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

危险驾驶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国家标准(GB19522-2004)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属于酒后驾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 的驾驶行为属于醉酒驾驶。

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公交管[2011]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了一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的正确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的执法活动,依照刑法及有关修正案、刑事诉讼法及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现就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现场调查

1、严格血样提取条件。交通民警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当事人对呼气酒精测试结果有异议,或者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等方法测试以及涉嫌饮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立即提取血样检验血液酒精含量。

2、及时固定犯罪证据。对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的经过、呼气酒精测试和提取血样过程应当及时制作现场调查记录;有条件的,还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有见证人的,

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发现当事人涉嫌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当事人驾驶的机动车,需要作为证据的,可以依法扣押。

3、完善醒酒约束措施。当事人在醉酒状态下,应当先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并进行人身安全检查,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或者1名交通民警带领2名以上交通协管员将当事人带至醒酒约束场所,约束至酒醒。对行为举止失控的当事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但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醒酒约束场所应当配备醒酒设施和安全防护设施。约束过程中,要加强监护,确认当事人酒醒后,要立即解除约束,并进行询问。

4、改进执勤检查方式。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科学组织疏导交通,根据车流量合理控制拦车数量。车流量较大时,应当采取减少检查车辆数量或者暂时停止拦截等方式,确保现场安全有序。要求驾驶人接受呼气酒精测试时,应当使用规范用语,严格按照工作规程操作,每测试一人更换一次新的吹嘴。当事人违反测试要求的,应当当场重新测试。

二、进一步规范办案期限

5、规范血样提取送检。交通民警对当事人血样提取过程应当全程监控,保证收集证据合法、有效。提取的血样要当场登记封装,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其他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原因不能立

即送检的,应当按照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3日内送检。

6、提高检验鉴定效率。要加快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机构建设,加强检验鉴定技术人员的培养。市、县公安机关尚未建立检验鉴定机构的,要尽快建立具有血液酒精检验职能的检验鉴定机构,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要切实提高血液酒精检验鉴定效率,对送检的血样,检验鉴定机构应当在3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在接到检验报告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申请。

7、严格办案时限。要建立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快侦快办工作制度,加强内部办案协作,严格办案时限要求。为提高办案效率,对现场发现的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人,尚未立刑事案件的,可以口头传唤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有条件的,对当事人可以现场调查询问;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及时进行讯问。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查获犯罪嫌疑人之日起7日内侦查终结案件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情况特殊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案时限。

三、进一步规范立案侦查

8、从严掌握立案标准。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未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

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应当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9、全面客观收集证据。对已经立案的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犯罪证据材料,并严格审查、核实。要及时检查、核实车辆和人员基本情况及机动车驾驶人违法犯罪信息,详细记录现场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人员车辆基本特征以及现场采取呼气酒精测试、实施强制措施、提取血样、口头传唤、固定证据等情况。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以及情节轻重等情况作重点讯问,并听取无罪辩解。要及时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其他证据材料。

10、规范强制措施适用。要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依法合理适用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强制措施,确保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对犯罪嫌疑人企图自杀或者逃跑、在逃的,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以及确需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羁押的,可以依法采取拘留措施。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应当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强制措施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强制措施。

11、做好办案衔接。案件侦查终结后,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在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前,依法吊销犯罪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对其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要及时了解掌握案件

起诉和判决情况,收到法院的判决书或者有关的司法建议函后,应当及时归档。对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或者法院判决无罪但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12、加强执法办案管理。要进一步明确办案要求,细化呼气酒精测试、血样提取和保管、立案撤案、强制措施适用、物品扣押等重点环节的办案标准和办案流程。要严格落实案件审核制度,进一步规范案件审核范围、审核内容和审核标准,对与案件质量有关的事项必须经法制员和法制部门审核把关,确保案件质量。要提高办案工作信息化水平,大力推行网上办案,严格办案信息网上录入的标准和时限,逐步实现案件受理、立案、侦查、制作法律文书、法制审核、审批等全过程网上运行,加强网上监控和考核,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四、进一步规范安全防护措施

13、配备执法装备。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必须配齐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约束带、警绳、摄像机、照相机、执法记录仪、反光指挥棒、停车示意牌等装备。执勤车辆还应配备灭火器材、急救包等急救装备,根据需要可以配备简易破拆工具、拦车破胎器、测速仪等装备。

14、完善查处程序。交通民警在道路上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状况,合理选择安全、不妨碍车辆通行的地点进行,检查工作要由2名以上交通民警进行。要保证民警人身安全,明确民警检查动作和查处规程,落实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发生民警受伤害案件。

附件: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典型案例案例一: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案

一、查获经过

2011年5月12日20时许,周某(男,1963年3月8日出生,四川省南充市人,浙江省富阳市港汇装饰有限公司采购员,持有准驾车型为D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浙AKN271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浙江省富阳市秦望路222号门前道路时,被在此设卡检查的富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通民警金某和张某拦截检查,交通民警首先使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对周某进行呼气测试,仪器显示酒精含量为92毫克/百毫升,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交通民警立即打印了呼气酒精测试单,测试单记录有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查获时间和地点、测试值等内容。测试单由民警金某和张某分别签名后交周某签名确认。期间,交通民警使用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执法记录仪及时记录了查获的全过程,现场还拍摄了人车合一的照片。

二、案件办理过程

鉴于周某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执勤的交通民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一款规定,在现场依法扣留了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制作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88条规定,依法扣押了涉案机动车,制作了《扣押清单》,并现场对周某进行口头传唤。5月12日20时20分,交通民警金某和张某将周某带至富阳市人民医院抽血。医务人员对周某提取了两份血样,交通民警分别装入物证密封袋,注明了驾驶人姓名、提取时间、血样用途,由周某、交通民警金某和

张某以及抽血的医务人员在密封袋封口处签名。期间,交通民警对抽血全过程进行了监督。20时45分,交通民警将周某带至富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交警大队约束醒酒室民警对周某采取看管方法进行约束醒酒,并将带回的血样交给交警大队物证保管室低温冷藏保存。期间,民警及时制作了《查获经过》。5月13日8时40分交通民警将周某血样送杭州市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血液酒精含量。9时许,周某被约束至酒醒。9时10分办案民警张某和袁某在富阳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对周某进行了第一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12时,杭州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检验报告,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5毫克/百毫升。13时20分,办案民警将检验结论通知书送达周某。16时,经报富阳市公安局负责人批准,对周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同时对犯罪嫌疑人周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并送至富阳市看守所羁押。拘留期间,办案民警张某和屠某对周某进行了讯问,制作了讯问笔录。5月14日,办案民警收集了赵某(浙江省诸暨市人,系周某朋友,案发当晚与嫌疑人一起喝酒)的证人证言,证明周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5月16日8时,因案件侦查需要,办案单位报经富阳市公安局负责人批准,对周某延长刑事拘留4日。

