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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案例分析

转化型抢劫案例分析
转化型抢劫案例分析

王艳锋抢劫案案例分析

——具有财产性质的特殊盗窃、诈骗、抢夺罪可以转化为

抢劫罪

本文主要分析的是王艳峰抢劫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刑初1366号刑事判决书,该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王艳峰使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后,为了抗拒抓捕当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的行为可否依据刑法269条认定为抢劫罪。所以,最基本的法律问题是,信用卡诈骗罪可否可以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条件,本文的观点是,包括信用卡诈骗罪在内的其他所有具有财产性质的特殊盗窃、诈骗、抢夺罪都可以转化为抢劫罪。从立法本意和罪行法定的原则角度出发,将刑法269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范围适当的扩大解释,恰恰符合刑法因为保护财产法益的基础而规定了抢劫罪的立法意图,同时也跟贴近当下司法实践,全面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既防止刑法的滥用,也能够保证刑法的实施,更好的贯彻刑法公平正义的理念。

一、基本案情

本案被告人王艳峰被以抢劫罪提起公诉,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辩称事先不知道ATM机内有银行卡,且被害人先动手。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1日晚,被害人李某朝阳区平房乡一自助银行内使用银行卡从ATM机取款,离开时将卡遗留在ATM机内。李某离开后,被告人王艳峰操作该ATM机时发现机内有他人遗留的银行卡,遂连续取款6次,共计取款1.2万元。李某在被告人取款以后收到了短信提示,随即发现到银行卡忘在了在ATM机内,随后就回到了先前提款机处,要求。王艳峰纠集在附近的工友郭少飞(另案处理)一起殴打李某,致李某受轻微伤。王艳峰与郭少飞一起逃离现场,后王艳峰将赃款挥霍。

法院认为,刑法第269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既包括刑法264条、266条、267条规定的一般类型盗窃、诈骗、抢夺罪,也包括刑法其他章节规定的侵害他人财产权利的特殊类型盗窃、诈骗、抢夺罪。被告人王艳峰拾得他

人遗留在ATM机内的银行卡并使用,被当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艳峰上诉提出,其以为ATM机不需插卡即可操作,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只有其工友郭少飞动手,其亦不构成抢劫罪。

上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没有问题,支持了原审法院的判决,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案例分析

从犯罪构成角度,可以将被告人王艳峰的行为简化为以下表述:拾得他人遗留在ATM机内的银行卡并使用,在被当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使用暴力。公诉机关认为,对于被告人王艳峰的行为,应当适用刑法第269条①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因此,根据转化型抢劫的行为的先后,可以将被告人的行为从两个阶段理解:首先,被告人拾得他人在ATM机上的银行卡并且取款挥霍的行为,可以根据刑法196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②的规定,捡到别人信用卡并且使用应当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其次,在被害人发现被告人实施上述行为之后,被告人为了反抗被害人的阻拦,继续非法占有自己已经从取款机取得的现金,对被害人实施了暴力行为。该行为属于刑法296条规定的“为抗拒抓捕当场实施暴力行为”,其结果是导致被害人轻微伤。

如果希望根据刑法二百六十九条认定被告人构成抢劫罪,关键问题在于,信用卡诈骗是否属于前述条款“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如果信用卡诈骗可以归入上述“诈骗”范围内,那么就可以该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判处被告人抢劫罪。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

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

所以本案争议的关键点在于,刑法二百六十九条转化型抢劫如何认定,更具体来说是信用卡诈骗是否属于转化型抢劫中“诈骗罪”的范围,犯信用卡诈骗罪,即刑法条文规定的特殊类型的诈骗罪是否属于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条件。如果实施了上述的特殊罪名行为,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可否转化为抢劫罪?

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于前述的问题没有给出清晰的答案。因此本文希望从以下几个角度简单的探讨信用卡诈骗,也即特殊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罪是否可以发生转化,从而认定为抢劫罪。

(一)转化型抢劫的定义特征

我国《刑法》第269条规定③就是所谓转化型抢劫罪,也有学者称为事后抢劫。

转化型抢劫罪的本质是,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不仅侵犯被害人的财产权益,同时也对被害人造成了人身上海。对于事先实施盗窃、抢夺财物的行为,如果出于以下目的:为窝赃、拒捕或者毁灭罪证,行为人又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国内外的立法例有不同的做法。我国采用的是除了规定抢劫罪以外,采用另外的条文明确将上述情况规定按抢劫罪处罚。

转化型抢劫罪的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侵害法益两重性。转化型抢劫罪侵害的法益有两种: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

2.行为的阶段性。转化型抢劫犯罪包括前后两个行为,在前的盗窃等行为,后续当场的暴力行为。需要明确的时,暴力行为仅限于法律规定的特定的目的。前后行为具有密切的关联并且存在先后顺序。

3.行为的转化性。该罪名属于转化犯,不能按照先前的行为处罚,而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判处转化后的罪名。

转化型抢劫在认定时,主要有:(1)前提条件;(2)客观条件;(3)主体;(4)主观条件。

由于本文主要探讨的是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条件,因此其他部分就不作涉及。

③“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

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条件

转化型抢劫的前提条件,根据刑法296条的规定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

如何理解前述盗窃、诈骗、抢夺罪的范围非常关键,因为我国对于盗窃、诈骗罪有数额要求,仅在数额较大是才构成犯罪,因此针对前述的前提条件就存在不同的认识:

第一种认为“盗窃、诈骗、抢夺罪”需要达到刑法规定到犯罪的程度。只有前面三个行为构成了刑法上的犯罪,才可以转化成为抢劫。第二种认为只需要发生了三种违法行为即可,不需要构成犯罪,也就是所谓的数额要求。第三种认为不要求构成犯罪,即没有“数额较大”的严格标准,但是数额也不能过小。

实际上,关于前提条件的数额大小争论从更为原则的角度来看,是关于刑法罪行法定原则的讨论,数额的要求实际关乎前提要件要求的三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如果要求数额较大,那么就是在罪与罪之间的转化,这是从严格的罪行法定主义出发的,对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理解只能是否城犯罪的情形

