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由一起案件引发的思考

由一起案件引发的思考

由一起案件引发的思考
由一起案件引发的思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5d2635982.html,

由一起案件引发的思考

作者:张红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8期

摘要教唆、帮助自杀的案例屡见不鲜,但我国刑法没有对此行为是否构罪处罚加以明确规定。通说按照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量刑上,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但这样处理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困境,本文认为,应参照国外的立法、实践经验,设置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罪。

关键词教唆帮助自杀

作者简介:张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3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081-02

一、问题的提出

教唆自杀是指教唆没有自杀意图的人自杀的行为。帮助自杀是指故意帮助有自杀意图的人自杀,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其行为方式包括提供工具、教授方法等。我国刑法没有对教唆、帮助他人自杀者专门设定刑罚,但司法实务中,教唆、帮助他人自杀的案例确屡见不鲜。是否构成犯罪呢?我们先分析一下下面这个案例。

基本案情:2013年10月间,被告人王某与任某经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但二人仍然共同居住。2014年6月23日7时3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送完女儿上学回家途中,看到任某和李某会面并一起前往他处,便怀疑二人有奸情,后因工作原因离去。被告人王某感到自己活得很委屈,上午10时许,回家途径一“农资站”时购买一瓶“百草枯”农药,意图自杀。6月24日23时许,任某回到与被告人王某同住的住处后,王某质问其与李某的关系,引起二人争执并导致任某离家,王某寻找未果便将事先购买的“百草枯”农药从汽车内拿到住处,6月25日凌晨1时许,王某驾汽车回老家,当行至某超市前时发现任某与李某,便调转车头开到任某跟前,见了李某,王某下车便强行将任某拽上汽车带回住处后,王某继续质问任某与李某间的关系,遭到任某“你爱怎么想就怎么想,爱怎么说就怎么说,不相信咱俩就死”的回应。随即,王某从厨房拿来两个玻璃杯放到茶几上,将“百草枯”农药倒入两个玻璃杯后,对任某说“你先喝还是我先喝”,待问完第二遍时,任某将茶几上其中一玻璃杯里的农药喝入口中,后王某经任某请求,将任某送到医院抢救治疗,但抢治无效,最终任某死亡。

本案的问题就是被告人王某提供农药并教唆怂恿被害人任某喝农药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否应当处罚。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教唆、帮助被害人任某死亡的行为构成犯罪。原因是如果没有王某的言语刺激,怂恿,那么,原本没有自杀意图的被害人任某是不会喝药自杀的,因此王某的行为已经侵犯到公民最宝贵的生命权且严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具有社会危害性,按照

一则案例引发的对政府信息公开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思考

一则案例引发的对政府信息公开中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的思考 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持续升温,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背景下,人们对房产信息的知悉权也有了更高的要求。本文以一则涉及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例,从政府信息的定义、申请资格、公开利用三个方面对政府信息公开中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公开范围、公开途径进行了浅析。 标签:政府信息公开;不动产登记信息;利害关系 1、案例分析 2016年3月17日,申请人俞某以其房地权利变更登记申请中“原登记及权利书证号数”一栏记载“见更1623”为由,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更字第1623号的《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声请书》。经查档案资料,俞某并非房地权利书证更字第1623号的权利人。 此案在办理过程中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因其申请的政府信息系他人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涉及个人隐私,应征求第三方意见后根据第三方权利人的意见再行答复。而另一种意见认为,申请人俞某要求公开的《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声请书》虽涉及他人的个人隐私,但因其名下房地权利变更登记申请中“原登记及权利书证号数”一栏有记载“见更1623”,故其对更字第1623号《房地产权利变更登记声请书》具备一定的“利害关系”。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的状况”。如果俞某的“利害关系人”成立,则应可以查询复制相关不动产的登记信息。然而,目前法律法规对利害关系人尚无明确的定义,在实际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利用时一般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来佐证其利害关系人身份。 本案的争议在于个人不动产登记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受理中是应遵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还是应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利害关系人”的概念予以开放利用。 2、政府信息公开中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查询 从政府信息的定义上来看,《条例》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而不动产登记信息是指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履行不动产登记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信息和原始登记凭证。因此,不动产登记信息符合政府信息的构成要件,应该属于政府信息范畴。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关于行政法比例原则的思考 - 副本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关于行政法比例原则的思考 报载这样一个案例:(注:参见2001年6月7日《人民法院报》第2版。)某市规划局为华达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华达公司将其临沿江大道的二层楼房改建为三层楼房。 其后华达公司又申请增建两层,但未获批准。一年后,华达公司建成五层楼房一栋,命名为华达商厦。规划局察知,即向华达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认定:华达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成华达商厦,属违法建设;商厦所在沿江大道是历史名街,该市城市总体规划对沿江大道景观之保护规定要求“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商厦第4 -5层遮挡了沿江大道的典型景观武陵阁,严重影响了沿江大道的完美风貌。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限华达商厦60日内整体拆除商厦的第4-5层。华达公司复议请求减少拆除面积,遭到拒绝后,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现场勘查确认: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华达商厦第4-5屋确属违法建设,市规划局有权责令华达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由于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故市规划局要求华达公司整体拆除第4-5层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从而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是不合理的,所以处罚决定显失公正,依法应予变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4)项、《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将处罚决定变更为:拆除华达商厦4-5层的遮挡武陵阁的部分,对违法建设的其余部分处以罚款若干。宣判后,双方均服。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受到两大基本原则支配,即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属于合理性原则的范畴。 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来进行。行政法学中的比例原则具有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涵义。就实体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行使,不能给相对人造成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否则就不合比例。实体合比例主要是从价值取向上来规范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理关系。就程序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与要达到的行政目的之间必须具有合理的对应关系。由于任何实体性的结果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而达到,所以,程序合比例是实体合比例的保障,实体合比例是程序合比例的最终体现。(注:黄学贤:《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则简论》,《苏州大学学报》(哲社版)2001年第1期。)比例原则始于德 国,它由司法判例所确立,后被明文规定于法律条文,并为现时的葡萄牙、西班牙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所接受,在其行政执法与行政诉讼中得到了不同程度的适用。 比例原则强调行政手段与目的之间的均衡关系,通常认为,比例原则中还包含有三个次级原则:第一,适当性原则。即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及方法应有助于行政目的之实现,否则即违反适当性原则。如某公司长期假冒他人专利产品,当地工商部门只定期收取罚款,而不禁止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工商部门采取的罚款方式实已沦为变相收费,无助于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目的之实现。第二,必要性原则(亦称最小损害原则)。意指在有多种同样

