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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法制节目”与“电视法治节目”

2005中国传播论坛论文

和谐社会与电视媒体理念价值体系的构建

Harmounious Society and Establishment of Concept-and-value System of Television Media

——以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为例

-----Taking “Society and Law Channel” of the CCTV as an Example

中央电视台社教节目中心刘斌

By Liu Bin

Programming department of social and education programming center of CCTV

[摘要] 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电视媒体应该成为公民意识、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的引导者,2004年12月28日开播的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明确地提出了“公民、公正、公益”的频道理念,以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彰显了电视媒体的社会功能,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着独

特的作用,而构建完善的频道理念价值体系则是不断矫正和规范频道行为的价值取向和行为

标准。根据笔者对频道的研究,在本文提出了构建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理念价值体系的

十个层面:公民与公益的核心诉求、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照、法律与道德的相辅相成、法治

与德治的辨证关系、和谐与冲突的博弈转化、理念与执行的互动关系、理念与形象的协调统一、理念与节目的对应契合、理念与品牌的相互依存、理念与市场的变与不变。这十个层面

是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公民、公正、公益”的理念之下,寻求理念、行为、传播内

容和传播效果的统一,笔者希望通过对一个电视频道理念价值体系构建的分析,对在建设和

谐社会中承担以社会功能为主要传播功能的电视媒体理念价值体系的构建有所参考。

[Abstract] In the course of construct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television media is expected to be the guider to the consciousness as a citizen, social justice and public good. The “Society and Law Channel”of CCTV, which was launched on December 28th, 2004, has put forward the channel concept of “citizen, justice and public welfare ”, to underline the social function of the television media with strong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play a particular role in the construction of a harmonious society. However, the establishment of a consummate channel’s concept-and-value system amounts to the successive rectification and standardization of value orientation and action criteria of channel action. According to my research on the channel, in this passage I have put forward 10 layer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ncept-and-value system of the “Society and Law Channel”of CCTV: the core appeal of citizens and the public welfare, the harmony between law and society, the inter supplementation between law and ethics, the dialectic relationship between rule by law and rule by morality, playing going and transformation of between conflicts and harmony, the interactiv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ncept and execution, the consistency between concept and image, correspondence between concepts and programmers, the interdependence between concepts and brand, as well as the change

or stability of concepts and market. Under the concepts of “citizen, justice and public welfare” of the “Society and Law Channel” of CCTV, these 10 layers have been raised to seek the integrality of concepts, action, broadcasting content and broadcasting effect. It is my very hope that my analysis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concept-and-value system of a television channel can constitute some constructive advice for a television media concept-and-value system, whose social function is the main communication function in constructing a harmonious society.

[关键词] 和谐社会电视媒体理念价值体系构建

[Keywords]harmonious society, television media, concept-and-value system, establishment

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不断推动社会公众公民意识、法治观念、道德伦理的提升和政府依法行政、以德施政水平的提升,这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坚实基础。在这方面,电视媒体发挥的作用和功能十分重要。大众媒体已经成为现代观念形成的重要来源,尤其电视媒体在引领时代潮流、营造文化氛围、制造时尚观念方面优势独具,特别是中央电视台作为国家电视台,在引导社会舆论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已成为影响国家生活、社会舆论和群众情绪的最重要媒体之一。⑴在和谐社会建设中,电视媒体应该成为公民意识、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的引导者。

2004年12月28日,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开播,在开播之初便明确地提出了“公民、公正、公益”的频道理念,在国内电视频道目前纷纷强化电视娱乐功能的大环境中,以极强的社会责任感彰显了电视媒体的社会功能:针对公民意识、公民权利、公民责任,满足大众对法律、道德的普遍需求,通过反映法治、道德、社会的新闻、专题、访谈、电视剧等节目,强化人们的公平、正义观念,提升人们的公民素质,共同建设一个和谐社会。