如果不要求数额,那么就是认为违法行为也可以发生转化,可以看成是一种扩张解释,对被告人明显是不利的,不符合罪行法定的要求。

如果对刑法的规定从严理解要求前提条件必须构成犯罪,不符合抢劫罪的立法原意。转化型抢劫相比于普通抢劫罪,二者差别仅是侵犯财产权利和实施暴力行为的发生时间不同,刑法明确了转化型抢劫依照抢劫罪处罚,说明二者的立法意图应当是相同的,没有实质意义上的差异,只是因为犯罪具体样态不同而分别规定。既然刑法对抢劫罪要求数额大小,那么转化型抢劫也应当一视同仁,没有相应的数额标准。因此,行为人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违法行为就可构成转化的前提。

其次,根据体系解释,结合刑法的其他条文的规定去理解刑法的调整方式,也具有参考意义。正如有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应当刑事责任的范围,是不限于具体的罪名的,也包括违法行为④。这个司法解释就给出新的理解方式,突破了

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

将法条规定的犯罪仅理解为具体罪名的看法,对理解第二百六十九条的前提犯罪范围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再次,刑法所调整的犯罪行为大多都是对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危害的行为,也就是所谓的社会危害性,那么仅从形式上的规定去判断某种行为的危害性是不顾的,必须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综合判断是否达到了刑法所要调整的程度。因此判断是否构成转化型抢劫,前提条件是否是成罪不是转化所,需要结合其他情节判断行为的严重性,决定是否构成犯罪。

本文认为,转化型抢劫的“前罪”所要求的三种行为不要求一定要符合具体罪名的构成,只需存在上述三种违法行为即可。

(三)特殊的盗窃、诈骗、抢夺可否转化

除了的普通的盗窃、诈骗、抢夺罪,刑法还专门另外设立条文调整特殊的盗窃、诈骗、抢夺罪。因为在实际实施上述行为可能会存在不同的情节,因而侵犯法益也不同,所以根据立法者考量,依照每种行为主要侵害法益的差别,单独将具有特别情节的犯罪行为纳入不同的章节予以调整。

我国刑法规定了许多特殊的盗窃罪、诈骗罪与抢夺罪。

特殊盗窃、抢夺罪通常基于犯罪对象特别,所以重新规定了特殊的的罪名,如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尸体、古墓葬等;

特殊诈骗罪则是考虑如下因素而设立的:诈骗利益特别,如骗取出口退税罪;诈骗手段特殊,如信用卡诈骗罪;诈骗领域特殊,如保险诈骗罪。

之所以将上述罪名特殊化,是基于不同法益考量,不同特别罪名主要侵犯的法益不同,因而被划入刑法分论不同的章节中,如交易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管理秩序、特别市场信用等。从刑法规定角度来看,上述特殊罪名侵犯的法益不包括财产利益。但是,刑法划分不同章节罪名的标准是侵犯的主要法益,或者说某一特定章节罪名主要保护的法益是什么,并不是说上述特殊罪名没有侵犯财产利益。

复”中指出,“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

刑法案例分析题整理

刑法案例分析题整理 一、“一问一答”类型解题步骤 1.先读问题后案例,心中有数。 2。读题做准备:把案例中出现的三大要素“主体、行为、情节”全部用笔划下来。 3。开始做题: (1)看每一个主体、每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罪名。 (2)看每一个主体的几个犯罪行为之间是否有转化、吸收等问题。(一罪和数罪的关系) (3)再看不同主体之间是否有共犯问题,是否属于“部分犯罪共同说”。 (4)看是否有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中止、未遂、既遂)。 (5)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4.检查 考生看到自己熟悉的点会很兴奋,容易忽视一些细节之处,检查很重要,重新把问题和案例对照一遍,查漏补缺、修正错误. 检查还有一个功能,就是看前后问题之间是否有矛盾之处,如果前后回答有矛盾,很可能基本判断是有错误的,需要重新思考.不能已经写到答题纸上了又想改就来不及了。 5.开始在答题纸上答题 (1)一定按照问题的序号写,如果每个问题有几个要点,那么就在这个标题下分出相应小点,序号级别一定清晰,便利老师阅读,会增加感情分.随意打乱答案顺序,每一问少给一分,就会丢掉四五分,不可冒险! (2)问什么答什么,不用过多阐述,不要旁逸斜出、画蛇添足。 (3)说明理由一定有,但是只需要直接说明,不需要深入分析。 二、笼统式案例 如果遇到笼统式案例,就按照上述第3步的顺序来分析,然后安排回答。 但是回答顺序应该是这样的: 第一,先对共同犯罪部分所有问题进行回答。 第二,对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或者先出现的主体犯罪行为进行回答。 第三,最后对起次要作用的或者后出现的主体犯罪行为进行回答。 第四,在每一主体下面,就是按照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来作答。 总结笼统式案例,应该体现的答题顺序和结构模式,应该是这样的: 答: (Ⅰ)甲乙不构成共犯,因为……(如:缺乏主观方面) (Ⅱ)构成共犯 1。甲乙共同实施了……行为(第1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2.甲乙共同实施了……行为(第2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3。总结特殊问题1:犯罪形态问题(既遂、中止、未遂),如甲构成抢劫罪中止,在外放风的乙构成抢劫罪未遂。对于中止、未遂犯罪,应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总结特殊问题2: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二)关于甲单独犯罪部分分析如下: 1.甲实施了……行为(第1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2。甲实施了……行为(第2个行为),构成……罪,因为…… 3.看是否有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中止、未遂、既遂)。 4.看有没有法定的从重或从轻量刑情节。(自首、立功,重大立功,主犯从犯,结果加重等情况;还有责任年龄、精神状态等。)

张明楷: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

处理抢劫罪中的疑难问题 抢劫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是严重且常发的案件,但司法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正确处理。 1.如何理解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与强取行为?暴力是指不法行使有形力。暴力一词在不同场合具有不同含义和不同要求。首先,抢劫罪中的暴力必须针对人实施,而不包括对物暴力。这是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关键区别。抢夺行为只是直接对物使用暴力(对物暴力),并不是直接对被害人行使暴力;行为人实施抢夺行为时,被害人来不及抗拒,而不是被暴力压制不能抗拒。其次,抢劫罪中的暴力手段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但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因此,以不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轻微暴力取得他人财物的,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例如,乙经常邀约甲的妻子打麻将,为此导致甲夫妻不和。某日乙又将甲妻邀至乙家打麻将,甲得知后来到乙的住处,掀翻麻将桌,打了乙几耳光,并对乙说:“你破坏了我的家庭,必须赔偿5000元。”甲虽然对乙实施了暴力行为,但从当时的环境来看,并不足以抑制乙的反抗,故不应认定为抢劫罪,而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附带说明的是,抢劫罪中的胁迫与其他方法,都必须达到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程度。 强行劫取财物,是指违反对方的意志将财物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通常包括四种情况:一是行为人自己当场直接夺取、取

