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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

(2008 年报批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传染病医院建设,提高传染病医院项目决策水平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传染病医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

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

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

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新建工程项目;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适用、

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第五条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及所在地区城市建设规划、卫生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防灾应急予案的各项要求,并应考虑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合理组织调配,避免重复建设或过度集中。

现有传染病医院或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改扩建应充分利用原有设施,并应考虑新旧部分的有机组合以及改扩建中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根据需要与可能一次或分期建设,当分期建设时,应进行院区总体规划,预留后期卫生安全防护措施的建设条件。

综合性医院中新增独立传染病区,应根据院区具体条件,合理平衡需要与可能;对院区内已有传染病设施进行改扩建,应按上述要求进行评估。

第七条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应在满足各项医疗基本要求的同时,为患者提供良好就医条件,应为医护人员创造卫生、安全、便捷的工作环境,做到功能合理、流程科学、安全卫生、经济合理。

第八条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建设,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与定额指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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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九条传染病医院及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床位规模应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统筹考虑服务半径、服务人口、流行病学调查及传染病防治的实际需求以及现有可利用

卫生资源等综合分析确定。

第十条传染病医院和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建设规模均按床位计算。传染病医院的建设

规模分为150 床、250 床、400 床及400 床以上;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的建设规模分为40

床以下、40 床、80 床。如考虑平时与突发事件时相结合,床位编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传染病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例一般为0.5∶1,当需接受本地

其他综合性医院传染科门诊转诊的患者时,比例应适当降低。

第十二条传染病医院的配套设施应根据相应的建设规模合理确定,主要包括蒸汽热

水锅炉房、变配电间、医疗气体站房、洗衣房、污水处理站、医疗废弃物焚烧炉等。

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应尽量利用医院内原有设施或与院区内其他单位合建,但污水处

理和医疗废弃物处理部分应单独设置。传染病区的污废水应进行单独消毒、灭菌处理后排

入医院总排水系统。

医疗废弃物焚烧炉应根据医院规模、日处理量大小以及院区用地等具体条件,选择在

院区内建设或在院区外建设。当在院区内建设时,应建在院区下风向一侧;当建在院区外

时,应配置专用密闭运输车辆。

第三章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三条传染病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后勤保障系统、行政

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子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传染病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2/床)

建设规模(床位数)150 床250 床400 床

建筑面积指标(m2/床)80—82 80 78—80

注:表中所列指标是保证医院正常运转的最低建筑面积指标。具体项目可根据收治的传染病医院

等级,收治患者传染病类别,根据需要和可能并报有关部门核实批准。

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床位指标参照《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传染病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所占的比例宜符合表 2 的规定。

表 2 传染病医院各类用房占建筑面积的比例

名称所占比例(%)

门、急诊部住院部12—14

4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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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续表所占比例(%)

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院内生活18—20 10

7 6—8

注:1.使用中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

2.医疗区内一般不安排生活设施,如确实需要,应在医疗区外就近安排。

3.传染病医院与综合医院相比,门诊量与急诊量较小,但要求面积、空间适当放大。医技部门一般结合专业需求配置,考虑平战结合时可参照综合性医院调整。

第十五条传染病医院内如设置疾病预防监测控制、院内交叉感染科室,应按编制内

每位预防监测工作人员9m2配置。

第十六条设有研究所的传染病医院,应按编制内的每位专职科研人员32m2另行增

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并应根据需要建设与研究所任务相适应规模及实验动物等级的中

间实验动物房。

第四章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新建传染病医院的选址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宜设置在城市人口密集区域。

2.选择城市交通比较方便地段,以利病人就诊治疗。

3.选择比较平坦,地势较高,地基良好地段。

4.选择附近有比较完善市政公用系统的区域。

5.应远离易燃、易爆及有害气体生产、贮存场所。

6.应远离食品和饲料生产、加工、贮存,家禽、家畜饲养、产品加工等企业。

7.应远离幼儿园、学校等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或场所。

在综合医院内设置独立传染病区时,传染病区与医院其他医疗用房的卫生间距应大于

等于20m,传染病区宜设有相对独立的主入口。

传染病医院选址应特别注意环境保护要求,除防止外环境对院区干扰外,尤其注重院

区污、废水排放,医疗废弃物等处置,保证周围环境的卫生安全。

第十八条传染病医院及综合性医院内传染病区总体规划与建设的确定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并满足卫生隔离要求;

2.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必要时,还应适度考虑适应突发

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时期紧急扩展用地的需要,但综合医院内传染病区,一般不再预留扩展

用地;

3.合理确定功能分区,科学组织人流物流,做到洁污分区、切断传染、避免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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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房屋验收标准