魏则西事件看法

魏则西事件看法-搜索引擎应有的责任感 最近网络上出现了一则“魏则西事件”闹得沸沸扬扬,事件的具体内容主要是:21岁的魏则西去世了。他罹患了滑膜肉瘤这种罕见的癌症后,多次求医之后,家人借钱带他去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尝试了肿瘤生物免疫疗法,治疗完成后出现肺部转移。魏则西曾经提过,他对这家医院的认知来自于百度。这也促使百度在五一当天成为刷屏焦点。下面我来谈谈自己个人对这次事件的看法: 我们应该对网络上的广告有自己的鉴别与思考 在魏则西事件发生后,大部分网民都声讨百度,但也有一部分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魏则西自己及其家人也要承担一定责任。当时经过多次治疗无果的魏则西,在一次上网过程中偶然看见了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及其新疗法的推广广告,立即就决定去其所在地就医,而并未仔细考虑,甚至没有发现那只是一个推广广告而已。事实上,该医院的新疗法确实存在,但其成功率极低! 或许是因为人类在绝境中求生欲会遮蔽他们的双眼让他们变得盲目吧,这次事件提醒那些求医的人们,求医时一定要认真仔细地考虑自己所选择的医院以及疗法是否真正地适用于自己的病情,盲目求医只会让情况更加糟糕。 信息平台需要大力整治 这并不是百度第一次与医疗事件挂钩,之前血友病吧被贩卖事件风波依在,希望百度经历过这次事件之后能够自我反省,今后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许多网友对于百度在此次事件后并未受到严重处罚表达了自己的质疑。事实上,从法律层面来说,目前为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流量主和广告主之间的责任关系。对于广告主出现的问题,流量主是否要承担连带甚至同等责任。甚至,就连百度推广算不算广告,也没有明确的界定。 这就不得不让我们深思,在网络社会如此发达的当今,法律还没有完全覆盖到这个层面,于是乎许多网络事件都不了了之,希望有关部门对此重视,及时制定发布有关网络的法律,让那些不法分子没有可乘之机! 同样,那些著名信息平台也不要因为没有相关法规的约束就为所欲为,去做一些可能侵犯到普通公民权益的推广,大企业必须要有其企业精神与企业道德,这样事件的发生只会将你们推向灭亡的坟墓。 这些事件也让我体会到现在医患关系恶化的原因 我有许多同学都在就读医学专业,他们看到这些事件的时候也十分惋惜和痛恨,同时他们也会发出一些医暴事件的新闻呼吁身边的人不要仇视医生。是的,魏则西是病人,他的去世引起了广大网友的惋惜,以及对不良企业与医院的痛恨。但我们所不知到的是每年也有许多的医生被素质低下的患者进行暴力侵犯,有些医生甚至不幸身亡。这些新闻我们在网上却很少看到,但它们确实发生了。我希望网络平台不要刻意掩盖一些事情,这样只会加剧医患关系的恶化,医生与患者是平等的。如果有他、一天无人愿意从医的话,我们只怕没有后悔的机会了。 作者:江西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英语二班魏翔时间:2016/5/22

科龙造假案分析

科龙造假案 目录 一、前言 (2) 二、科龙公司简介 (2) 三、科龙造假案始末 (3) 四、各执一词 (4) 五、三方印证与独立性 (5) (一)德勤审计失败缘由 (5) (二)CFO独立性 (6) 六、总结 (7)

科龙造假案分析 一、前言 审计这门技术从诞生之初就是备受瞩目的,当资本主义进入高度发达的阶段,财富积累使得很大一部分人钱多的无处可使,但是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也没有办法让人们很清醒地认识财富的实际意义,敛财依旧是人们一大清早醒来做的第一件事。后来的结果就成了这样,资本的回报率高于预期,似乎金钱也有物以类聚一样,钱越来越多,但是钱的主人却已经不能驾驭如此众多的钱了,于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就这样活生生地被剥离开了,这肯定是资本家不能忍受的,最后,为了有效防止职业经理人可能的私利行为,审计就应运而生了。审计刚产生的时候,审计师被赋予“警犬”的功能,他们的职能是监督检查,这是没有什么复杂的经济活动,似乎一切从简,信息量也没有今日这样泛滥,也就只有几百KB的样子吧,查错防弊成为审计的目标,审计师的作用和价值在于履行查错防弊的职能。 后来,事物的发展总是这样千篇一律,简单的经营发誓已经不能为资本家谋取更多的利益,于是,所有的交易活动变得异常复杂,而且动不动就诉诸于公堂之上,有关经济活动的法律条文也日益显得连篇累牍,到了20世纪30年代,审计师开始被定位为“看门人”。面对如此庞大的业务量与信息量,审计师们不可能“事无巨细,悉究本末”,于是,审计是在实务中对财务报表实施在审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基础上的抽样审计,通过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不足之处,来确定审计资源仅仅对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发表意见,不对查找帐簿中的错误与舞弊负责。 到了二十世纪中期,由于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仅仅是因企业经营失败或者管理当局舞弊破产倒闭的事件大量出现,就让投资者遭受了重大损失,于是乎,不论是投资者,还是债权人,都渴望有一个神一般的东西能够拯救这在物质积累过程中慢慢异化的人,于是乎,这样的如诺曼底登陆般重大意义的事情就又落到了我们审计师头上,这回,他们不仅要查错防弊还要对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发表意见。 这样一来,审计师的审计风险就越来越大了,可是审计师不是神呀,不可能做什么都那样客观独立工作,况且就算是神,也有人情世故之处,古希腊里徇私情的神还少吗? 总之一句话,审计的历史是这样的,一个利益群体对另一个有着专业技能并不得不与之共舞的利益群体不放心,甚至怀有恨意,处于平衡的考虑,审计师,就出现了。审计一职的出现就是人类在藏污纳垢不够彻底的产物。 下面将以科龙造假案为例,探讨审计师及其事务所的意义问题。首先,回顾一下科龙德勤造假案始末 二、科龙公司简介 “科龙”是中国驰名商标,涵盖空调、冰箱、冷柜、小家电等多个产品系列。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是于1992年12月16日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4月,顺德市容奇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科龙(容声)集团,从而公司成为科龙(容声)集团控股的子公司。1996年7月23日,公司公开发行了459,589,808股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交易;于1998年度,公司获准发行110,000,000 股

