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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抵押的重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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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法规及相关知识【重点法条】

〖物权法第182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20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183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物权法第201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

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这里的原物只限于动产。

【考点解析】

上开条文规定了抵押时的“地随房走、房随地走”规则。应作如下理解:

(1)房地一并抵押

①以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所谓“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据规划,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之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而言:(a)如果以整栋房屋抵押,就是指该房屋“实际”占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b)如果以区分所有的建筑物抵押,则是指该建筑物所占的相应比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

注意: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土地上的“在建工程”也应一并抵押。

③抵押人未依照前述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质言之,即使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一并抵押,法律也“推定”当事人已经将房地一并设立了抵押。此种推定属于“不可推翻的推定”,当事人不能以协议加以排除,也不能事后否定此种一并抵押的效力。更有甚者,即使当事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只办理了建筑物的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或者只登记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而未登记建筑物抵押,就视为已经“一并”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办理了抵押登记。可见,《物权法》第182条属于《物权法》第9、187条规定的例外。

④抵押人将房、地分别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的,则构成重复抵押。

举例说明之:甲于 5月1日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乙,办理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但没有将该土地上的房屋一并抵押。6月1日,甲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丙,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而没有将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此时,应当认定为就该房屋以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构成“重复抵押”,但乙的抵押权属于第一顺序的抵押权,丙的抵押权属于第二顺序的抵押权。

(2)土地上的新增建筑物“不属于”一并抵押的范围,但属于“一并处分”的范围

根据《物权法》第200条的规定: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②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赠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3)乡村企业建筑物抵押时“地随房走”,但“房不随地走”

根据《物权法》第183、201条的规定:

①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②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③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真题演练】

(例题-单选)1[1]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为解决资金问题,以自己取得的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乙银行贷款1500万元,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第二年,甲在该土地上建造了一栋写字楼,甲将该写字楼抵押给丙银行贷款3000万元,并办理了建筑物抵押登记手续。后来,甲到期未向乙、丙偿还贷款本息,乙、丙遂诉至法院,要求实现抵押权。法院将该写字楼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拍卖,成交价为3000万元(经评估,其中写字楼价值2500万元,建设用地使用权价值500万元)。该3000万元应当如何在乙、丙之间分配?

A.乙1500万元、丙1500万元

B.乙1000万元、丙2000万元

C.乙500万元、丙2500万元

D.丙3000万元

1[1] C。根据《物权法》第200条的规定,乙的抵押权的标的物仅仅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而不包括新增的写字楼。根据《物权法》第182条的规定,丙的抵押权的标的物包括写字楼以及写字楼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乙、丙对建设用地使用权构成“重复抵押”,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乙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由此可知,正确答案为C。(本题较综合、较隐蔽,因而难度较大。由于尚无相关考题,故以模拟题练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2章重点难点辅导

1-2章重点难点辅导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一章讲述的内容是消费者问题与消费者保护立法,第二章讲述的内容是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理论。在本节的1-2章重点、难点辅导中,我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指导大家的学习过程。 第一部分: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 第一章消费者问题与消费者保护立法 教学重点:消费者保护法的国际立法,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概况。 教学要求:了解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由来和特色,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立法概况,掌握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概况。 教学内容: 一、现代消费者保护立法的由来和特色 二、美国、英国、日本消费者保护立法概况 三、消费者保护的国际立法 四、我国消费者保护立法概况 第二章消费者保护法基本理论 教学重点:消费者保护法的含义和基本特征,消费者保护法的价值取向,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消费者保护法的体系。 教学要求:了解消费者保护法的取向和体系,掌握消费者保护法的含义、特征和基本原则。教学内容: 第一节消费者保护法概述 一、消费者保护法的含义 二、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特征 第二节消费者保护法的价值取向 一、安全价值 二、交易公平价值 三、福利价值 第三节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一、对消费者特别保护原则 二、消费者保护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 三、国家与社会干预原则 四、综合法律保护原则 第四节消费者保护法的体系

