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2005年清华大学国际法(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5年清华大学国际法(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5年清华大学国际法(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5年清华大学国际法(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5年清华大学国际法(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考研真题及详解

2005年清华大学国际法(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考研真题(含部分答案)

清华大学200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国际法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方向)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

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2.间接反致

3.法律规避

4.法人设立准据法主义

5.折衷主义

二、简答题(每题15分)

1.试述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2.简述我国国籍法的制度。

3.简述我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中的互惠原则。

三、论述题(第一题20分,第二题30分,第三题30分)1.试述你自己对国际私法的范围和性质的理解。

2.阐述国家主权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3.试述当代国际豁免制度的特点和其发展趋势。

参考答案

清华大学2005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国际法

(国际公法国际私法方向)

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

1.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答:海牙国际私法会议是一个从事统一国际私法工作的国际组织。经荷兰法学家阿塞尔主张,由荷兰政府于1893年发起召开了第一次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51年召开的第七届会议上通过了《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章程》,使其正式成为一个常设的国际组织。该组织以统一各国冲突法为主要宗旨,为此进行了大量的工作。截止2005年,已经召开近20届会议,通过近40个国际公约,涉及国籍、外国人民事地位、婚姻家庭、继承、物权、交通事故、产品责任、国际民事管辖权和司法协助等诸多领域,受到各国政府和学术界的普遍重视,对促进各国国际私法规范的统一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于1987年7月3日向荷兰政府交存了对该会议章程的接受书,成为其正式会员国。

2.间接反致

答:间接反致是国际私法中关于冲突规范运用的反致制度的一种表现。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

定,却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最终适用了自己的实体法。这样就构成了国际私法上的间接反致。对于包括间接反致在内的反致制度,在理论上长期存在分歧,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态度不一,但因其具有扩大本国法的适用、提高判决结果一致性、增进法律选择的灵活性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的国家的承认。

3.法律规避

答:法律规避又称法律欺诈,指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强制性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对于法律规避行为,各国采取的态度有所不同,有的规定规避一切法律的行为均无效,有的仅规定规避内国法的行为无效,还有的根据所规避的法律是否正当合理来区分,若当事人规避的是不正当、不合理的法律,该行为有效,反之无效。

4.法人设立准据法主义

答:国际私法中确定法人国籍的一种主张,主要为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的日本所采用。根据该学说,法人国籍应该依法人设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来确定。事实上,法人设立时所依据的法律多是关于行政、管理登记程序法规等具有公法性质的法律,而这些法律一般只具有属地效力,可见,法人设立准据法通常就是法人登记地法,法人设立准据法主义的内容与登记地法主义可说是相同的。

5.折衷主义

答:折衷主义,即对外国人的票据行为能力,兼采本国法主义和行为地主义,但以有利

于票据行为有效为选择依据,其规则主要为:票据行为人的行为能力,依所属国法律,但本国法规定为无行为能力,而依行为地法为有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折衷主义的特点,不仅在于兼采本国法和行为地主义,而且主要在于以有利于票据行为有效为选择依据,其意义在于尽量减少因票据行为无效而导致的票据风险,加强票据交易安全。根据《票据法》第96条规定可知,我国票据法采用的是折衷主义。

二、简答题(每题15分)

1.试述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答:国家责任是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国际法上的责任。产生国家责任包括两个基本要件,即有违背该国所承担的国际法义务的行为且该行为可归于国家。

(1)有违背国际义务的行为

一国的行为违背该国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就构成了国际不法行为。违反国际义务,包括违反国际条约义务和违反国际习惯法上的义务。这种行为既包括作为,也包括不作为。这里还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被违反的国际义务一般必须是在有关行为发生时对该国有效的义务;

②该不法行为不以行为者的主观因素为要件;

③国际不法行为并不一定产生物质的损害,只要实施了该行为,即使没有造成物质损害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④国家一般不对私人行为直接承担责任,只有当国家在防止损害的发生或惩治违法者方面未给予适当注意时例外。

(2)该行为可归于国家

国家只能对以国家或政府名义从事的、由国家正式授权并控制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国际法规定可归于国家的行为主要有:

①国家机关的行为;

②国内地方政治实体和经国内法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其他实体的机关的行为;

③逾越权限行事的机关的行为;

④实际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行为;

包括两种情况,即经确定该人或该群人实际上是代表该国行事;或该人或该群人在正式当局不存在和有理由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情况下,实际行使这些权力要素。

⑤另一个国家或国际组织交由一个国家支配的机关所做的行为;

⑥叛乱或起义机关的行为;

⑦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归于国家。

2.简述我国国籍法的制度。

答:我国1980年颁布的《国籍法》,是在总结我国传统和现实需要的基础上并参考了其他国家的国籍立法和相关国际公约制定的,对中国国籍的取得、恢复和丧失及中国国籍法的原则等作了规定。

(1)中国国籍的取得和恢复

按照我国国籍法规定,个人由于出生、入籍或恢复取得我国国籍。

①我国决定出生国籍的标准是血统主义为主,兼采出生地主义。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