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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制度改革与教育模式的转变-历史试题

考试制度改革与教育模式的转变-历史试题
考试制度改革与教育模式的转变-历史试题

考试制度改革与教育模式的转变-历史试题

在推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我国的教育体制改革注入了新的活力,转换教育运行机制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也亟待解决。其中,考试制度的改革成为一个重要的突破口,因为考试制度涉及了整个的教育模式,也牵涉着教育领域中的许多社会问题。有人将围绕考试制度的教育内容、方法、运行机制的种种畸形表现称之为应试教育模式。早在本世纪五十年代,日本等国的学者提出要警惕和研究应试教育模式,将它视为教育的病态表现。我国也曾经对“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倾向进行研究和矫正,但由于这是涉及多方面社会因素的社会问题

,光从教育内部找原因仍不够,必须把教育放在社会大系统中进行分析,方能从根本上转变教育模式,使教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保证我国教育目的的实现。

一、应试教育的社会历史根源

考试在我国的文化传统中是有着悠久的历史,它承担的社会功能也随着历史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它曾经是社会政治迈向开明的主要杠杆。即使在现代社会之中,考试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机制,人才的选拔和教育质量的评价也要借助于考试这一工具。但是,广泛使用考试和建立起来的考试制度,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负功能,应试教育模式的形成正是这种负向功能的体现。教育模式是指各种教育要素的构成方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由于社会文化传统的差异和现实社会结构的不同,就造成了教育目标、体制、内容、方法及

教育观念的不同,由此构成了这一时期的教育模式。而应试教育模式是指以应付升学考试为目的,围绕应试而形成的教育思想观念、教育体制、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的畸形教育模式。在我国,应试教育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社会基础。

我国的考试制度产生比较早,对世界的文明和政治选拔制度的发展来说是一项贡献。考试可以溯源于上古时代的帝王举荐方式。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各原始部落往往通过一定的方式推选统领自己的帝王,这些方式的原则是选贤授能,在程序上是包括衡察、试用和检验,这无疑是相当开明的政治。后来,随着私有制和国家的出现,奴隶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逐步建立了世卿世禄的政治统治,荐贤举能也成为鲜闻的佳话,如周代通过“试射”制来评估官员,并有“考试入仕”之称。这可以视为是考试制度的最初萌芽。当然这种考试仍是非常粗糙简单,只不过是遮人耳目的手段而已。随着奴隶制的瓦解,这种考试也被诸候之间的招贤养士所代替。

在冗长的封建社会里,封闭的自足农业经济和君主独裁政治,考试又被统治者当成选拔评价官吏的一种手段,并渐渐渗透到学校教育中,成为确定学校教育目的的依据。如汉代的大学是当时国家一个考试机关,每年实行一次类似抽签考试的“射策”称为岁试,学校实行相当严格的考试制度,目的在于控制学生的思想和督促学生的学习。到东汉恒帝时,改岁试为二年一试,以通五经为标准来考试授官,考不取的学生也可以再考不限,这样就把学校教育纳入政治的轨道,成为察举制的延伸。经过魏晋南北朝,“五品中正法”取代了察举制,授官的标准又发展到身、德、才、行、等四方面。隋炀帝始设进士科,用试策的方式来选拔官吏,标志着封建科举制度的开始。由于科举考试的科目与学校设置的课程基本一致,考试的方式又偏重于死记硬背(如墨义、贴经、对答等),牵制着学校教育的内容、方法。更把读书、应试、授官三者联系在一起,学校进一步成科举制度的附庸,读书应试成为学校教育的宗旨,应试牵着学校的鼻子走,这种模式一直沿袭至情代末年并成为学校的传统,家长望子勤读及第,社会以中举评价学校教师及学生,自然形成了“官为本体、读书做官”的价值取向,根植于民族的传统意识之中。

尽管科举制度被废除,但近代学校的教育内容和方法仍继承着科举考试的内容和方法。人们的思想观念还残存着浓厚的应试教育思想观念。本世纪初的测验运动对应试教育模式有一定影响,在编制和运用教育测验过程中,将考试的内容及目标扩展到更广的范围,考试的形式也变得多样,并发展了考试的其他功能,如甄别差异,诊断学力、指导择业和发展方向等。但这又使学校教育中更偏重于使用考试手段,各种名目繁多的考试和测验直迫学生而来,不仅学生越来越怕考试测验,而且学校、教师也感到压力巨大。文革后恢复的高考制度,在当时的条件下发挥了拔乱反正的积极作用,使学校教育有了生气,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调动起来,社会对学校教育也更加重视。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考试又成为一种时尚,被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用以衡量教学水平和师资水平的工具,被社会公众用来了解学校教育的情况,也被政府部门、工矿企业用来进行招聘人员、评定职称、业务水平等。考试的功能已为

