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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法律规制与重构

我国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法律规制与重构
我国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法律规制与重构

浅论自媒体传播的法律规制

浅论自媒体传播的法律规制 ——以“质疑命案转发超500次被拘”为考察中心 作者:付正君 [论文摘要]随着Web2.0时代的到来,网络的应用与普及深刻地影响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各个层面。网络媒体所独有的信息传播模式,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开放 式的“公共领域”交流平台。自媒体的应运而生,使网络成为现代人参与社会生活不可 或缺的一部分,网络空间也早已不再是一个虚拟世界。然而,当各种关乎国计民生的大 讨论在网上如火如荼的进行时,由于自媒体自律能力的有限性,加之网络缺少“把关人”的存在,难免谣言附风而起。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需 要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也需要构建一个良好的网络空间环境。能否积极和有效管 理网络,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那么国家以法律手段防止网络言论自由权 利的滥用,从而维护网络社会乃至现实社会的和谐自然是正义之举。 [关键词]自媒体蝴蝶效应把关人媒介法律规范 Shallow theory since the legal regulating of the media to "question forward kills more than 500 times the detention" for inspection center Abstract:With the advent of the era of Web2.0, with the application and popularization of network ,it's profoundly affects all aspects of politics, economy and culture in China. Particular mode of network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media, gives people the unprecedented open communication platform "public sphere". Since the media arises at the historic moment, make the network become an integral part of modern people to participate in social life, the network space is no longer a virtual world. However, when various about the prosperity of national economy and people's livelihood big discussion of the Internet, because of the media self-discipline ability is limited, Internet rumors also aris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in our country, strengthen the party's ruling ability construction, the need to build a harmonious social environment, also need to build a good network environment. It's relationship to the global cause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at carry on the effectiv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network space. Through legal means, to control the network space and the social reality the correct direction of public opinion is above reproach. Keywords:Since the media The butterfly effect Gatekeepers Media legal norms

虚假宣传行为认定及法律规制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规制 作者:工商报来源:工商报发布时间:2014-6-12 一、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均对虚假宣传行为作出了规定,但两者规定不完全吻合,致使基层执法人员对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行为的内涵和外延产生不同理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即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行为有两个必备要件:一是虚假宣传,二是该种虚假宣传造成引人误解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时,强调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这一要件。同时,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生产日期、有效期限、价格、获奖情况、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相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规定在字面上增加了“商业信誉”,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变成了“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 《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实践中“第一”等用语也纳入此项。相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广告法》强调考查宣传内容的真假,着重保护一对一的消费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和《重庆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强调考查虚假宣传行为引起的误解后果,着重保护一对多的交易选择关系。由此可见,立法目不同,保护对象也有区别,执法人员在实践中应结合具体案件区别适用。 二、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规制

植入式广告论文参考文献范例

https://www.sodocs.net/doc/5a10232292.html, 植入式广告论文参考文献 一、植入式广告论文期刊参考文献 [1].植入式广告在品牌建构中的价值. 《当代传播》.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06年5期.叶欣. [2].品牌意识和消费者价值观对植入式广告效果的影响. 《新闻大学》.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06年2期.林升梁. [3].显著的植入式广告能带来更好的品牌态度吗——植入式广告显著性影响机制研究. 《南开管理评论》.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4年2期.周南.王殿文. [4].解析隐性广告:内涵、本质与背景. 《新闻界》.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07年5期.王晓乐. [5].植入式广告的有效性:受众敏感性、媒介内容质量与植入类型的交互效应. 《商业经济与管理》.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5年10期.王平.宋思根.居瑶. [6].我国植入式广告的研究现状和理论综述. 《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5年3期.郭晓云. [7].植入式广告的法律思考. 《社会科学研究》.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1年6期.谢晓尧.段芸蕾. [8].植入式广告社会化监管探析. 《新闻界》.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3年23期.张淑燕.单晓梅. [9].电影植入式广告的整合营销策略. 《当代文坛》.被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收录PKU.被南京大学《核心期刊目录》收录CSSCI.2014年3期.李利.李静.

