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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表(个体工商户)

申请表(个体工商户)
申请表(个体工商户)

编号: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

个体工商户

对象类型:

下岗失业人员□复员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留学回国人员□进城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妇女□其他□担保方式:

担保并贴息:保证□抵、质押□

不担保仅贴息:担保中心向银行推荐□

申请人姓名:

项目名称:

经营地址:

申请日期:年月日

个人基本资料

申请人

一寸照片

贷款申请人基本情况

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

项目名称经营范围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证件编号

是否参加创业

培训

已参加□

未参加□家庭住址

住宅电话经营电话手机号码

健康状况婚姻状况已婚□未婚□离异□家庭人口

住宅权属自有产权□租用住房□按揭□其他□

家庭月均

收入(元)

家庭债务

配偶情况

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月均收入单位电话手机号码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及承诺书

本人,自主经营(项目),带动就业人数,已

投入自有资金万元。

由于经营所需,申请贷款金额万元, 贷款期限年。

贷款资金主要用于:。

贷款到期保证按期、全额归还,并已落实反担保保证人:为我担保。

本表所填写的资料真实无误,愿意提供相应的原件及复印件,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本人获得

小额贷款后,作出以下承诺:

1、诚实守信,严格履行约定的义务,自觉接受银行和担保中心的贷后管理,确保贷款专款专用;

2、运用贷款资金发展经营,增加的就业岗位,优先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和办

理相应的保险;

3、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突发事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并及时向担保中心

报告;

4、提前做好还贷准备,确保按期归还银行贷款,绝不拖欠形成逾期,建立良好的诚信记录;

5、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文明经商、守法经营、自觉纳税。

6、如此笔贷款出现逾期,承诺接受以下条款:

(1)变卖家产用于归还小额担保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支付贷款额20%的违约金;

(2)承担因法律诉讼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3)房屋拆迁等其他形式获得的安置费或补偿金,用于归还贷款本息;

申请人签名(个人指模):

年月日

反担保保证人

姓名性别

家庭住址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从事岗位

月均收入供养人口现有负债

单位电话住宅电话手机号码

反担保保证人承诺书

本人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详细内容和《保证反担保合同》的有关条款,了解反担保保证人应负的责任,自愿为借款人()提供小额贷款反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无误,并特作以下承诺:

1、如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本人愿意一次性代偿此笔小额担保贷款本金;

2、如贷款逾期未还或违反《保证反担保合同》规定的违约条款,本人愿一次性代偿此笔小额担保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贷款额20%的违约金及因法律诉讼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3、本承诺作为借款合同项下保证反担保合同的附件,等同于正式保证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反担保保证人签名(个人指模):

年月日

抵、质押贷款资料

权属人姓名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邮政编码工作单位手机号码

抵(质)押物名称

抵(质)

押物估价资产权属人承诺

本人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详细内容和《抵、质押反担保合同》的有关条款,了确抵、质押人应负的责任,自愿为借款人()提供小额贷款反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真实无误,并特作以下承诺:

1、抵、质期间,不转让、变卖、重复办理抵、质押;

2、如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归还,本人愿意一次性代偿此笔小额担保贷款本金;

3、如有贷款逾期未还或违反《抵押反担保合同》规定的违约条款,本人愿一次性代偿此笔小额担保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贷款额20%的违约金及因法律诉讼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4、同意不可抗辩的处置抵、质押物用以清偿债务;

5、本承诺作为借款合同项下抵、质押反担保合同的附件,等同于正式抵、质押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权属人签名(个人指模):

年月日

担保中心或乡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所受理人意见

小额借款申请人为下岗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留学回国人员□;进城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妇女□;其他□,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资料齐全,建议进行贷前调查。

受理人(签字):

年月日

担保中心贷前调查意见

经年月日,对小额借款申请人的经营项目进行了贷前调查,经营项目真实存在、受理材料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对反担保人身份进行了核实,该申请人符合小额贷款申请条件,拟以担保并贴息□;不担保仅贴息□方式给予扶持贷款万元,期限年。

