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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三)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三)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三)

营改增疑难问题解答(三)

高金平/ 2016-05-30 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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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务业营改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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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本文由会说作者撰写,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中国会计视野。文中部分图片来自于网络,感谢原作者。

1、房地产企业开发“烂尾楼”对试点前计算营业税尚未扣除的买入价余额如何处理?

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十三)项第1目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某公司原以10亿元购入一个刚出正负零(刚从地面露出)的在建房地产项目,缴纳营业税50 00万元,按照财税[2003]16号文件关于税目及营业额的相关规定,其购入项目开发完再销售的,允许按照扣除买入价后的差额作为营业额征税,但税务机关要求按销售面积配比扣除。截至2016年4月30日,尚有2500万元未抵扣。申请退还营业税时遇到下列难题:(1)该项目被国税认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老项目,不属于地税管理的“纳税人销售外购的不动产”的征管范围,因此试点后销售开发产品计征增值税时,无论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还是按一般计税方法,均不能将试点前尚未扣除的买入价余额2500万元从销售额中扣除。(2)国税不允许计算增值税时扣减销售额,遂企业要求地税退回营业税,地税认为,这是税制存在问题,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二)允许退还营业税的情形,不予退回营业税。

请问:

(1)本项目后期应纳增值税若归国税管理,其购入在建项目的金额能否从销售额中扣除?若不能扣除,卖方购入土地的价格能否在本企业扣减销售额?

(2)36号文件规定能够退还营业税包括哪些情形?原营业税差额征收不足抵扣的,营改增后能否将未抵扣购入所含税款请求地税局退回?目前地税局不接受这种申请,怎么办?答:(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目规定,只有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销售额才允许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且允许扣除的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因此,该企业销售剩余开发产品,无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或是一般计税方法均不得扣除受让的在建工程剩余买价。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十三)项第1目适用于原营业税政策按差额征税的所有情形。该企业的情形完全符合退还营业税规定,试点前尚未扣除的买入价余额2500万元,由企业撰写书面申请,提供尚未扣除金额的相关证据及上述税法依据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2、某银行从事黄金租赁业务,将从黄金交易所购进的黄金租赁给A企业,年租赁费为黄金价值的4%,租赁期到期后,企业归还黄金并支付租赁费。以前银行按金融业征营业税。请问:营改增后,银行是按“有形动产租赁”征税,还是按“金融业”征税?其取得的黄金的进项税是否能够抵扣?

答:黄金是货币等价物,不同于一般物品。普通物品租赁归还时还是原物,而黄金租赁归还时不一定是当时的黄金。因此,该银行黄金租赁业务属于“金融服务——贷款服务”,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

3、某企业通过银行购买理财产品1个亿,保本收益率4%。一年后,取得收入400万元。请问:该企业是按“存款利息收入”不征税,还是按贷款利息收入征税,或是按金融产品转让征税?如是按非保本收益率收取的收入,又如何征税?

答: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该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在持有期间取得保本收益,则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4、某个人2010年购入土地一块,一直未办理土地证,2016年6月出租给甲公司用作停车场。

请问:该个人能按简易办法征税吗?甲公司收取的停车费能按简易办法征税吗?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即使该个人对土地未办理土地证,但其实质上于2010年购入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该个人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甲公司,可以“不动产经营租赁”适用5%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关于下发营改增热点问题答复口径和营改增培训参考材料的函》(税总纳便函〔2016〕71号)解释“一般纳税人将2016年4月30日之前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可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将5月1日之后租入的不动产对外转租的,不能选择简易办法征税。”因此,甲公司于2016年6月从个人处租入土地使用权作为停车场对外出租,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按11%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 016〕145号)规定,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从个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征收率)可以进项抵扣。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请问:到底如何确定识别卡、电信终端的收入?是按购进价还是组成计税价格征税?

答:识别卡、电信终端的收入确认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即按识别卡、电信终端的公允价占全部服务及货物公允价的比例确认其销售收入。识别卡、电信终端公司有同类价格的,按同类价格,没有同类价格的,可以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6、景区索道运输按什么税目征税?

答:索道运输按“交通运输服务—陆路运输服务—其他陆路运输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经营景区索道按照文化体育服务——文化服务——经营浏览场所服务征税。

7、为促成混凝土生产企业A(甲方)与建设集团B(乙方)之间的混凝土销售业务,自然人王某(丙方)作为垫资服务商。合同约定:混凝土销售价格:300元/方,甲每月依乙方验收单中的销售数量按300元/方向乙开具发票,丙方在甲方向乙方发货前支付预付款给甲方,乙方收到货物后三个月内支付货款给丙方,同时,甲方按月依据销售数量支付给丙方4 2元/方的佣金。

请问:这笔佣金应按什么税目征税?是按“保理”、“居间”、“直销”还是按“经销”征税?甲方取得佣金进项税能抵扣吗?

