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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汇编及分析文件

税收政策汇编及分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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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税收政策汇编及解析

●征管动态

关于使用《电子缴税凭证》的公告

关于拆迁补偿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及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政策摘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

证工本费的通知

●纳税向导

关于企业带征转查征若干税收处理问题的答复

三项费用年终有余额如何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确定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划分

如何理解个人所得税法对“次”的规定

以地换房≠以房换地

预收款也要缴税

发放独生子女补贴不能在税前扣除

对往常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以案讲法

股息红利依旧工资薪金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到底该由谁缴

代垫材料费也要缴营业税。

●咨询问答

●编读往来

●小考场

税收知识竞赛题目选编(九)

●广而告之

关于修改《顺德市地税发票抽奖活动实施方法》的通知

【征管动态】

关于使用《电子缴税凭证》的公告

各纳税人:

依照上级有关通知精神,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保证税款及时准确入库,现决定对我区现行的“e”税通和储款扣税两种缴税方式的完税凭证使用《电子缴税凭证》。各纳税人可依照各自采纳的申报缴款方式按下列方法取得《电子缴税凭证》:

1、使用“e”税通申报的业户,可通过银行的回单箱收取,或者自行到各自的开户银行网点索取。

2、储款扣税的业户,可在税期结束后到各自的开户银行网点索取(存折账户须凭存折索取)。储款扣税账户为个人账户时扣款银行可不开具《电子缴款凭证》,仅在扣款存折的交易摘要栏内打印“地税”字样,表示该笔款项是税务机关所扣的税款。

3、《电子缴税凭证》无银行转讫章无效。

4、各有关银行对《电子缴款凭证》保存时刻为半年。

5、《电子缴税凭证》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关于拆迁补偿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

及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佛山市地税局于2003年11月12日下发佛地税函[2003]206号文《关于拆迁补偿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及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对拆迁补偿收入行为免征营业税及如何开具发票的问题明确如下:

拆迁补偿收入免征营业税是指依照《营业税税目注释》及《广东省地点税务局关于旧城拆迁改造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1999]295号)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行为:

一、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的行为;

二、凡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国土局及有关房地产治理部门发出公告,限期拆(搬)迁的地(路)段的,被拆迁户取得拆迁

补偿收入(包括货币、物资或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取得上述拆迁补偿收入需开具发票的,可到拆迁地所属地点税务机关(分局、所、征收厅)按规定开具《通用发票》。

【政策摘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9月30日以国税函[2003]111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因此,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

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8月1日以国税发[2003]9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和《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切实落实2003年一般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3]48号)精神,鼓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现将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凡在2003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工商登记,并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及事实上施细则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200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在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向税务机关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纳税向导】

关于企业带征转查征若干税收处理问题的答复

一、企业固定资产税收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

1、不论当时是否取得有效合法凭证或有否计价入帐,也不论企业如何作会计调帐处理,准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是指以评估后或补取得合法凭证后该项固定资产剩余的尚可使用的年限内按税法规定所计提的折旧。

2、来没有计价入帐且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入帐的固定

资产,此次重新评估入帐的,以评估值作为确认固定资产的入帐价值,以后发生的转让、报废、损失等缘故引起的固定资产减少,转让价减去上述评估确认的价值的余额计征企业所得税,并按固定资产清理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会计处理,“借:固定资产,贷:实收资本”,企业须按评估价重新办理投入资产评估增资手续,经工商部门批准增资后,作以上分录,日后据以计提折旧。

3、原来已计价入帐但当时没有取得合法凭证的固定资产,此次重新评估后,可按评估值调整固定资产原帐面价值,以后发生的转让、报废、损失等缘故引起的固定资产减少也按第二点处理。但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会计处理以供参考,评估增值的,“借:固定资产,贷:资本公积”;评估减值的,作相反分录。

4、企业因调整往常带征年度的会计帐务而引起的会计损益,在税务处理上暂不作所得或损失的确认。

二、若干问题的答复。

1、房地产开发企业早期所开发的项目,其土地、或建筑材料有部分只是取得收据,没有合法有效的凭证,关于已转开发产品还未销售部分在下一年度转查征后,成本部分可否在税前扣除?如该项目自用部分已转入固定资产作出租用途,转查征后每月所计提摊销的出租开发产品能否在税前扣除?

又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早期开发的房产,当时政府以地抵债,双方只签订协议,没有取得行政收据或发票等合法凭证。现已投入开发商品房,该土地购买价款能否结转到成本在税前扣除?

