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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目前高校学术道德问题

浅谈目前高校学术道德问题与成因

[摘要]学术道德问题是学术界的热点话题,本文是对近年来国内有关学术道德问题研究的分析,并对高校目前学术道德问题的成因作了归纳,造成我国教育研究中的学术道德失范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提出仅靠外部的条款制度来约束人的思想是不够的,人从思想到行为的自律才是学术回归学术的道德体现。在列举各项措施之后,作了相应总结,我们应该遵循一因多果和一果多因的思维方式,提出防治教育研究中学术道德失范的有力对策,对规范我国教育研究中的学术道德,保障有德性的、真正的教育研究的开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高校学术道德问题与成因

一、学术道德概述

当前社会,我们所认为的道德一般指的是为人处世符合社会公约的准则、人际关系的伦理规范。

学术道德在本质上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这种属性决定了它与一般意义上的道德之间是一种具体与一般、个性与共性的关系。在很多的著作或者论文中,人们又将“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认同为同一个概念”,[1]也不难看出这实际上是把“道德”的“规范”之意作为道德的本意,即也可统称为学术道德规范,或者说是广义的学术道德(学术规范)。从层次上讲,遵守规范是比具有学术道德低一个层次的要求,就是说不违背学术规范的人未必就具备了学术道德,即将此称为狭义的学术道德。[2]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的行为,国际上一般用来指捏造数据(fabrication)、窜改数据(falsification)和剽窃(plagiarism)三种行为。由于中国高校缺乏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方面的教育,学生在学习、研究过程中发生不端行为,经常是由于对学术规范、学术道德缺乏了解,认识不足造成的。因此,对高校学生——特别是研究生——进行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教育,防患于未然,是遏制学术腐败、保证中国学术研究能够健康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

1.1 科研道德失范的内涵

科学道德问题纷繁复杂,当前国际上把其中最典型的、较严重的问题归结为科学不端行为,而发达国家科学界近年来又把科学不端行为的范畴严格限制在伪造科研成果、弄虚作假和剽窃抄袭三个方面。

科研道德失范的表现:

1 东拼西凑,粗制滥造,科学研究低水平重复;

2 造假浮夸,伪造数据,虚报科研成果;

3 抄袭剽窃,买卖论文,把科学研究蜕变为“商品”;

4 学术垄断,排斥异己,在学术问题上巧取豪夺;

5 关系至上,“跑部钱进”,科研责任意识缺失。

二、目前高校学术道德问题具体现状

在第十二届中国科协年会上,学术道德被作为首个专项论坛推出,数以百计的两院院士和数千科技工作者进行了大讨论,分析了我国当前学术道德的形势,有院士甚至发出振聋发聩的警示“我们的学术道德到了最危险的时刻。”下面我略举出近年来发生在一些高校的学术道德失范行为,供我们省思:

2002年,北京大学教授王铭铭抄袭国外著作;

2003年,清华大学科学与技术系常智杰副教授涉嫌捏造论文;

2004年,同济大学生命科学与技术学院院长杨杰,伪造国外履历和论文发表记录;

2005年,清华大学医学院副院长刘辉伪造论文发表记录和国外学历;

2006年,上海交通大学微电子学院院长陈进“汉芯一号”事件,学术造假;

2007年,中国科学院新院士谢华安被举报涉嫌剽窃他人成果;

2007年,复旦大学造假窝案;

2008年,中国工程院院士刘兴土涉嫌剽窃;

2008年,浙大“论文造假”事件;

2008年,法大“抄袭门”事件。

由此可见问题的严重性与形势的严峻性,加强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刻不容缓,更应该让我们对以上的种种行为的原因进行深思和深刻地剖析。

2.1 数据的处理

近年来人们已习惯用图像软件对图像数据进行处理绘制论文插图,因此又出现了窜改数据的新形式。常见的窜改数据行为包括:去掉不利的数据,只保留有利的数据;添加有利的数据;夸大实验重复次数(例如只做过一次实验,却声称是3次重复实验的结果);夸大实验动物或试验患者的数量;对照片记录进行修饰。