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的开播,不仅在形式上把中央电视台所有关于法制、道德、社会、伦理类的电视节目(包括电视剧)聚集在一个频道,使之形成规模优势和宣传合力,更是在建设和谐社会方面产生了积极的作用:通过“好看、实用”的节目,帮助公众学会在法律的框架下协调各种社会关系,提高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推动社会生活各环节井然有序地运行。社会与法频道还有效的在公检法司和社会公众之间搭建了一个沟通和交流的平台,积极推动了公检法司等国家权力部门和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能够更加公平、公正地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

社会与法频道开播几个月来,收视率迅速上升,每周频道平均收视份额已经稳定在1.0%左右,迅速进入全国性电视频道(收视份额在1.0%以上的卫星频道被称为全国性电视频道)。目前,集中播放道德伦理电视剧的《方圆剧场》、纪录法治战线英雄、英才的《第一线》、体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天网》、提高公民法律互助意识的《大家看法》以及《中国法治报道》、《道德观察》等栏目已经深受观众欢迎,最高收视率达到 1.5%以上。现在,社会与频道正在组织“和谐社会万里行”和“平安城市”评选活动,意在积极推动各地和谐社会、和谐城市、和谐社区的建设。

从开播至今的社会效果和社会影响来看,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正在承担社会矛盾“解压阀”的作用,频道通过大量的法制、道德、社会类节目,强化人们的公平、正义观念,提升人们的公民素质,对犯罪心理进行媒介干预、对社会矛盾进行媒介缓冲、对公民与政府的对立情绪进行媒介消解,发挥电视媒体对“和谐社会”与“法治国家”建设的舆论影响力。

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作为以法治、道德、社会为核心内容的媒体,跨越了政治、法律、社会、经济、传播等诸多领域和这些领域中不断发生的事件和现象,时刻处在意识形态的第一线、处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宣传的第一线,在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而构建完善的频道理念价值体系则是不断矫正和规范频道行为的价值取向和行为标准。

笔者参与了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的创办和相关发展研究,频道开播后一直进行频道的动态评价工作,根据笔者对频道的研究,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理念价值体系的构建可以概括为以下十个层面:

1、公民与公益的核心诉求

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以“公民、公正、公益”为的频道理念,彰显了频道的社会功能和媒体姿态,公民、公正、公益是频道传播的内容,也是频道传播要达到的社会效果:宣扬公民意识、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

公民、公正、公益这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我国法制建设中所要解决的主要内容,在公民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如何去平衡两者,是现代法治的主要任务,也是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在传播过程中需要时刻关注和把握的。

公民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者之间一般来讲利益是一致的,公共利益包含了公民个人的利益,但是有时两者又是冲突的,特别是我们国家以往重视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公”字为先,忽略了个人权益的保障。现在强调“以人为本”,重视公民个人的利益,从法律制度上去保障公民的个人利益,是我们国家现在立法当中一个主要内容。现代社会的发展要求公共利益不再绝对本位,应切实的尊重、保护个体利益,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和谐一致。对于公共利益自有相关的公共权力去维护,但对于个体利益的维护却存在欠缺,“公民、公正、公益”理念的价值诉求从某种程度上就是要在传播过程中实现公共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兼得并维护公民的个人利益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非法侵犯。

在公民和公益之间,核心内容是公正,只有做到了法律上的公正,才能够有利于公民权利不因所谓重视公共利益而受到影响,所以,公正是公民与公益的核心诉求。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在传播过程中,必须时刻以公正的心态面对公民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时刻以公正的视角客观报道社会现象与法律事件,不影响司法公正,维护程序公正。

2、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照

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以“社会”、“法”为频道的名称,意在体现法律与社会的相互关照。

以往我们在宣传法治的时候,只强调了法律是国家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只强调了那些写在纸上的法律条文和法律文件,经常忽略或淡化了社会环境的作用。实际上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是在具体的社会环境下进行的,法产生于社会,并依托于社会,没有社会的基础,法制就没有了生存和运作的社会土壤,就可能成为单纯的规则、权力(司法权、立法权等)和技术(包括法律职业、程序等等),就可能与社会的普通民众距离越来越远;如果没有道德、自治(如乡规民约、行业自治等)等社会机制的配合,法律的运作也是无法有效地进行。