走被害人占有的财物;二是迫使被害人当场交付(处分)财物;三是实施暴力、胁迫等强制行为,趁对方没有注意财物时当场取走其财物;四是在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之际,被害人由于害怕而逃走,将身边财物遗留在现场,行为人当场取走该财物。应予注意的是,一方面,对于“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狭窄。暴力、胁迫等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虽然持续一定时间,也不属于同一场所,但从整体上看行为并无间断的,也应认定为当场取得财物。例如,a对b实施暴力,迫使b交付财物,但b身无分文,a令b立即从家中取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b家取得财物的,应认定为抢劫罪。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应认定为抢劫(未遂)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另一方面,对“当场”的理解不能过于绝对。笔者认为,如果行为人当场实施了足以抑制对方反抗的暴力,令对方事后交付财物,也应认定为抢劫罪。例如,某甲在村口遇本村4个10岁至12岁的小孩玩耍,遂向前找他们要钱,4个小孩说没钱。甲揪出其中一小孩乙,将其捆绑、倒吊、用鞭子抽打,并用烟头烫,造成轻伤。然后告诉乙和其他3个小孩第二天到指定地点交钱,否则后果会比乙更严重。次日,每个孩子向甲交20元、30元不等。笔者认为,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抢劫罪。因为抢劫与敲诈勒索的区别,既不在于是否当场实施了暴力行为,也不在于当场取得了财物;敲诈勒索也可能实施了轻微暴力,敲诈勒索也可能当场取得财物。在行为人当场实施了暴力的情况下,

刑法案例分析

案例1:1999年11月15日,史某伙同吕某、赵某(均另案处理),窜至朝阳区陈某家。史某撬开防盗门,吕某、赵某撬开房门后,2人入室行窃。赵某窃得人民币6000元。适逢陈某外出归来,吕某持刀威胁并刺中陈某背部,赵某用撬棍将陈打晕,3人逃离现场,后将赃款瓜分。在预审及庭审中,被告人史某称自己在盗窃时只负责撬防盗门,撬房门及切断电话线由其他同伙负责。而且自己撬完防盗门后就下楼了,没入户也没有参与殴打事主,不构成抢劫罪。 案例分析:(陈晓彪老师) 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史某是否转化为抢劫罪? 1.控方可能会以三人共同构成转化型抢劫起诉,认为史某逃离并瓜分了赃款。 2.辩方则会助长史某只构成盗窃罪的从犯,而不转化为抢劫罪,转化抢劫系吕某和赵某所为,属于盗窃罪的共犯中的实行过限,对于超出共同盗窃故意之外的抢劫行为应该由吕某和赵某自负。 3.从案情来看,如无特别证据证明,史某宣称自己撬完后即下楼,应该对此后发生的转化抢劫并不知情且未参与,故史某应该仅仅为盗窃,且,其只是撬门并未进入房间盗窃财物,故在共同盗窃中处于从犯的地位和作用,可以从犯论文。 案例2:2002年4月10日下午,被告人陈新上厕所时将女儿放在外面靠篱笆站着,出来时见女儿倒地,便怀疑是站在女儿身后的杨红(4岁)推倒的,就抓住杨的左肩使劲一推一转,杨被推倒在地,头部碰到石头上.陈将女儿脸上擦干净后转身一看,见杨仍扑倒在地,就将杨抱起,发现地上,石头上都是血,并听见杨的喉咙里象打鼾一样响了起来,且脸色苍白,四肢瘫软,不哭不哼.陈怕承担责任,就将杨抱进自己的猪屋,出来清洗血迹,陈第二次进猪屋,见杨仍躺着不动,即将稻草盖在杨身上,而后出屋张望,见无人影,又第三次进猪屋,看见稻草好像动了一下,怕杨活过来,顺手拾起一块石头砸向杨的头部,并用一块石磨压在杨的身上,三天后将杨的尸体藏在河边涵洞里.经法医鉴定,被告用石块砸杨之前,杨已经死亡。 案例分析: 此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陈某行为的定性,是故意杀人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是一罪还是数罪?

团伙抢劫罪成功案例:吴某团伙多次抢劫100多万一审判死缓!

吴某团伙多次抢劫100多万一审判死缓! 吴某没有工作,在平时生活中结交了许多江湖朋友。2007年至2010年8月开始吴某伙同朋友邓某、熊某、唐某、艾某、吕某、李某、肖某等人相互纠集,通过踩点等方式持器械专门抢劫有保险柜的超市、加油站、金铺等作案目标。从案卷详情可知,吴某在有些案件作案过程中,系凌晨作案,在此时间内根本没有被害人,应当是盗窃罪,并非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抢劫罪。然后,在被告人吴某参与的几次抢劫过程中,并非出于自己的自愿,仅在邓某等人的撺掇下才与邓某等人抢劫的,在共同犯罪行为中依法应当属于从犯。从案件的性质、吴某的人身危险性等方面,辩护人在吴某的行为哪些构成抢劫行为,哪些构成盗窃,在多起犯罪行为中,吴某起何种作用。经两位律师向侦查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再经庭审,最终吴某被判死缓。 控方意见、法庭争议焦点、律师办案 被告人邓某、吴某、熊某、唐某、艾某、吕某、李某、肖某共抢劫19次,抢得现金人民币、手机、黄金、铂金、钯金首饰等财物,共计人民币1061534元,其中邓某抢劫作案14次,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382531元;被告人吴某参与抢劫作案13此,共计财物人民币240451元;被告人熊某作案17此,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438912元;被告人唐某作案7次,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828183元;被告人艾某抢劫作案9次,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160725元;被告人吕某抢劫作案4次,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48081元;李某抢劫作案1次,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142080元;被告人肖某作案2次,抢劫财物人民币15800元。公诉机关以邓某、吴某等人涉嫌抢劫罪提起公诉,情节为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 1、关于被告人吴某在多次抢劫中所起作用是主要作用还是次要作用; 2、在公诉机关认定抢劫的行为中,被告人吴某在凌晨潜入作案目标获得财物的行为中,依法构成抢劫罪还是盗窃罪; 3、关于被告人吴某主观恶性是否恶劣。这些对于吴某最终的定罪量刑起决定性的作用。 首先,律师向公诉机关提交了律师法律意见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侦查机关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关于抢劫和盗窃的部分事实不确凿,有待进一步核实。 经会见得知,吴某从未去过重庆,更不可能参与重庆的盗窃案。可见,要么是吴某在说谎,要么是公安机关未查清事实的真相。公安机关若没有在查清楚案件的真实情况下,仅因吴某曾与其它犯罪嫌疑人共同实施过犯罪行为,就主观臆断吴某参与抢劫第13、14宗。关于吴某从未去过重庆,很容易引起冤假错案的发生。 因此,希望贵院能全面查清楚事实,以确定吴某是否参 与抢劫第13、14宗案件事实。关于盗窃案第4宗案件事实中,吴某是否知情,有没有参与。这有利于贵院公正指控吴某。

