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第九章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第九章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第九章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第九章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第九章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第一节国际船舶代理的种类及业务范围

一、国际船舶代理人的分类

从事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船舶在世界各个港口之间进行营运的过程中,当它停靠于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所在地以外的其他港口时,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将无法亲自照管与船舶有关的营运业务。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可以有两种:第一,是在有关港口设立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分支机构,第二,是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委托在有关港口的专门从事代办船舶营运业务和服务的机构或个人代办船舶在港口的有关业务,即委托船舶代理人代办这些业务。在目前的航运实践中,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由于其财力或精力所限,而无法为自己所拥有或经营的船舶在可能停靠的港口普遍设立分支机构;又由于各国航运政策的不同,使得委托船舶代理人代办有关业务的方法成为普遍被采用的比较经济和有效的方法。

设立在世界海运港口的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人,他们对本港的情况、所在国的法律、规章、习惯等都非常熟悉,并在从事船舶代理业务的实践中积累有丰富的经验。因此,他们经常能比船长更有效地安排和处理船舶在港口的各项业务,更经济地为船舶提供各项服务,从而加快船舶周转、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船舶的经营效益。目前,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大多都对自己拥有或经营的船舶在抵达的港口采用委托代理人代办船舶在港口各项业务的办法来照管自己的船舶。世界上的各个海运港口也都普遍开设有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行,而且在一个港口又通常开设有多家船舶代理机构从事船舶代理业务工作。

船舶代理属于服务性行业。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行可以接受与船舶营运有关的任何人的委托,业务范围非常广泛,既可以接受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委托,代办班轮船舶的营运业务和不定期船的营运业务,也可以接受租船人的委托,代办其所委托的有关业务。

由于船舶的营运方式不同,而且在不同营运方式下的营运业务中所涉及的当事人又各不相同,各个当事人所委托代办的业务也有所不同。因此,根据委托人和代理业务范围不同,船舶代理人可分为班轮运输代理人和不定期船运输代理人两大类。

(一)班轮运输船舶代理人

1.班轮运输船舶总代理人

在班轮运输中,班轮公司在从事班轮运输的船舶停靠的港口委托总代理人。该总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通常由班轮代理合同的条款予以确定。代理人通常应为班轮制作船期广告,为班轮公司开展揽货工作,办理订舱、收取运费工作,为班轮船

舶制作运输单据、代签提单,管理船务和集装箱工作,代理班轮公司就有关费率及班轮公司营运业务等事宜与政府主管部门和班轮公会进行合作。总之,凡班轮公司自行办理的业务都可通过授权,由总代理人代办。

2.订舱代理人

班轮公司为使自己所经营的班轮运输船舶能在载重和舱容上得到充分利用,力争做到满舱满载,除了在班轮船舶挂靠的港口设立分支机构或委托总代理人外还会委托订舱代理人以便广泛的争取货源。

订舱代理人通常与货主和货运代理人有着广泛和良好的业务联系,因而能为班轮公司创造良好的经营效益,同时能为班轮公司建立起兴套有效的货运程序。

(二)不定期船运输代理人

1.船东代理人

船东代理人受船东的委托,为船东代办与在港船舶有关的诸如办理清关、安排拖轮、引航员及装卸货物等业务。此时,租约中通常规定船东有权在装卸货港口指派代理人。

2.船舶经营人代理人

作为期租承租人的船舶经营人,根据航次租约的规定,有权在装卸货港口指派代理人,该代理人受船舶经营人的委托,为船舶经营人代办与在港船舶有关的业务。

3.承租人提名代理人

根据航次租约的规定,承租人有权提名代理人,而船东(或船舶经营人)必须委托由承租人所指定的代理人作为自己所属船舶在港口的代理人,并支付代理费及港口的各种费用。此时,代理人除了要保护委托方(船东或船舶经营人)的利益外,还要对承租人负责。

4.保护代理人

在港口的代理人是由承租人提名的情况下,船东或船舶经营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会在委托了由承租人提名的代理人作为在港船舶的代理人以外,再另外委托一个代理人来监督承租人提名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该代理人即为保护代理人,或称为监护代理人。同样,当根据租约的规定,代理人由船东或船舶经营人指派时,承租人就可能在装卸港口指派自己的代理人,以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5.船务管理代理人

船务管理代理人为船舶代办诸如补充燃物料、修船、船员服务等业务,而这些代理业务是与船舶装卸货无关的,当船舶经营人为船舶指派了港口代理人后,船东为了办理那些与装卸货无关而仅仅与船务有关的业务时,若船舶经营人代理人没有得到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则就不会为船东代办有关船务管理业务,此时,船东

就会委托一个船务管理代理人来代办自己的有关业务。

6.不定期船总代理人

总代理人是特别代理人的对称,其代理权范围包括代理事项的全部。不定期船总代理人的业务很广,如代表不定期船船东来安排货源、支付费用、选择、指派再代理人并向再代理人发出有关指示等。当然,承租人有时也会指派总代理人,或在租约中规定由租家指派代理人或提名代理人时,则承租人就有权在一定地理区域选定总代理人,当承租人指派甲代理人,而船舶不停靠甲地时,则可由甲代理人为其委托人选择、指派再代理人,并由再代理人代办与在港船舶有关的业务。委托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是建立在对代理人的知识、技术、才能和信誉等信任的基础之上的,而船东或承租人选用总代理人的最大优点在于,委托方和代理人之间有信任感、业务上具有连续性,一旦委托则船舶在所有港口的代理业务都由总代理人办理或由其选择、指派的再代理人即分代理来完成。

二、国际船舶代理业务范围

(一)客货运组织

客货运组织包括:代为揽货、洽订舱位;办理海上联运货物的中转业务;签发提单;代售客票、办理旅客上下船舶手续等。

(二)货物装卸

货物装卸包括:联系安排装卸;办理申请理货及货物监装、监卸、衡量、检验;办理申请验舱、熏舱、扫舱;洽办货物理赔等。

(三)集装箱管理

集装箱管理包括:办理集装箱的进出口申报及报关手续,联系安排集装箱的装卸、堆存、清洗、熏蒸、检疫、修理、检验;办理集装箱的就交装,签发集装箱交接单证等。

(四)船舶、船员服务

船舶船员服务包括: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的手续,申请引航及安排泊位;洽购油料,淡水,垫料,伙食;洽办船舶修理、检验、烤漆等;办理船员登岸及遣返手续等。

(五)其他

其他方面包括:洽办海事处理、联系海上援助;代办租船及船舶买卖等。

第二节国际船舶代理关系与备用金制度

一、国际船舶代理关系

1.长期代理关系和代理协议格式

对班轮(包括集装箱班轮、客班轮、杂货班轮等)和相对长期往来于某航线上的定期定班船舶,委托方一般都希望建立长期代理业务关系,这种长期代理业

务关系往往是通过签订代理协议来建立。外代系统的长期代理协议都由总公司出面签订,分公司不能直接对外签订长期代理协议。签订长期代理协议一般需要建立长期往来帐户,委托方预付一笔双方商定数额的港口使费备用金后,代理定期与委托方对帐,备用金数额不足时,由委托方追加汇付。有的则采取不动备用金,委托方见到航次结帐单并加以审核后,将单船航次实际发生的费用在商定期限内汇付给代理的办法。也有的委托方要求采取单船单航次结算的办法。

