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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福费廷和出口信用保险比较

国际保理、福费廷和出口信用保险比较
国际保理、福费廷和出口信用保险比较

我国出口企业选择贸易支付方式的现状和原因

我国出口企业选择贸易支付方式的现状和原因 摘要:在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付是其中一个重要且必不可少的环节,它直接 关系到买卖双方切身的经济利益。现代的国际贸易中主要有三种支付方式:汇款、托收、信用证。另外,还有一些延伸的结算方式,如银行保函、备用信用证等。不同的支付方式对于贸易双方来说,各自所承担的风险是不一样的,双方一般会根据双方的交易来选择一个最合适的支付方式。 关键词:支付方式;汇付;托收;信用证 一、支付方式 (一)汇付 汇付指付款人主动通过银行或其他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以完成货款结算的支付方式。汇付按照使用的结算工具不同,可以分为电汇、信汇和票汇,其中以电汇为主。因为现代信息流通速度的发展,汇付的速度远远快于运输速度,汇付方式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有两种体现:预付货款和货到付款。 其中,预付货款对于出口商而言较为有利,货到付款则对于进口商较为有利。因此,总有一方在交易中的风险是很大的,这就显得不公平。所以在现实中的贸易中,它不是一种常用的支付方式,一般是双方长期合作,信用良好的公司使用,而且也只是支付定金、佣金,样品费等 (二)托收 托收是出口商开立汇票委托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货款的一种收付方式。托收通过用单据代表货物控制货物所有权,从而减少风险及资金负担。对于出口商来说,出口商通过控制货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不付款或承兑就不会交单。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款或承兑,马上就能取得单据,从而得到货物的所有权,比预付货款方式安全。但值得明确的是托收本身还是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之处。托收业务中出现的银行和汇付方式中的银行一样,只是协助收款,托收成功与否仍然取决于买卖双方的商业信用。 (三)信用证 信用证是开证银行应申请人的请求,开给第三者的一种保证凭规定单据付款的书面文件。信它是近年来国际贸易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支付方式。这种方式把应由买方承担的付款义务转化为银行的付款义务,从而加入了银行信用,由于银行承担了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有审单的义务,使得结算的程序更为严格、规范,对于买卖双方而言,结算的风险进一步得到控制;资金融通也更为便利。因此,该种方式被贸易各方广泛接受。 (三)其他 1、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部分货款先用信用证方式结算,余额用汇付结算。该方式可用于进出口矿砂

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

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研究 【摘要】:出口信用保险是国际贸易与国际金融相互交叉的一个重要经济领域。作为一种支持本国对外贸易发展的重要手段,出口信用保险一直被世界各国政府所重视。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信用保险制度。我国的出口信用保险起步较晚,并且从2001年开始才进入专门化的阶段,因此在政府监管,经营体制和出口企业的投保意识等方面都与国外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我国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环境都有了较大变化,比如出口退税和关税体制改革、外汇储备水平不断提高、人民币汇率长期升值等。故如何在新的贸易环境中利用出口信用保险这一有效的政策工具促进我国的对外贸易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课题。本文第一部分为绪论,在第二部分对出口信用保险进行了概述,然后依次介绍了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经营原则以及各国成功的经营模式,随后将出口信用保险与一般商业保险、出口保理进行了比较研究。第三部分阐述了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和现状。第四部分与第五部分分别是出口信用保险在宏微观两个层面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并在其中将出口信用保险额与我国出口贸易总额之间做了实证分析。第六部分与第七部分分别是存在于我国出口贸易保险中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政策和建议。第八部分为结论。【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出口贸易实证分析比较研究建议【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1【分类号】:F752.62;F842;F224【目录】:摘要6- 7ABSTRACT7-101、绪论10-141.1选题背景10-111.2国内外研究现状和本文的研究思路11-141.2.1国内研究现状11-121.2.2国外研究现状12-131.2.3本文的研究思路13-141.2.4本文的研究方法142.出口信用保险的概述14-212.1出口信用保险概述14-192.1.1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14-162.1.2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原则162.1.3出口信用保险经营模式16-192.2出口信用保险的比较研究19-212.2.1出口信用保险与一般商业保险的比较19-202.2.2出口信用保险与出口保理的比较 20-213.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以及现状21-273.1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历程21-223.1.1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试办阶段21-223.1.2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进入多格局时代223.1.3我国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进入专业化阶段223.2出口信用保险的现状22-273.2.1出口信用保险将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作为

