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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完善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完善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完善

民间借贷以夫妻共同债务清偿代理词

民间借贷以夫妻共同债务清偿代理词 审判员: 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马兰不云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诉李深沉、李高韓、马凤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被告之间借款关系明确,事实清楚,三被告应当按照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 通过法庭调查结合原告出具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可以证实2015年7月25日三被告因家庭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30万元,并约定每个月利息6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该笔借款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至被告李深沉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于2016年9月25日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条,载明借到原告现金30万元,约定每个月利息6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根据2016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可以证实,原告与被告借款30万元起始时间为2015年7月25日,被告出具欠条载明欠付原告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2月25日利息72000元,并承诺12月底付利息。故被告应清偿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应支付结算利息72000元,并应承担2016年12月25日始按照月息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二、三被告应当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 1、被告李深沉、李高韓系父子关系,作为借款人,在借条、欠条上签字,应当承担本案的借款和利息的共同清偿责任。 2、被告李深沉与马凤凰系夫妻关系,在借款时马凤凰是知情的,且该笔借款用于三被告家庭对外生产经营和家庭资金周转,系夫妻关

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对外债务,故被告马凤凰应当承担共同的清偿责任。被告马凤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涉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依法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马凤凰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与被告李深沉借款约定为个人债务,也不足以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的债务,第三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故对被告马凤凰应共同承担对原告借款的清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被吉马凤凰应当承担本案借款的共同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三被告应清偿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应支付结算利息72000元,并承担2016年12月25日始按照月息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以上意见请审判员参考,依法做出判决! 代理人: 2017年12月25日

夫妻共同债务开题报告

夫妻共同债务开题报告 婚姻方面毕业论文提纲范文,研究的是夫妻之间的关系,那又该如何开展呢? 一、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家庭作为社会的细胞越来越频繁地 参与到交易活动中,与外界经常性地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特别是近年来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消费意识的变化,信用消费、分期付款的兴起,使夫妻向外举债成为常事,数额也有很大增长,导致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夫妻债务问题日益突出。另外离婚案件也越来越多的涉及到债务问题,对债务问题的处理也是离婚案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如何界定和确认夫妻共同债务,进而确定如何承担共同债务,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因为这不仅关系到离婚双方各自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责任,更为重要的是关系到第三人,即债权人的债权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然而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使得个人的债权债务关系牵涉到家庭时变得愈发扑朔迷离,到底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应向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社会正在发生深刻变革,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经济取代了计划经济;家庭财产不仅数量、种类日益增多,而且范围已突破了传统的有形财产界限;人们的权利意识、自主意识日益提高;投资理财观念也发生了极大变化。司法实践中,离婚时一方虚构巨额债务,分居期间恶意举债等问题的解决很棘手,原有的法律在解决日益复杂的情况面前己经疲态初现,特别是

我国目前在夫妻共同债务方面的立法还很不完善,在司法实践中面临一些问题和情况时法官常常感觉不好处理,缺乏依据,从而造成了同案不同判的尴尬局面的出现,这不仅有损于法律的公正、公平的形象,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为应对这一新形势带来的问题,2001年 婚姻法修正案第41条,以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间题的解释(二)》第24条(下称第24条)便应运而生。这些努力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债权人的保护,但其深度不够,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夫妻债务问题的立法问题。不少法官甚至尽可能避开第24条的规定判决,以求实质正义。而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当前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令人困惑的判例,这也使得来自于社会、理论界、司法界的质疑 也愈来愈多。 因此深入研究夫妻债务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都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分析我国夫妻债务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夫妻债务规定的建议。 二、研究内容及研究重点 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与权利意识的增强影响着我国的 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夫妻共同债务制度不仅关系到夫妻双方利益,还关系到市场交易安全问题,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认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提出了夫妻共同债务在立法层面的不足和司法实践中各地标准不一,同案不同判的问题;其次,着 眼于案例焦点问题,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理论依据、举证责任、标准、范围重要问题进行了新的评析审视;最

夫妻共同债务最新认定标准(2016年)

