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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论第三人撤销之诉

作者简介:崔萌萌(1990—),女,河南许昌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2级民事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易萍,指导老师,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摘要】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三款新增设了第三人撤销之诉,第三人撤销之诉是一种事后救济制度,它与第三人参诉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对第三人的保障制度。我国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保障第三人权益和抑制恶意诉讼,但是第三人撤销之诉除了一个法条规定外,并没有更多的涉及到具体适用方面的问题。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构建方面,应该由做出生效裁决的法院专属管辖,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但是也应该适当限制第三人提起撤销之诉的权限,注意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案外人申请再审在适用中的衔接。

【关键词】第三人撤销之诉;恶意诉讼;案外第三人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第三人即使未参加诉讼,其利益也会受到生效裁判的影响,针对这一问题,新修《民事诉讼法》第56条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这一规定为第三人提供了一种事后救济途径。但是仅依靠该条规定,远远不能解决第三人撤销之诉在实际适用过程中遇到的一系列问题,因此关于如何构建第三人撤销之诉,将会成为近段时间理论界关注的焦点,并且最高院也在筹备有关该制度的司法解释工作。笔者在分析了我国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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