社会普遍认可,在传统的“读书做官”价值观念的影响下,应试教育的模式也渐趋稳固,象一种社会恶疾一样使着学校教育向畸形的方向发展。从这个角度看,考试制度对教育模式的制约作用越来越大,制约方面也越来越广,并且根植于人们的价值观念之中,所以,应试教育模式的产生和发展是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根源。

二、社会变迁与应试教育模式

社会变迁是社会学用来对现代社会种种变化现象进行动态分析的术语,社会的变迁大至社会形态、社会制度、社会结构,小至社会团体、社会风俗、家庭关系等方面的变化,既有整体的量变质变,也有局部的渐变突变,既有积极前进的变化,也有消极倒退的变化,既有偶然自发的变化,也有计划有目的的变化。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开放改革实质是一场有计划有目的的社会变迁,这种变迁的目标是指向现代化,而基础是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可以说是我国向现代化迈进的一个转折过渡期。在这个时期中,新旧社会结构并存,传统观念和新观

念重叠,特别是社会运行机制的转轨及社会利益分配的变化,孕育着许多矛盾和冲突。教育作为社会一个职能部门,既要承担社会经济发展及各方面变化带来的人才需求压力,也要经受来自各方面的新挑战和冲击,也必定会引起一系列的变化。

从商品经济走市场经济转变,社会对教育的要求也变得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首当其冲的仍是长期奉行大一统的教育体制。改革开放条件下,政治、经济、文化、科技体制的转型,西方文化及生活方式的影响,引起人们在价值观念、生活态度、文化需求及行为方式上的一系列变化。政府包揽办学的格局受挑战,社会各方办学的积极性日益高涨,靠统一招生、统一课程教材、统一考试的手段来办教育,已经不适应社会多方面迫切需要人才的要求,学校单一的层次结构也被迅速发展的社会办学机构、行业培训形式所改变,无论是中等或高等

学校,不调整培养目标、专业设置和课程内容就很难在这种社会转型期中继续安稳地生存,更谈不上发展。这就动摇了整个保守的教育管理体系,因此,中央在《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

决定》和《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二个文件中,都分析了这种情况,明智地提出要改革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教育体制,转变政府的职能,简政放权,使学校真正拥有办学自主权。这是社会变迁带来的教育变迁进步的一方面。

社会急需人才,公共考试也应运而兴起,在目前尚没有比较客观的选拔衡量人才的标准情况下,考试仍是普通认可的衡量手段,因此,政府各部门、工矿企业、机关团体纷纷运用考试手段进行招干、招工、招贤、评等级、评职称、评标兵等工作。使公共考试广泛地展开,从考试的层次、内容、方式、技术等方面形成巨大的体系,不仅影响着社会思潮,成为一个导向机制,而且直接影响到教育系统及学校的领导、师生员工。在现行的劳动人事管理、户籍管理、利益分配等方面的制度下,公共考试成为一个潜在的而又在有导向功能的社会机制,而在教育体系中的高考会考制度也是这种公共考试的组成部分,对整个教育模式的变化有着深刻的影响。

应该说,高考会考制度是现代社会的一种客观要求,也在教育的发展进程中起过积极的作用。对社会分层和教育分流是一种有效的机制。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教育模式的变化,特别是高考会考的某些不科学性和不合理性,使学校的教育功能出现偏废的情况。高考会考虽是二种不同的考试,高考乃是选拔考试,旨在选取高校新生,会考属于水平考试,旨在检验考生是否达到合格水平。但二者的考试对象都是高中生,考试内容都是以统一的课程或教材为基础,考试的命题原则和方法基本相同。直接地制约着学校教育特别是中等教育中的