【颁布单位】建设部 【颁布日期】 19910204 【实施日期】 19910701 【文号】建设部建标(1991)第69号 1991年2月4日国家建设部以建标(91)69号文发布了ZBP30001-90《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并于1991年7月1日起实施。《标准》全文如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为确保房屋住用的安全和正常的使用功能。明确在房屋接管验收中交接双方应遵守的事项,特制定本标准。 1.2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应按本标准执行;依法代管,依约托管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接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3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一般民用建筑的接管验收,工业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及某些有特殊设备和使用要求的建筑的接管验收可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 GBJ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J10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J1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1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206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07屋面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3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24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1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本标准提及的“接管验收”,主要是指地方政府设置的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接管建设单位移交的新建房屋和实行产权转移的原有房屋进行的验收。 3.2本标准提及的“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主要是指中央或地方政府投资建造并决定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市、县政府用收取的住宅建设配套费建造的房屋。征(拨)地拆迁安置中按规定把产权划归政府的房屋。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并通知接管的房屋,以及其它应由政府接收并决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 3.3新建房屋 建成后未经确认产权的房屋。 3.4原有房屋 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已投入使用的房屋。 4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 4.1新建房屋的接管验收,是在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主体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 4.2接管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a.建设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并业经竣工验收合格; b.供电、采暖、给排水、卫生、道路等设备和设施能正常使用; c.房屋幢、户编号业经有关部门确认。 4.3接管验收应检索提交的资料 4.3.1产权资料: a.项目批准文件; b.用地批准文件; c.建筑执照; d.拆迁安置资料。 4.3.2技术资料: a.竣工图-包括总平面、建筑、结构、设备、附属工程及隐蔽管线的全套图纸;b.地质勘察报告; c.工程合同及开、竣工报告;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建[2000]211号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标准化的模式、问题及对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标准化的模式、问题及对策* 筱娟杨梅** [摘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是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梳理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标准化的推进模式,探究了公共服务标准化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本文认 为,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供给中存在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 可以说是缺乏公共服务标准造成的。因此,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 建设中应着力于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尤其是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是改善公 共服务质量、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选择。 [关键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标准化 标准化作为一种科学的工作方法,通过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制定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建立公共服务标准化体系,对于改善公共服务质量、规范政府公共服务行为,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尤其是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存在的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群体之间严重的不均衡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缺乏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体系造成的。因此,探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标准化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标准化体系建设不失为解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基本公共服务不均衡问题的现实选择。 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标准化的推进模式 目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标准化主要由中央倡导、地方推动。由于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不同地区公共服务标准化的范围、程度、水平差异明显,总体上呈现出经济发达地区优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城市优于乡村,省、市、县优于乡镇基层的状况。从具体推进情况来看,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标准化推进出现了不同 ***本论文是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委托课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指标体系研 究》(YJ2011-13)的研究成果之一。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柏良泽、中国政法 大学副教授翟校义给予了有益的指导,在此深表感谢。 作者筱娟系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杨梅系中国人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 117

传染病医院基本标准新选

传染病医院基本标准 传染病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50至3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4名卫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球囊洗胃机 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 手术床麻醉机 必备的手术器械显微镜 离心机恒温培养箱 电冰箱 X光机 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密闭灭菌柜法热源及热源监测设备 洗衣机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一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三级传染病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350张以上。 二、室设置:

(四)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科、传染科、预防保健科; (五)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每临床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副主任工程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55平方米; (二)病房每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日平均每门诊人次占门诊建筑面积不少于4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球囊洗胃机 电动吸引器心电图机 手术床麻醉机 必备的手术器械显微镜 离心机恒温培养箱 电冰箱 X光机 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去热源及热源监测设备洗衣机 常水、热水、蒸馏水、净化过滤系统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最新文件仅供参考已改成word文本。方便更改

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样本

建设部房屋接管验收标准 【颁布单位】建设部 【颁布日期】19910204 【实施日期】199107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房地产管理 【文号】建设部建标(1991)第69号 1 9 9 1年2月4日国家建设部以建标(9 1)6 9号文发布了Z BP30001-90《房屋接管验收标准》,并于19 9 1年7 月1日起实施。《标准》全文如下: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 . 1为确保房屋住用的安全和正常的使用功能。明确在房屋接管验收中交接双方应遵守的事项,特制定本标准。 1 . 2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应按本标准执行;依法代管,依约托管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接管,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1 . 3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一般民用建筑的接管验收,工业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文物保护建筑及某些有特殊设备和使用要求的建筑的接管验收可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 GB J 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 J 1 0钢筋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 J 1 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J 1 4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GB J 1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J 4 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J 2 0 6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 B J 2 0 7屋廂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J 2 3 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J 2 4 2采暖与卫生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 J 1 3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 ? 1本标准提及的”接管验收”,主要是指地方政府设置的房屋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房管部门")接管建设单位移交的新建房屋和实行产权转移的原有房屋进行的验收。 3?2本标准提及的”凡按规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主要杲指中央或地方政府投资建造并决定由房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房屋。市. 县政府用收取的住宅建设配套费建造的房屋。征(拨)地拆迁安置中按规定把产权划归政府的房屋。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没收并通知接管的房屋,以及其它应由政府接收并决定交房管部门接管的房屋。 3 . 3新建房屋 建成后未经确认产权的房屋。