市场规制法的原则

论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摘要:市场规制法是市场经济发展所不可或缺的。本文在对当前我国有关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进行考察之后,着重论述了作者所界定的市场规制法三大基本原则,即国家干预适度原则、保护公平竞争原则以及社会公益原则。 关键词: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国家干预适度保护公平竞争社会公益 引论 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决不仅仅是市场机制独自运作的结果,只有靠法律保驾护航的市场才能无“悖论”、才能不“失灵”。政府一方面要给予人们最大限度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由,另一方面又必须以完善的法律制度确保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为此,首要的是制定民商法等架构,保障私人交易制度得以有效运作;而后还必须建构另外一种法律规范体系以弥补民商法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的不足①,使民商法的在此的作用得以正常发挥。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在这方面十分相似的立法实践表明,这种法律规范的存在是必要且有效的。美国称之为反托拉斯法;德国称之为反对不正当竞争法、反对限制竞争法;日本称之为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禁止垄断法;英国称之为限制性商业行为法、公平贸易法;欧洲联盟称之为竞争法;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公平交易法。我们称之为市场规制法②。 市场规制法是调整在国家权力直接干预市场,调节市场结构,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市场规制法就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们认为,市场规制法是经济法的有机组成部分①,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也必将为进一步研究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提供强有力的支持②。 一、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问题概说 部门法的基本原则是该部门法观察问题和处理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想③,是该部门法的灵魂。当前研究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是有其现实意义的。其一,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重新整合④、市场规制法律体系走向完善和成熟的重要标志;其二,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的确立,能够弥补市场规制法律规范和条文的缺陷⑤,指导市场规制法的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全过程以及市场规制法学的教学与研究。 (一)市场规制法基本原则问题的研究概况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不断深入,市场规制法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但由

自媒体管理办法

自媒体建设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着力打造集群化、系统化、网络化的自媒体工作格局,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XX决定进一步规范各级单位和各类组织自媒体建设与管理,加强和推进自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自媒体以其传播快、覆盖广、影响大等特点,在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方面日益发挥重要作用。自媒体公众账号已成为资讯公开、服务大众重要载体,成为密切联系XX、改进工作作风、引导舆论、塑造形象、建设XX网络文化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管媒体的原则,增强对互联网发展的适应性,主动把握网络舆论导向的主动权,实现党管媒体的与时俱进。XX提倡各部门在各级党组织的指导下建设必要的官方自媒体平台。 第三条自媒体主要指微博、微信、QQ工作群号、易信、人人、手机报、APP客户端、网络视频、移动电视等新媒体平台。 第二章自媒体建设的审批 第四条 XX禁止任何个人以XX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任何组织的名义开通各类自媒体。 第五条 XX各单位、部门开通官方自媒体,必须填写《XX自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对相关情况(如名称、宗旨、信息发布范围等)进行说明,明确主管领导、后台管理人员,登记表须经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党委宣传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开通自媒体后,应及时申请认证。如因工作需要,发生自媒体建设分管领导或管理员变更,应重新填写《XX自媒体建设备案登记表》,并及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 第六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XX各级官方自媒体应每年填写年度检查报告,报XX党委宣传部进行年度审核检查,年审不合格的自媒体,XX有权责令其注销账号或通过新浪网、腾讯网关闭其帐号。 第七条 XX官方自媒体建设、管理、维护的协调牵头部门为党委宣传部,XX自媒体工作室负责XX官方自媒体的信息审核发布,XX办公室负责自媒体建设的维护、信息监控和技术支持,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自媒体建设、管理、维护并协助配合做好XX官方自媒体的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第三章自媒体的信息发布 第八条官方自媒体主要发布XX各方面工作的最新动态、重要公告以及与领导、业务相关的其他信息,服务XX的宣传发展,宣传XX发展成就,展示XX良好形象。 第九条 XX各级官方自媒体发布和转载有关信息应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等相关资料及文件、XX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向公众公开的事项,要严格把关,避免泄密事件发生。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条官方自媒体发布消息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及规定,未经XX相关部门授权,各级官方自媒体不得擅自发布涉及XX重大事件、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的相关信

