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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罗马法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论罗马法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论罗马法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论罗马法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Civil Avi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

外国法制史论文

专业:法学

学号: 100841210

学生姓名:郭斌

所属学院:人文法学院

指导教师:王华峰

二〇一二年六月

论罗马法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摘要: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其由产生之初狭隘的城邦习惯法发展成为万民法,并最终成为第一个具有世界性质的法律制度。公元12 世纪初开始,罗马法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成长而趋于复兴,几乎所有的欧洲国家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对于西方近代法制思想的产生有着重大意义。罗马法对逐步建立对近代法治思想的孕育发挥了重要作用,罗马法成为大陆法系的立法基础,普通法系也从罗马法中吸取了大量的营养, 可以说罗马法是现代西方民法的源头,也可以这么说罗马法是万法之法,并且罗马法首创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并被后世的资产阶级学者所接受,由于罗马帝国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导致了为其确立现在私法的法律思想和制度产生了巨大影响,本文主要从私法的角度来简要的分析了一下罗马法对于现代的私法立法的影响。

关键词:罗马法、法律制度、私法、影响

一、罗马法概述

西方学者认为,古代罗马社会传给我们有形的精神文化遗产,最著名的是两项: 一项是《圣经》,另一项就是罗马法。“在我们的

文明史上,罗马法占据着一个独一无二的地位。它从最初一种狭小和简陋的农村共同体的法律,发展成为一种强大的城邦国家的法律,接着,在其发展过程中,又成为一种帝国的法律。而这个帝国统治着几乎为当时的人们所知道的整个文明世界”。12恩格斯指出: “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生活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的法律表现,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罗马法( Roman Law) 是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公元前8 世纪罗马国家产生至公元476 年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又包括查士丁尼时期东罗马帝国的法律。3它是罗马国家的法、法律与学说的总称,其内容既包括公法,也包括私法,而且私法的地位更为重要。它是奴隶制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也构成了近现代

西方法和法学的历史基础。

从早期的习惯法到成文法,从公元前5 世纪的《十二表法》( Lex Duodecim Tabularum ) 到《国法大全》( Corpusiuris) ,罗马法适应罗马奴隶制社会相当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要求,形成了发达和完备的法律形式和完整的法律体系。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也远比其他奴隶制法更为详尽、高超和完善。罗马法达到古代法律制度

1 Hans Julius Wolff,Roman Law,An Historical Introduction,

P. 3. University of Oklahoma Press,Norman,1951.

3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M].法律出版社,1997. 81

的顶峰,它的影响超出了欧洲,遍及亚、非南北美各国,形成了具有世界影响的罗马日耳曼法系。在中世纪,欧洲大陆已经宗教化和日耳曼化的法学领域,发生了一场在历史上并不显赫却意义深远的复古运动———罗马法复兴运动。这次运动,再现了淹没了好几个世纪的罗马法的辉煌,在神学垄断下的欧洲再一次复兴了罗马人的法治观念,为近代法治思想的孕育奠定了基础。

二、罗马法的影响

(一)罗马法形式层面的影响

1.罗马法编纂体例对私法体系的影响

公元6 世纪, 东罗马帝国皇帝优士丁尼重视法学、编纂法典, 以求法律的统一。这一时期罗马法学得到了空前发展, 进行了大规模的、系统的法典编纂, 为后世留下了代表罗马法律巅峰之作的5优士丁尼法典6 、5法学阶段6、5学说汇纂6 、5优士丁尼新律6, 这四部法律一起被称为集罗马法大成的优士丁尼5国法大全6 或5民法大全64。5国法大全6 反映了查士丁尼一世和罗马全盛时期的法学全貌, 是罗马法精华的总汇, 为研究罗马法的最主要的资料5。罗马法律具体设计中, 尤其在法典化时, 采取了单元化设计的方法, 将私法分解为一个个单元制度, 并呈层次结构。罗马法的单元化是以不同特点的私法关系为反映的, 一个单元反映一类特殊的私法关系或冲突。单

4卓泽渊. 法学导论[ 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0, 127.

5周岚. 罗马法原论: 上[ M] .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1:79

元化方法使罗马私法准确地反映复杂的私法关系, 从而成为可以具体把握的有实际意义的规则。正是单元化使罗马私法与社会现实的私法关系精确地结合。同时, 与单元化相适应, 罗马法也运用了系统化方法, 将单元体有机组合成不同层次的制度。单元的层次性一定程度上就是这种系统化的反映。民法法系亦即大陆法系各国的法律在形式和结构体例上继受了罗马法的这种形式, 其共同特点是皆以成文法为法律的主要渊源, 其差异主要表现在法典的结构体例继受了罗马法不同组成部分, 并由此最终在民法法系法典编纂体例上形成了以5法国民法典6 和5德国民法典6 为典型代表的两种风格迥异的法典体例模式。

法国1804 年由拿破仑亲自主持制定的5法国民法典6 , 是资本主义的第一部民法典。它以5国法大全6 中的5法学阶梯6 的编纂体系为模式。5法学阶梯6分四卷, 包括三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即第一卷为人法, 规定财产主体; 第二部分即第二、三卷为财产法, 包括物权法、债权法、继承权法等; 第三部分是诉讼法; 第四卷即最后一卷主要是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优士丁尼的5法学阶梯6表明, 可以采用某种综合的和有机的方式陈述出基本的法律规则, 甚至可以陈述出一套复杂的法律制度, 并用一部著作来概括出某些属地法的基本制度6。5法国民法典6 除将有关诉讼程序规定的内容排除于法典外, 基本沿袭了5法学阶梯6的这种结构。5法国民法典6 分为三编:第一编即

6 [ 美] 艾伦# 沃森. 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 M] .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是人法,是关于民事权利主体方面的规定; 第二编为财产及对于财产所有权的各种限制, 即物权法; 第三编则为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另外在三编之前规定了法律的公布、效力及其适用。由于5法国民法典6 在形式上吸收了5法学阶梯6 在结构体例及语言、逻辑性等方面的优点, 从而民法法系中形成了在法典编纂体例上以5法国民法典6 为典型代表和参照的法国法系风格。

1900 年5德国民法典6 颁布施行, 其被誉为19 世纪/ 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0 , 是所有的民法典中, 最系统、逻辑最为严谨的一部。75德国民法典6 采用了与5法国民法典6 不同的体例结构, 它是依照罗马法的继受学派关于5学说汇纂6 方面的著述5学说汇编6 的体系编纂的, 共分五编:第一编是总则, 包括关于主体即自然人及法人的一般规定, 物、法律行为、期限、时效、权利的行使和提供担保; 第二编是债务关系法; 第三编为物权法; 第四编是亲属法; 第

五编是继承法。德国民法典在结构上的突出特点是有一/ 总则0 编。总则编用以规定大部分私法所共用的制度。由于德国法学家更注重法律科学, 更加抽象, 将法典建立在严谨缜密、交错兼顾而浑然一体的设计上, 法典的各个部分形成一个逻辑严密的体系。

由上可见, 现代民法法系的民法典在结构安排上直接与罗马时代的5国法大全6 一脉相承。5法国民法典6 与5法学阶梯6 、5德国民法典6 与5学说汇纂6 的结构内容上的共同性, 较有力地说明了今天

7 [ 美] 艾伦# 沃森. 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 M] .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的民法法系的私法仍未走出罗马法的基本设计。