答:丙方取得的42元/方的佣金其实质属于融资利息,丙方应按“金融服务—贷款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甲方不能抵扣进项。

8、《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假如: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是100万元,其对应的增值税=100÷(1+11%)×11%=9. 91万元。

请问:这9.91万元是冲土地成本还是冲收入?会计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土地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 12]13号)规定:“企业接受应税服务时,按规定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实际支付或应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对于期末一次性进行账务处理的企业,期末,按规定当期允许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9.91万元贷:主营业务成本9.91万元

企业所得税处理:抵减的销项税额应并入当期所得征税,因会计上已冲减营业成本,故无需作纳税调整。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按照土地的实际成本100万元扣除。

9、企业发行债券及股票,涉及的发行费等相关费用,其进项税能否抵扣?

答:发票股票及债券向第三方支付的发行费等金融服务费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10、房地产企业开发房地产,企业将其中一部分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并对外出租,一年后,企业将该些固定资产对外转让。

请问:转让时,其销售额是否可扣除土地成本?

答:房地产企业将一部分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对外出租后再转让,如果开发产品产权已办理至房地产开发公司,则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外转让时,不属于销售开发产品,需按《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的相关规定

进行,不得扣除土地成本。如果开发产品产权未办理至房地产开发公司,则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外转让属于销售开发产品,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时可以扣除对应的土地价款。

11、某集团公司本部没有实体业务,将厂房、土地出租给子公司,每年收取租金,年租金收入超过500万元。

请问:可否认定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中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由此可见,“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偶然发生,不构成纳税人经营业务的常态,通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无此类业务。在判定一项业务是否属于“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时,不仅看该业务发生的频率,更要看该业务是否构成企业经营行为的常态。

集团公司本部虽然没有实体业务,但是将厂房、土地出租给子公司已构成集团本部业务的常态,即使租金每年收取一次,依然属于集团公司常态化的业务收入,如果年销售额达500万元,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2、租赁公司处置融资租赁设备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某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称租赁公司)在2012年12月与A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金额合计859万元。2014年9月A公司因资金短缺无法支付租金,2015年9月租赁公司开始处置A公司承租的融资租赁设备,2016年1月租赁公司将部分融资租赁设备处置给B公司,收回处置资金250万元,现B公司要求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一种观点认为融资租赁设备应作为A公司的抵债资产,A公司应视同销售,应向租赁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租赁公司处置融资租赁设备时,可向B公司开具税率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实际情况是租赁公司无法取得A公司的发票)。另一种观点认为融资租赁设备所有权归属于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收回的融资租赁设备不属于抵债资产,租赁公司在处置融资租赁设备时应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请问:上述哪一种观点正确,租赁公司处置上述设备时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第二种观点正确。融资租赁期满前,设备所有权归出租方。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 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 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含税售价÷1.03×2%,租赁公司可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可以放弃减征,直接按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3、融资租赁公司兼营融资性售后回租如何计算超税负返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201 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本规定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

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

请问:具体操作是按单项计算税负还是按总体计算税负?如何计算?

答:按照当月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计算。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售后回租不含本金,下同)的比例。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融资租赁服务应纳税额+当期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应纳税额)-(当融资租赁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

费用)×3%

当期融资租赁服务应纳税额=当期融资租赁服务销项税额-当期融资租赁服务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应纳税额=当期融资性售后回租销项税额-当期融资性售后回租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融资租赁服务销项税额=当期融资租赁服务销售额×17%

当期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销项税额=当期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销售额×6%

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14、营改增后第三方支付公司销售预付卡如何进行增值税处理?

我公司从事第三方支付,特别是预付卡业务,客户购卡需要发票,卡消费单位不确定,可能是超市,也可能是餐馆,由我司结算给商户,我司取得的实际收入仅为手续费收入。

请问:营改增后如何处理开票及税收等问题?

答:第三方支付公司销售预付卡,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征增值税,故不得开具税务发票,只能开具收款收据,消费者持卡消费时,由商家向消费者开具税务发票,第三方支付公司取得的售卡金额扣除与商家的结算款后的差额作为手续费收入处理,按照经纪代理税目征收增值税。第三方支付公司应将手续费收入发票开给有关商家。

需要说明的是,预付卡业务,很少有企业自己购买自己消费,大都是用于回扣或贿赂,不仅扰乱市场秩序,更导致腐败,应予以取缔,建议企业停止经营此类业务。如果售卡时开具税务发票,因没有真实具体的货物劳务或服务交易,应按虚开增值税发票处理。

15、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应注意哪些问题?

请问:企业将持有上市公司的原始股解禁后在二级市场转让是否征收增值税?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取得收益是否按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关于金融商品转让的征收范围及计算方法能否作详细解释?

答: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择按照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核算,选择后3 6个月内不得变更。

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项税额=(转让价-买入价)÷(1+6%)×6%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到,只有买入金融商品再卖出才需征收增值税。企业取得股权的方式有三种,一是新公司设立时认缴方式获得,二是对一家已经成立的公司以增资方式认购获得;

三是通过股权转让方式受让获得,只有第三种方式才属于买入方式。此外,企业在上市前获得的股权不属于有价证券,不作为金融商品对待,故凡原始股解禁转让,均不应征收增值税。企业参与上市公司再融资,以认购(增资)方式获得的股票,虽然属于金融商品范畴,但由于取得的方式是增资而不是购入,故也不应纳入征收范围。企业只有在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再转让时才需缴纳增值税。目前,个人转让金融商品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之前,各地做法不一,多数地方对原始股转让、转让定增股票不予征收营业税,少数地方要求大小非解禁征收营业税,并以上市公司IPO发行价作为买入价,这样做是缺少政策依据的。