科龙电器的审计案例分析

科龙电器的审计案例分析 一、案例背景 科龙电器全称为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0921,于1992年12月16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1996年7月23日,公司的459589800股境外公众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交易;1998年度,公司获准发行11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1999年7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科龙主要开发、制造电冰箱等家用电器,产品内、外销售和提供售后服务,运输自营产品。公司有关高管情况为:刘从梦为现任代理董事长兼总裁,原董事长为顾雏军。顾雏军同时有一家全资所有的顺德市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并且是扬州亚星客车股份有限公司及合肥美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2001年10月底,科龙电器同时在深港两地公告,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将所持有的20447.5755万股法人股份转让给顾雏军全资所有的顺德市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转让价为5.6亿元人民币,2002年4月,格林柯尔公司占科龙股份数为20.64%,到2004年10月增至26.4%。2001年11月2日,公告显示,科龙电器现有董事会将有变动。同时,顾雏军提早入主科龙董事会。2002年4月18日,股权转让完成。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负责科龙2002、2003、2004年度报表的审计,2002年和2004年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出具的保留意见均与科龙现金流无关,2003年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2005年11月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后辞去了审计师职务。科龙现任审计机构为深圳大华天诚会计师事务所、德豪嘉信会计师事务所。 顾雏军从注册成立顺德格林柯尔的那一刻开始,就已经瞄准了科龙。他先是利用从科龙电器划拨的1.87亿元资金,采取反复对倒、反复划账的方式注册顺德格林柯尔,并使其从表面上符合《公司法》的相关出资规定。打造好了顺德格林科尔这一购并平台后,科龙电器的梦魇也开始了。 2002年在江西南昌,没有任何实力进行投产的格林柯尔通过信口开河的承诺诈骗国有土地,并骗取了本应由科龙电器全资子公司江西科龙获取的优惠土地使用权相关利益。2003年开始,顾雏军私自以广东科龙电器名义在广发银行开设秘密账户,并先后违法划转资金高达3.55亿元。2005年没有实际履约能力的深圳格林柯尔通过关联交易从科龙电器中吸取17560.912万元的销售款,同时强买强卖,以其他公司的名义强行出售制冷剂给科龙电器,诈骗货款4080万元。为了掩盖罪行,顾雏军开始利用编制虚假银行收付款凭证、银行存款账簿记录、银行对账单等低劣的手段,隐瞒每笔资金的转入转出,同时伪造公司印章,虚构科龙的销售收入,并且通过少提坏账准备、少计诉讼赔偿等编制虚假报表。这些行为使得近几年科龙电器的财务报告严重失实:2002年、2003年、2004年分别虚增利润1.2亿元、1.19亿元、1.49亿元;2003年的现金流量表少计“借款收到现金”30.255亿元,少计“偿还债务所支付的现金”21.36亿元,多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8.897亿元。2006年8月份,格林科尔集团老总顾雏军被拘。证监会公布的顾雏军几宗罪是“财务造假、虚假信息披露、通过关联交易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有专业人士指出,财务造假和虚假信息披露是手段,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因此,顾雏军的问题集中起来,就是“大股东