2.罗马法对私法体系中法律思维模式的影响

马克思# 韦伯认为, 欧洲的法律具备逻辑性形式理性( Lo gically formnl r atho nality ) 特征。特鲁伯克把这个含义解释为: / 法律思维的理性建立在超越具体问题的合理性之上, 形式上达到那么一种程度, 法律制度的内在因素是决定性尺度; 其逻辑性也达到那么一种程度, 法律具体规范和原则被有意识地建造在法学思维的特殊模式里, 那种思维富于极高的逻辑系统性。因而只有从预先设定的法律规范或原则的特定逻辑演绎程序里, 才能得出对具体问题的判断。因此, 单一的法律渊源衍生而出的, 预先设定的法律规范, 才是法院判决的依据。马克思韦伯所揭示的法律的形式理性, 只存在于民法法系中, 反之, 在英美法系里却无影无踪。

形式理性意味着, 法律以其自以为合理的制度形式存在着, 但法律本身却不是目的。西方民法制度极具形式理性, 是尊奉5国法大全6 的结果。现代民法制度的形式与实体内容的形式理性, 可以从5国法大全6 方面的历史材料中得到最灵活性的解释。在适用民法的过程中, 每个法院受理的案件,5国法大全6 中显然都有规定。因而, 一开始学习法律, 就将注意力投放到这些具体案件上, 那是不恰当的。那种研究方法只能教授辩护的技巧和处理实际法律问题的实用主义态度, 却不能给予法律规范全面的实际训练, 法律规范是当然的存在, 而且是重要的, 它们系统地收录在可以随身携带的5国法大全6 里, 在上法庭以前,试图完全掌握这卷帙浩繁的法律, 似乎不可思

议,5国法大全6 只不过是启蒙教材而已。因而, 只有通过特别的, 精心的法律条文讲解, 而不是通过法庭实践, 通过类似于大学

那样的机构, 才能懂得如何适用罗马法。人们可以在5国法大全6 的内容范围内找到问题的解答, 而不必去涉猎五花八门的书面材料, 寻找法律, 或从汗牛充栋的文字档案里找出一个相关亦或不相关的先例, 并以此来设定一项法律习惯的存在。法律判决书可以写得简明扼要。

罗马法中的形式理性亦为后世的民法法系完整的予以继承。人们把共同生活中某些可能发生冲突的情形单独抽出来作为专门的法律问题来对待, 也就是说, 把它们从其他的关系中, 譬如从宗教、伦理和道德关系中分离出来, 并用理性的观点作裁判。这种方法由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构成8, 可以用逻辑方法推算和检验。这种法律规范采用的是/ 如果) 那么0 的结构模式, 即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构成大前提、小前提和结果。这种思辨风格导致了科学论辨在法律界的形成, 它已成为民法法系国家法律发展的标志, 并且对欧洲自中世纪结束以来的社会组织起着决定性作用。

(二)罗马法实体层面的影响

1.物权制度

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发达, 是它所以能深刻影响后世法律的直接原因, 事实证明, 有关所有权的一切现代法制,地论是在实体或程

8杨振山, 斯奇巴尼, 黄风. 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 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47.

序方面都未超出罗马法既定的基本范畴。究其根本原因, 不外乎罗马社会乃是一个私有制高度发达而又存在着普遍的商品经济社会。因而使得它的法律包含了商品生产社会的大多数法权关系。当然, 不能牵强地将现代民法中“所有”等同于罗马法所有权制度的内容都一味地认为是直接承袭于罗马法。有些学者在谈到罗马法时, 这高地评价其对后世法律的影响。事实上, 最初罗马法的很多制度很不完善, 是在罗马法学家的不断探索中, 伴随着商品经济社会的发展而逐步发展的。但不管怎样, 无论现代民法中的有些制度与罗马法是否存在直接的承继关系, 罗马法毕竟不失为现代民法的根本渊源, 而且我们也不妨继续从中寻找前人尚未得到的新的知识。

在现代民法中, 主要是公有制国家民法关于所有权权能限制和分离的问题。实际早于罗马法中得到了较为完善的阐述和规定, 并在社会实践中获得了较为完满的效果。这说明所有权权能的限制和分离并非是国度的产物, 而是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物。近现代所有权限制或权能分离的理论与制度仍可追溯于罗马法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变化着形式与内容。不难得出结论, 它必将一如既往地存在发展下去, 这是法权来自社会所决定的客观规律。不仅在这一方面在现代民法中, 罗马法的各种所有权取得方式,基本全都得到再现。惟一有区别的是, 要件、内容或具体形式有所变化发展。如罗马法万民法中的让渡, 一方面, 转换为债权中的买卖, 另一方面, 仍为物权中的让与。罗马法中保护所有权的三种方式均在后世中的法律体系中得以体现。如现代民法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实际就是罗马法中的“禁止

妨害之诉”的发展。到现代民法中的请求返还权概不出罗马法“返还所有物之诉”的模式, 而且罗马法中其他一些次要保护方法如: “窃盗之诉”、“侵害财产之诉”等也都在现代民法中得到反映。

罗马法他物权的影响:

罗马法物权理论的独到之处, 在于它将物权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 即他物权与自物权并存, 共同构成罗马法中的物权制度。可以说无论在什么样的社会中, 物权的这两个方面都是不可少的。所有权是社会个体成员的体现, 而他物权则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体现, 只要社会是由个别的人构成的, 只要人是社会的存在, 则物权的这种双重性就不可分。物权在罗马法中一开始就被作为两种划分, 以至后世的任何国家的法律原原本本地接受。只不过他物权这一概念渐渐有所变化。在罗马法学家看来, 他物权就是在他人之物上的权利, 是对所有权的一种限制和修正。包括以上所提到的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永佃权和地上权; 质权、抵押权、留置权等等, 就他物权的内容而言, 它大部分是积极的权能活动, 如果没有这些他物权则一个社会的生活、生产必然是僵死的, 从而更不可思议。正因如此后世法律无

不继承了罗马法中他物权的种种制度。<<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都用专章规定这类权利, 以及东欧多数国家民法都对此作

了详略不一的规定, 在内容、类别、概念等方面无不受罗马的深远影响。甚至是全套的承袭了罗马法的内容, 其原因就是他物权在任何国家的法律中都是不可免的,而罗马法在此恰好具备了最完善的法律制度。所以全面承袭罗马法的现成制度和具体内容也就同样是不可免的

了。当然, 社会的发展与进步毕竟还是丰富、升华了罗马法中的他物权理论。

2.契约自由原则

契约自由原则是资产阶级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是当代契约法的核心和灵魂。这一原则在立法上得以确认, 首创于1 8 0 4 年的《法国民法典》, 其理论渊源却可追溯到罗马法。确切一点说, 契约自由思想早在罗马古典法时期(约公元前3 世纪至公元2 世纪)就已形成, 并在公元6世纪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编纂的《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阐述。作为《国法大全》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学阶梯》中, 有关诺成契约(Cb n tr ac tu s co n se n su ) 的规定已基本包含了现代契约自由的思想, 即契约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 当事人间订立的契约具有法律效力, 非经当事人双方的同意不得随意变更和解除。这一思想历经数千年的演变, 虽然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变化而不断受到扩张、限制和修改, 但其思想精髓并未发生实质性的变化。如果说罗马法作为大陆法国家民事立法的蓝本, 其各项制度对后世的法律都曾产生过不同程度的影响, 而尤以债法的影响最甚的话, 那么同样可以这样认为, 罗马法诺成契约中所体现的契约自由思想, 为现代契约制度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理论基础。英国著名法史学家梅因勋爵在研究了罗马契约制度后曾这样指出: “罗马法尤其是罗马契约法以各种思想方式、推理方法和一种专门用语贡献给各种各样的科学, 这确是最令人惊奇的事。在曾经促进现代人的智力欲的各种主题中, 除了物理学外, 没有一门科学没有经过罗马法律学滤过的。’,

9诺成契约“在契约法史上开创了一个新的阶段, 所有现代契约概念都是从这个阶段发韧的。”10因此, 认真研究一下罗马契约自由思想形成和演变的历程, 以及造成这一变化的社会政治、经济背景, 对于我们正确把握当代契约法的发展趋势及契约自由在私法中的地位, 或许能提供一点有益的启示

以上是对罗马法两个层面上的借鉴。罗马法博大精深,源远流长,无论是对形式层面之借鉴,还是对实体层面之借鉴,都应适应本国变化发展的客观实际,这样才不会有悖于罗马法的研究宗旨与要义,才能符合罗马法的借鉴价值。

参考文献:

1、Hans Julius Wolff,Roman Law,An Historical Introduction,

P. 3. University of Oklahoma Press,Norman,1951.

2、何勤华主编.外国法制史[M].法律出版社,1997..