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同时也制约着学校的教学组织方式和教学方法。由于考试主要是评估学生的学业成绩,对学生的品德、智能、个性等方面的水平没有考核能力。学校为了争取较高的及格率和升学率,在工作的规划和安排上偏重于应付高考会考,或单纯地围绕考试有关的内容进行教学和训练,甚至不顾后果地增加模拟考试和测验的次数,冲击正常的教学进展和教学秩序。这样既不利全面贯彻的教育目的和方针,又浪费了相当多的教育资源。对教师来说,造成了一定的压力,穷于应付繁重的教学和考试任务,缺少对教材和课程的检讨和与学生沟通;对学生来说,则逼使学生穷于应付学业和应试,丧失了其他方面的活动和发展;师生联系变得机械简单,教学活动变得枯燥乏味,双方的主动性、创造性都受到限制。这种教学模式显得落后保守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附件: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提高考务工作制度化、信息化和科学化水平,确保考试质量,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教育部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部自考办)负责制定考务管理工作的具体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级考委)领导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自考办)依据本规定,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的原则是:科学、公平、安全、规范。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主要包括:报名报考,试卷的印刷、运送与保管,考试组织与实施,评卷与分数报告,试卷(答卷)的安全保密,违规处理,统计工作等。 第五条各级自考办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等教育自 —3 —

学考试考务工作。 第二章考试工作人员 第六条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保护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遵守保密工作规定,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 第八条教育部自考办与省级自考办要有计划地培训考试工作人员,考核合格后执证上岗。 第九条执行回避制度。专职的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与答卷(含答题卡,下同);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次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不得参加当次的考试工作。 第三章报名报考 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级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 第十一条首次报名者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报名。报名时—4 —

2002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公务员制度试题历年试卷

2002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国家公务员制度试题 课程代码:00317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干的括 号内。每小题1分,共30分) 1.1993年8月14日,由国务院颁布的我国公务员管理的基础性法规是( ) A.《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条例》 B.《国家公务员法》 C.《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D.《国家工作人员法》 2.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基本方式是( ) A.招聘 B.任命 C.考试 D.选举 3.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机关是( ) A.同级人民政府 B.上级人民政府 C.同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 D.本级人大或本级人大常委会 4.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 A.10天 B.20天 C.1个月 D.3个月 5.真正选拔到合格的、优秀的国家公务员的重要保证是( ) A.前提条件 B.基本条件 C.资格条件 D.升职程序 6.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可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 ) A.十四级 B.十三级 C.十二级 D.十一级 7.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原则是( ) A.依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的原则 B.适用行政纪律一律平等 C.行政处分的轻重与国家公务员违纪所承担的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D.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8.当今世界管理学界的三大名言最重要的是落脚于( ) A.知识 B.智力 C.觉悟 D.思想 9.聘用制国家公务员如果违反纪律,只需( ) A.辞退 B.辞职 C.免职 D.解除聘用合同 10.国家公务员退休制度的核心问题是( ) A.退休条件 B.退休待遇 C.退休方式 D.退休年龄 11.在国家公务员专门业务中处于首位的能力应该是( ) A.组织协调能力 B.知人善任能力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质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考委”)举行的各项考试的考务、考籍工作,适用本规则。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准确、规范的原则。 四、各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自考办”)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应接受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部自考办”)的业务指导。 五、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各级自考办的工作人员和参与考试工作的兼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负责,符合保密工作的条件,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六、教育部自考办与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并应经过必要的考核。 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原则上一年实施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 第二章报名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性别、年龄、民族、信仰、职业、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 九、首次报名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报名。报名时须按规定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考生登记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登记卡》(以下简称“《报名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课程卡》( 以下简称“《报考课程卡》”)。交纳照片和报名、考试费,领取省自考办统一印制的《准考证》。 十、非首次报名者经核验已发的《准考证》及规定的有关证件外,只须填写《报考课程卡》。 十一、准考证号在首次报名时确定,并由报名点在考生报名时按全国统一规定的十二位数字编排,格式如下: 地(市)县(区)报考年四月份考试为1 考生序号 代码代码度号十月份考试为2 上半年其它考试为3 下半年其它考试为4 《准考证》中的考生序号必须以县(区)为单位不分专业依次排列。 十二、报考实践性环节考核的考生,按有关规定报名考试。 十三、报名结束后, 省自考办按地(市)或县(区)随机编排考场及座位号,地(市)或县(区)自考办根据编排结果发出《考试通知单》。 第三章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密 十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教育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保密局89教密字[001])的有关规定,高等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1988年3月3日发布)国发[1988]15号 一、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二、考试机构 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和全国考委指导下进行工作。省考委的组成,参照全国考委的组成确定。 省考委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业务规范; (二)在全国考委关于开考专业的规划和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本地实际拟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 (三)组织本地区开考专业的考试工作; (四)负责本地区应考者的考籍管理,颁发单作合格证书和毕业证书; (五)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六)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的委托,对已经批准建校招生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通过考试的方法进行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省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九条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所辖地区(以下简称“地区”)、市、直辖市的市辖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地市考委”)在地区行署或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和省考委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地市考委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组织工作; (二)指导本地区的社会助学活动; (三)负责组织本地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人员的思想品德鉴定工作。 地市考委的日常工作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主考学校由省考委遴选专业师资力量较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担任。主考学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上接受省考委的领导,参与命题和评卷,负责有关实践性学习环节的考核,在毕业证书上副署,办理省考委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 主考学校应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事机构,根据任务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所需编制列入学校总编制数内,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三、开考专业 第十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新专业,由省考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并提出申请,报全国考委审批。 第十二条可以实行省际协作开考新专业。 第十三条开考新专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工作机构,必要的专职人员和经费;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一条规定的主考学校; (三)有专业考试计划; (四)有保证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心要条件。 第十四条开考承认学历的新专业,一般应在普通高等学校已有专业目录中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军队系统要求开考本系统所需专业的,可以委托省考委组织办理,或由全国考委协调办理。 第十六条全国考委每年一次集中进行专业审批。省考委应于每年六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考委,逾期者延至下一年度重新申季办理。审批结果由全国考委于当年第三季度内下达。凡批准开考的专业均可于次年接受报考,并于首次开考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开考专业名称和专业考试计划。 四、考试办法 第十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由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别采取全国统一命题、区域命题、省级命题三种办法。逐步建立题库,实现必要的命题标准化。 试题(包括副题)及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 第十八条各专业考试计划的安排,专科(基础科)一般为三至四年,本科一般为四至五年。 第十九条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合格证书,并按规定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条报考人员可在本地区的开考专业范围内,自愿选择考试专业,但根据专业要求对报考对象作职业上必要限制的专业除外。 第二十一条报考人员应按本地区的有关规定,到省考委或地市考委指定的单位办理报名手续。 第二十二条已经取得高等学校研究生、本科生或专科生学历的人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免考部分课程。