八大银行抢劫的经典案例

八大银行抢劫的经典案例 1.要选对银行 你一定不想犯下与加州阿纳罕的这个家伙相同的错误,他抢的是一家倒闭了很久的银行。 要找对出纳员 2.在加州有一名劫匪把他的纸条递给出纳员,该出纳员的父亲那时正站在旁边,看了火冒三丈。 结果那名劫匪被她老爸过肩摔还坐在他身上直到警察赶到为止。 3.不要在取款条上签名 匹兹堡的一名劫匪在传票背后写了要抢银行的字眼还签上自己的大名,信封上还写着住在底特 律、哈佛东部及康乃迪克洲同伙的住址,而在取款条后 面还写着劫匪的银行账号。 4.不要过分伪装 有个化装成女人的劫匪带着一脸的化妆品,撞上了一道玻璃门。他是第一个成功地以唇印被指证 的罪犯。 5.要有时间观念 这是马萨诸塞州某个劫匪胸口永远的痛:他在4:30时抢银行,然后想要穿过北亚当斯市中心逃 逸,却在巅峰时间阻塞的交通中动弹不得,警方到达时, 他依然在那里进退不得。 6.下一个工作也许会更好 抢银行这种事不是每个人都适合的。一名不安的生手劫匪,在急着将抢来的横财塞进衬衫口袋时,开枪打中自己的头当场死亡。 7.要有优良的心理素质 麻州天鹅湖的这名劫匪,他在听到出纳员说没有钱时,昏倒了。直到警方抵达现场时,他还昏迷 不醒。他准备用来逃亡的车子,停在附近,钥匙还没拨下来。 8.要注意环境,该撤就撤 纽约的两个劫匪打劫时碰上FBI发工资。刚说了一句"抢劫",就听见身后十几把枪在上膛。 <一> 甲:你在看什么? 乙:在看电视。 甲:什么电视? 乙:彩色电视。 甲:我问你电视名字。 乙:××牌电视。 <二> 一位农村姑娘站在立交桥上数高楼的层数,一位骗子走过来:“数了几层了?罚款,一层五块。”姑娘说:“数了十五层。”交了钱,一位旁观者说:“你怎么这么

刑法案例分析题

刑法案例分析题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November 2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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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逢现必大跌的九大K线组合形态

图解逢现必大跌的九大K线组合形态 一、高位吊颈线 转播到腾讯微博 信号强度:★★★★★ 应用法则: 1、如果吊颈线出现在上升趋势之后,则构成一个看跌的K线图形态。 2、在分析吊颈线时,有一点非常重要:当吊颈线出现后,必须等待下一个时间单位的看跌信号对它加以验证。吊颈线的验证信号可能采取下面这样的形式:吊颈线次日的开市价向下跳空缺口越大,验证信号就越强烈。 3、还可能采取另外一种形式:吊颈线次日是一根黑色K线,并且它的收盘价格低于上吊线的实体,则完成了看跌的验证信号。 转播到腾讯微博

案例: 该图是002172澳洋顺昌2011年11月10日的K线组合图,图上显示该股在2011年11月10日形成了一个高位吊颈线,那么此刻成交量已经连续放大到阶段巨量,我们判断有出货嫌疑,那么按照技术法则,对下一交易日佐证,下一交易日果然是一个影线,成交量并没有极剧萎缩,那么出货判断基本成立,虽然后面有反弹,但是该股还是不如了下降通道,后面跌幅高达30%。 二、断头铡刀 转播到腾讯微博 信号强度:★★★★★ 应用法则:

一根大阴线切断了三根均线,改变了均线的排列为空头排列,后势看空。 案例1: 转播到腾讯微博 这是002174梅花伞,2010年12月20日的走势,在此之前的几天,还是风平浪静,阳多阴少的走势,但突破一个大阴线,同时击穿了10日线,20日线,和60日线,均线指标告诉我们越是常用的指标越实用,炒股越简单越好!我们遵循市场,跟着大方向走,一根K线跌破均线这是很强烈的看空信号,投资者要注意回避!切记不要抱有幻想,否则将吃大亏! 案例2: 转播到腾讯微博

案例:上证指数在4月19日那天跌破3000点,意义非凡,那天不但跌破了上一交易日的阳线实体,同时击穿了5日,13 日,21 日常用均线,断头铡迹象非常明显,而且成交量在3000点附近持续放大,超级资金离场,果然后市就一直延续了2个月的杀跌,而且杀跌还在继续,在出现断头铡离场信号之后的2个月时间大盘足足跌了400点,目前2656点缺口已经告破,希腊危机导致欧洲危机升级,大盘还无止跌迹象,恐怕还在不断的寻求下一支撑。因此技术还是很有用,学会很简单,但要严格执行,在跌势中玩超短线,大多数案例都是忙忙碌碌不赚钱,只有学会休息等大盘走上升浪了再操作才能赚大钱。 三、黄昏之星 转播到腾讯微博 信号强度:★★★★ 应用法则: 本形态的关键之处在于第三天的黑色实体向下穿入第一天的白色实体的深浅程度。