3、卓泽渊. 法学导论[ M] .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0,

4、周岚. 罗马法原论: 上[ M] . 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1:

5、[ 美] 艾伦# 沃森. 民法法系的演变及形成[ M] .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5.

6、杨振山, 斯奇巴尼, 黄风. 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 M] .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7、( 英) 梅因著: 《古代法) ( 中译本) , 商务印书馆19 5 9 年版

9 ( 英) 梅因著: 《古代法) ( 中译本) , 商务印书馆19 5 9 年版,第191页

10 ( 英) 梅因著: 《古代法) ( 中译本) , 商务印书馆19 5 9 年版,第189 页

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

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 罗马法在历史上的作用,不仅在于他曾服务于罗马奴隶制社会,而且还在于它积极地促进过新兴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和巩固,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拿破仑法典’就是在罗马法的基础上制定的。 有人说过,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指基督教),第三次是以法律。迄今为止,罗马法在世界法制史上仍占有重要地位。罗马法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典范,它是“商品生产者社会第一个世界性法律”。它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也是世界法律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律体系之一,它曾在欧洲大陆产生过空前的影响,同时也为后来的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形成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发达的罗马法历尽数百年的历史洗礼与考验,直至今日依然焕发着夺目的光彩。而英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可以说是发端于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习惯法,到13世纪逐渐建立了以普通法为核心的法律传统,虽然它受到罗马法的影响较小,但不能说没有。从多个角度探析在英国法制的发展历史进程中罗马法对英国法的影响,以再现罗马法对人类法律史的贡献 罗马法是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即公元前6世纪罗马奴隶制国家建立至东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制度,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它可谓是“商品生产社会的第一个世界性法律”。罗马法是罗马人对人类文明的最卓越贡献,作为重要的人类文化遗产,它无疑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法律的典范。有人这样说,凡是调整私有制经济生活所需要的原则和规则都可以在罗马法中寻找到它的踪影。如今,罗马帝国虽已成历史,但作为人类重要文化遗产之一的罗马法在资本主义的世界里却依然生机勃勃,甚至在中世纪的欧洲大陆上还掀起了一股强劲的罗马法复兴的狂潮,再现了其昔日的辉煌。在这次复兴的洗礼中,欧洲大陆上的许多国家都得到了罗马法的滋润,而对于远离大陆的英国,有学者认为其是这次复兴运动中的一方“净土”,是与罗马法完全绝缘的一支法律。但事实上,在英国法独特发展的道路上始终伴随有罗马法的影响,尤其体现在“私法”的某些部分,无论在最具有英国本土特色的衡平法还是普通法中都可以追寻到英国法的足迹。尽管这种影响是含蓄的,但我们也绝不能因此将其完全忽略。一、罗马法对英国法影响之表现(一)以衡平法为例诺曼征服后,英国建立了庞大的王权和完善的皇家司法机构,结束了大不列颠长期割据缺乏统一的法律制度的局面,同时承认了大批的各部落习惯法继续有效,并在12世纪前后形成了由普通法院创制并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普遍适用的“普通法”。但由于普通法自身存在许多缺陷:(1)由于普通法的保护范围是由令状确定的,所以导致其保护范围十分有限;(2)普通法的内容深受封建因素的影响而十分陈旧、僵化,不符合当时经济发展的需要;(3)普通法的救济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而且只能对现实的损害进行赔偿,这样的救济方法是很有限的。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法律作出了适时的调

论罗马法中的私法精神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5c18149369.html, 论罗马法中的私法精神对现代法治的影响 作者:黄凯 来源:《世界家苑·学术》2018年第02期 摘要:我们现在一般泛指的罗马法,即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整个历史时期的罗马奴隶 制国家的法律总称。它包括罗马奴隶制国家产生一直到公元六世纪东罗马帝国的漫长历史时期里所有的成文法,习惯法以及皇帝命令还有元老院告示等。罗马法内容丰富,所包含的法律内涵和法律精神源远流长,而且罗马法中大量的私法规定和私法精神对后世有着尤为重要的借鉴意义,正如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说:“罗马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用武力,第二次用宗教,第三次用法律,而第三次征服最为平和、最为持久。” 关键词:罗马法;私法精神;现代法治 罗马法的产生和发展有其特定的时代背景,是特定历史时期里社会经济政治文化以及地理环境共同作用发展的产物,同时也是伴随着罗马国家制度和罗马奴隶制国家与罗马帝国的一步步形成巩固而发展完善的。 罗马法的形成与发展,主要经历了习惯法阶段、成文法阶段如开启罗马成文法阶段的代表《十二铜表法》、适用于所有罗马国家公民的公民法以及随着罗马帝国的疆域一步步扩大而由罗马统治者制定的万民法,直至公元六世纪查士丁尼皇帝组织编纂而最终形成的《国法大全》,最终标志着罗马法达到最成熟完备的阶段。 在罗马法的私法内容和私法精神内涵中形成了一个广泛庞大的民法体系,因此罗马法的私法精神对于我们后世的民法和商法还有民事诉讼法等领域的法律发展起着关键促进作用。在罗马法众多宝贵的私法精神之中,除了我们耳熟能详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之外,尤为重要的是罗马公民的契约自由:罗马公民有自由缔结各种契约的权利。从我们现代意义上的商法来看,在商品经济中,商品交换双方的法律地位要平等,市场规则要求商品有平等的价值标准和统一等价物。同时也要求人们自由交换而不受非法约束。在古代罗马法中,罗马裁判官在解决民事纠纷的案件时,就会运用到“平衡”原则来进行法律关系的判定和处理,严格维护契约的合法性,让契约自由得到充分体现。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双方按照意思自治签订了契约,双方当事人必须要旅行契约。这一原则对民法和商业的影响,也一直延续到了我们现代社会。 因此,契约自由和意思自治是罗马法的私法精神中十分重要的部分,契约自由从古代罗马经济的发达繁荣的工商业经济和海外贸易越来越重视对罗马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发展而来。罗马公民根据彼此的契约来进行商品交换等活动,契约是保护罗马公民私有财产和个人私有权利的重要依据。而契约自由则成为了罗马法捍卫罗马公民私有权利的私法核心和重要私法精神。直到我们现代民法仍然强调法律主体一开始的民事契约的重要性,这是维护民事主体法律权利的重要依据。而我们后来的商法中强调的市场经济中商主体和交易相对人双方的主体平等、意