2016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2016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当代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 A、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C、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D、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议案的法定人数为() A、全体代表过半数 B、全体代表2/3以上多数 C、出席代表过半数 D、出席代表2/3以上多数 3、1993年至2004年间,乡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为()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五年 4、根据《党章》规定,决定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是()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中共中央委员会 D、中共中央政治局 5、“文革”时期,代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权的是地方各级() A、人民政府 B、人民法院 C、人民检察院 D、“革命委员会” 6、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 A、国有企业法人代表 B、政党组织领导职务 C、国家审判机关职务 D、国家事业单位职务 7、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人由政府行政首长提名,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报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 A、批准 B、备案 C、决定 D、通过 8、中共省委、自治区委派出的代表机关是中共()

A、地级市委员会 B、地区委员会 C、市辖区委员会 D、县委员会 9、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人物是推翻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即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 A、资本主义 B、民族资本主义 C、官僚资本主义 D、国家资本主义 10、省级人大代表可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议案的法定联名人数为() A、5人以上 B、10人以上 C、15人以上 D、20人以上 11、可以由非中国籍香港永久性居民担任的职务是香港特别行政区() A、立法会议员 B、立法会主席 C、行政长官 D、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12、中国共产党党内最高处分是() A、警告 B、严重警告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13、决定将直接选举由乡级扩大到县级的是() A、1953年《选举法》 B、1954年《宪法》 C、1979年《选举法》 D、1978年《宪法》 14、县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有权任命() A、县人大常委会个别副主任 B、县人民政府个别副县长 C、县人民法院院长 D、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5、新中国首次宣布和平统一祖国方针的文献是()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2014) (1988年3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2014年7月29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考试机构 第三章开考专业 第四章考试办法 第五章考籍管理 第六章社会助学 第七章毕业人员的使用与待遇 第八章考试经费 第九章奖励和处罚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考试机构 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范; (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开考本科专业; (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七条全国考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拟订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和推荐适合自学的高等教育教材,对本专业考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评估。

关于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关于颁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 考籍管理工作规则》的通知 (考委〔19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教育委员会、教育厅、广东省高等厅、中国人民解放军自学考试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完善和发展自学考试工作,结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工作实践,制订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四月三十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一、为使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质量,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考委”)举行的各项考试的考务、考籍工作,适用本规则。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准确、规范的原则。

