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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级别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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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伟律师专业法律顾问,合同法专家为你服务,联系电话:138********.

申请人:

申请人因诉申请人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依法裁定将该案移至申请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的诉讼标的尚未达到我国关于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立案管辖的标准。

根据我国《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关于湖北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诉讼标的额在500万以上的案件,本案原告起诉的诉讼标的额尚未达到上述标准,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立案管辖。

二、本案原告的起诉系基于两个不同的借款协议发生的两笔借贷纠纷,借贷的时间不同、金额不同、利息不同,还款期限不同,系两个独立的借贷合同法律关系和诉讼请求,依法应当作为两个单独的案件予以立案受理,不应当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受理。

三、贵院对本案的管辖,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的规定,依法应当裁定移送至咸安区法院审理。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请贵院依据上述规定依法书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咸安区法院审理。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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