罗马法人役权制度之探析

罗马法人役权制度之探析 【摘要】:罗马法中的人役权制度仿效地役权制度而产生,通过对罗马法中该制度的演化、功能及该制度的现代发展概况的探析,我们发现起源于罗马法的人役权制度对中国民法也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罗马法;地役权;人役权;人役权制度 一、罗马法中人役权制度的演化 罗马法的役权包括地役权和人役权两种。但最开始时,在罗马人当时的观念中,对于他人土地进行利用的形式只有地役权。所以,当时,一切对他人土地进行役使的权利都叫作地役权,役权即指地役权,役权是当时唯一的他物权形式。人役权在罗马历史上的出现较地役权为晚〔1〕,是仿效地役权而来。人役权是指为特定人的利益而利用他人所有之物的权利,即以他人的物供自己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在古罗马,土地原本公有,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土地公有制逐渐被私有制所代替,各家庭在土地上标明界线、各占一方,但在通行、引水等其他必需借助他人土地利用方面,允许对他人土地进行一定利用,以保证各方土地价值的顺利实现。对于这种为了自己土地需要而利用他人土地的状态,罗马人从直观的角度出发,视为是一种土地对土地役使的权利,〔2〕称为耕作地役。最早的四种地役包括步行地役、兽畜通行地役、货车通行地役、引水役权。后来耕作地役的范围不断扩大。随着城市的发展,又产生了架梁地役、支撑地役等地役权形式,城市地役由此而生。耕作地役和城市地役合称地役权,是罗马法中最早产生的他物权形式。 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物之利用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决定了罗马人对他人物的使用,不可能仅限于只是为了更好地利用已之物而利用他人之物。一方面,有些原公有的习惯即为为个人利益而对他人物的利用存在着。另一方面,随着罗马人对于他人物利用的深入,有时已不限于土地与土地之间利用,而纯为了个人需要而生利用他人土地的必需。 这些物之利用情形都需要用适当的物权形式来表现。”役权不再是典型的,当事人可以将任何一种同役权的一般品质相关的使用权确定为役权。”在《学说汇纂》中,我们可以发现许多和一般地役权不相符的地役权,比如,在某块土地上放牧、烧制石灰、采掘泥沙、取用竹竿等地役(D.8.3.1.1、D.8.3.3.pr、D.8.3.3.1、D.8.3.4)〔3〕这些显然已经脱离了需役地的需要而为了个人利益的需要。 到罗马共和国时期,无夫权婚姻和解放的奴隶日渐增多,每遇家长亡故,那些没有继承权但又没有劳动能力的人的生活便成了问题,为使这些人生有所靠、老有所养,丈夫和家主就把一部分家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居住权等遗赠给

外国法制史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影响及其当代发展

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影响及其当代发展 【内容提要】罗马法是古代社会最发达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内容丰富,法理精深,立法技术高超,尤以私法见长。罗马私法发达,以物法为主体,由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个部分组成。本文试图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探究罗马法物权制度与我国物权制度的衔接和异同。 【关键词】罗马法物权物权法物权概念 着名比较法学家艾伦沃森认为:“罗马法对于法律制度的影响是整体性的,一方面影响了法学家研究法律的方法,另一方面影响了私法规范,这种影响是决定性的。”近年来,我国大陆和台湾学者对物权制度的探讨和纷争喋喋不休,形成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颁布更是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热烈的讨论,并在一定程度上止息了纷争。 一、物权概念 物权的概念源于罗马法。在罗马法上,物权是反映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权利。罗马法曾确立了所有权、役权、永佃权、地上权、质权、抵押权等权利,并创设了与对人之诉相对应的对物之诉,以对上述权利进行保护。但是,现代民法研究成果表明,物权一词并未在罗马法中出现,而是由中世纪的注释派法学家伊勒里乌斯和亚佐等人在解释罗马法时所创造的。1自中世纪注释派法学家提出了物权的概念后,直到1896年才首次为《德国民法典》接受。尽管各国立法对物权制度具有详尽的规定,但迄今为止,除奥地利民法2,我国物权法以外,各国都没有对物权的概念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我国学者对物权的概念历来有不同的看法,我国物权法将物权定义为:“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强调对物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属于直接支配与排他说,这也是为大多数学者说赞同的。 二、物权内容 (一)所有权 罗马法学家认为,所有权是物权的核心,是权利人得以直接行使于物上的、最完整的权利。大约在罗马共和国时期,罗马法学家AlfenusVarus等人开始使用所有权(dominium)一词。与此同时,地役权、抵押权等概念也开始产生。不过在罗马法中,一直将所有权及他物权也各种物等同,并统称为物(res)或财产(propritetas),有时也称为财物(bona)。3所有权有三个特征:绝对性、排他性、和永续性。绝对性是指所有人在法律应许的范围内可以任意处分其所有物;排他性是指所有人获得所有物所发生的一切利益,而排除他人在其所有物上作的任何侵犯和干预;永续性是指在所有物灭失或转移之前,所有人对其永远拥有权利。罗马法所有权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罗马法在关于所有权的概念中承认了占有权是所有权的一项权能,根据马克思的观点,罗马人正是在创造占有的基础上,创造了私有财产的权利。罗马法学家曾将使用权表述为“为了任何不违法的目的使用物的权利”。4罗马法视处分权为所有权的核心,将处分权定义为所有人对财产进行处分和转让的权利,认为对财产的消费和转让都会导致所有权的绝对或相对消灭。至于收益权,则是指从所有物中获得某种利益的权利。 我国物权法将所有权定义为“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动产或不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这与后世罗马法注释法学家们对所有权所作的定义是大致相同的。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这些权能基本上都能在罗马法中找到。所有权的取得主要包括原始取得如先占、 1王明锁史小艳物权概念辨析[J]法学论坛2006年第1期 2《奥地利民法典》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3周同罗马法原论(上册)[M]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76页 4外国民法资料选编[M]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28页

《外国法制史》真题判断题答案

适用法律规则是日耳曼法颇具特色的制度 汉谟拉比法典》是两河流域法典中最为着名的一部,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保存比较完整的古代法典。 英国法在域外的传播为普通法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诺曼征服对英国法的发展有重大影响 《权利法案》弥补了1787年联邦宪法没有规定公民权利的缺陷 惯例在宪法中扮演着可有可无的角色X 《邦联条例》规定美利坚合众国是"邦联”,是由13个州组成的松散的同盟 美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邦联制X 衡平法也是判例法,是英国法的渊源之一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习惯法是英国法的早期历史渊源 诺曼征服后,英国确立了以衡平法为核心的封建法律制度X 经典的法律权威着作对于普通法的发展至关重要 《独立宣言》是由美国的资产阶级民主派代表托马斯、杰斐逊等人起草的 英国革命的妥协性使其法律传统被废弃X 《邦联条例》规定美利坚合众国是"邦联”,是由13个州组成的松散的同盟 制定法是现代英国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 制定法效力高于判例法,其适用并无限制X 18世纪中期,英国普通法在北美殖民地取得了支配地位 现代时期的美国法,判例法大量增加,法律的系统化不明显X 现代时期的美国法,行政命令的作用和地位日益显着,委托立法出现 美国也有通行全国的普通法X 令状制对普通法的形成和发展意义不大X 普通法是指英国大约于13世纪由王室法院发展起来的通行于全国的判例法 统一的司法机构是普通法形成的重要前提。