科龙事件

一、引言 随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等相关职能部门对“科龙案件”和格林柯尔系的立案调查,科龙在2002年至2004年间的重大财务造假问题渐渐公诸于众,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在此期间为科龙提供审计服务的国际“四大”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德勤却出具了两份保留意见和一份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来看,并未揭示出科龙的假造行为。究竟是由于审计业务内在固有的局限,使得审计不可能揭示出所有财务造假;还是因为德勤违反审计准则存在执业过失,造成审计失败,这在社会民众、会计业界与德勤之间产生了众多争议。 目前证监会的最终处罚决定尚未出台,德勤一方以此为由三缄其口,而众多主张追究德勤责任的更多的是主观判定德勤存在失误,难以令人信服。因此,有必要对德勤审计科龙一案进行全面的评析,公正地判断德勤在科龙案中的责任,为了防止将来再次出现此类审计失败寻找防治措施。 二、审计社会角色的转变 在审计发展初期,审计师被赋予“警犬”的功能。审计被视为一种独立的经济监督方式,就在当时承担起了监督检查的职能。由于初期反映经济活动的财务信息相对简单,信息量不大,因此,查错防弊成为审计的目标,审计师的作用和价值在于履行查错防弊的职能。 随着经济现实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到了20世纪30年代,审计师开始被定位为“看门人”。经济的发展造成了反映经济活动的信息量骤然增加,信息也越来越复杂。于是,审计是在实务中对财务报表实施在审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基础上的抽样审计,通过发现内部控制制度的不足之处,来确定审计资源。有重点有目标的进行审计,确保审计结论符合一定可靠性水平的前提下提高审计效率。但这种抽样审计的方式仍会给审计师带来很高的风险。可以看到,此时审计师承担的责任范围由委托方向已知第三者延伸,包括众多的股东以及企业的债权人和许多的利益相关者。因而,审计师否定了自己“警犬”的角色,强调只是“看门人”,仅仅对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发表意见,不对查找帐簿中的错误与舞弊负责。 但是20世纪后,审计师所处的经济、法律环境与以往有显著不同。在高风险的现代社会里,因企业经营失败或者管理当局舞弊破产倒闭的事件大量出现,投资者遭受了重大损失,由此对审计师形成了日渐增长的期望。社会公众不仅要求他们对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发表意见,还要求他们查找重大的错误与舞弊,而且一旦出现信息使用人因信息不当而遭受损失的情况,审计师必须承担足够的风险,对信息使用人做出相应的赔偿。这种期望给法庭判决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促使审计师承担的法律责任进一步扩大到其他第三者。毫无疑问,仅仅履行“看门人”的职能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审计的要求,审计师需要承担起“信息风险的降低与分摊”的责任。 现代审计和资本市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可以说,审计是使资本市场正常运转的基本保障。然而,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日新月异,企业面临着巨大的营业风险,由于经济上或营业上的原因而导致经营失败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为了做出正确的决策就需要大量相关的财务与非财务信息。但是判断营业风险的信息又不正确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就是信息风险。 在风险广泛存在的现代社会里,审计以何种方式存在以及如何发挥作用是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现在审计可能受自身审计技术,审计成本,审计实践,以及外在的审计环境,甚至包括社会公众和客户等构成的社会信用体系的制约——这就是所说的审计的固有局限,并非审计师之力可以改变。审计师实际上无论多么勤勉尽职,也无法保证其审计后的会计数据绝对真实公允。虽然审计师的定位不能迎合人民的主观愿望,但是,如果审计师不能像使用者提供有助于降低风险的信息,不能查找出重大错误与舞弊,不能因审计信息使用者因信息不当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那么审计师这一职业最终将丧失存在的空间。

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 郁雷德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 [一则案例] 某小区自行车停放混乱,小区要创建文明小区,要利用一块绿地来建造一个车棚。其中2000户人家同意建筑车棚,有1户人家不同意,因为车棚要建造在其房前。 [问题的提出] 以上是一个看似简单而常见的民事纠纷,它向我们提出的是:一个社群的公共利益与该社群内部的私人权利发生冲突时究竟应当如何取舍?这种冲突不同于我们以往所熟知的冲突种类:它不同于单纯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它也不同于国家公共权力在运做过程中与某社会利益共同体或私人之间的冲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翻开我们的法律,从中找不到明确的解决依据;翻开我们的法学论著,对此问题的阐释又像在打擦边球般无关痛痒。是这个问题本身缺乏深入探讨的价值呢?还是我们的学界缺乏发现和捕捉问题的眼光——而更多关注诸如公权力与私权力冲突等此类有关宏旨的议题,似乎只有它们才能根本上有助于国家的法治建设。按照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在他的《自由秩序原理》中的核心观点,包含法律的社会秩序是原生自发形成的,而非立法者刻意构造出的,此种刻意为之的法律秩序往往会因缺乏社会或群体基础而不成功。如果哈耶克的观点是基本客观和正确的,我们就有理由得出结论:探讨公权利与私权利是如何冲突和解决的,其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并不在探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问题之下。因为前者可以看作是后者在微观领域内的缩影和范式,而后者可以看作是前者在更广阔的国家生活及公共政治生活领域的延伸和放大。[1]以下部分将围绕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公益与私利的取舍两个方面来分析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的本质。 [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不同意建筑车棚的那1户人家在是否具有道德或法律上的义务服从小区绝大多数居民在其房前建造车棚的决定呢?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在这里究竟是分离的还是重叠的? 从内容上看,法律规范可以划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及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法律明确要求法律主体积极地为一定的行为;禁止性规范明确要求法律主体不得为一定的行为;授权性规范则是允许法律主体采取可供选择的多种方式之一处理其所面对的法律问题。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包含了上述三种义务:强制性义务、禁止性义务、选择性义务。 道义或称道德义务,是指处于社会中的个人所应遵循的基本的公共道德所强加于其内心的社会规范,它是有组织的社会共同体希望创造起码的社会生活条件所必不可少的。[2]

人力资源案例一个民企HR管理案例引发的思考

(人力资源案例)一个民企HR管理案例引发的思考

壹个民企HR管理案例引发的思考 A公司是从事机械制造、销售、维修的民营企业,现有员工60余人。董事长和总经理为亲兄弟,哥哥是董事长(大专学历),弟弟为总经理(初中学历)。二人管理风格相异,经常有不同意见,甚至几次于公司会议上发生当众争吵的事件。平时日常事务基本上交由弟弟处理,哥哥壹般只过问人员招聘和生产情况,但他们总是不经调查就随意下结论,也不给人以解释的机会,且且善变,好多事情之前说做,让下属去执行,但快做完或已经做完时他们又变卦了,弄得下属花了大量时间于做无用功。 公司鼓励员工加班,但又不愿支付加班费。所以,尽管有时确实需要加班,但因没有加班费员工也就不愿加班了;不仅如此,员工不管事假、病假、包括节假日均壹律无薪。于公司资金周转不开时,仍会让员工垫钱办事,有时壹垫就是上千元,弄得新、老员工遇到要花钱的事均是能不做就先不做,等公司账上有钱了再做。为了省钱,缺乏常用办公设备时也不愿添置,甚至要求员工外出办事时只能坐公交车。之上种种,造成全公司工作效率低下。 因设备匮乏、待遇不合理、内部管理混乱等原因导致人员招募也有壹定的难度,而且即便招来人也常会出现试用期内主动辞职的现象。这种情况HR觉得很不方便跟老板说,因为之前曾提到过通过改善上述问题来吸引人才和提高工作效率时,由于要花钱,遭到了老板的严辞拒绝,再多说的话,HR担心会让老板觉得HR跟公司不是壹条心,不能同甘共苦。 公司只有壹个曾于某500强企业做过俩年行政工作的人同时负责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老板为节约成本也不愿再多加人手。因人员流失严重,公司招聘工作量较大。老板口头上说招聘岗位很要,但于实际工作中却很少为HR提供支持