工业企业的产成品中,其部分材料或费用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入帐,实现产品销售收入时,同时结转的产品销售成本能否在税前列支。

答复:上述几个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房地产行业,其带征年度开发的项目,土地没有取得合法凭证入帐的,如地价款项支出情况属实,同意凭当时村委、政

府等部门开出的有关票据、协议或证明等凭证入帐,但企业须将上述票据或协议等凭证和土地开发情况等资料报分局备案,并复印留底备查,以后该项目销售时,该部分土地成本准予税前列支。

但除土地成本外其它的建筑材料等成本、费用则必须凭合法有效的凭证结转,没有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一律不得结转成本在税前列支。工业企业比照执行。

如上述房产已转作固定资产并已计提折旧,应责成原建筑单位补开建筑业发票后入帐并计提折旧,没有补办的,其计提的折旧一律不给予税前扣除。

2、向治理区购入的工业用地使用权(使用期70年,无发票),后自建厂房出租,在会计处理及税前扣除有何规定?

答复:企业获得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后自建厂房出租,其厂房应凭建筑发票入帐,并作为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按税法计提折旧,支付的土地使用权价款不并入固定资产原值,单独作为无形资产计价并摊销。出租厂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

税、房产税等地点税费。

3、务机关对房地产企业自购建材做成本入帐有什么规定?

答复:房地产企业自购建材托付外单位建筑施工,即包工不包料结算,房地产企业应向建筑单位取得建筑发票入帐,该发票金额应按双方实际结算的工程工价款开具,但建筑营业税应按工料款一并计算,房地产企业应据实申报建筑材料价款,以使建筑单位正确申报缴纳营业税。房地产企业可凭建筑发票以及自购建材的增值税或销售发票计价入帐。

4、未售卖出去的商品房为了加快确权或为了融资,将企业自行开发的商品房的产权转入企业名下,应如何计征营业税、所得税,如何样作税务处理?

答复:对房地产企业将自行开发的商品房的所有权转入企业名下的,视作自有房产,应转作企业的固定资产入帐,不计征营业税;但依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如作自用,视同销售行为,应确认销售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依照国税发

[2003]83号文规定,视同销售行为收入确认的方法和顺序为:第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第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第三,按成本利润率确定,其中,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具体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5、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有购房意愿者的诚意金、意向金(非定金。日后如不签“购房合同”就全额退回,签则抵作购房金)时,是否视作实现销售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

答复: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房方收取的诚意金、意向金等名义的款项,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即房地产企业与购房意愿者之间不签订任何的认购书等协议性质的文书,只开具收据,且该诚意金在购房意愿者决定不作购买之时,全数退回的,暂不视作预收款申报缴纳营业税。

6、地产开发企业(包括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由定率征收转为查帐征收)购入连片土地分期开发(可能连续数年),企业为

购入该地块借入资金在房地产完工前所支付的所有利息是否按各期开发项目占地面积分配计入开发成本?首期完工开发项目是否分担整笔借款的未支出利息?如何界定借款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如何确定房地产完工时刻?

答复: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建筑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按事实上际发生的费用配比计入成本对象中;如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应作为财务费用直接在税前扣除。

如工程分几期开发,则为购入该土地而借入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应配比各期工程计入开发成本中去。依照现行房地产开发行业的治理规定,各期工程完工时刻应以质监以及有关建筑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楼房合格后,批准开发商能够交付业主使用时为准。

7、房产公司与股份社合作开发A楼盘,双方各承担该项目的50%责任,股份社以土地所有权折价100万元投入,当A楼盘全部销售完毕,取得销售收入250万元,减除地价成本(100万元)、

建筑成本、税金(包括企业所得税)等费用后,获得净收入利润30万元,即股份社分得利润15万元,问股份社获得100万元的地价及15万元利润时应什么税?税率是多少?若减速除成本费用后亏损30万元,即股份社承担15万元的亏损,剩余万元(100-15)应纳什么税?如此的合作是否属共同承担风险?

答复:一、房产公司与股份社合作开发楼盘,所取得的商品房销售收入250万元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地点税费。

二、股份社以地作价投资与房产公司开发楼盘,并协定利润分配比例,而非固定收取租金,属于共同承担风险,因此该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如股份社不论经营亏损或盈利,均收回地价款的,应视作转让无形资产,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三、如房产公司与股份社是两个分不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股份社以土地作价投资开发房产地所分回利润的,假如两方的企业所得税不存在税率差异,则股份社分回的利润不需要补

税;否则,应按联营企业分回利润的有关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8、与关联方发生借贷关系,两者本金用公司自制格式的借款借据行吗?所产生的利息应用何凭证依据在税前扣除?

答复:企业向关联方借入资金,双方自拟格式签订的有关借款合同、协议、或借据税收上没有专门规定,但为保障双方的法律权益,双方协议的订立理应符合《合同法》规定。其支付的利息必须向对方索取发票入帐,并按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利率据实计算税前列支的利息,超过部分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同时,依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方法,企业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9、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税务部门是否确认为有效凭证?

