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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院发布十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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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院发布十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近日,河北省公布全省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多个方面。

一、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系列案

一审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冀民三初字第2号、(2013)冀民三初字第1号

二审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三终字第7号、(2014)民三终字第8号

案由:侵害外观专利权纠纷、确认不侵害外观专利权及赔偿损失纠纷

原告(另案被告):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

被告(另案原告)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

【基本案情】

2002年2月13日,本田株式会社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名称为“汽车”外观设计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本田株式会社认为双环股份公司2003年9月开始制造、销售的双环LAIBAOS-RV汽车侵害了其上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自2003年9月18日起,多次向双环股份公司及各经销商发具警告函等,指控双环股份公司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此外,还通过其关联公司向相关中国政府部门发具函件,指控双环产品侵权,并通过诸多报刊、网站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众散布双环股份公司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己对双环股份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向双环股份公司提出巨额索赔等舆论。2004年6月24日,本田株式会社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涉案产品落入“汽车”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判令双环股份公司停止其生产销售行为,并赔偿本田株式会社经济损失,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等。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本田株式会社将经济损失数额增加至34857.04万元。与此同时双环股份公司认为上述行为是在本田株式会社合资同类产品CR-V汽车上市前和上市初,对中国同行、同类产品实施的,其目的显而易见是为了打压封杀对手,抬高自己,提升自己产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进而增加销售量,获取不正当竞争利润,使双环股份公司产品销售严重受阻,销量急剧下降,最终被迫提前停产,造成巨大损失。双环股份公司就此起诉要求确认双环股份公司不侵权的同时,判令本田株式会社的恶意行为侵犯了双环股份公司的合法经营权和名誉权,由本田株式会社赔偿双环股份公司损失36574万元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双环股份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主要从汽车的主视图、侧视图及后视图三个方向上对其所要购买的汽车进行观察。其它角度看到的涉案产品不属于消费者平时容易注意的地方,不作为比对的范围。涉案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主要技术特征相比对,在整体观察及细部比较上存在明显差异,两者不构成近似,涉案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本田株式会社主张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近似的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本田株式会社的诉讼请求。

关于本田株式会社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本田株式会社发送警告信可分为二个阶段,本田株式会社在第一阶段针对双环股份公司侵权警告的行为属于专利权人正当行使专利权的维权行为。本田株式会社在没有进一步证据证明存在侵权事实的情况下,以与向制造者发送侵权警告时相同的注意义务,在第二阶段扩大发送内容不明确的警告信,并非单纯地具有维护专利权的功能,其还有打击竞争对手、争取交易对象和交易机会的效果。权利人为谋求市场竞争优势或者破坏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以不正当方式滥用侵权警告,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本田株式会社赔偿人民币1600万。

【评析】

本系列案持续时间长、涉及纠纷多,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巨大,多个程序审理12年终告结案。本系列案通过二级法院的审理,较为典型地阐述了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以涉案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同时也明确了权利人通过发送警告函这一救济行

为不需以法院判定侵权为前提,权利人可通过警告函达到制止侵权的目的,但要注意发送侵权函的方式、内容和范围,对不同的发送对象应承担不同的审慎义务,如果权利人以不正当方式滥用侵权警告,损害竞争对手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陈敬增与华港燃气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廊民三初字第8号

二审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三终字第74号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陈敬增

被告:大城县华港燃气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原告陈敬增在大城县经营康欧燃气设备经营部,经营燃气炉、燃气热水器等。后取得中山市广容电器有限公司的授权,作为“欧能”牌燃气壁挂炉在大城地区的经销商。

被告华港燃气公司系大城县提供居民生活用燃气公司。该公司与中山市卡洛力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壁挂炉销售合同。销售中山市卡洛力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壁挂炉。

华港燃气公司在其营业大厅张贴《敬告用户》通知,其主要内容为:冬季气源紧张时,不能供给外购用户。

陈敬增向法院起诉称,华港燃气公司利用其在大城县销售燃气的独占地位,限制用户只能购买该公司销售的燃气炉,而对于购买陈敬增等其他经营者的燃气炉的,用推脱等手段无限期不给开通设备,不卖给冬季取暖用气。致使陈敬增燃气炉的销量下降,许多已经购买陈敬增所售燃气炉的用户因无法正常使用,纷纷退货。给其造成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华港燃气公司赔偿因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给陈敬增造成的营业损失32500元;2.华港燃气公司立即停止对陈敬增所销售的燃气炉不予通气、不卖给冬季取暖用气的不法行为并给予书面保证;3、诉讼费用由华港燃气公司承担。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敬增提交的《敬告用户》通知等证据可以证明,华港燃气公司确实存在供燃气时,以燃气紧张为由,拒绝给使用陈敬增等其他外购燃气具的用户开通燃气的行为。对此,华港燃气公司认可。

关于该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行为,在我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有相关规定。鉴于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均现行有效的情况,且没有关于审理上述行为应具体适用《反垄断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明确规定,本案中经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多次询问当事人,陈敬增坚持主张“华港燃气的公司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因此,法院仅对该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

本案中,华港燃气公司认可其为当地唯一经营管道燃气供应的公司,因此,在管道燃气方面,华港燃气公司属于公用企业且在该市场具有独占地位,其在销售天燃气的同时,以供气紧张时不给外购燃气具供气为限定条件,限定消费者只能购买华港燃气公司自己销售的燃气具,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规定,对于其他销售燃气具的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

华港燃气公司的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经营者陈敬增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停止该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部分,陈敬增主张的经营场所的租赁费用15000元和经营燃气具的工人的工资17500元,均系在合理的期限内产生的合理支出,陈敬增以该部分费用作为赔偿损失的依据,在华港燃气公司未提交反证的情况下,应当予以支持。陈敬增关于由华港燃气公司出具书面保证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大城县华港燃气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陈敬增所销售的燃气具不予通气、不卖给冬季取暖用气的行为;赔偿陈敬增经济损失32500元;驳回陈敬增的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公用企业属于盈利性组织,但又具有公共服务性质,其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并接受政府特殊管制。公用企业独占地位的形成,是由于经营者的市场准入受到法律、法规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的特别限制,区别于一般市场主体,使得公用企业在相关市场上独家经营,没有充分的竞争,相对的,消费者对公共企业提供的商品具有较强的依赖性。这种独占地位的存在,以及诱发损害消费者权益,排除其他相关联市场经营者参与竞争。从而违反我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本案中,华港燃气公司在当地为提供管道天然气的唯一企业,其利用在当地独家销售天然气的地位,限制消费者购买该公司自己销售的燃气设备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其他销售燃气设备的经营者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北方冬季采暖、供暖,是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大事。本案对燃气企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裁决,依法纠正公用企业及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为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够切实维护燃气设备市场的公平有序发展,使得消费者自由行使消费权,按照自己的消费意愿购买到满意的产品,经营者通过公平竞争,诚实经营获得收益。

三、“郝家排骨”饭店与“郝家排骨馆”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五初字第00371号

二审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三终字第90号

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

原告:郝某(郝家排骨饭店)

被告:郭某(郝家排骨馆)