美国宪法规定的修改宪法的方式是宪法修正案 日本二战后的新宪法又称"和平宪法” 1791年宪法是法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 巡回审判和陪审制的确立是普通法形成的重要条件 法国封建法是西欧封建法的典型代表 15世纪以前的德国,日耳曼法占统治地位;15世纪后全面继受罗马法1949年联邦德国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有别于宪法X 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是以1867年《北德意志联邦宪法》为蓝本制定魏玛宪法是德国第一部现代资产阶级共和制宪法。 "戴高乐宪法”是法国的现行宪法 美国的联邦和各州都有制定法。 衡平法对于英国法的发展作用不大。X 与法国法相比,德国封建法律发展相对较快 日本明治宪法所确立的宪政体制实质上是天皇专权X 人权宣言是具有基本法性质的法律文件X 1793年宪法是法国历史上最激进的宪法。 二战后德国曾长期分裂,东、西德有各自的法律体系 日本封建法律体系从内容到形式都深受中国封建法的强烈影响 日本近代法典编纂最初主要以法国法为模式~后期则主要以德国法为模式近代法国法是资产阶级多次失败的产物X 日本资产阶级法典编篡的初期以德国法为模式X 二战后的日本法更多地吸收了大陆法系的内容X 以明治宪法为标志,日本法的西方化进入到德国化阶段 1875年宪法最终确立了法国共和制政体 日本奴隶制时期的法律是以不成文的习惯和命令为表现形式的固有氏族法

司考法制史考点解析:罗马法的影响

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一)罗马法对后世法律的影响,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罗马私法体系。 《法国民法典》罗马法的有关私法体系,被西欧大陆资产阶级民事立法成功地借鉴与发展。 和《德国民法典》就是对罗马法的继承和发展。如1804年制定的《法国民法典》,就继承了《法学阶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例;而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则是以《学说汇纂》为蓝本的,形成了总则、债法、物法、亲属法、继承法。法、德两国的民法体系,又为瑞士、意大利、丹麦、日本等众多国家直接或间接的加以仿效。 2.罗马法中许多原则和制度,也被近代以来的法制所采用,如公民在私法范围内权利平等原则、契约自由原则、遗嘱自由原则、“不告不理”、一审终审原则等,权利主体中的法人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陪审制度、律师制度等。 3.罗马法的立法技术已具有相当的水平。 它所确定的概念、术语,措词确切,结构严谨,立论清晰,言简意赅,学理精深。 (二)罗马法对后世立法产生巨大影响原因 第一,罗马法是建立在简单商品生产基础之上的最完备的法律体系,它对简单商品生产的一切重要关系如买卖、借贷等契约以及其财产关系都有非常详细和明确的规定,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成为后世立法的基础。 第二,罗马法的内容和立法技术远比其他奴隶制和封建制法更为详尽,它所确定的概念和原则具有措词确切、严格、简明和结论清晰的特点,尤其是它所提出的自由民在“私法”范围内形式上平等、契约以当事人之合意为生效的主要条件和财产无限制私有等重要原则,都是适合于资产阶级采用的现成的准则。 第三,罗马法中体现的理性原则、衡平观念等,也非常适合近代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需要,成为资产阶级革命、摧毁专制黑暗的封建法制、克服诸侯割据和政治分裂局面以及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制的重要武器。 第四,罗马统治阶级运用武力扩大其版图,强行适用罗马法律,以及被征服地居民折服罗马法的完备发达而自愿采用,是罗马法对后世,尤其是西方资产阶级立法发生巨大影响的又一个原因。

分析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罗马政治与法律制度与近代西方文明的关系评述 古代罗马政治制度分为3个大的阶段:王政时代、共和时代、帝国时代首先是它的混合政体对西方的宪政理念发挥着作用,特别是它的制衡理论,在今天的美国宪法中得到了体现。其次,古罗马的政治制度第一次以“共和制”概念代替“城邦”概念,这是国家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而这种从罗马共和制抽象出来的政治共同体的概念包含着作为西方民主制基础的契约主义和公民权利的胚芽,成为西方政治发展史上资产阶级从事国家建设的重要思想渊源。最后,我们不得不提到罗马法。 摘要:古罗马曾以武力统辖天下,但最后也免不了灭亡。但其创建的罗马法生机勃勃,即使在国家灭亡后也未能淹没其耀眼的光芒。也许古罗马在文学创作上不如希腊,但其在法律上的造诣希腊人也难望其项背。罗马人制定出了古代世界中最为系统最为完备的法律体系,成为罗马文化中最为辉煌最为天才性创造的一部分,而且在整个古典文化中也别具一格。 关键字:对罗马本国的影响对后世文明尤其是近代文明的影响 正文罗马法是指从罗马国家建立到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一期间的所有法律,同时也包括东罗马帝国时期的部分法律。 二、对后世文明尤其是近代文明的影响 罗马法是古代世界各国法律中内容最丰富,体系最完善,而且对后来世界影响最广泛的法律,是罗马人留给人类文明的一份最宝贵的财产。罗马人不仅以武力征服了外邦,而且还以法律征服了世界,正如德国法学家曾说过,“罗马曾三次征服世界,第一次是以武力,第二次是以宗教,第三次则是以法律。而第三次征服也许是其中最为平和,最为持久的一次征服。”罗马法的影响已经远远超出孕育它生长的社会,它不只是罗马人的法律,而且是全人类的法律,不只是罗马人的文化遗产,而更是全人类的文化的遗产。罗马法的基本精神,罗马法的绝大部分内容却逾越千古而犹存,对后世文明尤其是近代文明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第一,罗马法为市民阶级或资产阶级战胜教会和世俗的封建势力提供了理论依据。如罗马以前就实行习惯法,法律并没以文字的形式确定下来,立法掌握在僧侣手中,法律的解释权也在他们手中,他们可以任意解释法律以符合贵族的利益,严重的侵害了市民的利益,而随着《十二铜表法》等法律的确立法律以文字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样就为市民维护自己的利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冲破贵族、教会对法律的垄断和束缚。而罗马法也对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尤其是其中的自然法思想发挥着重大的作用,自然法思想中认为人人都是平等的,人的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罗马的自然法中强调人人平等,人人都有其自然的权力。因此人为的实在法也应当给人以平等权。所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应有一份应得的权利,这并不是国家法律所赋予人民的乃是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国家不可压迫人民更不可剥夺人民应享受的权利。统治者如果侵犯了人民的权利,人民就可以用革命的方式推翻这个政权。这种源于自然法的“权利”和“平等”观念,对于英法等国的革命思想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第二,罗马法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为资产阶级法律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楷模,是近代欧洲大陆国家乃至世界立法所遵循的范本。有人说过:“我们不能忽视民法法系和罗马法的渊源,可以说民法法系起源于古罗马法”罗马法是世界共同的法律,也是世界性的模范法,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按照罗马私法的模式建立自己的法律制度,从而构成了所谓的“罗马法系”或“大陆法系”,即使那些主观上不愿仿效罗马法模式的国家出于对商品经济关系调整的需要,也不得不采用罗马法中调整商品经济的经典性的规定。其他大陆法系的国家相继制定的民法典大都是仿效法、德民法典同样受罗马法的影响。如鸦片战争后清政府企图整顿律例,变法图存曾学习西方编纂法典的做法为要策,引进日本法治理论。民国建立后,国民政府也曾以日本明治维新以来的法律为蓝本制定民事立法,所以旧中国 法系同样也打上了罗马法的烙印。可以说世界各国在不同程度上无不受到罗马法的影响。

罗马法的精神对当代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借鉴意义

罗马法的精神对当代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借 鉴意义 和其他的古代法律相比,罗马法颇为人们所称道,其理由不仅在于罗马尤其是其私法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模范文本的事实,更在于从罗马法中体现出来的统帅整个罗马法律制度的灵魂性内核——罗马法精神。 大体而言,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制度包含的法的观念,[1]是指支配法律现象和法律文化体系的价值信念系统,[2]是时代精神在社会法律领域的贯彻,是时代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特质,是对法律制度运行和发展起支配作用的法律价值基础,是一个民族法律价值的灵魂。[3]依上述界定,罗马法精神乃指适应罗马社会商品经济交易要求、反映罗马时代文化特质与政治结构的抽象的观念性原则,这些观念性原则统帅、指导着罗马人的生活包括法律生活;并且它们——尽管曾被历史尘封——能够被现代的人们从历史的故纸堆中发现,它们是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 虽然我国民法在继受发展过程中借鉴了罗马法其特有的私法精神,但是这些借鉴依然来自于对他国法律的继受,就我国民法发展来讲,对于罗马法的回归,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