答复:企业可凭行政事业单位开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

10、税法有关规定,借款利率须不高于银行同期同类的贷款

利率部分可准予税前列支,该利率是否包括人行的基准利率、各商业银行的浮动利率?

答复:依照了解,各商业银行在人行公告的基准汇率的基础上,同意在一定比例内上下浮动而形成浮动利率,因此,企业向商业银行贷款时按同类同期基准利率或浮动利率计算支付的利息均同意扣除。

11、顺地税发[2003]258号文中规定的有关科目的备案时刻可否推迟到2004年一季度末,以便企业作年终结帐?

答复:如企业确实结帐时刻较紧,可直接向主管税务分局提出延迟申请,分局依照企业实际情况予以批复。

12、是否同意企业(包括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由定率征收转为查帐征收企业)在符合“税前扣除方法”及会计制度规定年限的前提下,重新确定折旧或摊销年限、残值、净值(!)并在以后年度作税前扣除,而不论其往常年度的折旧或摊销年限是否符合“税前扣除方法”及会计制度?

如同意,则往常年度已计入成本的折旧或摊销是否需要调整?如不需要调整,则可能导致重复扣除。即企业已提完折旧的固定资产或有合法凭证的固定资产有意作无合法凭证入帐资产重新评估或报备入帐计提折旧。

答复:该问题应分几种情况:

第一,企业的固定资产当时取得有效凭证入帐的,如在带征年度没有按规定年限计提折旧的,造成多提或少提折旧的,不论企业在会计核算上如何调整,企业只能在剩余年限内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有差异的,企业在年末汇算清缴申报时应作纳税调整。

第二,企业的固定资产当时没有取得有效凭证入帐的,此次经评估后,按会计有关规定调整帐务,但不论会计上如何调整,该固定资产也能在剩余的年限内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两者有差异的,企业在年末汇算清缴申报时应作纳税调整。

第三,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带征年度已提足折旧,同时固定资

产已停止使用,生产经营已不再耗用的,不论往常年度是否按规定计提折旧,在查征年度不得再计提折旧。

然而,假如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不论往常年度是否按税法规定计提,即使经评估后尚有剩余使用年限,都不准予接着计提折旧。

上述几种情况,企业对往常带征年度的会计账务调整后产生的损益,查征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暂不确认所得或损失。

13、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由定率征收转为查帐征收(达扩查标准)的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镇办集体企业及上述企业的转制现存企业,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后可否报批采纳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方法?如能够,则工资基数如何样确定?

答复:原则上原来经批使用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方法的企业仍可接着沿用外,本次经带征转查征的国有、集体或镇办集体等企业一律采取计税工资方法。

14、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由定率征收转为查帐征收(达扩查

标准)的企业。按顺地税发[2003]258号文第一点第二款的规定重新评估入帐的固定资产会计分录,折旧年限、折旧如何确定。

答复:如企业固定资产没有取得有效合法凭证且一直没有计价入帐的,此次评估后,视作企业投资者注资投产,作会计分录为“借:固定资产,贷:实收资本”,企业须按评估价重新办理投入资产评估增资手续,经工商部门批准增资后,作以上分录,日后据以计提折旧。

15、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由定率征收转为查帐征收(达扩查标准)的企业。租地自建厂房部分的政策,需明确:原有合法凭证的购建支出是否能够作为固定资产原值来摊销而不重新评估入帐;是否同意视同“顺地税发[2003]258号文”第一点第二款的固定资产按规定重新评估入帐?如同意,则原购建支出是否需要在帐务上调整、评估价中是否需要剔除土地部分。

答复:租地自建厂房,如原已有合法凭证入帐,应按原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不作重新评估处理,若没有任何凭证需评估

入帐的,应剔除土地价值。

16、某企业与车主签订车辆租赁协议,协议约定车辆的年审、维修、维护费用均由承租方负担。则企业的上述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是否视同租金收入征收营业税?

答复:承租企业向车主支付租金的同时,还另外负担年审、路费、年票、过桥费、维修、维护费用的,车主应就租金及承租代其支付的费用合并申报缴纳营业税;如出租车辆的所有权归属企业名下的,其年审、路费、年票等与汽车相关的费用可准予税前扣除。承租企业除了维修、维护、过桥费费用外,支付的年审、路费、年票等费用不得税前列支。

17、扩查企业在用的机器设备类固定资产,能够其它企业的名义开具增值税发票,征2%的增值税。则开票金额是否监管?