【基本案情】

郝某为“郝家排骨”的品牌持有人,一直经营着正宗的“郝家排骨”饭店,该店在正定县发展了几家分店,具有了良好的声誉。被告郭某未经其允许,擅自于2012年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开设了名为“郝家排骨馆”的饭店,经营同类品牌餐饮项目,同时在宣传手段上直接冒用正定郝家排骨的历史和工艺以招揽顾客、扩大经营。这种利用混淆假冒等手段进行的不正当竞争欺骗了消费者,扰乱了经济秩序,并严重侵犯了郝某的利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郝某将郭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郭某立即停止在餐馆名称中使用“郝家排骨”字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等。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郝家排骨”为郝某经营的正定县郝家排骨老店的菜品,且获得了《燕赵都市报》举办的“一城一味:石家庄老味道”优秀奖,说明在河北范围内的读者知悉该菜品。中国企业商业信用评价中心授予正定县郝家排骨老店“诚信老字号”荣誉称号,可以反映出“正定县郝家排骨老店”的主打菜品“郝家排骨”的历史比较久远。上述事实可以证明“郝家排骨”为知名商品。另外,“郝家”和“排骨”本是郝姓家庭和排骨类菜品的通称,但经过正定县郝家排骨老店的长期经营和宣传,并通过当地消费者的口口相传,人们已将“郝家排骨”菜品与正定县郝家排骨老店这一特定的饭店形成紧密的联系。正定县人民政府部门授予“真定郝家排骨”先进单位证书,说明当地政府部门也将“真定郝家排骨”视同“正定县郝家排骨老店”单位。消费者一提“郝家排骨”系列菜品,自然想到的是正定县郝家排骨老店制作的菜品,而非其他饭店的同类菜品,“郝家排骨”实质上已起到区别其他饭店的排骨菜品来源的作用。从而使“郝家排骨”具有了显著性和特有性,可以成为该类菜品的特有名称。

郭某所经营的饭店,不但以“郝家排骨”作为经营店面的招牌,其对外订餐卡片上还印有“正定”、“郝家排骨”、“中华老字号”、“传承三百年”等字样。这些宣传文字与正定县郝家排骨老店的宣传相同,足以使消费者将郭某的桥西区郝家排骨馆的“郝家排骨”,误认为郝某的正定县郝家排骨老店的“郝家排骨”,进而对两个饭店产生关联性的联想,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郭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

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法院最终考虑到本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及郝某合理的维权费用等因素,判决郭某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评析】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或者是包装装潢是受法律保护的。比如知名饭店的外貌装修、店内具有标志性的餐具、装饰、服务员的服饰等元素,均有可能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这就要求大家在日常经营中,不要刻意去模仿他人的经营方式,要有自己的独创性。否则,既限制了自己将来的发展空间,也就有可能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得不偿失。

四、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秦皇岛润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国华置业有限公司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190号

二审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三终字第64号

案由: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秦皇岛润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国华置业有限公司

【基本案情】

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经授权在中国大陆境内享有“哆啦A梦”形象的著作权权益,及对涉及“哆啦A梦”形象侵犯行为进行诉讼等权利。2014年8月,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发现两被告共同经营、管理的秦皇岛华茂公园郡项目楼盘在售楼处(秦皇岛北戴河滨海大道与联峰北路交汇处)大量使用“哆啦A 梦”形象用于商业活动,侵害了其著作财产权。为此,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等50万元。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秦皇岛润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在楼盘营销活动中公开陈列、摆放数十个表情、动作各异的“哆啦A梦”模型,供公众观赏、合影,上述模型所使用的卡通形象造型与原告主张保护的卡通形象造型构成实质性相似。秦皇岛润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法院考虑到秦皇岛润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其宣传过程中摆放的“哆啦A梦”卡通形象造型有一百个之多,侵权规模较大,时间近两个月之久也较长,及艾影(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在立案、审理阶段多次赴秦皇岛市发生的合理费用,还有公证费用、合理的律师费用等因素,酌定秦皇岛润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5万元较为合适。

【评析】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署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涉案的“哆啦A梦”属于日本艺术家的作品,中国与日本均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日本公民的作品也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使用外国的文艺作品、文学作品、卡通形象等,也应当获得国外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

五、天津市海河春酒业酿造有限公司与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韦云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唐民初字第358号

二审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三终字第77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承德避暑山庄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承德山庄公司)

被告:天津市海河春酒业酿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海河春公司)

被告:韦云

【基本案情】

承德山庄公司是“山莊”、“山莊老酒”商标的所有人。这些商标均注册在第33类酒类产品上。2014年1月14日,承德山庄公司在被告韦云经营的河北省遵化市永红超市购得天津海河春公司生产的“清枫山莊老酒”2瓶。2006年6月27日,承德山庄公司所有的“山莊”(山莊老酒)商标被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承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2010年1月15日,承德山庄公司所有的“山莊及图”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天津海河春公司生产的“清枫山莊”老酒包装上的“山莊”二字被刻意突出,与承德山庄公司注册商标“山莊”及“山莊老酒”中的“山莊”二字字体基本相同。且“清枫山莊”之后有“老酒”二字,与“山莊老酒”中的“老酒”二字虽大小略有不同,但字体基本一致。据此,天津海河春公司生产销售的“清枫山莊”老酒突出使用了承德山庄公司的商标“山莊”和“山莊老酒”,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之规定,天津海河春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即白酒类,使用与承德山庄公司“山莊”及“山莊老酒”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其行为侵犯了承德山庄公司享有的“山莊”及“山莊老酒”的注册商标权。故判决天津海河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承德山庄公司20万元(包括合理开支)。

【评析】

品牌承载着企业的商誉,是对消费者的承诺和保障。现代企业的市场竞争从某种角度上说是品牌的竞争,一个著名品牌的成长和培育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和财力。《商标法》承担着保护商标权人和消费者合法利益的重任。本案中,承德山庄公司的“山莊”及“山莊老酒”品牌是河北省乃至全国的知名品牌。天津海河春公司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山莊”及“山莊老酒”相近似的商标,明显存在傍名牌获利的故意,属于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应当坚决予以制止和打击,以保护品牌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六、秦皇岛兰德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兰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秦民初字第133号

二审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三终字第29号

案由:侵害企业名称权纠纷

原告:秦皇岛兰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德机械公司)

被告:秦皇岛兰德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德热能公司)

【基本案情】

兰德机械公司于2005年11月9日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股东为董强林、张曼丽、陈光安。董强林自2006年10月至2012年7月一直担任兰德机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职务,并负责公司的全面管理工作。兰德机械公司停产后,兰德热能公司于2012年9月4日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经营项目与兰德机械公司的经营项目一致。兰德热能公司成立之初的股东为董强林、王吉黄、胡宝春,法定代表人为许玉琴(系董强林之妻)。2012年9月18日,兰德热能公司的股东变更为许玉琴、闫东、李慧娟、王志同。兰德机械公司认为,兰德热能公司侵害了其企业名称权,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于2014年7月9日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兰德热能

公司立即停止使用秦皇岛兰德热能设备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称、在媒体上公开发表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其中第(三)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以及在中国境内进行商业使用的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名称’”。兰德机械公司提供了若干证据足以证明其企业名称和“兰德”字号在其登记的辖区内、所涉行业范围内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故该“兰德”字号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规定的“企业名称”。兰德热能公司使用成立在先的兰德机械公司字号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另外,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本案中兰德机械公司与兰德热能公司都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注册,两公司经营范围一致,而且董强林作为兰德机械公司的股东在兰德机械公司停业后不久即注册了兰德热能公司。因此,兰德热能公司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与同行业的在先注册的兰德机械公司的企业名称构成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应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8万元。

【评析】

企业名称权具有区别企业主体的功能,正确使用企业名称权可以区分不同的市场主体,区分不同市场主体所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或服务,避免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通过本案可知,不仅企业的全称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企业名称权的保护,而且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也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另外,《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所以,企业在起名时,应避免在同一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使用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使用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同时应避免使用其他企业所拥有的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七、霍荣会诉刘某、华艺出版社、左某、孟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石民五初字第00294号