5月16日,案件侦查终结,杭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吊销周某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同日,富阳市公安局制作了《起诉意见书》,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材料移送富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富阳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了审查,5月18日,富阳市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向富阳市人民法院对周某提起公诉,并提交了《起诉书》。5月20日富阳市人民法院对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开庭审理,并对该案当庭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周某没

有提出上诉。

三、案件点评

此案经过交警大队紧张周密调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注重现场调查取证,及时记录现场查获过程,及时规范提取血液样本。二是检验鉴定高效,民警及时将血液送检,检验鉴定机构4个小时内就出具检验报告,为快侦快办案件创造了条件。三是对查获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充分利用醒酒、口头传唤等手段,及时调查取证,制作案件材料,争取办案时间。四是交警大队在4日内侦查终结案件并移送审查起诉,8日内即完成了侦查、起诉、审判全部办案程序,体现轻刑快审的要求。

案例二: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案

一、查获经过

2011年5月2日20时许,杨某(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人,无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五菱牌普通货车,沿鄢陵县花溪大道由南向北行驶时,与路边停放的一辆轿车相撞。鄢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杨某身上有酒气,即使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对杨某进行呼气测试,仪器显示其酒精含量为160毫克/百毫升,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立即打印了呼气酒精测试单,测试单记录了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查获时间和地点、测试值等内容,测试单由民警刘某、张某分别签名后交杨某签名确认。期间,民警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全面勘查,并拍摄了人车合一的照片。

二、案件办理过程

鉴于杨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依法扣留了交通事故车辆,并现场对杨某进行口头传唤。5月2日20时40分,民警将杨某带至许昌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抽血检验,医务人员对杨某提取了两份血样,办案民警分别装入物证密封袋,注明了驾驶人姓名、提取时间、血样用途,由杨某及民警刘某和张某以及抽血的医务人员在密封袋封口处签名。之后,民警将杨某带至交警大队,在约束其酒醒后,对其进行了第一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核查了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事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当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5月6日,许昌市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了检验报告,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6毫克/百毫升,办案民警将检验结论通知书送达杨某,同时,经报请鄢陵县公安局负责人批准,对杨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将杨某送至鄢陵县看守所羁押。拘留期间,办案民警对杨某进行了讯问,制作了讯问笔录。收集了与杨某一起喝酒的朋友以及另一方事故当事人的证人证言,证明杨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5月8日,因案件侦查需要,经鄢陵县公安局负责人批准,对杨某延长拘留4日。

5月9日,案件侦查终结。鄢陵县公安局制作了《起诉意见书》,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案件材料移送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鄢陵县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了审查。5月10日,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向鄢陵县人民法院对杨某提起公诉,并提交了《起诉书》。5月13日,鄢陵县人民法院对杨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开庭审理,并对该案当庭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杨某没有提出上诉。

三、案件点评

此案经过交警大队紧张周密调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反应迅速,在勘查事故现场时,对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人迅速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发现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嫌疑,在勘查事故现场的同时,及时对其抽血检验。二是在刑事立案前,对杨某无证驾驶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从而有效控制了当事人,为案件办理争取了时间。在出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后,及时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确保程序合法,并使案件7日内即侦查终结。三是加强与刑侦、法制部门的办案协作,积极与检、法机关协调沟通,在11日内完成了侦查、起诉、审判等办案程序。

案例三:朱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案

一、查获经过

2011年5月26日20时5分,朱某(男,1956年2月10日出生,湖北省鄂州市人,市人大代表,持有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在鄂州市凤凰路一公共停车场内驾驶车牌号为鄂G17728小轿车倒车过程中,与停放的另一辆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事故双方发生纠纷。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交警大队接到报警后,派出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在现场民警闻到朱某身上有酒气,即要求朱某接受呼气酒精测试,但朱某拒不配合呼气测试。

二、案件办理过程

鉴于朱某拒绝配合呼气酒精测试,5月26日20时40分,民警将朱某带至鄂州市第二医院抽血,并将血样即时送该医院检验。民警依法扣留了朱某的

机动车驾驶证和涉案机动车。之后,民警传唤朱某至交警大队进行询问。5月27日9时,鄂州市第二医院出具了检验报告,朱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9毫克/百毫升,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分局负责人批准,对朱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由于朱某系鄂州市人大代表,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0条的规定,5月27日,鄂州市公安局向市人大常委会递交书面报告,呈请许可对市人大代表朱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当日15时,鄂州市人大常委会回复,鉴于鄂州市人大代表朱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经主任会议研究,同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分局对其采取强制措施。16时,民警传唤朱某至交警大队接受第一次讯问,民警送达了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朱某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申请重新检验。经报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分局负责人批准,22时,民警将提取的朱某的另一份血样送往武汉大学中南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朱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8毫克/百毫升,民警随即依法对朱某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5月28日,民警收集了牛某(停车场保安,当晚目睹朱某酒后驾车肇事)和包某、夏某(均系朱某同车乘车人)的证人证言,证明了朱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此外,收集了设置在停车场的视频监控设备记录的监控资料以及朱某同桌饮酒的证人证言。当日,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吊销了朱某的机动车驾驶证。

5月31日,案件侦查终结。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分局制作了《起诉意见书》,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朱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材料移送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了审查。6月3日,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向鄂城区人民法院对朱某提起公诉,并提交了《起

诉书》。6月10日,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对朱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开庭审理,并对该案当庭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朱某没有提出上诉。

三、案件点评

此案经过交警大队紧张周密调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对人大代表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维护了法律的公正。二是由于当事人人大代表的特定身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经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采取强制措施,确保程序合法。三是注重证据,全面、客观收集、调取了证人证言、监控资料等证明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确保案件证据扎实有效。四是检验鉴定高效,2日内完成了提取血样、血液送检、出具检验结论、重新检验等全过程,为快速办结案件创造了条件。

案例四:罗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案

一、查获经过

2011年5月15日20时55分,罗某(男,1965年12月3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森林公安局民警,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桂O5890警号牌警车行驶至北海市广东路桂新大厦门前道路时,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骑车人受伤,罗某驾车逃逸。北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城交警大队接警后,派出民警谢某、韦某赶赴现场。经现场调查,确认桂O5890警号牌警车为北海市森林公安局警车,驾驶人为罗某。民警即赶至市森林公安局,23时许,发现了涉案车辆及驾驶人罗某,经事故伤者指认后,民警