一、消费者保护法体系的含义 二、消费者保护法体系的构成 第二部分:理论重点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由来 消费——消费者——消费者问题——消费者运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 (1)消费 消费是人们为满足生产和生活需要而进行的一系列交易和购买的活动,是人们对物质产品和非物质性消费品(服务)的消耗和利用。 生产消费,是指在生产过程中生产器材、原材料、燃料、机械、电子产品等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消费。 生活消费是指人们为了满足生活需要而消费物质产品或耗费劳动服务的行为。 生活消费包括物质产品消费和劳动服务消费两种。 (2)消费者 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消费者泛指从事一切消费活动的人,这里的消费既包括生活消费也包括生产消费。狭义上的消费者即法学意义上的消费者则专指从事生活消费活动的人。因此,法学意义上的消费者的概念可表述为: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 这里应值得特别注意的是,法学意义上的消费者,也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限制的主体仅限于个体社会成员即自然人,各种社会组织和团体都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体,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在经济上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首先,在消费者交易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不同,经营者所承担的是经济风险,而消费者承担的除了经济风险还有生存危险。其次,在消费者交易中,经营者的利益可以得到即时的满足,而消费者的需求只能在交易完成、获得并使用消费品以后才能得到满足。第三,消费者正确消费要依赖于经营者。综上,商品经济的本质决定了消费者在与经营者的交易过程中,总是处于劣势地位,如果将消费者与经营者放在同等的地位上给予同等保护,那么,对消费者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公证的立法者应该认识到消费者的弱者地位,在法律保护上对消费者给予适当的倾斜,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实质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重点知识点归纳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公共基础重点知识点归纳 1 2、贷记卡不必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使用后还款。 3、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提前支取和逾期支取都有一个共同之处,提前支取部分或超过原定存期部分都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并全部计入本金 4、根据《合同法》,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称为要约。 5、客户张某给某商业银行信贷员小李出示了市科委颁发的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小李据此签署了同意贷款的个人意见,小李的行为明显违反了授信尽职。 6、地方政府债券一般采用由财政部统一代为发行和兑付的方式管理。 7、质押只能是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8、形式要件是指存单等凭证的真实性,包括存单的式样、版面以及签章的真实性。 9、最低资本要求、外部监管、市场约束被称为《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 10、由银监会负责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11、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全资子公司整体并入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2、关于福费廷,出口商卖断票据,放弃了对所出售票据的一切权益。 14、存款的计息点为元。 15、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设定为担保物,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16、银行柜台是一级市场。 17、银行面临的最复杂、最主要的风险是信用风险。 18、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户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19、某商业银行运用其托管的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证券投资发生重大亏损。这一做法属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20、国家风险可分为政治风险、社会风险和经济风险三类。 21、按照金融工具的期限划分,可以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按成交后是否立即交割划分,金融市场可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 22、甲企业申请了乙银行的银行承兑汇票,用此汇票向丙进行支付,则出票人是甲,承兑人是乙,收款人是丙。

《担保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担保法》重点法条及意思分解 概述 自1996年算起,每年律考中直接中间接考担保法律制度的分值在15——20分之间,由此可见《担保法》在律考中的分量并不轻。 本法题型以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并重。其中单独考察《担保法》的案例分析题并不多见,往往更常见的是一道案例分析题兼考《担保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内容。的确,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担保法》扮演了我国最重要的物权立法角色,故在律考中的地位显得十分突出。 概括地讲,《担保法》的考试重点与非重点区别并不明显。因为同《合同法》、《民法通则》一亲,作为我国民商事立法的基本法律之一,《担保法》条文的可考性极强。降去第七?quot;附则“的第5个条文及第一章”总则“的第11条上,余正气91个条文均具可考性。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在这下面的分解评述中提到的法条仅是相对重要,未提到的法条也不是没有被考察的可能性。所以说,本法的”重点条文“具有更大的提示和指引作用。 《担保法》的理论性很强,部分考生理解起来有些吃力。我闪在分解评述中会尽量多介绍一些相关民商法基本理论。另外,该法同《民法通则》、《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其他民商事立法关联密切,我们在分解讲述中也会尽量联系到它们之间的相关法条,一并分析讲解。 值行特别注意的是,2000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将于2001年首次列入律考,并将在今后的律考中占据重要地位。故在《担保法》在复习中,一定要重视《担保法解释》的复习。 一、重点法条: 第4条。