二审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三终字第110号

案由:侵害著作权纠纷

原告:霍荣会

被告:刘某

被告:华艺出版社

被告:左某

被告:孟某

【基本案情】

原告霍荣会诉称,《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一书由原告于2004年独立完成,并进行了版权登记,由中央编译出版社出版发行。2011年9月,石家庄市版权局在执法过程中,在被告刘某处查获涉嫌侵权图书《高中英语语法精典》,该批图书从孟某处购得,由华艺出版社出版,左某担任总策划。《高中英语语法精典》在编排体例和具体内容的讲解方面与原告所著的《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相同,属于盗版图书。请求判令四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了原告《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一书的著作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霍荣会提交了证据用于证明其拥有《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的著作权,在本案中,如何讲解知识点、列举例句并辅以相应的高考真题予以练习仍需要付出相应的智力劳动,因此霍荣会就上述内容仍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经当庭对涉案两本书籍的比对,《高中英语语法精典》全书二十个章节中有十一个章节的专题表解部分(包括讲解部分和例句部分)均与霍荣会编写的《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相应部分的内容一致,只是章节排列顺序不同,考虑到两书的出版时间,《高中英语语法精典》属于对《高中英语语法表解大全》的抄袭,构成侵权。在本案中,霍荣会主张四被告构成侵权的理由和依据各不相同,因此应当分别认定。华艺出版社是涉案侵权书籍载明的出版商,应有审查出版内容的合理注意义务,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情况也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华艺出版社未提交其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因此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左某是作为该书的总策划在封皮上署名,其有义务对该书的内容进行审查,但其未提交尽到审查义务的证据,因此应认定其构成侵权。刘某作为涉案侵权书籍《高中英语语法精典》的销售者,其销售行为有石家庄市版权局石版罚字(2011)第2号《扣留(封存)财务通知书》证明,应认定其构成侵权。霍荣会主张孟某是涉案侵权书籍《高中英语语法精典》的销售商的证据不足,孟某不构成侵权。综上法院认为酌定华艺出版社、左某连带赔偿霍荣会经济损失人民币二十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刘某赔偿霍荣会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元(含合理维权费用)较为妥当。至于霍荣会要求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案侵犯的主要是霍荣会的财产权利,并不涉及人身权利,因此在本案中判决赔礼道歉并无必要。

【评析】

本案中原审原告霍荣会在我省法院起诉了诸多案件,由于个案的情况差异,结果有所不同。在本案中,虽然如一审判决而言“语法知识部分属于教学大纲要求的中学英语语法的共同知识点,高考真题的著作权不属于原告”,但如何讲解知识点、列举例句并辅以相应的高考真题予以练习仍需要付出相应的智力劳动,因此二审法院认为霍荣会就上述内容仍具有独创性,应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另外在本案中,对不同被告的行为也应分别认定,根据其不同的法律义务进行判定是否侵权,最后我院酌定被告赔偿20万元,体现了加大侵权赔偿力度,惩治侵权行为的司法导向。

八、天津大桥焊材集团有限公司因与盐山县大华五金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沧民初字第00076号

二审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三终字第113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天津大桥焊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桥焊材公司)

被告:盐山县大华五金销售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华五金公司)

【基本案情】

大桥焊材公司是一家焊接材料的生产销售企业,是“大桥牌”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大华五金公司于2013年10月从不知名的人处以230/件的价格购进标注“大桥牌”?不锈钢实心焊丝73件。2014年1月9日,又以250元/件的价格将73件焊丝全部销售给河北昌骅汽车专用有限公司。2014年1月20日,黄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举报,在河北昌骅汽车专用有限公司现场查获并扣押未使用的73件标注有“大桥牌”?不锈钢实心焊丝。经大桥焊材公司打假人员现场鉴定,不是大桥焊材公司生产的产品。黄骅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4年2月8日作出黄工商处字(2014)第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大华五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没收侵权实心不锈钢焊丝73件(15公斤/件),并对大华五金公司罚款10000元。大桥焊材公司遂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大华五金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焊接材料产品,判令大华五金公司赔偿因其商标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大桥焊材公司是“大桥牌”注册商标的持有人,其享有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大华五金公司销售假冒的“大桥牌”?不锈钢实心焊丝,侵犯了大桥焊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大桥焊材公司要求大华五金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焊接材料产品的请求,应予以支持。大华五金公司对给大桥焊材公司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大桥焊材公司主张大华五金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因大华五金公司侵权而受到的实际损失的数额。大华五金公司销售的假冒“大桥牌”?不锈钢实心焊丝73件,以230/件的价格购进,以250/件的价格售出,销售获利1460元,即大华五金公司的获利可以确定。依据法律规定,大华五金公司赔偿数额应当包括大桥焊材公司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对于本案的合理开支费用,大桥焊材公司虽然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但从工商局查处的相关情况,及大桥焊材公司与大华五金公司的住所地判断,应当存在交通费等合理开支费用,大桥焊材公司称“维权时是坐自己公司的车,所以交通费没有相应的票据以及聘请的律师是公司的法律顾问,所以没有与该案相应的律师费发票”的理由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相关情况,酌情判定合理费用为1万元。综上,判决大华五金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大桥焊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焊接材料产品,并赔偿11469元(包含合理费用)。

【评析】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过程中,应该正确理解与适用证据规则,通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从而达到鼓励创新,支持企业品牌战略发展,增强市场竞争力的目的。京津冀之间源于地缘及历史的相关因素,商品在此三地之间的流通非常常见,由此产生的知识产权纠纷也会越来越多。本案中的“大桥牌”商标是驰名商标,在全国,尤其是京津冀地区行业内非常有名。作为本案的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必然会产生相应的维权费用,但是基于本案的特殊情况,权利人未能提交车旅费及聘请律师的对应票据,如果机械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权利人的合理费用就得不到支持。本案中结合权利人到达被控侵权场所,对侵权产品做出现场鉴定等事实已经法院查明事实中认定,故对于权利人未能提交路费及相应律师票据的解释理由结合本案事实应予采信,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九、吴某与张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

一审案号: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五初字第00018号

二审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三终字第69号

案由: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原告:吴某

被告:张某

【基本案情】

2011年8月,张某(特许经营授权方)与吴某(加盟方)签订了《台湾大晋良品(丝巾围饰专门店)加盟商协议》,通过该协议张某授权吴某在石家庄桥东区域内成立大晋良品的特许专门店。协议约定张某向吴某提供大晋良品品牌产品,并帮助吴某拓展销售业务,提供最新货品信息,提供宣传资料促销信息,还无偿提供管理、经营、销售等方面的培训。在授权期内吴某可以使用大晋良品商标、服务标志及标识这些标志、记号、样式、标签和招牌。协议还约定吴某需向张某支付产品预存货款人民币10万元。张某将陆续向吴某提供10万元的产品,进货金额直接从预存货款里扣除,当预存货款不足1万元时,书面通知吴某补足10万元。协议签订后,吴某给付了预存货款,张某亦交付了相应的货物。吴某租赁了开店房屋并进行了统一模式的装修。

在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吴某诉至法院,认为双方所签合同系特许经营合同,张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特许经营人的条件,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由张某返还部分货款及赔偿相应的损失。张某认为该合同不是特

许经营合同,只是普通的供货合同,合同中也没有约定任何特许经营费用,不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要件。

【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对于涉案协议的性质判断,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进行审查。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用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张某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吴某加盟店可以使用其“大晋良品”商标、服务标志等经营资源,还约定了统一的销售模式及管理规范,即“保证向中国大陆内各特约经销商交付的产品保持统一的专柜零售标价”、“加盟商必须自己经营,不得转包他人”及为吴某提供管理、经营、销售等方面的培训等,同时又约定了当预存货款不足1万元时,吴某要补足10万元;合作结束后,货品无损伤,保证金按实际产品金额退还。在该协议中虽并未直接写明“特许经营费用”,但是吴某所交付的预存货款具有保证金的作用,也是其取得特约代理权的前提,故具有加盟费的性质。综上,张某与吴某之间建立了由知识产权、经营模式以及特许双方的监督、管理、服务等诸多要素构成的综合关系,符合特许经营合同要件。由于张某不具备特许经营活动许可方所必须的资格,故双方签订的《加盟协议》为无效合同。张某应当返还吴书立部分货款及损失。