在我国,法律与社会之间依然存在着一定的距离,有些法律确实存在着与民间社会习惯、

常理、人情,甚至道德不完全一致的地方,会使民众对法律产生疏远和规避的心理。此外,我国目前存在的大量社会问题和纠纷并不是依靠法律就可以解决的,本身有很多是由于道德失范和自治能力较低,缺乏协商对话,宽容合作诚信等社会价值有关,过度的迷信法律和诉讼,也会造成价值观的单一和对国家权力的崇拜,使社会的凝聚力和和谐程度降低。

所以,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在弘扬法治的同时,需要强调社会治理;在宣传司法功能的同时,需要强调协调调解和自治;在强调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需要强调道德和诚信是非常必要的。

3、法律与道德的相辅相成

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以法制节目、道德节目为生产和传播内容,法制节目与道德节目关注的是社会中的法律与道德问题,更关注的是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法律与道德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的工具,道德是对人的行为规范的高尚要求,而法律是对人的行为规范的起码要求。在一个现代的法制社会,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有明确的区别,各有自己不同的功能,比如:法律注重行为,道德注重内心,法律具有国家的强制力,道德则主要靠自觉遵守和舆论的作用等等。在一个道德、诚信程度较高的国家,公民的守法意识和守法的程度通常都比较高,相反,如果整个社会存在着严重的道德失范,那么法律往往也显得非常苍白、难以奏效。⑵

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的法制节目,需要通过法律的实施来体现惩恶扬善的过程,不但有助于人们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人们道德的培养;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的道德节目,需要强化公民的基本道德意识,道德的要求通常会比法律的义务要求更高,有道德的人自然会把遵纪守法作为他的行为准则,从而减少违法行为的产生。

4、法治与德治的辨证关系

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以中央“依法治国”、“以德治国”的重要方略为宣传方向,“法治”与“德治”是频道理念的理论基础,也是频道传播的政策基础。

“法治”与“德治”都以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为使命,秩序是“法治”与“德治”存在的价值基础,又是二者可以同步并举的理论依托。在某种意义上,“法治”与“德治”之所以能够存在和为人们所认同并可以成为并驾齐驱的两种治国理论和模式,主要就在于它们能够给人们带来秩序。因此,一旦脱离了秩序这一前提,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包含法制建设和道德建设在内的综合性建设,在这一过程中,既要抓“德治”,又要抓“法治”,使二者同步进行。我国历来是一个有着深厚“德治”传统的国家,传统的道德规范曾在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配合法律的实施等方面发挥过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重视“法治”与“德治”之间的辨证关系是我国当代法制建设的一大特色和优势。近几年来,我们在加大步伐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相应加强法制建设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道德建设,以致我国的“法治”失去了应有的道德依托,导致了“道德滑坡”现象在我国的出现和蔓延,且使得我国的法制建设出现了一些误区。

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在推进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中,需要恰当把握“法治”与“德治”之间的辨证关系,为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5、和谐与冲突的博弈转化

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的LOGO中,方与圆的冲突最后化为和谐的整体,体现了频道在传播过程中对和谐与冲突的认识。

中国改革开放的25年,是社会财富高速增长的25年,也是社会利益日益多元化的25年。在财富积累过程中,由于对财富和资源的占有程度和占有渠道的不同,以及与此互为因果的地位和权力的不同,我们的社会,已由几大阶级,变迁为共处的若干阶层和更多的群体。

所以,目前的中国社会是一个利益分化的社会。但是,如果分化超出了公平的底线,则将在各个阶层和各个群体间制造出鸿沟和对立,产生社会不同利益群体的冲突。这不仅有损社会公正,还将影响社会和谐,成为社会不稳定甚至动荡的根源,使得所有人的利益得不到保障。社会利益必然分化,但社会共同体不能分裂。应该理性地看到:目前社会分化的本质,是改革开放以来,在整个社会财富整体增长的前提下,由于利益分配不平衡或不公平引发的利益分化,引致不同阶层间和群体间的利益冲突。通过政策的调整和规则的重构,完全应该且能够重新协调各方利益,预防分裂和冲突的发生,走向和谐。