国际上较大规模的船东经营定期班轮航线(特别是集装箱班轮航线),一般逐步趋向于在主要挂靠港口成立专门的自营代理公司来负责港口的船舶代理业务,进行揽货、船舶代理现场操作、集装箱管理和港口使费结算等工作。这类代理公司往往使用船公司设计的统一电脑软件系统(包括操作、箱管和财务软件)。在管理模式上分两种形式,即成本中心方式和利润中心方式。成本中心方式实行预算制,利润中心方式则实行与普通代理公司一样的代理协议制,代理公司实行独立核算,向母公司上缴利润(可根据船东经营状况和代理公司盈利情况定期调整代理费率)。这类大公司在新设航线时,常常会在开始阶段使用公共代理,通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如有足够货量并证明能够在当地长期发展,则会开始考虑成立自己的代理。为这样的船公司提供代理服务的代理公司,按照西方国家的标准,一般不得为该船公司在同一航线上经营的竞争对手船公司提供代理服务(公平竞争原则,代理不能一仆伺候二主),船东在商定的领域范围内(TERRITORY)也不得另委托他人做船舶代理(SOLE AGENT)或不打招呼开展营销活动(争客户)。船东如要求代理开发使用供该船东专用的电脑软件,往往需要提供或承担代理公司为此投入的软件开发费用。在代理协议终止时,还往往要给予代理公司相应补偿(人员遣散、专用投资设备的处理等)。

长期代理是船公司根据船舶营运的需要,在经常有船舶前往靠泊的港口为自己选择适当的代理人,通过一次性长期有效的委托方法,使到港的属于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的全部船舶的代理关系形成。

长期代理情况下,船公司不需要按船逐次的委托代理。长期代理关系一经建立,只要没有发生所规定的可成为终止长期代理关系的事项,代理关系就可以一直继续保持下去。

在班轮运输的固定航线上,一般均有船公司的长期代理人负责安排货运工作。

2.航次代理关系

航次代理是指对不经常来港的船舶,在船舶每次来港前由船公司向代理人逐船逐航次办理委托,并由代理人逐船逐航次接受这种委托所建立的代理关系。凡与代理人无长期代理关系的船公司派船来港装卸货物或因船员急病就医、船舶避

难、添加燃料、临时修理等原因专程来港的外国籍船舶,均需逐航次办理委托,建立航次代理关系。船舶在港作业或所办事务结束离港后,代理关系即告终止。

船公司按航次向代理人委托航次代理时,须在船舶抵港前若干天(一般为10天),以书面形式向船舶到达港的船舶代理人提出委托,并在船舶抵港若干天前将船舶规范、有关的运输合同和货运单证寄交所委托的代理人。代理人接到书面委托,查明船舶国籍,明确船舶来港的任务,审核船舶规范、运输合同或贸易合同、货主单证等是否齐全,明确费用的分担和费用的结算对象,如果认为没有什么问题,经索汇备用金,航次代理关系即告建立。

通常需要委托航次代理的船舶有:承运以FOB条件出口和以CIF或CFR 条件进口的外国派船;承运以FOB条件进口和以CIF或CFR条件出口的本国承租人租用的航次租船;船船买卖后,来港办理交接手续的船舶;定期船舶中,办理交船或还船手续的船舶;旅游船、训练船、科学考察船;专程来港修理避难、就医及添加燃料、物料、淡水、伙食等项事宜的船舶。

3.第二委托方代理关系

委托方一般是指提出委托并负责结算船舶港口费用的一方;除此之外,对于同一艘船舶要求代办有关业务的其他委托人均称为第二委托方。在一般情况下,船舶代理的委托方是船方,第二委托方可以是船方、承租人、货主或其他的有关方。一艘船舶的代理只有一个委托方,但同时可以有一个或几个第二委托方。委托方和第二委托方的确定,不仅要看由谁委托代理、港口费用由谁负担,而且还要看由谁负责结算。例如,有的航次租船合同规定,船舶代理人由承租人委托,费用也由承租人结算,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就是委托方。如果同时船舶所有人也要求代理人为其办理业务,则船舶所有人就是第二委托方。又如,租船合同规定船舶代理由承租人委托,而费用则向船舶所有人结算,这种情况下船舶所有人是委托方;如果承租人也明确代理人也为其办理有关业务,则承租人是第二委托方。

代理人与委托方以外的有关方建立第二委托方代理关系时,也必须由委托人提出书面委托。提出委托要求的第二委托方在提出委托要求时,也必须提供与委托办理事项有关的运输合同和其他货运资料,并汇寄备用金。

存在第二委托方代理业务的代理关系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1.由组传人向港口船舶代理发出委托合同并结算港口使费,而船东为了办理诸如船员调换遣返、加油、加水、物料供应、修船、船长借支等船舶管理业务而委托代理,从而建立了第二委托方代理业务。

2.由船东向港口船舶代理发出委托合同并负责结算港口使费,而租船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同时委托处理,建立第二委托方代理业务,要求代理如实反映港口情况,并办理疏港业务,加快装卸速度,尽量缩短船舶在港时间,以节约开

支。

二、备用金制度

费用和船员借支或其他费用支出的预付款项。根据代理人不为委托人垫付任何款项的原则,代理关系建立后各委托人必须及时将备用金汇至代理人处,否则因此而造成船舶延误及其他损失或费用均由委托的一方负责。从这一意义上说,汇寄备用金就构成了建立代理关系的必要条件之一。

备用金是指委托方或第二委托方按照代理人的要求,在建立代理关系后,预付给代理人用作支付船舶在港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船员借支或其他费用支出的预付款项。委托人汇寄备用金是建立船舶代理关系的必要条件之一。

l.备用金的索汇

在建立代理关系后、船舶到港之前,代理人必须向委托方或第二委托方索汇备用金,并且还可以按照实际需要随时提出增汇要求。索汇备用金的数额是代理人根据船舶的总吨、净吨和装卸货物的种类、数量等货物资料及船舶在港的任务,或增添燃料、淡水、物料、食品等资料估算出来的。

代理人一般不予垫付备用金。如委托方有较好信誉,可考虑边安排作业边催汇。一般情况下,索汇备用金后,在船未到港前,要随时了解汇款情况,如委托方未及时汇时,又不说明理由,代理人应该继续催汇。如船舶已经靠岸开始作业,但备用金仍未汇到,可提醒委托方“按照港口惯例,船舶将被移泊到锚地等待港口使费付清为止”,以明确责任。在备用金没有汇付到账前,不能给船舶办理出口手续。

2.备用金的使用

代理人在使用备用金时要指定专人掌握备用金的使用,随时注意使用情况,发现可能超支时要及时提出增汇。船务部门也要经常与掌握备用金使用的人员联系,随时掌握船舶在港作业的进度和费用开支情况,严格按照备用金使用的范围和索汇备用金时分列的费用项目专款专用,逐船逐航次确定供应品的限额。此外,对于船员借支也要严格掌握,只能在委托人汇寄的船员借支项下的数额范围内借支。如果委托方未按索汇金额如数汇寄备用金,则开支时应以保证港口费用、吨税和代理费用的开支为原则控制使用。

3.备用金的结算

船舶离港后,代理人应及时汇总船舶在港所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应收取的代理费,详细列出航次结账单,连同所付的各项收费单据寄交委托方,并将扣除上述费用后的备用金余额退回或结存。

无论是长期代理还是航次代理,备用金的结算都应以“一船一结”为原则,并且都应在船舶离港后及时(或在一定的限期内)做出航次结账单,随附所付费用

的收据寄交委托方。所不同的是,在航次代理情况下,备用金按航次结算,代理人在寄交航次结账单及随附的各项收费单据的同时,应将备用金的余额退还委托方或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将余额结存;而在长期代理的情况下,备用金虽不必按航次结算,但在船舶离港后仍需及时将航次结账单及随附的各项收费单据寄交委托方,并按月向委托方抄送往来账,核清账目。

第三节出口货物代理业务

船舶代理人为船公司代办的出口货运业务主要包括货物承运、联运货物的中转、协助船方配载、缮制各种单证、计收运费、签发提单以及集装箱管理等业务工作。

一、货物承运

班轮运输中,班轮公司的代理人接受船公司的委托,在装货港代表船公司代办货物的承运工作。当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办理货物托运申请时,承运人对这种申请给予承诺,即接受托运申请的工作成为订舱。在出口货物以CIF或CFR等条件成交的情况下,出口货物的运输工作由出口商办理,所以订舱工作在装货港或货物输出地办理。如果出口货物以FOB条件成交,则订舱工作就可能在货物的输入地或卸货港办理。目前订舱托运工作的手续通常是由船公司的代理人办理。