网络虚假医药广告的法律规制

网络虚假医药广告的法律规制 [摘要]由搜索引擎服务商推出的竞价排名模式使得人们更加有效地获取各类信息。由于搜索引擎服务商缺少严格审查,一些虚假医药信息传递给了消费者,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法律方面又存在空白,无法有效地对消费者提供救济。文章将针对上述原因进行分析,并给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搜索引擎服务商;竞价排名;虚假医药广告;消费者权益 一、虚假医药广告问题与现状 近些年来,互联网行业发展势头迅猛,成为人们学习和娱乐的重要途径。通过网络平台来获取、利用信息资源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普通现象。2012年10月10日全球性社交营销代理机构We Are Social发布报告称,目前亚洲互联网用户数量达到10.3亿,占全球互联网用户总数的45%。中国的互联网普及率为40%,在亚洲排名第9。① 网络的发展是把双刃剑,它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威胁。由于生活节奏日渐加快,对于一些小病小痛,网友们常常在网上咨询一下然后再决定是否要去医院,他们也经常自己在网上买一些对症的药品,这样节省了不少时间。然而,网络上却充斥着大量假医假药。 2013年3月5日,互联网实验室发布《关于搜索推广中的违法医疗广告情况调查》报告显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假药依然在百度的推广和售卖之列,77.8%的推广药品属三无产品;在被调查的91家北京医院中,40%的医院被百度进行了山寨推广、冒名顶替。② 二、虚假医药广告存在原因分析 为什么网络能为虚假医药广告提供生存土壤,将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一)网络方面审查力度较低 因为审查力度问题,医疗广告在电视、纸媒等渠道的投放逐渐减少。且对于一些小型医药商家来说,也正处于事业起步阶段,没有过多资金用来宣传。网络方面也对医疗广告的规范尚不明确,且收费也比其他宣传媒介低,因而网络成为医药广告首选的渠道。 (二)商家对竞价排名的不正当使用 搜索引擎发展初期主要是由互联网数据搜索技术的提供商向其他网站提供搜索服务,后来转向对搜索结果的竞价排名,这一模式利用互联网网民对搜索引擎的依赖和使用习惯,在网民检索信息的时候尽可能将广告主的信息传递给目标

第十三章 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概述

第十三章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概述 讲授内容:1、市场秩序规制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2、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分类 3、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讲授重点:市场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市场规制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含义 市场秩序规制法是调整因国家在控制、协调和维护市场交易及市场竞争秩序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系列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市场秩序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市场秩序规制法调整的主要是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市场运行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又具体表现为市场主体为了获取有利生存条件,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所形成的市场交易关系和市场生产关系。 第二节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分类 一、市场要素规制法 1、对市场主体的规制。对于一般的市场交易主体之设立、组织、资格、条件等均由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如公司法等中以规定,但是,对于特殊的市场主体,如政府机构、交易机构、市场优势拥有者和市场弱势者以及管理部门等,必须通过专门的立法予以规定,从而确保该类市场主体的资格和条件符合市场交易的需要,防止产生不公平交易,以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 2、对市场客体的规制。市场客体是指在市场上交易的商品。经济法对商品的控制主要体现在规定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的品种、类别,规定国家专营产品的范围,监督管理产品质量等。