2016-08-12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读品 《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 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按语】2016年3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杜万华法官接受记者采访,就以夫妻一方名义所负债务是否及如何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作出最新解答。 记者:近年来妇联系统陆续收到投诉,反映有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主要是男性)为达到离婚后非法占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与人串通伪造债务,或者把自己赌博、吸毒、高利贷、非法集资等欠债伪装成合法的家庭支出,有的受案法院在女方当事人无法提出反证的情况下,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将这些债务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有的法院甚至在执行阶段适用该条规定,未经判决直接将女方作为被执行人。请您介绍一下最高法院对此问题的意见。 杜万华:我觉得这些观点可能与对该条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条文本意以及适用程序不太了解有关。在实际社会生活中,一方举债的情形非常复杂,不仅存在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举债给其配偶造成损害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将共同财产分配给一方,而将债务分配给另一方,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 2003年在制定婚姻法解释(二)时,出现一个情况,夫妻双方联合对付债权人,以作假的方式通过离婚将财产转移到一方,借以逃避债务。这种现象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比较突出,欠发达地区也有所反映。根据这个情况当时反复讨论,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在把握度的程度上争论了很长时间。确定第24条的表述

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和认定标准的案例分析

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和认定标准的案例分析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是离婚案件中审理的疑难问题。虽然新《婚姻法》作了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还是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本文为大家带来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和认定标准的案例分析,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邵某离婚案 邵某某经人介绍与曹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并于 1990 年底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一女儿。邵某某在分娩期间因患上结核性腹膜炎,在医院治疗花费 5800 余元。邵某某因生下的是女儿受到夫家的冷遇,且由于家庭琐事夫妻矛盾加深并不久分居,后邵某某以其生女孩丈夫对其不关心,夫妻又经常吵架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曹某某离婚,曹某某以邵某某生小孩及住院期间有外债 7000 元需要平均负担为条件下才同意离婚,后法院查明夫妻二人共同债务为 3900 元,案件经过一审、二审调节及再审,最终判决邵某某和曹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 3900元由邵某某负责偿还 1300 元,由曹某某负责偿还 2600 元。 二、徐某离婚案 2004 年 10 月,余某向信用社贷款 8 万元,加上自己的积蓄,购买了一辆中巴车从事客运。贷款到期后,经信用社多次催讨,余某偿还了部分本息。2007年 11 月,当信用社再次向余某讨债时,余某告诉信用社工作人员,他已经与妻子协议离婚,中巴车变卖后折抵女儿的抚养费,债务有他来偿还但他一分钱没有,实在无力偿还贷款。经过一番调查,信用社了解到余某离婚后仍和妻子杨某居住在一起,余某是假离婚真逃债。信用社马上采取措施,以余某和其前妻杨某为被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本息 6 万元,并申请诉讼保全,冻结了杨某的 6 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余某在信用社的贷款用于家庭经营,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遂判决支持了信用社的诉讼请求。 三、巩某离婚案 江苏省海安县瞿塘镇村民巩某某(男)与唐某(女)于 2002 年元旦结婚,2004年 3 月 6 日,巩某某向秦某购买蟹苗价值 85000 元,巩因无力支付现款即于当日向秦某出具欠条一份,上载明:“巩某某今欠秦某捌万伍千元整”此后,巩陆续向秦还款 54000 元,但尚欠 31000 元始终未还。经秦追要后,巩向秦出具了还款计划书,上载明“巩某某欠秦某人民币叁万壹仟元整,定于 2005 年 12 月 1 日前 归还。如果不还,秦某起诉巩某某的一切后果一切费用全由巩某某一人承担。”秦某当时对该还款计划书未提出异议,但还款期限届满后,巩某某却未能如约还款。秦某多次讨要均无结果。2006 年 2 月巩某某与妻子唐某因感情不合而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都由各自负责清收偿还。2006 年 3 月秦某将巩某某和唐某二人告上法庭,要求二人清偿对自己的欠款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订) 【共同债务的清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约定财产制共同债务】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年11月3日)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 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 ) 【平等处理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 )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例解析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案例解析 案由: 董老板夫妇有一片稀有金属矿产的经营权,在P2P大热时期,借款五百万用于P2P经营,后因资金链断裂无法还款夫妻二人遭到起诉,在一审未应诉,二审败诉后委托我背水一战。 临危受命 一日突接电话,对方的声音充满了悲戚,但仍谦和有礼,想必是位受到过高等教育的女子。她说:“王律师,您一定要帮帮我,我已经走投无路。”说着就哽咽起来。我劝慰董夫人别着急,慢慢讲。听罢案情,我沉吟许久,在一审缺席二审败诉的前提下,想通过再审翻案着实不易,也怪不得董老板夫妇会放弃先前委托的律师找到我。 头脑风暴 放下电话,我跟助手们开了个会,商讨案情。我的思路是通过再审申请迫使对方主动提出和解,再审仅为手段,目的是达成有利的和解。助手却说,目前我方处于劣势,对方的和解条件必然十分苛刻,不如釜底抽薪全力再审。我笑着摇摇头,告诉他们和解的几个原因:一来当事人经过两审现已筋疲力尽,再审继续拖延令人身心俱疲;二来再审有一定风险,可能再次作出不利判决。 我想到可将借款定义为非夫妻共同债务,原判决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事实不清,若向检方提出抗诉,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再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仍有希望改判。同时抗诉申请能给对方施加压力,若对方能主动提出和解,最终和解条件就会对我方极为有利。我一方面着手检索夫妻共同债务