抢劫罪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规则大汇总

抢劫罪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规则大汇总 文/吴才木福建瀛坤律师事务所 转自:无讼阅读 注: ?本文内容整理自《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撰》(下卷)/陈兴良,张军,胡云腾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1; ?裁判要旨编号按书目顺序排列,缺失编号内容为非抢劫罪的裁判要旨,故未予列入。 NO.5-263-2 抢劫国家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认定为抢劫数额巨大。 NO.5-263-3 抢劫罪加重处罚情节中抢劫数额巨大,应以实际抢得的财物数额认定。 NO.5-263-5 以实施抢劫为目的,只要其入户实施了暴力行为,即使劫财行为发生在户外,也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NO.5-263-7 入室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NO.5-263-8 为消灭债务而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强行索回债权凭证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9 将出租车作为犯罪工具而不直接对出租车上的人员实施抢劫的,不能认定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NO.5-263-10 劫持并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抢走被害人随身携带物品的,不构成绑架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11 在抢劫过程中已经开始实施暴力威胁等方法行为的,应认定为抢劫罪的着手。 NO.5-263-12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抢劫预备行为,不以犯罪论处。NO.5-263-13 入户前即具有犯罪动机,入户后实施抢劫,不论入户是否合法,均应以入户抢劫论处。 NO.5-263-14 未实际通过第三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忧虑而索取财物的,不构成绑架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15 利用暴力而非讹诈取得他人财物的,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16 劫持他人后,迫使其向亲友筹借钱款,其亲友对被劫持事实并不知情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17 在抢劫过程中导致财物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死亡的,不能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NO.5-263-18 是否构成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不以实际上是否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抢劫为标准,而以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是否受到威胁为标准。 NO.5-263-19 租用的房屋,如果是作为家庭生活场所且与外界相对隔离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 NO.5-263-20 同时符合具有家庭生活的功能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特征的,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 NO.5-263-21 实施抢劫行为并劫得财物后,在逃跑过程中为抗拒被害人抓捕而将其杀死的,应以抢劫罪一罪论处。 NO.5-263-22 借条作为债权凭证,属于刑法上的财物。 NO.5-263-23 为毁灭债务,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债权人借条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24 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抢劫借条的,不构成抢劫罪。 NO.5-263-25 在非营业期间,对既为商铺又为居所的处所进行抢劫的,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 NO.5-263-28 财产共有人以共有财产为犯罪对象进行抢劫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NO.5-263-29 进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住所实施抢劫的。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 NO.5-263-30 犯罪以后不是以投案为目的而是为了解案情而到公安机关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NO.5-263-31 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关于转化型入户抢劫案件的成功辩护

李某被指控抢劫、盗窃案 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20日20时许,李某与同伙李某杰(未归案) 到茂名市茂南区文明北路2号林某尧家内实施盗窃时,被林某尧、林某芳发现。李某为抗拒抓捕,持钢筋撬笔威胁以及用脚 踢林某尧、林某芳,后李某被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林某尧 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李某在归案后,又交代了其伙同李某杰 多次入户盗窃的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无视国法,多次入户盗窃,盗窃数额 较大;入户盗窃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分别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抢劫罪(转化型入户抢劫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过程: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入户抢劫的 法定量刑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虽李某具 有犯罪未遂情节,但其还有多宗入户盗窃犯罪事实,假如公诉 机关指控成立,李某数罪并罚后极有可能面临有期徒刑十年以 上刑罚。邓明毅律师、陈韵律师担任李某辩护人后,经会见李 某本人、阅读本案卷宗材料以及进行必要性调查后认为,李某 本人实施多宗入户盗窃犯罪行为以及在2015年10月20日20 时企图实施盗窃时被发现而抗拒抓捕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经征得当事人 同意后为当事人作有罪辩护,并提出李某抗拒抓捕的地点不应 认定为刑法上的“户内”,依法不能认定为入户抢劫,而且是 主动交代盗窃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等较为中肯的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采纳了辩护律 师的大部分辩护观点,认定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十一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总和刑二年十 个月,决定执行二年六个月。辩护人律师的工作得到充分肯定。