3、对市场行为的规制。对于不同的市场交易,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进行规制。商品交易的基本法律就是合同法,在一般情况下,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交易活动是不受国家特别规制的。但是,一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市场,如粮油、房地产、证券保险、劳动力等市场的交易,具有与普通商品不同的特殊交易方式和规则,那就必须建立一套与之性质相适应的规制制度,才能保证流通的有序进行。 4、对市场体系的规制。按照市场运行的内容不同,市场可以划分为一般商品市场和特殊商品市场,特殊商品市场又可分为金融市场、技术信息市场、房地产市场、产权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等。各类市场在市场体系中的地位和需要予以特别规制的程度是不同的,因而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不同的市场秩序规制的宽严程度也是相应变化的。 二、市场竞争行为规制法 对竞争行为的规制或调整是经济法规制市场行为最集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具体体现。 具体而言,市场竞争行为的规制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垄断的规制。垄断是指一家企业独占市场或几家企业寡占市场的经济现象。垄断有市场垄断(经济垄断)和行政垄断之分。垄断对市场经济的危害是十分明显的,它抑制竞争机制,阻碍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因此,对不当垄断的规制就成为当代经济法律作用的重心。 2、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损人利自的不正当行为,它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有必要进行打击和规制。 3、对倾销和补贴行为的规制。倾销是指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恶意出售产品,以图非法扩大市场占有份额的行为;补贴是指政府以财政力量支持某一企业的产品销售的行为。一般来讲,倾销、补贴行为不能正常展示企业的成本——效益,这与市场机制的“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原理相左,故应予以法律上的规制,建立、健全反倾销、反补贴法律制度。 第三节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 一、市场秩序规制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市场秩序规制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市场秩序规制立法、执法和守法过程中,人们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二、市场秩序规制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自媒体的法律规制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5a10232292.html, 自媒体的法律规制研究 作者:郑淑霞 来源:《学理论·上》2014年第10期 摘要:自媒体时代的到来,使得宪法所赋予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利可以通过网络媒体畅所 欲言地进行表达,促进了我国互联网事业的发展和我国民主法治化进程。但同时由于自媒体本身的特点,公民在利用网络表达的时候,自媒体又给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带来了困惑,例如公众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的冲突问题、自媒体对司法独立审判的影响、各阶层的“意见领袖”是否应该承担起更大的社会责任、网络表达是否应实行实名制、自媒体对网络言论环境的污染等问题。主要从自媒体的特点入手,阐述了自媒体的存在价值及其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自媒体进行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和立法建议。 关键词:自媒体;法律规制;立法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28-0131-02 近年来发生的“香港艳照门”事件、车模“兽兽”、网络大V事件、药家鑫、李某某案件等,让我们不得不反思,在自媒体为我们提供方便和快捷的信息交流和思想表达的同时,又给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带来了困惑,例如公众知情权和公民隐私权的冲突问题、自媒体对司法独立审判的影响、各阶层的“意见领袖”是否应该承担起更大的社会责任、网络表达是否应实行实名制、自媒体对网络言论环境的污染等问题。鉴于此,如何既恰当地保护和限制公民的网络言论自由权,又不妨碍网络的正常发展,已经成为各国对自媒体的法律规制的重点和难点。 一、自媒体的含义及特点 (一)自媒体的含义 自媒体又称公民媒体,美国新闻学会媒体中心于2003年7月出版了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两位联合提出的“WeMedia(自媒体)”研究报告,在报告中,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对“WeMedia”下了一个十分严谨的定义:“WeMedia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自身的事实、新闻的途径。”简言之,即公民用以发布自己亲眼所见、亲耳所闻事件的载体,如博客、微博、微信、论坛、BBS、QQ、手机短信、手机电影、手机微信朋友圈、微信公众平台、Facebook和Twitter等网络社区。 (二)自媒体的特点 1.平民化