的法律依据,着手搜寻该笔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的证据,请求起草再审申请书;另一方面未雨绸缪,拟定和解协议。 吟诗作对 抵达和解现场后,对方态度之强硬令人咋舌,甚至还朗诵了一段自己创作的打油诗:“赖账不还已三春,骗人鬼话三货轮。厚颜无耻竟上诉,真是天下大奇闻。”申请执行人作诗赞美法官早有耳闻,但作诗批判被执行人确实闻所未闻,董老板夫妇听罢也只能苦笑。眼看气氛进入冰点,我重申本案争议焦点,并出示了对账单、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证据证明借款仅用于公司经营,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重新将和解节奏从情感宣泄拉回事实认定。最终对方认同了我方拟定的和解协议,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以放弃一半追偿金额为最终结果。 要点提示:、 本案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是重中之重,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一 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我方若能在再审中举证证明该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方即使胜诉也难以执行到款项,也正因此促成了和解的顺利达成。 下附再审申请书:

如何举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

如何举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所需举证的内容包括: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夫妻共同利益所产生的。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均有家事代理权,均可以为了家庭生活而向他人举债,只要借款人明确该笔债务系用于家庭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所需要,而不是为从事非法活动,一般就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分配问题是离婚诉讼中经常发生纠纷的一个问题,而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知,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纠纷的解决,法院主要考虑的因素是证据,这就涉及了举证责任的问题。那么,应当如何举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呢,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应怎么举证呢?下面将为您做一个较为具体的陈述。 一、如何举证证明夫妻共同债务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从诉讼审判的角度讲,是指当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人民法院

不能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险。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构成要件,债权人所需举证的内容包括: (一)该债务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 (二)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夫妻共同利益所产生的。 司法实践中难以把握的是第二点证明责任。对此,笔者认为,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均有家事代理权,均可以为了家庭生活而向他人举债,只要借款人明确该笔债务系用于家庭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所需要,而不是为从事非法活动,一般就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对此无需再进行举证。 当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为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 务时,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应由夫妻一方进行证明。即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的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或对外所负的债务明确约定约定为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约定。 二、夫妻共同债务应怎么举证 最高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

夫妻共同债务相关问题研究 (1)

本科毕业论文 学院: 专业: 班级: 学号: 作者: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年月

摘要 在目前国内社会环境中,家庭夫妻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存在差异,两者具有公平的人身以及财产权利。在社会经济环境中,家庭和市场间的关系更为密切,因此家庭举债问题频繁出现。本文主要研究在婚姻家庭范围中,根据《夫妻债务问题解释》的制定等全新因素,全面整合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和责任清偿等相关的法律条文。在国内目前制定的法律条文中,和此类债务相关的法律条文不断增多,内容也更加详细和具体,然而还存在问题和缺点,并不健全。此外有关此类债务的责任承担形式的明确也是当前案例判定的主要问题。假如全部根据“共债共还”理念明确两者归还债务存在一定的问题,此外在部分特殊债务判定中假如只遵守以上原则也并不公平。本文试图利用确定家事代理范围、划分具体责任、修订分居制度和明确清偿制度,不断充实以及健全相关债务制度,促进国内法治系统的健全和成熟。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日常家事代理