除此之外,关于增值税计税依据问题,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营改增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征税,由此可见买入价将不再扣除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利息。由此推断,股票的买入价也不应扣除股票持有期间取得的股息,即企业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不征增值税。

理财产品属于金融商品,如果该理财产品允许在二级市场流通,则应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反之,若理财产品不能在二级市场流通,只能到期赎回,则不能按照金融商品转让征收增值税,其取得的收益应区别情况处理,若该理财产品可以取得固定或保底的回报,应作为利息收入按照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若理财收益不固定、不保底,则不征增值税。

关于金融商品转让的征收范围及计税依据问题,营改增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应当会有新的文件出台,请随时关注并遵照执行。

营改增将给金融业带来影响分析

营改增将给金融业带来影响分析 财政部目前正在制定金融业的营改增试点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应尽早开始准备相关工作,因为其他行业营改增试点规定从颁布到实施的时间间隔非常短,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在上海试点,2011年11月16日有关部门发布相关规定,2012年1月1日起实施,间隔仅1个半月;全国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2014年4月29日有关部门发布相关规定,2014年6月1日起实施,间隔仅1个月。 普华永道认为,金融企业应对营改增应至少包括四个环节:首先是准备工作,包括人员调配,产品、业务、流程的梳理,合同、文件整理,并汇总业务、财务、税务、系统情况;其次是影响分析和计划制定,包括预判政策倾向,进行影响分析,总结政策诉求,提出管理及可能的税务筹划建议,制定计划;然后是具体实施,涉及培训、定价议价、会计核算、业务流程、系统修改、制度修订、优惠申请、合同发票、税务合规等;还有后续跟踪,包括业务跟踪、财务跟踪、税务跟踪、系统跟踪等。营改增的影响 营改增将给金融业带来哪些重要影响? 普华永道以银行业为例指出,从增值税征税原理看,金融产品种类繁多,在大多数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对金融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情况下,我国将如何对利息收入、衍生产品、汇票贴现等产品适用并征收增值税、怎样确定利息收入的进项税抵扣额、是否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等问题非常关键。在理论和实践操作中,由于金融交易数量繁多,且处理机制复杂,金融企业面临如何纳入金税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是否可以合并申报、总行是否会累积大笔进项税额(因为重要采购工作通常由总行完成)、新制定的政策如何与现有规定衔接(如已签订的20年房屋抵押贷款如何做出税务处理)等挑战。还有对系统的要求,因为与其他行业相比,向金融业征收增值税更加困难,而且信息系统各模块互相依赖,对安全和保密要求极高。 普华永道指出,过渡到增值税会为金融企业带来的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对金融行业以及金融服务业的增值税政策正充满着不确定性;税率改变导致的间接税成本增加或减少和进项税抵税额的可用性;增值税的转嫁或吸收;对在增值税制度下的商业流程进行改变;新的定价策略以及和消费者与供应商的协商;新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流程;新的税务合规性要求;对企业资源计划系统的更改;对内部政策的更改;部门和员工可能对增值税没有足够的了解;由于营改增期间的沉重工作量,可能会需要更多的财务或税务人员;与主管的税务局进行沟通。 在实务操作层面,营改增可能会对金融企业带来发票管理、产品设计等方面的影响。在发票管理方面,增值税发票管理(开具发票、收取发票)会增加很多工作量,也会增加相应的运营成本,如需要增加人手负责发票管理。金融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所需要的信息是否已经具备?由于增值税凭票抵扣,如果存款利息需要缴纳增值税,那么如何从储户取得进项税发票,也是一个问题。就产品设计而言,是否所有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都是相同的增值税税率?如果不是,那么对金融产品设计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银行是否可以将增值税转嫁出去?如果不能,那么银行的成本将会增加。此外,营业税下金融商品转让的负差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增值税下如何处理? 营改增下金融机构的ERP系统改造也将会是一个复杂的工作。对现有在执行的业务合同,金融机构如何做好营改增过渡的准备工作?普华永道指出,这些准备工作可能会面临很大的挑战,并且工作量可能会很大。外资银行差异化应对

2017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2017年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营改增全面试点于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此次税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其中,建筑业和房地产业税率确定为11%,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则确定为6%。按照方案要求,营改增后要确保所有行业不增负。具体的营改增税率表如下:

其他事项 一、关于5%征收率: 以下应税行为按5%征收率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除此以外简易计税应按3%征收率计算。 1、销售不动产 ⑴一般纳税人(非房地产企业)销售(准确讲叫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 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⑵小规模纳税人(非房地产企业)销售(准确讲叫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 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⑶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 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⑷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⑸其他个人(自然人)销售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⑴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公路经营中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减按3%计算应纳税额) ⑵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⑶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不含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⑷个人出租住房,应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3、劳务派遣服务,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并按差额征收的,按5%计算应税额。 4、中外合作开采原油、天然气。 二、其他相关问题: 1、营改增后,增值税征收已从传统的销售及进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扩展到销售应税服务,销售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2、税法与会计口径的“固定资产”内涵已发生了变化。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不包含 不动产(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性质形状发生改变的建筑物、构筑物),而会计口径的固定资产包含不动产;税法规定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固定资产进项可一次抵扣,而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不动产进项只能分期抵扣;而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已将二者分别反映。 3、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差额征税问题。 ⑴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⑵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 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⑶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不同情况,可扣除承租 方本金、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车辆购置税等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⑷航空运输业,可扣除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业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⑸客运站场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⑹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其他 单位和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旅游企业的旅游费