经典法律案例题汇总

一、法律常识案例经典习题与详解 1、张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在刑罚执行3年后,又发现判决前其还犯有放火罪,应判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0年,张某还需执行的刑期是多少年? A.7年B.9年C.10年D.12年 【答案】A 【考点】数罪并罚 【解析】发现判决前犯有其他罪,在数罪并罚决定刑期时,应使用“先并后减”法,即将新罪刑罚与原判刑数罪并罚,再减去已执行的刑期,剩余刑期为还需执行的刑期,因此还须执行7年。 2、被告人李某,出租车司机,因受单位领导批评,为发泄不满驾车驶入闹市区冲向密集人群,当场撞死5人,撞伤20人。李某的行为构成: A.交通肇事罪B.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C.重大责任事故罪D.故意杀人罪 【答案】B 【考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解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李某故意驾车在闹市区撞人,危害的是公共安全,主观上也不是过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甲公司为了解决资金不足,以与虚构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的方法,向银行申请获得贷款200万元,并将该款用于购置造酒设备和原料,后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红酒被查处,导致银行贷款不能归还。甲公司获取贷款的行为构成: A.贷款诈骗罪B.合同诈骗罪 C.集资诈骗罪D.民事欺诈,不构成犯罪 【答案】B 【考点】贷款诈骗罪的主体资格的限制 【解析】由于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不构成该罪的主体。单位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骗取金融 机构贷款的,成立合同诈骗罪,不成立贷款诈骗罪。因此 甲公司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选项B正确。 4、甲在一豪宅院外将一个正在玩耍的男孩(3岁)骗 走,意图勒索钱财,但孩子说不清自己家里的联系方式, 无法进行勒索。甲怕时间长了被发现,于是将孩子带到异 地以4000元卖掉。对甲应当如何处理? A.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的牵连犯从一从重处断罚 B.以绑架罪一罪处罚 C.以拐卖儿童罪一罪处罚 D.以绑架罪与拐卖儿童罪并罚 【答案】D 【考点】绑架罪和拐卖儿童罪的认定 【解析】甲前后有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前行为是绑 架男孩作为人质,意图向其家人勒索财物,构成绑架罪; 后行为是将孩子卖掉,非法获利4000元,构成拐卖儿童 罪,应当分别定罪,实行并罚,因此选项B.C错误。另外, 甲两行为不具备牵连关系,不能按照牵连犯处理,因此选 项A错误。因此,选项D为正确选项。 5、齐某系刑满释放人员。某日撬门入室行窃,当其将 微型彩电、录像机等放入提包离开时,房主刘某开门进屋, 齐某见状扔下提包企图逃走,刘某拦在门口并喊“抓贼”, 齐某冲上前把刘某打昏在地,夺门而逃。齐某的行为构成 什么罪? A.盗窃罪B.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 C.抢劫罪D.累犯 【答案】C 【考点】抢劫罪的认定 【解析】《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 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 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的规定,除抢劫罪外,其他侵犯 财产罪一般以非法占有财物的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作为 成立犯罪的重要标准,而抢劫罪的成立没有数额和情节要 求。 6、个体户甲开办的汽车修理厂系某保险公司指定的汽 车修理厂家。甲在为他人修理汽车时,多次夸大汽车毁损 程度,向保险公司多报汽车修理费用,从保险公司骗取12 万余元。对甲的行为应如何论处? A.以诈骗罪论处B.以保险诈骗罪论处 C.以合同诈骗罪论处D.属于民事欺诈,不以犯 罪论处 【答案】A 【考点】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解析】诈骗罪的特征: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2.用 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3.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 大的行为。保险诈骗罪的行为特征:1.主体必须是投保人、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2.客观方面为通过各种手段骗取保 险金的行为,其中包括夸大损失程度,编造未曾发生的保 险事故等。合同诈骗罪的最主要的特征是在签订履行合同 的过程中,实施的诈骗行为,强调以签订履行合同为手段。 本题中,甲确实通过夸大损失程度的手段骗取保险公司的 保险金,符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甲的身份却不 符合保险诈骗罪的主体要件,因为其本身不是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受益人,也不存在与上述人员共同犯罪的问题, 所以甲的行为不成立保险诈骗罪。题干中也没有表明甲利 用签订或履行合同来骗取财物,而且,这跟他与保险公司 签订的合同也没有关系。但是,甲的行为完全符合普通诈 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本题应选择A。 7、下列哪一种行为可以构成伪证罪? A.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作伪证的 B.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伪造证据的 C.在刑事诉讼中,证人故意作虚假证明意图陷害他 人的 D.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帮助当事人伪造证据 的 【答案】C 【考点】伪证罪

赖忠等故意伤害案的案例分析

赖忠等故意伤害案的案例分析 ——从财产罪保护法益、非法占有目的入手 一、案例引入引入 (一)基本案情 2002年2月20日中午,被告人赖忠与被害人谢春生及夏慈秀等人于沙河镇东坑村一荒山上赌博,被告人赖忠在赌博中输给被害人谢春生9500元,赖忠怀疑谢春生在赌博中作弊,遂回城邀请同伙,携带砍刀返回赌博地。下午三时许,赖忠等人在沙河镇公路上与被害人谢春生、夏慈秀等人相遇。赖忠要求谢春生退回输掉的9500元,遭到谢春生拒绝,赖忠等人遂持刀朝谢春生的头部、肩部、腿部砍,夏慈秀等人见状遂凑足9500元交于赖忠一伙,赖忠收钱后即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谢春生的损伤是轻伤甲级,伤残八级。 一、二审判决认为,根据上述事实肯定了被告人对于砍伤被害人成立故意伤害罪,但否认成立抢劫罪。因被告人赖忠等“索回的财物仅是自己输掉的赌资,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裁判要旨认为,“使用暴力手段抢回所输赌资的,不构成抢劫罪,暴力行为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是:1.被告人未侵犯任何人的财产所有权。因赌博是违法行为,被害人对赌资没有所有权,而国家在没收赃款之前对赌资也无所有权。2.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被告人认为被害人采取作弊手段赌博,赌资仍归自己所有。而且因被告人未侵犯任何人的所有权,没有非法占有目的。3.从量刑平衡看应该只认定故意伤害罪。从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看,被告人强行索回赌资的行为与典型抢劫罪差明显,处以抢劫罪对被告人量刑过重。 (二)判决问题 可以看出,法院判决和裁判要旨的思路是:赌资作为赃物,被害人没有所有权,国家在没收前也无所有权,所以被告人抢劫赌资的行为没有侵害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即不存在被侵害的财产罪保护法益。被告人既然没有侵害所有权,并且仍认为自己是赌资的所有权人,因此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不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因此只评价抢劫赌资的手段违法,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该思路在财产罪的保护法益上坚持所有权说,并且在此基础上宽泛理解非法占有目的,按照此思路,所有权人侵犯他人非法占有的自己的财物,直接以不存在财产法益否定财产犯罪;所有权人侵犯他人合法占有的自己的财物,则以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否定财产犯罪。这与现代社会重视保护财产秩序的现实不相符合,该立场值得质疑。 其次,从案件事实看,被告人通过自愿赌博输掉赌资,而且抢劫赌资的行为距离输掉赌资存在一定的时间差,不在同一地点,且抢回的赌资并不是被害人谢春生所有,而是谢春生的朋友凑的。因此本案与典型的赌博过程中强行取回赌资的行为存在差异,能否直接适用《关于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值得考虑。

刑法案例分析(共同抢劫犯罪)