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与法律规制

简析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与法律规制 【摘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分则部分又规定了6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是仿冒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以及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本文着重探讨其中的虚假宣传行为,厘清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认定及法律责任承担。 【关键词】: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 【正文】: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经营者们为谋求更大的经济利益,经常会使用各种竞争手段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在各种正当竞争手段应运而生时,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也悄然滋生。正确识别不正当竞争行为之一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法律规制的前提。一、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利用广告和其他方法,对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进行不真实的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中规定的“其他方法”说明虚假宣传并不局限于广告,众多非广告形式的宣传方式也能构成虚假宣传。并且虚假宣传不要求造成实际损失,只要宣传行为可能会误导消费者就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二、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1.行为主体是经营者。这里经营者是广义的,包括广告主、广告制作者、发布者和与广告宣传行为有关的其他团体等。 2.行为目的是排挤竞争对手。主观是故意或过失。通常是故意心态,经营者欺骗或误导消费者选购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以实现排挤竞争对手、扩张自己商品市场占有率的目的。但如果经营者在发布广告时,未对内容作出完整的解释而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解,此时经营者的心态是过失,那么我们是否认为其也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呢?目前我国法律认定其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认为只要客观上发生了让消费者误解的事实,不管是故意还是过失,都认定为虚假宣传。一方面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可以督促广告主认真履行审查广告的义务。 3.行为的结果是引人误解。《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和第9条均出现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词,但对其内容和判断标准为做具体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争议。有人认为“引人误解”和“虚假”都是宣传修饰词,只有二者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虚假宣传。其实不然,而这并非是缺一不可的关系。 (1).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比较广告中较多出现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经营者往往会将自己产品优胜的一面与竞争对手产品不足的一面做比较,误导消费者认为广告主的产品更胜一筹,但事实却是综合考虑下广告主的产品不如被比较的产品。又比如某些房地产商宣传房产时断章取义只引用部分事实。说房产依山傍水,其实山只是个小土丘、水只是一小片人工湖。这类广告未对全部事实予以充分表述,以致消费者误解选择其产品或服务。笔者看来这种行为应该归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虚假宣传中。但遗憾的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将该种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中,这显然不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所以笔者认为虚假应包括两方面,内容虚假和效果虚假。当消费者理解的事实与广告描述的事实不符时就是效果虚假。 (2).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我们经常看到一些夸张的广告,例如某洗发水广告洗完头数字能从头发上滑落或某零食广告吃完该商品女生变猛男。这种广告自吹自擂,为了达到广告

市场监管七项制度内容

市场监管七项制度内容 一、市场食品进货查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场(含超市、商场、批发市场、集贸市场,下同)食品质量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食品的市场和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主要包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食品管理的需要,增加查验食品的种类。 第四条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另行规定。 第五条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查验的内容如下: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六条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七条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九条市场开办者应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将检测结果在市场公布和登记存档备查。 第十条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十一条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

广告教育中的道德伦理观的置入.docx

广告教育中的道德伦理观的置入广告业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广告学专业在制定人才培养目标时,应从广告与人、广告与社会发展关系的高度出发,结合广告教育特色,着重于培养具有道德伦理观的高素质技能型广告人才。然而当前,高校广告学专业将课程教学重点放在广告策划、广告制作、广告心理、广告语言等方面,忽视了道德伦理观在教育教学体系中的渗透,造成广告道德伦理教育内容缺失。为此,高校广告教育必须对道德伦理观教育机制进行重构。 一、广告教育中道德伦理观教育现状 我国对广告伦理的研究晚于英美等发达国家,一直存在着广告伦理教育途径、范式研究不足的问题,加之对国外成功的广告伦理教育缺乏有效借鉴,从而造成我国高校广告学专业一直未能构建起广告道德伦理教育机制。现阶段,我国高校广告教育在道德伦理观教育方面暴露出以下问题: (一)缺乏专门课程在高校广告学专业教学中,虽然广告道德伦理被视为培养学生职业道德、职业认同的重要教育环节,但是从广告学专业课程体系设置上来看,大部分高校却没有针对广告道德伦理开设专门课程。当前,只有部分高校开设了广告伦理与法规、广告伦理、广告伦理与政F规制研究等专门课程,其他高校只是将广告伦理学教学内容融入了广告学概论、广告管理与法规等课程中,使得广告道德伦理教育既缺乏专门课程作为教育实施载体,又缺乏与其他专业课程的有效整合,不利于广告学专业学生的道德伦理观培养。