研究结果应该建立在确凿的实验、试验、观察或调查数据的基础上,因此论文中的数据必须是真实可靠的,不能有丝毫的虚假。在论文发表之后,有关的实验记录、原始数据仍然必须继续保留一段时间,一般至少要保存5年,而如果论文结果受到了质疑,就应该无限期地保存原始数据以便接受审核。

2.2 论文的撰写

在撰写论文时,首先要避免剽窃(或抄袭,在本文中,我们对剽窃和抄袭二词的使用不做区分)。剽窃是指在使用他人的观点或语句时没有做恰当的说明。

许多人对剽窃的认识存在两个误区。第一个误区是,认为只有剽窃他人的观点(包括实验数据、结果)才算剽窃,而照抄别人的语句则不算剽窃。引言部分在介绍前人的成果时,也不能直接照抄他人的语句。

第二个误区是,只要注明了文献出处,就可以直接照抄他人的语句。虽然对科研论文来说,剽窃文字的严重性比不上剽窃实验数据和结果,但是同样是一种剽窃行为。

在论文中引用他人已经正式发表的成果,无须获得原作者的同意。但是如果要引用他人未正式发表的成果(例如通过私人通信或学术会议的交流而获悉的成果),那么必须征得原作者的书面许可。

在论文注解中应该表明物质利益关系,写明论文工作所获得的资助情况。特别是如果是由某家相关企业资助的研究项目,更不应该隐瞒资金来源。

2.3 论文的署名

只有对论文的工作作出了实质贡献的人才能够做为论文的作者。论文的第一作者是对该论文的工作作出了最直接的、最主要的贡献的研究者,一般是指做了论文中的大部分或全部实验的人。论文的通讯作者是就该论文负责与期刊和外界联系的人,一般是论文课题的领导人,为论文工作确定了总的研究方向,并且在研究过程中,在理论上或技术上对其他作者进行了具体指导。在多数情况下,通讯作者是第一作者的导师或上司,但是也可以是第一作者的其他合作者或第一作者本人。论文的其他作者应该是对论文工作作出了一部分实质贡献

的人,例如参与了部分实验工作。

论文一般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撰写初稿,然后向共同作者征求意见。论文的任何结论都必须是所有的作者一致同意的,如果某个作者有不同意见,他有权利退出署名,撤下与其有关的那部分结果。在论文投稿之前,所有的作者都应该知情并签名表示同意。不应该在某个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把他列为共同作者。

一篇论文一般只有一名第一作者和一名通讯作者。如果有两个人的贡献确实难以分出主次,可以以注明两人的贡献相等的方式表明该论文有两名第一作者。但是一篇论文有多于两名的第一作者,或有多于一名的通讯作者,都是不正常的现象,会让人猜疑是为了增加一篇论文在评价工作中的使用价值所做的安排。

论文的署名是一种荣耀,也是一种责任。

2.4 论文的发表

在有同行评议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是发布学术成果的正常渠道。重要的学术成果应该拿到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接受国际同行的评议。

一篇论文只能投给一家期刊,只有在确知被退稿后,才能改投其他期刊。许多学术期刊都明文禁止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一稿多投浪费了编辑和审稿人的时间,重复发表则占用了期刊宝贵的版面,并且有可能出现知识产权的纠纷(许多期刊都要求作者全部或部分地把论文的版权转交给期刊)。如果一组数据已经在某篇论文中发表过,就不宜在新的论文中继续做为新数据来使用,否则也会被当成重复发表。如果在新论文中需要用到已发表论文的数据,应该采用引用的方式,注明文献出处。

先在国内期刊上发表中文论文,再在国际期刊上发表同一内容的英文论文,这种做法严格来说也是重复发表,但是由于有助于促进国际交流,所以也没有必要深究。但是不宜先发表英文论文,再翻译成中文重复发表。在论文发表之前,不宜向新闻媒体宣布论文所报告的成果。