答复: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凭证,即准予补记入帐并按文件规定计提折旧。

18、企业使用,原用股东名领证的车辆现过户给企业,重新

2017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版)

软件企业税收政策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三)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二、软件产品界定及分类 本通知所称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四、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中国税收优惠政策分析

一、消费 二、企业所得税

三、增值税 1、免征范围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避孕药品和用具 古旧图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4)应税服务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为月应税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3、税率 (1)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进口货物,使用一般税率为17%。 (2)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 (4)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进项税额不得抵扣4、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四、关税 1、海淘税【财关税〔2016〕18号】: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0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超过单次限值、累加后超过个人年度限值的单次交易,以及完税价格超过2000元限值的单个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贸易方式全额征税。 2、关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以下可以免税。

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与税务争议应对方法

最新税收政策解读与税务争议应对方法 课程背景: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陆续下发了多个重要税收政策,这些政策法规将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重大直接影响。在新政策颁布的同时,企业在对税法的理解就会或多或少的与税务机关产生分歧和争议,税务局与企业或个人的纳税争议,有时哪怕是小小的政策理解上的偏差,往往可能失之毫厘谬以千里,乃至招至巨额的罚款。所以在当前严征管严稽查的形势下,尽量事先避免税企双方争议,对很多企业来说就更是至关重要了。本课程通过最新流转税和所得税政策的解读以及与财税专家零距离交流,达到准确理解税收新政,合理运用税收政策处理本单位的税收策划,正确掌握解决税企纳税争议的方法的最佳效果。《最新税政解读与税企间76种涉税争议应对及补救方法》的培训方式:案例教学,互动交流;讲师讲授、现场提问。头脑风暴、贴近实战,因此我们一直致力于开发最贴近企业需求,最适合企业运用的专业实务课程。本期课程,经过我们长期的企业调研和开发,准备了大量的实用真实案例。我们坚信,参加本期课程学习的学员一定会收益非浅。欢迎您积极组织报名学习。 课程提纲: 一、2010年最新所得税政策与最新流转税政策解读与分析 二、常见税企争议问题处理及应对 (一)企业所得税争议问题处理及应对 1、权责发生制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 2、企业利润分配如何纳税的争议问题 3、价格折扣、折让和现金折扣处理的关键点 4、“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争议问题 5、应付未付作收入纳税争议问题 6、关联方统借统贷费用的税务争议问题处理 7、哪些预提费用可以不需要纳税调整税前扣除 8、视同销售不补税的税法依据及处理办法 9、装修费用、修理费用、开办费如何处理符合税法并对企业有利 10、向非居民发包工程或劳务应履行哪些义务 11、企业分立所得税处理 12、购物卡销售何时申报纳税的争议问题 13、招待费等用于在建工程要否作纳税调整 14、新税法下开办费如何扣除 15、特许权使用费可在税前列支的争议问题 16、租赁户外广告位记租赁费还是广告费的争议 17、支付离退休人员补贴如何作税务处理 18、财政补贴收入的纳税争议问题 19、固定资产新标准的纳税争议问题 2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争议问题

企业税收政策的制度分析

企业税收政策的制度分析 本文试图寻找建立一种适当的征税制度,利用这种制度,政府可以有效控制和约束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运用“二人零和博弈理论”的相关知识,建立一个税务局-企业的博弈模型,在这个模型中,政府作为博弈规则的制定者,完全有能力通过制定相应的博弈规则,而使双方决策在纳什均衡时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我们用Mathematica4.1软件来帮助分析理解,寻找政府征税的最优决策,以期规避信息不对称、征税成本高等不利因素的影响。在不增加企业负担即不提高税率的情况下,分析给出政府征税的最优决策,以提高政府征税效率,增加税收收入。 中国目前企业的税负特别是名义税率是不轻的。但实际征收入库的税收收入却大大少于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计算的应征税额,税收流失严重。主要在于税收效率不高,企业偷税漏税现象严重,而国家征税成本又很高。据报道,2004年,南京市共检查各类纳税户2995户,共查补各项收入34708万元,比2003年增加了43%。移送至司法机关的涉税案件112件,查处50万元以上案件69件,其中查处100万元以上案件39件,比2003年同期增长了95%。仅南京华新瑞公司就虚开31份江苏省南京市工商企业通用发票,金额累计2847.9万元,非法抵扣进项税金284.79万元;另外,该公司还偷税、少交税款146.4万元[2]。如何才能有效控制企业偷税漏税行为,能否通过建立一种统一的征税“制度”来有效遏制这种行为,使得既能刺激经济发展,又能使税务部门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的税收收入?下面我们将运用新制度经济学与博弈论的相关知识分析企业偷税漏税的原因,最后建立一种适当的征税制度,利用这种制度,政府可以有效控制和约束企业的偷税漏税行为,并且使得税收收益最大。 一、制度分析 什么是制度(institution)?新制度经济学的解释是:制度是由人制定的规则,它们抑制着人际交往中可能出现的任意行为和机会主意行为,制度为一个共同体所共有,并总是依靠某种惩罚而得以贯彻。[3](p32) 为了更方便地分析企业税收政策,下面我们先举一个类似性质的例子,通过这个例子来分析论证制度运用于类似事例中的合理性,以及较之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跨界融合 1.支持企业改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建前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单位(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15]5号) 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财税[2015]37号)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执行以下税收政策:(1)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