四、各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自考办”)的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应接受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教育部自考办”)的业务指导。 五、各级自考办要根据考试规模的发展配备与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各级自考办的工作人员和参与考试工作的兼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认真负责,符合保密工作的条件,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六、教育部自考办与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自考办”)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考籍管理工作人员,并应经过必要的考核。 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原则上一年实施两次,上半年一次,下半年一次。 第二章报名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性别、年龄、民族、信仰、职业、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按省自考办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报名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对有特殊要求的专业,考生须按有关规定报名。 九、首次报名者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含军人、武警人员证件)报名。报名时须按规定填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登记表》(以下简称“《考生登记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登记卡》(以下简称“《报名卡》”)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课程卡》( 以下简称“《报考课程卡》”)。交纳照片和报名、考试费,领取省自考办统一印制的《准考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委令第22号 【发布部门】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 【发布日期】1992.10.26 【实施日期】1992.10.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 (1992年10月26日国家教委令第22号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组织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确保考试质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命题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应学历层次水平和质量要求相一致。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应体现专业和课程的特点,考核应考者系统掌握课程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正确引导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树立良好学风。

第四条命题必须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颁发试行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颁布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为依据。 第五条加强命题工作的总体规划,统一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逐步实现命题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和管理手段的现代化。 第六条命题应按照标准化、科学化的要求进行,内容稳定、考试次数多、规模大的课程以建立题库为主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七条命题与辅导相分离。建立健全命题工作保密制度。 第八条命题经费列入有关教育行政事业部门的年度预算;业务部门委托考试的专业和课程,命题经费由业务部门承担。 第二章命题组织与管理 第九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由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统筹安排,分级管理,实行全国统一命题、省际协作命题、省级命题三级命题体制。 凡全国统一命题的课程,省考委不得另行安排和自行命题考试。 使用全国统一命题和省际协作命题试卷,省考委不得进行改动。 第十条命题工作应在全国考委或省考委领导下,由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人、课程主命题教师组成课程命题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省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应设立命题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开考专业十个以下(含十个)的,专职命题工作管理人员应不少于五名,每增设五个专业增加一至二名专职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全国统一命题的课程命题教师,由全国考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助学组织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加强对社会助学的管理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以下简称“学习者”)创造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会助学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依法对社会助学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社会助学活动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办法等,保证教育质量。社会助学组织及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社会助学管理指导机构 第五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政策和业务规范,

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并对其社会助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七条行业部门与自学考试机构合作考试的项目,行业部门应负责本系统的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社会助学组织 第八条社会助学组织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经省考办登记注册,方可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第九条社会助学组织应具有与办学形式和办学规模相适应、产权明确且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教学设备和教学管理人员,保障学习者必要的学习、生活和安全条件。 第十条社会助学组织必须严格遵守独立自主办学原则,招生、教学、管理为同一主体。 第十一条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应由学校确定相应的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本学校举办的助学活动。 第十二条社会助学组织的具体职责如下:

什么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什么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有关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形式是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对人才的需要来确 定的。根据山东的实际情况,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有下列两种形式: (1)面向社会开考专业。面向社会开考专业,是指专业面向整个社会,涉及多个部门、行业的需要而开考的专业。山东省面向社会开考的专业目前有法律(本、专科)、汉语言文学(本、专科)、英语(本、专科)等若干专业。 (2)部门、行业委托开考专业。这是部门、行业为了满足自身发展对专业人才的需求,委托考试机构开考的专业。这一形式的特点是,开考专业不是面向全社会而是面向一定的部门、行业或岗位,对报考人员有一定的要求和限制。此类专业的专业性较强,一般是部门、行业急于培训、选拔专业人才的专业。山东省现有部门、行业委托开考专业多数为相关部门、行业委托省考委开考的。 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设了哪些学历层次的考试及各层次的要求 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设了本科、专科两个学历层次的考试。 各学历层次的要求是: (1)本科要求考生通过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达到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相同专业毕业生水平,即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能熟练运用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