经办人(签字):

年月日

担保中心负责人意见

经年月日评审会通过,拟同意向银行对该小额借款申请人以担保并贴息□;不担保仅贴息□方式扶持贷款万元,期限年。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主管领导审批意见同意向上述经办银行以担保并贴息□;不担保仅贴息□方式扶持贷款万元,期限年。

主管领导(签字):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放款情况放贷银行借款凭证号

贷款金额

(万元)

贴息贷款

金额(万元)

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发放日到期日

填表说明:贷款情况、还款情况以经办银行凭证为准。

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流程

个体工商户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流程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 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下面就为大家解开个体工商户申报纳税流程,希望能帮到你。 1、申报无征税、补税、退税、抵税 该申报流程适用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年度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只需要办理申报事宜,不需要另行办理征税、补税、退税、抵税等事宜。 第一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第二步纳税人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 第三步纳税人直接将申报表、 __件复印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 关办税服务厅。 第四步纳税人留存一份申报表备查。

2、申报征税、补税 该申报流程适用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没有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年度纳税申报时,纳税人还需要办理征税、补税事宜。 第一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 第二步纳税人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 第三步纳税人直接将申报表、 __件复印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 第四步纳税人执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缴纳税款。 第五步纳税人留存一份申报表备查。 3、申报退税、抵税 该申报流程适用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多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年度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可选择申请当期退税或是申请多缴税金留作下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抵减。

第一步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纸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第二步纳税人按照填表要求填写申报表一式两份。 第三步纳税人提交以下资料给主管税务机关。 (1)当期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2)个人有效 __件复印件; (3)多缴税款属自行申报的,多缴税款所属时期的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多缴税款属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对纳税人多缴税款所属时期实际应税收入情况的书面证明; (4)证明已纳税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含税收缴款书、完税证明、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等)原件及复印件(税务机关核对原件与复印件无误后,将原件退回纳税人); (5)《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6)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流程图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11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工商服务窗口作出审批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2个工作日) ·首席代表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限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 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 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限3个工作 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 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工商部 门职权范围的

22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工商服务窗口作出审批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2个工作日) ·首席代表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限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 部内容 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限3个工作日, 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 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权范围的

33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 工商服务窗口作出审批 ·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2个工作日) ·首席代表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决定(限3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 全、不符合法定形式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制作决定文件并送达申请人(限3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 请当场审查并作出处理 申请人提出申请 不属于工商部门职权范围的

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目录 一、登记申请类文书格式 1.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2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1.3 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1.4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1.5 委托代理人证明 二、其他类文书格式 2.1 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2.2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2.3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 2.4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登记表 2.5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 三、税务类文书格式 3.1 个体工商户清税证明 注:个体工商户登记各类文书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政府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5914997223.html,)下载或者到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经营者签名: 年月日

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须知 1. 申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2.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个体工商户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名称中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个体工商户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4.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5.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是其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6.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7.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个体工商户申请表格模板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备注:申请人填写本表前请详细阅读背面的填写说明。 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有,地址在,面积平方米。以上场所之所有权属所有,使用单位已取得该场所的合法使用权,同意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使用。取得方式为: □1、向房屋所有权人□租赁□借用; □2、□转租赁□转借用,并已征得所有权人的同意; □3、市场主体自有(注:无产权证或购房合同); 谨此证明以上情况属实。 使用单位盖章(或拟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 (方式1、2、3均需填写本栏) 住所(经营场所)所有权人签字盖章: (方式2需填写本栏,其他方式无须填写) 证明单位盖章: (方式3需填写本栏,其他方式无需填写) 日期:年月日