目录 一、引言 (1)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论基础 (1) (一)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 (1)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2) 三、夫妻共同债务存在的问题 (3)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争议 (3) (二)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的缺陷 (4)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承担方式不明确 (4) (四)夫妻共同债务没有专门法律规范 (5) 四、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对策路径 (6) (一)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6) (二)明确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 8 (三)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承担方式 (8) (四)制定夫妻共同债务专门立法 (9) 总结 (10)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2) 声明 (13)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状及其完善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状及其完善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内涵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含义,有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也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生产、经营所欠的债务。”还有人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笔者认为,所谓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而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即主要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等活动以及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相对的是夫妻个人债务,是指配偶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者依法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由此可见,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共同意思表示以及所举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核心。如果夫妻合意共同举债,或者尽管夫妻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1.时间特征。夫妻共同债务必须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从夫妻双方结婚之日起至双方离婚之日止的期间之内。 2.行为特征。夫妻共同债务的形成有特定的原因,这些原因基本包括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两大类。生活性债务主要是夫妻双方为了维持家庭生活的需要,具体内容包括共同生活、养育子女、赡养老人等;经营性债务是夫妻双方从事的为了增值共同财产的经营性活动形成的债务。 3.债务的性质。由于夫妻财产关系除非有特别约外定,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从而决定了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夫妻双方任何一方都负有对共同债务的全部给付义务,夫妻一方给付后有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 4.在效力上的特征。夫妻共同债务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而言的,是一种外部责任,夫妻任何一方都要对其全部共同债务的给付义务,而不区分夫妻双方之间的债务责任。 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现状 (一)立法规范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婚姻法》解释(二)第23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

夫妻债务承担协议书

夫妻债务承担协议书 甲方(男方):姓名,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xxxxxxxxxxxx。 乙方(女方):姓名,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户籍地址:xxxxxxxxxxxx。 甲乙双方于x年x月x日在X 市X婚姻登记机关自愿结婚登记。现因甲方婚后一直不务正业,并于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在X 监狱服刑改造,出狱后甲方仍不思悔改,经常在外到处举债挥霍,导致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现双方认真考虑,愿意通过协议离婚解除夫妻关系。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具体情况我也不清楚,麻烦您自填写一下) 一、甲乙双方共同财产分割(怎么分割和具体有哪些财产由您 父亲和母亲商议后根据约定内容填写) 1.房产位于xxxxxxxx,房产证字号为:xxxxxx号,(过户时间、方式) (因房产证上是您和您父亲的名字,所以属 于你俩的共同财产,鉴于此,可以由您和您父亲一起到 房产局进行过户登记,将房产过户到您和您母亲的名下, 所以在此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所以在此公 证书内,您父亲需承诺将该房屋过户给您和您母亲,您

可以在公证后拿着公证书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2.xx型号汽车一辆,车牌为:xxxxxxx,具体信息。 3.存款:在xx银行存款为xx元。 4.其余共同财产: 二、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问题 1.甲方和乙方任何一方婚前已经形成都是各类债权债务,属 于甲方和乙方的个人债权债务,与另一方无关。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中一方若在另一方不知情、不 到场签字(或按手印或盖章)的情形下以一方的名义对外 所负的各类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在甲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甲方在对外举债时并未及时 告知乙方,且甲方所借钱款全被其挥霍,并未用于家庭日 常开支,因此对于甲方以其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由甲方自 行承担,乙方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 举债、抵押财物、出借钱款时需提前如实告知第三人关于 甲乙之间签订的本协议。若一方未告知第三人存在该协议,该债券债务认定为其个人债券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券 债务。 4.本协议不得随意涂改,涂改部分需双方签字并按手印方为 有效。 5.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

夫妻共同债务相关问题研究(2)

南开大学成人富等教育 本科生学位论文 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研究 学习中心:奥鹏远程教育南京学习中 心(直属) 学院:现代远程教育学院 指导教师:李建人 完成日期:二0 一九年二月