(2)专科要求考生通过所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试,达到相当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相同专业毕业生水平,即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并能完成所学专业的具体工作。 什么是学分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为什么要实行学分制? 学分制是高等教育中一种教学管理制度,它以学分为计算考生学习分量的单位,即根据各门课程每一学期的授课时数或实验时数给予一定的学分,考生学完规定的总学分数,方能取得毕业证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行学分制是因为: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专业的专科、本科学历层次的总学分与普通高等学校同等学历层次的总学分基本相同,体现了二者的一致性。同时,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为考试机构掌握命题难易程度提供了依据,也便于各类助学单位的辅导教师和考生根据专业考试计划对各门课程的要求来安排课时和掌握授课、自学进度。 (2)实行学分制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选修课提供了前提,只要学分相同,考生可根据自己的自学条件和工作需要选择考试的课程,这就满足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的开放性和适应性特点,为培养实用型专门人才提供了充分余地。 (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行学分制是一种必然。因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没有学年的,只要考生考试及格一门课程,即取得相应的学分,以后各门课程逐渐积累,达到规定课程总学分就能毕业,这是其它教育形式无法替代的。 什么是公共课、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必修课和选修课? 公共课是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任何专业或部分同类专业的考生都必须学习的课程。如《哲学》、《政治经济学》等。公共课虽然不一定同所学专业有直接联系,但 它是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人才,为进一步学习提供方法论的不可缺少的课程。 基础课是指某一专业的考生学习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其作用 是为考生掌握专业知识、学习科学技术、发展有关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

中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介

中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简介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的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21条、第22条规定: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创建与发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于1981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创立,是中国规模最大的社会化开放式高等教育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自学考试。据不完全统计,至今累计已有4300万人参加了学习和考试,共有625万人获得不同层次的毕业证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现开考636个专业,包括专科、本科和独立本科段;考试在每年1月、4月、7月、10月举行,课程考试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安排,实行学分制。 近几年,相继开设了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电子商务证书、商务管理证书和金融管理证书等多项社会化考试项目。 在我省,报名并参加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且取得了一门以上合格成绩的考生累计已达到150多万人,其中30多万人取得毕业证书。 性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既是一种国家学历考试制度,又是一种教育形式。 作为国家学历考试制度,由政府考试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考试权,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用考试的手段对应考者的知识水平和能力水平进行严格的检验和测量。考试结果和学历文凭国家予以承认。

作为一种教育形式,它由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三者紧密结合而成。通过国家考试,个人自学、社会助学的成果得到检验和认定,并获国家承认。 任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特点 同其他传统的教育形式相比,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具有高度开放、灵活多样、适应性强、工学矛盾小、容量大、花费少、效益高的特点,被人们誉为“没有围墙的大学”。应考者不受民族、性别、年龄、职业、信仰、已受教育程度、居住区域和身体条件等限制,均可根据自己的爱好或职业的需要自主地选择报考专业。考试采用学分累积制,不需经过入学考试,没有招生规模和学制的限制,考试合格一科即可获得该科的学分,不合格可以重考,重考次数不限,积满学分即可毕业;考试安排灵活,每次考试应考者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报考课程门数,自由地安排学习时间和学习方式,可以边工作边自学边应考,也可以自主地选择是否参加助学机构举办的各种形式的助学辅导班,工学矛盾较少,考试费用低廉。 学历水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届目标参照性考试(水平考试),其学历水平和质量标准在总体上与普通高等学校相同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相一致。每门课程的考试均为该课程的结业考试。 学历层次、证书及学位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历分为专科、本科两个层次;证书包括课程合格证书、专业证书、专科毕业证书、本科毕业证书等四种。 课程考试合格者,由省考委发给该门课程的课程合格证书,并计算该课程学分;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课程的考试,积满学分,符合专业证书发放条件者,由省考委发给专业证书(该证书根据有关部门、行业系统的需要而设置);完成专业考试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考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公务员制度历年试题

全国2011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公务员制度试题 课程代码:01848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我国《公务员法》施行于() A.1993年4月24日 B.1993年10月1日 C.2005年4月27日 D.2006年1月1日 2.下列选项中,属于公务员的是() A.教育部直属高校校长 B.公安派出所所长 C.城市社区居委会主任 D.作家协会副主席 3.参与赌博违反了公务员的() A.政治纪律 B.工作纪律 C.组织纪律 D.道德纪律 4.公务员行使公务员的批评建议权的对象是() A.企业的工作 B.机关的工作 C.事业单位的工作 D.社会组织的工作 5.政府部门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强制、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属于() A.专业技术类职位 B.行政执法类职位 C.综合管理类职位 D.其他类别职位 6.笔试的缺点是() A.经济性 B.客观性 C.广博性 D.不易考察应试者的实际工作能力 7.我国录用公务员的最低年龄是() A.年满18周岁 B.年满19周岁 C.年满20周岁 D.年满21周岁 8.职位分类的典型代表国家是() A.英国 B.中国 C.美国 D.德国 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 ...录用公务员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B.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C.具有良好的品行 D.具有MPA专业学位 10.下列选项中,不通知 ...公务员本人考核结果的国家是() A.美国 B.英国

