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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性畏惧权贵司法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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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性畏惧权贵司法如果

作者:徐迅雷

来源:《记者观察》2009年第13期

看来媒体监督就是好,头一天曝光广东梅州市检察院对人大代表石育清作出不批准逮捕的

决定,第二天就看到消息说“石育清一经抓获立马批捕”。

石育清本是梅州一家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他8年间打了340张白条,侵吞了公司3000多万元;他还有另一重身份:梅州市、兴宁市、黄陂镇三级人大代表。这三层“代表”的外衣,竟然成了隐形的保护伞,梅州检察院对他作出了“无逮捕必要”的错误判断,断言“他不会逃跑、不会串供、不会危害社会”,没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你既然如此之傻,那对不起,我就乐得开溜了——犯罪

嫌疑人石育清于5月中旬潜逃,给司法机关一个“望背影而莫及”。

现在才说“一经抓获立马批捕”,多少有点像“马后炮”。许多贪官出逃后抓不回来,说明“马后炮”大抵就是“放空炮”。司法机关的“事前防”远比“逃后抓”来得重要。那么当初是怎么搞的,为什么就下不了决心、动不了手?我以为,一些地方司法系统的执法者,潜意识里有一种惧富畏权的心理,久而久之,变成了习惯性的畏惧权贵——碰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富人、权力中人(包括人大代表),总有一些畏惧害怕,不知道他们背后是什么“关系”何种“靠山”,会惹来什么麻烦。对这些“犯事”者,司法机关处理的手法,表面看是“谨慎”,实际上却不是那么一回事。

畏惧权贵,一方面是如今的权力能量太大、金钱的威力太强,而且两者往往是结合在一起的,那就更为强大了;另一方面是检察机关以及法院受到种种外在环境条件的制约约束,难以真正独立行使检察权和审判权。而我国的《宪法》是规定得很清楚的: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总之,这是一个现实司法体制的深层问题。

公检法司如果习惯性惧富畏权,那么具体的案件在实际处理中往往就会扭曲走形。典型如

不久前发生在杭州的“文二西路飙车案”——一个富家子弟把马路当成F1赛道,把另一位正在过人行道的年轻人撞出二三十米远、5米多高,而交警最初面对媒体公开引述肇事方的话,将车速

说成是只有“70码”。于是,“70码”成了被广大网友嘲笑的杭州交警的耻辱符号,谐音“欺实马”更是流传一时。交警为何在第一时间会很自然地说那“70码”、让人感觉是为肇事一方说话?看看那跑车,就知道人家是富人,潜意识里的习惯性畏富惧富,就左右了他的言语甚至行动——这一点可能连他自己都没有觉察到。

司法正义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司法人士,你若害怕富人、畏惧权力,那么你不知不觉就会成为“地道工兵”,在地底下悄无声息地动摇我们司法正义的大厦。表面看你是尊重人大代表,作出那“无逮捕必要”的判断,似乎也不违反程序正义,但实质正义已被你随意放过了;之后“一经抓获立马批捕”,那毕竟已是迟来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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