托收、信用证、福费廷、国际保理业务比较

托收、信用证、福费廷、国际保理业务比较 (一)风险的比较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存在以下四种风险:商业风险、货币风险、国家风险和政治风险。任何一种支付方式均不能彻底消除这些风险,而只能通过金融机构的介入把它们在进出口双方之间进行重组,或把其转移给金融机构。 1、托收方式下,银行没有提供信用,代收行与托收行均不承担付款责任。从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关系来看,由于出口商发货在先,委托银行收款在后,对出口商而言,其商业风险远大于进口方。相反,进口商掌握着付款的主动权,商业风险达到最小的程度。由于货币风险如汇价变动的风险一般以商业风险的存在为前提,托收方式下出口商所承担的货币风险也较大。国家风险、政治风险在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托收方式下也无法转移。总的来看,托收项下进出口方所承担风险大小悬殊。 2、信用证方式下,借助银行的信用,最大限度地转移了托收项下进出口双方的各种风险。、 首先,开证行第一性付款责任解除了进口商拒绝付款或因其倒闭、破产无力付款而带来的风险。 其次,在进口国外汇管制情况下,申请人开证需得到官方的许可证,因此,一旦开出信用证,便不会发生官方禁止货款付出的现象,从而消减了国家风险。 再次,在进口国政局不稳的情况下,出口方可要求第三国大银行进行加保以转移政治风险。 最后,由于有银行的付款担保,出口方可放宽对进口方的资信调查,同时,进口方也可以通过信用证条款来约束出口商的发货。但是,信用证方式下,由于信用证本身特性所决定,进口商面临出口商以假单据进行欺诈或单据符合要求而货物不符合要求等风险。 3、福费廷方式利用票据的贴现,使信用销售变成现金交易,出口商可即得货款,规避了商业风险。与此同时,通过转化了货款,规避了商业风险,并通过转化、使用固定贴现率,避免了来自利率和汇率两方面的风险,也即货币风险。此外赊销中的一切政治风险、国家风险也转移给福费廷金融机构。 4、国际保理方式主要是对赊销和托收支付方式收汇风险的一种规避手段。在当今国际市场呈“买方市场”特征的情况下得以发展的。因此在不增加进口方风险的情况下,减少出口方风险是它的特点。就已核准应收帐款而言,只要出口方严格按贸易合同发货,如果进口商资金周转困难,进口保理商将负责付款,承担100%的坏帐担保。在进出口双方因货物质量等发生贸易纠纷时,保理商将自动解除其担保责任。根据IFC(国际保理惯例规则)第14条D 款,如果出口保理商收到争端通知后365天内该争端得到了有利于出口商的解决,进口保理商有义务重新接受发生过争端的应收帐款为已核准帐款。对于未核准应收帐款,保理商不承担任何责任,出口方仍面临赊销及托收方式下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但据IFC第12条,未核准帐款将随着付款人对已核准帐款的付款而自动变成等额的已核准应收帐款。由于保理商对进口商核定的信用额度的可循环性,出口方的风险也是不断递减的。此外,IFC第11条要求保理商尽最大努力收取这些款项,未核准应收帐款,会因保理商的有效催帐而增强稳定性。对于进口商来说,由于收货在先,付款在后,既不占用资金,又有充足时间来检验货物,从而保护了自己的利益。 (二)融资方面的比较 1、托收方式下的融资主要有托收出口和凭信托收据提货两种。不论是哪一种的融资,银行都将承担 很大的风险,因此这种融资控制较严,只限于进出口双方资信较好,融资额占发票金额50%-100%不等。托收下的融资,银行对客户有追索权,如果到期,银行得不到偿付,有权要求出口商或进口商偿付。 2、信用证下议付行对出口商的融资主要有四种:打包放款(Packing Credit)、出口押汇(Outward Bills)、票据贴现(Bills Discount)、信用证抵押贷款等。首尾两种是货物发运前银行给以出口商的融资。由于没有实物作抵押,实质仍是信用放款,银行有从出口货款中扣除或要求偿付的权利。出口押汇和票据贴现则是货物出运后银行给出口商的融资,银行拥有货款的所有权,如开证行拒付货款或无力付款,银行对出口商有追索权。 开证行对进口商的融资主要有开证额度(Margin)、进口押汇(Inward Bill)、提货担保(Delivery Guarantee)等三种。这三种融资方式银行同样是有追索权的。但是信用证下的融资与信用证结算紧密联系,融资的范围很大(一般在组织货源阶段即可获得融资),同时融资风险也较小。 3、福费廷项下,福费廷金融机构买断出口商的债权并融通全部资金,且融资期限长达数年甚至十几年,其实质是中长期信贷。对于进口商来说,出口国银行向进口国银行提供的信贷往往被要求用于福费廷的再贴现。这样,进口商就能利用出口国中银行的资金,使卖方信贷实际上变成买方信贷。福费廷项下的融资特点是金融机构放弃了在票据遭到拒付时对前手的追索权。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介绍(DOC 64页)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介绍(DOC 64页) 部门: xxx 时间: xxx 整理范文,仅供参考,可下载自行编辑