最新见证取样规定(建筑检测常用2016修改版)

建筑检测常用取样规定 (2015.03修订版) 一、水泥见证取样规定: 依据标准: 《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GB 175-2007/XG1-2009(2009.09.01实施,现行有效); 水泥的命名、定义和术语GB/T 4131-2014(2015.02.01实施,现行有效); 水泥取样方法GB12573-2008(2008.08.01实施,现行有效) 1.水泥取样送样规则 1) 首先要掌握所购买的水泥的生产厂是否具有产品生产许可证。 2) 水泥委托检验样品必须以每一个出厂水泥编号为一个取样单位,不得有两 个以上的出厂编号混合取样。 3) 水泥试样必须在同一编号不同部位处等量采集,取样点至少在20点以上, 经混合均匀后用防潮容器包装,重量不少于12㎏。 4) 委托单位必须逐项填写检验委托单,如水泥生产厂名、商标、水泥品种、 强度等级、出厂编号或出厂日期、工程名称,全套物理检验项目等。用于装饰的水泥应进行安定性的检验。 5) 水泥出厂日期超过三个月应在使有前作复验。 6) 进口水泥一律按上述要求进行。 2.水泥取样规定 1) 水泥出厂前按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编号和取样。袋装水泥和散装水泥应分 别进行编号和取样。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水泥出厂编号按年生产能力规定为: A、200×104t以上,不超过4000t为一编号; B、120×104t~200×104t,不超过2400t为一编号; C、60×104t~120×104t,不超过1000t为一编号; D、30×104t~60×104t,不超过600t为一编号; E、10×104t~30×104t,不超过400t为一编号; F、10×104t以下,不超过200t为一编号。 当散装水泥运输工具的容量超过该厂规定出厂编号吨数时,允许该编号的数量超过取样规定吨数。

传染病院建筑设计规范标准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 目录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 1□总则 2□术语与略沿 2.1 术语 2.2 略语 3□选址 4口总体规划 5□建筑设计 5.1 —殷规定 5.2 门诊郎与接诊部 5.3 急诊部 5.4 医技科室 5.4.1 放射检查室 5.4.2 功能检查室 5.4.3 血库 5.4.4 中心供应室 5.4.5 手术部 5.4.6 病理科 5.4.7 药剂科 5.5 住院部 5.6 后勤保障部门 5.6 1 洗衣房 5.6.2 营养膳食科 5.6.3 锅炉房 5.6.4 太平间 5.6.5 车库、停车场 5.7 室装修和其他要求 6□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 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8□电气 9□智能化 10□医疗气体 11□环境保护 12□节水与节能 13□防火与消防 1.总则 1.1适用围 本建筑设计规适用于专门收治各类传染病患者的医院建筑,为该类建筑物建筑设计与规划应遵循的原则与依据。有关章节亦运用于附设于综合性医院的传染病区或独立传染病区。

