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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医院病历书写规范

2020年最新医院病历书写规范
2020年最新医院病历书写规范

医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院病历书写规范

根据原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医疗

事故处理条例》、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和 xx 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

制定我院《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修改稿)》。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数据、

图表、影像、病理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留观病历和住院

病历。

第二条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

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

动记录的行为。

第三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第四条电子病历录入应当使用中文和标准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住院病历中需要手写签名的部分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门(急)诊及留观病历需要手写部分应当使用蓝黑墨水、碳素墨水,需要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油水的圆珠笔。

第五条病历书写应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病历书写及电子病历录入应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电子医疗记录使用原卫生部统一规定的项目名称、格式和内容,不得擅自更改。记录日期用阿拉伯数字,记录时间采用24小时制,(如:2009-03-2423:44)。

第六条病历书写者基本要求:

(一)门(急)诊病历及急诊留观病历由门(急)诊接诊医师书写。门诊电子病历中的门(急)诊病历记录以接诊医师录入确认即为归档,归档后不得修改。

(二)入院记录由经过科室认定能够熟练书写完整入院记录的住院医师、进修医师或主治医师书写。新来院的住院医师、进修医师需在科室工作的最初一段时间内书写完整入院记录,一段时间后若能够熟练书写完整入院记录,须经科室评定,完整入院记录书写质量合格后方可书写入院记录。

(三)电子病历系统为操作人员提供专有的身份标识和识别手段,并设

置有相应权限;操作人员对本人身份标识的使用负责。医务人员采用身份标识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完成各项记录并予确认后,系统自动显示医务人员电子签名。

(四)急诊、危重就诊患者病历由值班医师书写并立即完成。值班期间抢救病人的病程记录由值班医师书写并于抢救结束后立即完成。

(五)手术记录必须由手术者亲自书写。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术者必须审阅签名。

第七条病历书写的签名:

(一)医务人员应亲笔签署可辨认的全名。电子病历中所有签名除机打签名外,必须同时有手写签名。

(二)病案首页医师签名要体现三级医师负责制。科主任签名栏由科主任亲自签名,当科主任因其他原因无法签名时,由主管三线医师代签。

第八条病历书写和审阅修改应严格体现三级医师负责制。上级医师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师书写病历的责任。

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设置医务人员审查、修改的权限和时限。各级医师根据自己的权限,在规定的时限内修改本人的记录,或审阅、修改下级医师记录的病历,并予电子签名确认,电子病历系统经身份识别后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归档病历不允许再进行修改。

患者或患者家属要求更改病人病历上的一般信息时,严格按照我院规定的《患者基本信息确认与修改制度》执行。

第九条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

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务部负责人或总值班人员签字。

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第十条在疾病治疗过程中使用的特殊耗材及贵重药品,须签署相应的知情同意书,并将特殊耗材的标签粘贴在知情同意书下方,术中使用的特殊耗材的标签粘贴在手术记录单下方。

第十一条电子病历写满一页后,必须及时打印出来归入病历夹内,便于上级医师审阅。需修改时上级医师应进入电子病历系统中进行修改,修改后重新打印。术前病历无论是否满页,均应打印出来便于手术医师或麻醉师查阅。

第十二条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严格的复制管理功能。书写电子病历时可调用专科的电子病历模板,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删除不需要的内容,同一患者的相同信息可以复制,复制内容必须校对,不同患者的信息不得复制。

第十三条住院电子病历随患者出院经上级医师审核确认后打印纸质病历,打印后及时提交电子病历,电子病历经编码录入后归档,归档的电子病历由医疗信息管理办公室管理。

第十四条打印病历应当统一纸张、字体、字号及排版格式。科室应及时更换打印机墨盒或色带,保证打印字迹清晰可辨,符合病历保存期限和复印的要求。

第二章门(急)诊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十五条门(急)诊病历由门(急)诊接诊医师书写,应当在患者就诊时即时完成。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门(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

第十六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第十七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

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

第十八条急诊病历书写原则同门诊病历,但应突出以下几点:

要详细记录就诊时间和诊疗处理的时间,具体到分钟。

(一)必须记录体温、脉搏、血压、呼吸等生命体征,抢救措施及治疗效果。

(

急诊应执行首诊负责制,首诊医师应负责记录抢救和转归内容,有其他科

室参与会诊、抢救的病例,首诊医师需详细记录会诊意见和处理措施。

第十九条 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抢救无效患者死亡时,

还应该记录抢救经过、死亡时间和死亡诊断。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

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急诊留观病历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