行业 dell

目录 一、中国信保公司简介 (1) 二、组织机构 (2) 三、业务介绍(2013-11-19) (3) 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3) (1)概述 (3) (2)综合保险 (4) (3)特定买方保险 (5) (4)特定合同保险 (7) (5)买方违约保险 (9) (6)出口信用保险(银行)保险单 (11) (7)出口信用保险(福费廷)保险单 (13) (8)中小企业综合保险 (14) 2、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 (16) (1)概述 (16) (2)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19) (3)出口卖方信贷保险 (19) (4)出口延付合同再融资保险 (20) 3、海外投资/租赁保险 (21) (1)概述 (21) (2)海外投资(股权)保险 (23) (3)海外投资(债权)保险 (23) (4)海外租赁保险简介 (24) 4、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27) 5、资信服务 (29) 6、担保 (29) 7、信保融资 (31) 8、理赔服务 (32) 9、更多业务 (33) (1)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进口保理) (33) (2)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出运前风险保险 (34) (3)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贸易信用保险 (35) (4)外派劳务保险 (36) (5)进口预付款保险 (38) 四、典型案例 (39) 1、浅析出口商的定位分化与合同义务 (39) 2、浅析物权保留条款的效力及行使条件 (41) 3、一宗拒收案件的启示 (45) 4、赔前迅速介入以减少损失 (47) 5、警惕出口贸易中间商诈骗出新招 (48) 6、整合资源促认债发挥优势助减损 (51) 7、西班牙买方申请破产案件的启示 (54) 8、从老买家转移订单后拖欠案的启示 (57) 9、理赔业务案例 (58)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询保单填写要点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询保单填写要点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为获得贵公司的保险支持,我公司/银行特向贵公司提交此询保单,请贵公司据此出具□兴趣函□意向书,单证内容以贵公司文本为准。 注:请根据业务需要对应勾选“□兴趣函”或“□意向书”选项;带“★”的填写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填写,如尚未确定可不填写。 一、出口方概况 1.出口方名称:填写出口方公司全称 2.注册地址:填写出口方营业执照注册地址,非办公地址 3.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根据营业执照按照“***董事长/总经理”格式填 写 4.组织机构代码:按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填写,填写格式为“12345678-9” 5.获得外贸(外经)权时间:应与《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或《对外 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标注时间一致 6.历史违约记录: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7.联系人:业务经办人姓名电话:业务经办人电话 传真:业务经办人传真 二、进口方概况 1.进口方名称(英文及中文翻译):填写格式为“外文全称(中文翻译名称: ***)” 2.注册地址(英文或原文):进口方注册地址(英文或原文) 3.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按进口方注册登记证明填写。如进口方为政府机 构,此栏填写政府机构负责人姓名和职务,如“***部长”(英文或原文) 4.电话:进口方联系人电话传真:进口方联系人传真 5.进口方的经营、资产和信用情况(近三年):简要填写进口方近三年的资 产负债情况、经营情况、信用评级等信息。如相关信息暂无法取得可不填写。 如进口方为政府机构该项可不填写。 6.历史违约记录: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三、★贷款银行概况(卖贷项目可不填) 1.贷款银行名称:填写总行名称全称 2.注册地址:填写贷款行注册地址 3.SWIFT代码:填写贷款行SWIFT系统代码 4.联系人:填写贷款行联系人姓名电话:填写贷款行联系人电话传真: 填写贷款行联系人传真 5.历史违约记录: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四、借款人 1.借款人名称(买贷,英文及中文翻译):按“外文全称(中文翻译名称:)” 格式据实填写;(建议询保单增加借款人地址、法定代表人、相应的联系方式。)如借款人与进口方为同一主体,可简单表述为“同进口方” 2.注册地址:填借款人注册地址,非办公地址 3.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按进口方注册登记证明填写。如借款人为政府机 构,此栏填写政府机构负责人姓名和职务,如“***部长”(英文或原文) 4.电话:借款人联系人电话传真:借款人联系人传真 5.借款人的经营、资产和信用情况(近三年):简要填写借款人近三年的资 产负债情况、经营情况、信用评级等信息。如相关信息暂无法取得可不填写。 如进口方为政府机构该项可不填写 6.历史违约记录: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填写 五、★担保人 1.担保人名称(英文及中文翻译):按“外文全称(中文翻译名称:)”格式 填写; 2.注册地址(英文或原文):担保人注册地址(英文或原文) 3.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按担保人注册登记证明填写。如担保人为政府机 构,此栏填写政府机构负责人姓名和职务,如“***部长”(英文或原文); 4.电话:担保人联系人电话传真:担保人联系人传真 5.担保人的经营、资产和信用情况(近三年):简要填写担保人近三年的资 产负债情况、经营情况、信用评级等信息。如相关信息暂无法取得可不填写。 如担保人为政府机构该项可不填写

