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一、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纪录,具有一定的参考利用价值,保管、整理好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事务所的一项重要任务。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根据我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律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二、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市司法局《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认真检查案卷的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右上角应盖“归档”章。 三、对已接收的案卷,按类别(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种),保管期限、年度顺序排列,绝密案卷单独编号。 四、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合并保管的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形成的后卷随前卷保管。 五、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业务部门和有关人员各项工作对利用档案的需要,积级做好归档利用开发工作。 六、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 七、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凡属于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永久保管。(转载自亿库网https://www.sodocs.net/doc/5a11630714.html,,本文由亿库网收集整理。) 凡属于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至六十年。 凡属于一般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至十五年。 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由立卷人提出并报律师事务所主任决定。 八、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该项法律事务办结和终止后的下一年起算。具体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参照司法部、国家档案局制定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确定。 九、律师事务所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收案、移交登记簿、档案销毁登记簿及档案检索卡片列为永久保管。 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您可以访问亿库网(https://www.sodocs.net/doc/5a11630714.html,)查看更多与本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相关的文章。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