(二)教育内容简化在广告教育中,广告道德伦理内容被简化为对广告活动伦理失范的批评,并将其教育内容融入到广告法律法规课程中,或是直接由广告法律法规课程所替代。但是,从广告道德伦理与广告法律法规的本质上来看,两者存在着明显区别,具体表现为:法律是他律,对行为起着规范作用。道德是自律,对行为起着约束作用;法律依靠强制性措施予以施行,具备治标效用。道德依靠尊重、自省、责任心、负罪感予以维护,具备治本效用。由此可见,用广告法律法规课程替代广告道德伦理程有失妥当,并且还容易使学生产生伦理观认识偏差,形成的“守住底线、明确红线、避免越线”的狭隘道德伦理观。 (三)道德伦理观认识偏差我国高校广告学专业教师普遍认为广告道德伦理对学生的专业发展益处不大,即使开设了相关课程,也容易出现课程内容脱离实际的情况,难以对学生的广告实践产生积极影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道德伦理观教育在广告学专业教育中的有效开展。在广告教育中,广告道德伦理观教育内容未能深入到伦理学理论层面,只是停留在传播伦理的渗透。而传播伦理多从社会批判视角去分析广告问题,这种视角定位忽视了学生亲身感受,易使学生产生距离感,加剧学生对道德伦理观不切实际的误解。 二、广告教育中道德伦理观的深度置入策略 (一)道德伦理观置入广告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在广告教育中,要让广告学专业学生树立道德伦理观,将道德伦理观深入置入学生的职业道德培养范畴,具体包括:使学生掌握广告活动伦理维度、广告

广告法规论文

广告里插播电视剧 在这个传媒行业发展迅速的世界中,琳琅满目的广告是接踵而来,各种各样形式的广告有些让人们赏心悦目但是有些广告让人深恶痛绝。比如现在被人们挂在嘴边的“口罩广告”“吊胃口广告”。看电视剧时,人们有时候喜欢剧中的某个角色,想看看扮演者是谁,但是片尾的演职人员名单常常被广告覆盖。人们管这类广告叫“口罩”广告。不少观众在看电视剧时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电视剧快要结束时突然插播广告,还打上“下节更精彩”的字幕。等了半天广告播完,才发现接踵而来的不是精彩剧情而是片尾曲,人们管这类广告叫“吊胃口”广告。 有些观众在看完电视剧后就会有自己的心理预期,把角色和演职表上的人员一一对应,再从个人的认知角度对剧中人物进行评价和品读,这其实是欣赏电视节目的一部分,被广告遮盖后观众们很是恼火。片尾曲也是电视艺术创作的一部分。只要一听到片尾插曲,还有些观众会想起电视剧的精彩剧情,片尾的音乐、画面和字幕都是作品,被广告遮盖后大大减少了观众的热情觉得很不可思议用句调侃语总结这俩段长长的话“广告里插播电视剧”是给当今影视剧播广告的的最好评价了。 但是现在广电总局下发的这个通知可谓是人人拍手叫好呐。《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的通知》公布于广电总局官网上,对影视剧片头、片尾、超时插播广告,做出明确管理办法,“非黄金时间每集(以45分钟计)中可以插播2次商业广告,每次时长不得超过1分30秒;黄金时间(19:00至21:00)每集中可以插播1次商业广告,时长不得超过1分钟。同时要做到:禁止在片头之后、剧情开始之前,以及剧情结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广告;在非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15分钟、黄金时间影视剧持续播出时间不少于25分钟后,依据规定插播商业广告;播出片尾画面以及演职人员表等内容时,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广告。对于这项规定我认为比较好,如果时光倒退10年的话,那时候传媒行业没有现在如此发达,影视剧中只有极少部分的广告但也仅限于是在节目的最后附属,不会出现遮盖角色和演职表,片尾的音乐、画面和字幕的情况。随着经济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广告商们需要为自己产品做广告,一个电视台一天播放节目的时间也不过24小时,每个广告商都希望自己的广告被放在黄金时段,金牌节目,时下最火的影视剧中,所以这一切令人不可思议的事情就悄发生了。起初大众没有把这样的商业行为当回事,但是在片尾曲的字幕上广告渐渐往上移动做出了越来越过分的举动最后居然遮盖了一些关键字幕。严重影响了观众收看影视剧的心情,所以抱怨声越来越来大。影视剧片头、片尾超时插播广告属湖南台最为典型。比如说最近的《倾世皇妃》一集中四次广告,可恶的是序幕结束后,剧情还没开始就一段长长的广告。剧情结束又是长长的广告,有时不知道剧情结束了,等了20多分钟广告结束后才知道白等了。通过用这种方式来插广告,吊观众胃口从而提高本台的收视率、增加电台的收入,这种行为让观众很气愤。 不仅是观众,电视剧制作者也为“禁播令”的出台叫好。“这类广告严重侵害了电视剧创作、演职人员的合法署名权,也破坏了大众日常审美体验,早该禁了。”知名电视剧编剧钱林森表示,禁播这类广告很有必要。当然,也有人对禁播能否有效表示怀疑。各种广告禁播令已有很多,但效果不佳,广告的数量和质量都没有在“禁播令”后有明显改善,“规矩立得虽好,就怕执行起来空有雷声不下雨。”电视媒体从业者徐先生坦言,任何电视节目都有成本,禁播广告后肯定会影响电视台的收入,“说不定,以后明着来的广告少了,暗着来的植入广告就大行其道了,同样会影响观众的审美。 影视剧本身就是一门艺术的体现,鞥是一种艺术的升华,比如说长篇的大型历史剧,反应的是一种严肃的态度,严谨的影视剧结构,但是片头,片尾的超时广告,让人们感到电视剧仅仅不过是人们娱乐消遣的一种工具而已。有时候影视剧也会出现错误,往往会反映在出

