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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规辩论比赛是指有正式规则的辩论比赛,辩论比赛有许多不同的.

正规辩论比赛是指有正式规则的辩论比赛,辩论比赛有许多不同的.
正规辩论比赛是指有正式规则的辩论比赛,辩论比赛有许多不同的.

正規辯論比賽:是指有正式規則的辯論比賽,辯論比賽有許多不同的制度,世界各國採用的情形也都有所差異。我國曾經採用的比賽制度有傳統式辯論、奧瑞岡式辯論、國會式辯論、新加坡式辯論等(諸承明,民79),以下僅就辯論教學較常使用的傳統式和奧瑞岡式辯論制度做介紹:

1.傳統式辯論:亦稱「舊式辯論」,在奧瑞岡式辯論尚未引進我國之前所使用的辯論比

賽制度。成員為五人制,正反雙方均有主辯、第一助辯、第二助辯、第三助辯、結辯

各一人。比賽進行程序為正方主辯→反方主辯→正方第一助辯→反方第一助辯→正方

第二助辯→反方第二助辯→正方第三助辯→反方第三助辯→(休息2分鐘)→反方結

辯→正方結辯。時間一般為「五、三、五」制和「六、四、六」制(依次為主辯、助

辯和結辯時間)兩種方式。在進行辯論教學時,國小學生及初次接觸辯論活動的國中

學生較適合此種比賽方式,因為傳統式辯論中沒有質詢與答辯流程,可縮短辯論教學

的時程與難度,並可減低學生害怕或抗拒上台辯論的阻力。進行的方式也可因年級程

度而彈性調整,如人數、時間都可根據課程需要而做更動,國小學生以每人2~3分鐘

為宜,而國中則可以3~5分鐘為考量。

2.奧瑞岡式辯論:奧瑞岡式辯論自從民國63年正式引進國內以來,直到今日仍為我國

辯論界最常使用的一種比賽方式。與前者不同的地方即是增加了質詢與答辯的過程,

使得辯論比賽更能深入問題的核心,找出有漏洞的論點,以正面交鋒的方式進行直接

的溝通,跳脫了傳統制的輪流演說方式,也增加了辯論比賽的刺激性與可看性。

我國目前採用的奧瑞岡式辯論以三人制為主,分為一辯、二辯、三辯,比賽程序為:

(1)正方一辯申論

(2)反方二辯質詢正方一辯

(3)反方一辯申論

(4)正方三辯質詢反方一辯

(5)正方二辯申論

(6)反方三辯質詢正方二辯

(7)反方二辯申論

(8)正方一辯質詢反方二辯

(9)正方三辯申論

(10)反方一辯質詢正方三辯

(11)反方三辯申論

(12)正方二辯質詢反方三辯

(休息三分鐘,抽籤決定結辯順序,亦可規定反方先結辯)

(13)正(反)方結辯

(14)反(正)方結辯

比賽的時間規定則有「三、三、三」制和「三、五、三」制,各為申論、質詢和結辯的時間,整場比賽約為45~57分鐘。在辯論教學中教師可視比賽場合(班級或班

際)、比賽性質(練習賽或表演賽)、比賽者的程度等需求,去決定辯論比賽的人數

和時間。

奧瑞岡式辯論規則

第一章比賽制度

第1條比賽制度本規則係採用美國奧瑞岡式辯論制度(Oregon Style Debate),即將英、美法庭中交互質詢答辯的模式融入辯論之中,雙方針對特定的主題進行明確之討論

與辯駁。

第2條比賽隊伍每場次應有兩隊參加比賽,分別擔任正方及反方,每隊出賽三人,採「三三三制」,即申論三分鐘、質詢三分鐘、結論三分鐘。

第3條比賽成員各分會應自基本會員中遴選領隊一人,隊員三-八人參加比賽。報名表應於賽前20日送交主辦單位,並於領隊會議中公告周知。

第4條比賽場地辯論比賽場地布置,如圖示說明:

第5條出場程序1正方一辯申論 2 反方二辯質詢

3反方一辯申論 4 正方三辯質詢

5正方二辯申論 6 反方三辯質詢

7反方二辯申論8 正方一辯質詢

9正方三辯申論10反方一辯質詢

11反方三辯申論12正方二辯質詢

(靜候三分鐘)