三、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浅析

3.1教育研究者的主观因素

教育研究者常常是学术道德失范的始作俑者,从教育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看,造成教育研究中的学术道德失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缺乏基本的学术诚信与学术素质。

2.、为了附庸政治的需要迷失了自我。

3.、过于受社会价值观功利化的影响。

3.2体制方面的原因

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时,我国的体制建设特别是学术体制方面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学术体制不规范就使一些研究者有空子可钻,也是导致学术道德失范的重要原因。

1、相关法律不健全。

2、完备的教育研究道德规范体系还没有建立。

3、学术惩处机制不健全。

4、教育研究成果评审制还不很完善。

5、政府对科研经费使用状况监管不力。

3.3其他方面的原因

导致教育研究中的学术道德失范,除了有研究者的主观原因,体制等方面的客观原因外,还有一些社会环境、舆论导向及教育研究者的研究意识薄弱等其他方面的原因,如新闻出版单位将出版物利益化、国人监督意识淡薄和氛围不强、研究意识不够等等。

综上所述,得知对于学术规范问题的讨论至1990年代初期就已明确提到,后来关于学术行为规范、学术行为道德问题的事件不断发生都受到极大的关注。当然,学界的诸多学者也各尽其力,无论从学术规范制度的建立,还是从学术失范之原因的透析,乃至到一些具体的实证研究,都提出了不少具有推动性的言词和举措,这是值得肯定的。

因此,要真正解决学术道德行为问题,除了完善和发挥制度环境的监督、督促作用,还必须找到问题的根源——人的道德价值观及道德素养问题。即从道德的相关理念去剖析人的行为,又从道德的主旨去启发人的思想,从他律走向自律,从而使其内心的自律外化为行为的自觉,让人之道德应有的德行得以体现,最终让学术回归学术。

参考文献

[1]戚万学:《决定教育的最后根据是哲学》,载《江苏教育学院学报(社科版)》1995年第1期。

[2]冯坚,王英萍,韩正之编著.科学研究的道德与规范[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7.32.35.

[3]余三定.新时期学术规范讨论的历时性评述[J].学术批评网,2004-11-23.

[4]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十五”规划纲要.2001-5-22.

[5]全国性学会科技期刊道德公约[N].中华读书报.2004-10-27.

[6]东方善霸.丑陋的学术人[M].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9.

[7]杨守建.中国学术腐败批判[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1.

[8]方舟子.溃疡——直面中国学术腐败[M].海口:海南出版社,2001.

[9]参见王梅的硕士论文:《教育研究道德规范探析》,四川师范大学2001年发布。

[10]美国心理协会:《心理学家的伦理规范和行为准则》,载《美国心理学家》1992年第10期。也可参见[美]威廉.威尔斯曼著,袁振国译:《教育研究方法导论》,教育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17-522页。

[11]关于教育研究的定义和性质的描述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这主要是由教育研究对象的复杂性、教育研究活动自身的复杂性以及不同教育研究主体在方法论倾向和视角上的多样性决定的。同时,这种多样性也取决于人们如何理解“研究”和“科学研究”。教育研究与科学研究有共性(如系统性、创新性、严密性、合作性等),也有本身的个性(如研究主体多样性、研究对象的复杂性、研究的跨学科性、研究的实践性、研究的情境性等)。限于本研究的任务,此处对教育研究的概念和性质只作概述。[2]此观点参考了吴定初,王梅的观点。见吴定初,王梅:《教育研究道德规范的涵义、功能与作用》,载《高等教育研究》2002年第3期。

[12]张胜勇著:《反思与建构》,山东教育出版社1996年,第411页。

[13]吴定初著:《教育科学研究概论》,四川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63-165页。

[14]吴定初,王梅:《教育研究道德规范的涵义、功能与作用》,载《高等教育研究》2002年第3期。

[15]具体参见赵芙蓉的观点。见赵芙蓉:《伦理道德:一个教育科学研究中值得关注的问题》,载《中小学教师培训》2004年第6期。

[16]杨小微著:《教育研究的原理与方法》,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3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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