二、联运货物中转

国际船舶从国外驶进本港,再由本港换装船舶转运到其他国外港口卸船的货物,为国际联运中转货物,本港是中转港,由装港签发联运提单,货物在中转港由代理人办理中转和运输手续。如果委托船舶代理公司代办中转,则代理公司应在船舶抵港前,根据船期、货运资料和委托事项,联系海关、海事局、港务局办理船舶进出港手续、泊位安排和货物卸装、转运工作。船舶抵港后,向船长索取货物舱单、提单副本和其它随船单证,了解中转货物的装舱位置和包装情况,再向上述机构办理货物报关、转运手续、安排卸载和衔接二程船的托运工作,编制二程船装货单和签发二程船提单。在二程船驶离本港后,将二程船名、装运货物、离港日期等,电告委托方和承运人在目的港的代理人,以便目的港代理人按二程船提单向收货人支付货物。

三、协助船方配载

出口货物在装船前必须就货物装船顺序、货物在船上的装载位置等情况做出一个详细的计划,而制定船舶积载计划是船方的职责,代理人的主要职责是向船方提供装船货物的资料,并协助在港船舶及时作出积载计划,有代理人分送港口有关部门安排装船作业。

四、缮制各种货运单证

缮制各种货运单证,是代理人办理出口货运业务的主要工作之一。代理人被授权缮制和签发的各种货运单证,与承运人自行办理具有同等效力和作用。全套出口货运单据必须在船舶离港前交船长签收,随船带交卸港代理人。同时以快件邮寄卸港代理人一套。交船长的全套单据要附有清单。

五、运费计收

在货物装船后,根据船公司的提单副本,并按照提单上的实际货运量计算运费,并通知客户按此运费额准备运费;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及时通知客户作好提货准备,在没有收回运费的情况下不能放货;对于卸进口货物船舶,要注意进口货物运费的收取工作。

六、代签发提单

在目前的国际航运业务中,特别是在班轮运输中,提单通常是由承运人的代理人签发。在不定期船运输中,船舶代理人经船长授权,也可代表船长签发提单。代理人在签发提单时应注意有关提单格式、份数、签发日期、签发提单的依据、批注的处理、附加条款等问题。

七、出口集装箱管理工作

船舶代理人根据用箱单位的要求和船公司或委托人的规定或指示,办理集装箱空箱发放、调运和报关手续;根据集装箱预配清单,办理放箱手续;按货主要求提前通知有关方作好冷藏箱装箱前的预检和预冷,根据船公司的管理要求正确放箱,并监督货方正确用箱,如有误用,可以强行指令用箱人在装船前倒箱或采取处理措施。船舶装毕后1个工作日向船公司或委托方发装船报或输入其指定的有关电脑系统。

第四节进口货运代理业务

船舶代理人为船公司代办的进口货运业务主要包括整理、核对并分发货运单证、催提、签发提货单、进口货物理赔以及集装箱管理等业务。

一、整理核对进口单据

在船舶抵港前从船方装船代理接受进口货物舱单、船舶积载图、提单副本、站场收据副本、集装箱装箱单、特种箱清单等,卸港代理人收到全套进口货物单证后,应该详细核查积载图、货物舱单,按照装港逐港逐票与提单副本进行核对,如果发现货类、件数、标志货与收货人有误时,要立即同船方装港代理人查对核实。如果由于装载不当或实际积载图不相符,或者由于船方事先没有通知,而造成临时翻舱、捣舱和开关舱的时间费用损失,均应由船方负责。对于此类工时耗费,可列入港口杂项作业,作出记录,请船方签字确认。审核内容一般包括船名、航次、提单号、装运港、中转港(如有)、交货地、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收货人栏不得为空,对海关通关有特殊规定的商品,“收货人”项必须与船公司联

系确认具体内容)、货名、包装、件数、重量、体积、箱号、封号、箱数、箱型、集装箱交付方式、散货船装卸条款、运费支付方式、运费额、附加费、其他舱单上所列与放单有关的备注项目。

二、催提

在航运实践中,船舶代理人在船舶抵达卸货港之前,应事项通知收货人作好提货准备;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应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以便使收货人能够及时办理提货手续。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取货物,则应继续催提。

催提可用挂号信、传真、电话进行。如用电话催提,则必须作好记录备案。对于冷藏货、鲜活货物等特殊货物,因港口无保管条件保存或不便存放,应随时用电话通知收货人船边提货。

三、签发提货单

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取货物以正本提单作为交换条件,但在实际业务中采用的交付货物的方法则是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先向承运人在卸货港的代理人交出正本提单,再由船舶代理人签发一份提货单给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待办妥有关手续(如海关、检验)后到现场提取货物。船舶代理人除凭正本提单签发提货单外,当收货人因故暂时无法取得正本提单或在使用海运单在“电放”情况下,船舶代理人应该根据不同情况签发提货单。

四、进口货物理赔

理赔是指承运人受理和处理货主所提出索赔的工作,而索赔则是指货主对因货运事故造成的损失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除一些较复杂和数额较大的索赔案由承运人自行受理和处理外,承运人对一些小额的索赔案往往授权代理人受理和处理,船舶代理人对承运人(委托人)委托办理的进口理赔工作通常指对溢短货的处理。

五、进口集装箱管理业务

船舶代理人在船舶卸毕后1个工作日内向船公司或委托人发出卸船报告或输入有关电脑系统;根据集装箱载货清单和理货机构的卸货记录核对进口集装箱的箱数和箱号;代船公司或委托人办理进口集装箱的箱体报关手续;办理放箱手续。

进口集装箱的发放、交接应根据提货单(交货记录)等文件内列明的集装箱交接条款,实施《集装箱设备交接单》制度。从事集装箱业务的单位必须凭集装箱管理人签发的设备交接单办理进口集装箱及集装箱设备的提还箱、出场进场手续;对集装箱的超期使用、租用、集装箱及集装箱设备的灭失和损坏应支付超期使用费、租箱费和承担赔偿责任。

船舶代理业务_复习资料

判断题 1.舱单是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据以向码头仓库或在船边提取货物的凭证。错。舱单改为提 货单 2.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节轻微,或者当事人主动交代的,海关可以从轻处罚,但不能免于 处罚。错。不能免于处罚改为可以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3.船舶吨税、引水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交付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是五项船舶优 先权中的一项。对。 4.《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条例》规定,交通运输工具在入境后到入境检查 前、出境检查后到出境前,未经边防检查站许可,上下人员、装卸物品的,可对其负责人处以 10000 元以上 30000 元以下的罚款 5.凡是取得我国交通部颁发的《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登记证》的国际班轮公司,均 可在我国沿海主要港口之间利用其经营的船舶进行其自有或租用空集装箱调运。错。 只有国际班轮公司所在国政府与我国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签有对等协议,方可进行此类空箱调拨运输业务。 6.船舶装卸作业结束后,如因船方原因继续留泊,需要按每日每船舶净吨(马力) 0.23 元的标准向港方支付停泊费错。非作业停泊费不是按日计费的,而是按每小时每船舶净吨(马力)0.15 元标准来收取的。 7.一艘外籍船进港,预计修船 20 天。船舶抵港后,外勤建议船长申请 30 天期的吨税。 错。船舶修理可予免征吨税。 8.对停靠码头的船舶前后缆绳上必须放置挡鼠板的规定是中国检疫机关独特的规定。 错。是世界各国检疫机关普遍实行的规定 9.只有持有合格职务证书的船员,才准许在船上担任相应的职务。对。 10.所有船舶进出中国港口或在中国港内航行、移泊,必须由港务监督指派引航员引航。 有关引航的具体事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颁发的《海港引航工作规定》办理。 错。只对外国籍船舶实行强制引水。 11.船舶进港挂旗时,一般在主桅上挂船籍国国旗,船艉挂港口国国旗。错。主桅挂港口 国国旗,船艉挂船籍国国旗。 12.“秋河”轮是中远集运公司的中国籍船舶,现为某家外国船公司租用,该轮到中国港 口卸货时,可免征船舶吨税。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籍船舶均需征收船舶吨税。 13.某外籍船舶自上一中国港口驶来本港卸货,抵港时发现该轮所持吨税执照的有效期至 抵港后的次日。该轮次日上午靠泊并开始卸货,次日晚 2350 时卸毕,为等一名船员,该轮要等到第三天 2000 时才能开航去国外港口。外勤提前为该轮新办了吨税执照并交给了船方,使船员到后船舶立即得以开航。错。吨税执照满期后 24 小时内未上下客货的船可以免征。 14.来港口专为添装船用燃料、物料并在进港后 24 小时或停泊港口外 48 小时以内离港 并没有装卸任何客货的船舶,可以免征船舶吨税。对。 15.中国吨税执照只限在交纳税款的港口有效,台湾地方当局签发的吨税执照在中国大陆 无效。错。有效期内的中国吨税执照在中国大陆港口均有效,我国也特许认可台湾当局签发的有效期内的吨税执照。 16.由于船方迟迟拿不出配载图,港方急于开工作业,外勤就自行绘制了配载草图,直 接交给港方先行按图开工作业。错。这是外勤侵害大副权利的行为。一旦船方不同意外勤所做配载方案,会造成翻舱损失。