市场主体工商登记告知承诺书 工商登记机关告知如下: 一、本次登记系依照现行的登记法律法规和《市工商登记管理规定(试行)》、《市市场主体工商登记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办理,在申请登记前和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详细了解法律法规及有关规性文件的规定。 二、申请人取得营业执照并不意味着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经营围涉及需经许可的项目,应当在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市场主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性文件的规定。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如果名称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或者损害他人合法在先权益的,申请人应当及时改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对其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自主约定,记载于公司章程,并依法对外公示。股东(发起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并承担按规定缴足出资的法律责任。 五、分支机构及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市场主体增设的经营场所与住所属同一行政辖区(区、县及县级市)的,且在该经营场所不从事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其中一个经营场所可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登记,其余的应当按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但在该经营场所从事前置行政许可项目的,或者跨行政辖区增设经营场所的,应当按分支机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六、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涉及相关部门行政许可的,须向有关许可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申请人对住所、经营场所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承诺 工商行政管理局: 兹声明,本申请人已明确知悉上述告知事项,并将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本申请人承诺,本次申请工商登记的提交材料真实有效,涉及的容和程序均符合法定要求,有关签名(或盖章)系当事人本人签名(或本单位盖章),股东(投资人或合伙人)意思表示真实。如有虚假,本申请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备注:1、上述承诺,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为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为投资人;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全体合伙人;合伙企业变更及其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人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人为全体股东;股份设立登记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人为主管部门(出资人);公司及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分公司及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人为隶属企业法人(单位)。

个体工商户月纳税申报表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月份申报表 纳税月份: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填表日期:年月日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表。

代理申报人( 签字): 纳税人(签字或盖章):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使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月份预缴所得税。 二、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体工商户,不能按规定期限报送本表时,应当在规定的报送期限内提出申 请,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三、未按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本表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于个体工商户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能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以及 因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经税务机关批准,采用核定利润率或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都可填报此表。 五、填写此表要用中文,也可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六、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并附 送有关折算附表。 七、本表各栏的填写如下: 1.纳税月份:填写取得所得的所属月份。 2.纳税人编码:填写办理税务登记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所确定的税务编码。 3.填表日期:填写办理纳税申报表的实际日期。 4.业主姓名:填写办理工商登记时所认可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5.户名:填写办理工商登记时所确定的个体工商户名称。 6.业别:填写办理工商登记时所确定的行业类别。 7.对于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能够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在计算、填报应纳税所得额时,需填写“利润(亏损)额”栏,“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栏3项。 8.采用按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核定利润率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分别填写“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栏4项、5项、6项。 9.速算扣除数:超额累进速算扣除数是依据税法规定的级距和每一级距的税率,预先计算出来的。只要级距和税率不变,速算扣除数也不变。计算公式为: 速算扣除数=前一级的最高所得额×(本级税率-前一级税率)+前级速算扣除数 即:应纳税额=课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0.声明人:填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如法定代表人不在时,也可填写代理申报人姓名。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2019版)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2011 年9 月30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6 号公布,根据2014 年2 月20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 号公布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 年8 月8 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 号公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 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 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 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三章登记 办理。 申请 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 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派出机构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 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个体户工商申请表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经营者签名:张三 XX年 X月 X 日

填写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须知 1. 申请使用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办理。 2. 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的,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3. 个体工商户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是指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和市辖区名称,行政区划之后可以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名称中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汉字组成,可以使用个体工商户成员的姓名作字号,不得使用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行业用语应当反映其主要经营活动内容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可以选用“厂”、“店”、“馆”、“部”、“行”、“中心”等字样,但不得使用“企业”、“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字样。 4.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5.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是其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填写应当标明经营场所所在县(市、区)、乡(镇)及村、街道的门牌号码。 6.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7.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或者由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个体工商户申请表格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

附表1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表 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填写以下栏目。 注:1.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住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须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息; 2.在选择的类型的“□”中打“2” ,同一栏中涉及两种以上身份证件的,只需选择提交一种; 3.申请登记为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的,应当提交台湾农民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加入台湾农 业组织证明或台湾农民健康保险证明或台湾农民老年津贴证明等(只需提交一种); 4.各类身份证件复印件另附。