一、案例 法院对一起共同抢劫犯罪案件的罪犯进行宣判。主犯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主犯余某被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自案发被羁押至判决生效已过去6个月,邱某剩余2个月有期徒刑刑期;从犯邹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 问:对本案四名罪犯的刑罚应当由哪些执行机关执行?如何执行?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一)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从实施犯罪的人数上来看,犯罪可分为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上述案例所涉及的,就是共同犯罪。根据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和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可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并引用刑法总则有关于共同犯罪之规定加以定罪量刑。依照各共同犯罪人的人身危险程度和犯罪后的认错态度不同,实行区别对待。凡具备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的,予以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因此,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各共同犯罪人都是主犯,他们之间的量刑也会各有不同,有时候甚至主犯的处罚比从犯还要轻。案例中所涉及的抢劫罪就经常会出现共同犯罪情形。不过从四名犯罪人的量刑情况来看,主、从犯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对犯罪行为的影响,皆属于正常情况,故主犯郑某和余某所受到的处罚相较于从犯而言,都比较重。 (二) 1.对于四名罪犯罚的执行主体和执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同时,人民法院负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刑法总论》案例分析 案例教学: 案例1:被告人王某于1998年3月7日手持一张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取款,卡上存在500元人民币,王某欲取300元。在取款时由于操作失误多加了一个零,取300元变成取3000元。没想到,自动取款机并未因操作失误而拒付,而是果然吐出3000元,使王某大为意外。王某出于好奇,又操作一遍,结果自动取款机又吐出3000元。此时,王某已经知道自动取款机出现故障,但出于贪心,王某又先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人民币2万元,占为己有。案发后,王某认为又不是我到银行去偷钱,是自动取款机把钱主动送给我,王某的辩护律师也认为这是一个不当得利的问题,属于民法调整的行为,不构成刑法中的犯罪。 那么,本案到底是民法中的不当得利还是刑法中的犯罪呢? 【解析】王某第一次获得3000元人民币,是操作失误所致,具有不当得利性质,但后来他明知自动取款机发生故障,还多次取款,这是利用自动取款机的故障进行盗窃的行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由此可见,王某的行为已经触犯刑律,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那么,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 【解析】张子强案虽有一部分犯罪行为发生在香港,但同时也有一部分行为发生在内地,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司法机关对本案均有管辖权。由于张子强在内地被捕获,因而内地司法机关对本案行使管辖权是正确的。 案例3:被告人高建生,男,24岁,某市建筑工人。1985年7月16日上午,高将所骑的摩托车停放在本市城区中山南路民用电器贸易中心门前的便道上。此时恰逢三轮车工人康桂泉(男,66岁)为该贸易中心拉货至该贸易中心门前。康认为摩托车“碍事”,将车挪开。高建生不让动。争执中,摩托车被碰倒,高建生便用右手打了康左胸一拳。康仰面摔倒在马路沿儿下,当即“伸胳膊,蹬腿,张嘴”。在群众的协助下,高将康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尸体检验报告称:(1)死者康桂泉患有高度血管粥样硬化,形成夹层动脉瘤,因瘤破裂,引起大出血,心包填塞死亡。(2)死者胸部左侧有皮内出血,符合被拳击伤的情况。此一拳可使夹层动脉瘤破裂。在本案中,被告人高建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解析】本案高建生的行为与康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那么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呢?应当认为是有因果关系的,因为高建生虽然不知道康某患有动脉瘤,但康某已是66岁高龄,拳击致其胸部左侧皮内出血,这

独家图解逢现必大跌的九大k线组合形态

独家:图解逢现必大跌的九大K线组合形态 一、高位吊颈线 信号强度:★★★★★ 应用法则: 1、如果吊颈线出现在上升趋势之后,则构成一个看跌的K线图形态。 2、在分析吊颈线时,有一点非常重要:当吊颈线出现后,必须等待下一个时间单位的看跌信号对它加以验证。吊颈线的验证信号可能采取下面这样的形式:吊颈线次日的开市价向下跳空缺口越大,验证信号就越强烈。 3、还可能采取另外一种形式:吊颈线次日是一根黑色K线,并且它的收盘价格低于上吊线的实体,则完成了看跌的验证信号。

案例: 该图是002172澳洋顺昌2011年11月10日的K线组合图,图上显示该股在2011年11月10日形成了一个高位吊颈线,那么此刻成交量已经连续放大到阶段巨量,我们判断有出货嫌疑,那么按照技术法则,对下一交易日佐证,下一交易日果然是一个影线,成交量并没有极剧萎缩,那么出货判断基本成立,虽然后面有反弹,但是该股还是不如了下降通道,后面跌幅高达30%。 二、断头铡刀

信号强度:★★★★★ 应用法则: 一根大阴线切断了三根均线,改变了均线的排列为空头排列,后势看空。 案例1:

这是002174梅花伞,2010年12月20日的走势,在此之前的几天,还是风平浪静,阳多阴少的走势,但突破一个大阴线,同时击穿了10 日线,20日线,和60日线,均线指标告诉我们越是常用的指标越实用,炒股越简单越好!我们遵循市场,跟着大方向走,一根K线跌破均线这是很强烈的看空信号,投资者要注意回避!切记不要抱有幻想,否则将吃大亏! 案例2: 案例:上证指数在4月19日那天跌破3000点,意义非凡,那天不但跌破了上一交易日的阳线实体,同时击穿了5日,13 日,21 日常用均线,断头铡迹象非常明显,而且成交量在3000点附近持续放

刑法案例分析

刑法案例分析 一、案情 甲将存折及印章交给好友乙,请乙到银行代取存款中的5万元,结果当乙发现甲的存折中有50万元存款即将其中的45万元提出据为己有后逃逸。不久,甲获知乙的住所后,在某日夜里与另一友人丙一同前往找乙要钱。由于乙正巧外出,于是两人用螺丝起子撬开乙住处大门后进入,搜寻值钱的财物。此时乙正好返回住处,甲丙未能取得财物。 二、对甲、丙行为的定性 1、甲在获知乙住所后携丙要钱的行为是一种私力救济。在乙将甲的45万元存款非法占有以后,甲获知乙的住所,此时甲完全可以报警,告知警察乙的地址以寻求公力救济。而甲选择了自己携好有前往要钱,所以这是一种私力救济行为。 2、得知乙外出,甲、丙撬门而入,搜寻财物的行为分别成立盗窃罪(未遂),且甲、丙两人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认定一个行为是犯罪有两个条件,第一是发生了违法事实,也即行为具有违法性;第二,该违法事实具有非难可能性。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行为包括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甲、丙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盗窃的行为,所以甲、丙两人的行为均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成立盗窃罪。 甲、丙成立盗窃未遂是因为两人入户以后开始搜寻财物,这时甲、丙的行为已使乙的财物受到紧迫的危险,两人已经开始着手实施盗窃罪的实行行为,但是因为乙回来了这一两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获取财物,所以甲、丙成立盗窃罪未遂。 甲、丙两人一起撬门搜财,这表明甲和丙客观上实施了共同盗窃的行为,主观上两人具有相同的犯罪故意,所以甲、丙成立盗窃罪的共同犯罪。 三、案例延伸 本案中甲由于被乙非法提走存款45万元而携丙一同前往找乙要钱,引发一个可探讨的空间就是,当自己所有的财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被害人采取自行取回的行为是定性。也即取回他人非法占有之本人财物的行为的定性。 首先,得强调他人的占有是一种非法占有。如果财物被国家机关依法没收、收缴,或者占有人基于合法原因占有财物的,则不存在行为人采取取回行为不违法的问题,因为此类情况下无论是针对第三人还是原所有人,刑法都保护这种占有。 其次,我认为这种取回行为区别于刑法上违法阻却事由中的自救行为。自救行为是指法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救济法益的行为。自救行为的一个成立条件是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受侵害的法益,也即如果通过公力救济得以恢复法益时,不成立刑法上的自救。而上述取得行为是被他人盗窃、诈骗、抢劫等等之后,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和国家机关恢复财产法益但行为人自行取回的情形。 最后,这种取回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我认为不可一概而论,应该分取回手