13正(反)方結論14正(反)方結論

第6條結論順序申論、質詢、答辯過程均告完畢後,靜候三分鐘進行結論。結論先後順序由正反雙方代表,在正方一辯申論前抽籤決定之。

第7條計時按鈴時間在二分三十秒按鈴一響,三分鐘整按鈴二響、三分二十八秒、二十九秒、三十秒各按鈴一響,三分三十秒以後每十五秒再按一響。

第8條使用語言雙方不得以國語以外語言進行發言,唯專有名詞或俚語不在此限,但須以國語詮釋。

第二章領隊會議

第9條領隊會議應由主辦單位於比賽前二週負責召開,各分會由領隊或其代表出席,未出席者對會議之決議事項,不得提出任何異議。

第10條討論議題會議中應會參賽各隊辯士資格及比賽的時間、地點、賽程、辯題、定義和反正立場,做成決議並公布之;且領隊會議之決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之。

第11條題目立場辯題應為肯定句之形式。正方立場為贊成辯題之所稱,反方立場為反對辯題之所稱。在辯論過程中,雙方之論點、論證及質詢和答辯均不得與辯題、定義

或己方立場相抵觸。

第12條正方定義領隊會議當中對辯題未定義的部分,正方一辯在申論時有權做合理解釋,若反方二辯質詢時未提出質疑,即表示認同正方所做的解釋之後不得異議。

第13條臨時會議比賽過程中之重大爭議或突發事件,得由主辦單位召集領隊及主席和評審,共同召開臨時領隊會議商討議決之。

第三章人員職掌

第14條主席每場比賽應由主辦單位聘請主席一位

1 主持比賽之進行及維持會場之秩序

2 受理抗議或申訴事件並依規則裁決

3 宣布比賽評分結果及邀請評審講評

第15條評審每場比賽應邀請三位以上單數之評審

1 擔任比賽評分工作

2 協助主席處理抗議事項

3 賽後給予選手講評或建議

第16條計時計分正方雙方各推派一人擔任計時計分:

1 負責比賽全程錄日

2量計和報告發言時間

3 賽後統計評審評分成績

第17條領隊各領隊應克盡職責,維護團隊的權益

1 賽前應代表該隊出席領隊會議

2 統計成績時進入計分席查看分數

3 結論後三分鐘內向主席提出申訴事項

第18條辯士各隊可自行選派三名隊員出場比賽:

1 申論

2 質詢

3 答辯

4 結論

第19條替換領隊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可於賽前向主席提出授權書,指定其他隊員一人代行領隊職權。但比賽開始以後註席、評審、領隊、辯士均不得中途離席或更換。

