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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

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
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制度

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范我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或行政诉讼被告的案件。

第三条被复议或被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科室、事业单位应派遣1至2名工作人员组成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的责任小组(简称责任组,下同),承担涉及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组织、协调和应诉工作。

第四条局法制工作小组(简称法制组,下同)负责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二章庭审准备

第五条责任组在收到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起诉状后,应在1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复印件或起诉书副本复印件报送法制组。

第六条责任组在收到复议答复通知书或行政起诉状后的5日内向法制组提交答辩书,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提交的材料应针对复议申请或诉讼请求,根据材料的关联性、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整理。

第七条法制组接到答辩书和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相关材料后应进行初审,并在2日内将初审意见予以反馈。

责任组应根据初审意见修改答辩书并及时补充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

法制组将初审修改后的答辩书和相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材料报局长审批,形成正式文本,由责任组在法定答辩时间内送达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

第八条行政复议答辩或行政应诉的委托代理人,由责任组成员担任,法制组予以配合。

重大、疑难案件,需要聘请专职律师的,由责任组提交申请报告,经分管局长同意后聘请。

第九条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责任组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报局领导批示后停止执行;

(二)上级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责任组认为其合理,报局领导批示后停止执行;

(四)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停止执行的情形。

第三章应诉及执行

第十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委托代理人应认真细致地做好出庭答辩准备工作,按时出庭答辩,并及时向局领导及法制组报告庭审情况。

第十一条上级机关作出复议决定或法院判决后,责任组及法制组应及时将结果报告局领导,并由责任组及相关部门做好决定或判决的执行工作。

第十二条行政复议案件审结后,应根据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决定维持的,应依法按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职权;

(二)决定撤销或被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任单位应重新指定工作责任人依法处理;

(三)决定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部门应指定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四)决定变更的,责任部门应按复议机关变更后的决定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行政诉讼案件判决后,责任部门应根据人民法院判决,采取以下相应措施:

(一)判决维持的,依法按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职权;

(二)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责任部门应指定相关责任人,重新立案处理;

(三)判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任部门应指定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四)判决变更的,责任部门按人民法院变更后的决定行使职权;

(五)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责任部门会同法制组共同研究,提出上诉意见报请局领导批准,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按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行使职权。

第四章归档总结

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案卷材料应在结案后15日内由责任组完成整理工作,并移交法制组审核归档。

第十五条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中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出现的问题或瑕疵,应及时总结、认真整改,采取相应的政策调整和制度创新。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以上1日、2日、5日均指工作日。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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