依法扣押了该涉嫌车辆,并使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对罗某进行呼气测试,仪器显示酒精含量为194.6毫克/百毫升,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民警立即打印了呼气酒精测试单,测试单记录了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查获时间和地点、测试值等内容,测试单由民警谢某、韦某分别签名后交罗某签名确认。期间,交通民警使用数码相机记录了查获的全过程。

二、案件办理过程

鉴于罗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民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0条第一款规定,在现场依法扣留了嫌疑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28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扣留了事故机动车。5月15日23时38分,民警谢某和韦某将罗某带至北海市人民医院抽血。医务人员对罗某提取了两份血样,民警分别装入物证密封袋,注明了驾驶人姓名、提取时间、血样用途,由罗某、民警谢某和韦某以及抽血的医务人员在密封袋封口处签名。期间,民警对抽血全过程进行了监督,并将带回的血样交给交警大队物证保管室低温冷藏保存。5月16日0时45分,交通民警谢某和韦某将罗某带至海城交警大队,对罗某采取看管的方法进行醒酒约束。期间,民警及时制作了《查获经过》。8时许,交通民警将罗某血样送北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血液酒精含量。9时52分,民警传唤罗某到交警大队,对罗某进行了第一次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23时38分,民警第二次传唤罗某到交警大队,进行了第二次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5月17日15时,北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罗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93.2毫克/百毫升。15时30分,经报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负责人批准,对罗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15时40分,办案民警收集了林某(女,北海市人,系罗某朋友,案发当晚与嫌疑人一起喝酒)、

裴某(女,北海市合浦县人,系案发当晚罗某就餐酒店服务员)的证人证言,证明罗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18时,对罗某依法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并送至北海市看守所羁押。拘留期间,办案民警江某和黄某对罗某进行了讯问,制作了讯问笔录。

5月19日,案件侦查终结,北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作出吊销罗某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同日,北海市公安局制作了《起诉意见书》,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罗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案件材料移送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了审查并以危险驾驶罪向海城区人民法院对罗某提起公诉。6月27日,海城区人民法院对罗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开庭审理,并对该案当庭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罗某没有提出上诉。

三、案件点评

此案经过交警大队紧张周密调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注重现场调查取证,最快速度查获肇事驾驶人,及时提取了血液样本,保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数据的准确性。二是对查获的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充分利用约束醒酒、传唤等手段,及时调查取证,制作案件材料,争取办案时间。三是犯罪嫌疑人是公安民警,交警大队仍坚持依法办案,严格把握办案时限,快侦快办,使案件在4日内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有效维护了法律权威。

案例五: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案

一、查获经过

2011年5月1日5时许,王某(男,1958年11月25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南京中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租车驾驶员,持有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苏A91078的出租车,由南京市和燕路小市街路口行驶至黄家圩32号路边洗车店,因洗车问题与洗车店工作人员发生纠纷,报警后,南京市公安局下关分局小市派出所民警处警,处警时发现王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遂移交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交警六大队侦办。

二、案件办理过程

5月1日5时40分,交警六大队民警孙某、翟某使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仪对王某进行呼气测试,仪器显示酒精含量为150毫克/百毫升,即将王某带至上海长征医院南京分院抽血。医务人员对王某提取了血样两份,交通民警分别装入物证密封袋,注明了驾驶人姓名、提取时间、消毒液名称、血样用途,由交通民警孙某、翟某以及抽血的医务人员在密封袋封口处签名。期间,民警对抽血全过程进行了监督,并立即将血样送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血液酒精含量。11时许,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了检验报告,王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0.5毫克/百毫升。鉴于王某血样酒精含量已达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当日,经南京市公安局下关分局负责人批准,对王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民警依法扣留了其机动车驾驶证,扣押了涉案机动车。16时11分,办案民警岳某、孙某将检验结论通知书送达王某,并对王某进行了第一次讯问,制作了讯问笔录,但王某拒不承认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期间,办案民警收集了顾某(江苏南京人,案发当晚报警人)、陈某(江苏南京人,案发当晚报警人)、曹某(江苏泗阳人,路边洗车店工作人员)、张某(江苏泗阳人,路边洗车店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证明王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5月4日,因侦查案件需要,经报南京市公安局下关分局负责人批准,对王某依法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并送至下关区看守所羁押。拘留期间,办案民警分别对王某进行了4次讯问,王某承认其在事发当晚喝酒,但仍不承认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与此同时,办案民警制作了两组辨认照片,每组12张,由证人陈某、曹某、张某辨认,并制作了辨认记录,均指认王某照片为当晚驾驶

A91078号出租车的人。办案民警又调取了设置在事发地点附近饭馆的视频监控设备记录的监控资料,反映事发前50分左右王某有饮酒行为。同时,民警调取了出租车GPS定位系统运行轨迹记录,显示事发前10分钟该出租车由和燕路小市街路口行驶至黄家圩32号路边洗车店的过程。5月7日,王某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办案部门依法对王某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

通过派出所接警记录、涉案车辆GPS运行轨迹记录、证人证言、血液酒精检验报告、视频资料、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王某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5月9日,案件侦查终结。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依法作出吊销王某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5月10日,下关分局制作了《起诉意见书》,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案件材料移送下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5月31日,下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危险驾驶罪向下关区人民法院对王某提起公诉,并提交了《起诉书》。5月31日,下关区人民法院对王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开庭审理,并对该案当庭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王某没有提出上诉。

三、案件点评

此案经过交警大队紧张缜密调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快速反应,从公安派出所移交

案件开始,交警大队立即组织案件侦查工作,及时记录查获过程,及时规范提取血液样本。二是及时送检血液,检验鉴定机构5个小时内就出具检验报告,及时固定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关键证据。三是展开外围调查,广泛收集证人证言、车辆GPS运行轨迹、饮酒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并制作了辨认笔录等案件材料,充分有效地证明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四是办案中注意加强与检、法机关的沟通协调,主动听取对案件证据等方面的意见,及时通报案件办理情况,为顺利起诉和判决奠定了基础。