1.2设计原则 1.2.1本建筑设计规核心是从传染病传播的传染源、宿舍、环境三角形关系,切断传染链,控制传染源的原则。在建筑总体布局,平面与竖向布置上,明确功能分区,明确各部门洁污分区与分流。并针对传染病医院的特点,重视医疗区病患者诊疗活动区域与医务工作人员工作区域的相对区划。减少洁净与污染人流物流的相互交叉与相互感染机率。突出与一般综合性医院建筑不同的设计特点与措施要求。 1.2.2发展变更可能性 与其他医疗设施类似,传染病医院具有预留发展空间的特性。要有具备改扩建灵活性以及在总体布局上应为医院的日后发展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其平面与竖向布置以及结构选型应考虑医院日后改扩建的灵活可能性。 1.2.3医疗空间环境 从心理社会生物医学模式出发,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病患者就医诊治的医疗环境空间,考虑在院区长期工作的医务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空间。人性化医疗环境外空间的创造注重绿色生态环境技术的运用。构筑以人为本,回归自然的医疗设施。 1.2.4 环境保护 传染病医院的规划与设计应充分重视医院外环境的卫生安全,既要防止院区外污染环境对院医疗区的干扰污染,更要防院区污染源的管理与控制,不造成二次污染。病患者使用接触过的一次性用品、污染梯、纱布、食物残渣、病患者的排泄物以及检验用血样、体液标本、病理组织标本等均应根据不同传染病种采用有效对路,适宜的合理的定点定人收集渠道,采用可靠的无菌消毒处理措施。 传染病医院医疗垃圾收集、焚化,医院污废水汇集处理应予以高度重视,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1.2.5公用系统设计 如采用机械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时,应特别注意建筑物的气流组织。严格保证清洁区空流流向次清洁区再流向污染区。即应当对清洁区、次清洁区与污染区的气疏压力形成级差,由清洁区向次清洁区、污染区依次递减,严禁倒流。 楼宇自动化、信息自动化BAS、PACS、LIS、RIS等将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有助于减少医务工作人员的来往活动,提高工效并减少院交叉感染的风险。大型医院以及在有条件地区应尽量配置。 2.术语与略语 2.1 术语 2.1.1 传染病医院 Infections diseases Hospital 2.1.2门诊与接诊 Outpatient Dept & referal dept. 2.1.3急诊 emergency dept. 2.1.4医技部门 medical technical sections。 2.1.5住院部 inpatient dept. 2.1.6后勤保障部 logistic dept. 2.2略语 2.2.1 CT 计算机断层扫描 Computerized Tomography 2.2.2 EEG心电图 Electro cardiograph 2.2.3 EKG肌电图 Electro 2.2.4 PACS图文存储传输系统 Picturized Archiefing communication system 2.2.5 LIS化验信息系统 Laboratory information system 2.2.6 RIS放射信息管理系统 Radiology information system 2.2.7 1CU重症监护 Intensive Care Unit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标准范本.docx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目录 1□总则 2□术语与略沿 2.1术语 2.2略语 3□选址 4 口总体规划 5□建筑设计 5.1—殷规定 5.2门诊郎与接诊部 5.3急诊部 5.4医技科室 5.4.1放射检查室 5.4.2功能检查室 5.4.3血库 5.4.4中心供应室 5.4.5手术部 5.4.6病理科 5.4.7药剂科 5.5住院部 5.6后勤保障部门 5.6 1洗衣房 5.6.2营养膳食科 5.6.3锅炉房 5.6.4太平间 5.6.5车库、停车场 5.7室内装修和其他要求 6□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 7□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8□电气 9□智能化 10□医疗气13□防火与消防

1.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建筑设计规范适用于专门收治各类传染病患者的医院建筑,为该类建筑物建筑设计与规划应遵循的原则与依据。有关章节亦运用于附设于综合性医院内的传染病区或独立传染病区。 1.2 设计原则 1.2.1 本建筑设计规范核心是从传染病传播的传染源、宿舍、环境三角形关系,切断传染链,控制传染源的原则。在建筑总体布局,平面与竖向布置上,明确功能分区,明 确各部门洁污分区与分流。并针对传染病医院的特点,重视医疗区内病患者诊疗活动区域与医务工作人员工作区域的相对区划。减少洁净与污染人流物流的相互交叉与相互感染 机率。突出与一般综合性医院建筑不同的设计特点与措施要求。 1.2.2 发展变更可能性 与其他医疗设施类似,传染病医院具有预留发展空间的特性。要有具备改扩建灵活 性以及在总体布局上应为医院的日后发展预留一定的发展空间,其平面与竖向布置以及结构选型应考虑医院日后改扩建的灵活可能性。 1.2.3 医疗空间环境 从心理社会生物医学模式出发,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病患者就医诊治的医疗环境空间,考虑在院区内长期工作的医务工作人员的工作环境空间。人性化医疗环境内外空间 的创造注重绿色生态环境技术的运用。构筑以人为本,回归自然的医疗设施。 1.2.4 环境保护 传染病医院的规划与设计应充分重视医院内外环境的卫生安全,既要防止院区外污染环境对院内医疗区的干扰污染,更要防范院区内污染源的管理与控制,不造成二次污 染。病患者使用接触过的一次性用品、污染梯、纱布、食物残渣、病患者的排泄物以及 检验用血样、体液标本、病理组织标本等均应根据不同传染病种采用有效对路,适宜的 合理的定点定人收集渠道,采用可靠的无菌消毒处理措施。 传染病医院医疗垃圾收集、焚化,医院污废水汇集处理应予以高度重视,统一规划 同步建设。 1.2.5 公用系统设计 如采用机械通风空气调节系统时,应特别注意建筑物内的气流组织。严格保证清洁 区空流流向次清洁区再流向污染区。即应当对清洁区、次清洁区与污染区的气疏压力形 成级差,由清洁区向次清洁区、污染区依次递减,严禁倒流。 楼宇自动化、信息自动化 BAS、 PACS、LIS、RIS 等将提高医院的管理水平,有助于减少医务工作人员的来往活动,提高工效并减少院内交叉感染的风险。大型医院以及在有条件地区应尽量配置。 2.术语与略语 2.1 术语 2.1.1传染病医院Infections diseases Hospital 2.1.2门诊与接诊Outpatient Dept & referal dept. 2.1.3急诊emergency dept. 2.1.4医技部门medical technical sections。 2.1.5住院部inpatient dept. 2.1.6后勤保障部logistic dept. 2.2 略语