相关法条:《担保法解释》第2条。 意思分解: 反映担保是指被担保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依本条规定,反担保只能也只会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的情形下发生。至于反担保的提供人,则可以是债务人自己,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担保与担保的根本区别在于,担保所担保的是主债权,而反担保所担保的是担保人的追偿权即附延续条件的未来侵权。反担保的订立程序、有效条件、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担保权的实现方式等,均与担保相同。 二、重点法条: 第5条。 相关法条:本法第22、50、52、74条及第29条;《民通意见》第111条;《担保法解释》第3——12条。 意思分解: 1、本条规定了两项制度:担保的从属性和担保合同无效的责任承担,试分述之。 (1)担保的从属性又称附随性,是指债的担保依附于债权债务关系而发生和存在。这种从属性表现在三个方面: A成立上的从属性。担保合同只能在有了它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有效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发生。被担保的合同称为主合同,担保合同自然数为从合同。没有被担保的有效合同的独立存在,也就谈不上担保。但成立上的从属性有例外,如最高额保证,最高额抵押等,是为未来发生的债权而设定担保。 B处分上的从属性。是指债的担保应当承同债梳的移转而移转。处分上的从属性表现在两上方面:一是债权人不能将担保权与债权分别转让给不同的受让人,既不得转让担保权而保留债权,也不得单独转让债权而保留担保权;二是债权人不得将担保权与债权分别为分他人作担保。

担保法和物权法冲突的相关法条

担保法》作废、修订条款总结 段茹|创建时间:2011年10月13日13:40|浏览:123|评论:0 标签: 作废:《担保法》41条、《担保法》49条〔抵押物的转让〕第一款、第二款、《担保法》54条、《担保法》58条、《担保法》第59条、《担保法》第61条、《担保法》第64条、《担保法》76条、《担保法》78条、《担保法》79条、《担保法》第82条、《担保法》第84条、 “作废“一词时,是指《担保法》的内容与《物权法》相冲突而失效。 修订:《担保法》24条、《担保法》28条、《担保法》34条、《担保法》53条、《担保法》74条、《担保法》75条、《担保法》88条。 修订则指《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已被《物权法》补充、完善了新内容而失效。 《担保法解释》作废、修订条款总结 作废:《担保法解释》49条、《担保法解释》56条第二款、《担保法解释》59条、《担保法解释》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此处的“质押合同”应理解为“质押权”。《担保法解释》103条第三款。 文中使用“作废“一词时,是指《担保法》的内容与《物权法》相冲突而失效。 修订:《担保法解释》29条:修订――被《物权法》175修改;《担保法解释》80条:修订――被《物权法》174条所补充。《担保法解释》83条:修订――被《物权法》204条补充。 修订则指《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已被《物权法》补充、完善了新内容而失效。 担保法向来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和难点,《物权法》通过后,担保法的地位无疑会更加重要,复杂程度也有所增加。在复习备考司法考试时,妥善处理《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关系无疑是一门必修的功课。根据司法考试历来注重新考点的规律,担保法的考察重点应该放在《物权法》规定与《担保法》规定的不同之处。所以,本文着力比较二者的不同,以便读者在复习过程中能够对照掌握。 《物权法》通过后,许多人都在问:《担保法》是不是被废除了?结果当然是没有,《物权法》第178条明确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如此明明白