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2)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3)企业改制前签订但尚未履行完的各类应税合同,改制后需要变更执行主体的,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4)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财税[2003]183号) 2.支持企业重组。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企业合并、企业分立等企业重组,企业所得税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财税[2009]59号)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财税[2015]5号)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公司依照法律规定、

2018新财税政策

2018每个财务人员必须要懂的:新财税政策一、国地税合并 企业办事方面的影响: 1、不需要两头跑,一次性办完业务不费劲。比如说建筑企业去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如果涉及申报个税,则可能需要再跑一趟地税局,合并后一次搞定,为企业节约不少时间。 2、征管口径统一,减少争议。有的企业增值税在国税,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有的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在国税,地税与国税局管理口径有所区别,合并后有利于减少争议。 二、财税〔2018〕32号:增值税改革三大举措 1、降率,将17%和11%两档税率各下调1个百分点; 2、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到500万元今年内一般纳税人可转回小规模。 3、留抵退税,先进制造业等18大行业进项留抵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三、如何将留抵退回? 〔2018〕70号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纳税人名单及拟退税金额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并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 四、小规模能够开具专票的:

住宿业,建筑业,鉴证服务业 2018.2新增:工业,信息传输业,软件业,信息技术服务业 注意1:自开专票有一个条件,那就是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超过9万元)。环环抵扣原理,上游交税下游抵扣,上游免税则下游不能抵扣。 注意2:如果未超过起征点需要专票怎么办呢?目前的结论是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注意3:如果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票的该怎么办呢?目前的结论是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注意4:七大行业可自开专票,并不是强制的,而是可选择自开。已经选择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五、财税〔2018〕77号:小型微利企业最新标准 2018年至2020年标准是: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中国环保税收政策

中国环保税收政策 一、我国关于环境保护的税费政策现状 以下几个方面 (一)鼓励节约资源,防止污染的相关税收政策 1、资源税.我国现行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以及生产 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因自然资源和开采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 征收的一种税,具体税目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它非金属矿 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实行定额税率.即使2007年以来,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和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 都实行了上调,但长期以来我国的资源税仅仅针对部分不可再生资源 所获得的收益征收,一直都被作为一种调节级差收入的手段,在政策 制定执行过程中,其环境保护功能往往被忽略,过低的资源价格驱使 企业不重视资源开采使用的效率.同时,又因为资源税收人绝大多数归 地方,过度开发、资源浪费现象受到地方政府的默许,这反而加剧了 生态环境的恶化 2、消费税.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涉及五类消费品,其中对环境造成污 染的有鞭炮、焰火、汽油、柴油以及摩托车、小汽车等.2006年4月,国家对消费税作出重大调整,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开征消费税,扩大石油制品的消费税征收范围.同时,将游艇、 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纳入征税范围.不过我们生活中对生态环境 有害的产品远不止这些,比如塑料袋及其它包装材料、化学溶剂、一 次性餐饮用品、洗涤用品,都会不同水准带来环境污染.所以,从抑制 对环境造成破坏的特定消费品消费角度讲,现行消费税征收范围有些 窄了 3、车辆购置税和车船使用税.近年来,国内各种交通车辆数目剧增, 排放的尾气对环境造成了极大的污染,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燃料能源.鉴 于此,我国对在境内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农用运输车和挂车征

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汇总(DOC 21页)

福利企业优惠政策汇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2)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6)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8) 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 (1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福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14)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1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分析(1)

关于有限合伙企业的税收政策分析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与公司制企业相比,这两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性质不同,在适用税收政策上尤其是所得税纳税义务方面也存在明显差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与公司制企业相比,这两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性质不同,在适用税收政策上尤其是所得税纳税义务方面也存在明显差别。但是,由于有限合伙企业形式在我国诞生时间较短,相关的配套政策也不尽完善。本文试以有限合伙企业为主,比较其与公司制企业的所得税政策差异,并分析和探讨其中亟需解决的政策问题。 一、有限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组建时的会计与税收问题 (一)有限合伙人投资后的会计核算方法 有限合伙人投资于有限合伙企业后,即按占伙比例在合伙企业占有相应份额,此时,有限合伙人在账面上如何进行财务处理我国《》和会计制度中未作明确规定。如果记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显然不妥,因为有限合伙企业不存在股份和“股权”问题。记入“长期应收款”等作为普通债权性资产也属不当,因为《》中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为此,笔者建议增设“长期投资”科目,用于核算有限合伙人的投资资产。投资以后,对于投资的核算方法存在权益法与成本法之间的选择问题,笔者