建质 新号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2013年12月2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质〔2013〕171号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该《规定》共14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予以废止。 目录 1 2 1基本信息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 建质〔2013〕17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1]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2日 2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对于住宅工程,进行分户验收并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按户出具《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表》。 (十)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建筑项目工程见证取样规定

三、见证取样和送检 30、见证取样和送检的主要文件规定 对见证取样和送检作出规定的文件主要有: (1)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建建[2000]211号),于2000年9月26日起实行。 (2)北京市住建委《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京建质[2009]289号),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31、建设部(建建[2000]211号)文件中规定如下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施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用于承重墙的砖与混凝土小型砌块; (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33、监理单位应按下列规定及办法做好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 (1)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目应按北京市住建委的京建质[2009]289号文件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确定; (2)见证人员应由具有建筑施工检测试验知识的监理人员担任,并经过培训。未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3)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及时告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填写并报送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格式见京建质[2009]289号文件附件); (4)见证人员发生变化时,监理单位应通知检测机构和监督机构,见证人员的更换不得影响见证取样和送检工

作; (5)需要见证取样的送检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取样前24小时通知见证人员,见证人员应按时到场进行见证; (6)见证人员应对取样和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填写见证记录。试验(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当在见证记录上签字; (7)见证人员应核查见证的项目、数量、比例是否满足有关规定; (8)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除应遵守上述文件外,还应遵守《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的规定,该规范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34、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中见证人员应该做好见证记录 项目监理部应按照施工单位制定的试验计划编制“见证取样及送检计划”。取样前见证人员应及时到现场,对取样和送检过程进行见证,督促、检查试验(取样)人员做好样品的成型、保养、存放、封养、送检全过程工作,并对见证过程作出记录。 试样或其包装上应有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至少标明试件编号、取样日期等信息,并由见证人员和试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填写见证记录,由施工单位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应遵守《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的规定,该规范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35、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责任 北京市住建委京建质[2009]289号文件规定: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业标准《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JGJ190-2010)中的强制性条文规定:“施工单位及其取样、送检人员必须确保提供的检测试样具有真实性和代表性”,“见证人员必须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过程进行见证,且必须确

(完整版)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docx

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综合标准化试点评估计分表(试行)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评分标准得分 明确了标准化试点领导机构及职责,得 1 分; C1领导职责 (2 分 ) B1 组织管 试点单位或区域主要负责人承担标准化试点建设领导职务的,得 1 分。 理( 4 分)组建标准化试点工作机构,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物资等工作条件, C2工作机构( 2 分)得 1 分; 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掌握标准化知识与工作方法,至少接受过 10 学时标准化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明,得 1 分。 A1 基本要将标准化工作及试点建设纳入试点单位或区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促进标 准化与业务工作相结合,得 1 分; 求( 10 分) C3管理机制( 2 分) 制定较为完善的标准化管理办法,建立标准制修订、培训、监督检查,以及 标准化考核奖惩、持续改进等工作机制,并能长期有效运行,得 1 分。 B2 机制建 设( 6 分) C4经费保障( 2 分)为试点工作提供了保障经费,通过文件等形式建立了标准化工作经费长期保障机制,得 2 分; C5激励政策( 2 分)发布了标准化工作激励和奖励机制、政策性文件或主要领导批示的,得 2 分