【评析】

关于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问题,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用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以上规定,特许经营合同很重要的一个要件即是否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在实践中,特许人与被许可人之间签订的具有特许经营性质的合同中对特许经营费用并不是直接措辞为“特许经营费用”或者“加盟费”,而是有多种表现形式,诸如保证一定金额的预存货款或保证金等形式,虽然不是直接约定给付特许经营费或加盟费,但其具有特许经营费的作用,应当认定为特许经营费的一种表现形式。

十、北京盖伦教育发展有限公司与石家庄市新华区凯迪培训学校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民五初字第00367号

二审案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冀民三终字第62号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北京盖伦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石家庄市新华区凯迪培训学校

【基本案情】

原告系“盖伦”、“TALENTY”以及“燕子”(图形)等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范围为第41、42、43类别的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函授课程、培训等,其主要业务之一为少儿英语培训。原告北京盖伦公司与被告的创立人梁卫东于2005年8月18日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特许经营期限自2005年10月1日至2010年9月30日,共5年。合同约定:梁卫东自愿加入盖伦国际教育连锁体系,经原告审核后授予特许经营权,开办连锁培训学校(暂定校名石家庄盖伦培训学校,以当地行政主管部门最后核定为准),校名内必须含“盖伦(或英文TALENTY)”字样,连锁培训学校使用原告的品牌、商标、商号,按照原告的统一经营管理模式进行经营管理。合同期满后,在原被告双方没有继续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下,被告仍在继续使用“盖伦”系列商标进行教育培训经营活动。于原告起诉前才变更为“石家庄市新华区凯迪培训学校”。

【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盖伦公司系“盖伦”、“TALENTY”以及“燕子”(图形)等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范围为第16、41、42、43类别,且权利均在法律保护有效期限内,依法应受法律保护。石家庄凯

迪学校在特许经营合同期满后,仍在其经营场所及网站使用北京盖伦公司享有的系列商标权进行英语培训经营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侵犯了北京盖伦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北京盖伦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因石家庄凯迪学校侵权,所造成的在石家庄地区许可他人使用“盖伦”商标的减少量,也没有证据证明“盖伦”商标的单位利润,石家庄凯迪学校也未提供与其侵权行为有关的账簿、资料等证据,北京盖伦公司所主张的计算方式又缺乏依据,故北京盖伦公司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石家庄凯迪学校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

在此情况下,本案的赔偿数额可以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北京盖伦公司提交的其与孙丹之间的《合作合同书》,石家庄凯迪学校不认可,其真实性、关联性不能确认,不足以作为本案确定赔偿数额的依据。根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盖伦”商标一次性交纳的许可使用费为20.7万元,使用期限为5年,折合每年为4.14万元。另根据合同约定,自第三经营年度起每个经营年度特许经营年费为3万元。参照特许经营期间的许可使用费,特许经营逾期后在相同条件下每年正常的许可使用费合计应为7.14万元。考虑到在特许经营期间,石家庄市新华区盖伦培训学校开设了4家分校,特许经营逾期后,根据北京盖伦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可以证明该校存在侵权行为的分校为8家,经营规模扩大一倍,一般情况下每年许可使用费应为14.28万元。如前所述,本案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按二年计算,一般情况下按二年正常许可使用费计算应为28.56万元。石家庄市新华区盖伦培训学校在《特许经营合同》逾期后,未经许可继续使用“盖伦”商标,且在北京盖伦公司致函催告后,仍不停止使用,并进一步扩大经营规模,属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应按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3倍确定赔偿数额。石家庄凯迪学校上诉所称双方因有保证金纠纷,其侵权恶意较小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按照上述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后,还应加上包括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在内的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综合考虑上述计算依据和因素,本院认为,本案赔偿数额确定为60万元较为适当。

【评析】

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不断深入,三地经济文化交往日益频繁,京津入冀市场主体将越来越多。如何切实维护京津入冀市场主体在知识产权方面的合法权益,是摆在我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中的现实问题。在本案审理中,我省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坚决摒弃地方保护主义,依法加大侵权赔偿力度,探索实施惩罚性侵权赔偿制度,切实维护了京津入冀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促进我省科技进步、品牌创新和文化繁荣,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来源:https://www.sodocs.net/doc/5118051325.html,/kx1808.html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目录 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 (1) (一)实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体 (1)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般原则和透明度要求 (1) (三)知识产权的民事侵权救济 (2) (四)司法审查 (3) (五)刑事程序 (4) 二、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 (4) (一)刑事追诉案件数量少 (4) (二)普通违法案件惩治手段少 (4) (三)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之间缺乏协作 (4) (四)传统的法院审理模式已不适应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 (5) (五)法官专业化程度不高 (5) (六)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和审判实践缺乏统一性 (5) (七)案件查处的难度不断加大 (5) 三、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改进措施 (6) (一)树立保护知识产权的刑法价值观 (6) (二)统一执法标准,强化刑法保护力度 (6) (三)协调执法和司法 (6) (四)改进知识产权审判体制 (7) (五)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 (7) (六)建立知识产权的上诉法院,保证法律适用的统一 (7) (七)注重办案经验交流,加强案件分析研究工作 (8) 参考文献 (8)

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民事、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民事、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 我们只有将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积极申请专利、发展自主知识产权等措施, 才能让我国企业免受切肤之痛,并让知识产权这把双刃剑为中国自身所用。为此, 我们必须加强教育与宣传, 提高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 以增强我国科技、经济竞争能力, 更好地参与并在国际竞争中胜出。 关键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问题对策 一、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现状 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目的是适时、正确地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中民事司法保护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方式。 (一)实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体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的建立,我国迄今已建立起一套较为完整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在我国现阶段,各级人民法院是实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主体,在涉及刑事程序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时,可能还会涉及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截至2013年10月,全国地方法院单设知识产权审判庭298个,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84个,共有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2126人。 (二)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般原则和透明度要求 在中国诉讼制度的传统中,往往重视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公正。随着人们法制意识增强,程序公正的呼声越来越高,诉讼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我国在2007年修改了民事诉讼法,主要修改了再审程序和执行程序的规则,进一步细化了诉讼当事人的权利。另一方面,法院系统也开始积极探索,探寻中国诉讼制度的改革之路,因此目前中国诉讼制度的整体机制正朝着积极的方向发展,只是由于中国社会环境的复杂性,才偏离了人们的预期