(完整word版)采购代理业务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采购代理代理业务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采购代理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定义 第二条本公司所从事的采购代理仅限于服务于各级政府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非盈利机构、社会团体、个人采购保险产品及各类风险评估、风险查勘等服务。 第三章分工 第三条公司各业务部门、各分支机构:负责采购业务的承接和洽谈与实施,招标文件制作与售卖,应标人资格审核,组织现场评标、开标、结果公司 第四条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采购代理资质申请、延续;制定各类相关规章制度、设立各类评标规则;采购信息审核发布;建立供应商库;建立评标专家库;负责审核采购流程是合规;统计采购数据,

向监管部门报备;建立档案库,将采购代理相关资料归档。定期会同办公室进行流程和技术审查,确保合规。 第五条公司财务部:收取招标代理各类费用,开具发票,支付评标专家费用。定期与业管部进行数据核对。 第六条公司办公室:保障公司各类场地、设备正常使用。相关文件合同用印流程审核。定期会同业管部进行流程和技术审查,确保合规。 第四章工作流程与监督职能 第七条各业务部门、机构:采购业务实施机构为相关业务部门,是采购委托人的寻找和对接部门,其职能: 1、与采购人确定采购预算建议数; 2、与采购人确定采购预算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采购计划,进行采购需求登记,采购代理合同协议签订,向业管部提出项目立项申请; 3、对采购文件进行确认,对有异议的采购文件进行调整修改; 4、对实行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的预中标结果进行确认,发放中标通知书,并依据中标通知书参加采购代理合同的签订; 5、对采购合同和相关文件进行备案; 6、收取代理采购资金。 第八条业务管理部:负责对采购代理业务进行审核和批准,其职能:

船舶代理案例分析

1.寰宇租船公司诉中国钦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船舶代理侵权赔偿纠纷案 [案情] 原告:寰宇租船公司。 被告:中国钦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 1998年10月9日,原告与欧洲散运公司签订了定期租船合同,约定:原告租用散运公司的“麦里克斯”轮,租期45天,租金每天5,500美元;散运公司授权原告签发该轮租期内有关运输的提单。同日,原告与星贸公司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约定:星贸公司向原告租用“麦里克斯”轮,自中国湛江港和北海港运载20,000吨袋装化肥至孟加拉国的赤塔根港,运费每吨19美元;百分之百运费应在签发提单时付清;湛江及北海的代理为湛江外代和北海外代,赤塔根港代理以后通知;提单将由代理严格根据大副收据签署;船舶所有人因未收取的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和置留损失而对货物享有留置权,承租人应对装货港发生的亏舱费和滞期费(包括置留损失)负责,承租人还应对卸货港发生的亏舱费和滞期费(包括置留损失)负责,但仅以船舶所有人通过对货物行使留置权而未能收到的款额为限。同日上午0958时,在双方洽商该航次租船合同过程中,星贸公司的代理人日富公司向原告代理人NEPTUNE CARGO BROKERS INC.(内普图货物经纪公司,下称内普图公司)发出电子邮件称,装货港、卸货港代理由租船人指定,装港代理为“外代”,原告方对此无异

议。19日,双方签订该航次租船合同的第一号附件,一致同意第二装货港变更为中国钦州港,且代理为被告。 同日(10月19日),“麦里克斯”轮自湛江抵达广西钦州港外锚地,日富公司委托被告作为该轮在钦州港的代理,被告接受了委托,并由其工作人员梁剑竹具体办理该轮的代理业务。21日被告向钦州港务监督代办“麦里克斯”轮的进口申请手续,23日该轮获得同意进港的核准。27日“麦里克斯”轮靠泊装运10,500吨袋装化肥,该批货物的托运人为广西化学品进出口有限公司(下称化学品公司)。30日日富公司电传被告,称“船东确认授权贵司代表船长签发/释放提单”。次日,被告接到该轮船长和寰宇代理人公司的电传,告知提单的签发权已授予寰宇,任何与提单签发有关的事项须与内普图公司联系,被告无权签发提单;被告遂将此事电传与日富公司。11月2日,船舶装货完毕,其大副收据显示,该轮在钦州港装载袋装过磷酸钙共10,500吨,其中5,500吨运往赤塔根港,5,000吨运往蒙格拉港。3日被告将“麦里克斯”轮船长及寰宇的代理公司反对其签发提单给托运人一事再次通知日富公司,4日日富公司指示被告释放提单给托运人,被告即向托运人释放了按其指示签发的提单。被告所签发提单的抬头为“中国外轮代理钦州公司”,注明提单与租约一起使用,各提单均为“运费已付”提单,在提单签名处皆有打印的“AS AGENT FOR AND ON BEHALF OF MASTER:DIMOPOULOS GEORGIOS”(作为代理人代表船长:

国际船舶代理

国际船舶代理: 1,资质:(1)对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进行增补:增加国际国内船舶和货物代理。(经与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可通过网站申请增补) (2)在“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简称CASA)”备案。操作办法: 一、新成立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含新注册成立企业及已有企业扩营国际船舶 代理业务的),在向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后,应在30日内进行新成立国际船 舶代理企业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①新成立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备案表(该表格需首先发送Excel电子表格至协会 指定邮箱,并等待邮件回复确认);(附件1)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两名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从业资历证明文件(包含从业经历公证书、劳动合同 复印件、相关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及其他通知准备的必要证明资料等)。 二、备案表中有关两名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条件为: ①拥有高级业务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并有从事国际海运相关业务三年以上 经历的; 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国际海运相关企业担任业务部门经理职务三年以上的 经历; 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即可,但均需提供公证处出具的从业经历公证文件。国际海 运相关企业是指交通运输部颁发过有关国际海运经营资格登记证的企业。 三、备案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需将备案全部纸质材料直接邮寄至中国船舶代理 及无船承运人协会秘书处,协会在收到纸质全部备案材料10个工作日内,向企 业发送确认备案回执,已备案国际船代企业名单在协会网站公布,并定期报送 交通运输部主管部门及企业所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2,业务操作流程: (1)货主推介。一般来讲,外轮代理都是收货人指定代理,即比方武钢买的一船外轮的 货,武钢推介我司做外轮代理,就是由我司来做外轮代理服务。 (2)签委托。外轮船东发委托代理邮件,外轮代理人(比如我司)收到邮件后,将港口 费用统报一个价格给外轮船东,里面包含引航,港口使费,代理费等其他一切费用,现阶段来讲,一般一条17-18万吨的CAPE船的总费用大概在10-12万美元,视各港口情况有所差异,其中代理费在0.7-1万美元/船,具体代理费双方协商确定,确定后外轮船东打款。 (3)报“一关三检”。在确定委托代理后,在外轮装出到港前,根据需要提供的外轮资料 清单(包含相关证书,货物情况等各港口有专门的资料清单),按要求向“一关三检” 申报,即海关,边防,卫检,海事,一般统一都是网上申报。 (4)联系港口。将外轮到港时间,动态变化,装货情况详细报给港口,跟踪和了解外轮 靠泊计划,将外轮动态变化和港口靠泊计划两边信息及时沟通协调。 (5)外轮靠泊后,通知货代做水尺,同时安排联检。 3,配套服务操作: 对于外轮上有安排人员上下,运送配件等事情需要上岸的,一般提前向边防申报,取得临时入境许可,然后再安排相关事宜。 4,业务开展设想: (1)外轮代理的承接。考虑到我司现有的货主,外轮代理权可以先通过向我司熟悉的货 主申请和争取,比如武钢,中天等。