浅谈小微企业利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融资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5d2175061.html, 浅谈小微企业利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融资 作者:张雪磊 来源:《中国管理信息化》2013年第17期 [摘要] 小微企业融资难、贷款难的问题长期以来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本文剖析了利用短 期出口信用保险融资的优势及风险,并为小微企业更好地运用这种方式提供了对策建议。 [关键词] 小微企业;融资;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对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 F276.3;F84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3)17-0036-01 1 小微企业融资难现状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下,我国小微企业发展迅速,在国民经济中所扮演的角色更加重要,但在实践中,仍普遍存在融资难度大、政策扶持效果欠佳、生存能力较弱及自我发展能力欠缺等问题,严重制约着小微型企业的发展壮大。 小微企业由于其自身实力较弱、管理水平不高、企业信息不透明不对称、账目不规范、融资资信差、恶意逃废金融机构债务现象较突出等原因,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尽管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意在鼓励满足小微型企业融资需求的政策,但因种种原因难以真正落到实处,融资难依然是当前制约小微型企业发展的“瓶颈”。 2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融资优势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保险公司保障出口商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方式从本国出口或转口的放账期为一年以内的收汇风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融资是指银行对已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出口贸易向企业提供短期资金融通。出口信用保险可为企业获得出口信贷融资提供便利: (1)出口贸易收汇有安全保障。出口信用保险使企业出口贸易损失发生时可以得到经济补偿,维护出口企业和银行权益,避免呆坏账发生,保证出口企业和银行业务稳健运行。 (2)有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出口商可以放心地采用更灵活的结算方式,开拓新市场,扩大业务量,从而使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更强,开拓国际贸易市场更大胆。同时,出口商可以提前办理外汇结汇,规避汇率风险。 (3)出口信用保险可以为企业获得出口信贷融资提供便利。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后,收汇风险显著降低,融资银行愿意提供资金融通。同时,还可以增加出口商当期的现金流入量,从而改善财务状况,提高融资能力,加快企业资金周转速度。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分析及国际比较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分析及国际比较 一、贸易风险与出口信用保险 贸易保险是参加交易的各方为了最大限度地回避交易标的可能 发生的风险而进行的先期预防行为。具有现代意义的海上贸易保险发祥于中世纪的意大利,参加贸易的商人自发组织起来,共同投资保险活动,对早期国际贸易的发展起了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这类保险的形式主要有:货物保险、船舶保险、海上保险等自然险。而本文中所要讨论的是与传统贸易保险所完全不同的信用保险范畴。信用保险最常见的是出口信用保险,世界各国为鼓励出口,专为出口企业提供贸易收汇风险保障而开办了该险种,旨在保证出口企业的正常经营机能。它主要包括以下两类风险: 1.政治风险。又称国家风险。主要指贸易过程中发生的并非当事人责任,而是由不可抗拒原因导致的风险。例如进口国发生国内战争、政治动乱、进口限制或者禁止、关税上调、外汇交易限制或者禁止等当事人无法控制或影响的国家或政府行为,由于进口国发生自然灾害等原因使出口国无法出口、不能回收货款,以及海外投资中购买的股票及投资实体等被强制没收等都属于此类。

2.商业信用风险。又称商业风险。主要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由于进口企业自身原因带来的危险。例如:由于进口方破产、亏损等经营方面的理由而使货款未能收回,接受买方信贷一方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以及在订立合同并加工制造以后出口之前进口企业破产等原因导致出口中断等所造成的出口风险和损失。 出口信用保险是与贸易信贷、贸易信贷担保并列的三大官方出口支持手段之一,用于帮助企业防范出口贸易过程中的意外和信用风险。投保企业一旦遭遇上述危险,并带来了实际损失,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将支付保险赔偿金,以补偿企业损失。 1919年出口信用保险最早出现在对外贸易依存度较高的英国。目前在一些主要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程度差异较大。日本目前的承保贸易额大约相当于贸易总额的25%左右,最高时接近30%,在发达国家中属于比较高的水平;发达国家平均大约在20%上下,世界平均水平是12%左右。而我国仅仅停留在1%的低水平上,甚至远低于韩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 二、日本对外贸易保险体系发展的历史沿革及其特点 日本在战后确立了贸易立国的发展战略,对贸易保险制订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加以保障,并通过对相关管理机构的不断改进来促使其运作的高效和顺畅。所以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成果显著。1950年3月,日本通过了“出口信用保险法”和“出口信用保险特殊会计法”,

浅谈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出口的促进作用

浅谈出口信用保险对外贸出口的促进作用在国际贸易环境日趋复杂的情况下,特别自美国爆发次贷危机开始,全球金融系统被卷入了异常前所未有的风暴中,部分国外商业银行出现流动性不足问题,个别国家或地区进口商恶意逃债或违反合同的现象明显增多,我国外贸出口企业面临各种难以预料的风险进一步加大。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出口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避免收汇风险,降低出口风险显得日益重要和迫切需要了。 一、出口企业面临的风险来自哪几方面 1、国家风险。国家风险是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在一定程度上由政府控制的事件或社会事件引起的给国外债权人(出口商、银行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是指受国际间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法律环境的影响而导致的出口贸易信用风险。 相对于商业风险,国家风险的显著特点是其产生于跨国金融贸易活动中,与国家主权有密切关系,是由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的,并且具有强制性,非合同或契约条款所能改变或免除,因此带有巨大危害性。 2、国外客户风险。国外客户风险又称商业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 (1)有意欺诈。有的企业一开始就没有还款意愿,以种种借口恶意拖欠出口方货款,逃避债务。这种人为欺诈所导致的出口贸易信用风险行为危害最大,欺诈的目标可能是定金、预付货款、货款、货物、保险金等等。 (2)技术贸易壁垒。花样翻新的技术贸易壁垒(TBT)是近年来我