自媒体管理规范

自媒体管理规范 一、总则 (一)基本含义 自媒体是指企业自身能够直接掌控的媒介资源,包括企业网站、微博、短信、热线、详单、话单、营业厅等。只要企业能够完善和深度挖掘自有媒体,宣传效果就会成倍增加,这比单纯地在某个媒体上做广告效果来得更为明显。 (二)基本目标 为进一步规范自媒体管理的操作流程,科学使用各类自媒体资源,提高自媒体的效用,与传统公众媒体资源形成强有力的互补,有效提升整合营销传播效果。 (三)适用范围 1、适用主体:中国电信四川公司及下属市公司、县公司、区域呼叫中心所有自媒体 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2、包括内容:指与公司市场经营相关的传播活动及载体,含企业网站、微博、短信、 热线、详单、话单、营业厅等。 二、自媒体系统构成 (一)网站:网站是对外宣传的一个有效窗口,越来越多的人利用网上营业厅查询话费、办理业务。所以应充分利用网站做好企业形象、品牌、业务、服及活动的宣传。 (二)微博:微博具有互动、深度传播的特点,可以利用微博及时传播广告、促销等信息,与粉丝进行有效互动。 (三)短信:利用短信可以进行以下四种类型的宣传: 第一种:利用短信进行自身的业务、服务及活动宣传; 第二种:利用短信载体与其他媒体进行互惠互换宣传; 由于在宣传工作中经常要与各媒体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我公司的业务。而各媒体也有利用我公司媒体进行宣传的意向,利用短信做宣传可以给双方搭建一个沟通桥梁,同时也可以节约我公司的宣传费用。 第三种:利用短信有偿宣传SP业务; 由于SP业务是针对手机用户,而短信宣传的针对性比较强,所以短信是最有效、成本

最低的宣传手段之一,深受SP喜欢。因此,我公司可以考虑利用短信为各SP进行有偿,或者利用短信宣传与SP实行互惠互利。 第四种:利用短信为其他企业做收费宣传。 短信作为一种有效的宣传载体,我公司应对其加以充分利用,使其为公司创造更大的利润。 (四)热线:服务热线是客户咨询业务、办理业务、投诉的主渠道,热线呼入量一般都较大,具有像短信一样高到达率的效果。 (五)详单:很多客户有到移动营业厅查详单的习惯,因此,可以充分利用好详单做好宣传工作,可以在详单的最上放或详单的背后印上最新业务及促销活动,以吸引客户的注意。(六)话单:话单是每位到营业厅交话费的客户都能拿到的,所以应在话单的下放做业务或活动宣传。也可以在话单背面印上精美的业务宣传图案。 (七)营业厅 营业厅作为展示移动公司的形象窗口,应充分加以利用。营业厅内外的媒体形式包括POP广告、店内地板广告、店内堆头广告、收银台广告、店内装饰挂旗广告、店外条幅广告、购物袋广告等。 三、发布流程 (一)网站、微博的自媒体发布流程:由省公司市场部进行直接管理和发布。 (二)短信、热线、详单、话单、营业厅的自媒体发布流程: 1、需求部门提出宣传需求。 2、市场经营部提出广告策略。 3、品牌广告代理公司提交创意提案。 4、品牌广告代理公司制作广告物料。 5、广告投放后,媒介监测及效果评估公司负责进行效果跟踪。 四、管理原则 (一)立项前评估原则:各类自媒介使用前必须经过事前评估,对媒介价值进行专业测算和判断后才可进行发布和制作。 1、评估的要素为:媒介价值(特性、受众覆盖、优劣势);业务传播适用程度等。 2、省公司市场经营部负责自媒介的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的公正性负责。