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

包括留观病历首页、医嘱单、观察病历、检查检验报告单、授权委托书及 知情同意书等。

第三章 住院病历书写要求及内容

第二十一条 住院病历内容包括病案首页、入院记录、住院证、体温图、

医嘱单、病程记录、各种病例讨论记录、会诊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

书、麻醉记录单、手术及手术护理记录单、特殊检查 治疗)同意书、各种检 查(病理、检验、影像等)报告单、各种知情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 有关的医疗证明文件、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

第二十二条 入院记录书写:

(一)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入院后,由经治医师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

查获得有关资料,并对这些资料归纳分析书写而成的记录。其书写形式分

为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24 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 小时内入院 死亡记录。

入院记录、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应当于患者人院后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出院(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二)入院记录的要求及内容

1.患者一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婚姻状况、出生地、职业、入院时间、记录时间、病史陈述者。

2.主诉是指促使患者就诊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

3.现病史是指患者本次疾病的发生、演变、诊疗等方面的详细情况,应当按时间顺序书写。内容包括发病情况、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伴随症状、发病后诊疗经过及结果、睡眠和饮食等一般情况的变化,以及与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或阴性资料等。

①发病情况:记录发病的时间、地点、起病缓急、前驱症状、可能的原因或诱因。

②主要症状特点及其发展变化情况:按发生的先后顺序描述主要症状的部位、性质、持续时间、程度、缓解或加剧因素,以及演变发展情况。

③伴随症状:记录伴随症状,描述伴随症状与主要症状之间的相互关系。

④发病以来诊治经过及结果:记录患者发病后到入院前,在院内、外接受检查与治疗的详细经过及效果。对患者提供的药名、诊断和手术名称需加引号(“”)以示区别。

⑤发病以来一般情况:简要记录患者发病后的精神状态、睡眠、食欲、大小便、体重等情况。与本次疾病虽无紧密关系、但仍需治疗的其他疾病情况,可在现病史后另起一段予以记录。

4.既往史是指患者过去的健康和疾病情况。内容包括既往一般健康状况、疾病史、传染病史、预防接种史、手术外伤史、输血史、食物或药物过敏史等。

5.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

①个人史:记录出生地及长期居留地,生活习惯及有无烟、酒、药物等嗜好,职业与工作条件及有无工业毒物、粉尘、放射性物质接触史,有无冶游史。

②婚育史、月经史:婚姻状况、结婚年龄、配偶健康状况、有无子女等。女性患者记录初潮年龄、行经期天数、间隔天数、末次月经时间(或闭经年龄),月经量、痛经及生育等情况。

③家族史:父母、兄弟、姐妹健康状况,有无与患者类似疾病,有无家族遗传倾向的疾病。

6.体格检查应当按照系统循序进行书写。内容包括体温、脉搏、呼吸、血压,一般情况,皮肤、粘膜,全身浅表淋巴结,头部及其器官,颈部,胸部(胸廓、肺部、心脏、血管),腹部(肝、脾等),直肠肛门,外生殖

器,脊柱,四肢,神经系统等。

7.专科情况应当根据专科需要记录专科特殊情况。

(

8.辅助检查指入院前所作的与本次疾病相关的主要检查及其结果。应分

类按检查时间顺序记录检查结果,如系在其他医疗机构所作检查,应当写

明该机构名称、检查时间及检查号。

9.初步诊断是指经治医师根据患者入院时情况,综合分析所作出的诊

断。如初步诊断为多项时,应当主次分明。对待查病例应列出可能性较大

的诊断。

10.书写入院记录的医师签名。

(三)再次或多次入院记录,是指患者因同一种疾病再次或多次住入

同一医疗机构时书写的记录。要求及内容基本同入院记录。主诉是记录患

者本次入院的主要症状(或体征)及持续时间;现病史中要求首先对本次 住院前历次有关住院诊疗经过进行小结,然后再书写本次入院的现病史。

(四)患者入院不足 24 小时出院的,可以书写 24 小时内入出院记录。

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主诉、

入院时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诊断、出院医嘱、医 师签名等。出院医嘱包括出院后的建议及主要治疗方法、注意事项。患者 入院时间和出院时间应写明年、月、日、时、分。

(五)患者入院不足 24 小时内死亡的,可以书写 24 小时内入院死亡

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入院时间、死亡时间(具

体到分钟)、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 抢救经过)、死亡原因、 死亡诊断、医师签名(必须有二线以上医师签名)等。抢救经过的记录中 须有二线以上医师的姓名、职称及指示的抢救措施。

(六)24小时内入出院患者病历如已完成了入院记录,按照一般住院患者出院对待。24小时内入院死亡患者病历如已完成了入院记录,可在病程记录后面书写抢救记录和死亡小结。