从罗马法的发展历史来看,查士丁尼民法大全的产生并非偶然,其原因涉及地理环境、经济发展状况、社会结构、政治格局、文化传统等多个方面。它们所提供的技术条件以及培育的法律需求促成了《民法大全》的面世。罗马法始终以一种与现实社会和权力结构并行不悖,而又完全不同的方式开拓法律的规范空间。在该领域之内,法律制度有无上的权威,它可以纵横驰骋于社会政治和经济结构之外,又能最大限度地与现实社会、宗教、政治、经济结构相适应,它总是尽可能地表现出和现实社会及政治结构所代表的制度模 式的异质性,以获得真正的独立性。《民法大全》的产生条件及其特点说明,法律供给必须跟上社会的法律需求,一部伟大的法典必然是适应历史条件并且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 协调利益冲突的需要,从制度上最大限度地降低交易成本。 中国的社会结构是最为独特,也是最受特定历史影响的。在这个古老的国度里,社会政治、经济的变革必然会带来复杂的法律问题。中国的法律制度在社会秩序中并未能开创独立的疆土,它与社会政治和经济结构的界限模糊不清,并且争取和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融为一体,法律制度模式转化为政治和经济制度模式。利益加情感成为法律制度实施的基本原则。与此同时,法律制度披上公正无私的面纱,利用现实社会中政治权力结构所存在的缺陷为特权阶级服 务(权钱交易、以言代法),结果使其自身难以获得真正的独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罗马法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罗马法是古罗马奴隶制法律的总称,启发源于古罗马城邦,它由狭隘的城邦习惯、法平民法发展而成万民法,最后形成一个具有世界性影响的法律体系制度。在欧洲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南美洲的许多国家都因为法国民法典而与罗马法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也是国际私法的起源。在此之后的1500年间,罗马法曾在中世纪和文艺复兴时期两度掀起热潮,又直接成为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现代法律的先驱,其中所体现的人人平等,公平至上的法律理念具有超越时间和空间的永恒价值。 它对欧洲后世各国的私法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为民法法系和普通法系的形成发展提供了理论原理和科学概念,对前资本主义和资本主义的政治和民事立法起了典范作用。如它的《民法大全》是世界上第一部最为完备的奴隶制法典,罗马法对后世的深远持续的影响是任何古代法都无可比拟的。罗马法成为资产阶级法律和法学的重要渊源以及近现代法律的先驱。正如恩格斯指出的:“罗马法是纯粹私有制占统治的社会生产条件和冲突的十分经典的法律表现,以至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作任何实质性的修改”。世界各国的立法都不同程度的受到过罗马的影响。 罗马法无论是对本国还是对于世界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一.对罗马本国的影响。 第一,提高了平民的地位,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平民的权利,使平民在政治、经济和法律上取得了与贵族同等的地位,实现了公民内部形式上的法律平等。《十二铜表法》打破了贵族垄断立法及任意解释习惯法的行为,将法律以文字的形式记录下来,限制了贵族的专横,打破了他们对法律知识的垄断,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平民的利益。 第二,有利于暂时缓解国内各阶级的矛盾,有利于维护国内稳定。在王政时代和共和初年罗马人主要靠习惯法来调整社会关系,解释习惯法的权力在贵族手中他们借助这一权力来欺压平民,引起平民的不满与抗争,平民与贵族的矛盾越来越严重,并发起了暴动,但《十二铜表法》以文字的形式将法律确定下来,是平民有了维护自身权力的依据,缓解了当时的矛盾,维护了当时的稳定。 第三,为罗马帝国中央集权政治制度和对外扩张主义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如当时的“五大法学家”在对罗马法的分类上有不同的意见,但他们一致认为人民是政治和法律的来源,并把其权力委托或让渡给了皇帝,从而为皇帝加强中央集权提供了理论依据。 第四,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在公元前3世纪中叶至公元前1世纪这一时期罗马奴隶制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商品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土地不断集中,小农日益走向破产,随着罗马实力的与日俱增以及交通和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罗马的商品货币经济已经突破了古代社会所能容纳的限度,其内容之丰富,形式之多样远非以前的法律所能概括的。 第五,有利于在被征服地区的统治和维护在被征服地区的秩序。随着罗马领土的扩大,没有罗马公民权的异邦人口得大量增加,而外邦与罗马,外邦与外邦的行为准则以及思想观念不一样。 二.对后世文明尤其是近代文明的影响 万民法对近代国际法影响也比较深远,国际法最早渊源于此。罗马的万民法本属于私法,实际上还是国内法,但与国际法所调整和设计的领域有颇多共同之处。这种法律关系是在进行对外贸易以及本国(族)人与外国(族)人交往过程中产生的,这就不可能不涉及到国际(族际)的交往问题。 罗马法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影响是很大的,尤其是对欧洲大陆的法律制度影响更为直接。正是在全面继承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了当今世界两大法系之一的大陆法系,亦称为罗马法系或者民法法系。 由此可见罗马法的影响世界的原则和制度是何等的深入。当今世界除欧洲大陆外,还包