C.法国 D.日本 11.符合思想政治素质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工作作风较好、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廉洁自律标准的考核等次是() A.优秀 B.称职 C.基本称职 D.不称职 12.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部门各单位考核工作的是() A.被考核公务员 B.主管领导 C.考核委员会 D.机关负责人 13.下列选项中,可以实行聘任制的职位是() A.省长 B.司长 C.县委书记 D.软件设计师 14.下列选项中,对公务员降职不正确 ...的陈述是() A.引起降职的原因有部分是客观上造成的 B.降职与处分有明显的区别 C.降职是一种处分 D.降职有利于公务员能上能下 15.下列选项中,属于单纯性免职的是() A.晋升职务的 B.转任职位的 C.退休的 D.降低职务的 16.在公务员奖励中,记二等功的授奖主体是() A.乡级政府 B.县级政府 C.市(地)级政府工作部门 D.省级政府工作部门 17.下列选项中,属于公务员处分种类的是() A.免职 B.辞退 C.批评 D.警告 l8.“不得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属于行政机关公务员应该遵守的() A.政治纪律 B.工作纪律 C.廉政纪律 D.道德纪律 19.下列选项中,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不作为 ...() A.考核内容的依据 B.任职的依据 C.晋升的依据 D.降职的依据 20.任职培训的对象是() A.拟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B.新录用的公务员 C.挂职锻炼的公务员 D.从事某项专门业务的公务员 21.省农业厅某副处长不服免职决定而提起申诉,受理机关为() A.所在地法院 B.省纪委 C.省监察机关 D.省公务员主管机关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中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 是对自学者进行以高等教育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 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教育形式, 是中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 是经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 推动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 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 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采用单科考试、学分累计的办法。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 每门课程进行一次性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课程)合格证书, 并按规定计算学分, 不及格者, 可参加下一次该门课程的考试。全部课程 (含实践性环节和毕业考核)考试合格, 经鉴定思想品德符合要求者, 颁发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 国家承认其学历; 自考毕业证书得到世界多个国家认可。 一、报名时间及报考对象 报名时间: 6 月10—25 日, 各市州、系统委托单位自考办向省教育考试院上交考试报名数据时间为9月10 日。各地自考办可根据需要安排补报名, 补报名时间见各地自考办通知。

二、报名地点及手续 1.报考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考生到全省各市、州、县自考办设置的报名点报名。委托开考专业由系统和 部门组织报名, 沟通专业由举办学校组织报名, 考生到委托系统(单位)或举办学校在全省设立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各市、州、县自考办不办理委托开考专业(含自考—电大沟通专业)考生的报名手续。 1)系统委托开考专业: ( 1)专科(含基础科段)专业—省卫生厅委托: 护理学、临床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综合; 省农业厅委托: 农学、动物科学与动物医学、农业推广、高效农业; 省司法厅委托: 律师; 省公安厅委托: 刑事侦察; 省邮管局委托: 通信技术; 省统计局委托: 统计(会计与统计核算方向); 省电力工业局委托: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动和社会保障; 省畜牧局委托: 动物性食品卫生检疫; 省烹饪协会委托: 餐饮管理。 ( 2)独立本科段(含本科段)专业—省卫生厅委托; 护理学、卫生事业管理; 省农业厅委托: 农学、农业推广; 省司法厅委托: 律师、监所管理; 省公安厅委托: 公安管理、刑事侦察; 省邮管局委托: 通信工程、邮电管理工程; 省统计局委托: 经济学、调查与分析; 省信息产业厅委托: 计算机信息管理; 宜昌市水利局委托

高等教学自学考试规章制度

高等教学自学考试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完善高等教育体系,根据宪法第十九条“鼓励自学成才”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对自学者进行以学历考试为主的高等教育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进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第三条中华人民国公民,不受性别、年龄、民族、种族和已受教育程度的限制,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第四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以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为根本方向,讲求社会效益,保证人才质量。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人才需求的科学预测和开考条件的实际可能,设置考试专业。 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专科(基础科)、本科等学历层次,与普通高等学校的学历层次水平的要求应相一致。