认为基于合伙企业的特性及谨慎原则,应采用成本法。这种核算方法也贴近《》中规定的控制权、管理权条款: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二)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时的视同销售问题 投资人对被投资企业投资,既可以采用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采用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但是,投资于公司制企业时,不得以劳务出资。《》第六十四条也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但是,普通合伙人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不同的投资方式下,相应产生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问题,以及接受投资资产的计税基础问题。 1.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视同销售问题。《》(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符合条件的整体资产对外投资外,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非货币性资产以及按资产公允价值对外投资两项业务处理。相应地,接受投资的企业,其资产入账价值和计税基础也为公允价值。新《》实施后,原规定的计税原理和办法在新税法中得以延续。对于有限合伙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合伙企业,依照新《》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视同销售的规定精神,其资产增值部分也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另一方面,依据《》(财税[2000]91号)、《)》(国税发[1997]43号)的规定,合伙企业接受投资资产计税基础应为公允价值。由此可见,当投资人是公司制企业时,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另一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企业时的有关税收政策是一致的。 下面再来分析投资人是自然人时的情形。《》(国税函[2005]319号)规定:“考虑到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目前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对个人将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后投资于企业,其评估增值取得的所得在投资取得企业股权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投资收回、转让或清算股权时如有所得,再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财产原值’为资产评

2016年税收政策汇编

2016年税收政策汇编 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6]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融券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0号 消费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6]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双喜(喜百年)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1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金圣(软瑞香)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玉溪(细支庄园)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3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4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娇子(宽窄自在)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41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黄山(硬天都)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税总函[2016]53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4号 增值税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调整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六批)的公告

2018年度新财税政策

2018每个财务人员必须要懂的:新出的财税政策 一、国地税合并 企业办事方面的影响: 1、不需要两头跑,一次性办完业务不费劲。比如说建筑企业去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如果涉及申报个税,则可能需要再跑一趟地税局,合并后一次搞定,为企业节约不少时间。 2、征管口径统一,减少争议。有的企业增值税在国税,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有的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在国税,地税与国税局管理口径有所区别,合并后有利于减少争议。 二、财税〔2018〕32号:增值税改革三大举措 1、降率,将17%和11%两档税率各下调1个百分点; 2、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到500万元今年内一般纳税人可转回小规模。 3、留抵退税,先进制造业等18大行业进项留抵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三、如何将留抵退回? 〔2018〕70号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纳税人名单及拟退税金额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并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 四、小规模能够开具专票的: 住宿业,建筑业,鉴证服务业 2018.2新增:工业,信息传输业,软件业,信息技术服务业 注意1:自开专票有一个条件,那就是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超过9万元)。环环抵扣原理,上游交税下游抵扣,上游免税则下游不能抵扣。 注意2:如果未超过起征点需要专票怎么办呢?目前的结论是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注意3:如果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票的该怎么办呢?目前的结论是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注意4:七大行业可自开专票,并不是强制的,而是可选择自开。已经选择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五、财税〔2018〕77号:小型微利企业最新标准 2018年至2020年标准是: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020年企业税务新政策详情解读

2020年企业税务新政策详情解读 一、直接减免税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 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 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 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 年第77号)。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第一条第一款。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 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 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残人员专门用品销售收入(不含 出口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全部收入60%以上;3.企业账证健全,能够 准确、完整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纳税资料,且本企业生产或者装

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所取得的收入能够单独、准确核算;4.企业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其企业生产人员如超过20人,则其拥有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全部生产人员的1/6;5.企业取得注册登记的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继续教育,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年检;6.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7.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第一条。 二、支持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一)安置失业人员就业的优惠政策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青海省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在4000元基础上上浮30%,即5200元。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税收政策汇编及解析(doc 69页)

税收政策汇编及解析(doc 69页)

2004年税收政策汇编及解析 ●征管动态 关于使用《电子缴税凭证》的公告 关于拆迁补偿收入免征营业税范围及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政策摘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 证工本费的通知 ●纳税向导 关于企业带征转查征若干税收处理问题的答复 三项费用年终有余额如何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如何确定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划分 如何理解个人所得税法对“次”的规定 以地换房≠以房换地 预收款也要缴税 发放独生子女补贴不能在税前扣除 对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事项的会计处理 ●以案说法 股息红利还是工资薪金