海信科龙长期股权投资案例分析

海信科龙长期股权投资分析 摘要:长期股权投资是企业为获取另一企业的股权所进行的长期投资,通常为长期持有,不准备随时变现,投资企业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与短期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不同,长期股权投资的首要目的并非为了获取的投资收益,而是为了强化与其他企业(如本企业的原材料供应商或商品经销商等)的商业纽带,或者是为了影响,甚至控制其关联公司的重大经营决策和财务政策。因此,及时准确地分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具有重大意义。本案例系统地介绍了海信科龙的长期股权投资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影响,使信息相关者对其会计信息有一个客观、准确的评价。 关键词:海信科龙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收益 一海信科龙简介 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前身系1984年成立的广东顺德珠江冰箱厂。1992年12月改制为股份公司,公司名称为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7月23日,公司的459,589,808股境外公众股(“H股”)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交易;1998年度,公司获准发行11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于1999年7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2001年10月-2002年03月,顺德市格林柯尔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先后从原单一控股股东广东科龙(容声)集团有限公司取得此公司当时已发行总股份20.64%的股份,成为公司时任控股股东。2004年10月,广东格林柯尔受让顺德市信宏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此公司5.79%的股权,受让后广东格林柯尔持有此公司的股权比例增加至26.43%。2005年9月—2006年4月,海信空调受让广东格林柯尔所持有的此公司26.43%的股份,并于2006年12月完成过户登记手续,海信空调成为此公司控股股东。根据此公司2009年8月31日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经2010年3月2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329号《关于核准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及向青岛海信空调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0]330号《关于核准青岛海信空调有限公司公告海信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并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的批复》的批准,同意此公司向特定对象青岛海信空调发行362,048,187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用于购买青岛海信空调持有的海信(山东)空调有限公司100%股权、海信(浙江)空调有限公司51%股权、青岛海信日立空调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日立”)49%股权、海信(北京)电器有限公司55%股权、青岛海信模具有限公司78.70%股权以及青岛海信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信营销”)之冰箱、空调等白电营销业务及资产;2010年度,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A股)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业务完成,公司向青岛海信空调定向增发362,048,187股股份,新增股份于2010年6月10日上市发行。2010年6月30日公司注册资本由992,006,563.00元变更为1,354,054,750.00元。截至2012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总数1,354,054,750.00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354,054,750.00元;其中,青岛海信空调持有此公司股权比例为45.22%。公司经营范围:冰箱、空调器及家用电器的制造和销售业务。 二海信科龙基本财务指标

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则案例引发的思考演讲范文

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之透视——由一则案例引发的 思考演讲范文 导读: 郁雷德路律师事务所上海代表处[一则案例] 某小区自行车停放混乱,小区要创建文明小区,要利用一块绿地来建造一个车棚。其中2000户人家同意建筑车棚,有1户人家不同意,因为车棚要建造在其房前。[问题的提出] 以上是一个看似简单而常见的民事纠纷,它向我们提出的是:一个社群的公共利益与该社群内部的私人权利发生冲突时究竟应当如何取舍?这种冲突不同于我们以往所熟知的冲突种类:它不同于单纯私人权利之间的冲突,它也不同于国家公共权力在运做过程中与某社会利益共同体或私人之间的冲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冲突。翻开我们的法律,从中找不到明确的解决依据;翻开我们的法学论著,对此问题的阐释又像在打擦边球般无关痛痒。是这个问题本身缺乏深入探讨的价值呢?还是我们的学界缺乏发现和捕捉问题的眼光——而更多关注诸如公权力与私权力冲突等此类有关宏旨的议题,似乎只有它们才能根本上有助于国家的法治建设。按照弗里德利希?冯?哈耶克在他的《自由秩序原理》中的核心观点,包含法律的社会秩序是原生自发形成的,而非立法者刻意构造出的,此种刻意为之的法律秩序往往会因缺乏社会或群体基础而不成功。如果哈耶克的观点是基本客观和正确的,我们就有理由得出结论:探讨公权利与私权利是如何冲突和解决的,其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并不在探讨公权力与私权利冲突问

题之下。因为前者可以看作是后者在微观领域内的缩影和范式,而后者可以看作是前者在更广阔的国家生活及公共政治生活领域的延伸和放大。[1]以下部分将围绕道德与法律的关系以及公益与私利的取舍两个方面来分析公权利与私权利冲突的本质。[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 在上述案例中,不同意建筑车棚的那1户人家在是否具有道德或法律上的义务服从小区绝大多数居民在其房前建造车棚的决定呢?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在这里究竟是分离的还是重叠的? 从内容上看,法律规范可以划分为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及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是法律明确要求法律主体积极地为一定的行为;禁止性规范明确要求法律主体不得为一定的行为;授权性规范则是允许法律主体采取可供选择的多种方式之一处理其所面对的法律问题。一般意义上的法律义务包含了上述三种义务:强制性义务、禁止性义务、选择性义务。 道义或称道德义务,是指处于社会中的个人所应遵循的基本的公共道德所强加于其内心的社会规范,它是有组织的社会共同体希望创造起码的社会生活条件所必不可少的。 回到上述案例,我们会发现法律和道德之间分野并不象它们的概念那样泾渭分明。 首先,该小区的2000户居民究竟有没有权利决定利用某一块绿地来建造车棚呢?我们看到,该小区是一个典型的松散型社群,尚未形成严密的组织机构,即使抛开具体的法律背景,建造车棚无疑符合