(七)患者入院24小时之内需转科的,应由转出科室书写详细的24小时内入院转科记录。内容包括接诊时患者情况、转科依据、上级医师意见、拟转科室会诊意见、患者入科后的处理措施、医师签名(必须有二线以上医师签名)等。患者的检诊和处置无论是否转科均应在转出科室内进行,并完成首次病程记录。转科记录写在首次病程记录后。转入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8小时内完成转入记录,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入院记录(即入院记录由转入科室主管医师书写)。

(八)入院记录书写具体格式及其他要求按照xx省卫生厅《病历书写规范》中的要求完成,完成后须二线以上医师审阅修改并签名。

第二十三条病程记录书写:

(一)病程记录是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内容包括患者的病情变化、重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临床意义、上级医师查房意见、会诊意见、医师分析讨论意见、所采取的诊疗措施及效果、医嘱更改及理由、向患者及近亲属告知的病情及重要事项等。

(二)首次病程记录指患者入院后由主管医师或值班医师书写的第一次病程记录,须在患者入院8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的内容包括病例特点、拟诊讨论(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诊疗计划等。

1.病例特点:应当在对病史、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进行全面分析、归纳和整理后写出本病例特征,包括阳性发现和具有鉴别诊断意义的阴性症状和

体征等。

2.拟诊讨论(初步诊断、诊断依据及鉴别诊断):根据病例特点,提出初步诊断和诊断依据;对诊断不明的写出鉴别诊断并进行分析;并对下一步诊治措施进行分析。

3.诊疗计划:提出具体的检查及治疗措施安排。

首次病程记录必须由住院医师(一线医师)书写并签名,二线以上医师审阅修改并签名。“首次病程记录”六字占第一行居中。

(三)日常病程记录由住院医师(一线医师)书写,也可在主管医师的指导下由实习医师或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但必须有住院医师以上医师审核、签名。书写日常病程记录时,首先标明记录日期,另起一行记录具体内容。对病危患者应当根据病情变化随时书写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手术病人术前须有术前小结,术后须连续记录三天病程记录。出院前一日须有病程记录,需记录患者出院时情况及上级医师对患者出院的意见和建议。死亡患者须在患者死亡后即时记录死亡前抢救记录和死亡小结,死亡小结需在患者死亡后六小时内完成。

(四)日常病程记录内容包括:病情发展情况、主要症状和体征的变化;治疗措施、重要医嘱更改的理由,各种检查进行情况、结果分析,治疗反应;上级医师对病情的分析、诊断和处理意见,新诊断和修正诊断的确定及其依据;有关科室会诊意见的分析及采纳情况;与病人及其受委托人的谈话要点以及与诊疗需要的有关重要问题的告知、知情同意书等双方

/ ” 所取得的意见及签字情况,持反对意见的需患者及其近亲属在病程记录中

明确签署反对意见、姓名及日期。

(五)病程记录中如下记录需标有居中的小标题:首次病程记录、主

任(副主任/主治)医师查房记录、术前小结、输血记录、会诊记录、交(接)

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出院(死亡)小结、有创检查 (操作)记录。

病程记录中如下记录需二线以上医师审阅并签名:首次病程记录、含有

主要诊断及治疗方案改变的病程记录、转科记录、抢救记录、交(接)班

记录。

(六)对于病人带来的其他医院的各种检查报告单,经我院主治以上

主管医师认可后,可不再在我院进行重复检查。将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粘

贴到病历中报告单所贴位置,在病程记录中做相应的记录(如××医院××检 查结果提示××××)。对疾病诊断或治疗有重要价值的外院检查报告单,必须 经我院专家会诊,给出会诊意见或报告,将会诊意见记录在病程记录中, 会诊报告单排放或粘贴在相应的报告单后。入院前我院门诊所做的检查报 告单,不需重复检查的,可将报告单原件粘贴到病历中报告单所贴位置。

(七)上级医师查房记录需注明上级医师的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内

容包括其对病情、诊断、鉴别诊断、当前治疗措施疗效的分析及下一步诊

疗意见等,记录时应有小标题,如“主任(副主任 主治)医师查房记录,小 标题居中,与记录日期同行。主治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当于患者入院 48 小 时内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 诊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

( 具有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医师首次查房记录应于患者入院一周之内

完成。内容包括查房医师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补充的病史和体征、诊

断依据与鉴别诊断的分析及诊疗计划等。对诊断不清、疗效不确切、疑难 危重病人,必须有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的查房记录。