澳洋顺昌案例分析

澳洋顺昌案例分析 电商班蔡斌斌 电商班黄英杰 电商班卢宁 一、公司简介 江苏澳洋顺昌金属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于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股票简称:澳洋顺昌。公司前身为澳洋集团有限公司与香港昌正有限公司于年月日投资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张 家港澳洋顺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月经商务部批准,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位于中国经济最发达、最具发展活力的长三角地区,全国百强县(市)名列前十位的江苏张家港市,坐拥沿江和沿海两大经济带。 总资产约亿元人民币,占地面积九万六千多平方米,年加工配送能力达钢板万吨、铝合金板万吨,已经成为长三角区域制造业金属材料配送规模最大的物流服务商。 “专业创造价值”的理念,公司致力于中国金属物流行业的开拓与发展,主要面向产品制造商提供金属材料的仓储、分拣、套裁、包装、配送等完整供应链服务。 建立了物流信息系统,通过、条码技术、全球定位系统等现代物流技术对业务流程进行跟踪管理。 已经通过:(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有害物质管理体系)国际认证。 近年来抓住制造业在长三角区域市场快速发展的机遇,引入国际先进的金属材料物流经营理念,获得了快速发展。公司凭借高效的管理和客户服务能力,在长三角区域金属物流业中建立了良好的声誉,也屡屡受到各级主管部门的肯定。公司先后被评定为“海关诚信管理企业”、“江苏省重点物流企业”、“苏州市服务业发展重点企业”;年月通过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级综合服务型物流企业”认定。 来的发展过程中,公司将充分发挥专业优势、人才优势和管理优势,进一步扩大产业规模,加大新产品的开发力度,巩固行业龙头地位,带动整个金属物流行业及产品的技术提升,成为中国金属材料物流业的领跑者! 二、业务板块 (一)、金属物流主业

准确认定入户抢劫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准确认定入户抢劫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李肯修订后的刑法将入户抢劫作为构成抢劫犯罪情节严重的行为之一加以规定,旨在加重打击入户抢劫行为。审判实践中如何准确认定入户抢劫?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正确理解“户”的含义。正确理解“户”的含义,即“户”的地理范围,是准确认定入户抢劫的前提。修订后的刑法颁布后,人们通常将“户”的含义解释为既包括公民的住宅和院落,也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院落和办公室,还包括以船为家的渔民的渔船和旅客在旅店、饭店居住的客房,并认为立法机关一改过去司法实践中通称的“入室”为“入户”,意在扩大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范围和力度。我认为,“户”的含义应指公民的住宅和院落等一定的生活区域,包括以船为家的渔民的渔船、牧民居住的帐篷等,但不应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院落和办公室以及旅客在旅店、饭店居住的客房。这是由加重打击入户抢劫的立法本意决定的。入户抢劫之所以被规定为情节严重的抢劫行为之一,原因是:第一,入户抢劫在通常情况下(即违法入户抢劫的情况下)是抢劫罪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竞合犯罪。竞合犯罪要择一重罪而从重处罚。第二,入户抢劫加大了被害人的危险性。在“户”中,被害人孤立无援,不易与外界联系。上述两点情况,在进入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院落和办公室以及旅店客房实施抢劫犯罪中是不存在的。立法机关之所以改“入室”为“入户”,不是为了单纯扩大保护范围,而是为了区别办公场所与公民的生活场所。“室”可以理解为房屋等空间范围,包括办公室等公共场所,而“户”只能理解为公民家庭的生活区域。公民在自己的住房中开办食杂店、修理店等,有的是在上述场所中白天经营,夜晚全家住宿。在这些场所中发生的抢劫犯罪是否按入户抢劫处理呢?我认为应从经营时间来区分。在上述场所为经营时间时,其用途已不是公民的住宅,而是人来人往的公共场所。而在关业后,其用途已从营业场所转化为公民住宿的场所,此时行抢就构成入户抢劫。二、关于违法入户与合法入户问题。在户中进行抢劫犯罪的不一定都构成入户抢劫,关键要看入户是违法入户还是合法入户以及入户的动机。违法入户抢劫的情况比较简单,均构成入户抢劫,如破门而入、冒充军警人员入户、用欺骗等手段入户等。合法入户抢劫的情况比较复杂,如为追讨债务未果,激愤之下,将被害人抢劫;亲属之间到家借钱未成,实施抢劫。我认为对合法入户后抢劫的,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入户时就有抢劫犯罪动机的,即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定入户抢劫,如利用债务关系,事前预谋好入户行抢的;利用水电、煤气等物业管理维修人员身份作掩护有预谋入户抢劫的等。因为上述情况虽然表面上看属合法入户,但因其入户抢劫前就有犯罪动机,因此应定入户抢劫。另一种是合法入户时没有抢劫犯罪动机,临时起意抢劫,即以合法行为开始,以犯罪行为告终的,这种情况不宜定入户抢劫,如上述因讨债不成在激愤之下的抢劫以及亲属之间临时起意抢劫等,应按一般抢劫犯罪处理。三、关于转化犯罪问题。一些入户抢劫犯罪是由其他犯罪转化而来的。因抢劫犯罪本身是转化而来的,是否再定入户抢劫加以重罚,不应一概而论。刑法第269 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 条抢劫罪规定处罚。实践中,涉及转化为入户抢劫犯罪的主要是入户盗窃犯罪。对入户盗窃中被人发现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是否构成入户抢劫,要注意从以下几方面审查分析: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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