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参加长春班主任培训有感为期一周的长春行已落下帷幕,但各位老师精彩的分享依然盘旋在脑海当中,不愿散去。都说学海无涯,或者对于现在的我来说是教海无涯,外出培训更是体会到了这四个字的含义,现在只想对自己说: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 在这几天的培训当中又想起来之前班级发生过的一件事,经过如下: 某天,同学C过来找我聊天,说:“老师,我最近见到几次A去找B要东西吃,B总是不情不愿的,别不是受欺负了吧?”(A同学擅长体育,学习短板,还曾经参与过打架数次,B同学则是典型的乖孩子,学习特别努力。) 我对欺负两个字很敏感,于是当天找个时间又询问了和B同学同宿舍的两个人,得到的回答和C类似,便趁着下午放学的饭间找两个同学了解情况,让两人分开分别写了情况说明,当时带着先入为主的想法,对待A同学时态度就不免失之温和,但是没想到结果却让我大吃一惊。原来宿舍里的生活老师看中了A同学的“震慑力”,便让其在熄灯后还略显浮躁的男生宿舍里管纪律,同时还把开空调的任务交给了他。学校有规定,为怕学生感冒晚上空调需要定时,B同学便以让A同学随时去找他拿零食为条件成功的让A同学为他们宿舍多开会空调。知道实情之后,面对A同学自己觉得都有点尴尬,因为处理事情之前还说了他几句。

如上所述,在处理这件事情时确实出现了一些失误,因此结合这几天的培训,总结反思如下。 一:勿先入为主,应心平气和。 问题:在处理这件事情时,我犯了以下几个错误: 1:冲动:在没有了解清楚事情真相之前就急匆匆的去处理。 2:先入为主:因为平时的表现就在分别面对A和B时戴了有色眼镜,先入为主在A身上贴了“凶手”的标签,在B身上贴了“受害者”的标签。 3:言行不当:言语中对A透出怀疑,对B好言相代,未能一视同仁。 反思:在处理学生之间问题时,容易冲动是我跳不过去的一个坎,因此,首先需要改进的就不言而喻了: 1:有耐心:学生是发展中的人,品格尚未健全,犯错在所难免,这些错误,就像学习走路的幼儿跌跟头一样很正常,绝大部分是和道德品质没有关系的,所以面对这时的学生时,更需要我们耐心地去扶植,给与一份宽容。犹记得之前一位老师说过,在面对“另类”的学生时,说第一遍达不到效果,他便会以更温和的态度说第二遍,第三遍,直到学生按照要求做到为止,他的耐心是我要学习的。 2:要尊重:听黄宝国老师讲差点教育,要尊重每个孩子,不能从语言神色和行动中流露出轻视和不满,要一视同仁,尊重喜爱每个孩子,我觉得对于犯了错误的同学犹是,就事论事,不要总翻旧账,更不要“一错定终身”,目光是能传递很多信息的,我到现在还记得

“魏则西事件”引发的思考

“魏则西事件”引发的思考近日“魏则西事件”受到网民广泛关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生魏则西,在两年前体检出滑膜肉瘤晚期,通过百度搜索找到武警北京总队第二医院,而在其花费将近20万元的医药费后,仍不治身亡。 根据网民举报,国家网信办会同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卫生计生委成立联合调查组进驻百度公司,对此事件及互联网企业依法经营事项进行调查并依法处理。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武警部队后勤部卫生局联合对武警北京市总队第二医院进行调查。媒体多次曝光的“百度推广,竞价排名”业务,这次又被魏则西死亡事件推到风口浪尖。 “魏则西事件”暴露了五个问题:一是医疗广告管理混乱,监管不到位;二是免疫治疗技术管理混乱;三是部分医院存在虚假宣传;四是医学信息竞价排名引争议;五是暴露了医院“科室承包”的乱象。 这一事件舆论的矛头都指向监管的缺位,工商管理部门应对不良医疗机构通过各种途径推出的广告违法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罚;卫生管理部门要对医院监管负应有的责任;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服务,也需网信办进行监管。 据了解,目前在我国免疫细胞治疗被限定在临床研究范畴,医院可以开展免疫治疗临床研究,但原则上不得收取任

何费用,这项实验性技术,现在已成为全国各地医院重要治疗手段和盈利工具。这需要国家出台相关法规予以规范,以及行业出台相关规定,对这种乱象进行整治。 魏则西事件只是医疗乱象的冰山一角,医疗是一个信息严重不对称的领域,“管办不分”是中国医改的最大障碍,这也成为公立医疗机构垄断医疗服务市场的根源。国家应该突破这种垄断,继续深化医疗改革,从制度上制止这种乱象。 “科室承包”屡禁不止,纠其原因是利益捆绑。除了约定的合法收益,科室承包中的寻租一直存在。在科室营销中百度竞价排名是最好用的营销工具,这些都为患者遭遇“欺诈性医疗”提供了条件。 在这次事件发生后,也需要我们警醒,不能病急乱投医。我们要防范这种“欺诈性医疗”。首先看网页后面有没有“推广”二字;其次在醒目位置标榜自己专治某种疑难杂症;再次是医院网站上7天24小时不眠不休都有QQ客服在线等;最后要看网页上承诺的治疗方法是不是过于绝对,如果有这些现象,这一类医院十有八九是莆田系,我们要防止上当。

科龙电器造假资料.