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

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 --刑法施行现状调查 《刑法修正案(八)》自去年5月1日施行一年来,各政法机关一直保持“醉驾”的高压态势,“醉驾入刑”的威慑力初见成效,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数量仍居高不下。本文对涪陵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进行全面统计分析,明析该类案件的特点及成因,提出有针对性建议,旨在减少“酒驾”、“醉驾”以及因此引发的交通事故,在全社会形成安全、文明的交通秩序。 一、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犯罪数居高不下,月收案波动较大 一年来,涪陵区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145件145人,占刑事收案总数的4、32%,已审结125件125人次。从每月收案情况瞧,每月收案不均,且波动较大,自2011年7月受理第一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起,7月、8月与9月的收案数分别就是8件、1件与9件,但10月收案数陡增为26件,环比上升188.89%,11月、12月与今年1月又急剧下降为6件、7件与9件。从今年2月起,3月、4月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收案数又大幅上升,分别为19件、35件与25件。 (二)大多数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判处拘役且并处罚金 一年来,涪陵区法院审结的125件125人次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给予刑事处罚112件112人,所占比例高达89、6%,判处1个月至6个月不等拘役且并处1000元至6000元不等罚金84人,实刑适用率高达75%;判处拘役缓刑28人且并处1000元至20000元不等罚金,缓刑适用率为25%;免于刑事处罚13件13人次,仅占10、4%。 二、危险驾驶犯罪案件的显著特征及成因分析 (一)犯罪主体 1、农民成犯罪“主角” 已结案125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全部为男性。从被告人的身份统计,农民70人,无业人员17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14人,居民10人,驾驶员9人,工人3人,个体工商户2人。由此可见,涪陵区法院审理的危险驾驶案件男性100%的犯罪率绝对高于女性犯罪率,且犯罪主体身份分布较广,但以农民为主,比例高达56%。 2、犯罪年龄多集中在30至50岁 从被告人的年龄统计, 125名被告人中20岁以下4人,占总人数的3、2%;20岁至30岁18人,占总人数的14.4%;30岁至40岁47人,占总人数的37.6%;40岁至50岁52人,占总人数的41.6%;50岁以上4人,占总人数的3、2%。故犯罪年龄主要集中在30至50岁之间,共99人,犯罪比例高达79、2%。 3、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从被告人的文化程度统计,在125名被告人中,小学文化26人,初中文化70人,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范本(2017最新)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5a15359669.html,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范本(2017最新) 核心内容:刑法修正案(八)正式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定,那么当事人遇到类似情形时,律师应如何从法律角度为其辩护,保护其最大的权益呢?下面由赢了网刑法小编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尊敬的人民陪审员: 根据法律规定,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接受(2011)深福法刑初字第14XX号案被告人XX的委托,指派陈群律师担任XX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律师学习了解了有关法律规定、判例及福田区法院对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规定,仔细查阅了本案的两本卷宗(诉讼文书卷和诉讼证据卷),研究了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深福检公二刑诉[2011]8XX 号起诉书,多次与被告人交谈,比较清楚地了解了本案的案情。后又出席法庭,听取了公诉人的指控及对被告人的发问,参与了法庭调查、对控方证据进行了质证,向法庭提交了两份证据并经法庭质证,辩护人现依法提出辩护意见,以供法庭参考。

一、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小、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1、被告人主观要件是一时疏忽、过于自信 被告人是有正当职业、有一定社会地位的中年人,一向本分守法,根本没想过自己会因为饮酒而成为刑事案件被告人。 案发当天中午,被告人与朋友吃饭时喝了些酒,他酒量小、特意过了四五小时才开车回家。显然,被告人的酒后开车行为,与醉酒飙车、追求刺激、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是有区别的,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 2、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社会危害性小 被告人从来就没有交通违章过,更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未驾车与任何车辆或行人发生实际碰撞,更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 被告人积极配合民警调查,主动交待案情,毫无隐瞒、推脱,其悔罪态度良好。

浅析危险驾驶罪入刑的情节限制及意义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5a15359669.html, 浅析危险驾驶罪入刑的情节限制及意义 作者:冯志恒 来源:《人民论坛》2012年第23期 【摘要】通过将危险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交通肇事罪进行比较,可以发现本罪是过失犯罪,同时又是危险犯罪。实践中应以危险结果的有无来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本罪,行为危害显著轻微的不应当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本罪法定刑设置较轻,是对交通肇事罪在一定程度上的延伸,改善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状况不能仅依靠本罪。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过失犯罪危险犯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我国在刑事立法上第一次引入了危险驾驶罪,认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该罪,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一经设立便在各地引起了一场打击“醉驾”的热潮,但是针对该罪也存在各种争议,本文拟就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是故意还是过失,该罪是否存在一定的情节限定这两方面进行研究。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是故意还是过失 一个犯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主要取决于行为人对于其行为所产生的法益侵害结果的主观态度,判断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可以从本罪所侵害法益、本罪的法定刑设置两个方面来入手。 本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公共道路交通安全,即多数人或者不特定人在公共道路环境下的生命财产等权益的安全。对于该法益的保护,刑法上还规定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同样是危害到公共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主观上对此危害后果持追求或放任的心态,则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对此危害后果持反对的心态,但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则属于交通肇事罪。现在刑法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假定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自己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或者醉酒驾车的行为会对公共交通安全造成危害,且追求或者放任这一危害后果的发生,那么这样的行为已经符合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危险犯,不需要发生对人生命健康或者财产法益实际的侵害结果,只要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的危险状态,就已经构成犯罪,因此以故意的心态实施危险驾驶罪所规定的行为,就既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由此,根据特殊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原则,对行为人按照危险驾驶罪来定罪处罚;但是另一方面,即便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已经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远远高于危险驾驶罪仅为拘役的法定刑,同样是在公共道路交通环境下,对于行为人按照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比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要轻得多,这样的结论显然背离了立法者希望通过新法来改善我国交通事故频发现状的立法本意。

危险驾驶罪罚金标准是怎样的

危险驾驶罪罚金标准是怎样的无限额罚金制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倍数罚金制。 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犯危险驾驶罪的人来讲,法律规定的处罚是处拘役,并处罚金。而这里并没有具体规定罚金的数额标准是多少,这让很多人都感到疑惑。 下面,带来危险驾驶罪罚金标准的内容,帮助你了解相关知识。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而这里的罚金是需要按照《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内容进行确定的,而具体的罚金数额则是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 1.无限额罚金制。

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2.限额罚金制。 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例如,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类似规定在刑法分则中为数不少,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 3.比例罚金制。 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4.倍数罚金制。