船舶代理工作总结

个人季度工作总结 尊敬的公司领导: 斗转星移,时光如梭,转眼间第三季度又结束了,回顾自已这个季度以来的工作历程,收获及感触颇多,其中有许许多多的艰辛,但更为我所铭记与感动的是收获顺利完成工作的喜悦。有幸得到公司的认可和信任成为XXXX的一员,在公司领导的正确引导下,以及在各部门同事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无论是思想素质还是工作能力都在不断提高与完善,在同事们的指导下我已在办理业务方面取得长足发展。为了使自己更好的服务于客户,更好的维护公司的利益,现在将工作总结于下: 一、含泪播种一定能含笑收获 至从加入到这个温暖的大家庭后,始终做到“心为船舶所用、情为同事所系、利为公司所争”,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始终以公司为重,只要公司需要绝无任何推辞,能够认真负责的完成领导指派的工作和任务。 1.船务工作稳固推进。面对我司日益增长的业务量与市场的扩大,各部人员信心十足的把饱满热情完全投入到自己的岗位上,在他们的带动下,我开始站在一个全新的舞台诠释工作。制作船舶单证时做到心思慎密,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在英语基础不是很好的情况下坚持学习,把不认识的英语单词记下来,坚持每天都有进步。办理联检手续时,始终如一地做到——正确是前提、效率是保障、大胆是保证,单证制作与办事方法的正确

是高效实现最有力的保障,胆大心细为顺利完成任务保驾护航。曾经因太多的内容需要学习出现过混乱,在努力的学习下,现在能够清楚辨别当前最紧要的任务是什么,能够做到既不提前也不滞后地提交相关部门的联检单证,也开始摸清经常接触办事官员的秉性,能够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处理,在面临紧急突发事情时心里也多了许些淡定,再也没有了惊惶失措、诚惶诚恐。我虽无终日而思,却时常对自己说“加入到由每个优秀分子组成的大家庭中,必须努力学习,懂得返躬内省,争取早日与公司基本要求靠近,紧紧跟随公司领导的正确指导,努力成为一名合格的海陆通成员”,看着公司驻船人员紧缺和辛苦,于是我努力学习日常口语及船舶专业术语,7月份向领导提出已经做好出海准备的想法,必须战斗在最前线,与他们同甘共苦、共进退! 2.与口岸单位等合作伙伴维持良好关系。船代作为船货进出各利益方的协调者、平衡棒,是实现联检单位与船方、货主、商检、引航以及过驳公司沟通的桥梁,与他们保持良好关系成为我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部分。首先,良好的工作心态成为我能否享受工作最关键的一点,于是我不断对自己说“其实我什么也不是,没什么大不了,能把工作完成我就感谢他”,并按照公司领导的要求,从自我形象上首先就要给对方留下好的印象,穿着整洁大方,始终保持微笑,礼貌用语时常挂在嘴边,毫不吝惜地用自己的行为去感染周围;其次,在工作时间以外与联检单位等接触时,要做到“先文明礼貌问好,后出手张弛有度”,跟联检部门的关系维持是一个长期而漫长的过程,并非一蹴而就,所以该关系的维护

船代基本得业务和专业知识

船代基本知识 1、CY-FO条款:FO可释为Free Out或Free Over side=Free Overboard意为船公司(Carrier)不负责POD(货款到付)之卸船费。此条款常用于去中东、西亚地区的僻港、小港(Side ports“小港”);如:Haifa海发、Ashdod阿斯杜德(以上二港均Israel以色列的)、Izmir伊兹密尔(Turkey)、Istanbul伊斯坦布尔(Turkey)、Beirut贝鲁特(Lebanon黎巴嫩)、Benghazi 班加西(Libyan利比亚,于地西:地中海西岸) 另有CY-TKL(=CY-TACKLE)=CY-Hook(Note:tackle吊绳→吊钩;hook货钩、吊钩)、舷(船)边交货,船公司不负责卸船费。与CY-FO类似,只是CY-FO多用于中东、西亚地区 注:少部分公司还有CY-LO条款(如H&T)它与CY-FO类似,只是习惯叫法不同而已。有少部分人言CY-LO适于散货、至目的港后拼柜的卸船费及码头费、拆柜费等Carrier一概不管 2、“双到付”:指Forwarder付给Carrier之O/F(Ocean Freight)与Shipper(“客户”)付给Forwarder之O/F均为到付“一预一到”:指Forwarder付给Carrier 为prepaid(pp)方式;而Shipper付给Forwarder,则为到付CC(collect).船公司一般不同意到付。 3、对DG(Dangerous Goods或DC:Dangerous Cargo)多采用“现提”即Alongside Delivery.又称“船边交货”(指POD船边)。因许多码头不允许DG于港内久留 4、Via(=by way of =care of =C/O)经由: e.g. ① Shipment from Keelung to NYK via Panama Canal货物必装载于从基隆(TWN)通过Panama Canal驶往NYK之船舶或以上英文也可以写作:Shipment from Keelung via Panama Canal to NYK(NYK于美东) ② Shipment from Shanghai to Detroit(底特律,于美内陆)via LA(于美西WC)意指:于LA卸船后转火车运至Detroit ③ Shipment from Shenzhen to Seattle(W.C)via Land-Bridge(陆桥)in bond to Boston(E.C.)。货物在W.C.西雅图卸船后经由陆桥运输并在保税下,运至E.C.的波士顿(in bond保税,以保税方式。所谓“保税”即是暂不交关税,待货到目的地后再交) ④ Shipment from Huangpu to Dallas(达拉斯,于美内陆),Texas(Dallas所在的州名)Via O.C.P. Long Beach,Calif. (长堤:于W.C. California为LB所在的州)货物于西岸长堤卸船后利用火车使用OCP运输条款运至Dallas ⑤ Shipment to Pacific Coast via Overland to New York “船运至美西港经由大陆,陆运至NYK) 5、01、transit goods(cargo):过境货、转口货。自输出国运往输入国的过程中,需经第三国时,对该第三国而言,该货即为transit goods 通常:货物于此第三国卸下后依海关事先核定之路线以保税运输方式运往输入国目的地。 02、bonded W/H(warehouse):保税仓 in bond to 保税运至 bonded shed保税货棚(货栈) bonded value关栈价值 6、“In transit to”条款:通常,此条款指Consignee在不清关交税的情况下使货物继续运输,目的地海关必于船公司舱单(Manifest)上见到相关条款才允许这一条款。因此,B/L上必有显示。 例如:到Arica(阿里卡)与Iquique(伊基克)(此二港均属南美智利Chile国的)的货物。B/L上的Consignee 、Notify、port of delivery中若有显示Bolivia者,B/L上须显示“In transit to Bolivia”(注:Bolivia玻利维亚为一内陆国,毗邻Chile)“In transit to”的本义为“转运至” e.g.:Shipment from Shenzhen to Arica in transit to Bolivia。B/L上POL填Shenzhen;port of discharge填Arica;place of delivery 填Bolivia;Final destination也填Bolivia 7. Mediterranean Base Port地中海基本港:Milan米兰(Italy)、Barcelona巴塞罗那(Spain)、Bilbao毕尔巴鄂(大西洋口岸,实不靠地中海)、Genoa热内亚(Italy)、Valencia巴伦西亚(Spain)、Istanbul伊斯坦布尔(Turkey)、La Spezia拉斯佩齐亚(Italy)、Leghorn里窝那(来亨)(Italy)、Port Said塞得港(Egypt)、Alexandria亚历山大(Egypt)、Benghazi班加西(Libya利比亚)、Marseilles马赛(France) 8.洗柜通常分四种:Ⅰ)化洗Chemically clean floor;Ⅱ)清水洗water clean;Ⅲ)蒸汽洗steam clean;Ⅳ)研磨洗:glind (研磨)or sand clean 分批出境核销栏日期出境数/重量结存数/重量核销人 出口业务 (一)B/L缮制(制作) 1出船东B/L (MASTER B/L) 注:这种情况下MB/L上shipper为出口商, consignee为进口商或to order 2出HB/L:(给客户)) 注:这种情况下: Ⅰ)货代需事先征得carrier同意后者接受H-B/L后才可签