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分析2

我国药品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与分析 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我国“入世”的临近,药品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医药行业乃至全社会的关注。医药行业作为一个重要的技术密集型产业,其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对于打造行业的核心竞争力、提高工作人员积极性及促进行业对外交流都具有重要作用。 1.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 为了鼓励药品领域的研究开发活动和技术创新,规范新药的研制和审批,加强药品的监督管理,维护药品市场的秩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我国已经先后出台了许多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和行政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实施,开始对药品领域的发明创造给予方法专利保护,并在修订后于1993年1月1日开放了药品的产品专利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于1982年8月23日由人大常委会通过,于198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后又于1993年和2001年进行了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于1984年9月20日通过,并在2001年修改后于12月1日起施行;与之配套的《新药审批办法》和《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于1999年《月1日起施行;此外,国务院还于1992年12月12日和10月14日通过和发布了《药品行政保护条例》和《中药品种保护条例》,这2个条例均于1993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我国以专利、商标、版权为三大支柱的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已基本形成,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这些法律的基本框架和保护的水平都适应了国际发展的趋势,不仅有利于促进国际间的科技合作和经济贸易,也为我国制药工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法律环境。 2药品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及特点 目前,我国的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主要有4种保护方式:专利权、商标权、医药著作权和医疗商业秘密权。近年来,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我国医药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了长足的进步。如在药品的专利保护方面,已经由对产品的保护上升到了对方法的保护;商标保护方面新增加了对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新药的分类标准不断趋于科学化等。 2.1专利权保护 2.1.1保护对象及条件 药品专利的保护对象主要是药品领域的新的发明创造,即技术创新,包括新开发的原料药即活性成分、新的药物制剂或复方、新的制备工艺或其改进。其中最重要的授权条件是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药品发明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药品发明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的技术相比,该药品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实用性是指该药品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由此可见,药品专利保护的是世界范围内最新的、付出了创造性的劳动后方才开发出来的药品或制备工艺,而所有填补国内空白的仿制药则不具有专利法意义上的新颖性,因此是不能得到专利保护的,这种要求显然远远高于其他行政法规。然而,在实用性方面,药品专利只要求该药品或者制备工艺能够在产业上应用,也即具有产业化前景即可,而且,这种产业化应用主要是就其从技术上对疾病的治疗效果而言,而不对其毒性及安全性进行严格的审查。一般来讲,为了抢时间,由动物实验证明了药品的治疗效果后即可申请专利,而不必等到临床试验完成以后,在这方面,药品专利

4.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

附件4: 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 (参考件) (2012年1月-2014年12月) 二O一四年五月

填写说明 一、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典型案例和经验总结由示范企业填写。 二、报告的各项内容填写应按照表格项下的要求认真填写,切忌空话、套话。 三、本报告文本需打印(A4),若手写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要工整清楚。一式三份,必须每份签章。 四、本报告需提交电子版,电子版发到部科技司基础处龙海斌:longhaibin@https://www.sodocs.net/doc/5118051325.html,。 五、本报告每项表格不够填写相应的内容时,可以另外附加页。 六、本报告内容栏目没有涉及的事项,可以另外附加页。

一、示范企业概况 要求:概括填写企业规模、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和在行业中的地位,研发投入、技术创新成果、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情况,概述企业在所属产业领域的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 二、示范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要求:填写示范企业实施《工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指南》的情况,具体分析企业在健全知识产权组织机构、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员工知识产权教育及建立评价改进机制、完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的情况。

三、示范企业加强知识产权能力建设情况 要求:填写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资源投入和整合利用状况,总结示范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人力资源队伍建设、提高有关人员知识产权意识和素质、加大知识产权工作经费保障力度、增加知识产权积累等有关情况。 四、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运用情况 要求:结合本企业知识产权主要类型总结知识产权运用方式方法,提炼本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特色,如知识产权转化推广;围绕关键核心技术、工艺、关键零部件或针对目标市场开展知识产权布局;运用知识产权开展投资入股、质押融资、专利运营等商业运营;参与产学研合作或加入产业联盟实现知识产权协同运用;积极将知识产权纳入标准或主导、参加标准制定;开展知识产权交叉许可;积极维权应对纠纷等。本企业知识产权运用取得的成效,有真实数据支撑,重点突出知识产权积累增加、技术创新能力增强,以及企业市场地位、市场竞争力、品牌影响力提高及经济效益增长、促进转型升级等情况。

论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

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内容提要: 在当前对外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越来越多的涉及到有关知识产权的争议和纠纷,随着对外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对我国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就显的格外重要。本论文通过对知识产权的概念、特点及分类标准进行分析,探讨对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尤其是司法保护的方法进而论述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途径、司法保护含义。 知识产权是个人或集体对其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领域里创造的精神财富依法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权。由于全球科技、经济的飞速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客体范围和内容的不断扩大和深化,不断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研究提出崭新的课题。而知识产权的概念是有关知识产权立法活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是一个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知识产权不但仍旧是一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和迫切需要深化研究的领域,我们对知识产权概念的研究十分必要,而且随着对它及其他问题的研究将不断澄清知识产权领域的一系列理论问题,并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使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和理论逐步建立和不断完善起来。 概括地说,我国知识产权学术界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主要有三种观点: (一)、范围说或列举说。知识产权概念的范围说或列举式说,源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又被对世界经贸影响力更大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 TRIPS)的第一部分第一条所重复。上述两个国际公约对知识产权划定的范围,是当今世界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通例,迄今为止,多数国家的法理专著、法律,乃至国际条约,都是从划定范围出发,来明确知识产权这个概念,或给知识产权下定议的。 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8)款规定的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包括下列权利:1、与文学、艺术及科学作品有关的权利,即版权或著作权。2、与表演艺术家的表演活动、与录音制品及广播有关的权利,即邻接权。3、与人类创造性活动的一切领域的发明有关的权利,即专利权(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和非专利发明的权利)。4、与科学发现有关的权利。5、与工业品外观设计有关的权利。 6、与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商号及其他商业标记有关的权利。7、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8、一切其他来自工业、科学及文学艺术领域的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TRIPS协议第一部分第1条2规定本协议知识产权是指本协议第二部分第1至7节中所包括所有权利,即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权。根据上述国际公约给知识产权下的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发明、发现、作品、商标、商号、反不正当竞争等一切智力创作活动所产生的权利,"这是各国真正专家们多年讨论的结果" 。 (二)、概括说。我国不少学者采用以概括式的方法对知识产权进行定义。如高等学校法学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教程》所下定义为:"知识产权指的是人们可以就其智力创造的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又如《知识产权法详论》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指知识产权所有人对

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指引

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指引 前言 知识产权是企业发展壮大的护身符和核动力,是企业创造利润的发动机和加速器。知识产权并不只是一种单纯的法律权利,更是一种可以广泛运用的竞争工具和商业策略,甚至可以作为增强企业技术能力、竞争能力和获利能力的法律筹码。知识产权保护对于深圳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说,尤为重要。我市的一些企业,比如华为、比亚迪、朗科等等,都实施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凭借知识产权实现了企业的跨越式发展,成为自主创新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典范。但是,我区大多数企业对于知识产权的理解还处于萌芽状态,很多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强化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当务之急。作为高新技术企业,既要善于技术创新,也要善于保护自己的智力劳动和科技成果,同时,还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本手册结合司法审判实际,对企业如何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准备知识产权诉讼提出一些指引意见,供企业参考。 第一章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应对知识产权诉讼 一、做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首先,企业内部设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设立知识产权管

理机构或设置专门的知识产权岗位,是企业做好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第一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为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才,如熟悉本企业情况的知识产权法律实务人才和专利、商标代理人等。明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的职责不仅仅只是简单地维权打假,而是要将知识产权管理贯穿于企业计划设计生产销售的全过程。 其次,对企业知识产权实施有效管理。第一,注重涉及知识产权的合资、合作、转让等重大合同的起草、审查,加强对知识产权日常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制定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企业要上新项目,从事某种新产品的生产,或新技术研发,必须吸纳相关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参与项目的论证与决策。要通过对专利、商标、著作权、外包装装潢的搜寻、检索,掌握相关信息。对于自由公知技术,可以直接拿来为我所用,对于已被他人申请专利的技术,或者绕开该专利技术,自主研发,或者通过支付一定费用,取得专利权人的使用许可,确保企业技术研发可以合法和正确的进行。既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节省开发费用和研究开发时间,同时避免侵权,并为之后采取技术保护策略,确定专利请求保护的范围、进行专利侵权诉讼打下良好基础。第二,要注重企业知识产权的取得和持续有效。对于企业品牌、创新技术等各类知识产权成果,要进行梳理分类,并根据其特点,分门别类进行保护,要及时办理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及时缴纳相关费用,办理续展,避免因人为疏忽导致权利丧失。第三,要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