(八)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

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

例讨论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 务、具体讨论意见及主持人小结意见等。疑难病例讨论记录须有记录者及 上级医师的签名,另用单页书写。

(九)交(接)班记录是指患者经治医师(住院医师)发生变更之际,交班

医师和接班医师分别对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进行简要总结的记录。交班记

录应当在交班前由交班医师书写完成;接班记录应当由接班医师于接班后 24 小时内完成。交(接)班记录的内容包括人院日期、交班或接班日期、患 者姓名、性别、年龄、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 目前诊断、交班注意事项或接班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交接)班记录需有 “交(接)班记录”小标题,小标题居中,与记录日期同行。交 (接)班记录均须 上级医师审阅并签名。

(十)转科记录是指患者住院期间需要转科时,经转入科室医师会诊

并同意接收后,由转出科室和转入科室医师分别书写的记录。包括转出记

录和转入记录。转出记录由转出科室医师在患者转出科室前书写完成(紧急 情况下,先转出病人,与接收科室主管医师口头交接,而后书写转出记录); 转入记录由转人科室医师于患者转入后 24 小时内完成。转科记录内容包括

(

入院日期、转出或转入日期、转出或转入科室、患者姓名、性别、年龄、

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况、目前诊断、转科目的 及注意事项或转入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转科记录需有“转出(接收)记录” 小标题,小标题居中,与记录日期同行。转出接收)记录均须上级医师审阅 并签名。

(十一)阶段小结(月小结)是指患者住院时间达到30 天时,由经治

医师所作病情及诊疗情况的总结与分析。阶段小结的内容包括患者姓名、

性别、年龄、入院日期、主诉、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目前情 况、长时间住院的原因、目前诊断、进一步的诊疗计划、医师签名等。交(接) 班记录、转科记录可代替阶段小结。

(十二)抢救记录是指患者病情危重,采取抢救措施时作的记录。内

容包括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参加抢救的上级医师的姓名、专

业技术职务及指示的抢救措施等。记录抢救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抢救记 录须在抢救后即时完成;若有特殊原因不能即时完成,必须于抢救完成后 6 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抢救记录需有“抢救记录”小标题,小标题居 中,与记录日期同行。抢救记录须主治以上医师(二线以上医师)审阅并 签名。病案首页中的抢救次数需与抢救记录相符,即每一次抢救都要在病 程中有抢救记录。

(十三)出院(死亡)小结是指患者出院(死亡)当日经治医师对患

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在病程记录中记录。内容主要包括患者

入院时的情况、诊疗经过、出院时情况、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十四)输血记录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输注血液制品后由经治医师对输血相关情况所作的记录。内容包括:输血指征、输注血液制品种类、血型和数量、输注过程观察情况、有无输血不良反应、不同输血方式的选择(自体输血或异体输血)、输血效果评价。输血记录应有“输血记录”小标题,小标题居中,与记录日期同行。

(十五)会诊记录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需要其他科室或其他医疗机构协助诊疗时,分别由申请医师和会诊医师书写的记录。会诊记录应另页书写。内容包括申请会诊记录和会诊意见记录。申请会诊记录应当简要载明患者病情及诊疗情况、申请会诊的理由和目的,申请会诊医师签名等。常规会诊意见记录应当由会诊医师在会诊申请发出后48小时内完成,急会诊时会诊医师应当在会诊申请发出后10分钟内到场,并在会诊结束后即刻完成会诊记录。会诊意见记录应当有会诊意见、会诊医师所在的科别或者医疗机构名称、会诊时间及会诊医师签名等。病程记录中必须记录会诊的理由和目的,被请科室及医师姓名、专业技术职务、会诊意见及执行情况。会诊记录应有“会诊记录”小标题,小标题居中,与记录日期同行。

(十六)术前小结是指在患者手术前,由经治医师对患者病情所作的总结。内容包括简要病情、术前诊断、手术指征、拟施手术名称和方式、是否需要分次完成手术、拟施麻醉方式、注意事项等。并记录手术者术前查看患者相关情况及知情同意结果等。术前小结应有“术前小结”小标题,小标题居中,与记录日期同行。

(十七)术前讨论记录是指因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以及新开展的手术,手术前在三线医师主持下,对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中可能出现

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所作的讨论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病历报告、手术风险评估、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是否需要分次完成手术、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讨论意见、总结意见、参加讨论者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记录者及上级医师的签名等。三级以上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术前讨论记录另用单页书写,排放在病程记录之后。