科龙财务造假系德勤逼迫顾雏军引爆会计行业信任与监管危机 价值中国推荐 2007-01-17 10:44:16 《IT时代周刊》 记者/南飞 一直深陷科龙案的德勤此次遇上了更大的麻烦,涉嫌“逼迫”科龙做出不真实财报使其公信力遭到严峻质疑,并由此波及到了整个会计审计行业 不管顾雏军在法庭上所言是真是假,科龙案暴露出来的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勤”)“胆大妄为”作假案,问题实质都直指中国对会计行业审计监管的缺失。 2006年12月13日,顾雏军等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龙”)高管涉嫌4项罪名案在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顾雏军坐在轮椅上向法庭辩称,科龙2004年年报中有争议的5.1亿销售收入是在德勤逼迫下加进去的,他当时并不主张对这笔收入予以确认。而这份年报亦被德勤出具了“保留意见”。 “资本狂人”顾雏军的这句狂语顿时把案件焦点转移到德勤,它首次让外界意识到会计公司在公司账目造假过程中难保清白,这掀起了业界对德勤权威与公正性的严峻拷问,也搅起了人们对会计事务所监管缺失的质疑。 德勤指使科龙造假? 据顾雏军在法庭上指称,2004年年底,为了扶持在湖北武汉和安徽的科龙经销商,科龙通过压货的方式向武汉长荣电器有限公司和合肥维希电器有限公司合计确认了5.13亿元的销售收入。当时,与科龙签约的审计机构德勤对这笔销售收入存有争议。与此同时,科龙电器还有一笔7000多万元的对华意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差额摊销(注:在1998~1999年间,科龙以旗下两公司各30%的股权换取华意压缩约25%的股本。科龙两公司30%股权的净资产共为9728.5万元,华意压缩25%股权的净资产为11801万元。不过,该次交易中上述股权均作价25536万元,科龙因此产生了1.37亿元的股权投资差额。该差额按科龙会计政策分10年摊销,截止到2004年末尚余7140万元的股权投资差额未摊销)。当时德勤对此提出了几套解决方案,其中之一是认定7000多万元的摊销,同时对

[一个,案例,引发,其他论文文档]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由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 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虽然实施了欺诈行为把金坠的重量标签加以涂改,系在假金项链上,用以“偷龙转风”,换取真的金项链,但陈某最终取得金项链的手段是乘售货员不备自行调换,假金项链所起的作用是为陈某的盗窃行为作掩护,使得盗窃行为发生后不会被即时发觉。真金项链占有关系的改变并不是因为售货员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于陈某,而是在没有防备情况下,被陈某乘机调包。因此,窃取行为才是陈某犯罪目的得以实现的关键,陈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而不是诈骗罪。此外,陈某的行为也不属于牵连犯。所谓牵连犯是指犯一罪,其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他罪名的犯罪。具体说,行为人的目的,仅意图犯某一罪,实施的方法行为或实施的结果行为,另外触犯了其他的不同罪名,其方法行为或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这种犯罪现象就是牵连犯。②构成牵连犯的重要条件之一就是行为人实施的两个行为都必须是分别构成犯罪的行为,如果其中一个行为不能独立成罪,就不能成立牵连犯。在本案中,被告人陈某在实施盗窃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的确有以假乱真的欺诈行为,但这一行为并不能使售货员陷于认识错误,从而处分财产。陈某的欺诈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没有起到关键的作用,不能单独构成诈骗罪。因此,陈某的行为不能成立牵连犯,谈不上从一重处断的问题。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以及对诈骗罪和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比较,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所导致的,这是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关键。在通常情况下,只要按照这个标准进行界定,就不难区分。即使是在诈骗行为和盗窃行为相交织的犯罪活动中,只要看行为人非法占有财物的过程中其关键作用的手段是什么,也不难区分诈骗罪和盗窃罪。有学者认为,“被害人是否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是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③笔者认为,“陷于错误认识”是成立诈骗罪的前提条件,是界定诈骗行为罪与非罪的一个要素。如果不是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的,则相对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诈骗罪。本文探讨的是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陷于认识错误”是被害人处分行为题中应有之意,无需再特别加以表述。否则,会把人们注意的重点转移到“错误认识”上去,而事实上关键在于处分行为。在一般的诈骗行为中,通常只涉及到加害方和被害方,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对“处分”的含义不会产生太大的分歧。但是在遇到诈骗中的特殊情形——三角诈骗时,就需要对“处分”的含义作进一步的解释了。在三角诈骗中,除了行为人与被害人以外,又加入了没有过错的第三人,而且被行为人欺骗是第三人,不是处分财产的被害人。其中最典型的是诉讼诈骗。行为人以欺骗的手段让法官做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判决,并因此而不法得财或得物。在诉讼诈骗中,被欺骗的只有法官而已,被害人本身非常清楚事实的真相,是不会被欺骗的。行为人是利用法官手中的公权力,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这就与通说对诈骗罪的描述有了些许的差别,被害人对财产的处分不是基于错误认识,而是迫于公权力的压力。有学者这样解释诉讼诈骗:“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④笔者同意这个观点。欺骗的目的是获得财物,无论被欺骗的人是否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只要具有处分该财产的权限或地位,行为人的目的都能够实现,这与直接欺骗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并取得财物在本质上是一样的。例如:甲经常出入超市,发现购物者付款后,总是丢弃发票或收据。某日,甲在超市捡起妇女乙的购物收据,要求乙把所购之物交还,