担保法和物权法冲突的相关法条完整版

担保法和物权法冲突的 相关法条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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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重点难点详解(保证部分) 一、保证合同的概念分析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来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 1、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或称片务合同)、无偿合同,由于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保证人和债权人,保证人单方承担保证债务,而债权人无需支付对价便可请求获得债权实现的利益,因而具有单务性,无偿性,有的著作把保证合同错误的认为能够是有偿合同,缘故在于把保证的基础关系与保证合同相提并论(参见总论部分第4目),前者能够是一个有偿的法律行为(如托付),但基础关系与保证关系不属于相同的因果链条。 2、保证合同为诺成合同,因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一致而成立,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 3、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担保法》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因此,以口头订立的保证合同,除非保证人已实际履行,保证合同不得成立。但主合同中尽管没有保证条款,只要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也能够成立。(解释22条第2款)

二、保证合同的法律性质 1、保证合同具有附从性 保证合同是依附于主债权合同而存在的,随主合同消灭而消灭,其附从性具体表现在: 首先,在成立上保证以主合同的成立为前提。 其次,受目的所限,保证债务的强度和范围不得强于或大于主合同债务,如有超过应缩减至主合同债务的程度。如,约定保证债务的利息高于主合同债务的利息的,应缩减至主合同债务的利息;约定主合同债务人仅就其重大过失负责的,保证人也就只就其重大过失负责;约定免除债务人部分债务的,保证人的债务也相应降低;约定主债务为附条件的,只成立附条件的保证。 再次,移转上的附从性,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范围内接着承担保证责任。然而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28条) 最后,变更消灭之附从性。(1)所谓变更,非指主债务范围之变更,而是主债务性质之变更。前者即如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

银行从业《中级公司信贷》复习题集(第18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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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解析】: 留置财产只能是动产,选项A、B错误,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选项C错误。 4.以下关于贷款合同的说法错误的是( )。 A、贷款合同分为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两类 B、贷款合同制定的不冲突原则是指贷款合同不得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制度和规定相违背 C、贷款合同制定的维权原则是指贷款合同要在法律框架内充分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D、贷款合同制定得完善性原则是指贷款合同文本内容应力求完善,借贷双方权利义务明确,条理清晰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9章>第1节>贷款合同签订 【答案】:B 【解析】: 贷款合同制定的不冲突原则是指贷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贷前调查中最常用、最重要的方法,同时也是在一般情况下必须采用的方法是( )。 A、突击检查 B、现场调研 C、委托调查 D、搜寻调查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2章>第3节>贷前调查的方法 【答案】:B 【解析】: 由于现场调研可获得对企业最直观的了解,因此现场调研成为贷前调查中最常用、最重要的一种方法,同时也是在一般情况下必须采用的方法。 6.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银行申请( )。 A、贷款展期 B、贷款延期 C、未及时还贷理由 D、贷款抵押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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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包括“10周岁”);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无行为能力 ①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0周岁”);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3.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均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法人的行为能力通过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代理人实现(自然人的行为能力一般通过自身实现)。 【记忆口诀】注意自然人行为能力的划分:18以上是完人、不满10做事“无人”听。 中级经济法代位权知识点记忆方法1代位权行使的条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代位权诉讼中的主体及管辖 (1)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是原告,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合同制定方法)合同法重点难点

2010司考冲刺阶段重点、难点汇编——《合同法》之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包括:第一,要约;第二,承诺;第三,合同的成立时间和成立地点;第四,格式条款;第五,缔约过失责任。 所有的合同成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程序。 比如,理论上探讨的,交叉要约,一般不导致合同的成立。因为在交叉要约中只有要约,没有承诺。 1.要约的内容 对要约的具体内容要确定的理解。掌握时,结合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和第六十二条规定。 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在要约和要约邀请之间的差异。要约邀请只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这样的意思表示来讲,表示并不受它的意思表示拘束。常见的要约邀请包括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其中商业商业广告部分,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时候作为要约处理。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三条提到,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作为要约邀请对待。但是,如果宣传资料和销售广告里,商品房的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或者具体的语诺是具体的确定的而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的影响,应当视为要约。说明和语诺即使没有载入到商品房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也应当作为合同的内容来对待。当事人违反的时候,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要约邀请或者与要约有关的发生争议的,是悬赏广告。悬赏广告有一种是单方法律行为说,另一种要约说。在合同里,一般作为要约处理,而不是要约邀请。 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数据电文要约的到达。合同法第第16条第2款规定: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 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撤回,要约尚未生效;撤销,要约已经生效。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到约人。 (2)要约的撤销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知识点汇总