附表2 承诺书 (登记机关名称): 你局已告知本申请人商事登记相关后置许可事项和许可部 门,并可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查阅《广东省商事登记后 置许可事项目录》。本申请人郑重承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及 时到许可部门办理涉及商事登记后置许可手续,在取得许可前不 开展相关后置许可事项经营活动。 申请人签署: 注: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的,由经营者签字;其中,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

号”栏;使用名称,但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 “基本信息”栏中的“名称”栏填写拟开业的个体 工商户名称,并可在“开业登记”栏中的“备选字号”栏填写备选名称;已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 “基本信息”栏中的“名称”栏填写已预先核准的名称,无需填写“开业登记”栏中的“备选字号” 栏。“申请人声明”栏由经营者签字;其中,申请登记组成形式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的家庭 成员作为经营者,并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人声明”栏签字。 “组成形式”栏填写不 下的,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7、“经营范围”栏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经营范围涉及前置 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 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不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表述; 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 献表述。 诺书”;“变更项目”栏的“原登记内容” 、“申请变更登记内容”均只填写申请变更的栏目。 人声明”栏由经营者签字。 “变更项目”栏填写不下的,可加行续写或附页续写。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限在已备案的参与经营的家庭成员范围内,还需填写附表 工商户经营者登记表”,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人声明”栏签字,原经营者和变更后 个体工商户登记(备案)申请书填写说明 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 、本申请书适用于申请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向登记机关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和有关事项备案。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 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2 、个体工商户不使用名称的,无须填写“基本信息”栏中的“名称”栏。 3、“基本信息”栏中的“名称预先核准文号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栏,申请个体工商户 开业登记时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填写“名称预先核准文号” ,未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的无须填写; 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或备案时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 4、“经营者信息”栏的“住所”栏,填写经营者身份证载明的住址; 话”栏,至少填写其中一栏。港澳居民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住所、联 “固定电话”和“移动电 系电话、邮政编码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息。 5、“经营场所”栏填写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经营场所”栏无法按照格式填写 的,在横线上填写。 6、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 “开业登记”栏的有关内容及附表 1 “个 体工商户经营者登记表”、附表2 “承诺书”。其中,不使用名称的个体工商户,无须填写“备选字 《国 8、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的,填写“基本信息”栏、 “变更登记”栏的有关内容及附表 2 “承 “申请 “个体

2018年个体工商户条例全文

2017年个体工商户条例全文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下面YJBYS小编为 大家带来了关于个体工商户的条例,仅供大家参考。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 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个体工商户表格

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1.2 1.3 1.4 1.5 4.1 4.2 4.3 4.4 4.5 5.1 附件2 : 登记申请类文书格式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委托代理人证明 其他类文书格式 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 税务类文书格式 个体工商户清税证明 注: 下载或者到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登记表 登记表 登记表 个体工商户登记各类文书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政府网站( htt P : //https://www.sodocs.net/doc/5914997223.html,.c n )

申请类1.1 (共2页)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经营者签名: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

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经营者签名: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委托代理人证明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处) 委托人签名: 须知: 1.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主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 和注销登记等。 2.委托人应当指定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在选择“同意”或“不同 意”后的 □中打 2。 委托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代理权限: 1同意 不同意 2、同意 不同意 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 不同意 4、同意 委托有效期限:自 不同意 领取各类通知书; 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住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完整版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申报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简易申报或自行申报。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出现不适用简易申报、简易申报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失败、未达起征点纳税人达到起征点、超定额申报等情形时,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申报手续。 适用对象: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 二、事项审查类型 依申请即办。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 四、受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提供全市通办服务)。 五、决定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六、数量限制 无。 七、申请条件 实行定期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我市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上门申请。 办公地址、联系电话详见门户网站“办税网点”模块。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上门办理: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提交资料,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完整的,即时办结,携带资料不齐全的进行补正。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并当场告知原因。