2017最新酒驾处罚标准

2017最新酒驾处罚标准 新交规加大了对饮酒和醉酒驾驶的处罚,但新交规实施后,依然还有很多人怀着侥幸的心理进行酒后驾驶,那酒后驾驶的处罚标准是怎样的呢?2013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知识关联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及其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所谓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如何理解本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如何处理本罪与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是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分为追逐竞驶与醉酒驾驶两个类型。 (一)追逐竞驶。一般来说,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驾驶行为。追逐竞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犯,但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为具体的公共危险犯,而是以情节恶劣限制处罚范围。换言之,只要追逐竞驶行为具有类型化的抽象危险,并且情节恶劣,就构成犯罪。第一,本罪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道路(公路)上,只需要发生在道路上。在校园内、大型厂矿内等道路上,以及在人行道上追逐竞驶的,因为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产生危险,依然可能成立本罪。第二,追逐竞驶以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高速、超速驾驶为前提,低速驾驶的行为不可能成立本罪。但是,单纯的高速驾驶或者超速驾驶,并不直接成立本罪。换言之,不能将本罪等同于国外的超速驾驶罪。第三,追逐竞驶要求以产生交通危险的方式驾驶,行为的基本方式是随意追逐、超载其他车辆,频繁并线、突然并线,或者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第四,追逐竞驶既可能是二人以上其于意思联络而实施,也可能是单个人实施。例如,行为人驾驶机动车针对救护车、消防车等车辆实施追逐竞驶行为的,也可能成立本罪。第五,成立本罪要求情节恶劣。情节恶劣的基本判断标准,是追逐竞驶行为的公共危险性。对此,应以道路上车辆与行人的多少、驾驶的路段与时间、驾驶的速度与方式、驾驶的次数等进行综合判断。在没有其他车辆与行人的荒野道路上追逐竞驶的行为,不应认定为情节恶劣。追逐竞驶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不要求行为人以赌博竞技或者追求刺激为目的。因为基于任何目的与动机的故意追逐竞驶行为,只要产生了抽象的公共危险且情节恶劣,就值得科处刑罚。 (二)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是指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吸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故意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即符合本罪的犯罪构成。本罪是抽象的危险犯,不需要司法人员具体判断醉酒行为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因此,一方面,抽象的危险犯实际上是类型

危险驾驶罪

关于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的两种情形,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并规定其刑事处罚为拘役并处罚金。笔者就该罪的司法认定及其刑事处理问题进行探讨。 一、认定主观形态:“隔夜醉驾”不能客观归罪。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两种情形一般认为是故意犯罪,这种故意表现为机动车驾驶人在明知违反交通法规的情况下不顾他人和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并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存在。就违反交通法规而言,机动车驾驶人是明知故犯,表现为一种直接故意,就因其自身行为而造成的对公共交通秩序的危害和由此而形成的危险状态而言,机动车驾驶人则表现为一种放任或过于自信的过失。由于我国目前认定醉酒的标准是以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标准,那么机动车驾驶人前一天晚上由于饮酒过量而致使第二天早上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并达到醉酒标准的驾驶行为应否认定为危险驾驶罪?这既涉及到机动车驾驶人的认识因素,又涉及到机动车驾驶人的意志因素。一般而言,在上述“隔夜醉驾”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认识不到自己是在醉酒驾车的,即驾驶人正常驾驶车辆且没有造成任何危害的,不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否则将有客观归罪之嫌。但是,如果驾驶人明知自己仍处于醉酒状态而执意驾驶车辆的,则应按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追逐竞驶及其情节恶劣的认定。何谓追逐竞驶?查现代汉语词典,追逐的意思为“追赶”,竞为“竞赛、竞争”。追逐竞驶就是驾驶车辆相互竞赛、追赶。就刑法意义而言,笔者认为追逐竞驶的特征有二:一是超速驾驶,这是形成追逐竞驶的前提条件;二是有不顾他人和自身生命财产安全竞赛性超速驾驶、追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当如何认定?这应当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晰。目前,结合实际,笔者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恶劣:1.因追逐竞驶而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较大人身财产损失(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2.追逐竞驶车速达到或超过行驶路段的规定车速的1.5倍的;3.在闹市区或车流量较大的路段追逐竞驶造成交通阻塞半个小时以上的;4.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三、因危险驾驶而构成其他犯罪的认定与处理。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

最新危险驾驶罪辩护词—(作业)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尊敬的人民陪审员: 根据法律规定,烟台沥川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宋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同意,指派王晓娟律师担任被告人宋某某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和起诉书,并且会见了被告人,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 根据公诉人的起诉书和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定性不持异议,根据我国刑法相关法律规定以及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酌情予以考虑并采纳。 一、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形相对轻微主观恶性较小 首先,从主观上来讲,做事一向低调、谨慎、的被告人从不贪杯,其更无“主动”犯罪的动机。因被告人系农民,文化水平底,一向很少关注新闻时事的被告人根本不知道稍微喝点酒驾驶汽油三轮车是犯罪行为。当然,对法律的无知不能成为无罪的辩解理由,但是被告人无意触犯刑律的犯罪动机至少可以说明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在量刑上,可以考虑适用较低的基准刑。 其次,从客观上讲,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未给社会造成特别巨大的危害,且被告是为躲闪迎面而来的车辆,才撞上了受害人魏某某。同时,被告的血液酒精浓度含量只是略微高出正常标准,其撞人后未逃逸,还积极将受害人送往静海县医院救治。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且悔罪表现较好,请求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表现一贯良好,遵纪守法,为人老实本分。距本案案发时止,被告人从未有过任何不良记录,属于初犯。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从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到今天的庭审,被告人一直都是配合调查,深感自责和内疚,并积极悔改的,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建议法庭对其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之具体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危险驾驶罪”之具体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对于其中“追逐竞驶”、“道路”、“醉酒”及其他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需要做进一步解读,以保证“危险驾驶罪”的准确司法适用。 我国交通事故死亡人数高居世界前列,其中醉酒驾车、飙车等行为是人为造成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鉴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已经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及社会公共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威胁,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下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危险驾驶罪”。 一、飙车行为的理解与认定 “飙车”是公民对高速危险驾驶行为的俗称,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飙车行为的界定是“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该条中特别使用了“追逐竞驶”一词,因此需要注意并非日常所有的“飙车”行为均纳入刑法,两者具有一定差异。 首先,追逐竞驶行为发生的场所是“道路”。该条并未使用“公路”,证明追逐竞驶行为不一定局限于通常的街道、公路、高速路等。该条文中的“道路”应当解释为只要是供不特定人、车等使用的可通行路段均可纳入“道路”范畴。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将追逐竞驶的区域扩大为“道路”是由于我国道路交通发展迅速,许多非“公路”性质的道路其路况标准也在提升,为追逐竞驶提供了条件。虽然目前“飙车”行为主要发生在城市公路上,但不排除以后该类行为会发生在非公路上。我国许多高校校内的道路和城市公路相连接,车辆可以较为方便地进入校园,而高校校园又是人员密集的场所,在校园内追逐竞驶其威胁较之在公路上更大。同时,类似的还包括许多单位道路、社区道路、“限行”道路、景区道路、农村道路等。发生在校园内、施工道路上的交通事故往往由于法律的空白而无法及时处理,从立法与司法角度讲,使用“道路”对我国交通刑事法规的完善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 其次,“追逐竞驶”行为不等于“高速行驶”。高速危险驾驶行为并不一定具有追逐竞驶的特征,其可以在没有追逐竞驶对象的情况下单独完成;而追逐竞驶则必须要求有一个以上的追逐竞驶对象,至于驾驶者之间有无事先的意思联络在所不问。如数名司机商定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玩“飙车”,如果在有意思联络和追逐竞驶状态下,且情节恶劣即可以按照本罪处罚。而通常的追逐竞驶者并没有与追逐竞驶对象的意思联络,我们认为只要驾驶者意图使自己的车辆超过其他车辆或者行人,而采用违反相关交通管理法规的方法实施且情节恶劣的即可构成“追逐竞驶”。要严格限定追逐竞驶的行为模式,并不是所有高速行驶的车辆均构成本罪,以免造成打击面过大。 再次,追逐竞驶行为须“情节恶劣”。并非所有的追逐竞驶行为都以犯罪论处,还必须考虑行为人所处的环境、潜在的危险性、行为人心态等情况。若驾驶员以高速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其主观上并没有刻意追求超越其他机动车的意思,但由于车速快客观上形成了“追逐竞驶”的状态。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本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由于主观恶意很弱,并且加之所处环境并没有对其他法益造成紧迫危险,一般不宜认定为犯罪。另外,由于车辆运送紧急病人、处理特殊紧急事务等情况也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各种因素,不应一概以犯罪论。 二、醉酒驾驶行为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关于醉驾的界定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对于“醉驾”的认定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而是根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而定。 首先,对“醉酒驾驶”的理解。目前法律中所认定的醉酒并不是根据行为人的意识状态确定,而是依赖驾驶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