摘要 在U前国内社会环境中,家庭夫妻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存在差异,两者具有公平的人身以及财产权利。在社会经济环境中,家庭和市场间的关系更为密切,因此家庭举债问题频繁出现。本文主要研究在婚姻家庭范圉中,根据《夫妻债务问题解释》的制定等全新因素,全面整合和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和责任清偿等相关的法律条文。在国内訂询制定的法律条文中,和此类债务相关的法律条文不断增多,内容也更加详细和具体,然而还存在问题和缺点,并不健全。此外有关此类债务的责任承担形式的明确也是当前案例判定的主要问题。假如全部根据“共债共还” 理念明确两者归还债务存在一定的问题,此外在部分特殊债务判定中假如只遵守以上原则也并不公平。本文试图利用确定家事代理范禺、划分具体责任、修订分居制度和明确清偿制度,不断充实以及健全相关债务制度,促进国内法治系统的健全和成熟。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日常家事代理

一、引言 (1)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论基础 (1) (一).............................. 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规定1(二)................................ 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2三、夫妻共同债务存在的问题 (3)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争议3(二).........................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的缺陷4(三)................... 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承担方式不明确4(四)....................... 夫妻共同债务没有专门法律规范5四、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对策路径 . (6) (一).........................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6(二)明确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完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8(三)..................... 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承担方式8(四).......................... 制定夫妻共同债务专门立法9总结 (10) 参考文献 (11) 致谢 (12) 声明 (13)

浅析夫妻共同债务制度(1)

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及人民消费观念的转变,夫妻双方出于各种各样的目的,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活动日益频繁,对外负债的现象也越来越普遍。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当中的财产关系正朝着复杂多变的方向发展着,从而使得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更是成为了夫妻离婚案件中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合法认定及妥善处理又是保护夫妻双方当事人及债权人合法权益所必须面对的问题。 本文从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论基础出发,以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在夫妻财产关系中的重要性为契机,以保护夫妻双方财产的合法权益为目的,以促进我国的社会稳定与家庭和谐为宗旨。全文共分成六个部分,主要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若干解释》(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相关规定的详细剖析,具体论述了现有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及特征、具体类型及例外情形,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并对夫妻共有债务制度完善与健全提出几点构想与建议。 关键字:夫妻共同债务/特征/类型/认定/处理/完善构想

目录 前言 (1)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及特征 (1) (一) 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 (1) (二) 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2)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类型 (3) (一) 夫妻一方或双方婚前个人债务的转化 (3) (二)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 (三) 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 (4) (四) 夫妻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 (5) (一) 一方因赌博所负的债务 (5) (二)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另一方能够证明该债 务确为负债人个人债务的 (5) 四、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6) (一) 夫妻之间是否存在对共同举债的合意 (6) (二) 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7) (三) 夫妻之间是否存在约定 (7) 五、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 (7) (一) 在夫妻离婚时进行的债务划分 (7) (二) 法院在离婚判决或在夫妻双方的离婚协议中已经确认或处理的债 务 (8) 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完善的构想 (8) (一) 对夫妻共同债务做出明确的规定 (9) (二) 对分居期间的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做出明确的规定 (9) (三) 完善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债务的处理规则 (10) 结束语 (12) 主要参考文献 (13)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寥寥四个条文,再度引发强烈关注;这也再次说明夫妻财产制问题所具有的高度敏感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在“解释”的答记者问中表示,起草的主要目的是,“为着力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显而易见,这是对引起轩然大波的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又一次直接回应。较之于2016年3月的回复、2017年2月的补充以及随后的“通知”等“零打碎敲”来说,这一次可谓“脱胎换骨”的“大手术”。 一、“第24条”的是与非 众所周知,2003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这就是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种推定仅可在例外情形下可以被举证推翻,这就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第三方知晓夫妻双方的财产约定。 不难看出,上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所要解决的应对的主要问题,是所谓的“假离婚真逃债”;即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用于共同生活,但离婚时自己选择净身出户,将财产转移给另一方,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恰如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所指出的:夫妻一方举债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非常复杂,实践中不仅存在夫或妻一方举债损害配偶的情况,也存在夫妻合谋以离婚为手段,借以达到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目的的情形。故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年3月17日《关于“撤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建议”的答复》中表示,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是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普遍原则。既然结婚后夫妻的收入是共同的,那么为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也就应当共同偿还。因此,“现行司法解释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判决遵循的原则没有问题”。应该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立法理由和考虑,不无道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浅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定义、范围: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各国婚姻法通常界定为系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具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须产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双方结婚之日起至离婚时止的期间。但婚前为结婚后共同生活购置物品所负的债务,应当为夫妻共同债务。二是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 在范围上,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理解与认定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购置共同