案例 科龙衰落

科龙衰落 科龙的衰落,不只是因为管理层剧震一再发生,还因为过去科龙在资本市场上的完美形象, 本身是一个神话 对科龙来说,2000年是命运转折的一年。科龙给人们带来了太多的意外。 年初,市场曾预计科龙的年中销售额将有11.7%的增长,盈利是7.015亿元。然而科 龙在年中给出的是一份自上市以来最令投资人失望的中期报告:科龙的盈利只有1.08亿元人民币,与去年同期相比下跌75%。这还不是最坏的消息。尽管科龙高层随即宣布将采取一系列成本控制和产业转型计划收复失地,6个月之后,投资者得到的是一纸预亏公告--在经历了长达16年的高速成长之后,科龙宣布它的主营业务可能出现亏损。 时值2000年圣诞节前夕,科龙的消息使市场蒙上阴影。当日,香港和A股市场的科龙股票双双下跌,其中科龙在香港市场中的股价报收1.34元(港币),跌幅5.6%,和当年 投行评价的直追17港币的强势相比,判若云泥。 从上一财年每股盈利0.65元(港币)到中期报盈利下降,再到年底报预亏,科龙出现了从巅峰到谷底的跌落。 “完美”神话终结 2000年3月,科龙高级管理层剧震,四名副总裁集体换人,总裁王国端引入的“空降兵”在科龙掌权;6月,再次剧震,王国端退居二线,来自大股东广东省顺德市容奇镇的代表徐铁峰接掌科龙--徐铁峰此前担任容奇镇副镇长。此时,上距王国端从公司创始人潘宁手中接过总裁职位,只有一年。 1999年11月,当科龙被美国《福布斯》杂志评为全球20家最佳中小企业时,刚刚从 潘宁手中接过指挥棒的王国端意气风发,“我们的企业很年轻,但是幸运的是我们还没有犯过错。” 王说这句话的口气很大,但没有人质疑他这样说的资格。科龙的业绩有力地为他提供了支持。自1996年在香港上市以来,科龙的每股盈利连续四年保持在0.6元港币以上。1997年中国红筹股全线溃退之时,科龙成为惟一一家股价维持在发行价以上的企业。其时,中国证监会指定42家在香港上市的中国企业齐聚顺德仙泉酒店商讨对策,无异于向科龙致敬。 从名不见经传的乡镇农机维修小厂到第一家在港上市的中资乡镇企业,科龙曾经是香港资本市场中最为人称道的中国企业,历年来所获奖项车载斗量。在香港的基金经理眼中,无论是产权结构、管理体制还是创新机制,科龙都堪称中国乡镇企业样板。连续9年夺得中国制冷业销售第一的成绩更使投资人趋之若鹜。那时,证券机构分析员对科龙使用最多的词语

比例原则及其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由一个具体案例引发的思考

一、引言:一个案件的判决理由报载这样一个案例:(注:参见2001年6月7日《人民法院报》第2版。)某市规划局为华达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华达公司将其临沿江大道的二层楼房改建为三层楼房。其后华达公司又申请增建两层,但未获批准。一年后,华达公司建成五层楼房一栋,命名为华达商厦。规划局察知,即向华达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认定:华达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成华达商厦,属违法建设;商厦所在沿江大道是历史名街,该市城市总体规划对沿江大道景观之保护规定要求“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商厦第4-5层遮挡了沿江大道的典型景观武陵阁,严重影响了沿江大道的完美风貌。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限华达商厦60日内整体拆除商厦的第4-5层。华达公司复议请求减少拆除面积,遭到拒绝后,遂诉至法院。法院经现场勘查确认: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基于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华达商厦第4-5屋确属违法建设,市规划局有权责令华达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由于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故市规划局要求华达公司整体拆除第4-5层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从而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是不合理的,所以处罚决定显失公正,依法应予变更。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4)项、《城市规划法》第40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将处罚决定变更为:拆除华达商厦4-5层的遮挡武陵阁的部分,对违法建设的其余部分处以罚款若干。宣判后,双方均服。二、评判:本案判决理由论证上的不足应该说,本案在实体处理(即判决结果)方面是很妥当的,争讼双方均服判息诉就是明证。然而,笔者认为,本案判决理由的论证上尚存在不足之处,值得我们冷静地思考和理性地评判。在该案中,法院认为:由于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故市规划局要求华达公司整体拆除第4-5层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从而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是不合理的,所以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依法应予变更。让我们对上述判决理由的因果逻辑深入分析一下:“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属于行政诉讼中的合理性判断的范畴,上述判案理由旨在说明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但不合理。然而,该判决理由中使用的一个相当模糊的表述——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却使判案理由显得不够缜密、周详。基于上述表述,人们不禁会追问:“限度”在本案中意指什么,何为“必要的”限度?如何判断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应把握什么样的限度?有没有一个基本的标准,等等。这些可能遇到的诘问,在本案的判决理由中并未给予明确的阐释和解答。如果仅凭主观上认定“明显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就认为“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话,则这一论证是不够有力的,也是牵强的。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并非是纯粹自由、变动不居的权力,而是有一定之规的、遵循一定法律原则的权力。(注:胡肖华:《行政诉讼基本理论问题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93页。)本案中,在没有阐明为什么“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就是“行政处罚显失公平”之前,就判定本案的实体处理结论,存在判决理由论证上的不足,是无法令人充分信服的。由此可见,依照本案现行判决理由的因果逻辑,是难以得出“市规划局的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这一结论的。要使理由更充分,还需要寻找更有说明力的理论依据。我们认为,真正的理由在于法院对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的自觉感受和不自觉的运用。三、分析:本案应当适用比例原则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受到两大基本原则支配,即合法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属于合理性原则的范畴。行政法意义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来进行。行政法学中的比例原则具有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的涵义。就实体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行政权力的行使,不能给相对人造成超过行政目的之价值的侵害,否则就不合比例。实体合比例主要是从价值取向上来规范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理关系。就程序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与要达到的行政目的之间必须具有合理的对应关系。由于任何实体性的结果都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而达到,所以,程序合比例是实体合比例的保障,实体合比例是程序合比例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