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1、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 Corporation)与被告温州某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四案 【基本案情】原告享有Microsoft Office、Microsoft Server、Microsoft Visual Studio、Microsoft Windows 系列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复制、安装并使用了上述计算机软 件,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本案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中国(温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被告支付部分赔偿金,并正版化其所应用的上述计算机软件。 【入选理由】温州地区一些大规模应用计算机局域网的企业使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系统软件、办公软件、设计软件,本四案给类似企业敲响了警钟,应当提高尊重他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意识,主动使用正版计算机软件,降低企业的诉讼风险。 2、原告钱月顺与被告彭建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钱承恩馄饨”商品及服务具有广泛的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原告钱月顺为“平阳钱承恩馄饨”的个体经营业主。被告彭建平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外卖名片上使用“平阳钱承恩馄饨”字样,并于开设“钱承恩馄饨”店,用“钱承恩”作为门店招牌,并在左上角使用“平阳”字样。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擅自使用了原告的企业名称,其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被告刊登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0 万元。 【入选理由】本案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2项的适用提供了借鉴,也为温州地区企业敲响了警钟,不能通过“搭便车”的方式违法经营生产。 3、原告浙江百诚烟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名虎烟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相同打火机商品上使用了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8 万元。被告提起上诉,经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并支付原告一定数额的款项。 【入选理由】双方当事人是同区域同行业的竞争者,被告在明知涉案商标权利人为原告的情况下,销售印有与涉案商标相同图案的产品,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因难以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本案适用法定赔偿标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为同区域同行业竞争关系,法院从重确定因侵权所承担的赔偿数额。 4、原告Multi Parts Supply USA,Inc.与被告瑞安市盛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郑祥好、陈定益及第三人浙江显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原告Multi Parts Supply USA,Inc.主张被告郑祥好、陈定益非法获取原告的产品技术秘密以及第三人为原告独家供应的产品,使被告瑞安市盛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推销、展示与第三人向原告独家供应的产品完全一样的样品,三被告的行为侵害原告的商业秘密,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并消除不利 影响。瑞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各秘密点仅为产品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论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 内容提要本文主要探讨的是我国的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文章从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出发;发现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执法现状及司法保护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都阻碍了我国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的发展。发现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是我们研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目的;在文章中本人对上述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列举和论述,并提出了一些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上的意见和建议。只有不断的发现并决解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上的问题,才能使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不断的向前发展。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保护的范围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特征及其保护的范围 1.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对自己创造性活动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即权利人在享有对自己的智力成果的署名权、获得荣誉权等的同时,还可以因使用或转让智力成果而获得经济利益。因为知识产权是脑力劳动的成果,创造出来非常困难,而使用起来又比较容易,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给予特殊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享有独占或垄断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侵犯和随意使用。

按照法律规定,公民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 2.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的特征属于知识产权的基础理论,自我国有知识产权研究以来,学者对知识产权的特征主要认同的有五特点和四特点。五特点主要指:“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可复制性”,四特点主要指知识产权与其它民事权利相比具有“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时间性、”①等特征。我国的刘春田教授曾对以上各种特征提出过不同的看法,并认为知识产权作为财产权主要有两个特征即:时间性,权利内容的多元性与多重性。限于篇幅本文对知识产权的特征不做太长论述,现将学术界认同的知识产权的传统特征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无形财产权:它指的是通过智力创造性劳动所获得的成果,并且是由智力劳动者对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这种权利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也称之为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知识产权正是国家法律确认或授予的保护智力成果这种无形财产的权利。知识产权的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智力成果的无形性决定了对其保护的复杂性,其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作出具体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稿

关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的新闻发布稿 各位记者: 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公布8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及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有关情况。近年来,人民法院始终把加强保护作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的总基调,坚定不移地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把加强保护的司法导向贯彻到每一个案件的审理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议程共有两项,第一项议程是公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二项议程是通报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采取的举措。 下面,首先请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金克胜副庭长向大家公布8起典型案例。 …… 下面,我结合8起典型案例,向大家通报一下近年来人民法院在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方面所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突出适用行为保全措施,提高司法救济的实效性 近年来,人民法院注重加大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措施适用力度,特别是突出适用行为保全措施。在知识产权纠纷发生后,法院就该纠纷作出终局判决之前,为防止侵害行为继续给知识产权权利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积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责令被诉侵权人临时停止被诉侵权行为,从而及时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行为保全制度原先只在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领域适用。民事诉讼法修改后,行为保全制度已经适用于全部民事案件领域。因此,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人民法院在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和垄断纠纷等领域也积极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及时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礼来公司行为保全申请案是我国首例依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商业秘密侵权诉讼中适用行为保全措施的案件,充分体现了行为保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及时性。在加大行为保全措施适用力度的同时,人民法院还加大财产保全措施适用力度。对于被诉侵权人存在隐匿或者转移财产的危险,可能影响未来判决执行的情况,人民法院积极支持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确保当事人的胜诉利益能够得到实现。同时,不断加大证据保全措施适用力度。对于可能由于证据本身的原因或者因证据持有人毁损、转移、隐匿、篡改证据等原因,发生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人民法院

医药行业成功的营销案例

大家一起来汇总医药行业成功的营销案例吧! 类似于像这样的: 2011中国医药十大营销案例 十大营销案例九: 学术决定加速度 2010年,步长创造了丹红注射液年销售额过27亿的奇迹。其高明之处在于:一如既往地借助已经得到国内医学同行认可的强大的理论体系,汲取其固有模式的优势,并通过多种方式来维护品牌的美誉度,最终加速提升销售额。 入选企业:步长制药 入选案例:品牌营销 品种:丹红注射液 背景: 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心脑血管类中成药自2007年起复合增长率为%,高于心脑血管总体用药市场及整个医院用药市场的年均复合增长率。巨大的市场空间让步长加速了对其相关领域产品的布局。

自2004年问世以来,丹红注射液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年销售增长额,为了进一步提升其市场占有率,步长以学术理论为指导,坚持企业家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三品合一”的营销思想,成功实现了丹红注射液每年的销量突破。 执行: 基于“脑心同治”和“供血不足乃万病之源”的理念已经得到了业界的广泛肯定,步长将这两个理论作为丹红注射液的理论基础,为其学术推广奠定了先天优势。 开展学术活动是步长提升丹红注射液品牌价值的重要方式。步长每年都会联合中华医学会、中华中医药学会及下属各分会召开学术推广会,并根据专业素质和活动能力严格选择推广人员。 此外,步长还会邀请医生到公司进行参观、研讨等活动,让医生充分了解丹红注射液及其临床研究成果,通过医生对患者的宣传提升产品的知名度。 与此同时,步长还专门培育了一支终端药学队伍进行患者教育,直接面对消费者来扩大品牌影响力。 为维护丹红注射液逐渐形成的品牌,步长成立了“品牌战略委员会”。坚持“三品合一”的营销思路,并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品牌不被假冒伪劣产品所侵害。 严格控制质量是步长维护丹参注射液口碑的基础。步长做到自产品上市以来,无一例不良反应记录,使丹红注射液的品牌得到长久维护。