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到底该由谁缴 代垫材料费也要缴营业税。 ●咨询问答 ●编读往来 ●小考场 税收知识竞赛题目选编(九) ●广而告之 关于修改《顺德市地税发票抽奖活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征管动态】 关于使用《电子缴税凭证》的公告 各纳税人: 根据上级有关通知精神,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保证税款及时准确入库,现决定对我区现行的“e”税通和储款扣税两种缴税方式的完税凭证使用《电子缴税凭证》。各纳税人可根据各自采用的申报缴款方式按下列方法取得《电子缴税凭证》: 1、使用“e”税通申报的业户,可通过银行的回单箱收取,或者自行到各自的开户银行网点索取。 2、储款扣税的业户,可在税期结束后到各自的开户银行网点索取(存折账户须凭存折索取)。储款扣税账户为个人账户时扣款银行可不开具《电子缴款凭证》,仅在扣款存折的交易摘要栏内打印“地税”字样,表示该笔款项是税务机关所扣的税款。 3、《电子缴税凭证》无银行转讫章无效。

2020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2020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现在还有不少企业在不停的寻找合理的税收方法。其中地方性的税收政策吸引了不是企业的目光。当然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就能享受政策,必须是需要税收的企业且真实经营、行业合适的企业才行。 税收园区不要求企业实地入驻,以分公司或者新公司形式入驻就能享受到有限公司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扶持了。或者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入驻,就能享受到核定征收的政策。 以两种不同形式入驻,都能享受税收政策。 该怎样通过园区降低税负呢? 税收园区的存在,是为了带动当地的经济。所以园区对入驻企业的要求自然也是要有税收的。不过,什么样的企业才算是能够为园区带来积极效应呢?这就要看园区的定位,高新技术企业、物流园、微电园等等,是为了集群发展,首先考虑的自然是行业了。 在考察园区的时候要注意园区的政策是否存在虚假,例如:虚假的扶持比例,虚假的注册价格等等。一般园区给出的政策是不可能超出地方留存部分的。 还有不少老板对税收园区抱有质疑,认为园区政策只是忽悠企业入驻,不会有实际性的利益。其实地方政府既然给出了政策,就不会自己打自己的脸。说好给企业优惠政策就一定会给。 园区优惠政策详情: 重庆地区有限公司 增值税地方留存50%,企业所得税地方留存40%; 扶持企业地方留存的30%-70% 例:某有限公司企业入驻园区后所纳增值税为500万,企业所得税为500万,它所得到税收扶持为: 增值税500万*50%*70%=125万 所得税500万*40%*70%=100万。 江苏/重庆地区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经营所得税0.5%-2.1%按行业利润率10%核定,增值税3%,附加税0.18(小规模减半征收)。 更多政策详情关注《税安》!

税收政策要助力“中国制造2025”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5b10738656.html, 税收政策要助力“中国制造2025” 作者:施文泼 来源:《财经国家周刊》2015年第10期 强大的制造业是一个国家迈进现代化的标志,也是一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重要根基。纵观全球,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是工业强国。 近年,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浪潮下,主要发达国家更是纷纷制定了一系列制造业升级的国家战略和计划,如德国提出了“工业4.0”,力图借此在国际竞争中抢占先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制造2025”战略规划应运而生。 “中国制造2025”规划的目标是实现从制造业大国向制造业强国的转变。制造业的核心竞争力在于技术创新,近年来中国虽然在高铁、装备制造等领域表现出了巨大的创新能力,但总体而言,中国制造业相关核心技术的自主产权并不多,与国外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自主创新能力不足,已成为制约中国制造业发展的最大瓶颈。因此,“中国制造2025”的核心内容是培育制造业的自主创新能力。 在制造业基础薄弱的前提下推进自主创新,迫切需要政府通过各种公共政策给予强有力的支持,特别是税收政策,它在激励企业自主创新方面具有突出的作用,因此也成为世界各国最常用的政策手段之一。 一套合意的税收支持政策,应在“中国制造2025”规划中发挥重要作用。 税收支持政策首先要能有利于降低技术创新活动的风险。企业进行自主创新面临诸多较高的风险。这种高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企业在技术创新上的投资和发展动力。因此,如何降低与化解风险,成为自主创新面临的首要任务。 一般而言,降低与化解风险,一方面要靠企业自身通过技术手段和财务手段加以防范与化解;另一方面,需要政府采取税收等支持措施,增强企业防范与化解能力。 眼下,中国现行的税收政策不足以降低企业自主创新活动的风险,应进一步完善。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通过提取风险准备金等方式,增强企业抵御技术创新风险的能力; 通过加速折旧等措施,加快技术创新投入资金的周转及回收,减少资金方面的风险; 通过费用和投资抵免等税收措施,增加企业的收入,减少企业利润方面的风险;

税收政策翻译分析

1)个人预扣所得税(PAYE)和社会责任税(SRT)税率 2)社会责任税(SRT) 该税征收范围为收入税年度总征税收入超过27万斐济元的居民和非居民个体,此外还有个体缴纳的预扣所得税。社会责任税税率在23%至29%之间。 3)公司税税率 斐济拥有此区域最低的公司税税率之一,包括在南太平洋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和总部在斐济的外国公司的补贴率。