税务局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

税务局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 计划 以下是整理的, XX年上半年,xx区国税局在区委、区政府和阜阳市国税局的正确领导下,围绕“干好税务、带好队伍”,以税收现代化为目标,以全面从严治党为灵魂和主线,以组织收入为中心,以税收改革为动力,加强组织建设、业务建设、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了良好成效,为阜阳市和xx区保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强化工作措施,税收收入平稳增长 XX年至5月份,完成区直税款入库x万元。一是强化分析预测。及早谋划做好税收预测和分析工作,摸清税源状况,强化税源监控,动态了解税源增减变化情况,做好税收分析工作。组织管理人员对建筑、金融、房地产、煤炭等重大税源、重大项目的税源变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全面掌握区内房地产、建筑企业的增减收情况,摸中增收因素脉搏,踩中增收节奏。二是提升评估质量。通过强化案源组织、案头分析、研讨交流重点抓评估质量,发挥“工匠精神”开展优质评估工作,围绕纳税风险疑点开展案头分析,制定纳税评估预案、方案,分解疑点到人,一点一分析,一点一对照,确保疑点分析透彻。围绕风险排查开展优质服务,采取模型分

析、约谈、实地走访等方式,对接纳税人需求提供精准服务,协助企业排查风险疑点远离涉税风险。上半年共评估企业28户,其中风险评估4户,注销评估x户,查补入库税款共计x 万元。三是开展执法大督察自查。按照省市局要求,认真开展执法大督察自查自纠,共召开专题工作推进会5次, 纠正问题4项、x户次、查补入库税款x万元、加收滞纳金x 万元。四是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切实实行“受理、初审、复审”审核模式,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今年总体汇缴面达100%,差错率为0。从已申报情况看,盈利企业户数x户,比上年增加x户,其中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户数x户,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户数x户,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企业户数65户;亏损企业户数x户,比上年增加x户,亏损面x%;全零申报户数x户,比上年增加5户,全零面x%。本年实际缴纳所得税x万元,比上年增加x万元,增幅x%。 深化税制改革,构建征管体系 一是深化国地税合作。区国税局、地税局依托前期合作奠定的坚实基础,在全市范围内率先尝试“一人一机双系统”的合作新模式,纳税人办理国地涉税业务时,将不需在国税、地税两个窗口之间来回排队,而是在一个窗口找一位工作人员就可办理全部业务,实现纳税人“一个窗口办两家事”的工作目标,从而最大限度的节约纳税人办税时间、减少纳税人资料重复报送、提升纳税人办税效率。区国税、地税拟完

营改增文件汇总增加附注

营改增政策文件分类汇编 一、综合规定 1.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 财税〔2016〕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 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二、行业规定 (一)建筑业 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二)房地产业 6.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7.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8.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三)金融业 9. 财税〔2016〕4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同业往来等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11. 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12. 财税〔2017〕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四)生活服务业 13.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14.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2017营改增后财务工作总结范文

2017营改增后财务工作总结范文 营改增后财务工作总结范文一: 一、目标责任指标及其他工作完成情况 1、工作行为方面 (1)每位财务人员自觉、严格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没有出现迟到早退现象,班前做好上班的准备工作,工作时间没有出现做和工作无关的事情。 (2)严格履行公司请销假制度,无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现象。 (3)每天早晨工作前认真清扫办公环境、整理办公用品、更换工装,保证工作环境整洁有序、办公用品摆放整齐,按规定着装,注重仪表仪容,为前来办事人员提供整洁温馨的办事环境。 (4)按时参加公司的各种会议、活动,没有无故不参加事项。 (5)本部门员工坚持工作周记,对每周的主要工作进行记录、总结同时对下一周的工作进行安排。部门不定期进行抽查,做到发现问题即时整改。 (6)在工作中每一位财务人员耐心解答各部门员工的询问,做到文明用语、服务周到。 (7)不论是上班时间或下班休息时间,只要有人需要办理业务,大家都会热情主动接待,认真、快速、准确的办理。执行首问责任人

追踪办理制度。 2、创新亮点方面 (1)增加账面注册“资本金”及“净资产” 为完成这项指标,经与多家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解、洽谈,并对公司资产数据进行测算,且准备了大量的会计资料,终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确认了注册资本金和净资产的合法性,由于上级有关部门调整了一级资质就位的条件,我部随即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做了相应账面调整。 (2)8月在公司中层协调会上,进行了一次“货币资金管理办法”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的征集,并对经常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员工进行了解,通过意见征集结合实际操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准备在2016年做进一步完善和修改。 (3)3月制定了财务部财务人员工作纪律,并组织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讨论,并将工作纪律落实到财务部“主要个人目标考核责任书”中。 (4)组织“营改增”知识培训、按照国家“营改增”实施办法完善财务核算流程和报账票据的规定。 3月份组织公司财务人员参加了“营改增”培训班,5月份又组织了公司、基层单位财务负责人及财务主管参加的建筑业“营改增”知识培训,使大家对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统一了认识。 “营改增”是对建筑企业管理模式的一种挑战,为顺应这种挑战建立起公司一套财务管理核算流程,通过对大量的“营改增”相关政