犯危险驾驶罪最轻判多久

犯危险驾驶罪最轻判多久 危险驾驶罪最轻判1个月拘役。按照《刑法》中的量刑标准来看,在我国行为人被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一般是处拘役,同时还要并处罚金。但因为对拘役刑的刑期一般规定为1-6个月,所以对于犯危险驾驶罪的,通常就是在1-6个月之间判处拘役。 一、危险驾驶罪最轻判多久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八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 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拘役的执行】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危险驾驶罪从轻处罚情形 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情节的设置和运用,我们认为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既往驾驶记录良好,没有违章记录的; (2)驾驶行为发生在乡村道路、公共停车场或者其他交通流量较小的路段、时段的;

(3)驾驶距离较短,如驾驶车辆刚起步的、在公共停车场停车的; (4)发现自己不能安全驾驶后,及时停止驾驶行为的; (5)积极赔偿损失的。 现如今可以认定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已经增多,不仅仅再是之前的醉驾和飙车两种行为了,如果校车有严重裁员或者超载行为的,那么也可以认定校车司机构成此罪。而要是因此发生了严重交通事故的话,则一般不会按照危险驾驶罪来定罪处罚,而是认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按照此罪的量刑标准来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 根据法律规定,四川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刘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刘X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阅读了本案全部卷宗和起诉书,并且会见了被告人,比较清楚的了解了本案的事实材料。 根据公诉人的起诉书和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犯危险驾驶罪的定性没有异议,根据刑法相关规定,以及事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酌情予以考虑并采纳。 一、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形相对轻微,主观恶性较小。 首先,从主观上讲,做事一向低调、谨慎的被告人从不贪杯,其无主动犯罪的动机。其次,从客观上讲,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未给社会造成特别巨大的危害,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在被害人文一报警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处理,与被害人文一达成了协议,履行了赔偿支付义务,并赔偿了对公共财产造成损失。 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从宽处理。 四、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劣迹,是偶犯、初犯,且悔罪态度表现较好,请求给与从轻处罚。 被告人表现一贯良好,遵纪守法,为人老实本分,距离本案案发时,被告

人从未有过任何不良记录,属于初犯。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当庭自愿认罪,从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到今天的庭审,被告人一直都是配合调查,并积极悔改,符合从轻处罚的法律规定,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五、被告人已经尽力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了赔偿义务,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一方面积极赔偿对公共财产造成的损失,一方面与被告人积极沟通,达成了协议,并向被害人支付了赔偿款项,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六、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 首先,被告人作为家中顶梁柱,上有老,下有小,其与其父亲一样都是退伍军人,其父亲从西藏退役后,身体一直不是很好,需要得到被告人的照顾;由于今年疫情导致的经济不景气,被告家庭的已有债务更需要被告人积极投身社会生产生活之中。如果此时判决被告实刑,无疑是雪上加霜,不仅有碍对被告人的改造,让一个原本十分温馨的家庭处于混乱的状态,也与当前大力提倡的和谐社会理念相悖。 其次,刑法第72条,74条的规定,根据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适用缓刑。刑法的精神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在于改造犯罪,在于维护,促进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真诚悔罪,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切实感受到了国家法律的威严和社会的宽厚,全社会对醉驾行为的高度关注,已经让被告人深感自责和内疚,无需再通过羁押来强制改造他。

警示教育典型案例之十九-危险驾驶的安全总监

【警示案例】 危险驾驶的安全总监 ——中铁某集团某公司下属项目部原安全总监庄某醉驾判刑案 “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纵使你有千万种理由。有时你的一念之差,却需要付出更多的时光和代价。 庄某,山东省枣庄市人,中共党员。1998年从部队退伍后分配到中铁某集团公司某公司工作,历任工人、材料员、安全员、项目分部安质部长、副经理、项目部安全总监。正是由于庄某十几年来一步一个脚印的扎实与努力,使他逐步走上了项目部的领导岗位。 2016年3月19日,是庄某人生中的一个转折点。庄某受到了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因醉酒驾驶,犯危险驾驶罪,庄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同年5月13日,经中铁某集团某公司、某公司党委研究决定,给予庄某开除党籍、行政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一念之间,一念之差 2015年1月6日晚,庄某驾驶其私家车外出参加应酬。22时许应酬结束,由于时间较晚,回项目部也太远,庄某在应酬期间亦饮酒不少,考虑到酒后不能驾车,庄某决定找代驾送其回家。当代驾司机驾车行驶至济南市历下区黄台南路附近时,代驾司机

