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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036《车辆管理规定》

012-036《车辆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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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一汽解放专用车有限公司管理文件编号:CAD31/V30-Z01-012-GL-036-2012 批准:于瑞江

车辆管理规定

版本:第一版

状态:有效

2012年10月16日发布 2012年10月16日实施上海浦东一汽解放专用车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规定是上海浦东一汽解放专用车有限公司(简称“浦东公司”)管理文件之一。

本规定归口管理部门:生产科

本规定主要起草部门:生产科

本规定主要起草人:柴纪峰

本规定主要会签人:王达生于建波祝远哲李鸣源

1 目的

加强车辆管理、操作与维修保养,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及作业安全。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浦东公司范围内的所有机动车辆、叉车、吊车等。

3 定义和术语

运输规定,是指运输服务及提供运输服务所应遵守的文件。

4 职责

4.1 各进公司运输的车辆单位,应提供安全可靠的运输车辆,并做到及时维护。

4.2 生产科负责对进公司内的车辆作业、现场监督管理。

4.3 各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机动车辆活动的安全监督。

5 工作程序及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应根据生产流程、货运量及货物性质,选用适当的运输方式,合理的组织车流、人流,从设计上保证运输、装卸作业安全、环保条件。

5.1.2 对有妨碍视线及道路要求的应设置警告标志。

5.1.3 应建立小修和维修保养工作的记录,使其经常保持完好状态,新购、改建改装的运输、装卸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试运转证明符合安全技术环保要求,方可使用。

5.1.4 从事运输工作的新工人和代培实习人员,入公司时应进行安全环保教育,经有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方准驾驶。5.1.5 对驾驶员应做好防暑、防寒和防滑工作。

5.1.6 车辆加油时必须熄火,不准吸烟及打手机。

5.1.7 公司内行车速10公里/小时,车间、库房等场所限速5公里/小时。

5.1.8 运载货物不得超载、不得从设备及人员头上过。

5.1.9 大门口、转弯、厂房门口等部位需设立限速标识。

5.1.10 公司区道路应保持畅通,并设交通标志。

5.2 车辆的管理规定

5.2.1 车辆必须由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准入公司,限于公司内行驶的车辆,按照机动车管理权限必须由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和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牌证不得挪用、涂改、伪造。

5.2.2 车辆必须按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监理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限于公司内行驶的车辆,按国家技术监督部门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得行驶。

5.2.3 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齐全正常,行驶途中,如制动器、转向器、喇叭、车灯发生故障或雨雪天雨刷发生故障时,应停车修复后方可继续行驶。

5.2.4 车辆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5.2.5 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5.2.6 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没有异响、抖动和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等应符合有关标准。

5.2.7 燃油箱及燃油管应坚固并有防护装盖,防止由于振动冲击发生损坏及漏油现象。

5.2.8 特种车辆的采购、改造和大修:

公司应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特种车辆的供应商,生产科负责对供应商

的资质、技术方面的审查。

5.2.9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在用车辆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巡回检查,并对检查质量和后果负责及作好记录。

5.2.10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车辆向生产科申请予以报废,生产科应在报废后的30日内办理注销手续。

5.3 车辆装载规定

5.3.1 车辆载物的高度,大型货车不得超过4m,小型货车不准超过2.5m,宽度左右不超过车厢。

5.3.2 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货物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挡号牌、信号灯,装载散状、粉状或液体货物时不得散落、飞物或滴漏车外。

5.3.3 两台以上车辆跟踪运输时,两车最小间距为50m,行驶中不得紧急制动,严禁超车。

5.3.4 易燃、易爆物品的装载量不得超过货车载重量的2/3,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车厢栏板。

5.3.5 中途停车应选择指定地点,停车或未卸完货物前,驾驶员不得离开。

5.4 驾驶员的管理规定

5.4.1 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

5.4.2 不准将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或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人驾驶。

5.4.3 不准驾驶与本人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车辆。

5.4.4 不准转借、涂改、伪造驾驶证。

5.4.5 未按规定复审或年审不合格者,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5.4.6 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5.4.7 不得在行驶作业中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他有碍安全的活动。

5.4.8 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实效的车辆。

5.4.9 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5.4.10 车门、车厢没有关好不准行车。

5.4.11 不准穿拖鞋驾驶车辆。

5.5 安全管理

5.5.1 车辆应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a) 有关技术文件资料。

b) 使用、维护、修理记录。

c) 技术检验报告。

d) 二级维护记录。

5.5.2 对公司内驾驶员进行日常检查。

5.5.3 凡在企业生产区域内由于车辆行驶造成员工伤亡事故,由生产科牵头进行调查、处理。

5.6 公司内机动车辆要求

5.6.1 公司内机动车辆应在车辆的前部和后部各安装一块牌照。车身上有安装车辆牌照固定位置的,在该固定位置安装;车身上无安装牌照固定位置的,应在车辆前部和后部正面易于看到的醒目位置上安装。

5.6.2 公司内机动车辆有挡风玻璃的,应将检验合格标志贴在挡风玻璃上;无挡风玻璃的,应将检验合格标志贴在车辆醒目位置上。

6 相关文件

(无)

7 相关记录及保存期

7.1 检查记录保存期一年7.2 维修记录保存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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