船代业务操作流程

船代业务操作流程 业务流程图: 委托方---电传.电报.信函等---委托方---船务公司受理---复函代理确认---致电船长---通告港口.海关.海事.边防.检疫.装卸公司.商检等业务主管部门及货主—船舶抵港派员登轮洽谈---提出实施方案---委托实施---自行验收---递交船方(或船东)---验收签字---向委托方收取费用。 一.商务 商务人员负责船舶航次代理中港口使费.备用金的报价.索要;所代理船舶的各种货运单证以及统计工作。 1.收到委托方地船舶代理委托后,对其委托进行审核,包括船舶规范,来港任务,和约主要条款,来港,去港,以及预抵时间等,确认无误后,接收委托书。 2.商务报价: (1) 船舶使费报价主要项目包括:港务费.拖轮费.检验检疫费.系解缆费.停泊费.交通通讯费.杂费.代理费.等等。因业务需要还可能产生如下费用:租船费(出海检疫).移泊费.困难作业费.护航费(船长超过250米/载货超过80000 吨/载运一级危险品).为油栏费(危险品船).理货费等。 (2) 船东保护代理报价主要项目: A 换船员:食宿费.签证费.交通费.边防费.代理费等 B 上备件:交通费.租船费.报关.报检费.仓储费.代理费等 C 加淡水:淡水费.加水劳务费等 3. 催收备用金:发送报价单并得到委托方无异议后确认后,立即将公司FULL STYLE发送至委托方,根据确认金额催收备用金。 4. 搜集.整理.核对引航站.理货公司.装卸公司.拖轮公司.检疫站.等送来的费用单,将其逐航次归纳。 5. 待费用到齐,制作单航次航次结账单一式三份,一份连同费用单装订成本寄给委托方结算,一份与费用单复印件装订成本,作为航次结算档案,一份留存备查。船舶离港后,30天内把航次结算单制作完毕,费用结算应按照“多退少补”为原则。 6. 负责公司合同和协议的管理。 7. 负责印章.空白单证的管理。 二.计划调度 负责公司所有船舶的动态管理,负责日常值班电话及高频电话的接听,负责代理船舶的靠泊计划工作,为船舶联系补油.补水等工作。 1. 迅速.详细的书面答复船公司来电询问的本港港口情况.费率.装卸率等情况。 2. 委托关系确认后,主动与各有关方(包括船东.租家.发货人.收货人及货代)联系,了解各有关方的要求,并获得船舶.货物的资料。 3. 与船舶取得联系,及时将进港指南传真(电传)至船舶,向船方了解预报(确报)抵港时间,抵港吃水等情况,并将传真(电传)保存于单船档案袋中。 4. 缮制进港申报,根据港口习惯(日照港为船舶预抵7日内/航程不足7日的在驶离上一港),将填妥地进港申报分送海事局.检疫局.海关.边防.港务局等有关方。(各部门所需单证:海事--进港申报书.船舶规范;海关--进港申报书.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第九章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第一节国际船舶代理的种类及业务范围 一、国际船舶代理人的分类 从事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船舶在世界各个港口之间进行营运的过程中,当它 停靠于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所在地以外的其他港口时,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将无法亲自照管与船舶有关的营运业务。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可以有两种:第一,是在有关港口设立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分支机构,第二,是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委托在有关港口的专门从事代办船舶营运业务和服务的机构或个人代办船舶在港口的有关业务,即委托船 舶代理人代办这些业务。在目前的航运实践中,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由于其财力或精力所限,而无法为自己所拥有或经营的船舶在可能停靠的港口普遍设立分支机构;又由于各国航运政策的不同,使得委托船舶代理人代办有关业务的方法成为普遍被采用的比较经济和有效的方法。 设立在世界海运港口的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人,他们对本港的情况、所在国的法律、规章、习惯等都非常熟悉,并在从事船舶代理业务的实践中积累有丰富的经验。因此,他们经常能比船长更有效地安排和处理船舶在港口的各项业务,更经济地为船舶提供各项服务,从而加快船舶周转、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船舶的经营效益。目前,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大多都对自己拥有或经营的船舶在抵达的港口采用委托代理人代办船舶在港口各项业务的办法来照管自己的船舶。世界上的各个海运港口也都普遍开设有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行,而且在一个港口又通常开设有多家船舶代理机构从事船舶代理业务工作。 船舶代理属于服务性行业。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行可以接受与船舶营运有关的任何人的委托,业务范围非常广泛,既可以接受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委托,代办班轮船舶的营运业务和不定期船的营运业务,也可以接受租船人的委托,代办其所委托的有关业务。 由于船舶的营运方式不同,而且在不同营运方式下的营运业务中所涉及的当事人又各不相同,各个当事人所委托代办的业务也有所不同。因此,根据委托人和代理业务范围不同,船舶代理人可分为班轮运输代理人和不定期船运输代理人两大类。 (一)班轮运输船舶代理人 1.班轮运输船舶总代理人 在班轮运输中,班轮公司在从事班轮运输的船舶停靠的港口委托总代理人。该总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通常由班轮代理合同的条款予以确定。代理人通常应为班轮制作船期广告,为班轮公司开展揽货工作,办理订舱、收取运费工作,为班轮船 舶制作运输单据、代签提单,管理船务和集装箱工作,代理班轮公司就有关费率及班轮公司营运业务等事宜与政府主管部门和班轮公会进行合作。总之,凡班轮

船舶代理业务工作流程

船舶代理业务工作流程 船舶抵港前 1、确定代理委托关系。 2、估算备用金、发送并确认。 3、索要船舶规范资料,船舶吃水及ETA等。 4、索要货物资料(是否是危险品)、联系货主报关,提单格式,提货及货 主的联系方式等事项。 5、申报靠泊和引水。 6、申报卫检检疫申请/取得回执(重点)落实好船舶的除鼠证书有效日期, 签发港。 7、制作海关书面舱单。 8、传送海关电子舱单(进口24小时内)。 9、联系靠泊计划(总调/作业区)。 10、备妥联检表格、船舶单证。 11、落实好船东船舶委托事项(备用金,加水,更换船员,申请吨税,更 换船舶证书等)。 11、货物危险品申报及递送。 13、速谴协议、搬捣费的落实。 13、货物绑扎、垫舱、平舱等事项的落实。 15、落实港方的作业时间及作业效率等。 16、输入“远威系统”船舶资料。

船舶抵港后/靠泊前 1、发送抵港电、动态电。 2、联系靠泊计划,上引水时间。 3、告之船方进港计划及注意事项。 4、追查备用金是否到帐。 5、办理登轮证。 6、与卫检联系确认好检疫方式(外勤)。 7、跟踪出口货发货情况(进口货商检情况)。 船舶靠泊后/离港前 1、每日向计划调度抱装/卸进度。 2、办理船东船方委托事项。 3、船员更换、家属住船、船东代表等。 4、向港方递交分担通知单/舱单。 5、船舶下一港的落实。 6、准备开航单证/联检表格。 7、船上证书(海员证,吨税等)的归还情况。 8、事实记录等文件的签订。 9、完货后公估等商检的安排。 10、制作B/L和出口舱单。