我国“营改增”进程中金融行业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营改增”进程中金融行业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1994年,我国进行全面的税制改革,流转税制上确定了我国银行业征收营业税,这与当时的财政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相适应,也在历史特定时期内对于保证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增长有着突出贡献。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化、金融业的国际开放、金融创新的不断加强,我国金融业的竞争已进入白热化阶段,现有的营业税制在运行上出现了一系列弊端,比如与其他应税行业相比税率偏高、重复征税、税收优惠不合理现象等,导致我国银行业税负与国内其他服务行业相比,实际税负偏重,而国际上对银行业流转税的普遍做法是轻税或免税,我国银行业营业税制不利于提升其国际竞争力,这种形势急切需要得到改善。而迄今为止“营改增”试点有三次较大扩围,金融业仍被排斥在外,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制约了金融服务贸易的健康发展。 一、金融业“营改增”的必要性分析 (1)规范金融业流转税制的必然选择 就金融企业而言,其购进货物或劳务对应的增值税税额不能抵扣,导致重复课税问题较突出,阻碍了金融企业的专业化分工协作;营业税不能实现出口退税,不利于金融服务业贸易发展;营业税制设计的非合理性(税率高、全额征税) 使金融企业承受着相对较重的税收负担;税收征管的非有序性导致征税成本始终维持在较高水平,这些问题使得金融业推行“营改增”具有迫切性。只有金融业实现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才能避免金融企业自身以及带给制造业、其他服务企业的重复课税问题,保证增值税抵扣环节的完整性,才能保证金融企业的专业化分工协作和金融服务贸易发展,才能抑制产业升级。另外,金融业信息化水平高、内部控制制度健全,相比其他服务业,征收增值税的外在条件和内在动力更充分,因此,金融业“营改增”既存在必要性又具备可行性,它是规范现行金融业流转税制的必然选择,也是完善整个流转税制的关键性步骤。 (2) 避免货物和其他劳务重复课税的必然要求 金融业属于典型的现代服务业,近年来金融业的增长速度已经超过第三产业和国内生产总值。金融业是联结国民经济的纽带,现代一切经济活动几乎都离不开金融,对金融业征收营业税,不仅使金融业所消耗的购进货物所承担的增值税税额无法扣除,而且是金融业投入其他行业的产值中所含有的营业税额也无法扣除,导致重复课税。 (3) 解决税负不公、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内在要求 我国金融业税负偏高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首先,从营业税税率目表来看,金融业适用营业税税率为5%,与原来适用3%营业税税率的交通运输业和邮电通信以及现在仍适用3%营业税税率的建筑安装业等其他劳务输出行业相比处于较高水平。目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和7个现代服务业正在进行“营改增”,税负有不同程度下降,也就是说比原来适用3%或5%营业税税率所对应的税负还要低。另外,从我国金融业与其他国家金融业流转税收比较来看,大多数国家对金融业“从轻不从重”的政策,美国、日本、新加坡等国对金融业基本上不征收营业税,即使征收,其税率也仅为1.2%-4% 二、金融业“营改增”的主要难点 (1) 对金融业增值税的征税原理存在分歧 对金融业是否征收增值税在国际上有不同观点。一个主要观点是,增值税计税原理是税

营改增后最新的发票管理相关政策40个问题汇编

营改增后最新的发票管理相关政策40个问题汇编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42条) 二、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43条) 三、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一)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 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四)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

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财税〔2016〕36号附件二) 四、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财税〔2016〕36号附件三) 五、纳税人转让不动产规定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二)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局14号公告) 六、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

纳税服务工作总结

纳税服务工作总结 纳税服务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们在市、县局的正确领导和相关科室的大力支持下,紧紧围绕市局、县局的总体工作布署,认真落实各项纳税服务工作内容,始终以“始于纳税人需求、基于纳税人满意、终于纳税人遵从”为服务目标,不断提高和创新服务手段,积极宣传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断完善和落实有关制度建设,提高办税服务质量,认真履行工作流程,密切与业务科室的工作沟通协作、做到真正服务于纳税人的合理需求,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较好地完成了各项任务。现总结如下: 日常工作情况 一、完善制度建设,优化服务内容。 年初,我们制定了《随县国税局20XX年纳税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同时又制了以“送政策、送发票、送技能”的“三送”服务实施方案,不断强化纳税咨询、延时服务、预约服务、提醒服务,认真落实省局领导值班等各项制度的实施,征期内,由分管领导及各业务科室负责人轮流每天到办税服务厅值班,参与工作指导,及时掌握服务工作动态,了解纳税人需求,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理。使办税公开更加透明,对非即办事项的流转采用统一文书传递卡和登记薄进行登记,规范文书资料的及时流转。