浅谈罗马法对世界法系的影响

浅谈罗马法对世界法系的影响 摘要:罗马法的影响是源远流长的,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从形成到衰亡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当今社会存在着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大陆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系,罗马法对其影响是根本性的。英国法许多法律部门受到了罗马法的影响,有些甚至直接继受至罗马法,或者说存在直接的渊源联系。英国法对罗马法的继受是片断式的继受,具体规则原则的继受,选择性的继受,体系下的继受。本文采用分类比较分析的方法,以罗马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伊斯兰法系的影响得出结论:罗马法的影响是长远的而且是世界性的。 关键词:罗马法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兰法系世界性 我们研究罗马法应当从其产生、渊源、发展以及影响全方位的进行学习,在此我主要谈一下在学习罗马法之后它的影响问题。罗马法作为西方世界最发达的法律体系之一,流传至今仍不减影响,有着很重要的启示作用。它随着罗马国家的形成应运而生,顺应古代罗马社会、经济的需要不断发展,随着东罗马帝国的灭亡逐渐衰落;但由于特殊的历史需要,罗马法在中世纪又获得“复兴”。罗马法有着丰富的内容,属于大陆法系的鼻祖,其自然法精神对很多国家都有着很深刻的意义。罗马法有着非常重要的历史地位,对后世的立法包括对中国近代的立法产生有着重大影响。 一、罗马法的概述 罗马法是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从形成到衰亡整个历史时期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罗马法的发展经历了王政时期,共和国时期以及帝国时期三个阶段1。 (一)罗马法的主要内容 1、《十二铜表法》的制定 《十二铜表法》是罗马法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在《十二铜表法》制定之前,由于使用的是习惯法,法律任由贵族解释,造成了平民的不满,于是元老院于公元前450年制定了《十二铜表法》。 就《十二铜表法》的内容来看,《十二铜表法》是一部简单的,保守的,代表农业民族的成文法。依次为传唤、审理、索债,家长权、继承和监护、所有权和占有、土地和房屋、1何勤华.外国法制史(第三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罗马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罗马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推荐给好友】时间:2006-05-26 14:26 内容摘要:罗马法流传至今仍不减其影响,在于其蕴涵的罗马法精神。罗马法精神主要包括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三者影响了现代社会中人们对法律的观点和对法律的研究方法,并且激发了当代人的社会主体意识。 关键词;法律精神;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理性精神 和其他的古代法律相比,罗马法颇为人们所称道,其理由不仅在于罗马尤其是其私法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模范文本的事实,更在于从罗马法中体现出来的统帅整个罗马法律制度的灵魂性内核——罗马法精神。 大体而言,法的精神是指法律制度包含的法的观念,[1]是指支配法律现象和法律文化体系的价值信念系统,[2]是时代精神在社会法律领域的贯彻,是时代法律文化的内在精神特质,是对法律制度运行和发展起支配作用的法律价值基础,是一个民族法律价值的灵魂。[3]依上述界定,罗马法精神乃指适应罗马社会商品经济交易要求、反映罗马时代文化特质与政治结构的抽象的观念性原则,这些观念性原则统帅、指导着罗马人的生活包括法律生活;并且它们——尽管曾被历史尘封——能够被现代的人们从历史的故纸堆中发现,它们是自然法精神、私法精神和理性精神。 一、自然法精神及其现代意义 说罗马法蕴含了丰富的自然法精神就象说教会法充满了上帝的意志—样不会令人怀疑。梅因说:“我找不出任何理由,为什么罗马法律会优于印度法律,假使不是有‘自然法’理论给了它一种与众不同的优秀典型”。[4]但是,如果要追问罗马法如何就体现了自然法精神,则需颇费一番口舌。 自然法首先表现为一种哲学思潮,此可在赫拉克利特、苏格拉底、柏拉图以及亚里土多德处略见端倪。其后,它被斯多葛派学者所继承,并与法律发生密切的联系,在此过程中发挥了至关重要作用的灵魂人物当推西塞罗。西塞罗教导我们说: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相符合的正当理性,它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雨永恒的。罗马的法和雅典的法律并不会不同,今天的法律和明天的法律也不会不同,这是因为有的只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它;再者,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的主人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他是这一法律的制定者、颁布者和执行者”。[5] 西塞罗及其学说成为当时罗马社会的流行话语,此影响了罗马法学家。在公元6世纪的《法学阶梯》中我们可以直接目睹自然法被这些法学家嵌入罗马法中的效果。在《法学阶梯》第一、二卷里,罗马法被明确地区分为三部

罗马法的特点和影响试题 2018-2019学年上学期高一历史人教版(必修1) Word版含解析

(2016 年新课标全国卷Ⅰ)德国文学家歌德说,罗马法“如同一只潜入水下的鸭子,虽然一 次次将自己隐藏于波光水影之下,但却从来没有消失,而且总是一次次抖擞精神地重新出 现”。对此的正确理解应是,罗马法 A.是近代欧洲大陆国家法律的基础 B.为欧洲近代社会确立了行为规范 C.所维护的民主制度历史影响深远 D.不断地改变了欧洲历史发展方向 【参考答案】A

【解题必备】一、罗马法的基本特征 1.从地位上看:罗马法是罗马政治制度的核心,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律 体系,是西方政治文明的起源之一。 2.从形式上看:体现出与时俱进、适应时代和形势需要而演变的特点。 3.从内容上看:维护了罗马公民和自由民的社会地位,调整了财产关系,规定奴隶制度和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具有时代性的特征;内容丰富、体系完善,涉及政治、经济、思想 等许多领域。 4.从作用上看:是维系帝国和巩固统治的强有力工具,对后世影响深远。 5.从局限性上看:体现出帝国统治者的意志和要求,对于被统治者而言,不可能真正实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因此,其实质是维护少数奴隶主利益的工具,属于奴隶制法律体系。 二、罗马法的影响 1.积极影响 (1)对罗马帝国的影响: ①维护罗马帝国的统治。 ②为皇帝和元老院的权力提供了法律依据,稳定了社会秩序。 ③维护了奴隶制度,保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巩固了帝国的社会基础。 ④顺应了经济的发展变化,对公民的平等权利予以理论上的承认及私有财产的保护,进一步 稳固了帝国的政治和经济基础。 (2)对欧美的影响: 是欧洲历史上最早的一套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典,对近代欧美资本主义法制建设产生了重要的 影响。 (3)对近现代法律的影响: 罗马法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备的法典,对后世影响广泛而深远。 ①为近代资产阶级的民权理论提供了思想渊源,为资产阶级战胜封建教会和世俗的封建势 力、完成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武器。 ②罗马法是近代资产阶级法学的渊源和近现代法律的先驱。现代的陪审制度、律师制度和某 些诉讼原则均可以在罗马法中找到源头。 ③罗马法中所蕴涵的人人平等、公正至上的法律观念,具有超越时间、地域与民族的永恒价 值。

浅析英国未全面继受罗马法的原因文献综述

《浅析英国未全面继受罗马法的原因》文献综述专业:法学班级:08法学1班作者:陈某指导老师:张某某 自公元1世纪到16世纪,在这漫长的历史时期中,罗马法从未停止过其对于不列颠岛屿的影响,不论是以激烈的还是缓和的表现方式,都一直持续着。尤其是在12世纪到16世纪,在罗马法复兴运动的带动之下,使得这种影响达到了高潮。然而,英国人凭借其对自身法律文化的发掘和研究,不断创新,发展出一套独特的法律制度——普通法,并形成从形式到内容,从原则到制度的一整套体系。虽然亦受到罗马法的冲击,但主体上没有动摇普通法体系,这其中的原因很值得我们深究。 一、研究意义 笔者认为对于该问题进行研究,具有以下积极意义:一、可以帮助我们进一步梳理英国普通法的发展脉络,加深我们对于英美法系历史渊源的认识。二、可以深入研究罗马法对于英国法律发展的意义,进而从中找出两者之间最根本的区别。三、有助于我们深化对于英美法系的研究,从中借鉴有益经验,不断推进中国当代的法制建设。 二、研究资料范围和来源 (一)图书馆馆藏图书、期刊 1、在图书馆馆藏图书D类政治法律类中搜索到:《英国普通法的诞生》、《外国法制史》、《英吉利法研究》、《世界上古中古史》等相关书籍。 2、在图书馆期刊阅览室政治法律类中搜索到:李磊著《试论英国普通法形成的原因》、朱景文著《古代中国朝贡制度和古罗马的海外行省制度》等相关文献。 (二)计算机信息检索 1、中国学术期刊光盘数据库(CAJ-CD)。 2、CNKI数据库(china national knowledge infrastructure)。数据库访问地址为:https://www.sodocs.net/doc/5c18149369.html, 在使用上述两种数据库的过程中,笔者采用了初级检索的方式,选择“关键词”输入“英国继受罗马法”和“罗马法的复兴”进行检索,文章结果显示有20多篇相关论文,对笔者有直接参考价值的论文有:万晓玲著《论英国衡平法的起源》、李芳著《英国衡平法初探》、刘洪波著《罗马法对法国法与英国法不同影响的原因探析》、韩慧著《罗马法对英国法制的影响和意义探析》、王薇著《英国排斥罗马法之原因探析》等。 (三)WWW(world wide web)检索