接到手机软件提示附近有人下单,在对庄某进行简单观察后,代驾司机向庄某提出:“我看你喝的也不多,意识挺清醒的,这儿离你家也不远了,前面都是小路我也不熟,正好我也又刚接了一单,要不剩下这一小段路你自己开回去吧。”庄某听后先是犹豫,但想到这里离家确实不足几百米,而且自己虽然喝了酒,但意识还很清醒,便一口答应了下来,遂从副驾驶位换到了驾驶位。代驾走后,庄某驾驶其私家车沿济南市历下区黄台南路由东向西行驶不到100米,至花卉市场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庄某主动向执勤民警交代了自己醉酒驾驶的事实,经检验,庄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2mg/100ml,系醉酒状态。 公诉机关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庄某醉酒驾驶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2016年3月19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法院判决后,庄某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出于侥幸,未向单位、组织汇报此事。2016年5月12日山东省纪委按照中央纪委要求在对全省违法犯罪党员处理情况排查统计时,向中铁某集团公司纪委通报了庄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并且要求限期严

醉驾入刑修改2020年新规 2020年醉驾免刑标准0701

醉驾入刑修改2020年新规2020年醉驾免刑标准 2020年醉驾免刑标准是醉驾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当然,醉酒驾驶营运车、公交车、危险品运输车、校车、单位员工接送车、中(重)型货车、工程运输车等机动车的,会被加重处罚。 醉驾入刑修改2020年新规 《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危险驾驶罪入刑。“醉驾入刑”是公众和媒体为方便表达和传播而使用的一个“缩略语”,含义是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和规范的范围,之前此类行为只受民法、行政法调整和规范,所承担的责任只是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自从《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之后,加重了对这种行为的惩罚力度,由行政处罚提升到刑事处罚。 “醉驾入刑”中的“刑”是指刑法,而不是单指刑罚。刑法包括犯罪和刑罚两个方面,“醉驾入刑”是把醉驾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但是否受到刑事处罚,要根据刑法规定的量刑原则来决定。而“醉驾免刑”中的“刑”是指刑罚。因而,“醉驾入刑”与“醉驾免刑”并不矛盾,依据刑法规定,对醉驾行为是允许定罪而不判刑的。醉驾一律入刑并不等于凡是醉驾者就应当一律判刑。 2020年醉驾免刑标准是什么?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相关法律规定了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体内酒精含量即使达到了规定的醉驾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然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而情节显著轻微当然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没有过分高于醉驾标准、没有发生交通事故、没有阻碍检查、认罪态度好等等情形。

危险驾驶罪答辩状

答辩状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某某律师担任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进行了一系列工作;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对于公诉人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某某犯有危险驾驶罪的定性不持异议,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考虑并采纳。 第一、被告人某某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首先,被告人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被害人报案,没有离开或者试图离开,而是选择在现场等待,直到民警到场将被告人控制起来。被告人积极配合民警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隐瞒、逃脱现象,其行为应当以自首论,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其次,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某某做事一向低调、谨慎、从不贪杯,其更无“主动”犯罪的动机。因被告人受朋友极力邀约,碍于情面,不好推却只得略饮几杯。被告人因考虑到晚上路上行人较少,且吃饭地点离家较近,认为自己谨慎、低速驾驶应该不会出现问题。当然,被告人的过于自信不能成为无罪的辩解理由,但是被告人无意触犯刑律的犯罪动机至少可以说明被告人的犯罪主观恶性较小。 再次,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小,从未给社会造成任何危害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从案发至今,被告人能够如实、彻底地向司法机

关交待自己的醉驾行为,并积极和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对其进行了超额赔付,说明被告人在案发开始即已充分认识到醉驾行为的危害性,有彻底悔改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从轻处 罚。 第二、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 被告人一向遵纪守法,表现良好,为人老实本分。距本案案发时止,被告人从未有过任何不良记录。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从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人真诚悔罪,深感自责和内疚,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第三、被告人积极给受害人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被告人与受害人积极协商赔偿事宜,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这一点也请法庭予以考虑。 第四、建议人民法庭对被告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判处并给予缓刑 1、被告人今年62岁,血压一直较低,不时眩晕、胸闷、心慌,易诱发脑梗;被告人父亲今年82岁,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一直跟随被告人生活;被告人儿子今年29岁,因身体不好至今未娶,且不能坚持上班,一直也跟随父亲生活。被告人是家里的顶梁柱,如果判决被告实刑,家庭将面临瘫痪状态。这不仅有碍于对被告的改造,也与当前倡导的和谐社会理念相 悖。

危险驾驶罪如何进行罚款

危险驾驶罪如何进行罚款 一、危险驾驶罪如何进行罚款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而这里的罚金是需要按照《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内容进行确定的,而具体的罚金数额则是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 1.无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仅规定选处、单处或者并处罚金,不规定罚金的具体数额限度,而是由人民法院依据刑法总则确定的原则——根据犯罪情节,自由裁量罚金的具体数额。在无限额罚金的情况下,根据前引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判处罚金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五百元。 2.限额罚金制。即指刑法分则规定了罚金数额的下限和上限,人民法院只需要在规定的数额幅度内裁量罚金。例如,刑法第170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类似规定在刑法分则中为数不少,主要集中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 3.比例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百分比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158条规定,对虚报注册资本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1%以上5%以下罚金。 4.倍数罚金制。即以犯罪金额的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刑法第202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根据这一规定,罚金数额取决于犯罪数额,犯罪数额越大,罚金数额也越高;反之,亦然。 5.倍比罚金制。即同时以犯罪金额的比例和倍数决定罚金的数额。例如,根据刑法第141条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这类罚金数额的条文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三章第一节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 刑法典第52的规定表明,决定罚金数额必须以犯罪情节为根据。犯罪情节是表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人人身危险性的各种事实,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的数额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犯罪情节包括犯罪手段、犯罪对象、犯罪后果、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等方面的情况。在决定罚金数额时必须全面考察犯罪情节。此外,还应酌情考虑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因为罚金是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在决定罚金数额时必须考虑到所判处的罚金能否执行的问题,而被判处的罚金是否能得到执行,则取决于犯罪人的经济状况。再者,决定罚金的数额时还要考虑罚金能否起到惩罚与教育改造犯罪人的作用。这就决定了对犯罪人决定罚金数额时,应在以犯罪情节为根据的基础上,可以适当判处较少的罚金。如果决定罚金数额时一味地强调犯罪情节而不顾犯罪人的经济状况,那么,就会使判决的执行和罚金的适用效果都受到影响。