医药产业以及生物产业格外依赖的知识产权保护

医药产业以及生物产业格外依赖知识产权的保护 医药领域是一个特殊的技术领域,药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由于药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关系到国计民生,而药品发明的知识产权保护又与药品的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该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尤其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随着生物技术及人类基因组计划的迅速发展和知识经济的到来,更为医药行业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 医药领域对知识产权及专利保护依存度很高 总体来说,医药领域的发明投资很大。据美国制药协会统计,国际上每研制一种化学新药需要投资约8亿~10亿美元;而且,各制药公司用于研究开发的费用已经增加至占其销售额的15%~20%,该比例相对于其他化学工业的3倍以上,且远远高于一般的技术领域。 医药发明难度高也是该领域的一大特点。新药的研究开发是一项技术难度很高的工作。仅以药物化合物的筛选为例,每4000多种已经合成的、具有药物活性的化合物中,只能筛选出5种左右进行临床试验,而最终能够成为产品的仅有1种。因此,大部分制药工业不发达的国家尚无这种筛选手段及模型,从而无能力创制新药,而主要靠进口或仿制别人创制的药品。 一种新药的创制,从药物化合物的合成、筛选、药效及毒性试验、动物试验到各种临床试验,直至最终批准上市,中间要进过许多阶段,其时间往往可达10年以上。由于药品是人类健康的必需品,任何国家和民族都有需求,因而其市场非常广阔。某些影响较大的药品,如青霉素等,其市场甚至可以遍布整个世界。由于药品涉及国计民生,直接影响人民的生活和生命,因而意义非常重大。在极端情况下,例如在瘟疫传播时,重大的药品发明甚至能够影响整个民族的生存。 因此可以说,医药领域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专利保护依存度最高的技术领域之一。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斯菲尔德经过研究分析后曾经得出结论,如果没有专利保护,60%的药品发明不能研究出来,65%不会被利用。 生物技术的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密不可分 随着人类基因组计划的实施,特别是自2000年6月26日人类基因组测序基本完成的消息发布以来,生物技术已经成为全世界、全社会特别关注的热门话题,生物产业的发展已经引起了许多国家政府的高度重视。 近年来,现代生物技术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首先,在农业方面,自1983年转基因烟草和马铃薯首次问世以来,转基因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棉花、大豆、油菜等转基因植物相继出现并已得到大面积种植,现已有120多种转基因植物。其次,转基因动物如转基因鼠、转基因鱼、转基因猪、转基因牛和转基因鸡已经陆续被克隆出来,尤其是转基因羊"多利"、"元元"、"阳阳"、"欢欢"和"庆庆"的出现,使克隆技术又上了一个全新的台阶。目前,全世界有关生物科学和生物技术的论文和专利数量已占总量的30%。 生物技术尤其是基因工程的商业价值集中体现在生物制药行业,生物制药的焦点又集中在寻找疾病相关基因上,可以说,一个基因可以成就一个企业,甚至带动一个产业,其商业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经典】知识产权侵权案例分析 人类文明与商品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侵权事件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发生。据广州凯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耀网”)团队进行的知识产权发展现状进行了相关的分析,以下所有资料仅供参考。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通俗的简单介绍,就是商标是由人所创造,当创造人向国家专业部门申请认证后,就收到国家法律保护,其他人不能再使用该商标。商标,企业的无形资产,更是走向世界的一张名片。 给大家介绍近几年部分的商标案例,加以进行研究及案例整个过程的讲解,具体案例如下: 案例一:“New Balance”VS“新百伦” New Balance鞋业进入中国市场不到十年,销售商在网站、卖场、广告打出的“新百伦”知名度越来越高。这让广州本土品牌“新百伦”的老板周某伦愈发失去存在感,因为他拥有“新百伦”商标,其公司生产的产品也一再被误认为New Balance的。 最终广州中院认定New Balance销售商存在恶意“反向混淆”行为,应停止侵权并赔偿9800万元。近1亿的赔偿金刷新了广州中院所判侵权案件的赔偿额度。

案例讲解分析: 知识产权中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是指人类智力劳动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知识产权为劳动成果,具有独立拥有性质,所以在中国范围中,是具有法律保护的; activities, noise, waste disposal, drilling mud and other environmental standards of stone, all power suspend production for rectification or removal. Will guide the wood stand To a gathering of local wood, bianqiao Park, electric central heating, Fei, compressed coal usage, decrease carbon emissions. Second, building site "six 100%" standards to be put in place. Advancing the construction site dust management and municipal engineering, strict implementation of the wall, spraying water, measures such as covering, washing, closed, where not up to "six 100%" 美国地区,美国在商标或者知识产权中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但在生活中假如出现此类型问题,国家会相应的按照的是否“出名”来给与法律保护,所以大家常常发现中国出现很多来自美国的很多山寨品被模仿假冒。 案例二:“王老吉”VS“加多宝”

知识产权论文(论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论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摘要】提升企业的竞争力是进行创新的内在动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自主创新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贯穿于自主创新的全过程。【关键词】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 纵观我国近30年的技术发展,有这样一个显著的特征:我国主要产业部门使用的主导技术基本上是把国外引进的先进技术进行非关键性创新的结果,也就是我们在对引进技术的基础上消化吸收进行二次创新严重不足,许多情况下采用了对引进技术与产品的仿制,如西药、精细化工产品95%以上依靠仿制,这种仿制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未能较快的提高我们自身的自主创新能力,导致我们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依然很弱。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资料显示:我国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为万分之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其中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研究自主创新及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对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积极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动力环境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自主创新的动力分析 我国“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按

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体系,不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加强科技与经济、教育的紧密结合,全面提高科技整体实力和产业技术水平。2006年年初召开的全国科学技术大会,进一步绘制了未来的蓝图:要用15年的时间,即到2020年,使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为在本世纪中叶成为世界科技强国奠定基础。由此可见,自主创新被提高到国家战略的高度。 在技术创新过程中,自主创新的对立面不是“开放创新”,自主创新不是“闭门造车”式的创新,它不排斥开放与集成,集成技术也可有自主创新,自主创新业不是鼓励从头做起,将引进的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业是自主创新的组成部分。所谓自主创新是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从而提高了创新主体自身市场竞争力的创新活动。自主创新中“自主”应该是宏观意义上的自主——国家层面上,只要是在一个国家范围内进行的创新活动,不论这种创新活动是原始性创新,还是合作性创新,还是引进消化吸收的二次创新,只要创新主体在一个国家范围内,知识产权归我们所有,都应属于自主创新的范畴。对此,要使各项制度、机制和资源配置更有利于原始创新,使之涌现出更多的科学发现和技术发明;要加强集成创新,使相关科技成果有机融合,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产品与产业;在引进国外先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问题与对策 ■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广东省是经济大省,也是知识产权大省,其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和商标数量,已连续十一年位居全国第一。近年来,广东省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但是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有待改进和完善。 1.刑事追诉案件数量仍然较少。刑事追诉案件数量较少,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不平衡,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一个比较突出的特点。总体而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还停留在民事和行政保护层面,进入追诉环节的刑事案件数量与行政处理、民事判决数不成比例,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职能和作用还没有完全体现和发挥。以知识产权刑事罪起诉的案件仅占全省检察机关起诉刑事案件的1‰左右。 2.普通违法案件缺乏惩治手段。侵犯知识产权的普通违法行为仍然比较猖獗,特别是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几乎公开化。在城市中心城区、繁华街道等场所,贩卖少量盗版光盘以及假冒国内外知名商品的现象随处可见。这反映出大量存在的普通知识产权违法案件,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特别是对销售侵权产品的普通违法行为缺乏有效的惩治手段。 3.案件查处的难度不断加大。近年来,知识产权犯罪更加隐蔽多变,流程日趋复杂,许多涉案侵权产品技术含量高,造假手段越来越高明。部分不法分子还采用了反调查手段,证据的收集工作难度越来越大。作案地点由城市较繁华地区向乡村偏远地区、村民出租屋甚至居民小区转移,犯罪活动各环节多采用现金交易,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留下客户资料和经营活动记录。近年来,还出现了境内外勾结、实施跨国跨境犯罪的新情况。 4.知识产权的特性导致保护困难。这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涉及商标类的案件专业性较弱,商标的真假相对易于识别,执法机关查处起来相对容易,而其他类型案件,特别是侵犯专利、商业秘密的犯罪案件专业性与技术性较强,比较难查处。二是专利、商业秘密类案件的被侵害人态度比较消极,他们的目的主要是使侵害人停止侵权,夺回自己的市场,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害怕提起刑事诉讼后,侵害人仅被判处自由刑,其经济损失难以弥补。 ■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面临的问题 笔者认为,当前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困境,主要由以下几个原因造成: 1.社会观念对刑法保护态度消极。我国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时间还不长,知识产权对于国人来说是一种新兴的权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危害性在社会观念中远不如盗窃、抢劫等侵犯有形财产的犯罪。一些地方领导、执法人员也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危害性缺乏足够认识,重行政执法,轻刑事司法。往往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简单认为是企业间经济纠纷;