银行从业资格考试知识点汇总

1. 1月4日起正式运行的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中国金融市场提供了(1年以内产品的定价基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农村信用社在新中国成立初期就出现了;第一家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成立;第一家农村合作银行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成立;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新批准设立的机构。 3.《商业银行法》最早于1995年经过并施行,之后进行了修正并自( )年2月1日起施行。 4.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对《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定》补充内容的是( 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监管范畴)。 67. 9月29日成立的( 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任务是对外以境外金融组合产品为主展开多元投资,实现外汇资产保值增值。 71.中国批准设立的第一家外资银行代表处是(1979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北京设立代表处) 8.《担保法》于1995 年经过并实施。 10. 12月31日,银监会正式批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 3月20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挂牌。 52.中国三大政策性银行成立于(1994)年 65. 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地震,各国对中国的捐赠应该记入国际收支中的(单方面转移)。国际收支包括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其中经常项目包括贸易收支、劳务收支(如运输、旅游等)和单方面转移(如汇款、捐赠等),80.中国银行业正式全面对外开放是在( 12月11日)。 85.20世纪80年代以后,银行的风险管理进入(全面风险管理)阶段 86.20世纪60年代以前,银行的风险管理主要偏重于资产风险管理;20世纪60年代以后,银行的风险管理重点转向负债风险管理;20世纪70年代,资产负债风险管理应运而生;20世纪80年代,银行的风险管理进入全面风险管理阶段。 87. 开始,中国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 88.1999年中国成立的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别是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方向是商业化经营 89. 中国工商银行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 90. 交通银行于1987年重新组建,是第一家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13.《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于( )经过。【解析】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大审议经过了《中国人民银行法》。 44.《票据法》最早于1995年5月经过,现行的《票据法》于( )年8月28日经过修正并开始施行。 63. 3月16日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住房信贷政策和超额准备金存款利率的通知》规定,当前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上限放开,实行下限管理)。 75. 1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除外)( 能够下浮)存款利率。 77.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于( 2月)起正式经过并实施。 85. 中国人民银行开始面向商业银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这种货币政策工具属于(公开市场业务 ),发行票据会( 减少货币供应量 )。 12. ,第一家农村股份制商业银行——张家港市农村商业银行正式成立

金融法-教学大纲

《金融法》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100222B 课程类型:□通识教育必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 □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 □学科基础课 总学时:32 讲课学时:32 实验(上机)学时: 学分:2 适用对象:法学专业 先修课程:货币银行学 一、教学目标 《金融法》是大学本科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选修课。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比较全面了解掌握金融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熟悉金融法律规范的有关内容,完善学生的法学知识结构,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金融法律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学内容及其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 (一)教学内容 本课程以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银行、金融机构等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为对象,立足监管,深入研究这些主体和其行为的法律规范,对我国金融法律体系及其因此而形成的金融法律制度进行阐述。本课程在系统介绍金融法基础理论的基础上,重点讲述我国中央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现行的金融基本法。

(二)教学方法和手段 本课程的教学中贯彻课堂教授与课外阅读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坚持案例教学,注重培养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动手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学习要求 学生应在学习《货币银行学》课程之后,学习《金融法》课程。在学习《金融法》过程中,学生应自学《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等法律条文。 (四) 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 无论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工作或者其他工作,《金融法》的学习对于完善其知识结构及实际工作都有非常大的帮助。 三、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 教学课时分配 四、教学内容 第一章金融法总论 本章教学组织和设计: 第一节金融法概述