国出口商品遭遇退运的罪魁祸首。近年来,许多国家为了限制进口、保护本国产业结构,纷纷制定严格苛刻的质量标准、环保标准、安全防护标准、卫生标准、包装认识标准等,限制、阻挡他国产品的进入。 (3)合同纰漏。由于我方合同履行不严谨,外方找借口不付或少付款;或由于质量不符、单证不符,遭对方拒付货款。 (4)客户企业的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货款。此类客户往往处于破产的边缘,负债多,产品积压滞销,缺乏足够的资金和技术投入,没有能力还款。 二、四、出口信用保险对出口贸易的促进作用 1、风险保障功能。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保国家风险和商业风险,最大限度地为企业提供对外贸易过程中的外部风险保障,为出口企业的稳定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也为国家对外贸易的平稳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出口促进功能。出口信用保险为出口企业提供有效的风险防范和转移渠道,因此可以帮助企业更有效率地选择贸易伙伴,更加大胆地开拓新兴市场,以更加灵活的结算方式、交易手段提升竞争力,从而扩大交易机会,创造出口增量。 3、融资支持功能。出口信用保险可以提升企业的信用条件,构建多种方式的融资渠道,使企业在国际、国内资金市场上获得融资便利和资金支持,满足其出口和对外投资的资金需求,发挥政府信用拉动商业资金的作用。 4、政策导向功能。出口信用保险通过倾向性的保险政策和灵活

国际保理与福费廷业务的比较(Eng)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and Forfaiting business comparison Class: Finance 085 Name: Jin Yi Student ID: 0813508 Abstract:International Factoring and Forfaiting business is non-credit of the current trends in international trade, the main settlement. Since both the business purpose, nature, similar procedures, coupled with the introduction of a shorter time in China, development is not rapid, confusing practice. Only distinguish between characteristics of their business and income risk of the parties can choose to use correctly. Keywords:International factoring; Forfaiting; Intermediaries Text:In international trade to be settled in the way of credit in the form more and more common, it is the export enterprises an effective means of expanding the market.Operation in the actual case, such exchange earnings security, banking facilities and some problems will plague the export business. How to enhance the recovery of accounts receivable and export enterprises to prevent bad and doubtful debts to help finance the export business has become in many enterprises in the trade problems encountered. Major domestic banks in order to solve business needs on this issue, introduced a variety of trade settlement and products. Factoring and Forfaiting is the rapid development in recent years to provide fixed rate financing business.

中信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介绍及流程

中信保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介绍及流程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旨在鼓励我国出口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特别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以及海外工程承包项目,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口贸易提供信贷融资;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通过承担保单列明的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使被保险人得以有效规避以下风险: 1)出口企业收回延期付款的风险; 2)融资机构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风险。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特点: 1、保本经营为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 2、政策性业务,受国家财政支持。 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 1、转移收汇风险,避免巨额损失; 2、提升信用等级,为出口商或进口商提供融资便利; 3、灵活贸易支付方式,增加成交机会; 4、拓宽信用调查和风险鉴别渠道,增强抗风险能力。 保险程序 理赔追偿 填写《投保单》《保险单》填写,提交材料 及时通报 《兴趣函》《意向书》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 买方信贷保险是指在买方信贷融资方式下,出口信用机构(ECA)向贷款银行提供还款风险保障的一种政策性保险产品。在买方信贷保险中,贷款银行是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是出口商或贷款银行。 买方信贷保险对被保险人按贷款协议的规定履行了义务后,由于下列商业或政治事件导致借款人未履行其在贷款协议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且担保人未履行其在担保合同项下的担保义务而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根据保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政治事件包括: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借款人以贷款协议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偿还贷款;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政府或其在贷款协议项下还款必须经过的第三国(或地区)政府颁布延期付款令;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革命、暴乱; 借款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恐怖主义行动和与之相关的破坏活动; 保险人认定的其他政治事件。 商业事件包括: 借款人被宣告破产、倒闭或解散; 借款人拖欠贷款协议项下应付的本金或利息。 买方信贷保险除外责任: 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单或贷款协议的规定,或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单或贷款协议部分或全部无效。 贷款所支持的出口设备应以我国制造的设备为主,其国产率成套设备应不低于70%,船舶不低于50%。