十大保健品经典营销案例分析

十大保健品经典营销案例分析 中国医药保健企业在最近的二十年中发展迅猛,10年来的复合增长率约为13%。近年来,中国医药工业规模和利润持续增长的同时增速在下降。我国医药保健行业主要存在的问题有:行业集中度低、创新研发能力不足、产能过剩、缺乏国际市场经验、成本高、营销模式落后等。 医药保健行业营销案例分析专辑详细总结了国内著名医药品牌的营销案例,如黄金搭档、海王、太太口服液、安利、九芝堂等保健品营销案例。医药保健行业营销案例分析专辑通过对我国医疗保健行业营销案例新形势的充分理解和分析,全面剖析我国药品市场的竞争格局,研究各种营销模式的利弊,以改善国内制药企业的营销战略模式来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下面介绍我国十大保健品的经典营销案例: 新中国迎来了60华诞,保健品营销人才辈出,也在不断创造奇迹,更是监管的“重灾区”。回首风风雨雨,笔者按其操作方式,整理出十大保健品营销经典个案,回顾曾经逐鹿此间的群雄。 三株帝国:“证言”神话 一支15万7千人的团队,几乎每一个有人出没的地方都有其营销人员的脚印,从城市到农村,其所到之处总会刮起一股保健浪潮。在全国人民还没有弄清楚保健品是什么的时候,这支“铁军”已经用脚丈量了中国的一寸寸土地;在大多数营销人还不知道什么叫创意的时候,一支支“军团”已经出征,在市场上燃起滚滚狼烟, 如同一支训练有素的虎狼之师,所到之处捷报频传。

路演、试服、证言、买赠,这些后来被广泛采用的方法便诞生在这场摧枯拉朽 的战争中,没有名目繁多的术语,消费者像迎接邮递员一样等着营销人员发小报;没有各种技巧的组合,一部专题中除了证言还是证言,观众们像注射了兴奋剂一样 拥挤过去,拿出自己并不多的钞票,抱一瓶三株口服液仿佛得到了玉露琼浆。80亿元的年销售额,相当于每个中国人为自己的保健花了7元钱,这是一个让医药保健品营销人激动的数字,是一个美丽的传说。而这一切,都在济南一个不起眼的办公室里运筹帷幄,其辉煌的业绩成就了医药保健品营销界的“珠峰”。 后来人每每听到这段往事,仍然会兴奋不已。“三株帝国”,保健品界的真正骄傲,营销人的自豪。 汇仁肾宝:含蓄说“性” 凡进入补肾市场者都不得不仔细研读汇仁肾宝的传奇,其初期采取“人海”战术,凭着“飞机加步枪”的营销策略竭力强迫百姓接受产品信息,令汇仁肾宝开疆拓土势如破竹。 汇仁肾宝在除西藏外的全国所有省份都建立了营销分支机构,覆盖全国2000 余个县(市、区)市场,派出各级营销人员3000余人,所到之处大量投递宣传小报、折页,张贴宣传画,悬挂横幅、条幅,将汇仁肾宝的各种广告贴满大街小巷、住宅区、电线杆及农村的大墙,细致的工作让人感觉汇仁肾宝无处不在。

我国医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现实状况研究分析

我国医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现实状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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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现实状况分析 ?关键词:医药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现实状况分析 ?信息整理:慧典市场研究报告网https://www.sodocs.net/doc/5118051325.html,/ ?信息来源:健康报 ?发表时间:2006年04月 7日 中国药学会3月22日在京举办“中国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学术研讨会”,研究我国医药产业发展现状以及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和法规,加强中国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以提高医药产业整体创新能力。 随着经济发展国际化、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以及我国自主创新战略的确立,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会更高,创新的任务会更重,难度会更大。药品的研究生产需多学科协作,投资大、风险高、周期长,这也决定了知识产权保护在药品行业中的重要地位。医药行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依赖程度往往高于其他行业。我国开展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研究的时间不长,当前的重点是对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药品的行政和司法保护等相关政策进行研究。 专利保护渐与国际接轨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秘书长武晓明说,经过20多年的实践,我国已基本建立了体系完整的知识产权制度,并与国际接轨。 国家知识产权局医药生物审查部张清奎说,药品发明投资大、风险大、难度高、周期长、市场广,该领域的发明对专利保护的依赖性最强。加强专利保护有利于新药研发的投资和新药的产生,弱化保护有利于仿制推广和降低药价。基于目前我国制药行业的状况,弱保护有利于跟踪研究和低成本地利用世界先进技术,这是近期内占小便宜。若从长远利益看,加强保护才能提高能力和加快发展,缩短成为制药强国和进入创新型国家的时间。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斯菲尔德经研究分析得出结论,如果没有专利保护,60%的新药就不会被发明出来。 北京市金信立方律师事务所蒋洪义律师说,我国对药品实行专利保护的时间不长,相关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都比较缺乏,医药界和法律界还没有来得及对药品专利保护的特殊性进行系统而深入的研究,但司法实践已经把这方面的问题迫不及待地摆到了我们的面前。 药品专利申请热情不高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十大经典知识产权案例 案例一:秀水服装市场商标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法国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香奈儿公司) 被告:北京秀水街服装市场有限公司(简称秀水市场) 被告:黄善旺 【案情】 原告香奈儿公司拥有“CHANEL”(即香奈儿)商标专用权,原告在被告秀水市场内黄善旺的摊位购买了带有其商标标识的手包等,并向秀水街市场发出律师函予以告知,但此后仍在该市场黄善旺摊位购买到涉案侵权商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秀水市场有权并有义务对市场进行管理及对商户出售的商品进行监督,制止、杜绝制假售假现象。秀水市场在知道市场内有侵犯商标权行为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市场继续销售涉案侵权商品,说明其存在主观故意,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判决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本案是我国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引起国际关注。该案表明,小商品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具有过错的情况下,应当对其市场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案例二:“火柴棍小人”动漫形象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原告:朱志强 被告:(美国)耐克公司(简称耐克公司) 被告:耐克(苏州)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元太世纪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新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情】 原告朱志强是网络动画《小小特警》等作品的作者,其作品的形象均为“火柴棍小人”。被告耐克公司等为举办某宣传活动及推广其新产品,在其网站、地铁站台、电视台上发布包含“黑棍小人”形象的广告。原被告的作品均为以圆球表示头部、以线条表示躯干和四肢的方法而创作的人物形象。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圆形表示人的头部,以直线表示其他部位”方法创作的小人形象已经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均可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原被告的作品有相同之处,但相同部分主要存在于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应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部分,其差异部分恰恰体现了各自创作者的独立创作,因此,不能认定被告形象使用了原告作品。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修典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点评】 当前,动漫产业正迅速发展,对动漫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将日益重要。独创性是构成作品的必要条件,也是确定著作权范围的重要因素。本案表明,对那些运用公有领域的素材进行再创造、其独创性程度并不高的作品不能给予过度保护,同时应将公有领域部分排除出保护范围之外。 案例三:金杯“轻型客车”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原告:沈阳华晨金杯汽车有限公司(简称华晨金杯公司) 被告:秦皇岛金程自动车工业有限公司(简称金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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