2020初级经济师考试《初级金融》:重点难点

2020初级经济师考试《初级金融》:重点/难点 发放贷款是商业银行主要的经济功能,是商业银行的核心资产业务,也是其收益和经营风险韵主要来源。因此,贷款业务管理是商业银行管理的重点。 一、贷款关系人及其权利义务 贷款关系人是指贷款关系的参与者,包括贷款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一)贷款人的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贷款人是指提供贷款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人必须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金融机构法人许可 证’’‘‘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我国《贷款通则》规定,贷款人具有的权利包括:①根据贷款条件和贷款程序自主审查和决定贷款,除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②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其借款有关的资料,并根据其条件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③了解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活动;④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⑤有权在借款人未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时,要求其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尚未使用的贷款;⑥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可依据合同规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贷款人的义务主要包括:①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②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③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④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但对依法查询者除外;⑤贷款人发放贷款必须严格执行监管机构规定的监管指标要求;⑥不能向关系人(指商业银行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以及上述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⑦未经监管机构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⑧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按中国人民

担保法重点笔记整理考试无忧

担保法重点笔记整理考试无忧

担保法粗略整理 担保法绪论 一、反担保的概念与方式 概念:反担保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确保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对著债务人的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方式:保证、抵押、质押。 一.无效担保的法律责任 无效担保的分类:担保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 法律责任:(一)主合同无效致使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的部分的三分之一。(二)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1、国家机关、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担保的无效,根据自身过错情况承担民事赔偿责任。2、《担解释》T7: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3、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过权限设定担保合同的,由法人及组织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知道或应知道越权的,担保人按过错情况承担无效担保的民事责任。

保证(I) 一、保证方式的概念: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 二、一般保证的认定:在合同中明确写明一般保证;含有一般保证的意思 三、连带责任保证的认定: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的;双方含有连带保证的意思(债务人“不履行”时);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推定为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区别:1、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不同:一般保证仅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保证人对债务人不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不论债务人能否履行债务,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就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2、保证合同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不同:一般保证一旦起诉,保证债权时效中断,连带保证一旦起诉,保证债权期间不中断。3、保证人享有的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免责抗辩权与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的保证人只享有免责抗辩权。4、保证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最多为共同被告;连带保证的保证人能够独立作为被告也能够作为共同被告 四、保证期间的一般和特别规定 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

合同法重点难点

合同法重点难点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包括:第一,要约;第二,承诺;第三,合同的成立时刻和成立地点;第四,格式条款;第五,缔约过失责任。 所有的合同成立必须通过要约和承诺程序。 例如,理论上探讨的,交叉要约,一样不导致合同的成立。因为在交叉要约中只有要约,没有承诺。 1.要约的内容 对要约的具体内容要确定的懂得。把握时,结合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和第六十二条规定。 2.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在要约和要约邀请之间的差异。要约邀请只是期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如此的意思表示来讲,表示并不受它的意思表示拘谨。常见的要约邀请包括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讲明书、商业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其中商业商业广告部分,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时候作为要约处理。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若干咨询题的司法讲明的规定第三条提到,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原则上作为要约邀请对待。然而,如果宣传资料和销售广告里,商品房的开发规划范畴内的房屋及有关设施所做的讲明或者具体的语诺是具体的确定的而且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的阻碍,应当视为要约。讲明和语诺即使没有载入到商品房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也应当作为合同的内容来对待。当事人违反的时候,要承担违约责任。

在实践中,要约邀请或者与要约有关的发生争议的,是悬赏广告。悬赏广告有一种是单方法律行为讲,另一种要约讲。在合同里,一样作为要约处理,而不是要约邀请。 要约的生效,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数据电文要约的到达。合同法第第16条第2款规定:指定特定系统同意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刻,视为到达时刻;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刻,视为到达时刻。 3.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1)要约的撤回 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撤回,要约尚未生效;撤销,要约差不多生效。 要约能够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到约人。 (2)要约的撤销 要约能够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在建工程抵押详解