一级指标二级指标三级指标 C6 体系规范性( 2 分) C7 体系完整性( 4 分) B3 标准体 系要求 (12 分) C8 体系协调性( 2 分) A2标准体 系( 30 分) C9 体系有效性( 4 分) C10 标准规范性( 6 分) B4 标准要 求( 18 分)C11 标准科学性( 6 分) C12 标准适用性( 6 分) 评分标准得分 标准体系框架、标准明细表、标准汇总表及编制说明满足GB/T24421 等相关 国家标准的要求,或者与本单位、本区域社会管理和服务事项、流程相适应, 得2 分 标准体系构成合理、结构完整,覆盖试点建设所涉及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全部事项 ; 标准体系从试点单位或区域实际出发,覆盖了主要管理和服务活动的各环 节,得 2 分。 标准体系内各项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协调统一,得 1 分; 标准体系内各项标准之间协调统一,得 1 分; 标准体系能够体现该试点所涉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的特点,体现该单 位或区域特点,得 2 分; 标准体系与该单位或区域发展战略以及该试点建设目标任务相协调,能支撑 业务发展,得 2 分。 标准文本格式规范,满足GB/T1.1 要求,标准文本结构合理,标准语言表达 准确、严谨、简明、易懂,术语、符号统一,标准制修订程序规范,得 6 分; 标准技术要求合理,指标科学、具有可操作性,得 6 分; 标准内容与组织管理特点相适宜,与管理服务活动、流程相匹配,能反映服 务对象的需求,得 6 分

传染病医院隔离区的划分

传染病医院隔离区的划分 一、传染病医院隔离区的划分 为了更好地执行消毒隔离的各项规定,便于消毒隔离顺利进行,保证消毒隔离效果,要做好隔离区的划分。在隔离区应划分清洁区、半污染区及污染区,并规定人们在此区域活动的规则。隔离病区应划分为:三区(相对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两缓冲(带)、两端(清洁端、污染端)、两走廊(内走廊、外走廊)。各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和界线,如用醒目的颜色区别或用文字图标,以时刻提醒工作人员严格遵守隔离规范。 清洁区——没有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区域,如传染病医院的办公区、职工生活区等。综合医院感染疾病科工作人员更衣室、配餐间、防护用品储物间等。半污染区——可能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区域如传染病隔离区内的办公室、治疗室、护士站、内走廊、通过间、缓冲间等。 污染区——已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区域,如感染疾病科门诊病人候诊检查区、诊室污物处置室、患者检查室、标本存放室、X 拍片室。病房中病人的病室、洗漱间、外走廊、污染端等。 隔离区——所有房间均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方向从洁到污。并保证空气在清洁区、半污染区及污染区之间不能对流。各区之间的缓冲区域均要设置非手触式流动水洗手设备或快速手消毒剂,并应备有盛放使用过的防护用品的带盖容器,如隔离衣、口罩、帽子、防护目镜、手套、鞋套、防护服等按规定的容器放置并处理。 二、隔离区行为的划分 传染病医院及感染疾病科室医院建筑布局应按照使用功能合理布局,严格区分清洁。 隔离区的行为要求是杜绝医院感染的保证。在传染病医院和综合医院的感染疾病科,除严格地划分隔离区外,并应该严格规范在隔离区的行为,要求每个进入隔离区的人员严格遵守,并有领导和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检查,大家互相提醒、互相检查、互相督促,使每个人在不同的隔离区域都能严格执行消毒隔离的各项规则。 (一)隔离区工作要求 在标准预防的基础上,根据选择传染病传播途径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隔离种类(接触隔离、空气隔离、飞沫隔离)。医务人员进入隔离区必须严格执行个人防护要求方可进入。医务人员需加强工作计划性,集中治疗护理,尽量减少进出病室次数。医务人员在进入和离开病区时应注意呼吸道、口腔粘膜、眼结膜及外耳道的防护,下班前必须进行卫生处置(清洁消毒并经沐浴后更衣)后方可离开病区。 1 隔离区管理要点 各类人员严格分清“三区、二线”(三区:清洁、污染、半污染;二线:清洁路线、污染路线),并落实各项消毒措施以保证三区功能。物品设置合理有序,标志清晰,相对固定,用后按规定分类处置。抢救物品要做到班班交接、清点、及时检查补充,随时处于应急状态。 2 人员流动方向 医务人员上班进入更衣室,将所有清洁衣物脱掉,更换刷手衣(上班专用内衣),穿工作鞋在相对清洁区与半污染区之间的缓冲区穿防护服、戴帽子、口罩、手套进半污染区医生、护士办公室进病房前在半污染与污染区之间缓冲区加穿隔离衣,第二层口罩、防护镜、帽子、手套、鞋套进入病房。在病房门外缓冲区脱鞋套,解隔离衣袖带,腰带,摘第一层手套解隔离衣领带,轻脱隔离衣,将外面卷起放入带盖容器中,摘防护镜,脱第二层帽子,摘第二层口罩、手套,分别放置在不同功能的容器中,洗手、消毒进入半污染区医护办公室下班前在半污染区与相对清洁区之间缓冲区脱防护服、帽子、口罩、手套,分别放置在相应的容器中,洗手、清洁消毒口、鼻、耳道后脱刷手服沐浴更衣离开病区。 (二)隔离区病人的管理 甲类及乙类传染病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和肺炭疽等严密隔离的传染病疑似患者、临床诊断患者需置单人病房,并与确诊患者隔离收治,重症患者与一般患者分室收治,必要时重症患者应收治在有负压病房条件的重症监护病房或具备监护抢救条件的病室。呼吸道传染病要求患者戴好口罩,并不得随意离开所住的病室,更不能串病室。各房间门均应保持关闭状态。

