,声称取消他贵宾金环会会员资格,不再允许他入住任何香格里拉大酒店,并单方面取消其此前入住酒店累积的剩余72828奖励积分。高先生认为,作为香格里拉酒店的钻石级会员,他本应享受贵宾金环会员的专享礼遇,可沈某不但不听取其投诉反而对他进行人身攻击,并以此事为由“驱赶”客人、单方消除会员积分,这种行为已严重侵害了自己的权利,为此向福建消委会投诉。福州香格里拉大酒店在给省消委会的回函中辩称,当天下午酒店是“请”高先生离开酒店,酒店并没有威胁或伤害高先生。酒店方与高先生虽存在消费服务关系,但由于出现了高先生与酒店员工的争执,为避免事件进一步恶化,酒店决定要求高先生离开

刑诉法习题讲义

刑诉法习题讲义 一、真题解析命题规律 (一)知识点高频重复 以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为例: 1.关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08-2-66) A.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 B.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 C.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 D.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 2.下列哪些选项属于法院应当终止审理的情形?(06-2-79) A.张某涉嫌销售赃物一案,经审理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B.赵某涉嫌抢劫一案,赵某在第一审开庭审理前发病猝死的 C.李某以遭受遗弃为由提起自诉,法院审查后不予立案的 D.王某以遭受虐待为由提起自诉,后又撤回自诉的 3. 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对某甲提起公诉。经法庭审理,法院认定,某甲的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不退还”的侵占行为。对于本案,检察院拒不撤回起诉时,法院的哪种处理方法是正确的?(07-2-36) A.裁定驳回起诉 B.裁定终止审理 C.迳行做出无罪判决 D.以侵占罪做出有罪判决 4.某市检察院审理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下列案件中,具有何种情形时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06-2-92) A.犯罪嫌疑人甲,犯罪已过追溯时效期限 B.犯罪嫌疑人乙,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C.犯罪嫌疑人丙已死亡 D.犯罪嫌疑人丁为聋哑人 5. 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05-2-22)A.裁定撤销案件 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 C.裁定终止审理 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6.某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该市工商局长利用职权报复陷害他人,侦查中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04-2-36) A.不起诉 B.撤销案件 C.宣告无罪 D.移送法院处理 7.某人民检察院渎职犯罪侦查部门接到群众的举报,对某单位领导在一起责任事故中的失职行为立案侦查,经侦查认为该领导虽然有过失,但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该检察院应当作出何种处理决定?(03-2-18) A.免予起诉 B.撤销案件C.不起诉 D.终止侦查 (二)细、散、乱,紧扣法条 8.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或者出具证明文件?(03-2-51) A. 某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轻伤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B .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进行鉴定 C. 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取保候审 D. 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监外执行 9. 甲、乙涉嫌共同抢夺。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处甲有期徒刑3年、乙有期徒刑2年。检察院以对甲量刑过轻为由提起抗诉。甲、乙均没有上诉。关于本案二审程序,下列哪一项是正确的?(2007/2/37) A.二审法院仅就甲的量刑问题进行审查 B.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C.乙应当参加法庭调查 D.如果改判,二审法院可以加重乙的刑罚 10.下列哪一选项违反上诉不加刑原则?() A.一审法院认定马某犯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马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B.一审法院认定赵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赵某上诉,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在没有改变刑期的情况下将罪名改判为抢劫罪 C.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二年、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金某、王某以没有实施犯罪为由提起上诉,检察院认为对金某量刑畸轻提出抗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对金某、王某量刑均偏轻,但仅对金某改判为五年 D.一审法院认定石某犯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立即执行。石某上诉后,二审法院认为石某在抢劫现场杀人只构成抢劫罪一个罪,遂撤销一审对杀人罪的认定,以抢劫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11.控辩双方对第一审刑事判决未提出抗诉或者上诉,但被告人对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判决中的附带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审查后,认为第一审民事部分判决正确,但刑事部分判决有错误。第二审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指令下级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 B.裁定将全案发回重审刑事部分 C.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刑事部分,同附带民事部分一并审理,依法判决 D.裁定将刑事部分发回重审 12.在审理自诉案件中,自诉人甲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应如何处理? A.依法拘传自诉人 B.开庭审理,缺席判决 C.延期审理 D.按自诉人撤回起诉处理 13.张某系L市出租汽车公司司机,住该市河东区。1999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英语证书网络课程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英语证书网络课程 (考前冲刺) 招生简章 法律英语证书(Legal English Certificate,简称LEC)考试是法律英语证书全国统一考试委员会面向全国推出的旨在为从事涉外业务的企业、律师事务所等提供招募国际性人才的客观标准,同时督促国内法律从业人员提高专业英语水平的高水平专业资格考试。 为进一步推动法律英语证书的普及,帮助报考人员有针对性地进行系统复习和考试准备,中国政法大学精心打造了法律英语证书网络课程考前冲刺班。 一、学习模式: ◆所有讲授课程共计81课时 二、授课方式:网络教学与线下自学、教师辅导相结合(网址:

https://www.sodocs.net/doc/5711864161.html,) 三、课程特色: 1.个性化学习:学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灵活安排课程学习,教师在线实时非实时答疑解惑; 2.海量资料提供:配套专门的练习题、模拟题及真题,法律英语词库,阅读资料,美国法律视频,复习推荐书目。 3.专业教师评测:专业的法律英语水平测评,并针对翻译、法务写作,专家级教师定量批阅测评学员作业。 四、费用支持: 冲刺班课程总费用1000元(不含教材资料费)。 为鼓励广大在校学生提升法律英语专业水平,凡属在校学生报名学习本课程班的,持有效证件享受优惠费用。 五、报名缴费方式: 1.报名:网上报名,汇款缴费,获取网络课程账号。 2.汇款方式: 收款人:中国政法大学 汇款账号:801114995608094001 (请注明用途为:继续教育学院法律英语考试网培学费) 开户行:中国银行北京昌平支行 六、联系方式: 报名地址: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法苑楼206 咨询电话:(010)58908484 联系人:梁老师王老师张老师 中国政法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10年11月

中国政法大学考博英语真题之翻译

一、问:老师,请帮我评一下这篇翻译!谢谢! The field of torts embraces a group of civil wrongs,other than breach of contact,that interfere with person,property,reputation,or commercial or social advantage.侵权行为指的是侵害人身、财产、名誉、商业或社会利益等领域权利的一系列民事侵权行为,它并不是合同法的一个分枝。While such an act,such as an assult,may sometimes be both a crime punishable by the state in a criminal prosecution and also a tort actionable by the victim in a suit for damages,the criminal prosecution and the damage action are quite separate and unrelated proceedings.但像突袭这样的行为就有可能既涉及到刑事惩罚,又涉及侵权诉讼,前者主要是由国家通过刑事诉讼来完诚,后者主要是由受害人通过损害赔偿诉讼来完成,这是两个完全分开且相互之间没有关联的诉讼过程。The essential purpose of the law of torts is compensatory and,though punitive damages may occasionally be awarded,its function is distinct from that of criminal law.and injured party is not awarded compensation in the criminal proceeding.侵权法的功能和刑法的功能是不相同,侵权法的主要目是补偿,偶尔也支持罚金,而刑法的主要目的是惩罚,受害方是不能通过刑事诉讼得到赔偿的。 答:同学你好,翻译的三个标准是:信达雅。所谓的信使忠实于原文,而所谓的忠实于原文说白了就是能不增减就不增减,能不动语序就不动语序,。联系我们扣扣:四九三三七一六二六。电话:四零零六六八六九七八你给的这个文章整体而言翻译的还可以,但是你的翻译偶尔会触动:信字。尤其是在语序方面。我们看一下你翻译的最后一部分:The essent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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