在建工程抵押 指抵押人为取得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抵押给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 关于在建工程抵押的法律依据,《担保法》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设中的房屋或者其它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该司法解释确立了在建工程抵押的合法性。根据民法物权原理,物权的成立与存在须以标的物的存在为前提。抵押权作为物权的法定内容之一,亦应遵循这个规则。而在建工程在完工以前,虽然已具备物的一些特征,但尚不具备完整意义的物质形态,显然不是完整的物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将在建工程抵押限定为: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行为。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条件 1、在建工程抵押贷款的用途为在建工程继续建造所需资金。《物权法》出台前信贷客户不得用在建工程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也不能为自己其它用途的债务进行担保,而只能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担保。《物权法》实施后在建工程抵押可以为其他债权种类设定抵押,对在建工程抵押担保的种类没有限定。 2、在建工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已经交纳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建工程抵押合同应载明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证的编号,故在建工程抵押必须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正在建造的在建工程抵押,还必须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4、投入工程的自有资金必须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工程施工进度和工程竣工交付日期。 把握问题 一)在建工程抵押范围的界定。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规定,抵押在建工程包括在建建筑物本身及其土地使用权两部份 1、建筑物部分。在建工程抵押物应包含尚未完工部分在内的项目整体。理由是:(1)在建工程抵押权属于房地产期权,其性质不同于《担保法》上的房地产抵押权;(2)在建工程抵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取得贷款资金完成整个工程;(3)房地产项目在整体

《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与《担保法》担保物权部分的关系

《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与《担保法》担保物 权部分的关系 担保法向来是司法考试的重点和难点,《物权法》通过后,担保法的地位无疑会更加重要,复杂程度也有所增加。在复习备考07年司法考试时,妥善处理《物权法》与《担保法》的关系无疑是一门必修的功课。根据司法考试历来注重新考点的规律,担保法的考察重点应该放在《物权法》规定与《担保法》规定的不同之处。所以,本文着力比较二者的不同,以便读者在复习过程中能够对照掌握。 《物权法》通过后,许多人都在问:《担保法》是不是被废除了?结果当然是没有,《物权法》第178条明确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如此明明白白的承认《担保法》继续有效。 《物权法》的内容虽然庞杂,吸收了《民法通则》、《担保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许多法律的内容,但是都没有完全吸收,《物权法》并不能替代它所不完全吸收的任何一部法律,所以其他法律安然无恙,可以和《物权法》同时有效,只是在涉及对同一事项的不同规定时,以《物权法》的规定为准。这样以来,法律的适用不是更简单,而是更复杂了,遇到一个问题时,既要查找特殊法律的规定,也要查找《物权法》的规定。鉴于

《担保法》及其解释已经足够复杂,再加上《物权法》,解决问题时的找法工作无疑会很繁重。这样,就需要对《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与《担保法》及其解释的关系作一番梳理。 《物权法》不能取代《担保法》的根本原因在于《担保法》并不仅仅是担保物权法,还有担保债权法,如保证、定金,而且保证和定金在《担保法》中占有很大的分量,如果废除了《担保法》,这些重要的法律规范就无处安身了。所以,《物权法》通过后,《担保法》中债权担保的部分是不会受到丝毫影响的。需要讨论的只是《物权法》担保物权编与《担保法》担保物权部分的关系。 就《物权法》和《担保法》相关的部分来说,二者的关系可以分为三种:吸收、补充、修改。 吸收。对比《物权法》和《担保法》的条文,可以发现大部分法条大同小异,许多法条还是原封照搬,有时把原来的一个法条拆成两个法条,有时又把原来的几个法条合成一个法条,当然具体条文的先后顺序也有调整,并非一一对应。值得注意的是,在《担保法》里面,条文较多的“抵押权”部分被分成五节,眉目清楚,而在《物权法》中,“抵押权”部分只有两节,“一般抵押权”部分的内容就显得杂乱,不过整体的结构倒是更平衡了。 补充。就制度创新而言,有些法条的内容是《物权法》独有的。最突出的莫过于《物权法》引入了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第181条、第189条、第196条对动产浮动抵押的概念、设立以及抵押财产的确定等方面做出规定。另外一个创新之处在于肯定了额质押制度,第