二、加强税法宣传,和谐征纳关系。 (一)积极推广服务热线。自省局12366服务热线运行后,我们依托办税服务厅公示栏、税企互动QQ群,随县论谈“阳光国税”等多种途径,大力向纳税人推广省局12366服务热线,不断宣传纳税人权益保护,在办税服务厅资料取阅区放置多种有关税收宣传资料,提高了税法宣传的全面性、及时性、准确性,通过宣传更好地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 (二)依托桃花节、寻根节和法制宣传日等节日活动,设置税法宣传台,发送税法宣传资料,为来往群众提供税法咨询,当面解答涉税问题280余次,发送宣传资料20XX余份,同时利用税企QQ群、阳光国税论谈等宣传阵地,及时公布了国家新出台的税收政策300余条。 三、细化税收辅导,为企业排忧解难。 6月份,厉山分局管辖的一般纳税人钱乐科技有限公司,本月网上申报实现税金19万元,分局通过比对前几个月数据,发现差额较大,急忙到企业了解详细情况,结果得知是该企业本来没有实现税金,是会计电脑操作申报错误造成的。分局税收管理员和纳税人一起到办税服务厅撤销了当月的申报,并由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现场进行电脑操作辅导,使该企业会计掌握了计算机操作的步骤,重新录入了正确的数据,免除了企业当月应缴19万元税款压力,纳税人发自内心的表达了感激之情。

财税2016 36号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2016.3.23 总局货劳司处长王葳:“营改增”文件是怎么设想的总局货劳司孔庆凯为你解读“住 宿餐饮业营改增”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解析(三)< 总局货劳司> 增值税发票使用和开具有关问题解析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解析<总局货 劳司> 财会[2012]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的通 知 财税[2016]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 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6年4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主题在线访谈实录4月28日税务总局访谈 权威解读“营改增”若干问题 财税[2016]4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 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4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 策的通知 财税[2016]4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 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

“营改增”后,最全税种、税率汇总,

营改增”后,最全税种、税率汇总,赶快分享吧! 增值税增值税采用比例税率形式,可以分为基本税率、低税率和零税率。除此之外,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征税和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税款时还要用到征收率。 一、税率 1.基本税率——17% 销售或进口一般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2.低税率 (1)11%销售或进口税法列举的货物:①生活必需品类——粮食、食用植物油(包括橄榄油)、鲜奶、食用盐、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和居民用煤炭制品等。 ②文化用品类: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③农业生产资料类:初级农产品、饲料、化肥(有机肥免税)、农机(不含农机零部件)、农药、农膜。 ④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 (2)6% 提供金融服务、生活服务、增值电信服务、现代服务(有形动产租赁、不动产租赁服务除外)销售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除外)。 3.零税率 即出口规定范围内的货物和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整体税负为零: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①研发服务 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③设计服务 ④广播影视节目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⑤软件服务 ⑥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⑦信息系统服务 ⑧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⑨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⑩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二、征收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和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时采用。 1.基本征收率为3% (1)自2009 年1 月1 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采用3% 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2)自2014 年7 月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采用简易办法征税的,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 。 2.减按2% 征收

关于开展营改增工作推进情况的报告

关于开展营改增工作推进情况的报告 一、统一全局思想,提升思想站位 局党组深刻领会党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要求,充分认识到全面实施“营改增”对推进财税体制改革、促进税收现代化体系建设、激发国内经济发展活力的重大意义,通过组织收入工作会议、局务扩大会议、业务工作会议、基层调研等各种场合,向广大干部职工传达学习党中央和上级的精神要求,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和大局观念,树立正确的认识导向,消除思想误区,提升思想站位,凝聚全局的智慧和力量,紧紧围绕“5月1日”这个时间节点,严格遵照总局和省、市局的工作部署,全力推开营改增专项工作。 二、强化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 为保证营改增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我局专门成立了营改增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地税系统营改增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的业务联络、指导等工作。 根据上级要求,我局专门成立了7个营改增专项工作组(综合组、政策组、两代工作征管和技术保障组、核算分析组、纳税服务组、舆情宣传组和督导检查组),建立工作任务分解机制,明确各小组工作职责,细化工作任务,倒排工

期,按时间进度要求逐项落实,抽调全局20多名业务精英参与,每天集中时段办公,加强横向和纵向的沟通交流,要求各分局也成立专项工作机构,确保营改增各项工作特别是“两代”工作顺利推进。 三、优化纳税服务,正确引导舆论 (一)建立应急机制。制定了《办税服务厅营改增服务工作应急预案》和《营改增服务投诉事项快速处理方案》,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保证办税服务秩序。 (二)落实办税便利措施。一是在各办税厅共设置营改增咨询岗12个,为纳税人解答政策疑难;二是设立营改增业务绿色通道;三是加强办税厅的导税服务,营改增导税员主动服务纳税人,做好办税指引;四是建立营改增“两代”业务预受理制度,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五是增加窗口力量,共设立35个“两代”工作业务窗口,实行营改增窗口人员服务AB岗制度,配备后备岗窗口人员30名,确保营改增服务不间断;六是继续执行大厅领导值班制,加强对大厅秩序的处理能力;七是实行纳税服务预备队制度,区局从税政、征管、纳服等部门抽调业务骨干成立2个服务预备队,营改增期间全程支援办税厅的服务工作,其他分局也分别成立纳税服务预备队,时刻准备增援办税厅工作。 (三)强化问题收集反馈。及时收集纳税人的意见和建