船舶开航后 1、向委托方发离港电。 2、到理货公司拿理货报告、大副收据、舱图等单证。 3、根据大副收据传送海关电子舱单。 4、传送N/R S/F B/L M/R S/PLAN等副本。 5、应货主要求做提单或者电放(出口货)。 6、清洁提单保函的确认。 7、纸面出口舱单送往海关出口科。 8、收集审核港口使费账单并支付。 9、做航次结算单/邮寄委托方。 10、做个航次报告给船东。 11、整理归纳船舶档案袋。

《航运管理实务》学习指南

《航运管理实务》学习指南 一、课程的性质和作用 本课程是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目标是在熟悉航运管理实务基本知识基础上,掌握现代航运企业生产管理理论与方法、航运业务管理的理论与实践、航运企业经营管理的战略理念、国内外安全管理规则的运用以及航运企业信息化建设的能力。力求科学地反映当前航运管理实务的新理论、新方法、新趋势,结合学生就业趋向培养学生解决有关航运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课程是以《航海技术基础》、《国际航运市场学》、《现代企业管理》等课程为基础,是专业基础课程和相关专业课程的集中体现。 二、课程培养目标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使学生充实航运管理的基础知识,掌握航运管理的方法,提高航运管理的基本技能。培养学生: (1)在航运企业从事生产管理、统计分析、安全管理、船舶营运组织、信息管理、企业管理等实际工作中应具备的基本职业能力; (2)在国际货代、船舶代理等企业从事跟单、单证制作、运输操作、运输组织、代理业务等实际工作中应具备的基本职业能力; (3)在港口企业从事生产调度等实际工作中应具备的基本职业能力。 使得毕业生适合在航运企业从事生产管理员、统计分析员、船舶调度员、安全体系受控员、信息技术员等岗位工作,适合在货代企业从事货代操作员、单证员、业务员等岗位工作,适合在船代企业从事外轮代理业务员工作,适合在港航企业从事调度员、理货员等岗位工作。 三、课程设计思路 本课程在遵循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认知规律的基础上,打破以“了解”、“掌握”为特征设定的传统学科型课程目标和知识传授方式,变知识学科本位为职业能力本位。以“国际航运业务管理”专业高职学生的就业为导向,“基于工作过程系统化”理论为基础。根据行业专家对该专业所涵盖的岗位群进行任务和职业能力分析,结合社会环境分析及专业调研,从“任务与职业能力”分析出发,紧紧围绕完成工作任务的需要来设定职业能力培养目标和课程内容。 按照航运管理不同分工,本课程教学内容安排上从航运管理实务基础着手,逐渐过渡到国际航运生产管理、国际航运业务管理、国际航运企业战略管理,引入航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的建设要求和信息管理系统,充分体现任务引领、实践导向课程思想。采用“行动导向”教学方法,以“业务类别”为主线,创设工作情境,利用工学结合、科研参与,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方法能力和社会能力。 四、课程教学安排 本课程在教学中根据“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培养模式,采用“行动导向”教学,实现“教、学、做”一体化。整个课程计划安排64学时,其中理论教学48时,理实一体教学16学时,要求学生在课后自学完成64学时,共计128学时。

船舶代理工作总结范文

船舶代理工作总结范文 尊敬的公司领导: 斗转星移,时光如梭,转眼间第三季度又结束了,回顾自已这个季度以来的工作历程,收获及感触颇多,其中有许许多多的艰辛,但更为我所铭记与感动的是收获顺利完成工作的喜悦。有幸得到公司的认可和信任成为XXXX的一员,在公司领导的正确引导下,以及在各部门同事大力支持和帮助下,无论是思想素质还是工作能力都在不断提高与完善,在同事们的指导下我已在办理业务方面取得长足发展。为了使自己更好的服务于客户,更好的维护公司的利益,现在将工作总结于下: 一、含泪播种一定能含笑收获 至从加入到这个温暖的大家庭后,始终做到“心为船舶所用、情为同事所系、利为公司所争”,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始终以公司为重,只要公司需要绝无任何推辞,能够认真负责的完成领导指派的工作和任务。 船务工作稳固推进。面对我司日益增长的业务量与市场的扩大,各部人员信心十足的把饱满热情完全投入到自己的岗位上,在他们的带动下,我开始站在一个全新的舞台诠释工作。制作船舶单证时做到心思慎密,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在英语基础不是很好的情况下坚持学习,把不认

识的英语单词记下来,坚持每天都有进步。办理联检手续时,始终如一地做到--正确是前提、效率是保障、大胆是保证,单证制作与办事方法的正确是高效实现最有力的保障,胆大心细为顺利完成任务保驾护航。曾经因太多的内容需要学习出现过混乱,在努力的学习下,现在能够清楚辨别当前最紧要的任务是什么,能够做到既不提前也不滞后地提交相关部门的联检单证,也开始摸清经常接触办事官员的秉性,能够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处理,在面临紧急突发事情时心里也多了许些淡定,再也没有了惊惶失措、诚惶诚恐。我虽无终日而思,却时常对自己说“加入到由每个优秀分子组成的大家庭中,必须努力学习,懂得返躬内省,争取早日与公司基本要求靠近,紧紧跟随公司领导的正确指导,努力成为一名合格的海陆通成员”,看着公司驻船人员紧缺和辛苦,于是我努力学习日常口语及船舶专业术语,7月份向领导提出已经做好出海准备的想法,必须战斗在最前线,与他们同甘共苦、共进退! 与口岸单位等合作伙伴维持良好关系。船代作为船货进出各利益方的协调者、平衡棒,是实现联检单位与船方、货主、商检、引航以及过驳公司沟通的桥梁,与他们保持良好关系成为我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部分。首先,良好的工作心态成为我能否享受工作最关键的一点,于是我不断对自己说“其实我什么也不是,没什么大不了,能把工作完成我就感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页眉 . 第九章国际船舶代理业务 第一节国际船舶代理的种类及业务范围 一、国际船舶代理人的分类 从事国际贸易货物运输的船舶在世界各个港口之间进行营运的过程中,当它 停靠于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所在地以外的其他港口时,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 营人将无法亲自照管与船舶有关的营运业务。 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可以有两种:第一,是在有关港口设立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的分支机构,第二,是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委托在有关港口的专门从事代办船舶营运业务和服务的机构或个人代办船舶在港口的有关业务,即委托船舶代 理人代办这些业务。在目前的航运实践中,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由于其财力 或精力所限,而无法为自己所拥有或经营的船舶在可能停靠的港口普遍设立分支 机构;又由于各国航运政策的不同,使得委托船舶代理人代办有关业务的方法成为普遍被采用的比较经济和有效的方法。 设立在世界海运港口的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人,他们对本港的情况、所在国的法律、规章、习惯等都非常熟悉,并在从事船舶代理业务的实践中积累有丰富的经验。因此,他们经常能比船长更有效地安排和处理船舶在港口的各项业务,更经济地为船舶提供各项服务,从而加快船舶周转、降低运输成本,提高船舶的经营效益。目前,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大多都对自己拥有或经营的船舶在抵达的港口采 用委托代理人代办船舶在港口各项业务的办法来照管自己的船舶。世界上的各个海运港口也都普遍开设有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行,而且在一个港口又通常开设有 多家船舶代理机构从事船舶代理业务工作。 船舶代理属于服务性行业。船舶代理机构或代理行可以接受与船舶营运有关的任何人的委托,业务范围非常广泛,既可以接受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委托,代办班 轮船舶的营运业务和不定期船的营运业务,也可以接受租船人的委托,代办其所委托的有关业务。 由于船舶的营运方式不同,而且在不同营运方式下的营运业务中所涉及的当事人 又各不相同,各个当事人所委托代办的业务也有所不同。因此,根据委托人和代理业务范围不同,船舶代理人可分为班轮运输代理人和不定期船运输代理人两大类。 (一)班轮运输船舶代理人 1.班轮运输船舶总代理人 在班轮运输中,班轮公司在从事班轮运输的船舶停靠的港口委托总代理人。 该总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通常由班轮代理合同的条款予以确定。代理人通常应为班轮制作船期广告,为班轮公司开展揽货工作,办理订舱、收取运费工作,为班轮船10 / 1 页眉 . 舶制作运输单据、代签提单,管理船务和集装箱工作,代理班轮公司就有关费率及班轮公司营运业务等事宜与政府主管部门和班轮公会进行合作。总之,凡班轮 公司自行办理的业务都可通过授权,由总代理人代办。 2.订舱代理人 班轮公司为使自己所经营的班轮运输船舶能在载重和舱容上得到充分利用,力争

