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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租赁合同

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乙方(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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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土地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出租标的情况

1 、位置、面积、范围:

出租地块位于曲靖市麒麟区,面积约4000 平方米,具体范

围以本合同附件一之“地籍图”为准;

2、自然状况:该地块为空地,村委会征用剩余土地,现状见附属照片;

3、法律权属状况:出租地块土地由甲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类型,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地号,地籍图号。

4、附属设施状况:

第二条租赁用途及期限

1 、用途:,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所租土地的用途;

2、期限20 年,即从201 3 年9 月1 日至2033 年8 月31 日。其中免租期为四个月,即从201 4 年1 月1 日起计收租金。

3、本合同租期届满时,若乙方需继续经营,则同等条件下甲方必

须优先租赁给乙方,乙方应在期满前一个月书面向甲方申请,由双方重新协商订立新合同。如乙方在租期届满时不再租用该土地则本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应当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搬迁,并交接清楚各项手续,逾期按照两倍月租金计算补偿。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实行分段计算:

1、土地租金第一年至第五年(即2013 年9 月1 日---2018 年8 月31日)该土地的年租金为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元/年),合计伍年租金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万元)。

2、土地租金第六年至第十年(即2018 年9 月1 日---2023 年8 月31日)的租金在前一周期的租金标准上递增%,即第六年至第十年该地的年租金为人民币万仟佰元整(¥.00 元/年),合计伍年租金为人民币佰万仟元整(¥.00 万元)。

3、土地租金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即2023 年9 月1 日---2028 年8月31 日)的租金在前一阶段的租金标准上再递增%,即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该地的年租金为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00元/年),合计伍年租金为人民币佰拾万佰拾元整(¥.00 万元)。

4、土地租金第十六年至第二十年(即2028 年9 月1 日---2033 年8月31 日)的租金在前一阶段的租金标准上再递增%,即第十一年至第十五年该地的年租金为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00元/年),合计伍年租金为人民币佰拾万佰拾元整(¥.00 万

元)。

5、租金五年一付,按先交租金后使用的原则,每年租金应于该租赁年度开始前30 日内交清,超过该期限经甲方书面催告,乙方逾期三个月依然拒绝交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6、本条所指的租赁年度从首年开始计租之日算起,每满一周年为一年。

7、甲方收取乙方租金时,必须先向乙方提交合法的租金发票,提供发票为甲方根本的合同义务,甲方延迟提交发票时,乙方有权推迟支付租金。

第四条税费负担

1 、土地增殖税、出租土地的营业税、所得税由甲方向税务部门申报交纳。其他税费由乙方负担,乙方在该土地上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任何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2、乙方负责交纳租赁期间所有的水、电、电话、网络、电视、燃气、物业管理、治安等设施安装、维护、使用费用,以及因此而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等相关费用亦由乙方负担;

3、乙方利用该土地搭建临时或永久性建筑、开办工厂、仓库或其他经营行为,以及因存在消防、安全等问题而被有关部门罚款、征收费用,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4、上述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如被有关第三方或政府部门向甲方征收,乙方应全额支付给甲方,并协商交接清楚。

第五条地上建筑及其他设施

1 、乙方在租赁期间如需新建房屋、蓬架,必须首先取得甲方同意,并按照甲方同意的设计方案施工,如需经政府部门批准的乙方必须符合相关规定并办理审批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和法律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经营需要申请新装或改装水、电、电话、网络、电视、燃气等附属设施,应当提前通知甲方,将有关文件报甲方备案,甲方应该帮助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3、乙方应当确保租赁期间建筑物及设施符合消防、安全、环保等强制性要求,甲方有权检查监督,如乙方不符合有关规定被政府部门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在合同期内,如发生政府征地、拆迁或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建筑物灭失,对于乙方建造的建筑物的补偿金、赔偿金、经营性补偿及其他补偿归乙方所有。土地补偿金归甲方所有。

5、如甲、乙双方单方违约解除合同或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根据乙方建造的建筑物的原造价,甲方向乙方支付补偿金,建筑物归甲方所有。

7、租赁期间有关建筑物及设施的维护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第六条土地转让

合同期间,若甲方需要转让该地块,甲方须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享有优先受让权,若乙方放弃第三方受让,甲方必须确保本合同的继续履行不受任何影响。

第七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有关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确定。

2、如发生政府征收、拆迁或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终止,乙方须按照甲方通知立即办理搬迁、交接手续,相关事宜按第五条-4 办理。

3、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A、乙方连续三个月超期未付租金;

B、建筑物及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环保等规定被政府部门责令整改,乙方经通知仍不改正的;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乙方时生效。

4、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A、因甲方原因该土地被第三方强行侵占或被法院、行政机关查封,导致乙方无法继续使用土地。

B、合同解除后按照本合同其他条款的约定处理,合同未约定的适用《合同法》等法律规定。

第八条争议解决办法

对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甲方所在

地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向乙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一份,作为本合同附件。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代表人:电话:电话: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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