个体工商户注册流程

个体工商户可以不使用名称。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经核准登记后方可使用。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并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报送有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手续。个体工商户申请名称登记,经营范围不涉及登记前置许可的,可以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也可以与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一并申请办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工具/原料 ?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或户籍证明);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使用自有房屋作为经营场地开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但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供合法房地产证明的,提交村(居)民委员会等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申请人拥有该房屋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4)《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申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方提交)。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步骤/方法 1. 1 领取《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 2. 2 提交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3. 3 缴纳登记费,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办理营业执照所需要的表格.docx

其他类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注册号:名称 经营者 核准日期 发照情况正本□副本□()份签字签字 领 取日期人发 照日期人 电话备注归档日期归档人 归 档 情 况 备注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审核表名称 经营者组成形式 经营范围 经营场所从业人员 受 理 意 见 核 准 意 见 姓名身份证号码 住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个人经营□家庭经营□ (人)资金数额(万元) 受理人员签名: 年月日 核准人员签名: 年月日 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文号营业执照注册号 归档日期

个体工商户党建情况统计表 个体工商户名称(公章): 注册号: 经营者 经营者 党组织建制党组织组建是否 是否党员方式党组织党员人数党组织 书记(含预备组建 单联 党员)党党未时间 党独合其 是否总支组是否 委组组他 支部建 建建 填报人:填报时间: 填表说明: 1.本表填写对象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应在在登记、验照中向工商部门提交本表。 2.“党员人数(含预备党员)”一栏请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数字,没有的填写“ 0”; “党组织建制”、“党组织组建方式” 、“经营者是否党员”和“经营者是否党组织书记”,请根据实际情况在相应空格打“√”,每项均为单选;“党组织组建时间”请填写具体时间“年、月、日” 。 3.若“党员人数(含预备党员)”一栏填写“ 0”的,则表内其他栏目则不必填写;若“党组织建制”一项选择了“未建立” ,则“党组织组建方式” 、“党 组织组建时间”和“经营者是否党组织书记”不用填选;若“经营者是否党员” 一栏勾选了“否”,则“经营者是否党组织书记”一栏无需填选。

个体工商户党建情况统计表 字号名称 注册号从业人数人经营地址联系电话 经营者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经营者姓名 是否中共党员是否党组织书记 □是□否□是□否党组织基本信息 党组织建制情况□已建党委□已建党总支□已建党支部□其他党组织组建方式□单独组建□联合组建□其他 是否 2010 年度组 □是□否党员(预备党员) 人 建党组织人数 上级党组织名称党组织代码 党组织关系隶属 □区(县)□市级以上开发区□中央□其他情况 填表说明: 1、填写要求:在□中打“√”,在空格处填写文字或数字,党员人数可填“0”。 2、从业人数:参加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个体经营者本人、参加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 帮手和学徒的总人数。 3、党组织组建方式:单独组建指较大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有三名以上党员,单独建立支部并 能开展组织活动;联合组建指个体工商户有党员,但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联 合其他个体工商户共同成立支部,并能开展组织活动;其他指个体工商户既非单独,也 非联合建立党的基层组织,采取依托、委托、挂靠其他社会组织、经济组织、乡镇社区 居委会等,将其党员纳入组织管理和活动的方式。 4、党组织代码:代码最长为15 位数。每个基层党组织对应一个组织代码,如不明确,可以 向上级党组织咨询。 5、上级党组织名称:指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填表单位党组织的上一级党组织名称。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新版-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新版-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申请书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填写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须知 1.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以及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③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 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 3. 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面积和从业人数。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居民、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 经营者移动电话和固定电话,二者至少填写其中一个。 5. 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6.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表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中类、小类行业类别名称或具体经营项目。 7.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8. 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名,请勿使用圆珠笔。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填写样本

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填写样本 名称 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组成 例如:盐边县XXX商店 备选名称 (请选用 不同字号) 1. 2. 经营者 姓名 李XX