建设部房屋验收标准

建设部房屋验收标准 建设部公布验房收房标准程序 总则 1、入住房屋是否为所购买的房屋的全部或部分,如果与购房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不符,要及时向有关单位反映,重新核对,做出说明。 2、在房屋质量检查方面,看发展商有无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发的建筑工程质量核验合格证书,其填发时间、盖章单位、工程名称等是否清楚、协调;其次,观察房屋外墙、地面有无异样。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开发商(卖方)反映,待维修后方能入住。 3、装修、设备方面要仔细清点。按购房合同及有关协议的约定,物业管理单位应向购房者提供装修及设备清单,购房者可按清单内容进行清点,检查其是否齐备、完好程度及使用状况,如有不符或缺损,必须要求尽快维修、配齐。 4、查看一下公共设备。对电梯、消防设备、燃气、暖气、小区环境、停车场、电视接收系统、保安系统等进行检查。 5、对房屋结构、面积进行核查。新房验收的最终结果,是与发展商签订一份《交屋看房记录表》(或称《物业交付核验单》)。在这个记录表上,应把检验情况逐一记录,凡是无法确认的事项,则不记录或写上“暂不清楚”、“无法认定”等字样。若发现问题,则如实记录下来,并要求发展商限期处理。《交屋看房记录表》最好自己也要留一份,同时对房屋拍照记录。有的购房者总是以口头来往,这样就会很被动;有人习惯以电话联系,这对于购房时与发展商就有关事宜接治、特别是一些关键环节也是不可取的。 建设部公布验房、收房标准程序(细节) 收房细则:把验收的目光放在隐蔽工程上 1、合同 (1) 开发商应出示完备合法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这些文件要看原件,而不是复印件。 (2) 查看交付给您的商品房和合同签订的要购买的商品房是否一致,其结构是否和原设计图相同。 (3) 房屋面积是否经过房地产部门实际测量,与合同签订面积是否有差异。 (4) 查看所购商品房整栋楼的《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有此表方能说明该栋楼已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的每一项都必须报主管部门备案,缺少一项都不能入住的。您验房时不能只看发展商有没有这张《备案表》,同时一定要仔细察看各个分项有没有都备案,例如消防设施等。《竣工验收备案表》对房地产商有着严格的约束作用,只要将项目送交主管部门备案后,发展商就必须对楼盘终生负责,出了问题,如果是发展商的过失,可以追究其责任。 (5) 对发现的问题要详细在验楼单上予以注明,如果确实属于不能收楼的,要详细写明不予收楼的原因并要求开发商签字、盖章。 注意:向开发商索要《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保修卡》和《住户手册》,以便日后出现质量问题按约要求维修。 2、户内 (1) 窗 a) 窗边与混凝土接口有无缝隙 b) 落地窗以及外飘窗应安装平正牢固 c) 是否翘曲变形 d) 开启关闭顺畅 e) 零配件装配齐全 f) 位置是否准确 g) 窗玻璃应表面平整 h) 窗玻璃是否完好无损、无划痕 i) 隐形纱窗是否安装完毕,且无破损 j) 外窗框四周处理是否粗糙 k) 外窗开启扇是否能关上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试验标准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建筑工程材料见证取 样检测试验标准

建筑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试验标准 一.砼用砂:4 二.砼用卵石(碎石):6 三.混凝土试块:8 四.砂浆试块:8 五.轻集料:9 六.烧结普通砖:10 七.烧结多孔砖:11 八.烧结空心砖:12 九.水泥:13 十.蒸压加气砼砌块:15 十一.混凝土路面砖:16 十二.轻集料砼小型空心砌块:17 十三.天然石材:18 十四.建筑水磨石制品:19 十五.粉煤灰:19 十六.建筑生石灰:20 十七.建筑生石灰粉:21 十八.建筑消石灰粉:22 十九.火山灰质混合材:23 二十、拌和用水:23 二十一.石油沥青纸胎油毡、油纸:24