危险驾驶论文:危险驾驶入罪浅析

危险驾驶论文:危险驾驶入罪浅析 提要自2011年5月1日以来,《刑法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已施行一个多月,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带来哪些影响,司法实践中又碰到哪些问题,以及我们该如何进一步完善危险驾驶的相关规定,都值得我们关注和探讨。本文就这些问题提出相对应的观点。 关键词危险驾驶入罪影响认罪标准行为范围 一、三个“明显”——危险驾驶行为入罪的影响 (一)交通秩序:醉酒、酒后驾车下降明显 豍 据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5月1日至5月15日,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分别下降37.8%和11.1%。相对于醉酒驾车,酒后驾车数量的下降更为明显。从各地来看,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浙江、上海等地的酒后驾车行为下降尤其明显,其中北京酒后驾车较去年同期下降了82.2%,浙江下降了77.2%。可见,醉驾入罪在某程度上从法律规制层面起到了很好的威慑效果,从源头上减少了危险驾驶行为,大大改善了交通秩序。 (二)司法审判:有法可依,但疑问明显 2009年,杭州、南京等地连续发生几起交通事故,由于缺少法律依据,判处结果差距较大,公众对严惩酒后驾车的呼声一浪盖过一浪。如今,修正案八的出台为醉酒驾车等危

险驾驶行为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弥补了法律的这一空白。但是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以来,新的讨论也随之而来:醉驾是否一律定罪、如何正确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相对不起诉情节显著轻微如何确定、危险驾驶行为定罪标准如何细化、如何区别于其它罪名……可以说,这些争论能否及时解答对危险驾驶罪今后的量刑适用都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三)社会影响:犯罪烙印明显 修正案八关于危险驾驶罪之所以引起公众如此高度的 关注,究其原因是该规定事关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刑法毕竟不同于一般规定,一旦触及便会戴上一生的犯罪烙印,对犯罪行为人的人生自由以及今后的工作、生活都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公务员招考一般也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 员不得报考。另外,很多企业招聘中也将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排除在外。可以说,危险驾驶行为对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影响是非常深远的。 二、三个“如何”——司法实践中碰到的问题 (一)如何把握醉驾的处理力度 对醉酒驾车行为是否应当从严关系到危险驾驶犯罪今 后的发展态势。笔者认为,对醉驾行为处理从严是是必须的,也是必然的。

危险驾驶罪分析及案例说明

危险驾驶罪分析及案例说明 永城看守所孙文化本罪构成 犯罪客观方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量刑要求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处拘役,并处罚金。 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认定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同之处:三个罪名既然都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最主要的共同之处就是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三者之间的区别。其区别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主观方面不同。正如前所述,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是故意,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要求主观上为过失。 其次,在行为方式上不同。危险驾驶罪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交通肇事包括一些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要求实施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但犯危险性相当的危险行为。不应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立案 对经检验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对当事人被查获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测试或者提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的,应当立案侦查。当事人经呼气酒精测试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在提取血样前脱逃的,以呼气酒精含量为依据立案侦查。 规范相关行为、规避犯罪: 一、提速超车时,首先要观察和判断后面行驶的情况,在确定后面没有车辆欲超自己的情况下再观察和判断前方的情况。 二、光滑的路面应学会用好挡位来控制车辆行驶。 三、开车行驶时,除了保持与前后的安全距离外,还应尽量避免与左右侧的车辆保持并列行驶,通过提速超车或放慢速度来错开并列行驶者。并列行驶的最大坏处是分心,容易使注意力从前方分散到左右,对初学驾驶者更容易造成紧张不安的情绪。 四、拐弯或并道时,应先扭头看一下车的后面再看反光镜。因为,有时反光镜调节得不好会有死角现象,此外,转向灯打开后会使靠近自己的车辆增加提速或放慢的几率,仅从反光镜不能完全判断正确性。

【经典案例】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经典案例】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 == 辩护词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指派陆德强律师担任,,,的辩护人和代理人。我们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全部卷宗,研究了,,区人民检察院厦,检刑诉[2011],,号起诉书,多次与被告人交谈,比较清楚地掌握了本案的事实材料。根据公诉人的起诉书和法庭调查,总的来说,我们认为,本案事实清楚,无可置疑。但是,被告人,,,的有关方面和本案的一些细节,值得提出,以供法庭考虑。一、本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极小没有人愿意发生本起案件,一向很少关注新闻时事的被告人根本不知道数月前还是无罪的行为,现在却是犯罪行为了~如果他知晓的,根本不会这样放任自己,因为自己是家里唯一的经济支柱,他这样做等于让妻儿老小挨饿,所以他根本更加不会愿意从事犯罪行为。案发当晚,被告人陪同远方来的亲友吃宵夜,前后两个多小时的时间里,被告人仅喝一两瓶啤酒,并且也喝了其他饮料,并没有贪酒贪杯。所以,我们应当看到,被告人的酒后开车行为,与普通的醉酒驾车,追求刺激、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有区别的,被告人是由于一时疏忽和放任,才导致了这起案件的发生,事后也感到极为懊悔并深感自责。二、被告人属于偶犯、初犯。被告人从来就没有饮酒、酗酒的习惯,为人老实本分,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配合民警调查,并且主动交待案发的整个过程,毫无半点隐瞒、推脱,其悔罪态度良好。三、本案情节极其轻微,社会危害性小。根据最高院关于处理危险驾驶罪的指导意见,“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也就是说,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

危险驾驶罪 定稿

郑州大学西亚斯国际学院 本科毕业论文 题目危险驾驶罪的若干问题思考 指导教师高志玲职称讲师 学生姓名侯学超学号20081711106 专业法学班级2008级法学1班院(系)法学院 完成时间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危险驾驶罪的若干问题思考 摘要 危险驾驶罪作为一个新增罪名出现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和交通肇事罪共同构成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其存在的立法问题存在争议,醉驾是否一律入刑被热烈的讨论,根据刑法总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醉驾不应一律入刑。对追逐竞驶中情节恶劣如何判断虽没有明确的指导意见,但应该以公共危险性为其判断标准。危险驾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应当包括恶意灌酒者以及劝酒者和应当尽注意义务的相关人。我国法律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也应适当扩大,同时还需要借鉴国外有关危险驾驶行为的立法经验,反思我国当前关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不足与缺陷,使其更为完善。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立法问题立法完善

THE THOUGHTS ABOUT SOME QUESTIONS OF CHARGE OF DANGEROUS DRIVING ABSTRACT As a new crime appeared in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8)”, dangerous driving crime and traffic violations together constitute the Crime of Article 133 of the Criminal Law. Whether all drunk should be drived into the Punishment is heated discussion, according to the criminal provisions of article 13, the criminal policy of tempering justice with mercy, and the principle of suiting punishment, I think that not all drunk should be drived into the punishment. Objective aspects such as the standards of drunk, however, Each sticks to his own version or argument. To public risk, chase race driving should comply with the vicious circumstances standard. The subject of dangerous driving crime is general subject, I think that those malevolent to urge somebody to drink should be included. Driving behavior should be expand, and we have to learn from foreign legislation and make it perfect. KEY WORDS:dangerous driving ; legislation issues; legislative improvement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