保理业务与福费廷业务的区别

保理业务与福费廷业务的区别 1.最根本的不同在于福费廷一般只适用于信用证项下经有关银行承兑或保付后办理;保理则适用于非证业 务。 2.福费廷通常可按承兑付款金额,扣除融资利息后,全额得到融资;一般银行在办理保理时通常按应收帐 款的80%融资。 3.在操作过程中,办理福费廷的银行一般应对承兑银行进行评估,对其风险情况形成代理行额度,在承兑 行有额度且额度足够的情况下,才接受出口商办理福费廷的申请,否则只能将寻求将该笔福费廷转卖给其 他银行,在有些情况下,甚至会出现卖不出去的情况,导致福费廷业务无法进行;保理则需要对进口商的 资信进行评估,依赖于进口保理商对进口商的评估,得出一个风险担保额度,并对初步评估的额度及相关 保理费用通过出口保理商通过出口商,如出口商认为可行正式确认后,即可开始在出货后办理保理如果进 口保理商认为进口商资信情况不佳,对其评估的额度太低或根本不愿进行保理,则保理无法进行。 4.除非出现出口商的欺诈行为,否则福费廷项下承兑行必须到期付款,票据的买入行也不能向出口商追索, 且一般认为为维护票据的无因性及可流通性特点,即使出现出口商的欺诈行为,承兑行亦应在先向买入福 费廷项下票据的银行付款,而后再另行主张自己的权利;保理项下,由于保理商受让的债权应是无瑕疵的, 即使出口商并非有意欺诈,只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违约行为,甚至是由于在以往业务中存在纠纷,进口商 提出索赔或其它异议,则保理业务中中止,且保理商有权要求出口商进行债权的反转让。 5.在出现纠纷的时候,福费廷项下承兑行亦应在先向买入福费廷项下票据的银行付款,而后再另行主张自 己的权利,单纯在福费廷项下的纠纷集中在银行与银行间,票据业务关系较为明确;保理项下则较复杂, 常因进出口双方的贸易合作不佳而出现纠纷,进出口双方可以自行谈判、仲裁或诉讼,新在基础上形成新 的债权债务关系或确认过错方,保理商再根据新的结果来判断是否继续进行保理。 由于保理项下在出现进口商不付款的情况时,常要依赖于进口保理商的催讨及交涉,其业务能力及投 入程度有时并不理想,个人觉得福费廷更安全些,但遗憾的是很多情况下贸易是以非证形式进行的。 国际保理 福费廷 交易金额 小 大 有无剥离报表功能 部分有 有 有无融资功能 部分有 有 应收帐款的结算方式 赊销(O/A)或承兑交单(D/A )方式的托收 信用证(LC )、经银行保付或 担保的票据 贸易背景 金额较小、非资本性商品为主的贸易 主要针对金额大、资本性商品 为主的贸易 应收款的周期 6个月以内 6个月以上 业务范围 信用风险管理、帐款的催收、 坏帐担保和融资 无追索权票据贴现 有无票据 无 有

浅析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难点与对策

浅析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难点与对策 国际保理是本世纪60年代发展起来的一种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它是国际贸易中在承兑交单、赊销方式下,保理公司对出口商应收账款进行核准或购买,从而使出口商获得出口后收回货款的保证。目前,国际上已成立包括我国在内的130多个国家参加的国际保理联合会 并公布了世界各国保理公司所接受的统一惯例:国际保理惯例规则。 近20年来随着国际贸易向买方市场形式转变以及向全球化方向发展,出口竞争日趋激烈,国际保理业务得到了迅猛发展和大规模应用,据联合国贸发中心1998年的统计数据,在国际贸易结算中,L/信用证的使用率已经降至16%,在发达国家甚至降至10%以下。1999年,全球保理业务量达到了5000多亿美元,特别是在欧美国家间的贸易结算中,保理方式基本上取代了信用证而成为最主要的结算融资方式。因此,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国际贸易量的不断增长,我国的商业银行如何加快应用和发展国际保理这种在国际上已成熟有效的结算融资方式,拓展国内商业银行国际业务的新领域,同时进一步增强其自身以及国内进出口的竞争能力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一、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现状分析 1992年中国银行在我国率先推出国际保理业务,并于当年加入了国际保理联合会。之后,交通银行和东方国际保理咨询服务中心也陆续参与了此项业务。然而经过了10年的发展,国际保理业务量却只占我国国际结算总量的很小的比例。据1998年FCI的统计数据,1998年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结算额仅为20XX万美元左右,只占我国出口额的%;1999年又降至1700万美元。这一状况是与国际贸易中信用证使用日渐减少,赊销记账交易使用不断增多的潮流相悖的。随着我国加入WTO、金融业对外开放的五年时间表开始启动以来,国际保理业务正迅速地成为外资银行抢占中国金融市场的极具竞争力的“武器”,我国商业银行发展国际保理业务以填补产品空白和改善服务中的不足,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我国发展国际保理业务的难点分析 1.当前,信用交易在我国尚未普遍建立,由于受汇款、托收、信用证等传统交易方式的限制,我国出口满足于用传统结算方式进行交易,还不能完全适应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保理业务。大多数进出口对国际保理业务的概念、操作、

Factoring保理业务和福费廷forfaiting

Factoring保理业务 保理业务是一项集贸易融资、商业资信调查、应收帐款管理及信用风险担保于一体的新兴综合性金融服务。 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竞争的日益激烈,国际贸易买方市场逐渐形成。对进口商不利的信用证结算的比例逐年下降,赊销日益盛行。由于保理业务能够很好地解决赊销中出口商面临的资金占压和进口商信用风险的问题,因而在欧美、东南亚等地日渐流行。在世界各地发展迅速。据统计,98年全球保理业务量已达5000亿美元。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对保理的定义 保理是指卖方/供应商/出口商与保理商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贸易融资 销售分户账管理 在卖方叙做保理业务后,保理商会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帐款的回收情况、逾期帐款情况、信用额度变化情况、对帐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卖方进行销售管理。 应收帐款的催收 保理商一般有专业人员和专职律师进行帐款追收。保理商会根据应收帐款逾期的时间采取信函通知、打电话、上门催款直至采取法律手段。 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 卖方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后,保理商会为债务人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并且在协议执行过程中,根据债务人资信情况的变化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对于卖方在核准信用额度内的发货所产生的应收帐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坏帐担保。 Forfaiting福费廷 福费廷(FORFAITING)又称票据包买或买断,是指出口地银行或金融机构对出口商的远期债权(远期/延期付款信用证、远期商业本票、远期银行本票、远期汇票)进行无追索权的贴现,使出口商得以提前取得现款的一种出口融资方式。换言之,福费廷是指出口商将自己未来应收的远期票据转让给买断行,以换取现金。票据买断后,若发生票据到期而无法兑现,则买断行无权向出口商追索。其实质是出口商将因远期收汇而可能发生的风险全部转嫁给买断行,同时获得买断行的即期款。 福费廷的特点: 1.远期票据应产生于销售货物或提供技术服务的正当贸易; 2.包买票据后,出口商放弃对所出售债权凭证的一切权益,将收取债款的权利、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包买商,而银行作为包买商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 3.出口商在背书转让债权凭证的票据时均加注“无追索权”字样(Without Recour se)从而将收取债款的权利、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包买商。 4.福费廷业务主要提供中长期贸易融资,利用这一融资方式的出口商应同意向进口商提供期限为6个月至5年甚至更长期限的贸易融资; 5.同意进口商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以便汇票、本票或其他债权凭证按固定时间间隔依次出具,以满足福费廷业务需要。