性别 男 照片 粘贴处 (一寸彩照) 身份证号码 510422XXXXXXXXXXXXX 住所 (身份证上的地址) 例如:盐边县XXX镇XXX村XXX组XXX号邮政编码 6171XX

联系电话139XXXXXX 电子邮箱 政治面貌群众 民族 汉 文化程度初中 职业状况 组成形式

个人经营□个人经营的请在“□”内划“√”家庭经营□ 参加经营的 家庭成员姓名 及身份证号码 家庭经营的请在“□”内划“√” 经营范围 (请填写要经营的产品或项目)

例如:日用百货、普通货运、预包装食品、卷烟、住宿服务、餐饮服务、小吃、文具用品 经营场所 (请填写具体经营地的地址) 例如:盐边县XXX镇XXX村XXX组XXX号 从业人员 X(人) 资金数额 XXX(万元) 本人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经营者签名:李XX(请按手印) 20XX年XX月XX日 1.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国家工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其经营场所 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①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②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③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2.经营者住所,以经营者身份证载明住址为准。 3.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不填写本申请书“经营者”一栏内容,但应当分别填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作为替代。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应当注明经营场所的 面积和从业人数。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和台湾农民个体工商户登 记管理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4.申请登记为家庭经营的,以主持经营者作为经营者登记,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经营者签名 栏中签字予以确认。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 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对其姓名及身份证号码予以备案。

个体工商户表格

附件2: 个体工商户登记文书格式规范 目录 一、登记申请类文书格式 1.1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2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1.3 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1.4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1.5 委托代理人证明 二、其他类文书格式 4.1 个体工商户申请营业执照副本、补领营业执照申请书 4.2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颁发及归档记录表 4.3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港澳居民)登记表 4.4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居民)登记表 4.5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台湾农民)登记表 三、税务类文书格式 5.1 个体工商户清税证明 注:个体工商户登记各类文书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政府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5914997223.html,)下载或者到登记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申请类 1.1(共2页) 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经营者签名: 年月日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变更(换照)登记申请书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委托代理人证明 委托人姓名: 委托代理人姓名: 委托代理权限: 1、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3、同意□不同意□领取各类通知书; 4、同意□不同意□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委托有效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委托人签名: 年月日 须知: 1. 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事项主要包括: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 2. 委托人应当指定委托代理人更正有关材料的权限,在选择“同意”或“不同 意”后的□中打√。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附件 1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税款所属期:2017 年1月1日至2017 年12 月31 日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个人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填报说明本表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月度(季度)纳税申报。 合伙企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本表。 一、申报期限 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应在次月(季)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如果在1年内按月或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应在每月或每次取得所得后的十五日内办理预缴纳税申报。 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应在次月(季)十五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延期申报。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一)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填写纳税人自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截至本月最后1日的时间。 (二)表内信息栏 1.投资者信息栏 填写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相关信息。 (1)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件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有效证照名称。 (3)身份证件号码:填写纳税人身份证件上的号码。 (4)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5)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赋予的纳税人识别号。 2.被投资单位信息栏 (1)名称: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载明的被投资单位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号码。 (3)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 (4)征收方式: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征收方式,在对应框内打“√”。采用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式的,应在下划线填写具体征收方式。 (三)表内各行的填写 1.第1行“收入总额”:填写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总金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2.第2行“成本费用”:填写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及其他支出的总额。 3.第3行“利润总额”:填写本年度开始生产经营月份起截至本期的利润总额。 4.第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尚未弥补的亏损额。 5.第5行“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纳税人为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填写本栏;其他则不填。分配比例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填写;合伙协议未约定或不明确的,按合伙人协商决定的比例填写;协商不成的,按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填写;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按合伙人平均分配。 6.第6行“投资者减除费用”:填写根据实际经营期限计算的可在税前扣除的投资者本人的生计减除费用。 7.第7行“应税所得率”:按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纳税的纳税人,填写税务机关确定的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按其他方式纳税的纳税人不填本行。 8.第8行“应纳税所得额”:根据下表对应的方式填写。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已经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经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零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

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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