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支付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从事双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娱体育活动所负的债务;婚前一方贷款购置的住房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物的,为购置财物所负的债务;以及其他发生在日常生活中的应由双方共同负担的债务等。夫妻共同经营所负的债务包括双方共同从事工商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所负的债务,购买生产资料所负的债务,共同从事投资或者其他金融活动所负的债务,以及在这些生产、经营活动中欠缴的税款等。这里的共同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共同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之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共同经营所负债务缘于夫妻共同经营费用的不足,故不论债务最初由谁借的,以谁的名义借的,只要所生债务是因夫妻共同经营所致,则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只问其用途,而不究其形式。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情形。 1、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一方赌博所借的债务,由于该债务未用

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相关的司法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相关的司法案例裁判规则汇编 一、公报案例 1.夫妻一方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婚内债务的,出借人应对借贷关系成立承担举证责任——赵俊诉项会敏、何雪琴民间借贷纠纷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12期(总第218期) 【关键词】虚构婚内债务;恶意串通;自认债务;举证责任 【裁判规则】 夫妻一方具有和第三人恶意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构婚内债务嫌疑的,该夫妻一方单方自认债务,并不必然免除“出借人”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事实应承担的举证责任。 借款人配偶未参加诉讼且出借人及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该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应依法追加与案件审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的借款人配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形成实质性的对抗。 出借人仅提供借据佐证借贷关系的,应深入调查辅助性事实以判断借贷合意的真实性,如举债的必要性、款项用途的合理性等。出借人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的,应综合考虑出借人的经济状况、资金来源、交付方式、在场见

证人等因素判断当事人陈述的可信度。对于大额借款仅有借据而无任何交付凭证、当事人陈述有重大疑点或矛盾之处的,应依据证据规则认定“出借人”未完成举证义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宝引证码】CLI.C.3697735 二、经典案例 1.夫妻一方所借债务是否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陈金科等诉徐银栓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32期 【关键词】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名义;举证责任 【裁判规则】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当提出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未举债的夫妻一方对此不负举证责任;未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认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法宝引证码】CLI.C.11676443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和认定标准的立法完善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和认定标准的立法完善 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作出了明文规定,但是由于过于原则和概括,在实践中难以准确地把握和适用。那么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和认定标准的立法如何完善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一、对我国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性质立法的完善 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是连带债务,在各国都受到认可,以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以及《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来看也认同,但《婚姻法》并未明确点明夫妻共同债务为连带债务反而在共同债务处理上有作按份债务的嫌疑,法条的规定在实务中对类似案的处理也显得极不统一,有的在判决中要求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有的直接依据法条判决双方分担的份额,虽然并不会损及债权人利益,但引起人们对法院判决权威性的质疑,因此,笔者在此大胆建议删除《婚姻法》第 41 条后段“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应当共同偿还后增加“男女双方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司法解释也作出相应的变化。 二、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立法的完善 (一)增设夫妻正常家事代理权制度 日常家事,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日常共同生活必要的事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即指夫妻因日常家事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法律规定可以互为代理的法律后果当然及于夫妻另一方的权利。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亦基于夫妻间特殊的身份关系产生的,在现实生活中,家庭的日常事务琐碎繁多,如果要求事事夫妻亲力亲为或事事适用民法上的委托代理权极不符合效率原则,同样也极不现实。因此,法律便规定夫妻双方在一定事务范围内代理夫妻另一方的法律行为。 世界上许多国家通过立法确定了这一法律制度,我国与之相近的规定在《婚姻法》第17 条第 2 款,该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有人认为该款是我国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笔者认为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与其他各国日常家事代理权比较,该款并无“日常家事”这一关键词语,并且并未对日常家事的范围进行界定,同时也没有规定该权利的行使及其效果,而这些都应是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内容,因此,我国并没有关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规定。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设立可以较好地认定夫妻的共同债务,由于法律明确规定夫妻间可相互代理的事项,这样就能够很好的起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及市场的交易安全,减少交易以及诉讼成本。夫妻间人格的独立性决定夫妻一方并不能以日常家事的名义无限制地代理另一方,所以有必要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围进行规定,这在其它已建立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的国家是通行做法。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范围的限制最主要的是对日常家事范围的确定,有人认为应将日常家事进行列举,这会带来法条的冗长和刻板,笔者认为对日常家事的确定可借鉴外国的做法,先做概括式的