论自然法的精神

进入21世纪,历史翻开了新的一页,伴随着全球化浪潮的推进,中国也开始了新的历程,努力探讨和学习西方法及其内在精神,成为当代中国所面临的一个迫切课题。西方法及其内在精神对于我国法制现代化有着强大的推动作用,而蕴涵于其中的自然法精神则是西方法精神的内在支柱,是西方法治精神的主体,探讨自然法精神将是研究西方法精神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因此,本文试图通过研究自然法精神,来剖析其中的精粹,解析其内在的观念,以对我国法治起到若干启示作用。 一、自然法的概念 (一)自然法——渊源于西方法的一个概念 就起源而论,中国古代并没有关于自然法的学说,这是一个无庸质疑的事实,而到了近代方才有了关于自然法中“自然权利”之说。法和文明是分不开的。西方法是植根于西方文明的法。西方文明在母体阶段,并无“西方”之限定。也没有“西方”与“前西方”之分。西方法的起点应该是古希腊法。自然法的开端同西方法并行不悖,同样起始于古希腊。对于自然法意义上的界定,本文主要指古典自然法以及之前的自然法的研究,由于它对于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巨大,便仅限于此。 (二)自然法的内涵 自然法(Law of Natural),就一般意义来说,它是指在人为制定的法之外永久存在、普遍是适用的法,也即人类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或正义。 二、自然法的主体精神 法国的孟德斯鸠以其《论法的精神》一书文明于世。孟氏说:“我不是探讨各种法的本身,而是其精神;并且,这种精神存在于法与不同事物可能有的各种关系之中,……。”靳内。达维德在追述二十世纪之前比较法的发展历史时,特别提到:“孟德斯鸠曾致力于通过比较,深入理解法律的本质,……。”这种研究方法很值得借鉴 自然法的精神源远流长,对于法精神的研究将经久不衰。 (一)古代自然法的精神 古代自然法包括了古希腊时期的自然法和古罗马时期的自然法,这是按照自然法的发展历程来区分的。显然古希腊自然法和古罗马自然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具有对自然理性的永恒正义的追求,“正义”是当时自然法精神的最主要观念。 (1)古希腊自然法的精神 古希腊人源于自然法的最基本的信念就是正义。古希腊人的法律观念与分配问题有内在的联系。不管他们的分配观有多么的不同,有一点是完全相同的,即让每个人各有其所。这种正义观就是希腊法的精神。苏格拉底认为,法律同城邦一样,都来源与神,是神定的原则。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正义论是柏拉图国家和法律思想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理想国》就是从正义问题开始的。柏拉图认为,法律应该是同正义相一致的东西。 (2)古罗马自然法的精神 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思想在古罗马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其重要的代表是西塞罗。正如美国学者萨拜因所说:“在政治思想史上西塞罗的真正重要性在

论罗马法的精神

论罗马法的精神 罗马法是古代社会中最为完备与发达的法律体系。它所展现的是一种法律精神,包含了自然法思想、理性思维、所有权与契约观念的私法精神。罗马法对后世影响巨大,从法国到德国,甚至整个西欧,而英美法系在某些额法律理念上也以罗马法为借鉴。 一、私法精神 罗马法的第一个贡献就是创造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公法一般调整的是国家利益的法律,而私法是调整个人利益的法。每个人的私权都是与生俱来的、平等的,并不需要法律赋予。 公私法划算的思想,在罗马法时代就已经明确了。公园3世纪的罗马法学家说:法的研究对象有两个,公法和私法。之所以会有这样先进思想的产生,与罗马社会所经历的商品经济的生产方式是分不开的。根据罗马社会的特殊性,加上罗马人政府的城邦不断扩张,进一步促进了不同城邦间的商品交往,从而实现了罗马城市中简单商品经济的发达。罗马人对司法的贡献就在于他们对私法权利的高度抽象和理论思维。 公法的基础是政治国家的权利,私法的基础是市民社会,私法是建立在权力本位的基础之上的。要承认私法的存在必须承认私法领域中权利是核心,权利是目的,权利是动力。 私法权利是人格自由与人格独立。其中蕴含了个人对于自己的事物有着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与思想进行作为的权利,它是基于人格本身所固有的。承认个人有独立的人格,承认个人为法的主体,承认个人生活中有一部分是不可干预的,即使国家在未经个人许可也不得干预个人生活的这一部分,此即为私法的真义。 二、自然法精神 自然法就是关于大自然界的法律,也就是自然的客观规律。自然法是与实在法相对的,它是一个虚幻的理论层面的法律精神。自然法所表达的是一种自然理性,市一中建立在无差别的基础上。自然法预示的是正义、平等、公平、爱。 罗马法中充满了有关自然法的精神,它在古希腊的哲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古希腊最早的哲学家即是自然哲学家,他们用自然来解释世界,并主张人类用自然法则来生活。随着罗马城邦的发展,自然法思想也一同进步完善。 自然法是一种超然法,实在法是一种实然法。自然法超乎与实在法只上,自然法通过实在法予以表现出来。自然法对于罗马法的贡献不在于它停工给罗马的特殊论点,在于给予它的单一的基本假设,这个基本假设便是:人是生而平等的,每个人都有追求生命、自由、财产和幸福的自然权利,法律的一切规定都必须以此为最高原则。 三、所有权与契约观念 所有权与契约具有一种紧密的练习,他们有着内在的一致性。所有权是能为契约交易的前提,而契约又是所有权的一种表现。所有权可以概括为:只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全能,这是所有权权利静态的表现。 罗马法中关于所有权的观念是在集成古希腊的保护私有财产的基础上发展的,罗马人把它上升为一种抽象的原则。在十二铜表法中最重要的就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并且对侵害行为给予严厉的处罚,这体现了当时对于个人财产保护的力度。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发达,是它能够深刻影响后世法律的直接原因。事实证明,有关所有权的一切现代法制,无论实在实体或者程序都未超出罗马法既定的基础范畴。 现代契约是一种当事人进行商品交易而订立的经济契约。在古罗马的时代,契约不只是指

西方法律史古罗马法对西方法律文化和传统文化的影响

古罗马法律文化对西方文化所具有的作用以及对我国儒家文化发展所具有的作用? 在西方传统中,人们习惯称西方文化为“基督教文化”,这是因为西方文化有着三大源头; 1。以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希腊文明,后来发展为科学传统; 2。古希伯来文明和犹太教从对上帝的敬畏,引发出宗教原罪思想; 3。古罗马法制文明,发展为近代法制观念。而这三大文明都汇总于基督教,并以宗教信仰的形式在西方构筑起庞大的文化体系。 从历史发展来看,古希腊没有法律渊源的概念,因为当时的民主立法和民主司法不需要司法方法。只有在罗马法时代,法学发展到了较为精细的程度,“法律渊源”才在司法中得到应用。 古罗马人最大的贡献是“立法”。在贵族和贫民之间的激烈的矛盾和斗争过程中,产生了第一部成文法律《十二铜表法》,虽然此法律依旧维护的是贵族和上层阶级的利益,在那个时期却是文明的一大进步。 为了确保帝国境内各民族都能和平共处,罗马人制定出许多“公平且合理”的法律,以赋予公民权利,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一世对帝国法律大全进行系统的整理和编纂,完成了《查士丁尼民法大全》即《民法大全》,其基本精神是自然法概念、所有权概念、契约精神,对西方近代政治思想人权观念产生了决定性影响,也为后来的西方法律制度提供了蓝本,这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完备的法律文献,罗马法具有很大的优越性,对后世立法影响深远。 汉语“法律渊源”来源于英文sourceoflaw,其拉丁文源头是fonsjuris。罗马法中的fonsjuris包括了两层意思:第一个层面的意思是,法律渊源概括出了古罗马法中哪些规范可以作为法官的裁判规范;第二个层面的意思是,法律渊源既是对国家制定法作为法官纠纷解决依据的肯定,也是对国家制定法以外的规范能够作为法官纠纷解决依据的认可。在西欧中世纪时期,没有足够的学术文献表明当时有比较发达的法律渊源理论,但是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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