河南造价文件汇编2018-3

第一篇河南重要造价文件汇编综合管理类……………………………………第5至59页 01、住建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 (6) 02、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 (9) 03、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13) 04、河南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解释管理办法豫建设标[2014]30号 (16) 05、关于印发《河南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建设标[2016]15号 (20) 06、河南住建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建设标[2016]3号 (24) 07、河南住建厅关于《河南省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管理规定》的通知豫建设标[2010]24号 (28) 08、河南住建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豫建〔2014〕36号 (31) 09、全国建设工程计价设备材料划分标准 (39) 10、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8号 (44) 11、河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20090925 (48) 12、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17〕29号 (55) 第二篇河南重要造价文件汇编定额解释、问答………………………第60至357页 第一章河南定额站 2002定额解释 01、河南住建厅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基价(2002)综合解释 (61) 02、河南2002预算定额(土建、装饰部分)解释 (81) 03、河南市政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2)综合解释 (112) 04、河南定额站安装工程2003定额综合解释 (120) 05、河南省安装工程单位综合基价(2003)问题解答 (152) 06、河南2005年定额问答:工程、定额、计价问题汇总 (156) 07、河南2006年定额问答:工程、定额、计价问题汇总 (180) 08、河南2007年定额问答:工程、定额、计价问题汇总 (187) 第二章河南定额站 2008定额解释 01、河南定额站关于(2008)定额总说明中有关系数调整问题的解释豫建标定[2009]1号 (208) 02、河南定额站河南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综合解释 (209) 03、河南定额站河南省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综合解释(续) (256) 04、关于《河南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综合解释(续)》执行中豫建标定[2013]55号 (290) 05、河南2008定额计价问题解答 (291) 第三章应用指南及定额宣贯

地税局税政法规科工作总结

地税局税政法规科工作总结 今年税政法规科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和区局有关业务处室的大力指导下,较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 现将税政法规科今年各项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做好税法培训、宣传辅导工作 1、1月31日,为使企业及时了解北屯建市后税率调整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我科会同稽查局对北屯工业物流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入驻园区企业财务人员进行税法培训授课,并了解入驻园区企业现状,倾听了企业对税收工作的需求建议。 2、为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质量和水平,我科在局领导的直接协调下,于5月14日举办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培训班,邀请业务精通教学经验丰富的税务系统专业培训教师授课,对北屯市85户企业的财务人员和全局干部集中培训。使税务干部和企业财务人员进一步了解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政策法规,掌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操作,对开展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起到积极地促进作用。 3、配合办公室开展好税法宣传月活动,并与国税局业务科沟通联系,以纳税人关心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主要内容,组织印制税法宣传专版中邮广告以报刊夹带方式分发给广大市民。

4、我科指定专人接待来电来人的政策咨询,为纳税人提供细致全面的政策解释,并对征管中出现的政策执行问题及时向区局相关业务处室请示汇报。 (二)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12万元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对相关税收政策及时向企业宣传辅导,确保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应收尽收。截止今年3月底,北屯辖区共有32人进行了自行申报,完成计划任务数的%。 (三)按照规定组织开展X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我科积极与区局联系安装配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系统,对办税大厅征收员进行业务指导,确保汇算清缴工作顺利开展,截止5月31日共有64户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完成了汇算申报工作,并按规定完成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总结上报工作。 (四)向十师北屯市人民政府提交了有关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城建税有关税率政策调整的请示,并向区局相关业务处室请示汇报,目前城建税已按7%、耕地占用税已按15元每平方米单位税额执行,配合局领导就北屯市、北屯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差异的问题与XX区地税局进行了协调。对北屯市XX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有关税收工作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并对十师北屯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台的招商引资、鼓励创业和促进就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涉税文件严格依照税收法规和有关政策提出修改意见,确保税收政策执

金融业营改增主要面临哪些问题

2016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今年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至此,营改增的步伐基本涵盖了所有行业,历时4年的营改增之战也即将收官。 关于金融业营改增的话题坊间早已传得沸沸扬扬了,但是基于金融业的特殊性,其营改增的进程也较缓慢。就传统缴纳营业税的金融业来讲,主要的问题在于如下几个方面: 一、业务的复杂性 我国金融行业主要以银行、保险、证券三大板块为主,三个板块经营业务和产品的复杂性,导致该行业收益率的不稳定性。以银行业为例,银行的理财产品、基金、期货、保险等产品,受到市场的影响很大,并且对除了市场因素之外的其他因素也较敏感,甚至很多产品的收益率受到全球经济的影响也较大。因此要确定某种产品的收益率不易,而我国的流转税税率也是根据整个行业的收益率以及市场的情况确定的,所以因为业务和产品的复杂性,导致税率以及征收方式的确定存在不可忽视的问题。 二、技术及资金的投入 我国金融业系统比较复杂,信息化程度比较高,并且适应了营业税含税价的特点。而增值税的特点是要对增值额进行征税,因此要彻底全面营改增,就要需要对整体系统进行修正或者优化。同时上面提到收益率的不易确定也导致了增值额的不易确定,因此,不仅需要大量对复杂金融产品有深入了解的金融专家,还需要专家进行大量的对系统和数据进行摸排和分析的工作,并且信息化系统进行修正及匹配的资金投入恐怕也是不容小觑的。 三、抵扣链条的连续 “十二大”国务院进行全面营改增,目的也是为了避免部分行业营改增,导致一些企业重复交税。比如营业税纳税企业取得的增值税应税服务或者应税货物,不能进行增值税的抵扣,导致相关服务或产品营业税的缴纳中含有增值税成分。再比如增值税纳税企业,取得的还未进行营改增企业提供的服务或者产品,也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所以所缴纳的增值税自然也包括营业税的部分,因此此次营改增将全面进行,消除上述情况导致的企业重复征税,并保证所有企业实际税负只减不增。但是因为金融行业产品及客户的特殊性,企业无法取得了相关发票或者取得了相关发票却无法凭票扣税的情况,也并不是全部能够避免,所以在金融行业推行营改增在世界上都属于难题,因此国际上甚至认为金融业就不存在真正推行增值税又能完善抵扣链条的办法。 四、征税方式的确定 金融产品的运营一般会考虑诸多因素,不仅考虑产品本身的收益率,而且还会考虑市场的风险补偿,以及未来期间的通胀,并且一般金融产品的运营期限也不乏很长期的。因此金融产品或服务的收益率也就不仅包括产品自身的增值,还包括隐性的一些收入,比如风险