出口信用保险介绍及关键操作流程

出口信用保险介绍及关键操作流程 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 指信用保险机构对企业投保的出口货物的出口应收账款提供安全保障机制。 以出口贸易中投保人的债权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承保国内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 过程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或地区)方面的政治风险发生而遭受的债权损失。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险 商业风险 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买方拖欠货款;买方拒绝接受货物。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 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开证行拖欠;开证行拒绝承兑。 政治风险 外汇管制:汇兑限制;贸易管制:禁止进口;撤消进口许可证;颁布延期付款令; 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其他事件(保险人认定; 造成不能够履约) 特别提示 知险后出运(拖欠日后30天后的出口)不承担保险责任 信用限额申请 出运前申请!尽量在出运前15-30天申请限额 通过信保通提交《信用限额申请表》,注意填写买家地址及电话 对于非信用证限额: >=50万且<200万《信用限额申请附表》 >200万《200万美元以上非信用证限额申请附表》 首次申请>=2000万,提交销售合同备案 信用限额的有效性 申请日后三个月内无申报自动撤销 限额撤销后一个月内有出运并申报,可申请限额恢复;一个月内未有出运,下次 出运前申请 信用限额的追加 贸易量增加,限额追加 一般申请流程和申请时间(信保调取银行额度或买方资信报告,进行授信)预计一个月后有出运计划 该买家项下无限额或额度不足 出运申报 月申报:每月十日前特别提示:迟申报将影响赔付比例 收汇跟踪 应收汇后15日内,通过信保通提交 不做收汇跟踪: 风险控制信息不对称 再对买家申请限额、追加限额难以及时、足额批复

出口信用保险

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是国家为了推动本国的出口贸易,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而制定的一项由国家财政提供保险准备金的非赢利性的政策性保险业务。为了分担中国出口企业从事对外贸易的风险,让其开拓国际市场、在贸易领域中更具竞争力。 出口信用保险分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其中,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是指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放帐期不超过180天的出口信用保险。经保险公司同意,放帐期可延长到360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适用于信用期在180天至5年或8年之间的资本性或半资本性货物的出口项目。 出口信用保险的对象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的对象是出口企业的应收帐款,承保的风险主要是人为原因造成的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商业信用风险主要包括:买方因破产而无力支付债务、买方收货后超过付款期限四个月以上仍未支付货款、买方因自身原因而拒绝收货及付款。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因买方所在国禁止或限制汇兑、实施进口管制、撤销进口许可证、发生战争、叛乱等卖方、买方均无法控制的情况,导致买方无法支付货款。而以上这些风险,是无法预计、难以计算发生概率的,因此也是商业保险无法承受的。 国际贸易中商业性保险承保的对象一般是出口商品,承保的风险主要是因自然原因在运输、装卸过程中造成的对商品数量、质量的损害。有的商业保险也承保人为原因造成的风险,但也仅限于对商品本身的损害。而这些风险可以计算发生概率,根据概率制定保费以确保盈利。 出口信用保险有什么作用 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确保收汇的安全性,扩大企业国际结算方式的选择面(如L/C外还可采用T/T、DP、DA等),从而增加出口成交机会。同时,投保后可提高出口企业信用等级,有利于获得银行打包贷款、托收押汇、保理等金融支持,加快资金周转。 出口信用保险公司还可为企业提供客户信用调查、帐款追讨等其它业务。 --买方利用国际贸易进行欺诈,侵吞货款; --买方因自身财务问题而拖欠货款,甚至破产倒闭而无力偿还债务; --买方因市场问题,以各种理由中止合同、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要求降价等; --因买方国家市场制度不健全,有关单证与货物。 同时,发生贸易纠纷时解决争议的成本也较高。一旦发生无法收汇的情况,会给企业带来较大损失。 通过支付相对有限、固定的保险费,企业将不可预计的风险锁定为企业固定的税前财务成本支出,从而可以做到稳定经营。 出口信用保险业务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必须如实提供项目情况,不得隐瞒和虚报。 风险共担原则:赔偿比率大多低于百分之百。 事先投保原则:保险必须在实际风险有可能发生之前办妥。 哪些出口贸易合同不适用于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以下出口贸易合同不适用于投保出口信用险: 1、发货前或在劳务提供前,价款全部预付的出口合同; 2、金额和付款期限不确定的出口合同; 3、不以货币结算的贸易合同;