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的认定的法律规定

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的认定 (一)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的认定 1、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的认定原则及范围 (1)《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a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b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司法解释所确定的推定规则: a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b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c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d 《民通意见》第43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e 婚姻法解释三草案第十八条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和价值取向 我国的相关立法和法律实践经历了从债务目的到价值衡量的变更。在以往的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理论和司法实践常常以债务的目的作为判断债务的标准。在这种主张中,夫妻共同生活是夫妻共同债务产生的前提,在此期间并不是夫妻双方所产生的一切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包括共同经营)所产生的债务则为夫妻个人债务。以债务的目的作为判断债务性质的标准,可防止夫妻一方非因共同生活需要任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任意举债,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后来,实践的发展和日常家事代理理论和制度的拓展,使得我们认识到过于注重以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目的而认定的夫妻债务,不利于债权人的利益的保护,实践中也经常使得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保障。因为,现实婚姻生活模式和类型的多样化,使得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类型也多样化,现实中夫妻双方可能采取更加多样化途径实现婚姻家庭经济生活职能的需要,这都属于日常家事范围。我们不能再过于强调“共同生活需要”的债务目的才认定某一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这样侧重保护了夫妻内部的利益而会使得债权人的利益受到极大损害危险。因此,应当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是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在原则上也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将例外情况的证明责任留给夫妻一方。因为,相对比于外部的债权人而言,夫妻一方更有能力和条件证明其债务性质。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类型 那么,在具体的实践生活中,夫妻的共同债务一般包括以下的几种情况: 1.婚前个人债务的转化。婚前一方的个人债务购置的财产转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婚后双方又积极共同偿还,在这种情况下,婚前的单方债务可以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为家庭生活或共同为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一方从事生活经营活动,但经营收入是用 作者简介:邓世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夫妻共同承担贷款债务声明书

夫妻共同承担贷款债务 声明书 Revised by Petrel at 2021

夫妻共同承担贷款债务声明书 凤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我叫,与借款人现为夫妻关系。借款人在银行申请的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为准)借款开展经营活动,该项经营收入全部归家庭共同所有。今后,无论家庭发生任何变故,我愿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该笔借款的责任,此项偿还责任将不可免除和不可撤销。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名(指印): 年月日 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夫妻共同承担贷款债务声明书 凤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我叫,与借款人现为夫妻关系。借款人在凤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的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为准)借款开展经营活动,该项经营收入全部归家庭共同所有。今后,无论家庭发生任何变故,我愿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该笔借款的责任,此项偿还责任将不可免除和不可撤销。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名(指印): 年月日

附: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家庭成员共同承担贷款债务声明书 凤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我叫,与借款人为父子关系。借款人在银行申请的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为准)借款开展经营活动,该项经营收入全部归家庭共同所有。今后,无论家庭发生任何变故,我愿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该笔借款的责任,此项偿还责任将不可免除和不可撤销。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名(指印): 年月日 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家庭成员共同承担贷款债务声明书 凤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我叫,与借款人为母子关系。借款人在银行申请的万元(具体金额以借款合同为准)借款开展经营活动,该项经营收入全部归家庭共同所有。今后,无论家庭发生任何变故,我愿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该笔借款的责任,此项偿还责任将不可免除和不可撤销。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名(指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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