2018.5.1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营改增后最新增值税税目税率表 纳税人应税行为具体范围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应税服务、无形资产;一 般纳税人发生按规定适用或者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特定应税行为,但适 用5%征收率的除外。 征收率 3% 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营改增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一 级二级公路、桥、闸(老项目)通行费;特定的不动产融资租赁;选择差额纳税 的劳务派遣、安全保护服务;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征收率 5% 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销售旧货;小规模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以及符合规定情形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可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原增值税项目)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16% 1.粮食、食用植物油、鲜奶 10%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气、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 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整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它货物 6.农产品(指各种动、植物初级产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二甲醚;食用盐 出口货物0% 一般纳税人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10%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扣除率12% 一般纳税人交通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 铁路运输服务 10% 其它陆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 程租业务 期租业务 航空运输服务航空运输的湿租业务 管道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 邮政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 函件 10% 包裹 邮政特殊服务邮政特殊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 其他邮政服务,是指邮册等邮品销售、邮政代 理等业务活动。 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10% 增值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6% 建筑服务 工程服务工程服务10% 安装服务安装服务

金融行业营改增政策

金融行业营改增税收政策指引 金融是以银行为中心的货币和信用的授受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具体包括货币的发行与回笼,货币资金的存入与支取,信贷资金的发放与偿还,企业之间由商品交易引起的资金结算与往来,金银、外汇等金融商品的买卖,有价证券的发行、购买与贴现,信托,保险,国内、国际的货币结算等。 在营业税的规定中,将金融业和保险业归为一个税目,即“金融保险业”,并划分为金融业和保险业两个征收品目。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从事金融活动市场准入资格的逐步放开,非金融机构以及个人也从事金融通、金融商品买卖、金融经纪等多种形式的金融业务,从2009年新的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已经按照金融保险业有关税目征收或减免营业税。即在营业税征收时,金融保险业的征收范围已不再局限于金融保险机构。 营改增后,对从事“金融服务”税目范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只是在部分特定的税收优惠上(如同业往来免收增值税),由于需对免税主体、业务等作出限定,仍然在附件三《试点过渡政策》和其他文件中,明确了金融机构的范围。但这不影响金融业增值税主要作为行为税的特征。 一、纳税人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在境内销售提供金融服务是指金融服务的销售方式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金融机构 1.银行:包括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2.信用合作社。 3.证券公司。 4.金融租赁公司、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公司。 6.其他经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且经营金融保险业务的机构等。 (三)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指银行(包括国有、集体、股份制、合资、外资银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二、征收范围

实例解析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如何计算应纳增值税【会计实务经验之谈】.pdf

实例解析建筑企业营改增后如何计算应纳增值税【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某市区的甲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8月在项目所在地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翔源公司畅达建筑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1110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11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1100万元。 (2)以清包工方式承包凯迪公司宾馆室内装修工程,工程结算价款为103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30万元。 (3)承接乙公司亿豪建筑工程项目,工程结算价款为206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60万元,亿豪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4)购进工程物资10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170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200万元;甲公司自建职工宿舍领用工程物资100万元(购入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抵扣进项税额)。 (5)甲公司自购的机械设备施工中发生油费等支付585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 (6)甲公司将畅达建筑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支付工程结算价款为222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2万元。 (7)甲公司购买一台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增值税额为17万元。(8)甲公司承包鸿达公司建筑工程项目,全部材料、设备、动力由鸿达公司自行采购。工程结算 价款为3090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3090万元。 (9)甲公司取得华悦公司工程质量优质奖222万元,发生运输费10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税额为11万元。 要求: 1、做出业务(1)-业务(8)的会计分录。 2、计算甲公司2016年8月份应纳的增值税。

2016年税收政策汇编

2016年税收政策汇编 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6]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 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双喜(喜百年)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1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金圣(软瑞香)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玉溪(细支庄园)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3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4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娇子(宽窄自在)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4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黄山(硬天都)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5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 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六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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