第二章考试机构 第六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在国家教育委员会领导下,负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全国考委由国务院教育、计划、财政、劳动人事部门的负责人,军队和有关人民团体的负责人,以及部分高等学校的校(院)长、专家、学者组成。 全国考委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具体政策和业务规; (二)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三)制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考专业的规划,审批或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机构审批开考专业; (四)制定和审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课程自学考试大纲; (五)根据本条例,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有效性进行审查; (六)组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研究工作。 国家教育委员会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该机构同时作为全国考委的日常办事机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基本制度之一,是对自学者进行以高等教育学历考试为主的国家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任务,是通过国家考试促进广泛的个人自学和社会助学活动,推动在职专业教育和大学后继续教育,造就和选拔德才兼备的专门人才,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采用单科考试、学分累计的办法。按照专业考试计划的要求,分课程进行考试。课程考试合格者发给单科(课程)合格证书,并按规定 计算学分。不及格者,可参加以后的考试。全部课程考试(含实践性环节和毕业考核)合格,经鉴定思想品德符合要求者,颁发专科或本科毕业证书,国家承 认其学历;自考毕业证书得到世界多个国家认可。 一、报名时间及报考对象 报名时间:2010 年11 月10—20 日。各地自考办可根据需要安排补报名,补报名时间见各地自考办通知。报考对象:在湖北境内工作、学习、生活的公民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人员,均可报考。 二、报名地点及手续1.报考面向社会开考专业的考生到全省各市、州、县自考办设置的报名点报名。系统委托开考的专业由系统委托部门组织报名,考生到系统委托单位在全省设立的报名点办理报名手续。各市、州、县自考办不办理系统委托开考专业考生的报名手续。 系统委托开考专业:(1)专科专业和本科专业的基础科段—省卫生厅委托:护理学;省农业厅委托:动物科学和动物医学、养殖、种植、农村社会化服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劳动和社会保障;省烹饪协会委托:餐饮管理;省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委托:物流管理、采购与供应管理。 (2)独立本科段和本科专业的本科段—省卫生厅委托;护理学;省农业厅委托:动物科学和动物医学;省司法厅委托:监所管理;省公安厅委托:公安管理、刑事侦察;省统计局委托:经济学、调查与分析;省烹饪协会委托:餐饮管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委托:劳动和社会保障;省道路运输行业协会委托:物流管理、采购与供应管理。 2.已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在籍考生,凭准考证报名。新生凭有效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报名。考生报名时应根据所公布的专业、课程,认 真填写“湖北省自学考试报名登记卡”,要求内容填写准确,字迹工整。 3.独立本科段和本科专业的本科段接纳属于国民教育系列、取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高等教育专科(本科、研究生)专业的毕业生报名,具体报考条件详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改革发展纲要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改革发展纲要 (2007-2012年) (征求意见稿) 1981年,我国开始试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国务院198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确定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一步确定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之一,“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20多年来,自学考试以质量求生存、以创新求发展,建立了良好的社会信誉,形成了多层次、多规格、多功能的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举的开放教育体系,为全体国民平等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提供了制度保障,成为我国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建立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形成学习型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实现党中央提出的人才强国战略目标,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创新型国家,需要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数以千万计的专门人才。社会的转型,产业结构的调整,新兴职业的不断涌现,需要人们不断获取和更新知识,培养创造力、提高竞争力,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革带来的各种挑战。终身教育正日益成为社会的共识,在构建全民学习、形成学习型社会的进程中,人们接受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需求日趋多样化、个性化。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各种高等教育形式竞相发展。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自学考试既面临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又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必须主动顺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明确定位于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科学把握发展方向,推动机制和体制创新;实施结构调整,改进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重视学习过程,改革评价方式和手段,强化教育服务,加强核心竞争力建设;在巩固学历教育基础地位的同时,大力发展非学历教育,不断提高自学考试教育质量,努力使自学考试成为构建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一支重要力量,成为开放、灵活、方便的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重要平台,为把我国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做出贡献。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方针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建设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的要求,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个性化的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需求,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全民族文化素质的提高服务,保障人民群众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促进教育公平和人的全面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2、发展方针 坚持“积极发展、开拓创新、规范管理、确保质量”的方针。 ——坚持事业发展不动摇,坚持质量标准不动摇。牢固树立质量是生命线,发展是主旋律的观念,强化核心竞争力建设,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促规范,以规范保质量。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一切从考生的利益出发,增强服务意识,拓展服务功能,扩大服务面向,完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量,提供优质服务,办人民满意的自学考试教育。 ——坚持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重发展的战略,适应终身教育的要求,强化与部门、行业的合作,创新机制、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开创自学考试多样化发展的新局面。 ——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点面结合、分层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充分发挥各地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积极探索适合区域经济社会需要的发展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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