无船承运人与船舶代理人的区别

无船承运人与船舶代理人的区别 -------------------------------------------------------------------------------- 无船承运人与船舶代理人最大、最根本的区别是无船承运人不得从事船舶代理业务,因为他本身就是承运人。而货运代理人则可以从事或兼营船舶代理业务。由于货运代理人有掌握货源、汇集货载,提供运输服务的优势,因而,许多船东亦趋于委托货运代理人为其提供船舶代理服务,很多货运代理人便同时兼营船舶代理业务。但是根据《海运条例》的规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专门申请。也就是说货运代理经营船舶代理业务时也须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①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②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 ③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④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⑤代收运费,代办结算; ⑥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运输业务;⑦其他相关业务。由此可见船舶代理人是船方的代理,与船舶所有人、船舶承租人或

船舶经营人之间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同时《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规定只有船舶代理人有权代理船方从事上述事项,换句话说,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均无权代替船方代签提单。这对于改变过去我国货运代理人与无船承运人均可代替船方签发提单、造成双方代理或主体及权利义务不清的状况,必然会有所裨益。 此外,《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还规定,有权代签国籍船舶运输经营者的海运提单的主体为:“(一)国际船舶代理;(二)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为其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承揽货物、代签提单、代结运费、代签服务合同等日常业务服务;未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的,上述业务必须委托中国的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办理”。由此可见,无论是无船承运人还是货运代理人亦都不具有代替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签发海运提单的资格。 关于无船承运人的若干法律问题

代理记账的一般工作流程

一、每月10-20日根据公司实际成本合理安排开票; 二、每月1日根据报关统计金额报送统计报表; 三、代理记账的一般工作流程: 四、 (一)、会计原始凭证的传递、审核 五、 1.审核原始凭证所记载的经济业务应正常,判断应正确,涉及业 务发生的日期、数量和单价应符合要求等; 六、 2.审核原始凭证中所反映的经济业务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政 策、法令、制度、计划、预算和合同等的规定,应符合审批权限的手续,以及应符合节约原则等; 七、 3.审核原始凭证的手续应完备,应填项目应填写齐全,有关经办 人员应都已签名,主要人员应审批同意等; 八、 4.审核原始凭证的摘要和数字应填写清楚、正确,数量、单价、 金额的计算有无差错,大写和小写金额应相符等; 九、 5.在审核时发现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 企业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更正。 十、 (二)、记账凭证的填制、审核 十一、 1.填制记账凭证时,应当对记账凭证进行连续编号。 十二、 2.记账凭证可以根据每一张原始凭证填制或者根据若干张同类原始凭证汇总填制。 十三、 3.正确编制会计分录并保证借贷平衡,必须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经济业务内容,正确使用会计科目和编制会计分录,记账凭证借贷方的金额必须相等,合计数必须计算准确。

十四、 4.摘要应与原始凭证内容一致,能正确反映经济业务的主要内容,表述简短精炼; 十五、(三)、账簿 十六、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账簿,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十七、(四)、编制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五)、纳税申报每月1-15日(国税、地税)

船务代理行业财务管理的注意事项与完善建议

船务代理行业财务管理的注意事项与完善 建议 港口管理 船务代理行业财务管理帕注意事项与完善建议 撰文王伟 近年来.随着我国港口行业的飞速发展.作为 港VI运营的辅助行业.船务代理业日益成为港航 业发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船务代理是指船舶代 理公司接受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租船人,或与运 输有关的货主等的委托.在法律允许和委托方授 权范围内.代表委托方办理船J~fltN港与船舶在港 的一切业务工作.其中,加强企业财务管理,有效 地为委托方提供优质的资金结算服务.对于船务 代理公司来说.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 一 ,船务代理在船舶运营中占据重要位置 港航业界人士皆知.航运船期对船舶经营人 来说至关重要.船舶泊港时间的长短.更是直接影 响到船运公司的经济效益以往在船舶泊港期间. 港口许多具体问题单靠委托方自己往往解决不 了.于是.专门为船舶泊港期间解决一切事宜的船 务代理业应运而生因为船舶代理人具有独特的 优势.他们不但与船运业务对象有着广泛的联系. 而且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特别是遇到特殊情 况.他们往往会及时,有效地与港口各有关单位积 极联系,使船舶尽早进港.尽快作业及尽快开航. 船舶代理业务最关键的业务是船舶在港费用

结算.随着港航市场的逐渐开放,加之各港口的不同情况.船舶在港期间使用费的开支有一定的弹性.委托方并不十分清楚哪些费用必须使用或哪些费用可以节省等具体情况.在此情况下.船舶代理人不但能根据实际情况为委托方合理安排.而且能通过积极运作尽量节省有关费用.而且,无论一 个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的资金多么雄厚.他也 不可能在所有港口设立办事机构.因此.委托专业的代理公司代办业务,是普遍采用的,最为经济和实效的办法.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船务代理业 占据着船舶航运经营中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二,船舶代理结算业务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1.备用金的索汇,使用及结算问题 在船舶代理业中.备用金是指委托方按照代 理人的要求.在建立代理关系后预付给代理人用作支付船舶在港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船员借支或其他费用支出的预付款项. 在建立代理关系后,船舶到港之前,代理人必 须向委托方索汇备用金要求索汇的数额是代理人根据船舶的总吨,净吨和装卸货物的种类,数量等货物资料及船舶在港的任务,或增添燃料,淡水,物料,食品等资料估算出来的. 代理人在使用备用金时要指定专人.并随时 注意使用情况.发现可能超支时要及时提出增汇. 严格按照备用金使用的范围和索汇备用金时分列的费用项目专款专用 船舶离港后.代理人应及时汇总船舶在港所 支付的各项费用和应收取的代理费.详细列出航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办事的指南

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办事指南 在中国对外开放港口(口岸)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需要符合《国际海运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条件,按照《条例》第十条和《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向交通部和各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提交《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完成登记手续,并领取《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拟设立中外合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需要符合《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按照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办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手续,并申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一、新设立企业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 对拟新设立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申请人可以自行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再向交通部申请办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手续。对不能自行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的,申请人应按照下列第(一)项(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按照第(二)项)要求的申请材料和程序,向交通部和所在地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要求的申请,交通部将出具《办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以协助完成企业工商登记手续。 申请人完成企业工商登记手续后,应按照下列第(三)项要求的申请材料和程序,向交通部和所在地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手续,领取《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 (一)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登记

拟新设立企业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申请领取《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向交通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同时抄报所在地的省级交通(航运)主管部门: 1、国际船舶代理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可行性分析报告; 3、投资协议; 4、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明; 5、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新设立企业《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指定(委托)书。 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本请见本指南附件2。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航运)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抄报材料后起7个工作日,将就有关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并将有关意见报送交通部。 交通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将就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对不完整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材料,将在收到申请材料起5个工作日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交通部通知之日起一个月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在规定期限不能补充完整的,交通部不予受理该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交通部在收到真实、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按照《国际海运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交通部自做出登记决定之日起,将在十个工作日将向申请人颁发《通知书》,通知书有效期一般为180天;审核不合格的,将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理由。《通知书》将以挂号信的方式寄达。如需使用其他邮寄方式,请提前告知,费用由申请人自理。 申请人应在《通知书》有效期,持交通部发给的《通知书》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工商登记手续。在《通知书》有效期未能完成企业工商登记手续的,《通知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