广告学推荐阅读期刊与著作

广告学推荐阅读期刊和著作 一、推荐期刊 《新闻与传播研究》、《国际新闻界》、《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新闻大学》、《新闻与传播》(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新闻记者》、《广告研究》(亦名:《广告大观(理论版)》)、《当代传播》、《中国电视》、《传媒》、《当代电视》、《电视研究》、《新闻界》、《中国广播电视学刊》、《现代广告》、《中国广告》、《国际品牌观察》、《广告大观(媒介版)》、《广告大观(综合版)》、《广告导报》二、推荐著作 孔秀祥:《广告与社会:广告及其生态探索》,中国书籍出版社,2015年版 伊莉莎·威廉姆斯:《30支经典广告案例:从创意到实现》,北京美术摄影出版社,2014年版 乔治·贝尔奇,迈克尔·贝尔奇:《广告与促销——整合营销传播视角(第9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杰克·特劳特,史蒂夫·里夫金:《新定位:定位战略的新进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奇普·希思,丹·希思:《让创意更有黏性:创意直抵人心的六条路径(第3版)》,中信出版社,2014年版 迈克尔?所罗门:《消费者行为学(第10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迈克尔·R·所罗门:《消费心理学:无所不在的时尚(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温斯顿?弗莱彻:《牛津通识读本:广告》,译林出版社,2014年版 德鲁·埃里克·惠特曼:《吸金广告》,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大卫?奥格、乔?拉斐尔森:《广告大师奥格威:未公诸于世的选集(修订版)》,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年版 詹姆斯?韦伯?扬:《创意的生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莱昂奈尔·萨利姆:《那些全球最强悍的广告语》,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2014年版 迪米特里·邁克斯:《奧美廣告教父教你用數據找到潛在客戶》,哈林文化(好優) ,

浅论自媒体传播的法律规制精编

浅论自媒体传播的法律 规制精编 Document number:WTT-LKK-GBB-08921-EIGG-22986

浅论自媒体传播的法律规制 ——以“质疑命案转发超500次被拘”为考察中心 作者:付正君 [论文摘要]随着时代的到来,网络的应用与普及深刻地影响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各个层面。网络媒体所独有的信息传播模式,给人们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开放式的“公共领域”交流平台。自媒体的应运而生,使网络成为现代人参与社会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网络空间也早已不再是一个虚拟世界。然而,当各种关乎国计民生的大讨论在网上如火如荼的进行时,由于自媒体自律能力的有限性,加之网络缺少“把关人”的存在,难免谣言附风而起。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需要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环境,也需要构建一个良好的网络空间环境。能否积极和有效管理网络,关系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那么国家以法律手段防止网络言论自由权利的滥用,从而维护网络社会乃至现实社会的和谐自然是正义之举。 [关键词]自媒体蝴蝶效应把关人媒介法律规范 Shallow theory since the legal regulating of the media to "question forward kills more than 500 times the detention" for inspection center

Abstract:With the advent of the era of , with the application and popularization of network ,it's profoundly affects all aspects of politics, economy and culture in China. Particular mode of network information transmission media, gives people the unprecedented open communication platform "public sphere". Since the media arises at the historic moment, make the network become an integral part of modern people to participate in social life, the network space is no longer a virtual world. However, when various about the prosperity of national economy and people's livelihood big discussion of the Internet, because of the media self-discipline ability is limited, Internet rumors also aris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alist society in our country, strengthen the party's ruling ability construction, the need to build a harmonious social environment, also need to build a good network environment. It's relationship to the global cause of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at carry on the effectiv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network space. Through leg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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