第20條就位主辦單位應於賽前三十分鐘完成會場布置及準備工作,主伋應於賽前十五分鐘、評審應於賽前十分鐘,到達辯論比賽會場就位。

第21條報到各隊參賽人員應於賽前十分鐘向主席報到,遞交辯士名單及道清單。若至比賽時間開始十分鐘後,仍未報到或仍無法出賽者,即以棄權論,並取消該隊的各項

晉級資格。

第四章比賽規則

第22條連繫行為比賽進行中,雙方出賽辯士均嚴禁與外界有任何連繫行為,當辯士在發言台上發言時亦不得有來自其他辯友之協助。

第23條偽造證據正反雙方,所提陳的證據或事例必須正確,若他方能證明其為篡改、捏造者視為違規。

第24條斷章取義辯論的過程中,在引述對方的話語時必須正確,且不得斷章取義或歪曲語意。

第25條干擾發言當辯士在台上發言時,除提抗議外,雙方辯士均不得有任何干擾他人發言之行為。

第26條人身攻擊雙方之言論、行為,均不可涉及個人隱私,亦不得做人身攻擊或人格批評。

第27條違規利益參賽辯士因為違規或發言超時,所得之利益、言論或立場均不被承認,也不得引述以做為論辯依據。

第五章道具使用

第28條來源出處雙方均得以圖表、海報、書籍、器材等道具,來做為辯證之視覺輔助工具,但使用時必須證明來源或出處。

第29條使用權利道具一經使用,他方亦得相同之權利凡毀滅性道具(例如:茶水、雞蛋、化學藥劑、食品……等)均應準備二份。

第30條張貼海報發言者在上台發言之前,得自行或由隊友代為張貼海報或圖表,但不得超過一分鐘。

第31條侵權行為非經對方要求,已使用之道具,發言完畢後,應主動自行撤回,不得於他方發言時,繼續展示或表演而影響其權益。

第六章申論規定

第32條申論職責申論者以維護己方論點,及駁斥對方論證為職責,在申論時不得對他方做任何質詢,但疑問式句型不在此限。

第33條申論時間申論時間三分鐘,不足二分三十秒或超過三分三十秒,每十五秒扣一分,不足十五秒以十五秒計。

第七章質詢規定

第34條質詢範圍質詢者可提出任何辯題相關之合理而清晰的問題,但不得利用質詢時間自行做申論。

第35條質詢權利質詢者之權利僅為發問問題,對辯者之回答不得自行引伸含意或做任何結論與批評。

第36條質詢引述在質詢與答辯過程中,未經答辯者承認之言詞,質詢者不得引述以為質詢的依據。

第37條惡意制止質詢之問題非為選擇題時,質詢者可適時要求答辯者停止回答,但不得惡意制止答辯者之回答,或不給答辯機會。

第38條質詢時間質詢時間是三分鐘,由質詢者控制,答辯者不得異議。時間不足二分三十秒不扣分,超過三分三十秒,每十五秒扣一分,不足十五秒以十五秒計。

第39條超時Ⅰ在三分三十秒之前,經質詢者以言語或動作制止,但答辯者仍繼續發言超時堵,應扣答辯者的分數。

第40條超時Ⅱ在三分三十秒後,質詢者仍繼續發言或質詢者未制止,而讓答辯者繼續發言超時者,應扣質詢者分數。

第八章答辯規定

第41條答辯義務答辯者須切題回答,不得答非所問或藉故拖延時間;亦不得與隊友磋商或由隊友代答。

第42條搶答違規質詢者未加制止,答辯者之回答不受限制,但經質詢者制止不得繼續搶答或發言。

第43條答辯方式答辯者回答問題時,不限定於「是」與「否」,但不得否認己方已陳述之言詞或立場。

第44條答辯權益答辯者必須回答問題,但認為問題涉及個人隱私或違反規則時,應向主席提出抗議,經裁定抗議成立後,答辯者可以不必回答。

第45條反質詢答辯者對問題有不明確時,可以要求質詢者重述其問題,但不得因此對質詢者提出任何反問或反要求。

第九章結論規定

第46條結論代表由雙方三位辯士中,各自推選一人擔任,唯其身分未公開表明者,尚可在結論前更換。

第47條結論職責結論代表僅能就正反雙方的論證過程加以分析、歸納、整理陳述、反駁圍剿,但不得提出任何新論點或新論證。

第48條結論時間結論時間三分鐘,不足二分三十秒或超過三分三十秒,每十五秒扣一分,不足十五秒以十五秒計。

第十章抗議申訴

第49條權益受損比賽過程中,任何一方認為自身權益受損時,可依下列條款向主席提出抗議或申訴。

第50條抗議方式辯論過程中,任何一方有違反本規則第22條-第48條之規定時,他方抗議者應向主席高呼「抗議」以提醒注意;待主席受理並暫停計時後,抗議者必須

說明抗議之條款或事項及原因和理由。

第51條申論抗議當一方在做申論時,若有違規事項,他方之抗議限由結論代表,當場當時即席提出。

第52條質詢抗議質詢與答辯時,若有違規事項發生,限由台上的雙方辯士,當場當時即席提出抗議。

第53條結論抗議結論時雙方辯士均不得當場提出抗議,若有違規事項,應於雙方結論完畢後三分鐘內,由結論代表以書面向主席提出抗議。

第54條其他抗議辯論過程當中,在申論、質詢、結論以外時段,若有違規的事項發生,得由他方結論代表,當場當時向主席提出抗議。

第55條申訴方式雙方結論完後三分鐘內,領隊可就比賽過程中之程序問題,以書面向主席提出申訴。

第56條程序問題程序問題係指:

1 主辦單位之人為疏失。

2 評審計分統計之錯誤。

3 馬錶誤計或時間報錯。

4 鈴聲按錯或分數扣錯。

5 主席或評審裁決有誤。

第十一章處理原則

第57條處理原則違規事項除發言時間超時違規部分,由主席主動要求扣分外,其他的違規係採不抗議不裁決、有裁決就必扣分之原則。申訴事項無論裁決成立與否均不扣

分。

第58條裁決方式抗議之裁決,主席可不經由討論逕行獨立裁決,亦或徵詢在場評審之意見,以多數決裁定。對於申訴事項,主席必須要會同評審共同討論裁決,不做適當

之說明或處理。

第59條不合程序申訴或抗議若非有權提出之人提出,縱使嚴重違規,主席仍應以不合程序駁回並扣分。

第60條扣分標準違規抗議經裁定後,每次以扣一分為原則。發言者在鈴聲三響後,有任何聲音、言語,包括「謝謝」都算超時,應被扣分。

第十二章評分標準

第61條評分標準每隊總分350分,係就個人成績、結論成績,和團體成績分別評定之。

第62條個人成績個人成績以100分為滿分,其中申論佔40分,質詢佔40分,答辯佔20分。

第63條申論分數申論評分標準包括:論證事實佔10分,組織結構佔10分,表達能力佔10分,說服能力佔10分,合計40分。

第64條質詢分數質詢評分標準包括:質詢內容佔10分,邏輯佳理佔10分,表達能力佔10分,風度儀態佔10分,合計40分

第65條答辯分數答辯評分標準包括:機智反應佔10分,風度儀態佔10分,合計20分第66條結論成績結論之評分標準包括:分析佔10分,歸納佔10分,反駁佔10分,演說技巧佔10分,合計40分。

第67條團體成績團體成績之評分:以整體架構及團隊精神為主佔10分。

第68條修改成績評分表一經提出,除另有抗議或申訴事項,須由計分人員統一加減分外,評審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修改成績。

第十三章勝負判定

第69條勝負判定勝負採評審票決制,以得票較高之一方判為勝隊、另一方為負隊;若雙方得票相同時,則以評審評分之總和來裁定勝負;而雙方得票相同且總成績亦相同

時,依結論成績、申論成績、質詢成績、答辯成績之順序,依次比較高低分,以判

定勝負。

第70條平手再賽若以上述方式均無法分出勝負時,則以相同辯題雙方互換立場、於24小時內再賽一場,決定勝負。

第71條直判勝負比賽隊伍若有以下情況發生時,得由主席會同評審,共同裁決該隊失敗,不計成績:

1 領隊以書面表示棄權,或比賽開始十分鐘後仍無法出賽者。

2 引發重大事故,造成辯論比賽中斷,且無法再恢復進行者。

3 參賽辯士不是青商會友,或不在該隊報名單中或經證實為冒名頂替者。

4 參賽辯士在比賽開始後,違反第19條因故更換或中途離席者。

第十四章其他事項

第72條凍結規則經領隊會議全體四分之三以上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得修改或凍結本規則第22條-第68條部分條款,唯其效力只限於該次比賽活動。

第73條修改規則本規則得視實際需要,由總會奧瑞岡委員會報請總會理事會核備修改之,並於次一年度開始實施。

新制奧瑞岡式五五四制辯論規則

壹、人員

一、每場比賽須由主辦單位指派會場主席一位, 以主持比賽之開始及進行。

二、每場比賽須由主辦單位指派計時員、計分員及招待人員各若干位。

三、每場比賽須由主辦單位安排三位以上(含三位)單數之裁判人員擔任裁判

工作。

四、每場比賽裁判人員不得中途入席、離席或更換。

五、裁判人員須於賽前詳閱題目、定義及規則。

六、每場比賽各隊出賽人員三位, 出賽名單於每場比賽前十分鐘向主辦單位

提出。

七、主席宣布比賽開始後十五分鐘, 隊員仍未到齊者, 視為棄權。

貳、比賽程序

一、比賽程序如後:

(1) 正方第一位隊員申論, 反方第二位隊員質詢正方第一位隊員。

(2) 反方第一位隊員申論, 正方第三位隊員質詢反方第一位隊員。

(3) 正方第二位隊員申論, 反方第三位隊員質詢正方第二位隊員。

(4) 反方第二位隊員申論, 正方第一位隊員質詢反方第二位隊員。

(5) 正方第三位隊員申論, 反方第一位隊員質詢正方第三位隊員。

(6) 反方第三位隊員申論, 正方第二位隊員質詢反方第三位隊員。

(7) 雙方結辯。

二、比賽時間依申論、質詢、結論標準時間之順序, 採「五、五、四」制。

三、申論、質詢均告完畢後三分鐘開始結論, 結論次序由正、反雙方於一辯

申論前抽籤決定。

四、申論、質詢及結論之發言, 於標準時間外均有三十秒之緩衝時間, 屆滿時

必須結束發言。

參、比賽規則

一、通則

(1) 道具一經使用, 他方亦得相同之權利。

(2) 非經他方要求, 將已使用或待使用之道具於他方發言時展示者, 視為違規。

(3) 任何隊員發言時, 不得涉及人身攻擊, 否則視為違規。

(4) 出賽隊員於比賽開始後, 不得獲他人之任何幫助, 否則視為違規。

(5) 出賽隊員於發言計時開始後, 不得獲他人及其他出賽隊員之任何幫助,

否則視為違規。

(6) 引述對方言詞應正確, 否則視為違規。

(7) 引述之證據資料應切合事實, 否則視為違規, 某方偽造證據資料時, 得由他方檢具證據資料反證, 於賽後提出抗議。

(8) 抗議應由結辯或領隊於比賽前或比賽後十分鐘內以書面向主席提出, 否則不予受理, 抗議提出後, 主席應知會他方,他方得以書面答辯。

二、立場

(1) 正方界定之立場應完全符合題目之要求。

(2) 反方界定之立場應反對題目。

(3) 有合題爭議時, 最遲必須在下一位隊員申論時提出, 否則爾後不得再予

爭論。

三、質詢

(1) 質詢者應提出任何與題目有關之合理而清晰之問題。

(2) 質詢者控制質詢時間, 得隨時停止被質詢者之回答。

(3) 質詢者自行申論或評論時, 裁判應視之為違規, 答辯者並得要求其停止。

四、答詢

(1) 被質詢者應回答質詢者所提之任何問題, 但問題顯然不合理者, 被質詢

者得說明理由, 拒絕回答。

(2) 被質詢者不得提出反質詢。

(3) 被質詢者得要求質詢者重述其質, 但不得惡意為之, 否則視為違規。

(4) 被質詢者提出反質詢時, 質詢者得要求其停止, 並拒絕回答。

五、結論

(1) 結論由雙方出賽隊員中自行推選一人擔任之, 於賽前十分鐘連同比賽名

單提出。

(2) 結論者應就己方論點及雙方交鋒情形加以整理陳述, 不得提出任何申論

及質詢階段未提出之論證, 否則視為違規。

肆、裁判守則

一、裁判須於比賽開始前將自己的裁判理念、判決準則、對辯士的要求等事

項,作成二百字以內的個人判決準則, 交由主辦單位公布之。

二、裁判之判決, 應以該場雙方所提出之論點、證據及場上之表現為基礎,

依一般人之經驗法則判斷之。

三、證明力之認定, 無法依前條決定時, 依舉證責任決定之, 未能滿足舉證責

任之一方,其論證無效, 舉證責任之分配, 依下列定之:

(1) 凡下斷言者, 除有(2)之情形外, 應負舉證責任。

(2)一方之論述, 合於一般經驗法則者, 推定為真, 由質疑之一方負舉證

之責任。

四、辯士因違規所得之一切利益, 以及在違規的情況下之發言, 裁判不得為判

決基礎,並應酌量扣分。

五、裁判於比賽結束後, 應上台講評, 其講評應說明判決之理由。

六、裁判應於第一位裁判講評前交出評分單, 且交出後不得更改, 但顯有誤

寫、誤算者, 則不在此限。

伍、評分

一、評分係就個人成績、結辯成績及團體成績分別評定之。

二、雙方總成績各一百六十五分, 包括團體十五分, 個人一百五十分, 其中每

隊三位隊員成績各五十分, 包括申論二十分, 質詢二十分, 回答十分。

三、「整體架構」之配分五分, 裁判僅得圈選一方, 並給一至五分, 且不得判予平手。

四、若總分加計出現平手情形時, 就該張評分表中以「整體架構」來決定勝方。

五、雙方提出抗議時, 主席應將「抗議裁決單」交予裁判人員(每項抗議一張)

由其各自閱讀書面抗議及答辯書後, 分別裁定之, 裁判人員要求驗證事項

者,其裁決單由主席收回後, 即作相關處理, 並於驗證完畢後再交該裁判

人員裁定,抗議裁決之結果, 應於各裁判之評分表中分別執行。

六、裁決單應附於評分表後, 以供查詢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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