二十二.弹性体(SBS)、塑性体(APP)改性沥青防水卷材:25 二十三.建筑(道路)石油沥青:26 二十四.水性沥青基防水涂料:27 二十五.合成树脂溶液外墙涂料:28 二十六.合成树脂乳液内墙涂料:28 二十七.水溶性内墙涂料:29 二十八.聚氨酯防水涂料:30 二十九.外加剂:31 三十.安全帽:32 三十一.安全带:32 三十二.安全网:33 三十三.密目式安全网:34 三十四.陶瓷砖:35 三十五.膨胀蛭石:35 三十六.膨胀珍珠岩:36 三十七.铝合金建筑型材:37 三十八.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38 三十九.聚氯乙烯绝缘电缆:38 四十.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及配件:39 四十一.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40 四十二.PVC塑料窗:41 四十三.PVC塑料门:42

四十四.灰铸铁柱型散热器:43 四十五.灰铸铁长翼型散热器:44 四十六.灰铸铁圆翼型散热器:45 四十七.钢制柱型散热器:45 四十八.钢制板型散热器:46 四十九.给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材:47 五十.建筑排水用硬聚氯乙烯管材:48 五十一.铝塑复合压力管:49 五十二.水嘴:49 五十三.阀门:50 五十四.水暖用内螺纹连接阀门:51 五十五.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光圆钢筋:52 五十六.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53 五十七.低碳钢热轧圆盘条:54 五十八.冷轧扭钢筋:55 五十九.冷拔低碳钢丝:56 六十.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56 六十一.碳素结构、型钢:57 六十二.冷轧带肋钢筋:58 六十三.冷拉钢筋:59 六十四.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59 六十五. 直缝电焊钢管:60

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5. 建筑设计 5.1建筑设计的一般规定 5.1.1在门诊、急诊、急救和住院主要出入口处,必须有带雨棚的机动车停靠处。女口设坡道时,应按无障碍要求另设计为残疾人专用的坡道。 5.1.2医院的各个分区和医疗用房应在交通本枢纽处,如大厅、电梯门、各科室入口 处等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 5.1.3电梯 1)二层及一二层以上的门诊楼宜设电梯,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 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 24m时,应设污物梯。有条件时可增设自动扶梯。 2)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规模电梯”。 3)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5.1.4楼梯 1)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2)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得小于0 16m。 3)主楼梯和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5.1.5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坡道坡度按无障碍坡道设计,并应有防滑措施。 5.1.6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2.4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坡道 坡度按无障碍坡道设计。 5.1.7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及景观。 5.1.8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5.1.9室内净咼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下列规疋: 1 □ 诊杳室2.60m病房2.80m 2口医技科室2.80m,或根据需1 要而疋。 5.1.10病房的允许噪声级(A声级)昼间应小于或等于50dB,夜间应小于或等于40dB, 隔墙与楼板的空气声的计权隔声量应大于或等于40dB,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 宜小于或等于75dB。 5.1.11所有医疗用房必须满足医疗使用和医疗设备对环境的特殊要求。 5.1.12厕所 1)室内厕所京戏设前室,门急诊、医技科室病人公用厕所应将前室成宽式布置,不设门扇,并应设非手动开关龙头的洗手盆。 2)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3)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 1.10m x l.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 里外开启。 4)病人使用的坐式大便器的坐圈宜采用“马蹄式”,蹲式大便器宜采用“下卧式”,大便器旁应装置“助力拉手”。 5)男、女公共厕所应各设一个无障碍隔间厕所。 新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 1.80m x l.40m。 改建无障碍厕位面积不应小于 2.00m x l.00m。 6)厕位门扇向外开启后,入口净宽不应小于 0.80m,门扇内侧应设关门拉手。 7)每个护理单元至少设一间带无障碍厕位的病房。 5.2门诊部与接诊部

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

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 黄恒学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 一、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及其范围 标准化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进行社会管理的方法,它为政府自身改革、政府管理社会提供了一种科学性、技术性的解决思路,为服务型政府建设提供了一种可操作性的手段。作为标准化的主要成果,标准已经成为政府处理政府与市场、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要规则,成为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的重要规则。因而,形成了法律规则、经济规则、标准规则共同规范政府管理与社会秩序的多元化、多层次的社会治理模式。 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的核心在于概念中“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与“标准化”这两个要素的结合,它标志着一个新的理论诞生,标志着标准化从传统的工业标准化向服务标准化的拓展,标志着标准从纯粹技术规范向行为规范的转变。 政府公共服务标准化的范围是以政府公共服务的范围与分类为基础和依据的,但关于政府公共服务的范围与分类在理论与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2004年2月,温家宝总理在中共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专题研究班结业式上的讲话,提出了“努力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指出公共服务“……就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社会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发布公共信息等,为社会公众生活和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按照上文界定,我国公共服务的范围可以包含公共信息、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市政管理、市容与环境、公共交通、文化体育、科学技术、邮政与通讯等。 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在学界还没有一致意见。一般包括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市政设施、公共交通、社会保障、公共安全、保障性住房、环境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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