和谐,是所有秩序的最高追求,只有在理性和法治的秩序中,才能实现各个利益群体的互利和共赢;和谐并不是没有利益分殊,而是知道利益分殊、却能够通过民主手段避免零和博弈。

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在关注社会现象、报道民生民情的同时,需要把握和谐与冲突的博弈转化关系,构筑一个更为公平的利益沟通的平台,形成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这样的秩序,正是社会和谐之本。

6、理念与执行的互动关系

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的理念依靠频道每一个成员通过具体的行为去实现,传播什么、怎么传播、向谁传播、为谁传播都需要在明确的频道理念和目标之下认真的执行,频道执行力的强弱和高低决定着频道的社会功能、政治功能否切实、有效地得到发挥,执行力决定着频道的生存和发展。

在现代团队组织中,执行力就是竞争力,而且是竞争力的最终体现,在具备明确理念和目标的情况下,缺乏执行力的团队组织必将行之不远;不懂得如何执行的组织,也必将效率低下,无法有效实现既定的目标。⑶传媒组织的执行力首先体现在对传播理念的执行,国内有一家媒体曾明确提出“最重要的理念,就是将每一个理念贯彻执行”的口号,所以说,执行力可以成为判断一个传媒组织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元素。

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的理念执行力体现迅速把社会资源转化为符合频道理念的内容的能力、迅速使频道内容发挥出竞争优势的能力,这是频道的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所在。

7、理念与形象的协调统一

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把方与圆作为频道视觉形象的主体元素,构建了频道的视野与立场,突出央视品牌与频道品牌的完美互补。方正,暗含着法律的威严和公平,也以清晰边框表明媒体的姿态——公正;圆融,是“和谐”一词的最佳注释,体现了中国哲学对西方法学思想的包容,也体现了公民民主、体现了公共利益;标识的主色是中黄色,充分表达“和谐”的意念。

图: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LOGO

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LOGO呈现出了频道本身的价值取向,实现了频道理念与形象的协调一致,由频道LOGO演绎出来的频道形象识别系统使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在众多上星频道中迅速脱颖而出,清晰地展现了频道理念的价值诉求,使方圆形象成为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代言形象。

8、理念与节目的对应契合

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的节目设计与栏目设置初步体现了理念要求,形成了三个明显的栏目群:

以“公民”为主题的栏目群——《大家看法》、《法律讲堂》、《心理访谈》、《公民词典》,这些栏目以公民意识、公民行为为主要内容,通过法律讲解、行为分析、公民参与的形式构筑公民社会中公民的法治精神与公民意识。

以“公正”为主题的栏目群——《中国法治报道》、《天网》、《第一线》、《法治视界》、《忏悔录》、《庭审现场》、《方圆剧场》,这些栏目以惩恶扬善、伸张正义为主要对象,通过新闻报道、案件纪录、人物追踪的形式构筑法治社会中公民的法律意识与公正精神。

以“公益”为主题的栏目群——《道德观察》、《天地剧场》、公益广告,这些栏目以社会道德、伦理情感为主要对象,通过真实纪录、心灵震撼、道德认同的形式构筑和谐社会中公民的基本道德与社会公德。

节目是频道理念传播的载体,是频道与观众达到理念认同的桥梁,频道理念与节目的对应契合是保证频道理念真实传达给观众的保障。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在节目策划、栏目设置、大型活动方面需要时刻体现和传达频道理念的价值诉求,使观众对节目、栏目、活动的认同与对频道理念的认同达到一致。

9、理念与品牌的相互依存

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作为国内第一家上星法制频道,可以凭借中央电视台强势媒体地位和丰富的节目资源打造出“中国法制传媒第一品牌”,占领法制传媒市场的制高点。以“公民、公正、公益”为核心的频道理念则是频道品牌的“精神支柱”,是频道最持久的价值、文化和个性,是区别与其它电视频道最明显的品牌标志。

电视频道品牌的建设是个复杂而又艰巨的工程,它给观众呈现出的是鲜明个性、节目档次、话语风格、屏幕表现等等,LOGO、宣传片、节目、主持人、颜色、声音、声誉、公关等都是建立品牌印象的接触点,每个接触点都依赖于频道理念的传达和修正,日积月累才能塑造一个有口碑的电视品牌。