(十八)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是指在麻醉实施前,由麻醉医师对患者拟施麻醉进行风险评估的记录。内容包括:访视时间、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住院号、患者一般情况、简要病史、与麻醉相关的辅助检查结果、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麻醉适应证、麻醉风险是否告知家属及麻醉中需注意的问题、术前麻醉医嘱、麻醉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麻醉术前访视记录由麻醉师书写并签全名,另页书写。

(十九)麻醉记录是指麻醉医师在麻醉实施中书写的麻醉经过及处理措施的记录。麻醉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一般情况、术前特殊情况、麻醉前用药、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方式及日期、麻醉方式、麻醉诱导及各项操作开始及结束时间、麻醉期间用药名称、方式及剂量、麻醉期间特殊或突发情况及处理、手术起止时间、麻醉医师签名等。

(二十)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手术者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必须有手术者签名。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位号、住院号)、术前情况、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手术日期、麻醉方式、术中诊断、手术者及助手姓名、手术经过、

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术后情况以及切除标本的描述及检查、术者签名、记录日期等。手术记录另用单页书写。

(二十一)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是指由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在麻醉实施前、手术开始前和病人离室前,共同对病人身份、手术部位、手术方式、麻醉及手术风险、手术使用物品清点等内容进行核对的记录,输血的病人还应对血型、用血量进行核对。应有手术医师、麻醉医师和巡回护士三方核对、确认并签字。

(二十二)手术清点记录是指巡回护士对手术患者术中所用血液、器械、敷料等的记录,应当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内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手术名称、术中所用各种器械和敷料数量的

清点核对、巡回护士和手术器械护士签名等。手术清点记录应当另页书写。

(二十三)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是指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内容包括手术时间、术中诊断、麻醉方式、手术方式、手术简要经过、术后处理措施、术后应当特别注意观察的事项等。术后应连续记3天病程记录。

(二十四)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是指麻醉实施后,由麻醉医师对术后患者麻醉恢复情况进行访视的记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科别、病案号,患者一般情况、麻醉恢复情况、清醒时间、术后医嘱、是否拔除气管插管等,如有特殊情况应详细记录,麻醉医师签字并填写日期。麻醉术后访视可另立单页,也可在病程中记录。

(二十五)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主要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

性别、年龄、科别、床位号、住院号)、人院时间、出院时间、住院天数、人院时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情况、出院医嘱、出院诊断、医师签名等。出院诊断应与首页主要诊断及病理报告诊断一致。

(二十六)死亡记录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位号、住院号)、人院时间、死亡时间、入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医师签名等。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二十七)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位号、住院号)、讨论日期、地点、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病情报告、具体讨论意见、总结意见、记录者签名等。

(二十八)病危患者护理记录是指护士根据医嘱和病情对病危患者住院期间护理过程的客观记录。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应当根据相应专科的护理特点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科别、住院病案号、床位号、页码、记录日期和时间、出入液量、体温、脉搏、呼吸、血压等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和效果、护士签名等。记录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第二十三条有创诊疗操作记录要求

(一)有创诊疗操作记录是指在临床诊疗活动过程中进行的各种诊断、治疗性操作(如胸腔穿刺、腹腔穿刺等)的记录。应当在操作完成后即刻书写。内容包括操作名称、操作时间、操作步骤及患者一般情况,记录过程是否

) 顺利、有无不良反应,术后注意事项及是否向患者说明,操作医师签名。

有创诊疗操作记录可在病程记录中记录,必须有相应的医嘱及带有小标题 的专项病程记录(如:××检查/治疗操作记录)。

(二)有创诊疗操作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

第二十四条、各种知情同意书的要求

(一)手术知情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及受委托人告知

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或受委托人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

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位号、住院号 、入院诊 断、术前诊断、手术名称、麻醉方式、术中或术后可能发生的意外、手术 并发症、手术风险、术后预计效果、高值耗材的使用与选择、可供选择的 替代治疗方案以及肿瘤患者可能会因为冰冻病理诊断结果而改变手术方式 的情况,患者或受委托人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等。

(二)麻醉知情同意书(原麻醉协议书)是指麻醉前,麻醉医师向患

者及受委托人告知拟施麻醉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或受委托人签署是否同

意麻醉意见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别、 床位号、住院号、科别)、术前诊断、拟行手术方式、拟行麻醉方式、患者 基础疾病及可能对麻醉产生影响的特殊情况,麻醉中拟行的有创操作和监 测,麻醉风险、麻醉中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意外情况,患者或受委托人签 署意见并签名、麻醉医师签名并填写日期。

(三)输血(血制品)治疗知情同意书是指在输血(血制品)前,经

治医师向患者或受委托人告知输血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或受委托人签署

是否同意输血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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