知识产权质押的难点以及应对方法

知识产权质押的难点以及应对方法 文章摘自:金融一号店 [摘要]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运营中经常会遇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运营中经常会遇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不够完备。如知识产权许可使用权是否属于《担保法》第79条规定的可以转让的权利不确定;“专利权”这一术语在《担保法》和《专利法》中是否包括许可使用权不确定;是否能对专利许可使用权进行质押登记不清楚;《著作权实施细则》中也缺乏关于著作权或者著作权的许可使用权的质押登记规定等。 二是知识产权价值不易确定。知识产权质押最重要的环节是知识产权的评估,但我国欠缺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执业主体对行政机关依附性强而造成能力缺乏,从业人员素质差影响了评估质量,评估缺乏统一的标准及规则而影响了评估的结果。同时,其价值评估不仅存在评估方法上的差异,而且还存在对产品市场估计的差异。 三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风险问题。鉴于知识产权融资存在较大风险,西方大部分商业银行均采取了谨慎的操作态度,即由专业贷款机构、风险投资者或投资商以取得股权的形式参与知识产权融资业务。目前,我国尽管在知识产权法律现代化方面进步很大,但国家对适用于知识产权担保的担保法律制度并未给予足够的重视,现存的我国法律即使在处理一般动产的担保权益方面都还有欠缺。 四是银行驾驭知识产权质押的能力不够成熟。目前,国内一些银行对企业静态资产担保较为重视,但对具有无形资产特征的知识产权担保形式缺乏了解。传统的银行贷款需要借款方提供第三方担保或有形资产担保,但由于知识产权质押并无担保物的可转换性,而是知识产权担保品的未来的现金流入。这让银行

感到有较大的不稳定性,易产生风险。因此,国内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较少,更缺少具体的操作办法。 五是知识产权变现的可能性不易预测。同传统的担保贷款相比,知识产权的流动性不及不动产,因而处分就相应地困难。特别是在现阶段,国内知识产权意识普遍不高、知识产权转让市场小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变现尤显困难。 要有效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亟须从完善法律体系和价值评估制度等方面入手,具体建议主要有: 首先,要建立现代担保物权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对我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完善,建立现代担保物法律体系,为知识产权可抵押、担保、质押等做出明确规定,为中小企业及金融机构操作提供法律依据。 其次,要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制度。知识产权价值的评估是知识产权质押的关键环节,在这方面应注意两点,一是要合理确定评估人员,组成由商标、专利、著作权领域的专家学者、各行业或商业界代表,资产评估师、律师、会计师及相关管理机构参加的评估组进行评估;二是要在评估人员产生后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因评估人员过错产生的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后,要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为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推广,降低银行承担的风险,政府部门应专项拨款,建立风险补偿基金,针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在确认贷款无法偿还或者无法全部回收时,弥补银行的部分损失,这有利于提高银行开展相关业务的积极性。

抵押物处置的难点问题实务解析

抵押物处置的难点问题实务解析 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抵押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财产)抵押给债权人(抵押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通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行使抵押权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规定了当事人行使抵押权的条件: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如当事人之间未约定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的,则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抵押权。 二、行使抵押权的方式 《物权法》和《担保法》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所谓优先受偿是相对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人。 当不动产抵押物同时抵押给多个债权人时,在先登记的抵押权人应先于后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若发生后登记抵押权人债权先到期情形的,后登记债权人有权先行要求处置,但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在先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实现抵押权的方式

《物权法》第和《担保法》规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有折价、拍卖和变卖三种。 (1)折价 法律允许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如果不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以抵押物折价抵债可以充分体现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便于债权人更好地实现债权。金融圈的干货文章、模块知识、实务课程助您成为金融界的实力派!欢迎关注金融干货公众号。 不同于法律禁止的流质契约(流质指抵押合同中约定抵押物的所有权在债务未受清偿时直接转移给抵押权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明确规定了含有流质契约的内容无效,但流质契约内容无效并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折价是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按抵押物的性状、参照市场价格,协商把抵押物折价归抵押权人所有,债权人对抵押物价格与债权之间的差额多退少补。需要注意的是,折价处置抵押物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后果,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其他债权人认为折价协议有失公允的,可以请求撤销。 (2)拍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并且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 拍卖保留价应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80%,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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