未来传媒的竞争,首先体现为品牌的竞争,谁拥有了强势的品牌,谁就会在竞争中拥有主动权,再好的电视频道理念没有强势的品牌作为依托,就无法彰显频道的个性,更无法广而告之。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必须坚持以“公民、公正、公益”为核心的频道理念,着力打造“中国法制传媒第一品牌”,使频道理念与频道品牌相互依存、相得益彰。

10、理念与市场的变与不变

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是一个大众电视频道,受众基础广泛,观众市场广大,因而面对的竞争对手众多,面临的市场竞争也比较激烈。

现在的电视市场,已经是“买方”市场,观众的需求、观众的喜好、观众的态度、观众的利益最终决定着电视频道、电视栏目的生存和发展,不能够适应观众需要的频道和栏目就会被市场无情的淘汰。所以,频道、栏目的变化必须与观众需求的变化同步,要为观众而变,时刻为观众着想、时刻关注观众的变化、时刻满足观众的需要,特别是以观众关注的法制、社会、道德为主要内容的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必须与社会的变化和发展同步,与不断变化的电视市场同步共振。

以“公民、公正、公益”为核心的频道理念是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应对电视市场变化的价值取向,是不能改变的行为准则,脱离频道理念的应变与应对行为是无法为频道发展带来效益的无效行为,甚至是负面行为。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编排上的调整、策划上的跟近、节目上的变化、栏目上的变动、活动上的策略都应该是在坚持频道理念前提之下的适时而变、适时而动。

以上十个层面是在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公民、公正、公益”的理念之下,寻求理念、行为、传播内容和传播效果的统一,笔者希望通过对一个电视频道理念价值体系构建的

分析,对在建设和谐社会中承担以社会功能为主要传播功能的电视媒体理念价值体系的构建有所参考。

注: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之后,“法治”渐渐代替了“法制”一词,在电视界一些新开办的节目和频道已经使用“法治”一词,像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法治在线》栏目将栏目界定为“电视法治栏目”、山西电视台的法治〃道德频道;在电视学术界,也出现了“电视法制节目”与“电视法治节目”在同一篇文章中的交叉、混合使用,但是由于“电视法制节目”作为一种特定的节目类型已经被电视界和广大观众所熟悉,在电视界和学术界又没有通过正式方式将“电视法制节目”改为“电视法治节目”,所以本文仍然沿用“法制节目”“法制类节目”的说法。

注释:

⑴《进一步提高引导社会舆论的能力》,赵化勇,《求是》,2004年第23期。

⑵有关“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参考了《法律与道德:中国法治进程中的难解之题》,刘作翔,《法治与社会发展》,1998(1);《中国法律的基本精神》,范忠信,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的相关观点。

⑶有关“执行力”的概念与分析参考了保罗〃托马斯的观点。保罗〃托马斯为管理学、哲学博士,全球知名组织管理顾问,咨询专家。主要著作有:《执行力Ⅰ》、《执行力Ⅱ》、《公司运营》、《战略管理》、《成长力》。

参考资料:

1、《我们需要什么样的法制节目》,《央视国际》(网站),2004/12/29。

2、《建立和谐社会》,文平,《南风窗》,2005年第1期。

3、《2004年中国社会的冲突与和谐》,朱学勤,《中国新闻周刊》,2004年第52期。

4、《社会公正论》,吴忠民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3月,第一版。

5、《电视频道品牌营销与整体包装》,罗军范冬阳,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10月,第一版。

6、《电视品牌战》,张云方世彤,广东经济出版社,2004年1月,第一版。

作者简介:

刘斌,男,1975年9月出生,山东省平原县人,法学学士,中央电视台社教节目中心频道编辑部策略组成员、科技专题部栏目主编;2004年参与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创办和相关发展研究,频道开播后一直进行频道的动态评价工作;目前在国内学术刊物发表论文20多篇,4篇论文分别入选2003亚洲传媒论坛、2004中国传播论坛等国际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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