国际贸易论文题目类型一

[国际贸易论文题目类型一] 1.浅析信用证不符点的处理方式 2.浅谈信用证在国际贸易支付中的应用 3.分析海运提单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4.提单的运输合同属性问题 5.论信用证项下不符点的产生及预防 6.浅论国际海洋运输中的班轮运输业务 7.国际贸易结算方式的选择 8.国际铁路运输存在的问题及发展的对策 9.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风险 10.论备用信用证应用研究 11.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欺诈胁迫与重大误解问题探讨 12.关于海运货物灭失及损坏有关问题 13.中小外贸企业如何树立自己的品牌 14.论我国中小企业国际市场营销策略 15.中小出口企业核心竞争力问题探讨 16.我国中小型企业跨国经营的思考 17.外资会不会冲垮民族经济——某国内企业与同类外资企业比较分析18.分析海尔的跨国策略 19.论中国彩电行业如何参与国际竞争的形势与对策 20.浅论我国彩电企业如何应对反倾销制裁 21.浅析温州鞋业反倾销应对对策

22.浅谈温州鞋业遭遇欧盟反倾销的思考 23.进口汽车价格下降及国产汽车的应对措施24.浅谈我省物流企业如何参与国际竞争 25.人民币汇率升值对我国外贸企业的影响26.论绿色壁垒对我国蔬菜出口的影响及对策27.浅谈欧盟设限对我国外贸服装业的影响28.浅谈电子商务与第三方物流的结合及其发展前景29.网络对国际贸易影响及对策 30.电子商务在外贸企业中的应用 [国际贸易论文题目类型二]——国际贸易专业 西部内陆地区对外贸易发展策略研究 入世对我国农产品贸易的影响与对策研究 WTO贸易救济措施研究 入世后,两岸三地投资经贸关系发展研究 中国纺织品出口国际竞争力研究 绿色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分析

出口信用保险在推动我国重点行业出口中的政策性作用(精)

出口信用保险在推动我国重点行业出口中的政策性 作用 摘要: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国际通行做法,具有风险保障、出口促进、政策导向等重要作用。根据国家的出口战略部署,农产品、成套设备、机电产品和高科技产品是当前我国重点扶持的出口行业,这些行业的发展涉及多方面的因素,资金问题尤显重要,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作用就是配合国家出口战略,加大对重点出口行业、重点出口企业的支持。关键词:出口信用保险;农产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融资担保一、出口信用保险的政策性特点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支持出口、防范收汇风险的国际通行做法,是世贸组织规则允许的贸易促进措施,具有风险保障、出口促进、政策导向等重要作用。出口信用保险自产生以来,有力地推动了各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据统计,目前世界贸易额的12%至15%都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出口信用保险已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缺少的工具。各国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由政府创立、参股或保证从世界各国的情况来看,按照承保政策性业务的主体性质不同,出口信用保险可以划分为政府直接办理、政府全资公司经营、政府控股公司经营、政府委托私营机构经营和进出口银行兼营五种模式。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均由政府作为后盾,与政府有着密切的联系,这样最终的责任都由政府承担,也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区别于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最重要的特征。(二)不以盈利为目的出口信用保险是为贯彻政府促进出口和对外投资政策的金融形式,这种政策导向(Policy—Oriented)的特点决定了它不可能以盈利或者以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而且政策性金融业务常常与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业务相矛盾,也就是说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是非盈利的或低盈利的。(三)确定的业务领域和对象出口信用保险的本质决定了它有特定的服务对象和特定的服务领域。首先,它主要支持的企业或项目一般在国际上的竞争都比较激烈,属于国家重点发展和扶持的行业,或者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其次,投资额较大、投资周期长的大型设备输出,资本性项目输出以及海外投资等中长期项目出口也是出口信用保险重点开展业务的领域。(四)特殊的融资原则除了担保融资外,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银行合作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出口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不同于过去传统意义上的抵押、质押和担保贷款,而是引入了“信用贷款”的新概念。它以出口应收账款的权益作为贷款的基础,通过对出口商应收账款的全面分析,在出口商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并将赔款权益转让给融资银行的前提下,银行针对出口企业的真实出口业绩和确定的国外应收账款提供信用贷款。这种全新的贷款模式使出口企业摆脱了因为抵押、担保能力不足,无法获得银行融资的尴尬局面,为其扩大出口规模,提高竞争能力创造了有利条件。 (五)独立的法律依据在世界各国的金融法规体系中,从央行到商业银行,从保险到证券都有针对行业的立法,但是这些法律一般都不适用于政策性金融机构。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都对进出口政策性金融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以作为其行为的基本规范,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的宗旨、经营目标、业务领域和业务方式等作出规定。如日本的《贸易和投资保险法》、韩国的《出口保险法》、英国的《出口和投资担保法》等。目前我国还没有对出口信用保险进行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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