4)居民利息预扣税(RIWT) 居民利息预扣税是一种最后税款。税率为10%,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行,征收范围为由《1995年银行业法》许可的任何金融机构支付或存入到储户的任何利息。该税应用于所赚取的利息,不应用于主要的定期存款或储蓄。 谁可免除居民利息预扣税? 1.从包括利息收入的所有渠道在内,净收入上限为16,000斐济元的个人将免除居民 利息预扣税。 2.利息收入上限为16,000斐济元,且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老年公民(年龄55岁及以 上)。 3.养老金及利息收入上限为16,000斐济元,且没有其他收入来源的养老金获得者。 4.年利息收入上限为200斐济元的所有个人。 5)非居民利息预扣税(NRIWT) 非居民利息预扣税税率为10%,征收范围为支付或存入到非居民的任何利息。 6)增值税(VAT) 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应税价值,税率为9%,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行。 纳税分数是用来计算含增值税价格时的增值税。 7)服务营业税(STT) 服务营业税税率为10%,征收范围为有经营许可的酒店及其他服务提供者/特许经销商提供的所有规定的服务,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实行。规定的服务包括: ●在有经营许可的酒店或游船上提供的住宿、饮食及其他服务。 ●年营业额在125万斐济元,有经营许可的餐厅、小餐馆及咖啡厅提供的餐食、饮料 和其他服务。 ●在酒吧、俱乐部提供的餐食、饮料和其他服务。 ●在有经营许可的夜总会提供的所有服务。 ●境内旅游公司提供的旅游、旅行和观光服务。 ●电影院场地范围内提供的所有服务,包括入场券费用。 ●除了具有“LT”车牌的计程车,其他含有“LH”和“LR”车牌的租用或租借的用车 服务。 ●水上运动公司提供的水上活动,例如河流游猎。 ●注册借宿公司提供的住宿及其他服务。 ●休闲活动公司提供的休闲活动,如跳伞活动。 ●个人参与进入活动场地需要收取入场费的艺术家或产品展览的现场娱乐活动。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一、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8]172号)被有权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科技服务优惠政策 1、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苏国税发[2006]107号) 2、社会化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知识产权许可证贸易代收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可在计算营业税技术时予以扣除。(苏国税发〔2006〕107号) 3、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其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和教育费附加。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业务中代收代缴的各类国家规费,在计算营业税基数时予以扣除。 (苏政发[2009]1号) 4、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资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字[1999]273号) 5、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属于“服务业”税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属于“服务业”税

目中“代理业”、“租赁业”和“其他服务业”中的咨询和技术服务范围内的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财税[2007]121号) 6、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条例第九十条) 三、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条例第九十五条) 四、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条例第九十七条) 五、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条例第九十八条) 六、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优化分析

税收政策优化分析 一、引言 自2007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得到快速增长,根据农业部统计,截至 2009年底,全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达24.64万家,共计入社农户2100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8.2%。[1]而且,专业合作社涉及的产业越来越广,服务的内容越来越深入。应该说近几年农民专业合作社已成为农业经营体制改革的创新亮点, 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升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突出的作用。为进一步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各相关部门和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各级财政的扶持资金规模逐年 加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优惠 政策;银监会、农业部联合发文颁布了多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 金融政策;商务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发文开展了“农超对接”的试 点工作,使合作社的农产品可以直供城市连锁超市;湖北、江苏、陕西、黑龙江、辽宁、湖南、山东等省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农民专业合 作社发展的地方法规和政策,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快速发展 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①但从总体上看,因为我国二元经济的存有,农村建设与农业发展面临一系列的瓶颈问题,农民在各类市场经济参 与群体中处于弱势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各 项支持政策也处于持续补充完善之中。近年来,税收在促进农民专业 合作社发展方面的作用愈发突出,但现行税收政策存有诸多问题,政 府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先进经验,进一步优化税制,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政策支持。 二、国内外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税收政策综述 (一)国内相关税收政策 1.流转税方面我国适用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税收政策在流转税 上体现得比较多,主要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

企业税收财政政策分析

软件企业税收财政政策 汇编 2004年12月

目录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进展高科技,实现产业 化的决定 (3) 2.关于《鼓舞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 的通知 (24) 3.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进展高科 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 (46)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计算机软件征收流转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 税发[2000]133号 (50) 5.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治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软件出口有关问题的通知外经贸技发[2001]680号 (51)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有关规定执行口径等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2号 (57)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 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治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4]825号 (58) 8.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收政策的规定60 9.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进展的若干规定.. 64 10................................................................................................ 深 圳高新区投资政策 (73) 11................................................................................................ 关 于浦东新区进一步鼓舞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展的若干意见 (82) 12................................................................................................ 长 春高新区外商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93) 中共中央国务院 关于加强技术创新,进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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